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財產安全論文范文

時間:2023-03-29 16: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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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財產安全論文

篇1

關鍵詞:高校管理權;學生權利;沖突;協調

一、高校管理權與大學生權利沖突的現狀

1、高校管理權與大學生財產權的沖突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28、29條規定。學校有維護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保護學生人生財產安全。并基于該目的對學生進行管理和處分的權力和權利。與此同時,財產權作為憲法和法律明文規定的權利,大學生個人擁有的合法財產理論上不易成為學校管理權處分的對象。但現實生活中學生的在課堂上玩手機、平板;日常宿舍中熱得快、電飯煲等有一經查處給予沒收使學生的財產權屢屢被學校的管理權所侵犯。

2、高校管理權與大學生人身權的沖突

在學校,學生有權進行評教活動,但學校卻利用自己的自主管理權把學生的學習活動都限定在一定的框框內。大學生在學校生活學習,高校有保護大學生人身安全的義務,對高校大學生不可以體罰、人格的歧視,這些都是大學生人身權的一部分,也是高校管理中需要十分注意的方面。

3、高校管理權與大學生隱私權的沖突

學校對學生違紀的事實、處分結果張榜公布、是學校將學生的分數公布于眾等等,這些都是高校管理權與學生隱私權沖突的事實。大學生大部分為年滿十八周歲的成年人,他們的隱私權在法律條文上是有保障的,但是學校有權制定一定的規章來規范學生的行為,且出于安全考慮,這也是不可避免的,從而產生沖突。

二、高校管理權與學生權利沖突的原因

近年來,高校管理權逐步自主化,雖然我國法治建設不斷深入,學生的維權意識也有所提高,但還是出現了學生的隱私權、財產權、人身權等受到侵害的現象。原因何在,我想還應當從以下三方面進行分析:第一方面、高校對學生行使管理的正當性及其權力限度。學生進入學校就是為了受教育,而教育的目的就要要求高校享有對學生的管理權。但是高校的管理權也是要有限度的,不可以侵害學生權利為代價;第二方面,由高校管理與學生之間的權限造成。就高校管理而言,高校管理體制的不健全、不規范、高校管理者的法律意識淡薄,這些都是有可能造成高校管理權侵害學生權利的原因。而在我國,隨著經濟的發展學生的法制觀念逐漸提高,但目前為止高校與學生的法律地位尚未確定,關于高校管理權與大學生權利保護的法律少之又少加之學生權利受侵害后法律救濟渠道又不暢通,加劇了高校管理權與學生權利的沖突;第三方面,在對近幾年關于高校管理權與學生權利沖突的案件中,發現以下問題:1、高校對學生做出的處分畸重;2、高校的管理行為有程序瑕疵;3、學生權利義務的分配不合理;4、高校自制的校規校紀不規范,有與法律及規章相抵觸之嫌

三、高校管理權與學生權利協調的建議

高校管理秩序是我國秩序的重要組成部分,大學生權利保護也是法治進步的重要板塊。怎樣才能在高校管理權與學生權利中尋求一種平衡,我提出以下建議:1、改革高校管理模式。轉變“管理本位”為“學生本位”的觀念,切實為學生考慮;提高高校教職員工的法治觀念和法律意識,減少工作當中的疏忽;逐步完善大學生參與高校管理的制度,從制度上減少沖突;2、高校學生權利保障應當遵循的原則,高校學生權利保障應當遵守尊重學生權利原則、堅持法律優先原則、堅持正當程序原則、堅持按照正當比例原則;3、逐步完善立法。雖然國家在維護大學生“學位授予和學位證書的頒發方面”有一些法律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列》、《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于審定學位授予單位的原則和辦法》等,但在具體保護大學生的權利問題上仍存在非常多的問題;4、規范內容及制定程序的完善。在修改的過程中對影響學生重要權利的事項實行法律保留同時高校管理活動程序應當完善,最好應當讓學生參與校規的制定;5、提高在校生的法律意識,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利;6、嚴格依法管理,依法治理;7、疏通救濟渠道。 完善教育系統內部的申訴制度;擴大行政復議范圍;建立教育仲裁制度;健全教育司法救濟制度;成立專門的非政府組織——大學生權益保護協會;8、加強對高校管理權的監督;9、平衡兩者的權利,創造和諧校園。對高校管理權的限制應該是有限度的;對大學生的權利訴求也要進行必要性考慮。

