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失業保險對失業的影響

時間:2022-12-26 02:5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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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失業保險對失業的影響

一、西方失業保險制度在應對失業問題方面的效果

世界上第一個強制性實行失業保險制度的國家是英國,1909年的《國民保險法》對失業保險實行了強制性的保險。而一次世界大戰造成世界范圍內的大面積失業,各西方國家紛紛引入和構建起失業保險制度。當前西方國家的失業保險制度在應對失業問題存在正負兩方面的效果:

(一)正向效果

西方國家的失業保險制度在應對失業問題中所體現出來正向效果,除了實現保障勞動者基本生活水平,延長尋找工作時間,維持經濟穩定,改善失業成本分攤等基本理論目標之外,還在現實中體現一些積極作用:1.促進就業。以美國失業保險制度在這方面的作用為例,美國的職業介紹方面的服務較為完善。一方面雇主將自己企業的招聘需求在美國公共職業介紹局內進行登記,另一方面政府要求失業者在享受失業保險制度,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同時在公共職業介紹局進行基本情況和主要勞動經驗、技能進行登記。機構負責將資料輸入電腦,對雇主和求職者的要求進行自動匹配,當供求雙方提供的資料基本一致時,職業介紹機構人員通知面洽。除此之外,就是比較完善的對失業者的就業技能培訓,并制定嚴格的考核指標體系定期對培訓效果進行衡量,同時也會根據成績給接受培訓的人員發放認證的證書,以幫助他們在再就業的過程中取得優勢。2.預防失業。在發揮失業保險預防失業方面的作用,韓國和美國等國家在制度上做出了許多有益的探索。在韓國,失業保險機構也實行了類似措施,例如,對那些雖面臨經營困難但不解雇勞動者的企業,提供相當于這些勞動者停產工資50%的資助;對企業為職工內部轉崗培訓所需設施提供長期低息貸款等,使轉崗職工能在企業內部重新上崗。在美國,則是以浮動失業保險費率的做法,鼓勵企業盡量保留雇員和限制企業的解雇行為。雖然聯邦政府規定失業保險費費率為應稅工資總額的5.4%,但美國大多數州的企業都是按各自的就業穩定記錄交費,這在美國被稱為"經驗定額法",既根據企業以前支付雇員的失業保險費所需費用來計算現在應付保險費。目前,美國還有少數州實行根據企業解雇人數來決定企業失業保險費率的辦法,企業解雇的人越多,企業繳納的保險費率越高,最高可達職工工資的10.5%。

(二)負向作用

盡管,西方失業保險制度經過一個世紀的探索,已經形成了一套較為完善的體系,并且在多國取得了實質性的效果。但進入20世紀70年代之后,發達國家尤其是歐盟國家都出現了失業率長期居高不下的狀態。以歐盟為例,1990年歐盟整體平均失業率為8.1%,1994年這一數值上升到11.2%。進入到21世紀,這一數據有所回落,下降到7.3%,2008年經濟危機后,失業率為7.8%。但是進入到21世紀的第二個10年,歐盟的失業率重新回到11%的高水平。這些問題很多并不是失業保險本身的問題,而是由于制度實施的各項細節存在不足。根據墨菲特和尼克松等人的研究,如果失業保險享受的潛在期限延長1周,失業者的失業持續時間會延長1——0.8周不等。而美國失業保險享受的最長年限是25周,對失業持續時間的延長可能增加至26周。而英、法、德等國失業保險享受的最長年限是美國的3-4倍,對失業持續時間的延長將會增加至91周左右。在失業者失業持續時間延長期間,既沒有通過勞動對經濟增長有所貢獻,同時還擠占了失業保險基金的儲備,降低了資金的利用率。這種負向作用還發生在失業保險金給付標準過高的情況下。從失業保險金替代率來看(失業保險金與失業前工資的比率),西方發達國家普遍在50%以上,部分國家則高達80%。在這種情況下,扣除稅率,考慮到部分國家對于失業者在生活上的其他優待等,失業者在失業后的生活水平接近甚至超過失業前。在這種不用工作,同時又能領取高額失業救濟金保證體面生活的條件下,很多失業者產生了就業惰性,不愿意提高自身工作技巧和能力,重新回到就業狀態。從某個角度來說,高失業保險金同時意味著高失業率。在高失業保險金造成的高失業率和失業者失業持續時間加長的雙重作用下,國家必須加大失業保險方面的支出,政府赤字擴大導致政府不得不加重稅負,從而帶來社會、企業、個人的負擔。這也不利于企業資本的積累和競爭力的增強,不利于經濟的持續發展。

