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產權市場化必要性論文
時間:2022-08-09 04: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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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產權理論可知,產權是由“占有權、支配權、使用權、處置權和收益權等構成的權利束”,這個權利束隨著社會化大生產的發展會發生裂變,并且其內在結構可以有多種組合。本文所謂產權裂變,是指產權所包含的占有權、支配權、經營權和使用權從所有權中釋放出來。產權裂變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市場化的產權裂變方式,一種是非市場化的產權裂變方式。市場化的產權裂變方式意味著產權結構中的占有權、使用權、處置權和收益權等各項權能的人格化載體都是在市場競爭中確立的,是一種自然而然的市場選擇過程。而非市場化產權裂變方式則意味著產權結構中的上述相關要素的人格化不是在市場中通過競爭選擇產生的,而是一種非市場化安排的結果。通常而言,有效的產權裂變方式都要求與一定的經濟體制相適應。目前,隨著我國的經濟體制從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變,這就要求我國的國有產權裂變方式也應當相應從以前的行政方式轉變為市場方式,實現市場化裂變。因為在國企改革中,行政性產權裂變方式是與市場經濟體制不相吻合的,而市場化產權裂變方式則可以解決國企改革過程中的種種“癥結”,使國企營運主體人格化,從而實現國企改革的新突破。這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市場化產權裂變方式是改變國有產權性質異化的基本方法
目前在我國的國有企業改革過程中,仍未完全解決好國有產權的虛置化問題和企業的市場行為機制,國有改制企業仍然無法擺脫低效、虧損和“內部人”控制的局面。究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國有產權的非市場化裂變方式的存在與市場經濟體制不相適應。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國有產權改革采用這種非市場化的裂變方式,會嚴重損害股份制企業中國有產權的性質,使其難以擺脫計劃經濟時代留下的種種烙印,從而給國有企業在市場經濟中的運行帶來困惑。
1.國有產權的非市場化裂變方式異化了現代企業制度的治理本質,使國有企業仍然帶有典型的行政性特征,從而缺乏真正的市場治理結構機制。目前,在我國國有企業公司制改造過程中,公司治理結構中的決策權主體、經營權主體和監督權主體,它們的選擇都是一種非市場化的安排。一般而言,真正的公司治理結構都要求人事安排必須市場化,這是公司制企業產生和運行的內在要求,也是其有效發揮經濟功能的基本條件。然而,在我國通過國企改革而建立起來的公司制企業,則是在現有的國有企業既成事實的基礎上,按照公司制企業的組織原則人為地制造的。這就決定了其不可避免地會帶有行政性色彩,從而會異化現代企業制度的市場性本色,使“三會制”黯然失色。這具體表現為下述兩個方面。首先,從表面上看,在公司制改造過程中,國有控股公司委派人員到被其控股的實業公司去擔任董事、董事長,這似乎體現了股權主體的權利,是在按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行事。然而,由于國有控股公司在其投資入股的股權公司中股權比例通常占一半以上,并且股東大會是按股投票選舉董事會、監事會成員。在這種情況下,一般而言,控股公司要想選誰,誰準能當選。因此,事實上這僅僅是行政任命方式披上了股東會外衣而已,產權裂變方式并沒有發生實質性的變化。其次,在近幾年建立起來的國有控股公司中,國有資產管理仍然沒有擺脫行政性,只是從表面上由“行政性”轉向了“經濟性”。雖然國有產權歸屬國有資產局,產權中裂變出來的占有權和支配權歸控股公司而不再屬于行政性部門和地方政府,然而控股公司憑什么取得全民所有資產的占有權和支配權?事實上還是與原來的主管局一樣是無償得到的,并且控股公司大多是由原來的主管局翻牌過來的,其形式變了,內容并沒變。這也許就是目前許多改制企業中股東會、監事會浮于形式或根本不起作用的原因。因為在行政性產權裂變方式中,無償得到的國有資產的占有權、支配權、經營權,無論對國有控股公司的經營者,還是對實業公司中任董事、經理和監事的人,都沒有真正的產權約束力。所以,從某種意義上說,行政性產權裂變方式是異化公司制治理結構、異化“三會制”的根本原因。
