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單車侵權行為及對策分析
時間:2022-04-10 10:2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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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共享單車遍及各地,風靡全國,潛移默化中影響人們的生活。與此同時,越來越多的侵權事件屢見不鮮。創造性地從共享單車涉及的三個主體入手,分析共享單車公司、使用者和其他第三人之間的三種類型法律關系,以此為邏輯框架分析侵權責任的情形。更進一步,探究侵權事件發生背后的原因,并多措并舉地提出解決方案。共享單車成為人們生活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將會更好地發揮積極作用。
關鍵詞:共享單車;法律關系;侵權責任
1起因:多發的共享單車侵權事件
2016年起,共享單車遍及我國的各大城市,被稱為中國“新四大發明”之一,但已經不僅僅是新事物,而是成為人們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交通工具。根據國內移動互聯網數據監測機構TrustData的《2017年Q1中國共享單車行業用戶監測報告》顯示,截至2017年3月份,共享單車的用戶數量已經突破2000萬,并且仍然以較高的速度增長。然而,在龐大的用戶規模及迅速的增長速度之下,共享單車的發展面臨著一系列法律問題。其中,最為關鍵的是侵權行為,包括公司與使用者之間,以及使用者與第三方之間的不同類型的侵權行為。我們從新聞中看見過、聽見過許許多多以共享單車為主角的侵權事件,值得關注反思。2017年1月28日,馮先生從地鐵站出站后,通過手機掃碼租用了一輛OFO共享單車。在騎行不到100米處遇到下坡,因自行車剎車突然失靈,他連人帶車失控摔倒,造成上下唇內外及面部挫裂傷,鼻梁骨折。馮先生將OFO共享單車的運營公司拜克洛克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該公司賠償醫療費、誤工費、傷殘賠償金、后續治療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2萬元。目前,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成都一村民呂某下班回家途中,將停放在路邊的一輛單車搬回家,后將車鎖鋸掉,車身和坐墊噴漆,偽裝成自己的自行車使用。龍泉驛區公安分局工作人員介入調查此案,犯罪嫌疑人呂某對盜竊并破壞共享單車的行為供認不諱。2017年2月28日,該案在成都市龍泉驛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并當庭判決,犯罪嫌疑人呂某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拘役3個月,處罰金1000元。這兩個案例分別反映了不同類型的侵權甚至犯罪行為。本文將對共享單車相關的侵權行為做定性分析,結合現有的法律法規以及政府治理政策措施,提出有效的解決模式。
2定性:共享單車的法律關系
