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融資機制對策探討論文

時間:2022-06-07 05:22:00

導語:企業融資機制對策探討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企業融資機制對策探討論文

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從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原因分析;我國中小企業融資制度創新路徑等進行講述,包括了在我國的轉軌經濟中,金融制度變遷的特殊性是造成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的體制性根源、源自于中小企業自身特點的融資非公開性是促使其融資難的重要原因、中小企業自身信用不足,社會擔保體系尚不健全、建立以主銀行制度為基礎的中小企業間接融資機制、建立以多種形式股權私募為基礎的中小企業直接融資體系等,具體資料請見:

論文關鍵詞:中小企業融資制度融資難

論文摘要:中小企業在我國的經濟發展中發揮了舉足輕重的作用,已成為我國經濟高速運轉的助推器,但是“融資難”已成為制約其發展的瓶頸,金融機構對中小企業的資金支持不僅吝嗇,而且慎之又慎,“強位弱勢”是中小企業的二個顯著特征。從金融機構、中小企業和政府三者出發,來探討中小企業融資制度的創新。

1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原因分析

1.1在我國的轉軌經濟中,金融制度變遷的特殊性是造成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的體制性根源

中國經濟的順利轉軌主要得益于體制內產出的平穩增長,而體制內產出之所以沒有出現像前蘇聯、東歐國家那樣的衰退,則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中國政府的控制能力(配額約束)以及對國有企業的大量補貼。壟斷性的國有金融資源與大中型國有企業形成持續的剛性聯系,一方面因國有產權缺陷造成大量金融風險的積累,另一方面則形成了巨額的中小企業融資缺口。當然,這種融資制度的模式是內生于中國轉軌經濟進程的,其對國民經濟發展呈“J”形上升(而非像前蘇聯那樣呈“I”形下降)所起的作用毋須置疑。因而,從實質來看,我國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終究是經濟發展的這一特定歷史階段所不可避免的,屬于經濟體制變遷的隱性成本。從長期來看,隨著這一成本逐漸增加,以及國有經濟發展不足以支撐我國國民經濟快速增長的步伐,融資制度的創新也成為一種必然。

1.2源自于中小企業自身特點的融資非公開性是促使其融資難的重要原因

研究表明,中小企業(尤其是私營企業)不愿按銀行的要求披露所有信息,這是造成它們融資困難的重要原因之一。商業銀行在發放貸款時,為了盡可能地降低風險,必然要求受信主體最大可能的披露其個人信息與企業經營管理信息,然而,中小企業公開或披露有關企業經營管理方面的信息,將會給中小企業帶來很大的經營風險,因此,中小企業融資的理性決策原則必然是:潛在收入大于因公開經營管理信息而帶來的風險成本。也正如此,中小企業不愿或較少地披露企業經營管理信息。同時,從銀行的角度來看,中小企業規模小,在地域上又較分散,大多中小企業又無資信記錄,因而,銀行很難得到中小企業的相關信息。而且,中小企業業務量小,手續麻煩,導致銀行向中小企業放貸的交易成本較高。在信用擔保體系不健全的情況下,這種信息不對稱導致的銀企博弈的結果必然是:銀行為防止貸款風險增大,必然選擇少貸或不貸策略,在向中小企業貸款時慎之又慎。-

1.3中小企業自身信用不足,社會擔保體系尚不健全

市場經濟在一定意義上說,就是信用經濟,信用已經成為市場交易的基本準則。企業信用是一種資源、一種生產力,是企業的無形資產,在企業經營過程中,企業信用的好壞對企業發展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然而,企業信用不足在我國卻具有普遍性,據“首屆中國企業信用論壇”上公布的數字,中國企業因為信用缺失而導致的經濟損失高達5855億元,相當于中國年財政收入的37,中國國民生產總值每年因此至少減少二個百分點,而占全國企業總數較大比例的中小企業信用不足問題尤為突出。據中國人民銀行的一項調查顯示,在中小企業貸款未批準的原因中,企業信用方面存在問題(欠息、逾期貸款、逃廢債、挪用貸款等)占23.6,居于首位。中小企業信用不足已經成為制約金融機構貸款的主要原因之一。此外,若中小企業自身信用不足,但如果有發展前途,且有擔保機構為其提供貸款擔保,中小企業仍能夠獲取銀行貸款,關鍵問題是我國目前的信用擔保體系尚不健全,不能滿足中小企業的需要。目前,我國大部分省市已開展了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務,但是由于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無論在業務管理和經營模式上都處于探索階段,仍不能滿足中小企業快速發展的需要。而且,在我國的信用擔保體系中尚存在許多問題亟待解決,特別是擔保機構多頭管理、擔保機構資金來源困難、內部控制和管理不規范問題更為突出,這自然進一步加大了中小企業尋求擔保的困難。在自身信用不足,信用等級低,又無擔保的情況下,銀行當然不愿意將貸款發放給中小企業。

2我國中小企業融資制度創新路徑

2.1建立以主銀行制度為基礎的中小企業間接融資機制

在銀行的間接融資方面的一項有效制度安排,是基于密切銀企關系的主銀行制度。通常而言,銀企關系包括兩種類型:一是所謂的保持距離型;二是所謂的控制導向型。前者主要適用于大企業與銀行之間,后者則適應于中小企業與銀行之間。在控制導向型銀企關系中,最典型的就是主銀行制度。主銀行制度是指一家企業的全部或大多數金融服務固定地由一家銀行提供。與此同時,主銀行對企業擁有相機介入治理的權利,甚至可以持有企業的股份,包括有投票權的股份。

