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就業法律盲點與對策
時間:2022-12-09 03: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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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摘要:當今社會,越來越多的大學生在就業中存在著很多的法律盲點,究其原則,是因為很多大學生不僅對法律的了解不足,還缺少保護自己的維權意識,自己的勞動權益受到侵害時,不知道怎樣維權,只能束手無策地消極面對。另一方面,很多大學生也存在如缺失誠信度、法制觀念比較淡薄,不懂得遵法守法的必要性,在應聘過程中使用虛假手段或工作之后隨意跳槽。這些法律盲點增加了大學生的就業壓力,只有提高大學生的就業法律意識,加強立法、法律教育與就業指導的建設,并建立大學生誠信制度,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大學生就業法律盲點的問題。
關鍵詞:大學生;就業壓力;法律盲點;法律規范
近年來,大學畢業生的數量逐年增加,就業競爭也隨之加大,大學生因為強大的就業壓力,在求職和就業的過程中所處的地位相對弱勢,又因為現在招聘單位在招聘時并沒有統一的招聘形式,所招聘的人群也比較多樣化,所以大學生所面臨的就業問題變得更加復雜起來。不可否認,大學生在就業過程中遇到法律問題的情況比比皆是,而大學生對此卻很少在意,他們更加關心自己的簡歷是否完善,面試時應該注重什么樣的穿著打扮與技巧,對于如何運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就業權益絲毫不關心,所以往往在自身的權益受到侵害的時候束手無策。
一、大學生就業法律盲點的表現
(一)就業相關的法律知識匱乏。由于大部分大學生學習的專業和法律無關,所以他們很少接觸法律課程,在沒有系統接受到法律課堂教育的情況下,很多大學生并不了解就業相關的法律知識,比如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和就業促進法等等應該熟悉的法律很多大學生甚至沒有聽說過,這樣對就業相關法律知識的匱乏,使得大學生在應聘和就業過程中出現了法律盲點。因為不了解相關的法律知識,比如很多大學生并不知道《勞動合同法》中所制定的關于試用期或違約金等方面的規定,在與招聘單位簽訂就業協議或勞動合同的時候,他們無法判定其中的某一條款是否存在違法的現象,而很多大學生并不具備對違法行為清晰的識別能力,所以在此過程中,難免因為自身法律知識的匱乏而使得自身的就業權益被用人公司所侵害[1]。另一方面,很多大學生由于就業壓力過大,工作不好找,又因為求職心切,所以在法律知識淡薄的情況下因防范意識不夠強被迫加入了傳銷組織,更有甚者,在知道自己被騙入傳銷組織后,竟然為了彌補自己的損失,不去考慮法律制裁所帶來的后果,跟隨傳銷的非法組織來騙取其他親朋的加入。
(二)缺乏合同意識與守約觀念。很多大學生在就業時并不知道需要與用人單位簽訂合同,他們的合同意識相當匱乏,由于對合同問題沒有產生一定的重視,所以很多大學生只是與用人單位產生了口頭的協議,在輕信了用人單位的許諾后,便直接進行工作而并不要求簽署書面協議的合同,這也造成即便與用人單位發生了糾紛,也沒有書面合同來保障自身的權益,在空口無憑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處于有利的地位,這嚴重侵害了大學生的合法權益[2]。現如今由于缺少守約意識,大學畢業生在就業過程中的表現差強人意,很多大學生都不能自覺遵守和履行畢業生就業協議和與用人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中那些相關的規定,他們認為自己的行為是不應該被約束的,所以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得不到重視,因此出現了很多大學生違約的行為。大學生的違約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在與用人單位簽署了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之后,在到達了規定時間時并沒有去簽約的單位報到,在沒有通知用人單位的情況下,自己單方面就解除了就業的協議。二是在選擇就業單位時,并沒有精挑細選一家單位并與之簽訂協議,而是同時簽訂很多家單位的協議以便再作取舍。與此同時,還有很多大學生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協議之后,隨意頻繁跳槽,單方面進行了違約,完全無視勞動合同法的約束力。這樣的單方面違約行為讓很多大學生都不能夠順利找到工作,與此同時也增加了就業的成本,不僅對自身造成了不良影響,也影響了學校的名聲,這樣的做法同時也會造成大學生自身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三)缺失誠信就業原則。《合同法》與《勞動合同法》中有一項重要的法律條款就是必須要遵守誠信原則,對于招聘單位,必須遵守誠信招聘的原則,而對于勞動者,則必須要遵守誠信應聘原則。可是有些大學生并沒有重視誠信的原則,在去用人單位應聘時使用虛假簡歷和假證書等方式對用人單位進行欺騙,以便得到用人單位的錄用,在有些大學生看來,偽造簡歷和證書極其平常,這樣不誠信的做法才能讓自己更容易得到工作,但是他們不知道的是,當用人單位一旦發現了他們不誠信的造假行為,便可以立刻解除與他們的勞動合同,甚至需要他們對這樣的行為進行賠償來彌補他們給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失。由此可見,對虛假應聘的危害沒有足夠的認識和重視,缺失誠信就業原則的行為造成了大學生就業法律的盲點。
