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公司并購境內企業的新趨勢及法律規制

時間:2022-07-14 06: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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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公司并購境內企業的新趨勢及法律規制

【摘要】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國外跨國公司并購我國企業從廣度和深度上都得以迅速地發展,其對提高企業的國際競爭力、擴大國際市場的占有率、增強整個國家的經濟實力等方面確實起著積極的作用。但在跨國公司并購過程中存在著許多問題,特別是與并購相配套的法律法規缺失已對我國產業安全、經濟安全以及民族產業的健康成長帶來了一定的負面影響。國外跨國公司并購的規制需要相關法律法規的相互配套,所以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已刻不容緩。

【關鍵詞】跨國公司;并購;法律規制

隨著經濟全球化、經濟一體化的深入和中國加入世貿組織的大背景,論文全球第五次并購浪潮正在迅速蔓延。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美國經濟學家斯蒂格勒曾經說過:縱觀世界上著名的大企業、大公司,幾乎沒有一家不是在某個時候以某種方式通過并購發展起來的。⋯并購是發展的大勢所趨,并購是進入新行業、新市場的首選方式,并購也是進行產業結構轉型的重要手段。跨國并購帶動了國內企業的并購,同時國內企業的并購一定程度上也推動了跨國公司并購。跨國公司的戰略性并購投資對我國來說是一把“雙刃劍”,利用得好,對于發揮規模經濟優勢、增強科技開發能力、降低生產經營成本、提高企業的國際競爭力、擴大國際市場的占有率、增強整個國家的經濟實力等方面確實有著積極的作用;如果利用不好,就會對我國產業安全、經濟安全以及民族產業的健康成長帶來很大的負面影響。目前,我國規范國外跨國公司并購我國企業的立法上還存在許多問題。

一、跨國公司并購境內企業新趨勢

綜合中國從20世紀9O年代初開始的跨國公司并購情況,結合全球經濟形勢,目前,在全球經濟一體化的背景下,跨國公司并購境內企業出現如下趨勢:

(一)跨國公司并購境內企業的發展速度加快,規模不斷擴大。近年來,發生在中國的并購雖不能與發達國家的跨國并購相提并論,但對中國來說,發展規模和速度如此之快確實驚人。2005年前l1個月,全球已經進行了24806宗并購交易,總金額達到了2.06萬億美元;2005到2006年8月份止,并購在中國的發展也是非常迅速的,中國企業的并購金額達到了280億美金的規模,從其發展速度和規模上都創下了歷史新高。

(二)外商獨資企業比例上升,外商在華投資時的“獨資傾向”越來越明顯。1997年前的外商投資企業中,合資企業占主體;1997年,外商獨資企業首次超過合資企業,占據了多數。2003年外商投資企業共4.1萬家,其中外商獨資企業占62%;2004年外商投資企業約4.3萬家,外商獨資企業占70%;2006年外商投資企業約5.6萬家,外商獨資企業占82%。不僅如此,還出現了許多合資企業紛紛轉變為外商獨資企業的現象。如德國漢高、天津漢高都成了外商獨資企業。最近幾年有些外商甚至在并購之后還徹底放棄原有品牌,改用自己的品牌,使得我國企業長期建立起來的品牌影響力消失殆盡。

(三)跨國公司并購境內企業的領域拓寬。2000年以前并購領域以制造業為主,畢業論文包括汽車、化工、醫藥、家電、機械、建材、食品等;2000年以后除制造業外,服務業的跨國公司并購明顯增多,包括金融、電信、商業、房地產、航空運輸、網絡資訊服務、媒體廣告等[2],另外還包括第一產業的礦業,如荷蘭皇家殼牌購買中國石化股票等。這與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后逐漸放寬對服務業的準人條件有很大關系。另外,IT產業的技術進步和金融衍生物的發育也為跨國并購創造了條件。為了增強對中國市場的控制力,提高市場份額,跨國公司收購國內企業的對象已經從零散的單個企業收購轉向行業性收購,從開始時在飲料、化妝品、洗滌劑、彩色膠卷行業大量并購國內企業基本形成寡頭市場的競爭格局后,又向通訊、網絡、軟件、醫藥、橡膠輪胎等行業擴展,以謀求更大范圍開展并購活動。

