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民商法價值取向立法的影響
時間:2022-07-17 03: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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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推動法治國家建設的過程之中,我國的法律體系越來越完善,法律基礎的穩定性也不斷增強。在這樣的現實條件之下,學術界和理論界將理論分析與實踐研究相結合,開始立足于國家法治建設的實際情況進行探究,以期為推動我國立法質量和法律水平的提升提供一定的借鑒。作為我國法律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民商法在市場經濟改革的過程中備受關注,民商法中所包含的內容和形式非常復雜,在對其進行研究的過程中必須要了解具體的價值取向。對此本文以民商法為分析對象,了解這一法律中的價值取向異同,以此對我國民商法的優化以及法律機制的完善提供一定的借鑒。
一、引言
價值取向主要是指,個人在面對社會環境沖突和各種矛盾關系的過程之中所采取的行為態度和價值立場。因此價值取向對個人的社會實踐和社會化有著關鍵的作用和價值,如果站在法律的角度對價值取向進行分析,那么主要以立法價值為主體,對于立法價值來說,在實踐應用的過程之中涉及兩個層面的含義。首先,在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時國家需要嚴格按照律法的具體要求,分析前期的立法目標以及后期的社會效果,保障立法制定的合理性和科學性,更好的完成不同的立法期望。其次,在制定法律法規以及落實后期的法律執行過程時追求不同的價值目標,當各種價值目標產生矛盾時,必須要以最高價值取向作為實質的選擇標準,保障價值取向的正確性和合理性。其中法律目標是價值取向的重要組成部分和決定因素,只有結合法律目標的具體條件和相關對策,才能夠體現價值取向的正確性和有效性。
二、民商法價值取向分析
(一)民法與商法的內在聯系與差異性。民法與商法相互聯系,相互影響,屬于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關系,如果站在法律精神上對兩者進行分析那么不難發現,民法和商法的法律根源性是一致的,但是在具體內容和價值追求以及調整對象上存在一定的差異。在對兩者的內在邏輯聯系進行分析時可以看出,民法和商法主要以平等主體的權利義務為核心,結合具體法律范圍的相關范疇實現緊密的配合,共同構成完善的司法體系。另外在法律力度上,民法和商法對現有的市場主體進行有效的保護,維護社會個體的自由,積極的提供不同的法律指導和法律保障,保障基本價值的統一性和完整性。對于商事主體來說,在產生商行為時可以嚴格按照民法主體制度的具體要求和相關規定,和實踐過程中的操作原則進行相應的優化升級,商事主體的行為只能夠以民法主體制度規范為核心。商法并沒有結合物權債權的相關內容提出明確的界定,在對物權和債權進行規定和研究時也可以直接在商法上進行使用,民法可以積極的借鑒商法的具體內容和形式構建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規范。相比之下,商法則立足于民法之中的具體原則和相關的操作規范實現法律法規的完善化和實踐化,體現法律的指導作用和價值。由此可以看出商法民法化和民法商法化的趨勢非常的明顯,兩者相互促進,相互影響,為我國市場經濟的穩定建設和商品經濟的發展提供更多的機遇和借鑒。除了存在許多的相同之處外,民法和商法也有根本性的差異。首先兩者的立法價值取向有所區別,民法主要以公平優先為依據和前提,積極的兼顧其他方面的利益和效益,商法則嚴格按照盈利的具體性質不斷提高效率和質量,保障速度和效率的提升,更好的體現效率優先的原則和作用價值。其次,兩者的調整對象也有區別,商法主要以不同商事活動中所參與的各類主體為依據,了解其中的財產關系,更好的突破傳統法律管理模式所存在的不足。民法所涉及的調整對象比較廣,涉及不同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大部分主要以民事關系為主體,因此需要采取不同的策略和手段協調多方的利益和關系,為和諧社會的建設提供更多的指導。所以,兩者在協調不同關系所采取的調整方法有所區別,商法嚴格按照嚴格主義和強制主義的具體內容,采取針對性的行銷策略,主動體現不同的主體價值和要求。民法則能夠站在當事人的角度充分考慮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價值,在等價有償和平等自愿的前提之上采取恰當的策略和手段[1]。對于市場經濟的主力來說,所涉及的內容和形式比較復雜,這也就決定了商法只能夠采取嚴格主義的策略規范不同的內容。如果以主體范圍對民法和商法進行分析,那么兩者的差異也比較明顯,民法所涉及的主題范圍比較廣,不管是人身關系,組織財產關系還是法人公民關系都可以立足于民法的具體條件進行相應的調整,相比之下商法的限制因素比較復雜,這一法律只能夠以從事商務活動的主體為原則,因此存在許多的局限性。最后,民法和商法的責任制度存在差異,民法直接以過錯原則為切入點,了解不同的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方法,商法則直接按照過錯責任原則積極的承擔相應的責任,另外還涉及許多的刑事責任和不同的行政責任,因此必須要結合問題進行深入的解讀和分析。