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性質和原因研究
時間:2022-04-19 11: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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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責任作為其對社會必須承擔的義務,其必然性來源于企業自身作為一個社會組織的職能與地位,來源于它與其他成員主體的經濟與社會互動關系。首先,企業作為國民經濟的基本生產單位,必然成為相應的社會責任主體。企業是現代社會分工體系中專門從事生產與服務的經濟主體,承載著生產、流通和分配等社會再生產的基本功能。作為某領域生產與服務的職能主體,企業集聚了屬于人類共有的社會資源,掌握著社會生產與分配的主動權,因而必須按照社會的合理需求提供合格的產品和服務。那種提供假冒偽劣產品的行為,幾乎要把消費者逼成通曉各種產品的“專家”,表示企業沒有盡到應有的責任,這會導致分工體系的混亂和社會的倒退。早在古希臘時期,人們就反對假冒偽劣商品,柏拉圖就說過:“一個人無論從事以錢易錢或以貨物易錢的交易,都應當合法地給予或接收貨真價實的物品。”“摻假將被所有人視為與說謊和欺騙同類,任何人如在市場商品中摻假,又說謊欺騙,那他就是漠視人類、褻瀆神靈”[1]120。從社會結構層面來看,企業經濟格局一旦形成,也就形成了相應的技術分工格局和產業鏈,形成了企業之間、企業與社會之間的權利責任關系。各個企業都成為社會經濟機體的一個部件,只能各負其責,別無旁貸。否則就會擾亂市場秩序,阻礙社會經濟的正常運行。其次,企業成長的外部性決定了企業必須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企業作為社會經濟體的一個器官,通過與社會諸多方面要素的聯系實現著企業與社會內外部的均衡發展。所以,企業發展涉及到許多利益相關者,從而形成復雜的責任與利益關系。企業的成長依賴于產業的普遍發展、社會公共基礎設施和市場成長與發育的程度,這些構成企業發展必要的社會資本;與此同時,企業運營對交通、環境及社區居民生活產生著重大影響,產生許多“公共成本”。這些都無法通過簡單的交易實現相應的補償。企業的外部性就是指“一種向他人施加那人并不情愿的成本或者效益的行為,或者說是一種其影響無法完全體現在價格和市場交易之上的行為”。其中的外部經濟容易被社會吸納,而外部不經濟則大都被人忽略,有的甚至很難找到承擔主體。環保部環境規劃院研究顯示,2009年中國環境退化成本和生態破壞損失合計13916.2億元,較上年增加9.2%,約相當于當年GDP的3.8%。2004-2009年基于退化成本的環境污染代價從5118.2億元提高至9701.1億元,由此顯示我國經濟發展的環境污染代價持續上升。現實中還存在許多“搭便車”的現象,那些沒有通過契約規范體現出來的利益得失,都應該通過企業的社會責任加以彌補,以維系和諧的社會關系。古羅馬思想家西塞羅就強調應該把金錢用于“建筑城墻、船塢、港口、水道以及服務于社會的各項工程。”[1]317這體現了彌補企業外部性的一種客觀要求。惠普的總裁兼首席執行官卡莉•菲奧瑞納在一次演講中說:“認為企業對其經營所及的社區不負有任何責任,換句話說,我們就像是在真空中經營,或者是認為我們的行動對周圍的世界不會產生任何影響,這樣的想法至少是目光短淺的,必定不會長久”[2]150所以,企業成長的外部性決定了承擔社會責任是企業健康發展的必要前提。它不僅向社會承擔了責任,也為企業自身發展贏得更大空間。企業通過更多的責任擔當,將獲得更廣的社會認同,從而生成更強的持續發展能力。再次,企業公民的社會身份決定了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法律義務。在現代社會,企業被賦予了公民的社會身份,作為法人組織享有民事權利與行為能力,從而必須承擔相應的民事義務,成為與自然人相對應的社會責任主體。企業作為社會生產和服務的組織者,擁有社會相應的生產資源支配權,擁有行業的社會資本、技術的集成優勢、內部組織的信息和權威優勢、契約條款的內部控制,以及參政議政的話語權,這些本來屬于人們共有的社會資源與關系網絡,因為企業的產生而被聚集為部分人與集團所支配和利用,企業也就自然地被賦予了一系列社會責任。盡管企業也付出了一定的費用,但并不是所有的這些要素和資源都能用金錢購買的,金錢只是彌補其中一部分的有形成本。根據責權對應的準則,企業理應承擔起由此而帶來的相關責任。此外,現代企業制度在財產責任的制度安排方面,將企業的無限責任化解為有限責任,因而在社會需要的情形下,企業也應該給予相應的彌補。古羅馬思想家西塞羅就提出,商人“應當把依循自然作為自己行為的指南,應該通過誠摯相助、禮尚往來促進普遍行善,用我們的技能、我們的勤奮、我們的天賦來把人類社會更加緊密地結合在一起。”[1]303這些在現代社會更應該體現為企業公民的一項基本義務。