(四)跨國公司并購國內企業后正逐漸形成市場壟斷地位。如跨國公司的工業總產值占行業產值的比重已從1990年的2.28%上升到現在的35%以上。在輕工、化工、醫藥、機械、電子等行業,跨國公司企業所生產的產品已占據國內1/3以上的市場份額。例如,在感光材料行業,1998年以來,柯達出資3.75億美元,實行全行業并購,迅速獲取了中國市場的較大份額,2003年l0月達又斥巨資收購了樂凱20%的國有股,全面控制國內數碼沖印市場;在移動通訊行業,摩托羅拉、諾基亞和三星等外資企業市場占有率已達到80%以上;在軟飲料行業,可/2I可樂、百氏可樂基本控制了國內大中城市的飲料市場等。跨國公司憑借其技術優勢、品牌優勢和規模經濟優勢,在我國構筑起較高的行業進人壁壘,以便可能把價格提高到完全競爭水平以上,以獲得巨額壟斷利潤。

(五)跨國公司已經走出過去的分散性、隨機性的并購模式,轉向有目的地、有針對性地并購同一地區所有企業或不同地區同一行業的骨干企業。如,香港中策公司開始并購山西太原橡膠廠,隨后的兩年里,先后投資11億元人民幣,與泉州37家國有企業、大連輕工系統101家企業合資。與此同時,

還與杭州橡膠總廠、啤酒廠、電纜廠、低壓電器總廠合資,把國內不同行業的180家企業成批改造成35家合資公司。這些公司均由中策公司控股5l%以上,從而引起了轟動全國的“中策現象”。

(六)跨國公司并購境內企業的地區集中化。跨國公司并購的投資地與跨國公司對中國投資的地區十分吻合,明顯地集中在東部沿海發達城市,尤其是資本市場發育完善、企業成長規模大的城市,如大連、北京、天津、上海、蘇州、南京、廣州等地。

二、跨國公司并購國內企業中存在的問題

我國正處于經濟體制的轉型期,由于對跨國公司并購國內企業的實踐經驗缺乏,加之我國相關法律的不完善,在跨國公司并購國內企業的過程中往往出現以下問題:

(一)跨國公司在某些限制性行業進人太深,尤其是通過間接并購,已進人到對跨國公司禁止或限制的領域中。由于我國外商投資產業政策立法較為滯后,專門性的跨國公司產業政策立法很長一段時間處于空白,有關跨國公司行業準人的規定多散見于一系列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法規中,這導致了跨國公司在某些限制性行業進人太深,尤其是通過間接并購,進入到對跨國公司禁止或限制的領域中。雖然我國相繼制定了《指導外商投資方向暫行規定》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兩部規章,它們對于促進我國外資產業布局的合理化和跨國公司結構的優化以及保護國家經濟安全也確實具有重要意義,但是我國外資產業政策立法只是針對了新建這種增量投資方式,而不對跨國公司并購尤其是跨國公司并購這種存量投資方式做出任何明確規定,不足之處顯而易見。[3]

(二)跨國公司進行壟斷性并購,在國內某些行業已經或正在形成跨國公司企業的壟斷,如電子通訊、日化產品、醫藥等行業。碩士論文跨國公司并購我國企業其目的是為了追求效益,然而追求效益的同時,難免會產生壟斷問題。壟斷容易造成東道國的幼稚工業受到壓制,市場被寡頭控制,原有的競爭秩序遭到破壞。因此,制訂《反壟斷法》,將“可能損害有效競爭”的并購作為壟斷行為在《反壟斷法》中加以嚴厲禁止是世界各國反對壟斷的惟一有效的法律途徑。[4]然而,在我國至今尚無一部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專門的《反壟斷法》來限制壟斷,有關這方面的法律只是大多散見于各種不同層次、級別的法規、指示和條例中。跨國公司并購所造成的市場壟斷妨礙了公平競爭,對我國民族經濟形成強烈沖擊,惡化了行業內大多數企業的生存環境,妨礙了我國經濟的健康發展。