共享單車的運營公司琳瑯滿目,黃色的OFO,橘色的mobike,藍色的bluegogo,數不勝數。市場的優勝劣汰讓公司之間展開激烈角逐,如今是“小黃”和“小橘”占據著更多的市場份額。共享單車以他們簡單快捷的使用方式吸引了不同年齡段、不同職業類型的多種消費群體。12歲以上的學生、上班族甚至趕時髦的老年人,均可以輕松成為共享單車使用者。只需要繳納押金,掌握掃碼開鎖的方法,并且了解簡單的消費規則之后,使用者就可以輕松騎車,毫無壓力。理清法律關系是認定各方法律責任的前提。因此,對于共享單車交易行為的定性成為解決侵權事件的首要問題。共享單車在運行過程中,共涉及三方主體:共享單車用戶、共享單車平臺公司、其他第三人。圖1三方主體這三方主體之間,兩兩形成關系。按照邏輯推理,這里共涉及三層法律關系:(1)共享單車公司與使用者之間的法律關系;(2)共享單車使用者與其他第三人之間的法律關系;(3)共享單車公司與其他第三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前一種基于共享單車的使用協議而成為具有直接關系的侵權行為主體;后兩者之間并沒有事先的協議作為聯系,僅在發生事故才會發生法律關系,故而是具有間接關系的行為主體。2.1共享單車公司與使用者《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縱觀共享單車的使用交易過程,實質上,共享單車使用者與共享單車公司之間簽訂了一份合同,達成了租賃法律關系。雖然共享單車的租賃法律關系有別于傳統的租賃關系,這并不妨礙法理上對于共享單車租賃法律關系的定性。以熟悉的OFO為例,使用者在客戶端注冊用戶賬號,同意服務協議,交付押金費用,通過掃描二維碼使用共享單車,與OFO公司之間成立了單車租賃的法律關系。OFO公司作為出租人將共享單車交付于使用者騎行。使用者騎行結束后,通過賬戶支付給公司一定的費用作為租金。根據《合同法》內容,出租人OFO公司應當提供質量合格的產品,盡到審慎、善良管理以及維護保養的義務,同時也有義務向單車使用者提示注意事項、安全騎行事項等。而使用者作為租用人,應當有義務保護所租用的OFO單車。企業和使用者之間可能會產生一些侵權行為。或者是用戶不當使用共享單車,侵害運營公司的利益。或者是企業沒有合理運營而侵害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有些用戶通過加鎖、破壞二維碼等方式將共享單車據為己有;有些用戶惡意損壞共享單車,讓其他用戶無法正常使用。共享單車是所屬企業的財產,用戶只用使用權而沒有所有權,任何破壞或者獨占的行為都會損害公司的財產權益。嚴重者,甚至構成盜竊犯罪行為。2.2共享單車使用者與其他第三人使用者一旦上路開始騎行,就會與道路上的其他任何人具有一種發生侵權事件的可能性,或者作為受害者,或者作為加害人。這種情況下所產生的法律關系屬于侵權責任范疇之列。共享單車本質上屬于一種交通工具,如果不遵守交通規則,必然有發生交通事故的安全隱患。如果共享單車使用者因為違反交通規則或者故意、過失的原因,導致在道路上傷害了其他第三人,發生侵權事故,需要承擔一定的侵權法律責任。2.3共享單車公司與其他第三人公司有義務維護共享單車,定期予以檢查和維修。如果共享單車因為自身的質量安全問題而導致侵權事件的發生,造成他人損害的,共享單車公司應當與使用者一起承擔連帶法律責任。
3探究:共享單車侵權事件背后的原因
根據上述的侵權責任類型的分析模型,本文將繼續從主體入手,探討侵權行為發生背后的原因。通過這些原因的探究,本文將進一步提出應對的措施和對策。3.1企業權責不明晰。共享單車的企業應當明確自己的權利和義務,以及責任范圍。企業在法律關系中因為掌握更多信息、更多資源而成為比較強勢的一方,具備更多的主動權。因此,企業本身應主動提供更完善的服務,積極履行法律所賦予的責任和義務。此外,由于共享單車成為城市中的一部分,給城市管理帶來新的挑戰和考驗。企業還需要積極主動地參與到共享單車的城市治理和有效管理之中。公司是營利方,但不能免費占用過多的公共資源,而是應當反哺于社會、反哺于公眾。但是,殘酷的市場競爭之下,企業為了保持成本,為了爭奪市場份額,往往以營利為最終目的,而忽視了其應當承擔的義務和責任。比如,小藍單車bluegogo資金周轉不濟、面臨破產,提高押金,提高使用費。更有甚者,竟然最后公司在破產之際,很多用戶無法通過正常渠道退回押金,App上原本的押金退還通道被封鎖,技術上無法找回。這導致很多的用戶受到損害。此外,還有企業不積極維修已經損壞的共享單車,或者為了節省成本而提供質量有瑕疵的產品,這就加大了用戶在使用時發生危險的可能性。