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所有制改革評估報告范文

時間:2023-03-22 13: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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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所有制改革評估報告

篇1

文│本刊記者姚堯

自從2014年2月19日,中石化宣布正式啟動混合所有制改革,并成立獨立的成品油銷售公司,其混合所有制改革就進行得如火如荼。此后,中石油也不甘落后,發力混合所有制改革。這標志著石油領域正式開始吸收民資入場。

但在眾多“好消息”背后,記者卻了解到,多數民資對他們混合所有制改革保持觀望,積極性并不高。大家反映“混合所有制大旗背后,一直不見明確的實施細則和操作途徑,心里依舊沒底?!?/p>

著名財經評論員余豐慧告訴《中國經濟信息》記者,在壟斷行業搞混合所有制已經不是新事,關鍵還是看混合所有制能否打破壟斷實現市場化,以及能否在法律層面建立起制度保障,而這些都將給民資帶來各種各樣的風險考驗。

石油混合所有制破冰

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地提出,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并強調國有資本、集體資本和非公有資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經濟是基本經濟制度的重要實現形式。今年全國兩會的政府工作報告也提出,要優化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加快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

所謂混合所有制有兩種解釋。在宏觀層次上,混合所有制是指一個國家或地區所有制結構的非單一性,強調不同所有制企業之間的競爭;而微觀意義上的混合所有制,是指不同所有制性質的投資主體共同出資組建企業,在這種架構下,不同所有制之間是合作關系。如今所談的混合所有制多指后者。

其實,能源央企的混合所有制改革“由來已久”。從2005年的“非公經濟36條”,到2010年5月的《國務院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再到今年3月25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國六條”。在西氣東輸的管線設計上,中石油已經引進了很多社會資本。

中國石油大學工商管理學院副院長郭海濤告訴《中國經濟信息》記者,“這次開放與以往有所不同,一是混合所有制是中央推出的新舉措,國有企業會認真貫徹執行,二是國有企業經過近十幾年的經營,規范程度大大增強了,尤其是像石油石化這些企業,長期受到媒體和社會的監督,對自身信譽的看重程度大大提高,也對混合所有制改革提供了一個好的條件?!?/p>

混合所有制改革在此時加速推進,主要有兩方面的原因。郭海濤認為,一方面是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大力發展混合所有制,這是一個大的政治背景。央企推出這些措施既響應了政策,又回饋了社會呼聲。第二方面是,對于兩大石油公司而言,長期以來通過產業鏈優勢及強勢收購,已經居于壟斷地位。在這種情況下,引進民資發展混合所有制,有利于提高治理水平提升效率。

所以,石油央企們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已成大勢所趨,“而對于民資來說,也成就了一個進入這一未經充分競爭行業的機遇”,郭海濤說。

壟斷成民資最大障礙

參與混合所有制有兩個風險,一種是行業本身的風險,這是任何市場主體都必須要面對的。另一種則是所有制、政策帶來的人為風險,民資需要對抗的主要是這種風險。

根據全國工商聯的《2012中國民營企業調研分析報告》,民營企業500強中,38.8%的企業認為壟斷行業企業對新進入者有較大抵觸,33.4%的企業認為壟斷行業門檻較高。當國家為民企推開了“政策門”后,民資卻又遇上壟斷這道“玻璃門”,使得政策執行不暢。

在本輪中石化的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其對外公布的油品銷售板塊要求民資持股比例不超30%。對此,娃哈哈集團董事長宗慶后說,“混合所有制是資源分配市場起到決定性作用。若民營企業參股比例少于30%,等于送錢給國有企業?!?/p>

根據全國工商聯在2013年9月6日的“民間資本政策措施落實評估報告”顯示,民營企業在市場準入方面受到行業壟斷制約,部分實施細則不具體,操作性不強或門檻設置過高,實踐中很難落實。

雖然,政府鼓勵民資進入壟斷行業,但一些大型國有企業的壟斷程度較高,改革會觸及利益群體,所以政策執行難度大?!笆I域的壟斷體制是個歷史問題,而混合所有制對于打破壟斷必然有一定的作用,但是有限的。要打破壟斷只能再造產業組織,使中石油、中石化都成為競爭主體,而這需要時間。”郭海濤說。

但民營企業要想借這股“東風”也不是完全沒有可能。郭海濤說:“首先民營企業要在參與過程中嚴格遵循已有的相關法律和程序,其次,在保護商業機密的前提下,盡可能的將不需要保密的合作信息透明化,以獲取媒體和社會對這一過程的監督,最后,認真與政府有關部門溝通,保持交流通暢和理解?!?/p>

政策多變仍困擾民資

目前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是在現行體制下進行的,是政策推動型?!霸谶@樣的情況下,國企必須要去合作,民資則沒有其他可選擇對象,這種合作的不可選擇性是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最大問題所在。”郭海濤說。這樣的硬生生結合,在政策不穩定性時,也必將給民資帶來一定風險。

由于政策變化導致的民資遭受損失的案例早已有之。中油泰富集團董事長胡玉興被稱為江蘇石油大王,鼎盛時期這個純純的張家港民營石油企業,在張家港地盤比肩中石油,超越中石化。他甚至有將中油泰富做成長三角成品油業務的第一品牌的夢想。但由于政策改變以及隨之而來的行業壟斷等,其發展一度受阻。

中國人民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副院長許光建認為,確立一個穩定的政策、法律、法規環境,給予民營企業長期穩定的預期,是吸引民間資本入場的關鍵。

上海交大安泰經濟與管理學院講師施浩認為,要平衡各方利益,需要依靠立法約束石油央企通過其行政權力尋租的行為;依靠立法來保護私人投資者在石油領域投資的利益;依靠立法來建立對政府和各種投資者在石油領域合法獲利的有效監督,從而保證公眾的利益。從投資的角度講,降低投資風險最好的保障機制同樣是法律。

篇2

關鍵詞:國有資產;國有資產管理;國有資產監管

中圖分類號:F123.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3890(2016)05-0044-07

一、國有資產監管體制的演變

(一)國有資產監管體制改革概述

國有資產監管是指,在市場經濟社會,政府為了彌補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對國有資產領域所采取的有別于傳統政府干預行為的相對獨立的主動干預和控制活動[1]。國有資產監管是國家對國有資產的形成、使用和資產產權轉移處置的整個過程所進行的監管,包括監管模式的確定、監管機構的設置、職能權限的劃分及制定的制度、法規、條例的總和等。我國的國有資產監管體制形成于集中直接管控的經濟管理體制,并隨著國有企業的改革和制度創新的演變而不斷的調整,其中經歷了以“放權讓利”為標志的改革階段(1979―1984年)、“兩權分離、政企分開”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的階段(1984―1987年)、國有資產監管體制初建形成階段(1988―1997年)、國有資產監管權分散行使的階段(1998―2002年),直到2003年國資委的建立,標志著國有資產監管體制進入了以構建國有資產出資人代表為主的創新階段。

從國有資產監管體制形成和發展的路徑來看,在2003年以前,我國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主要有以下幾個特征:一是沒有明確的國有企業出資人,無論管理和監督的權利歸屬于政府主管部門,或者是屬于專職的國有資產管理局等部門,都沒在具體的體制予以確認。二是對國有企業的監管體制并未真正的建立,國有企業的監管也僅停留在國有企業的經營層面。三是監管效果體現在政企合一,以行政手段為主,多個行政部門共同管理,注重資產實物化管理,國有企業產權單一,且固化難以流動。總的說來,我國國有資產監管體制的演變是伴隨著中國經濟體制的變革不斷進行完善和發展。從計劃經濟時期的直接管理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時期的間接管理,監管體制經歷了從多頭管理到趨于集中管理、從行政化管理到趨于市場化管理、從干預日常經營管理到重在發揮出資人職能管理、從習慣人治管理到趨向依法管理的轉變,這種演進路徑大致脈絡可以歸納為“從管理到監管”的體制演變。