2.國有產權的非市場化裂變方式使產權的全民性異化為團體性。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公有制是我國的基本經濟制度,這就決定了我國的國有企業屬全民所有,其資產具有全民性,其國有產權是全民性的國有產權。由此決定了我國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產權的改革只能是有利于全民性的實現,而不能削弱甚至異化全民性的實現。在計劃經濟時代所采用的行政性產權裂變方式是有利于國有產權全民性實現的。因為非市場化產權裂變方式在計劃經濟體制中能夠保證產權展開的各環節都能絕對服從和體現國家計劃,而國家計劃從某種意義上說是全體人民利益的最好代表,這就意味著產權的行政性裂變有利于提高計劃經濟的制度效率,從而也有利于國有產權全民性的實現。然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國有企業是一個獨立的市場競爭主體,制度環境已經失去了一級級絕對服從的需要,由此國有企業體現全民性和全民利益的方式也隨之改變。事實上,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國有企業只要能最大限度地提供優質服務和為國家創造剩余價值就是全民利益的最好體現,同樣也是全民產權的最終實現。那么,怎樣才能使國有企業提供優質服務和創造更多剩余價值呢?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最有效的方式是通過市場競爭。雖然國有產權全民都有取得占有權、支配權、經營權、使用權的權利,但最終由哪些人取得,只有通過市場競爭。在競爭中讓那些能付出相應代價的國民取得國有資產的占有權和支配權,再由他們到經理市場上去釋放國有資產的經營權。國有資產的這種市場化裂變方式,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既能在裂變方式上體現全民性,人人都有機會參加競爭;又能在產權收益的實現上體現全民性。那些取得了國有資產占有權、支配權的人必須根據產權交易原則付出相應的代價,以此來表明他們所取得的是屬于全民資產的占有權和支配權,既不是無償的占有,也不是他人的恩賜,而是有償得來的。反之,如果用行政方式裂變國有產權,首先在方式上就無法體現全民性,因為上級主管部門究竟把“權”授予給誰,只能在自己的“系統”內(或者說“圈子”內)物色。這樣,在挑選范圍上不僅受到“團體性”的局限,而且在操作上也容易引致“宗派性”因素作怪。其次,在利益上不能體現全民性。因為行政任命機制由于任命者的權力顯得特別耀眼,往往會促使某些被任命者只對任命者個人“效忠”而不是對國有資產或全民產權“效忠”。這也許就是我們目前司空見慣的“國家產權收益為零”,“內部人”侵吞國有企業剩余,“窮廟富方丈”的“體制”原因。這實質上是行政性產權裂變方式異化了國有產權的全民性所造成的。
3.國有產權的行政裂變方式異化了全民產權極大促進生產力發展的裂變效應。全民產權制度的優點本來就是迎合社會化大生產的需要,其功能就是創造全民收益,增加全民福利,促進充分就業。但是,由于行政裂變方式一方面不可能廣泛選拔優秀人才來經營國有資產,另一方面不可能建立對國有資產的經營者進行有效約束的機制,從而導致我國目前的國有企業效率普遍低下的局面。于是,國家的所有權收益下降,調控宏觀經濟、增加社會福利的能力減弱,同時,人民群眾對國有資產的使用權也會削弱。目前,國有企業工人大量下崗,歷史的積累是一個原因,但國有企業經營者的能力和責任心是更重要的一個原因。如果經營者能力強,責任心高,把國家利益維護得好,則國有企業資產更大可能不斷地增值,對工人的需要量是增加而不是減少。但國有產權的行政
裂變方式在機制上無法做到這一點。從而,這種產權裂變方式嚴重阻礙了國有產權效率功能的發揮。只有實現市場化裂變,形成有效的人才選拔機制和經營約束機制,才能使國有產權的效率功能得到發揮。
二產權裂變市場化是建立“激勵相容”國有資產營運主體的有效途徑
產權裂變方式市場化的目的是為了解決國有企業的國有產權虛置問題和企業行為機制問題,其市場目標是要營造一個國家利益與經營者利益相統一的、經營激勵與產權約束相結合的國有資產經營主體。在國有企業公司制改造以后,投入到公司的國有資產歸公司法人所有,國家成為公司股東,從而公司行為是否理性,取決于代表國家去行使股東權利的人。所以,在國企改革過程中,公司制改造的第一目標就是要營造一支真正的代表國家利益的、具有高度經營責任心的、強有力的國家股東隊伍。為實現此目標,建立起真正的“激勵相容”的國有資產營運主體,堅持市場化產權裂變方式是最有效的途徑。
1.實行市場化產權裂變方式可以有效地改變國有產權主體虛置化,為建立“激勵相容”的國有資產營運主體創造條件。計劃經濟時代,在法律意義上我國國有企業歸全民所有,在其產權安排中,剩余索取權為全體國民所有,每個個體享有相同份額的剩余索取權,且剩余索取權不能交易,沒有人有權將剩余索權有償轉讓給他人。在這種情況下,從表面上看,國有產權的資本主體似乎是相當明確的,而實際上其主體——全體人民只是“虛擬的所有者”,對國有企業的資產控制權、剩余索取權均不匹配,從而導致國企的產權營運主體在市場經濟體制下權力與責任不對稱,有權力的沒有責任,有責任的沒有權力,造成國有企業所有者事實上的缺位。由此使得國有企業資產形似公共資源,從而產生公共資源常有的過度性利用和管理不善的后果。面對這種情況,如果對國有產權實行市場化裂變,讓國有資本到市場競爭中去選擇誰當股東,誰當債權人,誰掌握公司治理結構中的決策權、經營權、監督權,就能很好地把以前國有企業中的產權虛置化自然而然地人格化,使國有產權有條件能象自然人一樣去市場中挑選自己中意的經營者、代表者,并對其加以有效監督,從而為建立起“激勵相容”的國有資產營運主體創造良好條件。