結語: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和政治體制改革的深入,我國依法治國的步伐正逐步加快,公民的民主、法制觀念也日益增強。在這種形勢下,高校逐漸從一個封建家長式的管理者向現代服務式的管理者轉變,高校學生的權利意識也逐步提高。然而受傳統辦學模式影響,高校管理理念過渡緩慢,加之高校管理方面法律滯后,暴露出高校管理權與學生權益相矛盾的問題。對高校行使管理權過程中的問題及我國大學生權利保護的現狀進行分析,提出建設性意見有利于我國教育的發展,有利于高校更好的行使管理權也使學生的權利免受侵害。(作者單位:河南省新鄉市河南師范大學)

參考文獻

[1]朱孟強.我國高等學校與大學生法律關系研究. 華中科技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6年

[2]馬鷹. 高校管理權與學生權利沖突分析[M]. 河北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0年

[3]張金輝.高校自主管理權與大學生權利的沖突和平衡 [J];河北法學;2011年02期

篇2

論文摘要:近幾年來,高校在其管理中侵犯大學生權利的現象時有發生,大學生狀告學校侵權的法律糾紛也呈上升趨勢。如何依法治校,保護大學生合法權利,成為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高等學校管理是維護學校秩序、保障學校生活良性運行,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人才的重要條件。然而,近幾年來,高校在其管理中侵犯大學生權利的現象時有發生,大學生狀告學校侵權的法律糾紛也呈上升趨勢。如何依法治校,保護大學生合法權利,成為一個亟待鏘決的問題。

一 當前高校在依法治校中的幾個熱點問題

問題一:高校與大學生的關系定位:民事關系抑或行政關系?

在我國,隨著高校學生權利意識的增強,為維護自己的權益而狀告母校的事件自1996年劉燕文起訴北大拒發博士學位開始,已逐年增多。重慶某學院發生的“女大學生懷孕被開除案”引起國內外媒體和社會輿論的強烈反響,多數觀點都對高校處分學生權利的正當性提出質疑。那么高校與大學生之間到底是一種什么性質的關系?是民事關系還是行政關系?當前學者的幾種觀點:(1)兩者之間應該是一種平等的民事法律關系。學生選擇某一高校,意味著他接受了該校一系列學生管理規則的契約,包括對學校依據所制定的規則對其行使處分權的認可。當然學校也必須遵守這種契約,不得隨意剝奪學生的學籍。確實需要剝奪學籍時,要設置一定的救濟途徑,包括司法程序救濟。(2)在目前的教育體制下,高校與學生的關系更多的應該是一種教育行政法律關系,許多事情并不是可以通過民事方法解決的。(3)高校與學生之間的關系既有行政法律關系也有民事法律關系。

筆者認為:高校與大學生關系是一種教育者與受教育者的特殊法律關系。這種特殊性主要有以下幾點:首先,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教育者與教育對象之間既非雙方權利義務平等的民事關系,又非上下級之間的行政關系,而是一種特殊的關系。從教育具有“公務”性質意義上分析,可以把這種法律關系稱為準行政法律關系。其次,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高校與學生之間的關系可以從兩方面來把握:一方面,高校是一種教育機構,大學生是受教育者,因而高校與大學生是教育與受教育的關系。我國《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對于學校和學生在教育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都分別作出了規定,為高校和大學生享有其法定權利、履行法定義務提供了依據。另一方面,高校是一種組織管理系統,學生是該系統中的一個要素.就是說,高校是組織者,學生是被組織者,因而高校和學生又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高校作為履行特定職能的特定主體,依法享有在其特定職能范圍內自定規章、自主管理的特別權利,《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都明確規定了高校“依法自主辦學”和“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權利。同時,法律也規定大學生應遵守學校的各項管理制度,承擔認可和服從學校管束的義務。

問題二:高校處分權的合法合理界限在睇里?

