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傳統訴權與現代訴權論文
時間:2022-12-14 02: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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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傳統訴權理論影響下依據私法一元論、訴訟法一元論以及平行二元論建立的民事訴訟法學理論,自身都有著許多缺陷和不足,傳統訴權理論以“因何可以提起訴訟”這一命題為出發點,力圖根據訴權的來源及性質說明民事實體法和民事訴訟法的關系。現代訴權理論產生后,帶來了許多新的變化,推動了訴權理論的發展。
關鍵詞傳統訴權現代訴權公法訴權
民事訴權理論的復雜性使其成為被視為民事訴訟理論中的“哥德巴赫猜想”。多年來,人們給訴權下過多種多樣的定義,從而形成諸多訴權學說,比如,私法訴權說;公法訴權說(抽象訴權說、具體訴權說、本案判決請求權說和司法行為請求權說);憲法訴權說;多元訴權說(三元訴權說和二元訴權說)等。
一、國內民事訴權理論研究綜述
我國民事訴訟法學界對訴權的研究起步較晚,而且很大程度上是依附于前蘇聯的訴權理論而展開探索的。實際上,前蘇聯的二元訴權學說統治了新中國整整50年的時間。這么久的時間以來,我國學者對訴權學說也進行著獨立的研究,最后在前蘇聯二元訴權說的基礎上,形成了內容稍有差異的二元訴權說。顧培東教授于1983年在《西北政法學院學報》(創刊號)中發表的《訴權辨析》一文,首次明確對訴權二分說提出了異議,對中國訴權理論的研究具有劃時代的意義,其主張“訴權是一項程序性權利,不包含實體意義上的權利,但同實體權利又有必然聯系”;同樣針對二元訴權說的一些缺陷,江偉教授在與單國軍合著的論文《關于訴權的若干問題的研究》以及與陳剛、邵明合著的《民事訴權研究》一書中提出了新二元訴權說,主張程序意義上的訴權是當事人請求法院開始訴訟程序的權利,實體意義上的訴權是當事人請求法院通過審判強制實現其權益的權利;左衛明教授等著《訴訟權研究》提出了一個新的概念—訴訟權,并對訴權與訴訟權的區別進行了闡述;李龍教授的論文《民事訴權論綱》則認為“訴權是當事人因民事實體權利義務關系發生爭議或者處于不正常的狀態,從而請求法院予以裁判解決的權利”。總體來說我國對訴權理論進行研究的學者還是比較多的,也形成了一些獨自的見解,從傳統訴權理論到現代訴權理論,訴權理論的發展經歷了種種波折,每一次都會引起學界的廣泛關注。
二、傳統訴權理論研究
傳統訴權理論中的訴權概念是指18世紀末期民事實體法和民事訴訟法在形式上獨立以后提出的概念。當時,德國學者通過”因何可以提起訴訟”這一命題的提出,旨在經訴權理論為出發點說明民事實體法和民事訴訟法的關系。
德國學者最初提出的訴權學說是私法訴權說,按照該說的解釋,訴權是實體請求權在訴訟領域的延伸,并據此得出結論,民事訴訟法是私法的助法,在本質上不具有獨立性。依據私法訴權說分析民事實體法和民事訴訟法關系的方法論稱為私法一元論的訴訟觀,按照這種訴訟觀建立起來的民事訴訟理論,被稱為私法一元論的民事訴訟法學。隨著公法訴權說的誕生和發展德國學者以及受德國法影響的學者在批判私法訴權說及私法一元論的基礎上,主張訴權是當事人與國家之間存在的公法性權利。此后,公法訴權論者運用訴訟法一元論分析民事訴訟法和民事實體法的關系,并主張應徹底拋開實體法的桎梏,僅從訴訟法立場保握民事訴訟的各項制度和具體概念。公法訴權說經歷了抽象的公法訴權說、具體的公法訴權說、本案判決請求說和司法行為請求說等主要發展階段。其中,在抽象的公法訴權說、具體的公法訴權說、本案判決請求說和司法行為請求說影響下形成的訴訟觀,主要是從訴訟法一元論立場來理解和把握民事訴訟法和民事實體法的關系。權利請求權說時期,學者們主張運用實體法和訴訟法并行的平行二元論作為民事訴訟法學的方法論。但是,這種平行二元論的訴訟觀,因無法從邏輯上說明獨立的民事訴訟法為何在理論上需要引入民事實體法的觀念而難以周全。
