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的融資擔保機制思索

時間:2022-12-09 0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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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的融資擔保機制思索

在各國扶持中小企業的措施中,一些國家出現了政府專為中小企業設立的融資擔保制度。根據政府做法的不同可分為兩類。一:類是政府建立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機構,由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擔保,從而獲得銀行貸款;另一類,由政府出面干預銀行的信貸方向,并規定了銀行向中小企業貸款的比例。

一、政府主辦型的融資擔保機構

由于中小企業融資擔保制度涉及產業政策、公共利益、就業水平及技術創新等各方面,需要多方協調合作,非個別企業或組織所能設立,因此,大多數國家采取政府出面的方式,為銀行提供向中小企業貸款的擔保,以鼓勵銀行向中小企業貸款。采用這種方式的以美國、日本、德國為代表。

(一)美國:政府機構性質的小企業管理局提供中小企業融資擔保

1.融資擔保主管機構——小企業管理局。美國政府針對占國內企業數量99%的中小企業,設立了小企業管理局(SmallBusine,~Adminstm—tion,下簡稱sBA),負責管理中小企業。SBA是聯邦政府的機構,主要職能是執行和管理小企業擔保貸款計劃,并于年終向國會聽政會報告年度計劃的執行情況和提出下一年度預算申請。對于符合貸款資格的中小企業,SBA可提供高達90%的貸款擔保,其貸款額一般在l5.5萬美元之內,即使貸款超過此數,也可提供高達85%的保證。此外SP,k經常舉辦各種商務研討班,為小企業提供創業準備、計劃擬定、公司成立、行政管理、商業理財等多方面的咨詢,保證了企業使用貸款資金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2.融資擔保方法——美國小企業貸款擔保計劃。該計劃1997財政年度為5萬多家小企業新提供擔保貸款約llO萬美元。該計劃的特點是:(1)中小企業信貸保證計劃的資金由聯邦政府直接出資,國會預算撥款。具體執行和管理是SBA;(2)依法執行計劃。美國的(Sma~BusinessInvestmentAct)對該計劃的四部分貸款(7a計劃、微型貸款計劃、注冊開發公司貸款計劃、小企業投資公司計劃)的用途、條件、擔保金額和費用、利息標準和政府執行機構的職能等,都作了明確和詳細的規定。政府主要通過擔保來支持金融機構向中小企業貸款。除此而外,只對少數減災項目和貧困地區的特殊企業給予少量直接貸款;(3)美國政府參與的擔保體系是一級擔保機構,在各地設立分支機構。

3.SBA與貸款機構的關系。參加擔保計劃的主要是私營的金融機構。這些貸款機構是按照自愿與政府選擇相結合的原則加以確定的。實施時由貸款機構自主決定是否貸款和是否申請政府擔保。SBA并不干預貸款機構的貸款決策,但對貸款機構進行分類,并有權決定是否為貸款機構提供擔保。SBA根據貸款機構的小企業貸款經驗和業績,將參與貸款計劃的貸款機構按水平高低依次分為三類:首選、注冊、普通。

4.融資擔保計劃運作的特點:(1)嚴格明確借款企業資格:必須是符合中小企業標準的企業(按就業人數和營業收入分行業定義),必須有一定比例的權益資本,尤其是新建企業,業主必須注入一定比例的資本金;要求企業的現金流量(而非利潤水平)不僅能夠償還擔保貸款,還能夠償還所有債務;企業必須有足夠的流動資金保證企業正常運轉;要求企業和業主提供一定數量的貸款抵押品。(2)定向分類管理。該計劃在小企業的資金應用方面限制不能用于投饑性用途,特別不能用于投資房地產,不能用于再貸出,不能用于代銷和傳銷、非贏利和與企業經營無關的活動。(3)政府擔保程度高。通常情況下,100萬美元以內的貸款擔保金額為5o%,最高可達總額的70%;10萬美元以內的貸款,擔保比例最高可達總額的8O%。

(二)日本:地方擔保與政府再擔保的雙重融資擔保方式

日本的中小企業貸款擔保主要依靠全國的52個地方信用保證協會。這些協會根據1953年頒布的成立,其資金的70%由地方公共團體出資,30%由地方金融機構出資,凡是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可以提出借款承保申請。信用保證協會在承諾保證前進行信用調查,調查的要點是經營者本人的信用、該企業的前景、償還能力、金融機構的支持度,然后決定是否承諾保證。借款金額大、超過500o萬日元的須提供房地產、有價證券等擔保物。等到承保后,金融機構向申請貸款的中小企業提供貸款,但貸款用途僅限于周轉資金和設備資金所需。信用保證協會在承保后,每年要向承保的中小:業收取0.5%或1%的保證費,用于彌補風險損失和日常經營開支。當借款企業不能如期還款時,保證協會代為向金融機構支付本息并接收相關債權及擔保物,以后由該中小企業向保證協會償還。

在地方信用保證協會之上,全國范圍還設有中小企業信用保險公庫。該公庫主要由政府出資組建,負責向履行還款義務的信用保證協會支付保險金,保險金額為信用保證協會代替中小企業還款額的70%一8o%。若信用保證協會代償后收到中小企業的還款時,還應向保險公庫按保險金額返還。

信用保證制度幫助中小企業以適當的成本籌措資金,同時促進了金融機構實現貸款資產的優質化。1997—1998年,利用信用保證協會的保證獲得貸款的企業比例從4.4%上升到8%,被保證的債務余額達29000億日元。其中,由信用保證協會代替償還率只有1.4%,實現了企業發展和融資安全的雙重目標。