在討論澄清了第一個問題之后,即高校與學生之間存在一種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也就是說高校擁有一定的公權力,可以對學生行使處分權。現在的問題是,在這種管理中如何體現和尊重學生的權利呢?在法律上高校的處分權應被控制在多大的范圍之內?筆者認為:對于高校的處分權應把握以下三點:(1)應當依法進行,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行使處分權。高校內部自己制定的規章制度既“小法”必須符合地方、教育工作者行政部門的“中法”和國家的“大法”,不能僅從學校自身利益出發,擅自出臺一些與上級規章或國家法律法規及其精神相悖的規定。(2)高校在行使處分權時應尊重學生的知情權、申辯權與訴訟權,在涉及到學生的根本性權利時,法律上應有一定的渠道加以救濟。(3)高校處分權的行使必須既合法又合理。此間,“合法合理”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內容:其一,主體與權限要合法,處分必須以高校的名義作出,而不能以其院、系名義作出;其二,內容要合法,即處分所依據的事實、證據要真實,充分,并且還得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處分條件、處分種類與處分幅度。在一般情況下,原則上應“就低不就高”,盡量別往勒令退學、開除學籍上靠。其三,目的要合法,處分學生必須是為了教育學生、維護教學秩序,提高教學質量等公共目的,而不能純粹是為了學校本身的利益。其四,要有程序保障,高校在處分學生時要告訴學生處分所依據的事實、法律依據、聽取學生的意見與申辯。在作出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的情況下,還應舉行聽證會,提供行政復議、訴訟等救濟途徑。

問題三:高校行使處分權應否遵循正當程序?

從目前發生的高校學生狀告母校的案件來看,一個較為突出的問題是,學生普遍認為學校作出的處分是武斷的.既沒有告訴學生處分的理由與依據,也沒有認真聽取學生的申辯。顯然.這與現代社會提倡的“程序公正”的觀念與實踐相背.高校的處分權是否要接受正當程序的限制呢?筆者認為:現代行政法的一個發展趨勢就是越來越重視程序正當性。高校行使處分權一般應遵循以下程序:首先是告之相對人作出處分決定的理由與根據,聽取其申辯,在作出重大處分時舉行聽證會,允許相對人進行抗辯、質證,最后是送達書面處分決定,并告之可以申訴、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然,并不是所有的處分都要按照這種程序走一遍,這里還存在一個成本的問題,正當程序要與處分的嚴重程度相適應。對給予警告或記過這樣的內部處分是一般不需要舉行聽證會的,但是,如果作出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的處分,這時學校與學生之間就轉化為一種準外部關系,應該舉行聽證會和為學生提供復議、訴訟等途徑。

問題四:高校的處分權應否接受法院的司法審查?

正當程序與司法審查,應該是檢驗依法治校的試金石。自上世紀90年代以來,學生狀告母校的現象逐漸增多,但學生在以學籍管理為核心的案件中能否直接狀告高校,現在法律規定得并不明確。目前,學生就自己與高校之間的糾紛,一般是向學校所在地的教委申訴,但教委一般都是維護學校利益的,這種做法實際上把學生推到弱勢地位上去了,這種做法必須改變。對此,筆者認為:一是要建立一些中介機構來處理學生的申訴,以確保學校處分的公正性;二是要允許學生對學校的處分提出異議仍至最后向法院起訴,把學校的處分權置于司法監督之下,接受法院的司法審查。

二 當前高校管理中對學生侵權的突出表現

(一)侵犯學生的受教育權

“所謂受教育權是指受教育主體公平、公正地普遍享有各種類型和各種形式教育的權利。”我國公民的受教育權受憲法和法律保護,《憲法》第四十六規定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教育法》第九條規定:“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但在現實中,全國統一高考,不統一的錄取分數線,造成不同地區考生入學的不平等;以2001年文科第一批本科錄取線為例,全國重點大學錄取線相差100多分,同樣500分的考生,在北京可以順利進入重點大學,而在有些地區卻連大學的門都邁不進去。現在,高考雖改成各省單獨命題,因此無法與其他省份對比錄取分數線的高低了,但這僅僅是回避了問題,并沒有最終解決公平錄取的問題。教育的平等權還要求對所有考生自身來說在錄取時要做到人人平等。目前,我國很多高校在招生時對考生的身高、視力、健康狀況等往往都作了一些限制。當然,一些特殊的專業對考生作出一些特定的要求是正當的,而對于那些根本無須作任何特定限制的專業考生進行限制,或僅僅因為考生患乙肝等疾病就不錄取或錄取后取消其入學資格,那么高校就明顯存在著對考生進行歧視和濫用職權侵犯考生的平等受教育權之嫌。

