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信息披露問題
時間:2022-03-07 02: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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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的理論基礎
從依據的會計信息披露理論來看,我國持的是獨立觀,視期中期間為一個獨立的、基本的會計期間,每個中期經營結果的計量應適用于與年度告相同的會計原則與程序。而美國持的是整體觀,視期中期間為會計年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年度內發生的成本費用應該按相關基礎分攤到各期間。兩種觀點各有優劣,但中國的證券市場如以整體觀為理論依據更加合適。
2、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則
充分性原則。所謂充分披露原則是指為公正反映企業經濟事項及其影響,所必要的信息都應完整提供并易于理解。充分披露原則至少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含義。一是會計信息披露的全面性,即會計信息應全面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及現金流量,即對使用者決策有用的信息都應予以披露。二是會計信息披露的適當性。從信息提供方來看,要考慮成本效益原則,不能無限度地披露;從信息使用者來看,其使用信息的目的在于作出正確決策。三是會計信息披露的有效性。首先,會計信息披露要易于使用者理解和把握,可理解性是決策者和決策有用性的連結點;其次,披露的會計信息應能滿足各種使用者的共同要求,是一種通用目的信息。
真實性原則。真實性是會計信息的生命所在,真實性要求會計信息必須如實反映經濟事實,其具體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有用性,即真實的會計信息應有利于使用者作出正確的決策,增加使用者對市場信息的了解,降低投資決策盲目性與風險。二是相關性,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需根據市場用戶的需求規范信息披露的形式、數量和質量,與信息使用者的需求息息相關。三是可靠性,即披露的會計信息必須可靠,不能誤導用戶的判定或進行虛假的誤導性陳述,也不得有重大遺漏。財務會計告中的信息必須在重要性和成本的許可范圍內盡量做到完整。四是中立性,即真實的會計信息應當保持中立。
二、我國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存在的問題
1、會計信息披露不真實
會計信息披露不真實主要體現在虛假、違法和誤導。《會計法》和《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實施細則》等法規都明令禁止公司編制、披露虛假財務會計表。企業治理當局出于經營治理的非凡目的,往往蓄意歪曲或不愿披露具體、真實的信息,低估損失、高估收益,使上市公司財務信息不真實。據有關調查顯示,70%以上的社會公眾不信任注冊會計師審計過的財務會計表。1998年在“西藏圣地”股權糾紛中,投資者發現西藏圣地的第一大股東四川省經濟技術協作開發公司自西藏圣地發行設立至今出資未到位,西藏圣地的資金未達到上市要求,但圣地自上市以來不但對此一直未作披露,而且企圖掩蓋事實。轟動一時的“瓊民源”更以其1996年年度告虛構利潤5.4億元、虛增資本公積金6.57億元而震動股市。
2、會計信息披露不充分
會計信息披露不充分主要體現在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不對稱,具體內容不充分。會計信息不對稱是指投資活動的參與人對投資市場提供的會計信息的擁有程度不對等,包括擁有的數量不等、質量不等、時間不等。這種信息不對稱在市場交易發生的前后可能引發“逆選擇”和“道德風險”,因此上市公司應“依法充分公開內容完整的財務告,充分公開實際發生的法定重大事件范圍內的事項”。事實上,中國上市公司的財務表大多是不完整的,對于關聯交易等重大事項很少充分披露。藍田股份將公司股票公開發行前的總股本由8370萬股改為6696萬股,對公司國家股、法人股和內部職工股數額做了相應縮減,卻一直未公開披露這件縮減公司股本的重大事項,因此受到中國證監會的嚴厲查處。
3、會計信息披露不及時
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與其股票的市場價格息息相關,信息往往起到價格信號的作用。及時信息的披露,有助于投資者作出正確的投資判定;不及時的信息披露,卻為內幕人員利用時間差進行內幕交易、牟取暴利或及時避險提供了條件,這對普通的中小投資者無疑是極不公平的。
4、會計信息披露不規范
會計信息披露不規范主要體現為企業會計信息披露違規、隨意。如:部分公司信息披露缺乏嚴厲性,隨意調整利潤分配;中期告過于簡略,無法進行財務分析與評價等。
三、我國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存在問題的原因
1、巨大的利益誘惑
有些企業簡單地將上市等同于“圈錢”,把股份制等同于單純的集資手段,把上市募集的資金看作“永遠不必還本的無息貸款”。本文以股份公司的成立、上市為線索,對虛假會計信息的產生、披露進行分析。由于我國非凡的經濟環境,許多股份公司都是由國有企業改組而成,有些國有企業為了改組成功、獲得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的資格,就在資產評估和財務表上大做手腳,以求通過證券委的審批。而公司上市后,有些經營虧損的企業為了滿足增發新股或配股的條件,提高配股的價格以從資本市場上獲得更多資金,經常采用虛增利潤、少虧損的方法制造、披露虛假會計信息,欺騙投資者。例如“瓊民源”1996年虛構了5.4億元利潤、虛增6.57億元資本公積,股價在兩年中上升了1000%以上。
2、低廉的違規成本
我國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存在問題的另一深層原因是違規成本低廉。表現在兩方面:一是被揭露的概率很小;二是即使被揭露出來,處罰的力度也不夠大,違法的機會成本很小。另外,上市公司的數量越來越多,公告的會計信息也越來越多,其中虛假信息占有相當多的比例,“查不勝查”,因此被揭露的概率很小。再者,我國現已的一些治假法規中有關懲治規定過輕過寬,因而只要造假的預期成本大大低于造假行為可能獲得的不義之財,造假者就有“博弈”的理由和動力。
3、法規政出多門
目前我國制定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法規的機構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國證監會和財政部等單位。中國證監會頒布了《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規則》、《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規范解答》、《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個案意見及案例分析》等,規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為。但對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主要部分的財務會計告以及財務會計信息的生成等規定則是依據財政部有關會計準則、會計制度,由于部門間職責界定不清,就會形成各部門之間協調困難,導致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為缺少有效的監督。4、法律責任不明