2.產權市場化裂變方式能有效確保國有資產的營運主體代表國家的利益,并把國家的利益與經營者的利益有機地統一起來,從而建立起有效的產權約束機制。目前,在國有企業的公司制改造中,建立起了許多國有控股公司。這些國有控股公司應當是國家股東代表,但它是否是真正意義上的國家股東代表呢?從形式上看,國有控股公司確實是國家股東代表,建立國有控股公司的目的也確實是要讓其能成為國家利益的真正主體,以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但實踐的結果證明我們無法達到這一目的。因為國有控股公司中絕大多數都是從原來的主管局翻牌過來的,在很多情況下他們仍然沿襲舊體制的做法來進行企業操作和運行,重大問題仍然由原來的主管部門說了算。并且這些控股公司取得了國有資本的占有權和支配權后,在其制度安排中并不能真正建立起能有效制約其拿國有資產冒險的機制。事實上,在產權行政性裂變的制度安排中根本無法健全這種約束機制。制約機制不健全,則國家利益與經營者利益就無法統一,控股公司中經營者就不會把國有資產當作自己的資產去經營。在國企改制以后,如果仍然這樣,那么它與傳統體制中的主管部局占有、支配國有資產就沒有什么本質區別。所以,在不改變產權的行政裂變方式的情況下,國有控股公司的行為無法比原來主管部局的行為更為優化,無法使國有控股公司的行為機制發生實質性的變化。因此,我們只有通過市場化產權裂變方式來重建國有資產的控股人隊伍,即通過市場來選擇國家股東代表人,建立起“激勵相容”的國有資產營運機制,才能真正建立起國有公司的營運主體。
三國有產權裂變市場化是解決委托——鏈長而低效的根本手段
從行政性產權裂變方式的實際操作形式上看,委托鏈是很長的。在這一委托鏈中,全國人民把資產委托給政府,政府又把資產委托給其他職能部門——國有資產管理局,國有資產管理局再將國有資產分割后委托給相關的國有控股公司營運國有資產,控股公司又將其營運的資產委托有關人士到其投資入股的各股份公司中去擔任董事進行管理,公司董事會又委托經理來經營公司資產等等。在這一長串委托鏈中,委托效率要提高,則監管成本也必然很高。況且在國有資產經營的委托關系中,真正的委托人主體全民是虛化的,而鏈中的人則一個個都是實實在在的主體。國有資產的真正委托人是全體人民,而由于全民太廣泛,其委托職能權在操作上很難實施,于是政府就成了當然的全民資產人,由其開始實施實在的資產委托工作。但政府實際上也是一級人,可是這樣的委托關系是不純正的。因為真正的委托方“全民”在操作過程中是一個虛體,而方“團體”或“個人”在這個過程中始終是一個實體,委托兩方之間的不對稱,表明這種制度的不均衡,從而這種制度也難以有效。國有產權的委托關系實際上是一組不等式關系。委托人的力量無足輕重而人的力量則無法估量,從而這種委托制度是不均衡的。正是因為這種不均衡的產權裂變制度,才容易造成人專制,經營風險由“委托人”——全民(或國家)來承擔而剩余由人來索取的結果。于是,國有產權就事實上變成了虛設的東西。所以,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應按市場方式展開國有產權。
在國有產權市場化裂變中,政府不再像以前那樣是交易的一方,而成為純粹的市場組織者。通過市場,使交易雙方(全民與不確定的經營者)從抽象到具體的轉化都始終給予對等,最終把國有產權的占有權和支配權交給市場競爭中最有能力的具體個人和團體,通常是指在營運權市場競爭中出價最高的個人和團體。這種在市場競爭中形成的國有產權裂變方式,在實際操作層面就是國家與企業之間形成了一個市場契約,真正實現了國有企業是國家與企業家的契約關系這一本質,所以國有產權的市場化裂變解決了國家利益的保證問題。人們通常認為在行政體制中國有資產管理局無法作為合同的一方與對方討價還價。原因之一是合同的對方本身就是國有資產管理局委派的下屬,隸屬關系和地位高低決定了雙方無法成為平等的合同當事人;原因之二是雙方對某一項目的經營信息是不對稱的,經營者掌握了大量的信息而國有資產管理局信息不足,而我們在機制上又無法使經營者在鑒約時不出現隱瞞信息的敗德行為。國有產權的市場化裂變一下子就解決了上述兩大弊端,企業家之間的市場競爭既解決了合同的價格決定問題,又解決了信息不對稱問題,從而不需要國有資產管理局討價還價,一個公道的營運價格就會從市場中競爭出來,保證國有利益的實現。另一方面,從體制上真正解決了“政企分開”問題。政府除了產權市場組織者身份外沒有任何可干預企業經營管理的身份。企業根據國家與企業家的契約運作,真正具有獨立性和自主性。
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必須從國有產權的市場裂變突破。通過市場契約來展開國有產權,能解決現行的行政性委托——方式所產生的國有產權虛置、主體缺位的現象,能解決國有資產經營中的低效率問題,也能解決企業“內部人”控制問題。所以,國有產權的市場化裂變方式,比較切實地反映了國有產權的性質,符合市場經濟條件下產權運行的基本要求,是我們增強國有經濟控制力,建立有效的社會主義調控經濟機制的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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