二、我國當前失業保險制度實施情況

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經歷了初創、改進和完善三大階段,當前失業保險制度的覆蓋面、保險基金的籌集方式以及獲得失業保障的資格要求和待遇水準都已經取得了較大的成就。1.失業保險制度的覆蓋面。根據我國1999年頒布的《失業保險條例》,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覆蓋范圍涵蓋城鎮各類企業事業單位。體現在具體數字上,2003年全國參加失業保險人員大約占非農就業人員的27.4%和城鎮就業人員的40.5%。2.失業保險基金的籌集方式。我國施行的是強制性失業保險制度,凡在規定實施范圍內的人員都必須參加失業保險。失業保險基金的來源是:企事業單位、企事業單位員工按比例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失業保險基金入不敷出時地方財政的補貼及其他資金。其中,企事業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單位員工按本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我國與世界上的很多國家一樣,失業保險費用的承擔主體是企事業單位,通過這樣的制度強調企事業單位應該對失業現象負責,避免單位隨意、不負責的裁員。3.失業保障的待遇水準。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照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水平,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由省一級人民政府確定標準。根據實際情況,目前我國的月平均失業保險金水平為當地最低工資的70%-60%。從上文提到的失業保險替代率來衡量,我國人均領取失業保險金占平均貨幣工資的比例為20%,這一比例遠遠低于發展中國家應達到的40%-50%的水平。從以上三個方面來看,縱向比較,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與改革開放初期相比已經取得了很大的進步。但是橫向比較,無論是與發達國家相比還是與發展中國家相比,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都存在許多需要改進的地方,例如擴大失業保險制度覆蓋面,提升現有失業保險的保障水平,充分利用失業保險基金,提高失業保險社會統籌層次,加強享受失業保險的資格審查,進一步完善失業保險促進就業的功能等。

三、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作用與副作用

根據上文對西方失業保險制度的正負向作用的描述,結合我國現行失業保險制度,接下來分析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在應用中對失業產生的作用與副作用。

(一)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作用

我國失業保險制度自1986年建立至今,已發揮了多方面的積極作用。首先,有效的保障了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通過施行失業保障制度,給付滿足條件的失業人員失業保險待遇,保障了失業人員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幫助其渡過失業期。2010年末,全國領取失業保險金人數為209萬人次,失業保險支出367億元。對于維持經濟穩定發展,保證社會和諧起到了重要作用。其次,促進了失業人員的再就業。我國現行失業保險制度規定,失業保險基金用于救濟失業人員、投入市場實現資金增值之外,留出一部分用于失業人員再就業服務。包括對失業人員的技能培訓,再就業指導和咨詢,職業介紹等具體服務,以此幫助失業人員重新走上就業崗位,實現再就業。最后,支持了企業改革。實施失業保險制度,借助社會統籌力量對員工的失業問題共同解決,減輕了企業的壓力,給予企業足夠的資金、空間和精力實施改革。尤其是對于國企改革,從失業保險金中調劑部分資金用于國有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和代繳社會保險費用。解決了國有企業深化改革的后顧之憂,有利于國有企業精簡冗余人員,降低企業用人成本,提高企業運營效率。

(二)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副作用

雖然西方失業保險對于失業問題發揮的作用主要是基于西方勞動力市場和其失業保險制度,但其基本理論和規律對于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同樣適用。1.過長的失業保險給付期限延長了失業持續時間。根據我國現行失業保險制度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還有一些地方規定,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2年的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后,可以申請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到法定退休年齡,從而使失業保險給付期限最長達到了空前的4年。過長的失業救濟期限會使失業者喪失迅速就業的動機,延長失業者的職業搜尋期限,不利于提高失業保險基金的利用率。2.失業保險支出與城鎮失業率同向變化。失業保險支出與城鎮失業率存在著雙向因果關系,這就是說失業保險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失業率,反過來,失業率的變動也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失業保險。而根據對于我國自1989年至2009年20年間我國失業保險支出和城鎮失業率的回歸分析,學者得出了我國失業保險支出每增加1%,失業率就提高約0.012%①。這個問題并不是不可以避免,主要是因為我國的職業保險支出一直采取固定比例,因而對于失業者沒有經濟上的約束作用。反觀挪威等北歐國家,往往施行失業第一年的救濟金很高,逐年大比例遞減的給付方式,這樣能夠很好的避免失業保險支出與城鎮失業率同向變化的問題。誠然,我國失業保險制度仍然存在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但是不能否認,在我國實施失業保險制度的20余年間,其對于促進經濟發展,穩定社會秩序,惠及民眾生活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因而我們在研究失業保險制度對我國失業問題影響的同時,更應該找出問題所在,對癥下藥,使得失業保險制度規避其不足,充分發揮積極作用。

本文作者:易芊工作單位:中央民族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