(二)侵犯學生名譽權

法律保護學生的名譽權。學生名譽權是學生依法享有的名譽不受侵害的權利,學生名譽關系到其在學校的地位、人格尊嚴以及老師和同學對他的信賴程度。但是,高校在管理工作中,往往將學生考試成績公之于眾,將對學生的處分決定公開張貼,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對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隱私材料或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的具體規定精神,這種做法已經構成了對學生名譽權的侵犯。

(三)侵犯學生財產權

與其他公民一樣,學生依法享有財產權,但一些高校在利益的驅動下,則以各種借口侵犯學生財產權。如有些學校以學生自己保管財物不安全為由,在未經學生同意的情況下代其保管;有些學校甚至為了謀取利益擅自動用學生財產如獎學金、助學金等;還有些學校沒有經過職能部門的同意而向學生“亂收費”,或憑借教育行政管理職權強制并在購置學生生活用品時提高生活用品的價格。

(四)侵犯學生公正評價權

學生在教育教學過程中,享有要求教師、學校對自己的學業成績和品行作出公正評價并客觀真實地記錄在成績檔案中,在完成相應的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的權利。從現有的學生訴母校的案件看,學校對學生權利的侵犯主要是不頒發學位證書。此間,都涉及到如何公正評價學生的學業成績和品行問題。

三 高校管理工作中對學生侵權原因的淺析

(一)大學生與高校的關系被扭曲

在計劃經濟體制下,高校與大學生之間構建起管理與被管理、服從與被服從需要的縱向關系,強調了學校、教師的主導和主體地位。忽略了高校與大學生還存在著一種屬于私法性質的教育民事法律關系,教師對學生無所不管,其尊嚴神圣不可冒犯,學生權利被漠視,甚至被抹殺。高校學生管理規章制度的制定,高校學生管理工作的開展,都以學校和管理者為主體,以學校和管理者的意志為轉移,這就勢必造成對學生權利的侵害。

(二)法規與學校規章存在著沖突和缺陷

這主要表現為:一是下位法與上位法之間的矛盾和沖突。如作為行政規章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與作為基本法律的《婚姻法》之間的關系,是下位法與上位法的關系,下位法的規定不能違背上位法的規定。而《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不準在校大學生結婚”的內容違背了《婚姻法》“婚姻自由”原則,必然造成對學生婚姻自由權的侵害。二是學校校內的自治性規范性文件的有關規定與法律法規和規章相抵觸。如田永案,學校根據其制定的《關于嚴格考試管理的緊急通知》的規定,給予田永退學處理。并據此不給田發“兩證”。但學校的規定與原國家教委1990年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的有關內容相抵觸。三是在一些教育行政管理法規規章中存在著不符合法治與人文精神的規定。如教育部頒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標準》規定,有各種惡性腫瘤、血液病的高考生,不能被普通高校錄取。這一缺乏道義性和公正性的規定勢必侵害這類考生平等享有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權利。

(三)學校管理程序存在瑕疵

正當程序是法治理念中的重要內容,美國的程序法學派認為,把“程序制度化,就是法律”。管理過程的正當程序是相對人權利保障的基本要求,沒有正當程序,受教育者在學校中的“機會均等”就難以實現,其合法的“請求權”、正當的“選擇權”,合理的“知情權”就難以得到保障和維護。從學生狀告學校侵權訴訟案來看,缺乏正當程序,程序上存在瑕疵,是高校在行使管理自主權時普遍存在的問題。

四 高校管理法治化,加強學生權利之保護

法治理念的普及和個人權利意識的增強與傳統的管理思想和管理體制的落后,使得高校管理的實踐過程不可避免地出現新舊觀念的碰撞、價值矛盾和權利沖突。正視高校管理所面臨的這種挑戰,我們必須以法治的理念和精神來應對實踐中出現的各種問題,建立并不斷完善管理體制,規范高校管理秩序,尊重和保護學生的權利,推進高校管理法治化。