(二)民法立法價值取向分析。在對民法進行深入分析和解讀的過程中不難發現,公平優先是民法的重要價值體現和意義所在,在構建法治國家的過程之中,我國嚴格按照價值正義來落實法律法規的管理實踐工作,所有的法律都必須要注重利益的協調和矛盾的平衡,在道德規范的引導之下更好的體現社會的公平和正義。作為一種社會理想,民法主要以維護社會公眾的內心觀念和意義為前提,更好的體現公眾的潛在意識,在對民法中所涉及的經濟利益和公認的價值觀進行分析和研究時,民法必須要以合理公正公平的角度進行不斷的確認,更好的體現義務與權利之間的相關性,促進利益的合理分擔。如果當事人和社會公眾能夠接受最終的結果,那么就能夠更好的體現民法的立法宗旨和公平性原則。對于民法來說,在立法實踐的過程之中必須要結合目前法律法規的具體要求,為執法工作提供一定的指導,保障每一個行為人都能夠學會調整個人的言行舉止,真正的尊重法律并主動的尋求法律的幫助,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商法的概括性和抽象性比較強,具體包括等價有償地位平等,私權神圣和公正合理等不同的法律價值取向。與不同主體的判斷和主觀感受相比,公平原則存在許多的一致性,主觀公平會受到個體感知差異的影響,但是這一點并不能夠直接否認最終價值的客觀性和公平性,相比之下民法則十分關注社會公平,了解相互公平和個體公平之間的差異和內在邏輯聯系,通過對市場交易秩序的分析和研究來更好的體現市場經濟發展的作用[2]。對于民法公平優先原則來說所涉及的內容和形式比較復雜,在對該原則的產生原因和基礎進行分析和研究時不難發現,公平是民法的核心和最高的價值取向,這一點與復雜的社會經濟狀況存在緊密的聯系。其中商品經濟與民法的內在邏輯關系比較緊密,與商品經濟相關的所有權制度和合同制度必須要立足于目前經濟建設的現實條件,不斷的協調各方的利益和關系有利于促進基本法律的大力落實。由此可以看出,商品經濟是最為重要的經濟基礎。作為一種比較典型的司法,民法側重于保護個人的私人權力,嚴格按照主體人個人的意志充分的落實不同的法律管理機制,保障個人財產的神圣性和穩定性。因此學術界在對民法教學分析時直接將其作為人們的基本權利保障法,對社會大眾的權利和意義都有著一定的保障作用,因此適用性比較廣泛[3]。其次,民事活動的社會趨同性比較明顯,存在一定的倫理性和高度概括性,這一點也能夠更好的體現民法中的公平原則,積極的提供穩定的價值判斷取向,維護該法律的倫理性要求,促進公平優先原則的大力落實。
三、民商法價值取向對我國民商立法模式選擇的影響
(一)我國民商法制度存在的問題。首先我國現有的民商法制度存在許多的不足之處,不符合時展的要求,難以體現新時代背景之下的法律發展條件實質的法律法規,還需要進行進一步的優化和升級?,F有的商法內容主要以改革開放前后的經濟發展為主題,實質的法律條文比較粗放和籠統存在一定的主觀隨意性,因此在實踐運作的過程之中難以發揮渠道作用和價值,另外隨著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前期的立法內容與時代需求之間存在一定的隔閡,無法更好的體現民商法的作用及權威性[4]。最后民商法體系不夠完善,在實踐應用的過程之中必須要構建完善的法律機制,積極的出臺相應的規章制度和條法律條例,保障規范數量和質量的一致性,更好的體現經濟社會體系的發展要求,促進各類民商事糾紛問題的高效解決。(二)民商法價值取向對我國民商立法模式選擇的影響。在對民商合一進行分析時不難發現這種價值取向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民商合一主要以立法事實為主體,在此基礎之上構建完善的法律機制。除此之外的各項法律不能夠直接體現自身的單獨性,只能夠與民法典一同運作。因此學術界和理論界在對其進行分析和研究時強調要想體現上述活動的穩定性,明確區分商事活動與民事活動之間的差距,在民商法實踐的過程之中必須要了解商法與民法之間的差距,實現不同法律部門的相互依存和互相獨立,構建獨立的法律體系,為促進經濟關系的有效運作提供一定的借鑒,保障立法體制能夠發揮應有的引導作用和協調價值。除此之外每一個參與者還需要關注產生基礎,調整對象調整方法和基本原則的具體內容,分析價值取向的根本性差異,保障兩者的獨立性和有效性。只有這樣才能夠促進各種實踐活動的穩定運作,體現我國市場經濟的優勢和價值,保證我國在激烈的國際市場競爭之中積極的實現法律法規的進一步構建。
四、結語
民法與商法的價值取向存在許多的差異和相同之處,在完善現有法律法規的過程之中,我國必須要結合市場經濟體制發展的現實條件,關注不同法律完善的具體需求,積極體現法律的引導作用和價值,既保障不同法律的獨立性和完整性,又需要結合不同法律的內在邏輯聯系,加強法律體制的進一步完善,為推動法治國家的建設提供更多的指導和依據。
[參考文獻]
[1]趙萬一.論民商法價值取向的異同及其對我國民商立法的影響[J].法學論壇,2003,18(6):12-21.
[2]任柏蓁.試論民商法價值取向的異同對我國民商立法的影響[J].現代婦女(下旬),2014(6):148-148.
[3]喻曉文.論民商法價值取向異同及其對我國民商立法的影響研究[J].商業經濟研究,2017(15):190-192.
[4]杜文雅.淺議民商法價值取向的異同對我國民商立法的影響[J].華章,2013(14).
作者:陳忠杰 單位:山西至一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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