(三)對并購資產壓價并購,尤其是對國有資產的評估作價不規范,造成國有資產流失。跨國公司并購過程中國有資產流失是一個越來越嚴峻的問題。探究這一問題的原因主要有:我國目前還是缺乏對跨國公司并購活動的法律對策及監督的有效機制;產權交易主體不明確;并購中對國有資產的評估缺乏規范,忽視國有企業無形資產的價值;資產評估過程不透明,私下交易多,缺乏公開公平的競爭機制;一些出售國有資產者急于求成,往往是利用并購的契機籌集資金來擺脫資金困境,或謀取其它個人和小集體利益等,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嚴重。

(四)在我國,由于近幾年跨國公司并購境內企業的迅速發展,我國還未建立一套專門的跨國公司并購審批制度。僅有的專門涉及審批問題的規定也太過原則性,且制度相當零亂而難以操作,存在審批權限過于下放、審批權行使混亂、審批環節過多、程序繁瑣、效率低下等弊端。譬如,1989年《關于企業兼并的暫行辦法》規定,全民所有制被兼并,由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審批。而1994年國務院辦公廳的《關于加強國有企業產權交易管理的通知》中指出:地方管理的國有企業產權轉讓要經地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中央管理的國有企業產權轉讓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報國務院審批。這種不系統、不統一的法制狀況不利于企業產權規范化、合理化流動。實踐中,我國跨國公司審批制度的基本模式還帶有濃厚的計劃經濟色彩。我國現行的逐一復合制審批,即跨國公司的引進不論項目、投資額大小,均應經過不同層次、級別的審批機構審批,制度效率極為低下;而我國用于指導審批時依據的跨國公司法及其它有關企業兼并和產權交易法規中的有關規定,則又存在著層次較低以及政出多門而導致的審批要求各不相同甚至沖突的問題。總之,審批制度的不健全,使得我國經常出現地方政府擅自批準出售國有企業、國有資產流失失控等種種不正常現象。

除存在上述問題外,跨國公司在對我國企業進行并購過程中還存在諸如知識產權保護、資產評估、并購相關方的權益保護、跨國公司繳付等問題。而在這些方面,我國現行立法依然沒有擺脫過于原則化、簡單化,缺乏預見性和難以操作等問題。

三、規制跨國公司并購國內企業的思考

(一)建立、健全跨國公司并購國內企業的審查法律制度。跨國公司并購審查制度是保障東道國經濟利益、維護東道國經濟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目前,絕大多數發達國家和部分新興發展中國家都已建立了一套適合本國國情的、較為完整的跨國公司并購審查制度。我國應根據新形勢需要,修改現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并針對目前的并購新趨勢、新特點,結合我國具體情況,制定《跨國公司企業法》和《并購法》。《跨國公司法》應首先對跨國公司的概念和具體形式作出規定,并在此基礎上確立對跨國公司的待遇原則。原則上應以國民待遇為主,但對跨國公司投向的原則和范圍亦應作出嚴格規定,并將《產業目錄》納入《跨國公司法》的范圍,根據我國經濟發展和國際經濟環境的變化予以適時的、適當的調整。尤其是對于限制性產業,應具體規定有關產業跨國公司進入的程度,如規定跨國公司所占股權的最高限額等。對于向鼓勵和允許跨國公司進入的產業進行的投資可采用登記制,而對于向限制和禁止跨國公司進入的產業進行的投資則實行嚴格制度,維護國家經濟安全。

