國際刑法協調論文
時間:2022-08-26 05: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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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愈演愈烈的國際犯罪嚴重危及到國際社會的安全與發展,因而加強對國際犯罪的防范和打擊,已成為國際社會所必須面對的一項嚴肅的課題。應該說,迄今為止,國際社會已經為嚴密預防和懲治國際犯罪的法網作了不懈的努力。但是,由于當今世界各國在文化傳統、社會政策、經濟發展等方面的差異,導致國際社會在懲治國際犯罪方面,很難達成協調一致的全球一體化的刑事法律規范,即使是已經達成的國際公約,如果沒有國內法的支持和呼應,其效力往往也會大打折扣,甚至無法得到執行。為了滿足打擊國際犯罪的現實需要,世界各國普遍加強了懲治國際犯罪的國內立法舉措,為懲治其境內的國際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據。中國在懲治和防范國際犯罪方面一向重視和努力。建國后不久,中國就明確承認1946年12月11日聯合國大會關于禁止和制裁反和平罪、戰爭罪和反人道罪的決議,并在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對日本戰犯的審判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此后,中國又陸續加入了《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等一系列同國際犯罪作斗爭的國際條約。為了更好地履行國際義務,進一步嚴密打擊國際犯罪的刑事法網,1997年較為全面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在許多方面均較過去更加明確地規定了懲治國際犯罪的諸多刑事法律規范。例如:我國刑法關于罪刑法定原則、普遍管轄原則、戰爭犯罪、犯罪、環境犯罪、恐怖犯罪等的規定,就從不同的角度體現了國際刑法規范的內容。但也毋庸諱言的是,中國關于國際犯罪的刑事立法還存在不少缺陷,因而未能充分發揮其懲治與防范國際犯罪的效能。本文擬對中國現行刑法典在體現國際刑法方面存在的問題以及加強中國刑法與國際刑法協調與銜接的措施進行研究。
一、中國現行刑法典在體現國際刑法方面存在的問題
從目前的現狀來看,中國刑法在與國際刑法的協調與銜接方面還存在不少缺陷,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中國刑法與國際刑法規范之間的關系不明確。對于中國加入的國際刑事法律規范,是直接適用,還是通過轉化的方式將國際刑事法律規范轉化為國內法再適用?當中國刑法與中國所加入的國際刑法規范相矛盾時,是優先適用國內法還是優先適用國際刑法規范?“政治犯”的范圍包括哪些?這些問題在中國刑法中尚未予以明確。同時,中國刑法中的死刑制度也還與死刑適用的國際標準相差較大。
第二,中國刑法典第9條規定:“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范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適用本法。”根據這一規定,應當在中國刑法典分則中規定相應的國際罪行。但遺憾的是,中國刑法典分則規定的國際犯罪屈指可數。而對于尚未明文規定的國際犯罪,根據刑法典第3條確定的罪刑法定基本原則,就不得定罪處刑,因而中國刑法典第9條規定的“適用本法”就等于紙上談兵,既不能承擔有關條約義務,也不能真正行使對國際犯罪的刑事管轄權。
第三,中國已加入的國際條約中規定了侵略罪、反和平罪、滅種罪、反人道罪、種族歧視罪、海盜罪、扣留人質罪等國際犯罪,但中國刑法對于發生在中國境內的上述犯罪行為,沒有專門加以規定,雖然可以將上述有些行為視為殺人、放火、決水、販毒、爆炸、傷害、搶劫、劫機、綁架等犯罪適用中國刑法進行追究,但上述國際罪行的內涵遠非是這些國內刑法中的罪名所能涵蓋的。而且也有些行為也無法歸入這些犯罪中,因而成為“法無明文規定”的情形,如滅絕種族罪、種族歧視罪、種族隔離罪等,因沒有專門的法條規定,而難以予以追究懲處,即使將之勉強歸入現有罪名中處罰(如將種族滅絕罪作為故意殺人罪來處罰,將奴役罪納入非法拘禁罪或者強迫職工勞動罪中處罰),亦顯然有罰不當罪之虞,與這些犯罪之嚴重危害性遠不相稱。
二、加強中國刑法與國際刑法協調與銜接的措施
國際刑法的理論與實踐充分表明,國際刑法規范作用的發揮,在一定范圍內,在相當程度上,要依賴國內刑法的配合。有關國際犯罪的公約一般都要求各締約國依照本國憲法制定必要的法律對國際犯罪采取相應的、有效的懲罰措施,并按照其國內法律的規定防止和懲治國際犯罪。目前,對絕大多數國際犯罪分子的懲罰還只能由具體國家的司法機關來進行。在國際社會還沒有完善的直接執行機制的現實條件下,對大部分國際犯罪分子的懲罰仍需要依靠有關國家的司法機制進行。也就是說,一個國家在處理國際犯罪案件時,首先是要從其國內法中去尋找依據,而不可能僅僅依據國際條約。離開了有關國家國內刑法關于刑罰及其具體適用的規定,單純依照國際刑法規范,是難以切實有效地追究國際犯罪的刑事責任的。而我國刑法在與國際刑法的協調與銜接方面又存在著上述問題,這些問題的存在足以使我國承擔的懲治國際犯罪的義務無法得到切實的貫徹落實。所以,我認為,現階段亟需對我國刑法加以完善,使之與國際刑法能有效地協調與銜接,具體說來,可以從刑法總則和分則兩個方面予以完善。