(一)正確理順和把握大學生與高校之間的法律關系

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學校與主管部門是行政隸屬關系,這種關系直接影響到校內各種主體關系,在學校與學生之間構建起“一律是我說你服從的關系”。然而,這種絕對的行政服從關系在今天是行不通的。根據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和高校教育改革的實踐,高校與大學生關系是一種教育者與受教育者的特殊法律關系。此間,既有屬于公法性質的教育行政法律關系,也有屬于私法性質的教育民事法律關系。為此,不管是高校作為教育機構,還是大學生作為受教育者,都應當根據我國《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具體規定,切實做到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的統一;尤其是高校作為教育的組織管理者,在具體實施教育行政管理過程中,應當公正地對待每一個學生,尊重學生權利,切實貫徹民主思想、平等觀念、公正精神、權利意識和法治理念,嚴格依法治教、依法治校。與此同時,對于那些具有服務合同性的民事法律關系,應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則,由民事法律加以調整。

(二)完善教育行政管理法規和規章制度

為了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和尊嚴,保障教育法規和學校規章與國家大法、基本法律協調統一,使高校管理法律化制度化,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和學校在制定法規和規章時應遵循以下原則:其一,遵循法治統一原則,即下位法的制定必須有上位法的依據,不得與之矛盾,所有的法律和規章不得與憲法相抵觸;其二,高校內部的自治性規范性文件的制定不得與教育法律、法規、規章相違背;其三,刪除現行教育行政法律、法規、規章中不符合法治原則與人文精神的規定,確保大學生的平等教育權不受侵犯。

篇3

論文關鍵詞:高校;少數民族;學生工作;精細化

近年來,高校少數民族新生在總體上呈現出“人數多、民族雜、生源地廣、來自民族聚居地多、經濟困難比例高”的五大特征。例如,在某省屬重點大學某學院2011級全日制本科新生中,共有少數民族學生16人,占全年級人數的6.1%,分屬維吾爾族、回族、瑤族、苗族、朝鮮族、穿青族、畬族等7個民族,來自新疆、福建、吉林、貴州、廣西等不同省份。其中,家庭經濟特別困難或困難的學生有5人,占比31.3%,比全年級平均數16.9%高出十四點四個百分點。由于少數民族地區生活習慣、基礎教育、發展程度等方面的原因,許多少數民族新生還面臨著比較突出的生活、心理和學業困難。在解決這些問題的過程中,高校學生工作者應加快工作精細化的進程。

一、因類施助:立足少數民族新生的具體實際

由于少數民族學生之間在生源地、民族特點、錄取渠道等方面存在巨大的差異,不能對其一概而論,而應立足調查研究,合理地分類對待。總體而言,各專業少數民族生源結構可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1.由外校轉入的少數民族預科生

這類學生一般來自西南各省區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以瑤族、苗族、穿青族為主。在大學預科期間,他們接受過系統的外語、普通話、計算機教育。他們比較適應大學的外語學習和管理制度,表現出較好的處事能力。但由于目前福建師范大學接收的預科生都來自外省院校,他們容易對大學產生“審美疲勞”和對比心理。同時,部分預科生面臨著地域差距導致的貧困問題和基礎教育薄弱導致的學習困難。

2.按特殊政策或定向招收的少數民族新生

這類學生以維吾爾族、朝鮮族等為主。由于他們來自邊遠民族聚居地區,且沒有經過大學預科的適應階段,往往在報到后的幾天內便表現出對飲食、氣候、語言等方面的不適應現象。此外,在優惠的錄取政策下,一些少數民族新生的外語基礎相對薄弱,甚至在中學階段未修英語。對此類學生應當無微不至地關懷,采取思想溝通、政策解釋、經濟資助、生活照顧、學習引導、文化熏陶、朋輩幫扶等多管齊下的措施。

3.普通批次中與漢族雜居的少數民族新生

從福建省情況來看,這類學生大多屬于回族、畬族等。他們自幼與漢族共同生活,接受類似水平的基礎教育,在語言、風俗禁忌等方面已經同化。他們的外語專業學習沒有太大困難,有的成績還很優異。對待這些長期雜居且學習生活無困難的少數民族新生,適宜采取與普通學生相類似的措施,無需刻意“貼上標簽”,以免人為地制造民族隔閡。