(二)以管企業為主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

黨的十六大明確提出:“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2003年3月,國務院正式成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2005年5月國務院頒布《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時條例》規定國資委代表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資格,對國有企業資產具有監管職責,不承擔社會公共管理職能。這些標志著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體系得以確立,國有產權轉讓監管有了明確的監管主體,并且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了該主體的監管職能,明確了這一國有資產監管體制以管企業國有資產為主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該體制體現的關鍵核心內容是“管”,是一種“管資產、管人、管事”相結合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

以“管企業為主”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明確了政府以出資方式管理國有企業,在解決政企不分、國有企業多頭管理、“九龍治水”等方面邁出了一大步,為國有企業成為獨立市場主體奠定了體制基礎[2]。解決了國有資產所有者主體長期缺位的問題,國有資產所有權主體的明確保證了國家對企業人、事、資管理的統一,對國有資產強調保值增值的管理,提高了管理的效率。但是,這種著重全面統一管理,側重 “管理”的監管體制模式不同程度上對國有企業的活力形成了一定的制約,國資監管機構在實施監管過程中既當“婆婆”(監管人)又當“老板”(股東),對企業的人、事、資產等事項事無巨細,無所不管。因對企業日常經營干預過多,作為國有企業的經營管理層對企業日常經營事項的決策受到限制,企業獨立經營自難以真正保障,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企業本身的創新活力和管理人員的積極性。國有企業首先是企業,是獨立的市場經營主體,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責任能力從事市場的經濟活動。目前國資監管機構,集婆婆”和“老板”于一身的角色,以多具行政化的管理方式,直接管理企業,為干預企業日常經營活動提供了體制通道,使政府監管者、出資人代表、企業的邊界難以劃清。這使得政府監管效率下降,出資人代表政企關系搖擺,企業自主經營能力和市場競爭力受到制約。可見,此時的 “監管體制”非彼時的“監管體制”,進一步深化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推進政府監管職能與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能分離;推進具有行政化管理體制模式向適應市場化的管理體制轉變;廓清政府、國有出資人代表、國有企業的邊界,是實現從“管理體制”到“監管體制”轉變的根本所在。

(三)當前國有資產交易管理體制特點

1. 縱向分級監管。目前國有企業的交易流轉實行企業國有產權歸屬國家統一所有,中央和地方各負其責的分工監管形式,中央和地方分別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所有者權利,履行出資人職責。在地方,具有國有企業監管權的職能機構并非完全和中央層級的機構垂直對接,甚至在有些地方的國有資產監管范圍更廣于中央。目前,對國有企業的監管,中央和地方的分工是國務院授權國資委監管負責112家中央企業及下屬企業,地方省、市級國資委負責監管所屬地方企業。盡管現行的法律規定上并未承認地方政府是國有企業資產的最終所有權人,但地方政府實際上掌握著國有企業的運營權、人事權、財產處置權以及受益等財產所有人享有的權能。

2. 橫向分割監管。我國企業國有產權歸全民所有,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國務院國資監管部門(國資委、財政部等)、省級國資監管部門(國資委、財政廳等)、市級國資監管部門(國資委、財政局等)分級履行出資人職責,因此,國務院國資監管部門、省級國資監管部門、市級國資監管部門是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的監管主體[3]。目前國資委負責監管112家中央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流轉,財政部負責監管79個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及下屬的7 000余家國有企業的國有資產交易流轉①,中央金融類國有資產主要是由財政部委托匯金金融控股公司作為出資人代表對國有控股或參股的金融企業持股,國土資源部負責監管礦產、土地、河流等自然資源類的國有資產交易流轉,還有一些文化類經營性國有資產由文化部門負責監管,但是這些監管的范圍又不是絕對的涇渭分明的。例如,隨著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推進,因企業間相互參股而引起的企業產權結構調整、投資主體多元化等企業制度改革創新,很多原有的工業企業的經營和投資領域也將更多的進行融合和涉足金融領域。另外,司法、審計、工商行政、統計、勞動保障、環保等部門從不同側面對包括國有資產交易流轉在內的全社會經濟活動進行管理、監督。

3. 監管主體與交易主體“政企合一”。國資委作為國務院直屬特設機構,既可以成為民事主體,又可以作為行政主體行使國家公權力,在監管主體和交易主體資格上存在交又和重疊的現象。現實中,國資委作為政府特設機構,具有政府監管者的職能,對國有資產交易流轉規范性及產權市場的運作合規性進行監管,同時,它又是國有產權交易主體,對國有資產交易事項具有審批權、決策權。這就形成了國有資產交易流轉的監管主體與決策主體合二為一的現象,即政府既充當交易的監管者,又是交易的決策者,“交易監管與交易決策不分”,既是“婆婆”,又是 “老板”。政府在行使國有企業管理職能的同時,也行使國有資產的產權交易流轉的監管職能,很多政府部門習慣于雙重管理職能的特殊權利,不分權責界限的對企業的產權進行處置和決策權進行干預。各部門對國有資產交易流轉的監督實施分割管理,權力責任不清。對于企業產權的轉讓和處置,政府不同程度的介入或全程介入,而在承擔企業的產權交易流轉監督責任方面則互相推諉,嚴重影響了企業經營效率和國有企業交易流轉的監管效果。

(四)以管資本為主的國有資產監管體制

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有資產監管,是十八屆三中全會對國有資產監管提出的要求,為加強和完善國有資產監管體制和機制指明了方向。建立科學有效的國有資產監管體制,是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重要環節。目前國有企業已經進入了資產資本化、股權多元化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和創新階段。全國國有企業改制面達78%,中央企業及其所屬子企業改制面從2003年的30%提高到2014年的85%以上。截至2014年末,國有控股上市公司達1 075家,其中,中央企業控股的上市公司376家,占中央企業資產總額的54.9%、凈資產的49.5%、營業收入的59.8%、利潤總額的65.7%[4]。國有資產監管機構要準確把握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定位,科學界定國有資產出資人監管的邊界,建立監管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實現以管企業為主向以管資本為主的轉變[5]。如何從“管人、管事、管資產”實現“管資本”的監管職能的轉變,是賦予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這樣的專業平臺的職責和目標。該平臺的建立,意味著在國企的管理結構中,增加了一個層級,其相應的監管理模式也發生了轉變,即從原來的“國資委-國企”變為“國資委-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國企”。與先前國資委既當出資人又履行監管職責的模式相比,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對于企業的經營和管理的行為更加適應市場化運作要求,治理結構更加符合現代企業產權制度基本規范、更能避免行政化干預企業的傾向,這對于以前國資委進行國有企業監管過程中“管的過多、管的寬泛、管的不到位”現象都是一個很好的改進。

“管資本”的另一思路體現于“以市場公允價格處置企業資產,實現國有資本形態轉換,變現的國有資本用于更需要的領域和行業”[2]。這意味著未來更多的國有資產可以轉讓、出售,政府以所得資金償還債務或者填補社會保障體系欠賬。這就需要更加強化國有企業資產交易環節的監管職能,通過政府職能轉變和國有企業監管體制的改革提高監管的效率和效果。在這種情形下,國有企業資產管理體制將真正的實現從“管理”到“監管”的模式轉變。

二、當前國有資產交易流轉監管存在的問題

(一)監管制度問題

1. 缺乏統一的國有資產交易流轉監管制度。從我國國有資產監管的基本情況看,目前仍是一級政府一級財政,一級財政一級投資,一級投資一級監管,即實行的是“國家所有,分級管理”的國有資產監管體制。我國現代意義上的國有資產監管制度體系尚未形成,主要表現在:一是在概念界定和認識上,理論界和實業界通常將監督與監管混為一談,想當然的認為國有資產監管就是國資委的出資人監督,或將國資委的出資人監督職能視為社會公共管理職能的監督;二是財政部門或其他政府主管部門對于國有資產的職能如何設置、如何履行監管責任沒有明確統一的規定;三是國有產權交易的監管實行多頭監管,部門之間監管權能的邊界以及橫向協調機制等缺乏制度安排,容易產生監管執行上的沖突和協調上的不便,往往導致監管責任的缺失,甚至造成國有資產流失。