(一)完善中國刑法總則的有關規定
1、理順并明確中國刑法和國際刑法規范之間的關系
當國內法規定與中國所承擔的條約義務發生沖突時,應如何處理?關于國內法同國際法之間的關系,中國《憲法》沒有明確規定。1990年4月27日,中國代表在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上回答問題時聲明《禁止酷刑公約》的適用是基于國際法優于國內法的原則,條約直接對中國有效,若違反其規定,同樣視為中國國內法所規定之犯罪,公約的規定可直接適用于中國。據此,我們可以主張,中國在處理國內刑法同國際刑法規范沖突時,也應實行國際刑法規范優先的原則。這一原則應當貫徹到所有中國已經簽署或者加入的國際條約,亦即中國已正式承諾遵守的國際刑事法律規范可以直接適用于中國。
2、堅持普通刑法與特別刑法相結合的原則
國內刑法生效后,國際社會基于現實的需要而確認了一些新的國際犯罪行為,國家為了保證法律的相對穩定性而不能隨時修訂其國內刑法,但國家應履行的國際義務不能因此而免除。我們認為,較為及時、有效的辦法是,一方面,國家應在其普遍刑法中宣布凡該國締結或加入的國際條約中規定的國際犯罪,在國內法中尚未規定的,應參照國際條約的有關規定來處理;另一方面,制定具有針對性的特別刑法來打擊新的國際犯罪。
3、限定“政治犯”的范圍
由于“政治犯罪”的概念模糊不清,很多犯罪分子利用各國的政治觀點不同,在實施犯罪后逃往他國,給自己的犯罪行為披上“政治犯罪”的外衣,尋求庇護,這使得許多犯罪得不到應有的懲罰。為了有效打擊國際犯罪,一些國際性文件確立了“政治犯罪例外”的原則。中國并不否認“政治犯罪”的存在,并承認“政治犯不引渡原則”。但是,在中國的《憲法》、《刑法》以及其他刑事立法中均沒有使用“政治犯罪”這一術語,更未提供辨別此類犯罪的標準。所以,我們認為,在中國刑法中應當盡可能明確“政治犯罪”的范圍,特別是應當將國際公約中“政治犯罪例外”的內容在國內刑法典中加以明確體現。
4、完善中國的死刑制度
迄今為止,一些國際規范性文件樹立生命權的特殊保護觀念,確立嚴格限制并逐步廢除死刑的目標,并確立了一系列死刑適用的國際標準,如死刑適用的范圍為最嚴重的犯罪;任何人只要其在犯罪時未滿18歲,便不得被判處死刑;對孕婦或新生嬰兒的母親、精神病患者不得執行死刑等等。中國刑法典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予以完善:(1)較大幅度地減少適用死刑的罪名,在中國尚不具備廢除死刑條件的現階段,應將可以判處死刑的犯罪加以嚴格控制,只對特別嚴重的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軍職罪和侵犯公民生命權利的犯罪適用死刑,而對經濟犯罪、職務犯罪等的死刑可以廢除;(2)嚴格而合理地限制適用死刑的對象,中國刑法典第49條規定:“犯罪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侯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由于“懷孕的婦女”前加上了“審判的時候”這一限制,使得在司法實踐中對這一規定產生了認識上的分歧,對此需要從立法上進一步加以明確;(3)完善死刑的減刑制度,中國刑法應當加大對死刑減刑的力度,除實行死緩制度外,還應規定對死刑可直接減為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以充分體現中國懲辦與寬大相結合、懲治與教育相結合的刑事政策;(4)增設死刑的赦免制度,這不僅能體現中國的“慎刑”政策,而且還能進一步限制死刑的適用。
(二)完善中國刑法分則的有關規定
凡是中國已經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中所規定的國際罪行,在中國刑法中尚無相關條款的,均應該以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增補為新罪并納入刑法典,或者以特別刑法的方式增設為新罪并在刑法典修訂時納入刑法典分則的有關章節之中。這樣便可建立一個完整懲治國際犯罪的國內法律體系。只有將有關國際條約的內容作為國際犯罪國內立法的淵源,并在國內刑法典中予以體現,才能有效地打擊國際犯罪。關于完善中國刑法典分則中的國際犯罪規范,我認為,中國刑法應根據有關國際公約的規定,增設酷刑罪、增設滅絕種族罪、增設種族隔離罪、增設種族歧視罪、增設非法獲取和使用核材料罪等國際罪行。
總之,加強國際國內立法打擊國際犯罪已經刻不容緩,鑒于國際犯罪的特殊性和復雜性,一方面,在適用法律上應當堅持將國際條約、國際習慣和國內法的相關規定有機結合起來;另一方面,又要注意在制定國內法律時既要遵循國際刑事法律規范的有關規定,借鑒外國的先進立法經驗的同時,還要充分考慮到本國的現實情況。只有將國際刑事法律規范、外國的立法經驗與中國的客觀現實及其發展進步需要有機地結合起來,才能制定出能滿足懲治國際犯罪現實需要的較為科學完善的中國國內立法,以有效預防和懲治國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