(二)盡快頒布我國《反壟斷法》,完善《反不正當競爭法》,健全競爭法體系。《反壟斷法》是現代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律之一,是現代經濟法的核心,英語論文它甚至被視為“經濟憲法”、“市場經濟的基石”和“自由企業的大憲章”。我國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同樣需要反壟斷法。從這一角度分析,《反壟斷法》不僅有利于克服跨國并購的負面效應,而且還有利于維護市場競爭秩序,將競爭和壟斷控制在一個適度的水平。因此,西方國家的法律對跨國并購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進行了嚴格的防范,如美國的托拉斯法規定,如果一家銷售額或資產超過一億美元以上的公司要收購一家銷售額或資產超過一千萬美元的公司須通知聯邦貿易委員會和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并在《克萊頓法》中規定:公司間的任何兼并行為如其效果可能使競爭大大削弱以導致壟斷,該兼并行為被認為是非法。美國對企業并購的監管是從反壟斷法開始的,并且成為反壟斷法的核心。英國也制定了類似美國的企業并購專門立法——《倫敦城收購及兼并守則》。所不同的是,英國沒有專門的反壟斷法,其對企業并購中的反壟斷規制被包含在《1980年競爭法》之中。我國應盡快出臺《反壟斷法》,明確規定反壟斷執法機構及構成壟斷的條件,并以此作為并購能否被批準的衡量標準。凡是跨國公司并購我國企業都必須接受審核,以確定該并購行為是否符合《反壟斷法》的要求;若形成或可能形成壟斷的都將不予批準。而我國的反壟斷立法應側重規制跨國公司并購中可能導致的壟斷,以維護和促進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增強我國企業的競爭實力。另外,國家在制訂《反壟斷法》的同時,還應加快完善《反不正當競爭法》,以健全競爭法體系。在完善《反不正當競爭法》過程中,應考慮明確監督檢查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執法機關的組成、權限、活動程序、處理方式,對于跨國公司并購中可能采用的商業賄賂、非法融資、欺詐舞弊等不正當競爭行為也應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有所規定[5]。

(三)健全資產評估制度,強化并購交易條件管理。外國跨國公司并購我國企業,造成我國國有資產流失情況屢禁不止的主要因素是我國資產評估制度的不健全造成的。因此,我國應盡快建立、健全規范化的資產評估制度,加強對資產評估的監督和管理。應在短期內建立、完善《產權交易法》,科學組建資產評估機構,加強對資產評估機構的管理和監督,對并購進行強制性資產評估。加強立法工作,盡快制訂和頒布《國有資產法》,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管理體系,以杜絕或減少并購中的國有資產流失。加快產權制度改革,理順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杜絕跨國公司并購中國有資產流失,加快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進程,明確國有資產的受益主體和責任主體。[6]在資產評估過程中,我國應采取科學的評估方法,重視對企業的商譽、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的評估,加強對評估中介機構的監管,對評估中的惡意欺詐、故意壓價、損害國家利益的行為應規定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同時,在跨國公司并購的批準或審批部門在審查并購協議時,政府應強化對交易條件的管理,如對民族品牌的培植和維護;達到控股線時,應要求并購企業承擔原有企業的負擔、保證原有企業新技術開發以及高新技術的滾動轉讓等。

(四)制定《國有資產法》,加強對國有資產的監管。建議盡快制定出臺《國有資產法》,建立完善的國有資產管理體系。在國有資產的轉讓過程中,應遵循我國《公司法》以及其它相關法規中有關股權變動及公司合并、分立的基木原則,嚴格依照法律程序進行,特別是要征得公司股東大會同意或由股東大會對董事會明確授權,杜絕有關行政領導和個別董事會成員私自決定的情形。在并購的價格上,對于凡國有企業的并購必須進行嚴格的資產評估,要制定統一的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評估標準,將有形資產和企業的商譽、市場、占有率等無形資產都納人評估的范疇。國有股轉讓價格應依據被并購公司股票的實際投資價值與合理市盈率,并參考簽訂協議時公司股票的市場價格和對股價走勢的預測等因素確定,將國有資產出售收人與營運收人區別開來,制定合理的轉讓價格。除此之外,應當加強對跨國公司到位情況的監督,提高引進跨國公司的質量,從而使國外跨國公司對國內企業的并購在公正、公開、合理、規范的規制中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趙炳賢.資本運營論[M].北京:企業管理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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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史建三.跨國并購論[M].上海:立信會計出版社,1999.

[5]朱懷念,王平.外資并購國有企業的法律思考[J].現代法學,2000,(4).

[6]尹立,崔巖.對外資跨國并購我國企業的法律規制研究[J].政法淪叢,20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