(三)德國:提高企業償貸能力并提供必要的備用融資擔保制

針對中小企業凈資產基礎薄弱償還能力不足和抵押不夠的問題,德國采用以下辦法保證企業的基本償貸能力,并為中小企業提供必要的融資擔保。

1.通過凈資產援助項目加強凈資產基礎。所謂凈資產援助項目是指:新創立企業獲得的貸款可替代凈資產,不必進行擔保;一旦發生不能償債情況,該項貸款作為凈資產的替代負有全部償債義務;另外該援助項目還有長期的(20年)補貼利率和一定的貸款免償等額外優惠政策。德國的一些經濟研究機構認為,這種特殊的凈資產貸款是幫助中小企業發展的關鍵融資因素,使新企業失去償債能力的危險明顯減少,而且在沒有產生長期補貼的情況下,合格創業者的數量也有增長。這種凈資產貸款做法,已經被瑞典、芬蘭和土耳其等國家效仿。

2.凈資產援助項目增強了企業的清償能力。在企業初始階段,清償能力低下是普遍現象。刨業者沒有足夠的資金儲備,債權人對企業信任感尚未建立,但同時企業又必須支付工資薪金和履行供貨合同。因此,貸款能否長期使用和利息支付能否推遲就成為企業存亡的關鍵。凈資產貸款援助項目符合以上兩點要求,:頃目貸款周期長,同時貸款前兩年無息,即使從第三年開始,其利率也要比相關銀行貸款低得多。

3.凈資產援助項目與地方擔保銀行提供必要的融資擔保。在德國,援助貸款由作為轉貸銀行的地方銀行提供,地方銀行獲得低息貸款,并承擔債務拖欠的全部風險。為了克服風險,地方銀行可通過凈資產援助項目為貸款申請40%或50%的債務免除。同時,如果轉貸銀行認為債務免除仍不充分,轉貸銀行可以向當地的地區擔保銀行申請相當于80%債務金額的擔保,作為所需貸款的輔助擔保。這里的擔保銀行既不保存貨幣,也不實施貸款,因此,從概念上講,擔保銀行并不是銀行。擔保銀行在法律形式上是私人有限責任公司,其實際地位如同銀行,原因在于按照德國銀行法和貸款機構法的規定,提供擔保是銀行的義務。擔保銀行對資金的需求量很大,因而,高效的銀行體系是擔保銀行開展業務的前提。

二、政府強制型中小企業貸款計劃

亞洲國家的政府一般具有較強的宏觀經濟指導能力,借助這種能力對銀行貸款臼乞方向加以控制,可以直接產生對中小企業融資的效果。但這種強制信貸的方式容易干擾正常的銀行信貸活動,降低銀行資產的安全性和流動性,

菲律賓于l991年頒布《中小企業憲章》。該憲章將銀行對中小企業的放貸業務量強制規定在5%一10%。從1992年到1997年,共發放了1l00億比索貸款,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菲律賓中小企業的融人資金。但是政府強制投入的資金效率低下,中小企業貸款還貸率還不到50%。在這種情況下,菲律賓成立了中小企業擔保基金會,即從政府強制放貸轉向以市場為導向的基金擔保制度。基金會的宗旨是鼓勵私營部門尤其是私營銀行向中小企業提供貸款。如今,基金會已成為業務廣泛的擔保機構,覆蓋了除住宅建設和純貿易活動之外的其它行業。基金會擔保有其側重點,主要放在中小企業市場的戰略項目上,與其它政府和私營擔保機構互為補充。

除中小企業擔保基金會外,菲律賓還成立了中小企業發展委員會,負責協調發展政策的公布與實施。委員會制定的基本政策和設計方案等信息傳遞到銀行和中小企業等擔保機構中去,同時,通過各類工商會組織各種論壇和研討會的宣傳,使中小企業理解設計方案和意圖,從而更容易獲得貸款擔保。

以上介紹了各國的中小企業融資擔保制度。可以看出:政府參與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砥目,都有比較明確的政治目標:(1)政府的擔保計劃都明確規定了擔保對象的規模及性質,被擔保企業都要符合政府規定的中小企業標準;(2)明確重點支持那些通過正常融資渠道不能獲得貸款和融資,主要是沒有足夠抵押品,又有發展潛力的中小企業;(3)各擔保計劃都因地制宜地規定了擔保重點,明確規定不給投機活動提供擔保。此外0還有相應的分散和規避風險措施(如規定擔保比例等),金融機構廣泛參與其中(雖然是政府參與的擔保)。

但是,這些計劃也存在一些缺陷,主要有:(1)由于金融機構能夠獲得政府貸款擔保或低貸款,因此,這些機構傾向于向那些有現金流的企業提供債務融資,以達到風險小、現金回流快的目的。而這些企業往往將獲得的貸款挪作它用,以滿足現金回流快等要求;(2)這些計劃沒有取捎銀行對企業資產的要求。如美國SBA的擔保計劃,它就要求中小企業必須擁有一定的權益資本,尤其是新建企業,業主注入的資本金必須達到要求;同時要求企業的現金流量不僅能夠償還擔保貸款,還能夠償還所有債務。這就排斥了大量高新技術中小企業將技術轉化為產品的可能性,因為大量的高新技術初期是不成熟的,穩定的現金流更無從談起,產品研發、推廣等前期費用也就無法獲得。(3)政府主導的貸款或擔保機構由于掌握擔保審批權力,也就容易成為“尋租’’的對象,造成貸款的損失。

如何彌補貸款擔保制度的以上缺陷?從內部進行制度改善似乎難以奏效。一些國家針對此,為高科技型中小企業引人了另外一種融資方式,這種融資方式就是風險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