二、縱向延伸:提早完成高校教育與家庭、社會培育的對接

1.對接中學,在入學前完成情況摸底

按照現行的高招政策,少數民族預科生和政策性少數民族高中生源的檔案材料會在錄取后先于其他學生寄達高校。輔導員應在新生報到前“突擊”調閱檔案,詳細了解少數民族考生的特征。除個人身份信息外,重點調查其科類、語言、學力、愛好特長、獎懲經歷、家庭經濟狀況、教師評語等內容。通過查看評價,形成關于其形象和性格的初步印象,為進一步溝通奠定基礎。另外,還要翻看頭像圖片,并運用意象回憶的方法不斷強化記憶,做到迎接新生時能夠“一見如故”。例如,一位維族同學的檔案顯示有排球特長,而高二班主任對她的評語是“總是不愛說話,但又能默默無聞地把事情做好”。開學后,可以推薦她在相關體育活動中發揮作用,從而增強其自信,培養其開朗的性格。一些少數民族學生因民族語言和高考外語是小語種等問題,在外語專業學習上存在“先天”困難,往往又因自卑情緒而不愿主動向教學人員表達。因此,學生工作者應當在查檔工作中摸排潛在的特殊學習困難學生,為今后其選課、調整課程、分專業方向等提供指導,并幫助教學人員了解其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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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溝通家庭,在解決實務中建立情感紐帶

由于語言和地域的差異,少數民族新生及其家長基本上不會主動與學校溝通,導致其面臨的一些難題處于隱藏狀態。因此,學生工作者應當利用第一步查檔中取得的資料,提前與少數民族考生家庭取得電話聯系。交流的內容可涵蓋以下方面:一是錄取通知書是否寄達,報到事項是否知悉,交通、路費有無困難。二是學費是否繳清,生活費籌集情況如何。對其家庭經濟狀況作出大致判斷,從而為入學后即將開始的資助工作提供參考,并向其介紹高校學生資助體系。三是在電話訪談中觀察少數民族家庭的語言種類,及其與漢人對話的能力。四是側面了解其民族特殊生活習慣,以及中學階段的住校學習生活經歷。五是提前做好新生安全提示。

實踐證明,在入學前主動與少數民族新生家庭建立聯系,可以產生意想不到的效果。一些民族新生的困惑被提前消釋,特殊情況得以提前摸底。一些少數民族家長事后表示,對學校輔導員“上門服務”感到“十分意外”和“非常感動”,從而建立起學校與家庭之間的情感紐帶。

3.介入社會,在引導扶助中幫助學生適應

與中學相比,大學生活與社會的接觸面明顯擴大。同時,許多少數民族新生第一次從聚居地區或少數民族學生聚集的學校來到新的環境,處在重要的轉折時期。他們往往面臨比漢族學生更多的障礙和更強烈的不適應感。許多具體和瑣碎的事務都可能導致少數民族新生的思想波動和身心問題。

對此,一方面,要搭建社會管理與學校關愛之間的橋梁,使行政指令融入思想關心的內涵。例如,地方防疫部門出于防范疾病的考慮,多次通知某少數民族新生進行專門的健康監控和預防。敏感時期,某些政府部門可能會對部分學生的宗教信仰、活動情況進行排查。為避免少數民族學生產生疑惑和誤解,學生工作者不宜機械地傳達指令,而應從關愛學生的角度出發,解釋防疫工作、治安工作的原因和目的,并借此關心其飲食、住宿條件和人生財產安全。另一方面,引導少數民族新生在社會交往中形成對民族身份的正確認識。由于我國還有73.4萬未確定民族成份的人口,許多民族經歷了分流合并,劃分不盡詳實。一些特殊民族的新生在接受招生部門對其民族身份的復查時,存在焦慮、自卑的心理。學生工作者應當熟知相關民族歷史和國家政策,幫助新生做好身份解釋工作。再如,一些少數民族學生還會遇到因金融機構無法錄入其姓名而影響辦理貸款,物流部門無法到達其生源地,乃至家長無法提供漢語文件資料等瑣碎而又“致命”的障礙。對此,學生工作者應當從黨的民族政策出發,主動幫助他們解釋困難,出謀劃策,創造性地解決問題,做到靈活性與原則性的結合。