美國關于小企業融資的主流文獻十分強調銀企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十分強調基于主銀行的關系型融資的重要作用。原因就是小企業信息不透明,如果象大企業那樣隨意選擇融資方式,隨意選擇與之交易的銀行,其信息轉換成本就非常高,而主銀行制度有利于改變這一狀況,既有利于銀行獲取和積累企業信息以及對企業實施必要的監控,也有利于小企業獲得穩定的融資渠道。特別是銀行在對中小企業融資時,很大程度上不是依據其財務報表這類“硬信息”是否“好看”,而是依據與中小企業密切接觸的信貸經理的主觀判斷。這些與中小企業密切接觸的信貸經理,通過了解該企業的同行及經銷渠道,主要業主個人的信用狀況,甚至企業差旅費規模與用電情況的變化,采集到豐富的、關于中小企業真實經營狀況的“軟信息”。主銀行制度能夠為銀行為獲得這些“軟信息”提供便利,因而是一種針對中小企業融資較為有效的制度安排。由此可見,主銀行對小企業融資是非常重要的,特別是在經濟處于下降周期時,這種穩定的銀企關系對小企業渡過難關更是至關重要。

2.2建立以多種形式股權私募為基礎的中小企業直接融資體系

中小企業不僅需要銀行的間接融資,更需要直接融資,特別是股權性質的直接融資。由于中小企業信息不透明,難以通過公開資本市場融資,因此中小企業的直接融資形式,主要就是各種形式的私募。私募市場是一個不依賴金融中介而是由投融資雙方直接接觸的市場,大都是與特定投資者相交易的場外市場。私募市場的有效性,既取決于相關交易制度的完善,更取決于公司制度及相關法律的安排。無論是與發達國家相比,還是與一些新興經濟體相比,我國的公司制度都不利于中小企業獲得直接融資。具體表現為:一是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門檻”過高。《公司法》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資本額是1000萬人民幣,與國際比較,這一標準明顯過高。二是設立股份公司不等于公開發行股票(公募),而公開發行也不等于公開上市。我國《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可采取發起設立或公開發行兩種方式進行。但在企業改制實踐中,似乎形成了一種固定模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就等于公開發行股票和公開上市。現有約5700家股份公司均無一例外地采取公開發行的募集方式。而即使是對于公開發行的股票,其交易方式也不只是公開上市一種。在我國大陸地區現有的約5700家股份公司中,已經公開上市的約2200家,其余公司也正在等待上市。為此,我們應積極推進公司制度的改革,為多層次私募資本市場的發展創造條件。

(1)降低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條件,鼓勵以發起設立而非公開募集方式設立股份公司。我國臺灣地區除汽車行業等少數資本密集行業外是25萬(300萬新臺幣),歐洲國家基本不超過100萬。顯然設立標準過高,就會直接限制股份有限公司的數量,現在我國大陸地區工業領域的股份有限公司僅5700家,而臺灣地區在2002年7月底就多達1519萬家。因而,對股份公司的設立,應視同其它企業組織形式的設立一樣,降低最低出資標準,以鼓勵更多的中小企業通過私募方式設立股份公司。只有在股份公司的設立制度上進行比較徹底的改革,才能真正創造出中小企業對股權融資市場,特別是私募股權市場的需求,才能激發出創業和投資熱情。

(2)鼓勵發展以柜臺市場為核心的多種形式的股票場外交易市場,促進中小企業股權的流通。在我國臺灣地區,存在一個多層次的資本市場。這一市場包括四個層次:一是臺灣證券交易所,二是柜臺市場,三是興柜市場,四是盤商市場。其中在前三類市場上市的股票僅1092家,絕大多數股票的交易則是通過典型的私人股權市場——“盤商市場”實現交易的。臺灣經驗的突出之處在于:中小企業主要通過發行股票籌集權益資本。發行股票與公開發行及上市完全不能等同,上市與在交易所這樣的公開交易場所上市也不能等同,表明了企業籌集權益資本(股本)的市場,應是一個多層次的資本市場體系,而不是單一的公開發行與公開上市。其中對中小企業權益資本籌集起決定作用的,是以私人募集為特點的多種形式的場外交易市場。除我國臺灣地區外,歐美發達國家的資本市場也呈現出明顯的多層次特點。

2.3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積極完善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

鑒于我國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尚不健全,中小企業向銀行申請貸款有相當部分由于無抵押、無擔保而未獲批準的實際,我們應該積極地完善我國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在這方面,西方發達國家的經驗很值得我們借鑒和學習。

日本的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制度,是由政府直接出資成立信用保證機構——信用保證協會,為進一步提高貸款擔保能力,政府還全額出資建立了中小企業信用保險公庫,對保證協會進行再保險,信用保證協會和信用保險公庫的建立,大大增加了中小企業從銀行取得的貸款。美國的中小企業管理局(SBA)主要是以擔保人的身份出現,為中小企業貸款擔保,198O一1990年10年間,美國中小企業管理局共提供了18萬筆310億美元的貸款擔保。因此,建議由財政撥款設立政策性的貸款擔保機構,專門為中小企業申請貸款提供擔保,同時,由財政和商業性保險機構共同出資設立再保險機構,為貸款擔保機構再保險。在當前,我國財力不足,僅憑借政府出資設立擔保機構對中小企業貸款提供擔保顯然不合實際,因此,我國各地方的中小企業完全有可能自覺組織起來,成立聯合擔保共同體,實行共同擔保,從而有效地保證中小企業的還款信用,而且根據大數定律,在聯合體中企業數較多的情況下,壞帳占貸款數額的比例會是個較穩定值,因而也就較好地解決了銀企之間由于信息不對稱而產生的逆向選擇或道德風險,使得銀行樂意貸款給這些聯合體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