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單車會計核算問題分析
時間:2022-07-09 10: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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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共享單車作為新興共享經濟的代表產物,近些年來在各大城市迅速普及,它主要在公交、地鐵站點、學校、商業區、居民區提供自行車共享服務,解決了城市交通“最后一公里”的難題。但是作為一種新興的經濟模式,共享單車帶來新體驗的同時也對學術界提出了問題,共享單車的初始確認、后續計量、押金以及盈利模式等會計核算問題仍然沒有定論。本文就從以上會計核算問題出發,對值得商榷的問題進行討論,通過一系列的理論分析,提出相應的建議,對共享單車以及“互聯網+”模式下其他類似共享業務的會計處理提供參考。
關鍵詞:共享單車;會計核算
本文對共享單車的全面會計核算問題進行研究,從共享單車的初始確認問題出發,探討共享單車的收入來源、后續支出、盈利模式、納稅等方面的問題,以期為共享單車行業及互聯網行業的會計核算提供參考。
一、共享單車初始確認問題
對于共享單車應確認為何種資產,目前學界存在很大的爭議。部分學者認為共享單車應計入“存貨”項目,另一部分認為應計入“固定資產”項目。筆者傾向于前者,共享單車在初始確認時,應計入“存貨”項目。根據我國現行會計準則的規定,固定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而持有的、一般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價值達到一定標準的非貨幣性資產,固定資產的屬性除了有形以外,還應具備單位價值較大這一特征。通過研究共享單車的性質我們不難發現,共享單車單位價值低,且隨著標準化生產程度的不斷提高,單位成本在不斷壓縮,因此并不符合固定資產單位價值高的屬性,且共享單車極易受到自然和人為因素的破壞,使用周期短,通常在12個月以下,不符合固定資產使用時間的標準。以上兩點結合筆者認為共享單車不滿足固定資產的確認條件,應以“存貨”列報。根據準則規定,存貨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持有以備出售的產成品或者商品、處在生產過程中的在產品以及在生產過程中或提供勞務過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資等,定義中雖然規定了“持有以備出售”,這似乎與共享單車的性質不符,但存貨的構成內容很多,包括原材料、在產品、庫存商品、周轉材料、低值易耗品等。其中周轉材料這一資產,是指企業能夠多次使用、逐漸轉移其價值但仍保持原有形態不確認為固定資產的,如包裝物、工具以及低值易耗品。共享單車與周轉材料中低值易耗品的定義吻合度高,因此從理論角度,筆者認為可以在初始確認時以其作為“存貨”入賬。共享單車以“周轉材料”入賬之后,涉及后續攤銷的問題。對于周轉材料的攤銷,一般有分期攤銷法、五五攤銷法、一次攤銷法等。分期攤銷法具備更高的準確性和科學性,但由于共享單車極易遭到破壞和毀損,使用壽命難以估計,因此筆者認為綜合其行業特殊性,可以采用一次攤銷法對共享單車進行攤銷,每投入一輛共享單車,應做賬務處理為借記營業成本,貸記周轉材料。
二、共享單車收入確認問題
1.押金及投資收益。用戶使用共享單車的程序一般為:“實名認證+綁定手機號+支付押金”的方式,使用前需先繳納押金。共享單車本質上仍然提供的是租賃服務,用戶繳納的押金與傳統意義上的押金并無本質不同,區別只在于傳統意義上的押金在租賃結束之后立即退還給用戶,共享單車押金雖說可以及時退還,但是絕大多數用戶為使用方便,并不會申請退還,那么大筆押金存在平臺之中就會產生大量的投資收益。筆者認為,共享單車的押金由于沒有明確的與之相對應的未來將會交付的貨物或服務,因此不能作為預收賬款處理,應作為其他應付款入賬;押金具有產生投資收益的功能,即融資功能,但平臺與用戶之間并沒有明確的債權債務合同,因此該部分投資收益應屬于平臺的投資收益。2.共享單車租金收入。不同平臺的共享單車收費標準雖說不同,但基本保持在0.5元-1元/半小時,用戶掃碼開鎖后即開始計算騎行時間,直至騎行結束付款。在這種計費模式下,平臺在收到客戶的轉賬之后即可按“主營業務收入”入賬,核算方法簡單。但計費模式并不是唯一的,隨著客戶需求的不斷變化,一些平臺還推出了包天(月/年)業務,收入的確認就與以往有所不同。對于銷售月卡的業務,關注點應在收入的確認時點上,平臺有兩種確認時點的方式,一種是收到即確認收入,另一種是待使用期結束再確認收入。