三、橫向延伸:全面貫穿輔導員角色的各大職責

實踐經驗表明,少數民族新生的民族問題往往與經濟困難、學習困難、心理困難、人際交往困難、個人發展困難等多方面的問題交叉影響。這一現象的產生既與民族歷史根源有關,又與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經濟社會發展的不平衡有著密切聯系。可以預見,少數民族新生面臨多重困難的現狀還將持續較長的時期。因此,對待少數民族新生,可以適當提升關愛的層次,擴展輔導的范圍,使輔導員角色的職責向其大學生活的各個方面延伸。

1.服務先行,當好生活上的“老大哥”

新生報到之初,學習工作尚未展開。少數民族學生面臨的最大困難往往在生活適應方面。例如,飲食不適、氣候不適、語言不通(以聽不懂帶南方口音的普通話為主,也存在自身漢語表達能力欠佳的個例)等等。這一階段,輔導員首要解決的是少數民族新生的具體生活困難。要做到解決思想問題與解決實際問題相結合,既不宜“高高在上”、“空談理論”,又要做到悉心照顧與培養其自主能力相結合。例如,陪同他們參觀宿舍,陪同他們前往清真餐廳,幫助其向家人電話報平安,用標準普通話講解辦事流程,鼓勵不同民族新生相互迎接、培養感情,“授意”同專業新生中的黨員、入黨積極分子“暗中”照顧等等。通過對少數民族新生生活上的悉心照顧,確保安全,樹立威信,贏得信任,為下一步的思想政治工作奠定基礎。

2.思政跟進,關注思想與心理波動

少數民族新生的思想波動較多地出現在軍訓結束后、專業課程開始之時,有時還由國慶長假獨自留校和季節變換等外因誘發。這一階段的思想波動與心理問題可包括思鄉心切、人際交往困難、自卑、迷茫等。總的來說,少數民族新生的各種思想問題往往與經濟貧困、學習困難、人際交往困難、綜合競爭力困難、自我認同感等問題交織在一起。雖然一部分少數民族學生在厭學、自閉、自卑、迷茫等類似的征狀上具有共性,但其背后的思想根源和生活根源卻各有側重。因此,學生工作者應當有意識地與其保持密切接觸,利用請銷假、巡課、參與活動、轉交物品、用餐等一切活動創造各種“邂逅”機會,先在日常交往中拉近距離,再對癥下藥地進行專門談心。另外,還可以通過邀請留校的少數民族新生參加節假日茶話會,為他們慶祝民族節日,推薦他們發揮特長參與集體活動等方式,增強其對民族身份和民族融合的正確認識,實現在“點”上關心與在“面”上促進的結合。例如,某院2011級一位來自西南山區的少數民族女生,因家庭經濟困難等問題存在比較嚴重的焦慮。經過多次書信交往和面談,了解到其自我預期較高,又對身高問題十分敏感,擔心因此無法實現職業理想。后來,輔導員為她解釋了該專業良好的就業形勢,介紹了行業體檢標準,推薦其擔任勤工儉學崗位,并根據她優良的身體素質推薦其加入女子籃球隊,發揮個小靈巧的優勢,增強了其自信。

3.構建“一站式”的多功能資助體系

目前,高校學生資助體系日趨完善,確保學生不因經濟困難而失學的目標已基本實現。因此,少數民族新生資助工作的主要方向是提升精細化程度,在資助中滲透思想教育、心理輔導和能力培養。

首先,在資助服務中增強少數民族貧困生的安全感與自信心。一方面,在對少數民族新生階段的資助工作中,輔導員盡量“親力親為”,努力實現“首問責任制”。例如,親自陪同其前往面試,指導其填表,為其聯系兼職崗位,從而幫助他們打消顧慮,克服焦慮、自卑心理。另一方面,要在個別談心中不斷介紹國家對少數民族的扶持政策和募資來源,引導他們思考資金的使用與成才問題,滲透感恩教育、誠信教育、艱苦奮斗教育、愛國主義和社會主義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