2. 國有資產交易流轉監管法律制度不健全。盡管《企業國有資產法》和《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中都設置了國有資產交易監管相關法律規定,然而,關于針對國有資產交易流轉的監管,迄今為止還沒有國家一級的法律法規加以明確規定。目前,我國有資產交易流轉所面臨的一個突出問題就是立法體系滯后,現有法律效力層級低,適應新體制要求的法律法規短缺,沒有完整的國有資產監管法規體系來調整國有資產交易流轉關系、規范國有資產產權轉讓,使國有資產的交易流轉監管缺少必要的依據。例如,《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只是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的行政規章,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法律,甚至是行政法規也談不上,效力層次較低,自然權威性差。

3. 國有資產交易評估制度存在疏漏。按照法定程序規定,國有資產進行交易流轉時,需要對擬交易的國有資產委托評估,并辦理相關核準或備案手續。根據我國現行有關法律規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價格應當以具有相關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報告為參考依據。但在實踐中,往往因為國有資產交易評估機制不完善,使得擬交易的國有資產價格被低評或者相關資產漏評現象常有發生。另外,因為國有資產評估機構所提供的評估服務為有償行為,在接受委托評估任務過程中,與擬轉讓的國有資產為載體的相關利益人的形成了權利義務關系。這些利益相關者主要包括委托人、被評估單位甚至是潛在的資產購買人,因為有償服務就意味著利益,因為利益的驅使,會客觀上對于評估機構的獨立、公正和客觀開展評估工作產生一定的影響。實踐中,因執業注冊資產評估師職業道德缺乏或專業勝任能力較差,導致評估不規范、不客觀、不科學,使得被評估的資產大幅“縮水”,給受讓人低價取得國有產權,獲取暴利提供了可乘之機,造成了國有資產在交易流轉環節的流失。

(二)監管程序問題

監管程序是指政府實行監管所必經的步驟、實行標準、法律法規適用,包括批準、決定、審核、備案的步驟等程序性要求。我國國有資產交易流轉監管程序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有:

1. 監管程序設計不當。監管程序不當是政府在設計監管制度時沒有按照目標的要求設計適當的步驟和標準,即監管程序設計不符合監管目的,表現為步驟不細致和方法不周全。例如,《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列明轉讓資產要有轉讓批準的文件,一般是上級政府的批準和決定轉讓決議,或者有轉讓企業的轉讓申請書,但在《辦法》中沒有說明決定和批準要經過什么程序、依據什么方法,法律也沒有規定批準需要嚴格論證合法合理性。

2. 審批權限劃分不夠清晰。國有資產交易流轉的審批權限問題,總體原則是由政府審批,分中央政府、省級和地市級三級政府,中央企業集團公司審批三級以下企業產權的流轉,集團及集團以下二級企業控制權發生變動的,則由集團企業本級政府審批決定?,F行的法律制度對于國資部門直接監管企業的層級問題、審批權限劃分等沒有進行明確界定[6]。國有資產監管審批程序層級問題會影響國有資產交易流轉的監管責任的落實及監管效果。

3. 轉讓程序不夠規范。在實踐中,因為國有資產轉讓的監管主體權利義務不匹配,出資人、經營人和監管人的定位不清晰,轉讓的程序不規范的情況時有發生,例如有些國有資產交易并未按規定進場,有的雖然形式上進場,但卻私下通過指定交易對象、訂立陰陽合同(如備忘錄、補充協議)等方式規避國家規定,導致國有資產大量流失。

4. 轉讓過程不夠透明。以公開透明、公平公正的方式進行國有資產交易流轉是實現國有資產轉讓有效監管的重要條件。在國有企業合并分立、開展重大投資、轉讓重大資產等重大事項中不公開透明,這導致了在國有產權交易流轉過程中出現資產評估不實、虛構虛增成本、違規審批、隱匿轉移、侵占私吞國有資產的違法違紀行為,造成了國有資產的流失[6]。

(三)基礎管理問題

1. 基礎管理缺乏法律規范。對國有產權的界定、登記和糾紛的處理等均屬于國有資產產權基礎管理工作。我國現行的法律體系中,沒有明確的立法條文對產權基礎管理工作進行界定和規范,也未通過法律明確授權相關部門進行法律解釋或制定相關實施細則。

2. 國有產權界定模糊。國有產權的界定是進行產權交易流轉的基礎,不僅是國企改制重組還是國有資產兼并收購都須以明確的產權歸屬和權能界定為前提條件。國有資產流失中很多問題也跟產權界定不清有很大關系。我國現行的產權交易流轉制度中,對于產權的概念沒有形成統一和權威的界定,導致實踐中因產權關系不明產生各種爭議層出不窮,甚至產生了嚴重的刑事案件。

3. 監管責任意識有待提高。國有資產監管部門的監管人員責任意識淡薄,對于國有企業交易流轉監管不到位或者監管流于表面,沒有意識到監管責任的重要性,導致國有資產流失。其主要表現在:一是國資監管部門和產權交易機構的工作人員自身條件不過硬,綜合素質水平較低,對于國有資產交易監管疏于把關,缺少監督意識和責任心,使得交易環節監督有形無實;二是國有資產監管部門領導和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對于企業產權交易決策遲滯或為了工作績效搶進度;三是有些地方政府為了完成工作計劃或為了追求某種形式上的效果,不顧實際情況,生搬硬套的要求企業限定的時間內完成企改制、重組、資產轉讓處置等產權交易行為,將國有企業的改革視為一項政治任務去落實。這樣做的結果,往往會留下一系列的后遺癥,甚至造成不可彌補的國有資產流失。

三、國有資產交易監管體制改革創新的目標

1. 建立“大國資監管體制”。按照“政企分開、政資分開”原則,加快推進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明確國資監管機構功能定位,建立“大國資交易流轉監管體制”?!按髧Y交易流轉監管體制”指的是將國有經營性資產的交易流轉納入集中統一的國有資產監管體制。將國有資產監管的權能交由不同的部門承擔,形成有效的分權與制衡機制。國資委負責制訂國有資產監管規則,通過規劃布局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戰略性地配置國有資本。國有資本經營公司對國有資產進行具體的運營和管理,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通過“大國資”監管體制的建立,覆蓋經營性國有資產,在加強國資委系統建設上形成合力,建立有效的國有資產交易流轉監管機制,在推進國有資產優化配置上打造有效的對接平臺,促使國有經濟飛躍性的發展。

2. 建立“監管”與“運營”分離的國資交易監管體制。按照“決策、執行與監督”分離的原則,適應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新要求,明確國有資產交易流轉監管主體的性質、監管內容及主要職責,建立覆蓋經營性資產在內的,統一高效的國有資產交易流轉監管體制。建立高效統一的監管體制,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所履行的職責是代表政府行使監管職能,這種職能范圍中所擔當的是一個專業的監管角色。如果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履職監管責任的同時,又擔當政府對企業的決策和執行等角色,這種職能上的沖突與職能主體的重疊不僅會影響監管的力度,同時對監管機構會造成職能沖突與角色錯位。從監管成效來看,如果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同時履行對國有企業的決策、執行和監督職能的話,由于這些職能的內在要求必然會產生內部的沖突,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很難在其中尋找到一個恰當的平衡點,進而造成國有資產監管效果的實際根本無法達到目標需求,實現理想的監管效果