三、相對于傳統訴權理論研究,現代訴權理論研究的特點
傳統訴權理論以“因何可以提起訴訟”這一命題為出發點,力圖根據訴權的來源及性質說明民事實體法和民事訴訟法的關系,并以此來構建民事訴訟法學體系。但是這種或基于公法為依據提出的訴權學說,都不能從根本上合理解說民事訴訟法和民事實體法的關系,所此所構造的理論體系也不能反映民事訴訟、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學的本質。而現代訴權理論指導著民事訴訟更好地服務于當事人,充分發揮了當事人的主導作用,體現著當事人的主體地位,現代訴權隨人民主權和人權保護的擴大而不斷發展擴大,涵義更為廣闊豐富。任何一項學術研究都要注重方法的運用,科學研究始于方法,終于方法。方法不是學術的外在形式,而是學術內容的靈魂。在現階段進行訴機理論研究可以適當采用以下的方法:一是從實踐即從訴權保護存(下轉第22頁)(上接第20頁)在的問題出發,確立時代所需要的訴訟觀;二是堅持實體法和訴訟法相結合的原則;三是從憲法化、國際化的角度看問題。筆者認為隨著現代訴權理論的發展,我們應當構建新的訴權理論研究方法論。
現代社會的權威文本是憲法,在理論和制度層面上都應當強調訴權來源于憲法。學界普遍認為我們應當從憲法的高度和角度來看待和考察訴權問題的。這種以憲法為根據整理和構建出來的訴權理論是對傳統訴權理論的超越,故而將其稱為“新訴權理論”。盡管新訴權論在理論解釋上具有新穎性,但其所要解決和說明的問題對象仍然與傳統訴權理論保持著一定程度上的一致性。新訴權理論需要回答的首要問題仍然是人們“因何可以提起訴訟”,并在此基礎上回答民事訴訟法和民事實體法之間的關系,進而構造一個以新訴權理論為基礎的民事訴訟法學理論體系。公務員之家
首先,現代訴權理論從憲法的高度和角度來解釋訴權理論的首要命題——公民“因何可以提起訴訟”。在法治社會中,憲法賦予和保障人們享有廣泛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和自由權利,當人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和自由權利受到他人侵害或與他人發生爭執時,就可以依據憲法請求國家履行保障義務。其中民事訴訟制度即是國家設置的保障人民來自憲法上的民事權益的法律化救濟制度。因此,在法治國家里,人民享有請求國家履行司法救濟的權利,這個權利就是訴權。因此訴權是人民享有的一項由憲法保障的最基本的權利。
其次,現代訴權理論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民事實體法之間的合理關系來解釋訴權問題。憲法是國家根本大法,在一國法律體系中具有最高地位和最高的法律效力。民事實體法和民事訴訟法都是憲法的具體化。一方面,我國憲法是調整我國民事法律關系的最高準則.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并莊嚴承諾保護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和自由權。另一方面,現行民事訴訟法以憲法關于社會主義法制的各項原則和制度的規定為依據,將憲法原則具體為民事訴訟各項原則制度,從而保障憲法原則在民事訴訟領域得到有效的貫徹。民事訴訟制度是國家設置的保護公民民事權益和解決民事糾紛的國家制度法律制度,民事訴訟是民事訴訟法和民事實體法共同作用的的“場”,因此在民事訴訟領域、民事訴訟法和民事實體法在保障當事人實現訴權、保護民事權益和解決民事糾紛方面達到了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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