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所有制企業研究論文

時間:2022-11-13 08: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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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所有制企業研究論文

一、引言

十六屆三中全會在論述公有制的實現形式時,首次明確提出了要大力發展國有資本、集體資本和非公有資本等參股的混合所有制經濟,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使股份制成為公有制的主要實現形式。可以說,這是對以往在國有企業所有制改革方向上的肯定。

事實上,改革開放以來,集體經濟的發展和國有企業改革的深化為混合所有制經濟成分的發展提供了空前的機遇,股份制、股份合作制、聯營經濟等混合所有制經濟迅速發展,混合型經濟增勢強勁。1997年至2001年間,我國股份制企業從7.2萬家發展到近30萬家;從業人員從643.7萬人增加到2746.6萬人;全年實現營業收入從8311億元增加到56733億元。十六屆三中全會后,理論界很多人認為大力發展混合所有制企業或許可以為國企改革找到一條新路,實踐上也深受一些國企和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的歡迎。

那么,究竟如何認識混合所有制企業?如何規范之、發展之?由此如何走出原有國有企業的困境?這是無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上都是具有重要意義和現實緊迫性的課題。本文就此問題做一下探討。

二、混合所有制企業的性質

對于混合所有制企業的性質,理論界有很多種說法。一般認為,它和公有制經濟、集體所有制經濟、私人所有制經濟不同,不是一種獨立的經濟成分,而是多種所有制經濟成分的混合。就一個行業的企業而言,它是企業財產組織形式,是現代企業制度的股份制經濟。它非國企,也不是私有企業,那么它的運營機制不能按國企的那一套,當然也和完全的私有企業有某些差別。

我們現在提混合所有制企業多是從搞好國有企業角度出發的。由于單一國有資本構成的國有企業,產權主體虛置,經營責任不落實,不少企業運營機制呆滯,缺乏活力和效率。而混合所有制企業中,國有資本通過控股、參股等形式,與其它性質的資本融合,引進多元化投資主體,有利于改善國有企業的產權結構,推動其在產權多元化基礎上,逐步建立規范的現代企業制度和市場化的運作機制;有利于國有產權的流動、重組,優化資源配置,提高運營效率;有利于凝聚更多的社會資本,有效放大公有資本對其他資本的輻射功能,提高國有經濟的控制力、影響力和帶動力,體現公有制的主體地位。

對于混合所有制企業中國有資本的安排問題,很多學者僅僅強調,國有經濟在國民經濟命脈領域重要行業的混合所有制企業必須堅持控股,國有經濟對國民經濟非命脈領域的有些行業可以參股。控股與參股不同,參股只為取得收益最大化,而控股不只是實現收益,還要控制國民經濟命脈,發揮國有經濟的應有作用。如果國有經濟在國民經濟命脈領域的重要行業失去控股,也就失去其控制力、影響力和帶動力,難以對國民經濟發展發揮應有的主導作用。

我認為,從公有制和社會主義性質角度考慮,這本無可厚非,問題是我們引進非公有資本的目的是發揮其追求利潤最大化、機制靈活的優勢,改變原國有企業機制呆板,法人治理結構不清晰的弊病,對經營者的行為進行有效約束。如果我們仍是僅僅強調對企業的控制力,忽視其它資本所有者的權益,那么混合所有制企業僅僅是為了圈錢,更有甚者,還要強迫混合所有制企業去承擔原國有企業承擔的某些社會功能,那就有可能重蹈國有企業走入困境的老路,組建混合所有制企業的目的失效,非公有資本和公眾資本也不會為之投資,目前我國股市連續處于熊市有很大程度上與之有關。

因此,很多人對混合所有制企業的認識還是很模糊的。我認為,我們必須從構建一種新的企業模式的角度來認識其性質。

三、混合所有制企業權利的架構

我國國有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建立法人治理結構,也有很長一段時間了,涉及的企業也很多。但許多改制企業還不同程度地存在著國有股權一股獨大、股權相對集中、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的問題。有的企業改制僅流于形式,實際成為“翻牌公司”,這是我們當前改制要特別注意重點解決的問題之一。大家知道,現代企業制度的最基本特征之一是資本社會化、投資主體的多元化,這樣才能形成人人關注企業,同生存、共命運的利益相關體,在這種基礎上才能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才能真正形成企業完整獨立的法人財產權,資本所有者也有動力對經營者行為進行有效制約。而目前改制的股份制企業大都是國有股占大頭,形成對企業的絕對控制權,自然會形成企業仍然是聽任政府擺布的局面,小股東自然失去了關心企業的積極性,企業的法人財產權也無法獨立地行使。

下面提出一個理論命題及簡單證明:

一個機構或個人擁有另一機構的股份達到或超過某一界限時,擁有方將會全力以赴的為被擁有方工作,無論其控股與否,其工作的努力程度將不會因其股份額的增加而增加。命題中的“界限”并非固定,會因其股份擁有者的不同而不同。

該命題隱含著一個假設條件即:機構或個人的努力程度是有上限的。因為人的努力受到自己本身智力、生理等方面的限制,機構也存在著其運行機制、激勵與約束機制的效用極限,他們不可能永遠地更加努力地去工作。按照已有的理論研究成果,委托模型中行為人的努力選擇(effortchoice)可用如下函數關系來表示:

E=F(A、C、S、e)

其中:E表示行為人工作的努力程度A表示行為人擁有的股權份數

C表示行為人努力工作的成本S表示行為人的自身因素

e表示隨機因素

在該表達式中,e是系統隨機變量,非人為可控制,C、S是行為人自身因素或由自身因素而決定,可以在市場競爭中逐步形成。那么,在行為人追求自己效用函數最大化過程中努力選擇的時候,唯一能對其產生影響的就是他的財富即他擁有的股權份額。必然地,行為人努力工作的程度會隨其擁有被擁有方財富數量的增加而增加。當行為人的財富達到一個足以使他選擇最努力工作的數量時,再增加其財富數量對其激勵將是無效的。同時,我們也無法證明這一界限與行為人控股的財富數量的排序有何必然聯系。

股東對企業工作的努力程度并不與其持股比例成嚴格的正相關關系,存在著一個來自主體本身的界限,越過此界限,股東為企業工作的努力程度將達到最大,不會再因為其持股比例的增加而增加。正是因為這一點,可以提出這樣的設想在國有企業與法人治理結構融合中,主張并不一定要持股最多的股東來控制企業,“同股異權”。

因此,我主張國有企業在是否引進非國有資本是要有所區別,在關系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關鍵行業和領域不要隨意引入或盡量少引入非國有資本,這樣充分發揮國家的宏觀調控作用,保持公有制性質以及發揮國企的某些特殊的社會功能。而在完全競爭性領域,要大力發展混合所有制企業,放開各種包袱,以贏利和提高國有資本運營效率為目的,不必顧及國有資本是否擁有控股權以及是絕對控股還是相對控股。即使要不放棄或保持國有資本在混合所有制企業里的控股權,也要突破“依照出資比例分配控制權”的已有結論和思維定式,按照“重大問題的決策,董事一人一票,少數服從多數原則”這樣一種理念來構建混合所有制企業的權力架構。各方包括國企方都只有一位董事,除非在特殊情況如會造成國有資本大量流失,國企不再享有過大的權力,并且在特殊情況下的裁決也要靠法律的規范解決,不能靠行政干預,這種情況下,只要非公有資本達到一定量的股份,那么其必然全力以赴的去關心企業,搞好企業,充分發揮其對企業的經營者的制約,公有資本和非公有資本則會實現雙贏。

同時,要積極引進外部董事和獨立董事,強化董事會的作用,嚴格實行董事長和總經理的分離。

近年來國外公司董事會發展呈現如下趨勢,一是董事會監管作用更加突出,外部董事、獨立董事占的比重上升,強化對經營者包括首席執行官的監督;二是董事會內部結構更加細化,充分發揮專業委員會作用,如公司的獨立審計人必須由獨立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選聘;三是董事會運作更加透明,特別注意信息披露的及時、準確、全面等等。結合外國經驗,我們要改進董事會組成,增加外部董事、獨立董事,董事應真懂事,降低內部董事比重,以克服“內部人控制”現象;2002年上市公司平均獨立董事為2.31人,獨立董事在整個董事會成員中只占23.3%,太低了。同時要強化董事會作用,保障董事和董事會的獨立性,發揮好董事會投資經營決策特別是加強監督的功能,使公司提高市場競爭力,并做到依法經營、照章納稅、不做假賬、披露準確的信息。如香港聯交所上市規則要求至少有2名獨立董事,而美國加州公職人員退休基金組織(CALPERS)等國外機構投資者關于公司治理結構的指導原則普遍要求上市公司董事絕大多數應為獨立董事。美國公司法也明文規定在董事會中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外部獨立董事。

董事長兼總經理不是兩權分離。目前,我國上市公司董事長和總經理兩職合一的比例高達60%以上。有些企業在領導人事方面仍傾向于“董事長兼總經理”的結構,認為這是“權力集中,加強領導,避免內耗”。實際上加強的是個人說了算的“人治領導”,是自然經濟在領導作風方面的傳統觀念,與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科學治理、民主決策是完全相背的。這種情況實際上反映了這些企業并未理解現代企業制度的內涵,還僅處于追求公司制形式改造的企業制度建設的初級階段,應在不斷的深化改革中,逐步通過規范化的制度創新,向真正能相互制衡的法制結構前進。同時要明確法人代表的地位,不能讓董事長處處以“法人代表”和一把手自居,要求“領導”總經理,擾亂了公司的責任體制,使企業經營管理效率降低。

另外,要大力培育機構投資者。股權結構是決定公司治理機制有效性的最重要因素,因為股權結構決定公司控制權的分布,決定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的委托關系的性質。發達市場經濟中公司運作的歷史表明,公司股權集中度與公司治理有效性之間關系的曲線是倒U形的,股權過于分散或過于集中都不利于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吳敬璉,2001)。可以讓銀行、保險等機構作為上市公司股東參與上市公司的治理,發揮它們應有的治理功能。特別是要大力發展注重長期投資和監管嚴格的養老基金和保險基金投資者,實現投資機構的多元化;要通過法律制度和外部政策的調整,改變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司治理的成本收益嚴重不對稱的狀況;規定外部董事中應有一定比例的外部機構投資者,增加其在決定經營者薪酬、人事任免和關聯交易中的發言權,等等,從而使被動的機構投資者變為主動的投資者。四、保護私人產權,積極引進多元投資主體