3. 從適應資產管理向適應資本監管體制轉變。隨著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推進,國有資產管理方式和管理重點都將發生深刻調整,由原來的管國有資產為主向管國有資本為主轉變。從原來注重資產實物形態向注重資產的價值形態轉變。監管客體形態的變化,必然要求交易流轉監管方式、監管手段和監管制度的相應調整變化。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有資產監管,形成具有不同功能的國有資本投資運營主體。推進國有資本在一般競爭性領域的合理流動與有序進退,提高國有資本配置效率。將國資轉讓的監管要求體現在公司章程中,使公司章程真正成為在法律法規規范下,行使出資人權利的重要手段和基本依據。

4. 從適應國有制監管向多種所有制監管轉變。伴隨著國有資產國企改革的加快,國有資產結構布局戰略調整加大,國有資本內部的調整優化及交易流轉、國有資本與民營資本的交易流轉、國有資本與國外資本的交易流轉,以及股權激勵制度的創新必將快速發展,這為國有資產的交易流轉監管實踐提出了新的要求。對尚未實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國有企業(包括國有獨資企業和集團公司),應盡快建立符合現代企業產權制度和法人治理結構的規范的公司化改造,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核心。通過完善混合所有制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形成企業的內部監督與外部監督相結合的監督管理機制,以適應產權交易國有制間流轉監管向多種所有制間流轉監管轉變。

5. 從重在國內監管向內外結合監管轉變?!笆鍟r期”伴隨我國“一帶一路”國際化戰略實施,我國外向型經濟將迎來快速發展的良好機遇。國有資本“走出去”步伐加快,在規模擴張、兼并重組、海外市場拓展、國際合作等涉及國有資本融合、交易事項必然增多;另一方面,隨著“引進來”戰略的深度發展,我國引入外資、利用外資水平的質量和水平在不斷提升,國有資本與國外資本之間并購轉讓、合資合作等商業往來會日趨頻繁,國有資本與國際資本跨境交易流轉、國有資本與國外資本在國內交易流轉必將成為一種新常態,國有資本交易流轉監管能力必然要適應國際化趨勢的要求。在國際同業監管慣例的了解、人才培訓培養、法律法規建立完善等方面都要打好基礎、做好準備。

6. 由重在保值增值監管向保值增值與功能實現結合監管轉變。推進國有資本向關系國家經濟安全、國民經濟命脈和國計民生重點領域流轉集中,發揮國有經濟引領作用、帶動作用,增強國有經濟活力和市場競爭力,是國有資本存在和自身功能所決定的。國有資本交易流轉實現保值增值是基本要求,而在一定條件下,達成功能的實現更加重要。在現實的操作用,需要建立一套科學客觀的衡量機制和評價標準,使國有資本交易流轉在保值增值和功能實現之間取得平衡或最優的選擇。

7. 由重在程序型監管向程序與戰略結合監管轉變。國有資本交易流轉涉及兩大方面問題,一是誰來決策交易流轉,決策程序是否規范,交易過程是否符合制度要求;二是標的國有資本能否轉讓,對轉讓對象的要求是否明確并符合規定的條件。前者屬于程序性監管職責,后者注重戰略型監管或戰略型審查。伴隨國有資產結構和布局戰略性調整,以國有資本經營為主的經營體制正在形成,國有資本調整整合力度、并購重組力度、交易流轉力度加大,這對交易流轉中的程序監管和戰略監管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從“管理”到“監管”的突破路徑設計

構建一個監管統一、程序規范、運作高效的國有資產交易流轉監管體制,客觀上需要政府、股東(或出資人代表)、交易市場、中介機構、社會媒體各方分工明確、各司其職、協調順暢、規范運作,形成合力監管的體制格局。從國有資產交易流轉監管體制現有模式到目標模式,實現“三突破”。

(一)實現監管體制突破

1. 按照“政企分開、政資分開、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原則,推進國有資產的管理、運營和監督三大部分相互分離,構建三大獨立的責任主體。國有資產交易監管行為有別于政府對國有資產管理運營的干預行為,只有在行政系統內進行權力制衡和政資分開才能有效保持監管機構的相對獨立性,才能更好的能發揮監管的成效。在政企分離、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情況下,國有資產的管理主體、運營主體和監督主體將分別依據權能劃分行使相應的權利,進行權力的分工與制衡,更有效的發揮各自的職能和履行應有的責任。

2. 明確國有資產交易流轉監管主體職責??茖W、合理、合規的界定縱向和橫向國有資產監管機構的權責邊界。首先須明確中央和地方國有資產管轄范圍和邊界,根據中央和地方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各自所擁有的對國有資產監管的權能進行責任劃分,在此基礎上,切實履行監管職責,做到責權利對等和統一。

3. 推進中央與地方分治監管向上下一體化監管轉變,建立縱向“大國資監管體制”,構造一個專業化的政府監管主體。未來的國有資產監管體制必須實現從管國企到管國資的跨越。組建“大國資監管體制”,需要打破縱向分級監管的體制模式,構建隸屬明確、上下一體的國資監管體制。

(二)實現監管范圍突破

1. 推進由重點、局部經營性資產交易監管向全覆蓋經營性資產交易流轉監管轉變,實現由多元監管主體向單一監管主體轉變,構建一個全覆蓋經營性資產交易流轉的監管主體。盡快將地方金融企業國有資產、事業單位投資形成的經營性國有資產、非經營性轉為經營性的國有資產納入監管范圍,統一規劃、統一國資預算編制、統一產權管理與監督,實現經營性國有資產監管的全覆蓋,確保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能的完整。

2. 國有資產交易監管責任的落實,需要從法律上明確主要監管部門的監管職責、權屬邊界,避免多頭監管帶來的責任落空現象。監管主體權責統一,職能明確,并設立監管追責制度,強化監管主體的監管力度和監管執行效果。

3. 增強國有資產交易流轉監管的透明度,促使廣泛的社會監督成為交易流轉監管的重要組成部分。國有資產交易流轉的情況及時向社會通報,設置有效的公開程序和增加公開的透明度,在不泄露國有資產產權商業機密的情況下,公布交易流轉的重要決策事項及流轉執行情況等,便于國有企業職工、股東、債權人、財稅部門等利益相關人和社會媒體等,對于國有資產的交易和流轉情況進行查詢和監督,實現國有資產交易流轉監督的全社會范圍覆蓋。

(三)實現監管制度突破

適應國企改革的新形勢、新要求,加快推進《國有資產交易法》立法進程,提升國有資產交易流轉監管專項法律層級,逐步形成一套較完善的法律法規制度體系。為此,加快推進國有資產交易流轉體制改革,重點應在以下幾方面取得實質性突破:

1. 改革“縱橫分治”的體制格局,建立統一、規范、高效的國有資產交易流轉監管體制。國資委通過組建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形成“統一監管、分散出資”的國資委體系。在新的國資體系中,國資委的身份從既是出資人又是監管者的“雙重”轉向“統一監管”的角色狀態,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承當營利性國企的直接出資人。

2. 加強國有產權監管制度建設。監管主體和交易主體分別進行權責分配與設置,按照各主體不同的功能進行定位,避免監管主體和交易主體重疊和交叉,實行監管主體和交易主體分離,運行獨立,資產交易和資產監管分別在兩個不同的層面展開。加強產權保護法律制度建設,依法保護各所有制權益。

3. 明確產權交易市場的法律地位及在資本市場體系。適時推進產權交易法制定,提升監管的約束力和執行力。要建立科學的國有資產交易監管執行規則和監管程序,堵住由于法律、法規缺位造成的國有資產流轉環節監督缺位而產生的國有資產流失的渠道。完善立法,推進保護國有資產流轉環節監管的相關法規與制度的出臺,為國有資產交易流轉的監管提供依據和執行規范。

五、結論和建議

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完成從“管理”到“監管”變革,是一個漸進的過程,需要體制機制的不斷改革創新。通過前述的分析,得出結論和建議如下。