對于因為質量瑕疵而發生的侵害時間,共享單車的企業難辭其咎,應當承擔一定比例的賠償責任。3.2使用者法律意識不強。使用者應當具有更強的法律意識。一方面,使用者需要明確,其與共享單車公司之間具有的是合同法律關系,準確而言,是一種租賃關系。另一方面,使用者還需要知道,一旦騎車上路,就應當遵守交通規則,保證交通安全。使用者的責任主體應當明確。比如,OFO的《共享單車服務協議》中第三條“用戶注冊與認證”中對用戶資格有所規定,對于未滿12周歲或者患有某些影響騎行的疾病,不得使用共享單車。也就是說,OFO公司將某些特殊群體排除在簽訂租賃服務協議的范疇之外。這一部分群體若仍堅持使用該服務,就是破壞了服務協議的精神,所造成的后果應當自行承擔。3.3政府監管力度不到位。對于共享單車這一新生事物,政府的相應部門還沒有來得及布局好完善的治理監管體系,或者正在布局但尚未正式運行。在這樣的一個過渡階段之中,可能會出現政府管理真空之下的安全隱患。數目龐大的共享單車在城市的各個角落中出現,擠占了公共空間,影響了正常的秩序和生活。但是政府和共享單車的企業、特定領域的管理者之間還沒有形成有效的方案,導致亂擺亂放,無人收拾。企業為很多的使用者提供服務,使用者處于弱勢群體的一方,如果發生權利被侵害的行為,往往難以維權。但是政府沒有及時出現在管理角色之中,可能會導致危險已經發生,而企業已經破產,使用者只能怨聲載道。最為典型的例證就是小藍單車破產,數以萬計的用戶損失了押金。
4結論:多措并舉應對共享單車侵權事件
綜上所述,本文認為,梳理清楚共享單車所關涉的侵權責任的類型以及模式,尋找相應主體應當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從而構建起完善的法律治理體系,建立起法律邏輯下的全方位治理方案,有效地保障共享單車這一新生事物真正地發揮便利人們生活的作用。4.1政府構建完善的治理體系:監督與疏導。政府應當發揮好監督與疏導的雙重角色。政府的監督作用主要體現在對于企業的資質、準入門檻、經營監管方面。同時,政府應當監督企業有效地履行法律賦予的責任和義務,保障使用者的安全,保障城市環境的秩序。政府的疏導作用體現在對使用者的普法宣傳,幫助使用者提高法律意識,增強維權能力。共享單車是共享經濟下的產物,對國民素質有很高的要求和考驗。政府還應當建立并完善我國的個人信用體系,一方面,推動企業建立完善嚴格的信用積分,規范使用者的騎行行為并鼓勵用戶舉報違規行為,鼓勵更多的使用者也參與到監管當中。另一方面,對于違規的用戶,應當納入政府交通違法平臺的信用監管體系之中,對于破壞、違規使用共享單車的用戶,可以列入失信黑名單,提高其使用共享單車的成本。4.2企業強化完備的保障制度:技術與服務。企業是以營利為目的的,但營利也應建立在完善的保障制度之上。另外,技術是生產力所在,企業在市場競爭中應當提高自己的技術,通過技術解決很多可能產生侵權的隱患。此外,企業作為租賃服務的提供方,應當以提供更優質的服務作為使命和責任所在。這需要企業站在用戶的角度,多為用戶考慮,保障共享單車的行駛安全。4.3使用者樹立全方位的保護意識:權利與責任。共享單車使用者在使用共享單車時應該提高自身的保護意識,不但要多留心注意共享單車公司提供的服務協議中的條款,更是要在使用過程中注意各種附加的服務,更好地保護自身權益,以免上當受騙。比如,實名制認證、騎行路線等是否會存在泄漏個人隱私的問題。此外,使用者還應當謹記共享單車作為交通工具的屬性,提高安全防范意識,在騎車前檢查好自行車是否存在質量瑕疵,對于有質量問題的自行車及時報修,減少交通事故發生的可能性。
參考文獻
[1]張晶晶.我國共享經濟現狀及其存在的法律問題[J].現代商貿工業,2018,39(36).
作者:李姝語 單位:山東省青州第一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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