《證券法》中僅就違反會計信息披露真實性和準確性的行為規定了民事賠償責任,而未將違反會計信息披露及時性標準的行為納入民事賠償責任條款之中。從招股說明書的披露來看,投資者與上市公司之間存在一種契約關系,而嚴格來說,對于臨告的披露上市公司與投資者并不具有契約或合同關系。因此,在界定法律責任歸屬時,應針對不同對象、不同標準而規定不同的舉證責任、抗辯事項和損害賠償范圍,目前我國有關證券法規在該方面并無明確規定。我國現行的有關《證券法》、《公司法》、《會計法》等法規規定,違反會計信息披露規定的責任人要負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從行政責任上看,國內證券立法均作了較為清楚的規定。從刑事責任上看,國內相關立法均規定“違反本規定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在1997年3月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進一步對責任人應受的刑事處罰作出了明確規定。對于民事責任,盡管《證券法》、《股票發行交易治理暫行條例》均規定違反本規定而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對于披露行為違規如何認定、怎樣追究責任人的民事責任、責任人之間的責任如何劃分等問題幾乎沒有涉及,或規定得過于原則或抽象,給具體的司法實踐帶來很大的難度。
四、完善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的有效對策
1、加強對上市公司的治理,減少虛假信息
虛假會計信息從生成到披露涉及多個市場主體,如一個環環相接的鏈條,而上市公司是產生、披露虛假信息的源頭,應該是治理的重點。對上市公司的治理,要從公司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這兩個源頭抓起。首先,要對他們經常進行法制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使他們牢固樹立對單位會計責任負責的風險意識,建立誠信為本、依法經營的理念,從根本上治理虛假會計信息。其次,要從制度安排上遏制虛假信息的產生,要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及內部會計控制體系,對公司的各項經濟活動實施嚴格控制,規范財務行為,以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與完整。
2、改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手段,及時披露會計信息
從海外主要證券市場來看,日本、英國等都建立了專門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系統;美國、加拿大等還建立了信息披露電子化系統,投資者可以在證券公司營業處或通過互聯網等現代化媒介盡快了解上市公司披露的即時信息。目前我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載體主要為指定刊和指定網站,還未建立類似的專用系統,也未能進行基于互聯網的電子化披露,因而影響了信息披露的效率,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信息披露的時滯與成本。
3、嚴格執法,加大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法的處罰力度
為了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我國政府有關部門先后制定并了數十項相關法規和制度,如《會計法》、《企業財務會計告條例》、《企業會計準則》、《上市公司財務表披露細則》等。這些法規和制度盡管還有待進一步完善,但是只要認真執行,基本能夠保證會計信息的質量,更不會出現蓄意造假的現象。
4、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增加披露表外信息內容
表外信息是指上市公司為了幫助信息使用者更好地理解表內容、了解企業而披露的一系列有助于使用者進行經濟決策但又不能在基本財務表中反映的重要信息。上市公司現行財務告披露的是歷史性會計信息,而且有些事項“無法滿足傳統意義上的定義、確認、計量標準而無法在財務表中予以反映”,因此表外信息披露勢在必行。表外信息既可豐富上市公司會計信息含量,又能提高相關會計信息的質量,是現代會計發展的必然趨勢。
5、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提供真正有用的分部告
隨著現代企業制度的實施,企業兼并、重組使上市公司規模不斷擴大,合并會計表也越來越普遍。合并會計表為表使用者提供關于整個企業集團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信息,但是同時也掩蓋了集團內的不同行業、不同地區公司的經營情況。為了彌補這種缺陷,分部告應運而生。我國證監會在1997年公布的《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準則第二號》中規定,上市公司必須按行業披露分部信息,具體內容包括:行業分部的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營業毛利的上年與本年對比數。實際上這些內容涉及的會計信息面不寬,導致信息披露不充分,難以真正達到要求上市公司提供分部告的初衷。因此應該在考慮中國國情的基礎上與國際慣例接軌,使中國的上市公司能提供真正有用的分部告,有助于上市公司會計信息使用者的決策,使分部告能夠在證券市場中起猜測性信息的作用,在宏觀上有助于提高證券市場的運行效率。
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增加非財務信息披露內容
非財務信息是指不一定與公司財務狀況相關,但與公司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各種信息,它不以貨幣為主要計量單位。非財務信息披露的內容包括經營業績指標、公司治理部門對財務和非財務信息的分析信息、前瞻性信息、背景信息,這些信息是投資者制定經濟決策時需要關注的信息。目前我國上市公司極少披露甚至不披露非財務信息,與證券市場的發展不相適應。對投資者而言,披露非財務信息彌補了現行財務告的不足,有助于其進行正確的決策;對上市公司而言,披露非財務信息有助于其改進企業經營治理,提高生產效率。因此,上市公司應該披露非財務信息,我國也應制定與非財務信息披露相關的法規,認為規范信息的披露行為。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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