1. 從“管理”到“監管”的體制轉變,意味著從原國有資產管體制向國有資本監管體制的轉變;意味著集“婆婆”與“老板”為一身的監管主體向專業監管主體的轉變;意味著原注重資產實物形態管理向追求資本價值形態監管的轉變;意味著從注重資產經營、保值增值管理向強化資本運作、功能發揮的監管轉變;意味著從原行政化管理向市場化運作監管的轉變。

2. 對國有資產交易流轉的監管,有體制層面的問題,也有程序層面的問題,體制作用是主要的,監管體制的定位、職能的劃定是決定性因素。我國尚未建立起完整統一的國有資產交易流轉監管制度,國有資產交易流轉監管體制還存在諸多問題,有制度方面的問題,如國有資產交易流轉監管法律制度不健全、轉讓價格評估制度存在疏漏等;也有程序方面的問題,如監管程序不當、程序不公開透明、國有資產交易轉讓程序不規范等;還有基礎管理方面的問題,如管理行為失范,國有產權界定不清、監管主體模糊等。

3. 從“管理”到“監管”的體制變革,需要監管體制、監管范圍、監管制度的“三突破”;需要推進從資產監管向資本監管轉變、從重在國有制間監管向多種所有制間監管轉變、由重在國內流轉監管向國內與國外結合監管轉變、由重在保值增值監管向保值增值與功能實現結合監管轉變、由重在程序型監管向程序與戰略結合監管轉變。

注釋:

①財政部監管的企業主要分為三類:第一類是部屬企業,即中央行政事業單位所屬企業,共有79個部門7000多家企業。第二類是金融類企業。從中央所屬的國有金融企業國資管理上看,主要由財政部代表國家對國有控股或參股的金融企業履行出資人權利和行使涉及資產評估、產權登記、轉讓審批等監管權力。第三類是財務關系在財政部單列的國有企業。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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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盧櫟仁,陳德敏.學習加強企業國有產區交易監管講話體會(之三)――論我國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監管法規和監管體系[J].產權導刊,2014(10):22-25.

[4]王志鋼.混改不宜閃婚 也不能搞拉郎配[J].市場觀察,2014(10):68-69.

篇3

關鍵詞 碳市場政策;多邊界離散選擇;支付意愿;影響因素;企業

中圖分類號X196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2-2104(2017)03-0011-11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7.03.002

氣候變化及應對問題是當今國際社會高度關注的全球性重大問題。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IPCC)第五次評估報告(AR5)證實,人為溫室氣體排放是造成氣候變化的主要原因,而2010年全球新增的人為溫室氣體排放量中,最大的增幅來自能源系統和工業生產領域,貢獻分別占35%和32%[1]。中國政府高度重視氣候變化問題,采取多項措施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為應對氣候變化做出了不懈努力和積極貢獻。在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方面,也在進行著不斷的探索。2011年12月,國務院印發《“十二五”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工作方案》,提出“探索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場”的要求。2013年6月,中國碳排放嘟灰資諧∈緣閆舳,涵蓋了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慶市、廣東省、湖北省和深圳市等7個省市。2015年9月,中國和美國發表《氣候變化聯合聲明》,中國宣布計劃于2017年啟動全國碳排放交易體系,預計將涉及石化、化工、建材、鋼鐵、有色、造紙、電力、航空等重點排放行業。

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建立,本質上是考慮了企業CO2排放的負外部性,將其成本內部化,以減小企業經濟活動對于環境的影響。即碳市場給企業的碳排放設置了成本,直接體現為企業能源消耗成本的增加。全面了解受眾的感知,探索其行為規律,是政策有效制定和落實的重要保證[2]。作為碳市場政策最直接的相關者和執行者,企業對于全國碳市場的建立時間和控制程度上有著怎樣的預期,對于能源價格提高的接受程度是怎樣的,對于碳市場中碳信用的支付意愿是多少,以及影響企業接受程度的因素有哪些,這些問題的解決可以為碳市場政策的制定和完善,以及全國碳市場的順利建立和有效運行提供理論基礎與政策建議。

1氣候政策相關的支付意愿研究

意愿調查法(Contingent Valuation Methods)被廣泛應用于估算人們對于環境質量改善的支付意愿(willingness to pay,WTP)或是對于環境損害和污染的受償意愿(willingness to accept,WTA)[3-5]。

國外有較多研究運用意愿調查法評估了人們對于氣候政策相關的支付意愿。Kotchen et al[6]研究發現美國居民愿意每年支付79―89美元以實現在2020年前將家庭溫室氣體排放降低17%。Lee and Heo[7]研究發現韓國居民愿意為可再生能源發電每月多支付321美元。Loureiro et al[8]研究發現西班牙居民愿意在交通出行中,為使用低溫室氣體排放的燃料每1 000 km多支付5.52歐元。

孫雨薇等:碳市場政策下企業對碳信用的支付意愿及影響因素研究中國人口?資源與環境2017年第3期國內對于氣候政策相關的支付意愿的研究存在一定的滯后性,但也在逐漸豐富。曾賢剛[9]通過對南寧市、九江市、重慶市和北京市四個城市的研究發現,城鎮居民愿意為全球CO2減排的支付意愿隨著減排力度的增加而提高,且受到不同的CO2減排成本分配方案的影響。段紅霞 等[10]通過對北京、上海、山東、福建4個省市公眾對于碳減排的支付意愿研究發現,被調查者愿意平均每年支付201.86元人民幣。Yang et al[11]研究發現55%的蘇州居民拒絕為CO2減排支付費用,居民的支付意愿隨著CO2減排比例的增加而增加。Guo et al[12]研究了北京居民對于使用可再生能源發電的支付意愿,半數的受訪者愿意為綠色電力每月支付2.7―3.3美元。Zhou and Bukenya[13]發現南京居民對于節能空調的支付意愿,受節能標識信息有效性的影響。Liu et al[14]研究了中國企業可接受的由于市場激勵型氣候政策導致的能源價格的提高比例為8.8%,并比較了鋼鐵、水泥和化工行業對于碳價的支付意愿的差別。

從目前國內的相關文獻來看,我國對于氣候政策相關支付意愿的研究大多集中在個人層面,且大多僅在一個或有限幾個省市范圍內,考察人們對于CO2減排、清潔或可再生能源、低碳節能產品等的支付意愿以及影響因素。在企業層面,研究企業對于碳市場政策支付意愿的研究相對較少。因此,本研究以企業為研究對象,在全國范圍內,根據“是否涉及碳試點政策”劃分企業,對比不同類型的企業對于能源價格提高以及碳市場中碳信用的支付意愿,并分析其影響因素,探索企業對碳市場政策的響應規律。

2研究方法

2.1企業對于能源價格提高接受程度的估算模型

根據Wang[15]對于意愿調查法的描述,由于價值評估固有的不確定性,被調查者對于商品或非商品市場及服務的支付意愿通常滿足一個分布,而非某個單一確定的值。因此,本研究采用了Wang and He[16]提出的利用多邊界離散選擇數據估算個體價值評估分布的方法,通過極大似然估計,估算企業對于能源價格的接受程度,并參考了Liu et al[14]對于此方法的應用。調查企業支付意愿時,采用多邊界離散選擇的方式,讓企業針對給定的一系列按順序排列并逐漸上升的能源價格提高比例的閾值(從0.1%至100%),分別選擇其接受程度情況,從“完全不接受”到“完全能接受”五個選項,分別用1至5來表示。獲取企業支付意愿的多邊界離散選擇數據后,采用如下模型進行估算。

假設企業i可以接受的由于全國碳市場建立而導致的能源價格提高比例是Vi,Vi是一個滿足累積分布函數(cumulative distribution function)為F(r)的隨機變量。Vi的平均值為μi,標準差為σi,則接受程度的公式可寫為:

其中,σi是一個均值為0的隨機項。對于一個給定的能源價格提高比例的閾值rij,企業可以接受此比例的可能性為Pij,其公式為:

其中,i代表不同的企業;j代表能源價格提高比例的不同閾值,共15個;rij是自變量;Pij是取值介于0和1之間的連續變量,反映企業i在能源價格提高比例為j時候的接受程度情況,其值可通過將多邊界離散選擇的結果轉化為可能性的數值結果而獲得。這樣,對于每個企業,可以用以下的公式進行估算:

其中,λi是誤差項,其平均值為0,標準差為δi,δi對于某個企業來說是個常數,但是不同企業的δi是不同的。

至此,問題轉變為根據公式(4)估算μi與σi,它們的取值與企業自身的特征有關。為估算出每個企業的結果,假設λi服從正態分布,即:

其中,(?)是標準正態分布函數;(?)是正態分布的概率密度函數;因為服從正態分布,δ對于估算沒有影響。通過求對數似然函數(5)的最大值,可以估算出每個企業i可以接受的能源價格提高比例Vi的平均值μi和標準差σi。

2.2接受程度影響因素的計量分析模型

企業i可以接受的由于全國碳市場建立而導致的能源價格的提高比例是Vi,根據公式(5)估算出Vi的平均值μi后,以μi橐蟣淞??梢詷嫿ǘ嘣€性回歸模型分析企業對能源價格提高接受程度的影響因素,探究企業的行為規律。

2.2.1影響因素分析框架

本研究借鑒Liu et al[17]和楊東寧 等[18]對于企業環境管理驅動機制的研究,將可能影響企業對于能源價格提高接受程度的因素分為兩類:外部壓力和企業內部驅動力。企業接受程度影響因素的回歸分析框架如圖1所示。

制度理論(Institutional theory)被廣泛用來解釋企業的環境行為,分析社會、政策等方面的外部壓力對于企業的影響[19―21]。Liu et al[17]認為,在社會政治領域中,政府政策、社會壓力以及來自特殊利益相關者的訴求與期望,往往是企業行為的決定性因素;而競爭者、供給者以及消費者,通常是企業行為的影響性因素。Liu et al[22]的研究表明,能源價格水平會顯著地影響企業的節能減排行為。Groot et al[23]認為市場競爭會影響企業的環境策略。Christmann and Taylor[24]指出,中國政府的環境政策在不同省份的實施情況不同,所以應該考慮地區的差異。段紅霞 等[10]研究發現,氣候政策的支付意愿在不同人群和不同區域之間存在顯著的差異,據此本研究假設,位于七個碳市場試點省市的企業,應該會相比于其他的企業感受到更多的碳減排壓力。根據以上的分析,本研究納入了三個反映企業外部壓力的變量:能源價格壓力、競爭壓力以及是否處于碳試點省市。

但是,制度理論無法解釋為何面對相同的外部壓力,企業會采取不同的行為[25]。理理論(Theory of reasoned action)[26]和計劃行為理論(Theory of planned behavior)[27]認為,態度、主觀規范和感知行為控制會影響個體的行為,人在進行某一行為前會綜合考慮各種信息來衡量行為的意義與后果,作出對自己有利的選擇。因此,除了外部壓力,還需要考慮企業自身的情況以及企業對于外部壓力的感知情況。楊東寧 等[18]認為,企業在態度導向、認識和行為等方面的“內部驅動力”,包括管理高層的意愿、企業雇員的反應和組織慣性等,會對企業的決策和行為產生重要的影響。Suk et al [28]認為,企業的節能減排潛力越大,企業就會有更大的自由度采取措施緩解氣候政策帶來的成本增加。因此,本研究納入了五個反映企業內部驅動力的變量:企業對節能減排技術改造項目的投資、對碳減排技術的了解程度、對碳市場制度的了解程度、碳減排潛力以及對于全國碳市場政策的預期。企業對于節能減排的投資越大,表明企業對于提高能源效率和環境管理的意愿越大,其對于能源價格提高的接受程度可能會越高。企業對于碳減排技術、碳市場制度越了解,則會有可能更有效、更大程度地采取行動,降低能源價格提高給企業帶來的不利。同樣,企業碳減排潛力越大,應該會越有空間通過自身的減排應對能源價格的提高。面對即將到來的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不同的企業對于碳市場到來的時間以及控制程度,有著不同的預期。Gunningham et al[29]認為企業對于外界壓力的感知會對企業的行為產生影響,據此本研究假設企業對于全國碳市場的不同預期,會影響企業對于能源價格提高的接受程度。

由于調研的樣本大部分為私有民營企業,所以控制變量中,并未考慮所有制的影響。本研究納入了行業類別和規模這兩個控制變量,反映企業的特征。

2.2.2變量處理與賦值

回歸分析中,因變量是企業可以接受的能源價格提高比例V,其平均值μ可由公式(5)估算出。有關回歸分析中自變量的名稱、符號表示、描述以及取值情況見表1。

2.2.3企業接受程度的計量經濟學模型

描述企業可接受的能源價格提高比例及其影響因素關系的多元線性回歸模型可以表示如下:

其中,βi表示待估算的系擔β0是常數,ε表示隨機誤差,代表了研究的不確定性。

2.3企業對于碳信用支付意愿的估算模型

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立中的一個重要問題是碳信用價格的確定。全國碳市場的建立,本質上是將CO2排放的外部性內部化,即給企業的CO2排放設置了成本,具體反映為企業能源價格的提高。因此可以根據企業可以接受的由于全國碳市場建立而導致的能源價格的提高比例,來間接估算出企業愿意為其CO2排放支付的價

格[14],即企業對于碳市場中碳信用的支付意愿。本研究借鑒了Liu et al[14]的方法,用企業可接受的能源價格提高比例V的平均值Vmean,來估算企業對于碳信用的支付意愿WTP,兩者之間的關系見公式(7),其中t代表企業消耗的能源種類:

其中,Vmean通過公式(5)獲取,企業消耗的能源種類t及其占總能耗的比例從問卷調研中獲取,能源價格和排放因子通過文獻調研獲取。

2.4問卷調研

2.4.1問卷設計與樣本收集

根據本研究的對象和目的,以及上文中的估算模型和計量分析模型中的數據要求,設計調查問卷,問卷由三個部分組成。第一部分是企業的基本情況,用以衡量不同企業的特征。第二部分是企業對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政策的預期。從碳市場試點省市的建設經驗來看,碳市場的建立并非易事,因此全國碳市場的建立在時間和控制程度上都需要一個過程,并不能實現在短期內納入所有的行業部門和所有的企業。因此第二部分分別從時間和程度上,衡量企業對于全國碳市場政策的預期。第三部分是企業支付意愿?;谇捌诘念A調研經驗,大部分企業對于“碳信用”、“碳權”的價格沒有明確的概念,因此本研究通過衡量企業能夠接受的由于全國碳市場建立而導致的能源價格提高的比例,轉化為企業對全國碳市場中碳信用的支付意愿。

由于本研究的調研對象為企業,實地調研企業具有一定的難度,且較難保證問卷收集的效率。由于難度限制及時間限制,本研究選擇了網絡調研的方式,自2016年1月中旬至2016年4月中旬,本研究通過專業網絡調研機構對全國29個省市不同行業類別和規模的企業發放問卷1 884份,經過調研機構系統陷阱題與邏輯陷阱題等質量控制體系的排查,回收信息完整問卷599份;經過人工排查,進一步剔除填寫存在邏輯錯誤問卷29份,剩余有效問卷數量570份。

本研究的網絡調研中,填寫人員指定為企業中高層管理人員及節能環保相關管理人員,以保證問卷信息填寫的質量,且可以認為其認知、觀點和態度能夠代表其所在企業的情況。其中,來自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試點七個省市(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慶市、廣東省、湖北省和深圳市)的問卷量為292份,來自非碳市場試點省市的問卷量為278份;來自碳市場試點企業的問卷量為160份,來自非碳市場試點企業的問卷量為410份。

2.4.2問卷質量檢驗

問卷的質量檢驗是進行問卷分析的前提,也是問卷分析科學性和有效性的重要保證,通常包括信度檢驗(reliability test)和效度檢驗(validity test)。