筆者認為,包天業務在收到客戶轉賬時即可確認“主營業務收入”,而包月/年業務由于涉及的會計期間較長,應先計入“遞延收益”,待完成服務期再從“遞延收益”結轉至“主營業務收入”科目,或按照時段業務分期確認收入。3.廣告及營銷收入。對于共享單車來說,廣告收入也是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廣告收入主要有三類:一是客戶下載客戶端產生的;二是由流量產生的運營商利潤;三是品牌價值帶來的收益。品牌的效應是巨大的,如果共享單車品牌知名度高,用戶依賴性強,單車品牌就可以借助用戶對品牌的忠實度創造收益。例如ofo公司與環球影業合作,開展了環球營銷活動,將“小黃人”的形象與“小黃車”相融合,以“萌”的特性吸引了大批年輕客戶。在這種聯合推廣的活動中,共享單車品牌不需要支付授權費用,而是利用品牌形象和服務為環球影業提供宣傳電影的服務,這無疑能為共享單車品牌提供收益,實現雙贏。
三、共享單車后續支出
1.資本化后續支出。為了保證共享單車提供服務的穩定性和一慣性,單車品牌需要不斷提高用戶體驗,完善軟件服務,由此會產生后續的相關支出。在這些相關支出當中,為了提高客戶端穩定性而產生的APP升級改造的支出和提升共享單車性能的支出,例如研發密碼鎖、加強定位系統的準確性等等,不能簡單認定是費用,應從實質重于形式的角度考慮,以上支出是為了提升共享單車的性能,應予以資本化,增加資產的價值同時將被替換部分的賬面價值扣除。2.費用化后續支出。費用化支出主要集中在對共享單車的日常維修和管理方面。共享單車由于質量、環境和人為因素,經常會出現損壞和殘破,且隨著共享單車投放數量的增加,日常維修工作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資源。這種類型的支出,是為了保證日常經營,應予以費用化處理,計入當期損益。
四、共享單車盈利模式
共享單車最主要的盈利來源仍然是租賃收入,押金產生的投資收益也是盈利的重要組成部分。除此之外,共享單車作為互聯網平臺,有用戶就意味著能創造價值,海量的用戶代表著潛在的收益能力。目前市面上活躍的共享單車平臺都擁有海量用戶,有如此規模巨大的用戶群體作為支撐,共享單車企業可以通過與其他商家合作在APP中植入廣告獲取巨額收益。共享單車企業也可以充分發揮客戶年輕化的優勢,從車身入手做文章,提出概念車等產品,開拓新的市場。但是無論盈利模式如何變化,共享單車的主營業務不會發生變化,仍然是以為客戶提供租賃服務為主,計入主營業務收入的也只能是分時租賃的收入。筆者認為,單單依靠單車的租賃收入,共享單車企業迅速實現盈利是不現實的,因為單車損耗速度快、用戶消費習慣變化大。對于共享單車是否能實現盈利,需要在燒錢期結束之后再做分析。但筆者可以在此做出大膽預測:平臺和用戶優勢帶來的廣告營銷收入以及周邊產品的銷售收入可能會在共享單車收入中占據重要份額,甚至會超過主營業務帶來的租賃收入。
五、納稅
共享單車企業在工商部門、稅務部門進行過正規完備的登記,其業務雖然是通過網絡的渠道開展,但也是需要進行納稅核算的會計主體。根據我國現行稅法的規定,“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增值稅稅率為16%”,同時還要計算繳納25%的企業所得稅,即共享單車企業各期利潤總額的25%部分要上交國家財政。因此共享單車企業應承擔增值稅和所得稅,每期期末,企業要確認收入、結轉成本,同時核算出準確的應交稅費。
六、結論與展望
共享經濟以其開放、包容、創新的特質,帶來了一場深刻的變革,“互聯網+交通”的理念應運而生。共享單車顛覆了大家對交通運輸業的傳統認知,也帶來了會計核算上的爭議和討論,因此,有必要加快制定共享單車行業會計核算的統一標準。筆者認為共享單車企業持有的單車在初始確認時應以存貨中的周轉材料入賬,采用一次攤銷法;用戶的押金屬于其他應付款,押金產生的投資收益應歸屬于共享單車企業;共享單車企業的主營業務收入仍然是租賃收入,但不能排除以后共享單車平臺金融化的可能性。
共享經濟未來的發展需要企業自身、監管機構、用戶三方面的共同努力,不斷研究探索出適合企業發展的會計核算方法,在規范企業會計核算問題的同時推動共享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為綠色出行創造良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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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夢怡 單位:信陽農林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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