對于這種新的企業組織模式,我們的法律還有很多的空白。應加快立法,規范混合所有制企業的法人治理結構,保護合法的私人財產權,保護私人和中小股東的利益。

美國經濟學家凡勃侖在其經典著作《企業論》中寫道:“公民的生命,自由或財產,不經過法律的正式秩序也許是不會被剝奪的,而正式秩序在進行時則以財產權的不可侵犯為前提。這一點引證到個人之間經濟關系上的意義實際就是:不但個人或個人團體在法律上不能以金錢以外的壓力趨于另一個人或團體,而且金錢上的壓力是不能阻止的。”這實際上是說個人自由和個人財產受法律保護,在這里通行的是市場原則(即“金錢上的壓力”),任何超越市場原則之上的特權,任何超越法律權利的特權,都不得干預以產權明確、契約精神為基礎的市場機制。

在產權明確以后,保護產權就顯得十分重要了。他(劉易斯)強調,如果保護公共財產不被私人濫用是必要的,那么,保護私人財產不被公眾濫用同樣也是必要的。他的如下結論不僅意味深長,而且極富現實意義:“在世界上每一個地方,所有權都是一種得到承認的制度,沒有這種制度,人類無論如何也不會取得進步,因為這種情況下不存在改善他們所生活的環境的動機。”

過去對私有財產的法律保護,主要限于生活資料范圍,這已不能反映時代的要求。對私有財產的保護范圍,應當包括私人儲蓄、投資以及因投資獲得的收益;私人財產的繼承權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私營企業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在先富起來的人群中,不少人既有勞動收入,也有投資收入、利息收入、租賃收入等非勞動收入,只要這些收入是合法的,就應該加以保護。

如果在法律中只有對公有財產保護的規定而沒有對私人財產保護的規定,公有財產與私人財產處于不平等的地位,那么就很難設想一個既有公有投資主體、又有非公有投資主體的混合所有制企業會走上順利發展之路。結果,投資于混合所有制企業的公有投資主體會因混合所有制企業經營管理不善而受到損害,而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的設計也會因此而落空。

大力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要求各級政府轉變觀念,改變“公有制越純越好”和對非公有制經濟的種種偏見。要推動公有制企業特別是國有企業通過多種形式和渠道,吸納非公有制資本進入,在企業產權制度創新上實現突破。同時,允許公有資本通過多種形式和渠道,參股非公有制企業。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要嚴格遵循市場經濟原則。不同資本的聯合或融合要根據市場競爭的需要,在法律法規框架內自愿進行,不能搞行政主導的“拉郎配”,尤其是不得強制對非公有制企業參股。

五、結論

我們對混合所有制經濟寄予厚望,欲以此來推動我國國有企業的改革,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發展,一個重要前提是混合所有制經濟必須和國有企業嚴格劃清界限,轉變其經營機制,完善其法人治理結構,明確其經營目標,否則,它必定會重蹈國有企業陷入困境的老路。

混合所有制企業僅僅是提供一個載體,在這里,公有資本和非公有資本相互制約,揚長避短,實現雙贏的好結果。

在西方運行良好的法人治理結構在我國總是變形,重要原因還是國有股“一股獨大”、一股有發言權,那么國企原有的產權不清晰、所有權代表缺位、承擔不必要的社會功能、政府以干部標準考核企業等弊病就會帶到混合所有制企業中來,這已為實踐所證實。我們的股份制企業會再次陷入困境,從根本上說,還是我們的政府和某些國企干部思想不夠解放的結果。政府總是想牢牢地控制企業,懷疑企業不按自己的意愿行事;某些干部又不愿意放權,總想著從企業里撈一把,官本位思想仍濃厚。因此,嚴格按法律辦事,轉變政府觀念,是我們改革成功的關鍵。注釋和參考文獻:

見新華社播發的《中共中央關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2003-10-21日

2003年10月20日《中國證券報》

張維達:《理論學刊》2003年1月第一期

張維達:《理論學刊》2003年1月第一期

政法大學資本市場研究所郝國政:《論國有企業的法人治理-一個國有企業改革的新設想》

摘自中國改革論壇網,2003-10-16

黨的十五屆四中全會《決定》強調,要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重要的由國家控股”,也就是說,對一般企業國有股東也不一定控股。

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兼CEO陳東升,《中國金融》2002.2

凡勃侖:《企業論》中譯本,商務印書館1957年版,第154頁

阿瑟•劉易斯:《經濟增長理論》中譯本,上海三聯、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71頁

厲以寧:《保護私人財產與完善基本經濟制度》,人民日報2003-2-21

新華社:《大力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2003年10月31

陳芬森,1999:《大轉變——國有企業改革沉思錄》,人民出版社;

李義平:《經濟學百年——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出發的選擇和評介》,天津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