問卷信度是指問卷的可信程度,用來檢驗針對量表同一組問題不同回答結果之間的可靠性和穩定性,即同一組問題是否測量了同一個概念,通常通過Cronbach’s α系數來評價[30]。一般認為,Cronbach’s α系數在0.7以上都是可接受的。利用SPSS 20.0對本研究調查問卷的信度進行檢驗,利用Cronbach’s α系數來表征問卷信度,有關調查問卷的總體及企業的支付意愿二個維度的信度檢驗結果見表2??梢姡瑢τ趩柧砜傮w而言,所考慮的所有變量的Cronbach’s α系數為0.858,即問卷總體信度良好;對于衡量企業的支付意愿的量表,其Cronbach’s α系數為0.943,表現出極佳的信度。

問卷效度是指問卷測量值和真實值的接近程度,用于反映問卷對測量的內容和行為反應的有效程度。問卷效度分析通常采用主成分分析法(principle component analysis),通過KMO檢驗和Bartlett檢驗來評價。一般認為,KMO值在0.7以上是可以接受的;Bartlett檢驗的顯著性P

3結果與分析

3.1調查企業樣本分布情況

根據調查問卷,統計調研的樣本企業在行業類型、所有制類型、員工規模、所在省市以及是否為碳試點企業等方面的分布情況,如表4所示。

樣本企業的行業類別中,制造業(樣本量268)占47.0%,電力/熱力(樣本量42)占7.4%,其他(樣本量260)占45.6%。

從所有制類型來看,樣本企業中最多的是私有民營企業,共350家,占61.4%;其次是國有企業,共117家,占20.5%;集體所有制企業有36家,占6.3%;外商獨資企業和中外合資企業共67家,占11.8%。可見本次調研的樣本企業中,私有民營企業占據一大半以上,因此本研究的回歸分析模型中,并未考慮所有制的影響。

企業大小可以通過員工規模來反映,其中500人以下的企業共287家,占50.4%;500―1 000人的企業共124家,占21.8%;1 000人以上的企業共159家,共27.9%。可見本次調研的樣本企業中,小型企業占一半以上。

從樣本企業所在的省市來看,來自碳試點七個省市(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慶市、廣東省、湖北省和深圳市)的企I共292家,占樣本總體的51.2%;來自非試點省市的企業共278家,占樣本總體的48.8%。

對于碳試點的省市,并非所有的企業都被納入試點碳市場;同時,對于非碳試點的省市,調研發現,有的省市的企業存在在國家交易平臺上完成自愿減排交易的情況,例如浙江省杭州市等。本研究的調查問卷中針對此種情況設置題項詢問企業“是否為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試點納入企業,參與碳排放權交易”。按照企業“是否加入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將企業分為兩類,即碳試點企業和非碳試點企業。調研樣本中碳試點企業共160家,占28.1%;非碳試點企業共410家,占71.9%。

3.2企業能源利用情況

企業當前的能源利用情況,會對企業對于能源價格提高的接受程度產生一定的影響。對于本次調研的570家

企業,有403家企業完整地反映了其能源消耗的種類及所占總能耗的比例。

按照企業“是否屬于碳試點省市”,將企業分為兩類,即碳試點省市的企業(樣本量215)和非碳試點省市的企業(樣本量188)。 對于碳試點的省市,并非所有的企業都被納入試點碳市場;同時,對于非碳試點的省市,調研發現,有的省市的企業自愿加入試點碳市場。因此,按照企業“是否加入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將企業分為兩類,即碳試點企業(樣本量116)和非碳試點企業(樣本量287)。圖2反映了不同類型企業的能源消耗結構情況。

調研發現,企業消耗的主要能源種類是電、煤、油、天然氣和蒸汽,這五種能源種類的消耗總量占總能耗的97%以上。從圖2可看出,能源消耗中電所占的比例最高。對于被調研企業的總體(樣本量403),電的消耗占總能耗比例的平均值是62.8%;其次是油的消耗,占總能耗比例的平均值是12.3%;煤、天然氣和蒸汽的消耗占總能耗的平均值分別為9.8%,7.7%和5.1%。另外,不同類型企業的能源消耗結構基本相似。

圖3顯示了不同類型的企業2015年能源消耗成本占銷售收入的比例情況。對于被調研企業的總體(樣本量570),44.0%的企業能源強度在10%以下,76.5%的企業能源強度在20%以下,僅有6.0%的企業能源強度在50%以上。不同類型的企業,能源強度的差異不大。對于每一種類型的企業,能源強度在20%以下的比例均超過70.0%。能源強度超過50%的企業占比中,非碳試點省市的企業和非碳試點企業的比例略高于企業總體的平均值,比例分別為7.6%和6.6%。

3.3企業可接受的能源價格提高比例

首先將企業多邊界離散選擇的數據轉化為概率數值:分值從5(完全能接受)到1(完全不接受),對應Pij的值分別為0.999,0.75,0.5,0.25和0.001。然后去除不滿足估算條件的樣本:若企業i的選擇的15個Pij的值均相同,則不能運用最大似然法得到函數(5)的最大值,故將此類企業去除(樣本量15)。之后本研究采用擬牛頓法(Quasi―Newton Methods)的BGFS算法,運用Matlab編程迭代逼近對數似然函數(5)的最大值,求得每個企業i可以接受的由于全國碳市場建立而導致的能源價格提高比例Vi的平均值μi和標準差σi的數值解。

對于滿足估算條件的企業總體(樣本量555),可以接受的能源價格提高比例μ的估算結果的頻率分布直方圖見圖4。

由圖4可以看出,對于被調研企業的總體,對能源價格提高的接受程度大多分布在0―10%的范圍內,其所占的比例超過70%,可接受的能源價格提高比例的最大值為56.6%。對于被調研企業的總體,可接受的能源價格提高比例的平均值是8.3%,中位數是6.1%,其平均值的標準差是8.0%。

σ是企業接受程度的標準差,σi值反映每個企業的不確定性情況。對于被調研企業的總體,σ的平均值是9.8,中位數是7.5,其平均值的標準差是9.1。

為考慮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試點政策對企業能源價格提高接受程度的影響,按照企業“是否屬于碳試點省市”,將企業分為兩類,即碳試點省市的企業(樣本量282)和非碳試點省市的企業(樣本量273);按照企業“是否加入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將企業分為兩類,即碳試點企業(樣本量158)和非碳試點企業(樣本量397)。分別統計以上不同類型的企業可接受的能源價格提高比例的平均值,中位數以及平均值的標準差,對比結果見表5。

由表5可見,碳試點省市的企業可接受的能源價格提高比例的平均值是8.7%,碳試點企業可接受的能源價格提高比例的平均值是10.2%,均高于企業總體接受程度

的平均值。非碳試點省市的企業可接受的能源價格提高比例的平均值是7.8%,非碳試點企業可接受的能源價格提高比例的平均值是7.5%,均低于總體接受程度的平均值。

3.4企業接受程度的影響因素分析

以企業可接受的能源價格提高比例為因變量,根據公式(6),利用Stata軟件,逐步進行多元線性回歸,結果如表6所示。其中模型1僅考慮企業外部壓力因素的影響,模型2在模型1的基礎上,考慮企業內部情況因素的影響,模型3在模型2的基礎上,納入了控制變量,考慮分析框架中所有影響因素的影響。

通過逐步回歸,逐步引入自變量,可以檢驗模型的穩健性。從回歸結果可以看出,三個模型中,變量的顯著性是一致的。企業面臨的外部壓力中,能源價格壓力與企業的接受程度呈顯著負相關的關系,顯著性水平是0.01。企業的內部情況中,企業對于碳減排技術的了解程度與企業的接受程度顯著正相關,顯著性水平是0.05;企業對全