由企業的責任擔當維系社會和諧的必然
企業承擔社會責任不僅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它是企業與生俱來的社會功能,具有內在的必然性。企業作為社會經濟活動的主要載體,兼有組織和契約的雙重屬性。它“以一個合約替代了一系列合約”,其組織的獨立性受到外部性的牽制,其契約的對等性又受到組織控制的制約,這一矛盾性特征帶來社會關系不和諧的可能性,也決定了企業必須主動承擔社會責任才能彌補其給社會帶來不和諧的缺陷,為和諧社會建設奠定基礎。科斯在闡述企業的性質與影響時指出“只有當組織者與幾個由他協調其活動的要素訂立合約時才會產生完全的企業關系。”[3]85可見,企業作為契約的集合,并不是完全對等的主體間聯合,組織者在這里占據著主導地位,從而也享有社會賦予的主導權利。“加入雇傭關系后,每個雇員都接受一種暗含的職責,即‘遵守所有的合理規則、命令及雇主的指令’”。[3]263這種非對等聯合只能通過企業組織者的責任擔當加以彌補。企業在生產運行中也生成了承擔社會責任的能力和物質基礎。因為人們在共同的協作勞動中,“單是社會接觸就會引起競爭心和特有的精神振奮,從而提高每個人的個人工作效率”,它同時“創造了一種生產力,這種生產力本身必然是集體力”,這種“勞動的社會生產力不費資本分文”成為企業“天然具有的生產力”。[4]與此同時,企業作為契約的集合必然帶來交易成本的減少,“但是減少的并非生產要素之間的交易成本,而是組織者與其所使用的生產要素之間的交易成本”。[3]85組織者因此享有更多的收益剩余和支配權力,這為企業承擔社會責任提供了物質前提和組織保障。所以,企業組織者有必要,也有能力作為責任主體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以維系社會的和諧穩定。企業作為經營主體和一系列社會契約的集合,承載著全社會主要的經濟關系,它由此成為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主體。然而,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社會財富日益集中,全球化又使企業權利幾乎呈現無邊界擴張的趨勢。一部分人憑借對大量金錢財富的占有掠奪更多的社會資源、大肆揮霍,并且掌控著許多關鍵的社會關系,影響著社會公平與和諧發展。這與企業契約的不完全性密切相關,需要通過企業責任制度加以制約和協調。作為社會契約,必須遵循兩個基本原則,其一是責權利對等;其二是符合社會秩序和道德。形成企業的契約必然是一個長期合約的集合,以避免一系列短期合約帶來的附加成本,并且規避較多的風險,這正是企業建立的一個重要動因。然而,現實運行中的企業在由此獲得利益的同時,也可能因此對社會或者其他成員帶來另外的費用和風險,對于這些外在的、許多表現為隱性的成本,根據責權利對等和維護社會秩序的原則,必須由企業承擔相應的責任。例如,由于員工長期從事某項工種導致的職業病,由于長期開采導致相關資源的損失和環境的破壞等,企業都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只有這樣才能使社會由矛盾走向和諧。綜上,企業作為社會經濟發展的職能主體,占用了相當多的社會資源,支配和消耗著許多屬于全社會的自然資源。企業在為社會提供產品服務、推進社會發展的過程中,會對人類社會和自然環境與資源帶來損失和負面的影響,所有這些都不是普通的市場交易所能補償的。從責權利對等的公理出發,企業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所以,企業責任決不是可有可無的花瓶和擺設,它是企業作為社會經濟主體必需的擔當。
本文作者:張圣兵工作單位:南京財經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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