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核算模式下的企業會計論文
時間:2022-09-19 11: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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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集中核算是指企業通過將會計管理與財務管理職能進行分離,設置會計核算中心(以下簡稱“核算中心”),對原本由各分支單位(以下簡稱“集中單位”)分別負責的經濟業務事項集中統一處理,這種會計核算方式在規范企業會計核算行為,加強財務監督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一)集中核算企業加強財務監督的必要性。
實行會計集中核算以后,一些企業誤認為會計主體發生了變化,或認為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及有關法律責任由會計核算中心負責,故放松甚至放棄了財務監督,但是事實證明,實行集中核算的企業既有必要又有條件加強財務監督,一是核算單位實行了賬實分離,為了防止賬實脫節就有必要加強財務監督管理;二是實行會計集中核算后將一部分財務人員從大量繁雜的核算工作中解脫出來,更有時間和精力履行財務監督職能。
(二)會計集中核算模式下財務監督的特點。
1.實行會計集中核算能夠進一步規范財務監督程序。
企業實施會計集中核算后,可以通過制定統一的會計政策和會計核算辦法,有效地促進會計處理標準的協調統一,大幅提升企業會計核算標準化水平和會計信息質量,進一步規范財務監督制度和程序,從而避免了財務人員運用傳統的思維和檢查方式方法去開展監督檢查工作。
2.實行會計集中核算能夠進一步強化會計監督職能。
企業實施會計集中核算后,核算中心屬于更高層級,并與集中單位相對獨立。一方面,集中單位無權也不能直接、隨意地指使核算中心財務人員辦理不符合規定的經濟業務,核算中心更加自主地開展會計核算、審核和監督工作,有效抵制不合法、不合規的經濟業務,進一步加強會計監督職能;另一方面,核算中心開展財務監督時能夠有效避免同級部門或機構在監督過程中,可能存在的人情監督和過多地講究個人關系問題,從而使會計監督職能得到強化。
3.實行會計集中核算能夠進一步提升財務管控能力。
企業實行會計集中核算后,各集中單位的財務數據都匯總到核算中心,核算中心就可以通過數據了解到集中單位各項經濟業務開展情況,同時對數據進行深入分析,并在此基礎上集中全企業的監督資源,對集中單位開展現場檢查,從而實現對集中單位的資產管理、負債、收支、預算計劃制定和執行、財務計劃落實等經濟活動的全過程監督,最終能夠較好地履行其監督的職責。
二、會計集中核算模式下財務監督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集中單位財務監督機制出現缺失和弱化傾向。
集中單位財務交由會計核算中心核算后,取消了會計、出納崗位,只設一名報賬員,單位的優秀會計人員都集中到核算中心,使集中單位的內部牽制、監督職能不同程度地被弱化。同時,集中單位客觀認為財務監督職能隨著集中核算一并轉移到了核算中心,所以在日常工作中會有意識地采取一些措施規避核算中心的審核,從而導致集中單位在行使內部財務監督職能上流于形式。
(二)核算中心會計監督職責落實不到位。
一是核算中心和集中單位職責定位不清。由于核算中心在功能定位上側重核算職能,并認為自主權在集中單位,對其監督有難度,于是,核算中心與集中單位對各自的責任產生了一些模糊的認識,產生“三不管”現象。二是核算中心財務人員與實際工作相脫離。由于核算中心和集中單位一般不在一起辦公,核算中心財務人員不能較好地參與日常發生的經濟業務,對經濟業務的審核僅限于相關的票據,很難掌握業務發生的全過程和業務的真實性,這樣造成會計集中核算人員與實際工作相脫離。同時,核算中心財務人員不能較好地了解集中單位的經濟業務,造成財務監督由事前、事中、事后,變成了只有事后監督,無法對監督工作形成有力的業務支撐和材料證據。
(三)集中單位報賬人員素質有待提高。
有些集中單位對報賬人員隨意任命,認為報賬人員有無會計從業資格、有無財務工作經驗和能力都無關緊要,導致報賬人員職業道德和專業勝任能力參差不齊,有的報賬人員疏忽大意、不負責任,不是報賬不及時,就是報賬錯誤百出,并且對相應的經濟業務事項理解不透、說不清楚,而核算中心財務人員對集中單位經濟業務也不是很了解,容易導致賬務處理不及時,增加企業經營管理風險;有的報賬人員不能很好地貫徹執行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準則制度,日常業務完全按照領導的授意、指使處理,依法治企觀念淡薄,導致會計資料不真實、模糊不清,出現違法違紀現象。