國碳市場達到時間預期中“5年或以上”的選擇與企業的接受程度顯著負相關,顯著性水平是0.05;企業對全國碳市場控制程度的預期中“0.5%―3%”和“大于3%”的選擇與企業的接受程度顯著正相關,顯著性水平分別為0.1和0.01。企業行業類別與規模這兩個控制變量,并未對企業的接受程度產生顯著影響。

分析結果表明,如果企業認為當前的能源價格已經過高,其可以接受的能源價格提高的比例就越低,因此會較難接受由于全國碳市場建立導致的能源價格的提高。企業對于碳減排技術越了解,就越有空間和措施來應對能源價格提高的壓力,因此可以接受的能源價格提高的比例就會越高。企業對碳市場的預期其實反映了企業對碳市場政策的了解程度,以及預期到的全國碳市場帶來的碳減排

的壓力。時間預期越長,表明企業目前尚未采取相應措施,并沒有為全國碳市場的到來做準備,因此對能源價格提高的接受程度較低;程度預期越大,表明企業感受到的減排壓力越大,企業就會傾向于積極尋找并提前采取適當的措施,來應對即將到來的減排壓力,因此對于能源價格提高的接受程度就會相應提高。

3.5企業對于碳信用的支付意愿

根據公式(9),由被調研企業μi的平均值Vmean,估算企業對于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中碳信用的支付意愿WTP。具體估算結果及不同能源種類的能源價格和排放因子的文獻數據來源見表7。其中企業消耗的能源種類選取了電、煤、油、天然氣、蒸汽等五N,根據本研究的調研結果,企業這五種能源種類消耗占總能耗的比例超過97%,因此認為這五種能源種類可以代表企業的能源消耗情況。對于其中的二次能源(電和蒸汽),估算中假設由于全國碳市場建立而導致的其能源價格的提高,全部轉移給了最終的能源用戶。由表7可見,對于估算中納入的555家企業,其可接受的能源價格提高比例的平均值是8.3%,對于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中碳信用的支付意愿是79.6元/t CO2。根據試點碳市場的交易情況,碳信用的成交價格一般在0―100元/t CO2之間。Liu et al[14]通過對中國化工、水泥和鋼鐵三個行業對于能源價格提高接受程度的調查,估算出化工行業對于CO2的支付意愿為83.7元/t CO2,水泥和鋼鐵行業對于CO2的支付意愿大約是40元/t CO2。本文的估算結果具有參照性與可比性。

考慮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試點政策對企業碳信用支付意愿的影響,按照企業“是否屬于碳試點省市”,將企業分為碳試點省市的企業(樣本量282)和非碳試點省市的企業(樣本量273);按照企業“是否加入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將企業分為碳試點企業(樣本量158)和非碳試點企

業(樣本量397)。四類企業對于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中碳信用支付意愿的估算結果對比見表8。

由表8可以看出,不同類型的企業,其對碳市場中碳信用的支付意愿有所不同。碳試點企業對于碳信用的支付意愿最高,為95.9元/t CO2;碳試點省市的企業次之,支付意愿為83.1元/t CO2;非碳試點省市的企業和非碳試點企業的支付意愿相對較低,分別為75.2元/t CO2和72.6元/t CO2。

從對不同類型企業的估算結果來看,碳試點政策影響了企業對于由于全國碳市場建立導致的能源價格提高的接受程度和對于全國碳市場中碳信用的支付意愿。碳試點的企業,由于已經加入了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對于碳市場政策的了解程度最高,相應地對于碳信用也具有最高的支付意愿。同樣,位于碳試點省市的企業,即使未加入到試點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對碳市場政策的接觸和了解與非試點省市的企業相比,會相對較高,也具有較高的支付意愿。而對非碳試點企業來說,碳市場的建立要求企業對其碳排放負責,企業首次面臨這樣的約束,接受程度會相對較低,相應地對碳信用的支付意愿最低。

4結論與建議

本研究運用多邊界離散選擇的方式,在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即將建立的背景下,對比不同類型的企業對于能源價格提高的接受程度以及對于碳市場中碳信用的支付意愿,并分析其影響因素。對于調研的全國范圍內的企業總體來說,可以接受的由于全國碳市場建立而導致的能源價格提高的比例的平均值是8.3%,其中碳試點企業的接

受程度最高,達到10.2%;非碳試點企業的接受程度最低,為7.5%。有關影響企業接受程度的因素分析顯示,企業的接受程度隨著企業能源壓力的增加和對全國碳市場到來時間預期的增加而降低,隨著對碳減排技術了解程度的增加以及對全國碳市場控制程度預期的增加而提高。對于全國碳市場中的碳信用,調研的企業總體購買每噸CO2愿意支付的價格為79.6 元。不同類型的企業對于碳信用的支付意愿有所不同,碳試點企業最高,支付意愿為95.9元/t CO2;碳試點省市的企業次之,支付意愿為83.1元/t CO2;而非碳試點省市的企業以及非碳試點企業相對較低,分別愿意為每噸CO2支付的價格為75.2 元和72.6 元。

根據研究結果,為保障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順利建立和運行,實現有效控制企業的CO2排放,有如下的政策建議:

(1)降低企業用能成本。根據研究結果,若企業感覺目前能源壓力過高,其可接受的能源價格提高的比例就會相對有限,它對于加入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就會持抵觸的態度。為保障全國碳市場的順利建立和有效運行,政府需要采取措施緩解企業的能源價格壓力。例如政府可以適當下調能源價格,以降低企業的用能壓力;對使用可再生能源與清潔能源的企業,政府可以采取補償機制;同時,調研發現企業消耗的能源種類中,電消耗的比例占據一半以上,因此政府可以適當下調工業用電的價格,并通過加快推進電力體制改革,降低企業的用電成本,以直接有效地降低企業的用能成本。

(2)引導與支持企業進行技術創新與升級。本研究顯示,企業對碳減排技術越了解,其對能源價格提高的接受程度就越高。Vielle and Viguier[31]指出,發達國家的企業相比于發展中國家,擁有更加先進的減排技術,因此面對碳市場可能帶來的碳減排的要求,有更強的應對能力和更大的應對空間。對于中國來說,為了使企業有能力應對全國碳市場帶來的減排壓力,一方面,政府應該注重節能減排技術的宣傳與推廣,組織相關技術培訓,以提高企業對于技術的了解程度;另一方面,政府應該加大對企業的技術創新與升級的技術支持和資金支持,以提高企業節能減排的能力,幫助企業以最低成本、最高效率進行節能減排。

(3)加大氣候變化問題的宣傳和教育,提高企業對于碳市場政策的認識和了解。研究結果表明,企業對于試點碳市場的了解和接觸程度不同,對于全國碳市場政策的預期不同,相應地對于由于全國碳市場建立導致的能源價格提高的接受程度,以及對于碳信用的支付意愿也有所差別,其中碳試點省市的企業和已經加入試點碳市場的企業,接受程度和支付意愿均高于其他企業。因此可以認為,政策越明確,推廣程度越高,企業的接受程度也會越高。對于全國碳市場政策,應該對配額總量、分配方法、跨期存儲和借貸等重要問題給予明確說明與界定,便于企業的執行和政府的監察管理。此外,除了預計納入的重點排放行業,應該對其他尚未涉及的行業企業進行氣候變化問題和碳市場政策的宣傳和教育,提高企業的認知水平,以消除企業由于不了解而產生的對碳市場政策的抵觸態度,為以后擴大全國碳市場的范圍做好準備。

(4)合理設定碳價。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立的一個核心問題是交易中碳價的設定。估算結果顯示,不同類型的企業對碳信用的支付意愿有所差別,因此全國碳市場政策應該注重分布的公平性問題,充分考慮不同地區的差異和不同企業的支付能力差別,合理設定碳價,以實現在市場供求機制和價格機制的引導下合理配置減排資源,通過市場機制實現優勝劣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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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6-11-13

作者簡介:孫雨薇,碩士生,主要研究方向為氣候變化經濟。Ema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