(四)就業維權意識淡薄。在就業的過程中,有些大學生的自身權益會受到用人單位的侵害,是因為他們嚴重缺乏對侵權行為的維權和防范意識,他們不知道應該如何來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于是往往在自身就業權益被侵害之時束手無策,這樣的情況具體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大學生很容易受到就業歧視。在求職的過程中,很多大學生都會遇到這樣的情況,就業歧視的問題是很普遍的,比如用人單位在招聘過程中所規定的很多條款都展現了諸如性別、戶籍、學歷等歧視[3]。在這樣的就業歧視面前,大部分大學畢業生都不懂得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就業權利,而只是埋怨自己運氣不佳。第二,就業陷阱的存在讓很多大學生吃了苦頭。在迫切想要找到工作的情況下,很多大學生一旦被用人單位錄用,便不會過多考慮就業陷阱的問題,于是很多大學生在違約金、試用期等方面都掉入了用人單位設計的陷阱,到最后不但沒有得到一份穩定的工作,還損失了自己的時間、勞動甚至金錢。而當這樣的情況發生時,由于就業維權意識的缺乏,大學生并不會運用法律武器進行維權。
二、解決大學生就業法律盲點問題的對策
(一)健全和完善法律法規與立法保護。我國現在針對大學生就業權益的保護措施相對來說是比較少的,諸如《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所針對的對象不是大學生本身,而是廣大的勞動者群體,然而大學畢業生由于在剛畢業的時候并沒有與任何用人單位簽署勞動合同,所以在嚴格意義上來講,他們還不能被稱為是勞動者,所以在這樣的情況下,大學生的很多就業權益并沒有相關的法律可以保護[4]。由于大學生在求職的過程中也會遇到很多關于自身權益的問題,所以需要有專門的法律法規來對此進行規范,這就需要我國建立專門針對大學生就業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通過立法的方式對大學生在求職過程中的權益進行保護。與此同時,還需要在立法的基礎上,對原有的諸如《反就業歧視法》《大學生就業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進行進一步的完善和規范,詳細規定關于各種侵權行為要承擔的相應的法律責任與懲罰措施,只有這樣,大學生在求職和就業的時候,自身的就業權益才能通過強有力的法律武器來得到更好的保障。
(二)加強高校對大學生的法律教育。大學畢業生在求職與就業的過程中,自身權益受到侵害的一個重要原因,便是在高校學習期間,沒有受到過系統的法律教育,并且高校在就業指導過程中的法律教育與指導工作做得不夠完善。高校應該把法律基礎課程的教學放到主要的位置上,針對大學生就工作的選擇與就業的需要來讓大學生系統認識到依法維權的重要性。隨著高等教育規模的擴張,嚴峻的就業形勢引起了全社會的重視。針對就業市場的不規范。大學畢業生求職心切然而經驗不足的情況,為了避免不法分子的乘虛而入,各大高校應該加強對《勞動法》等法律法規的理論學習,這對于指導大學生就業是著有重要意義的。與此同時,高校還應該在對大學生的就業指導中,加強大學生對《勞動法》等法律法規等相關內容的學習與解讀,這樣才能提前警惕各種就業陷阱,及時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由于很多大學生法律知識缺乏,法律意識淡薄,維權意識不強,針對這樣的情況,學校可以開展法律講座,普及法律知識,對大學生進行普法教育。另一方面,高校還應該讓大學生多走出校門,不斷參與社會實踐,在社會化過程中不斷錘煉,積累經驗,不斷在遇到問題并且解決問題中,成熟起來。
(三)建立大學生就業誠信制度。建立大學生就業的誠信度是解決大學生就業法律盲點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誠信教育應該貫穿在大學生高校生活中的每一部分,高校可以針對大學生的誠信度來建立誠信評價機制,在監督和督促的同時,根據大學生誠信度的高低情況進行相應的獎懲,讓大學生明確誠信是對,不誠信則是錯,有了這樣的規章制度,可以有效改善大學生不遵守誠信原則的行為。與此同時,還應該進一步完善《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管理辦法》,并在此添加相應款項,針對那些在簽訂就業協議之后單方面與用人公司解約的大學生,明確表明單方面違約必須要承擔相應的違約后果。另一方面,在就業推薦中,必須要嚴格審核大學生的就業推薦表,參考大學生平日在誠信評價機制中的誠信情況,以此作為判定,來決定是否向用人單位進行推薦。對于大學生不誠信的行為,要及時予以曝光,只有這樣,才可以讓大學生重視起誠信原則,在就業過程中減少遇到問題的可能性。
作者:孫啟航 戴國勇 單位:佳木斯大學人文學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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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廖海華.論大學生就業權的法律保護[D].湖南大學,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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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楊嬌,張平.大學生就業法律問題分析[J].中國大學生就業,2012,14
[5]唐霞.職業中學學生就業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J].法制與社會,2011
[6]給異地連鎖朋友的一封“家書”![EB/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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