三、優化會計集中核算模式下財務監督的措施
企業應通過明確核算中心和集中單位的功能定位,健全內部控制等財務管理制度,培養高素質的報賬員隊伍,充分發揮雙方協同的財務監督職能,保障企業規范管理和運行。
(一)提高認識,及時轉變工作觀念。
轉變觀念、加強宣傳,做好協調溝通工作,營造良好的核算環境。集中單位要認真學習各項財務規章制度,深刻體會會計集中核算是現代企業實行集團化運作的趨勢和要求,努力提高認識,積極配合核算中心開展集中核算工作。核算中心要嚴格審核,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及時向集中單位反映經營生產中存在的薄弱環節和管理漏洞,并提出合理化建議,逐步實現核算中心由單一記賬機構向全面監督和管理的“綜合管理型”轉變。
(二)進一步明確核算中心和集中單位的職責權限。
核算中心是財務監督的執行主體,主要負責授權審批程序、資金集中管理、標準成本應用等方面合規性、合法性的監督功能,要以會計核算為基礎,以財務監督和監控為手段,以會計服務為目的,服務于企業經營發展,進一步提升核算中心在集中單位經營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從而避免將自身功能定位于單純的會計核算的誤區,可以將名稱調整為“財務共享中心”或“會計管理中心”。集中單位是財務監督的責任主體,重點做好資產管理、預算執行控制、內控制度建設等方面真實性、完整性的監督功能。同時,集中單位負責人要認真學習財經法律法規,糾正認識偏差,對會計資料的真實、合法、完整性負責,配合支持會計核算中心工作,主動接受來自核算中心的財務監督。
(三)進一步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
核算中心和集中單位要根據經濟業務特點,結合自身實際,深入調查研究,制定和完善相應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一是要形成嚴密的宏觀制度約束,對制定的管理制度要少些彈性,多些剛性要求,對內容模糊不清的條款要進一步豐富和細化,保證核算中心在各項業務處理過程中都有據可依;二是建立健全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內部管理控制體系,包括嚴格的資金管理制度、信息保密制度和崗位輪換制度等,嚴格控制和預防各種違反財經法規行為的發生,只有會計法規和規定健全了,各項業務活動才能健康有序開展,會計監督才能有章可循。
(四)進一步加強核算中心和集中單位財務協同監督。
核算中心和集中單位在財務監督工作中要明確分工合作關系,密切配合,協同開展經濟業務監督,核算中心要積極參與集中單位的各項經濟業務的決策與執行,細致審核、嚴格把關,促進財務監督與財務決策目標的有機統一。集中單位要逐項審查各項支出的手續是否完整、準確,賬實是否相符,爭取從業務源頭上杜絕和減少虛假支出行為發生。核算中心和集中單位在財務監督工作中沒有絕對的界限,雙方要協同作戰,形成耦合力。
(五)提升報賬人員素質,積極履行會計監督職能。
報賬人員是集中單位會計核算工作的基礎,在核算中心和集中單位之間起著橋梁紐帶作用,對經濟業務事項處理的好壞直接影響到核算中心會計信息質量,所以提高報賬人員綜合素質是提升報賬水平、強化會計監督的根本要求,集中單位負責人應高度重視,選拔職業道德水平高、具有專業勝任能力的人員擔任報賬人員,加強培訓和培養,保持其工作崗位相對獨立和穩定,不斷提高財務監督水平。
四、結論
隨著財務信息化的快速發展,企業在會計集中核算模式下經濟效益和財務監督方面都有了較大的提高,特別是財務信息系統的廣泛應用,為企業加強財務監督管理提供了良好的平臺,在企業實行會計集中核算模式下,要進一步優化財務監督工作,提高認識,轉變發展觀念,建立和完善符合企業發展戰略的財務監督機制和內部控制體系,明確核算中心和集中單位的職責權限,加強核算中心和集中單位的協同合作,提升財務人員自身綜合素質,才能保障企業可持續性發展。
作者:劉天寶單位:國網冀北電力有限公司承德供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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