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財投資管理范文10篇

時間:2024-05-18 00:5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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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投資管理

銀行理財委托投資管理問題分析

摘要:委托投資作為銀行理財自主投資的重要補充,是未來銀行理財轉型、居民大類資產配置的重要工具和依托。在探索過程中,由于對市場風險認知不到位、風險和收益目標定位不清晰、投資久期把握不準、對外部管理人的管理不科學等問題,總體來說銀行理財對該工具運用效果不佳。隨著居民財富配置均衡化趨勢、銀行理財凈值化轉型,未來銀行理財子公司將成為居民財富保值增值的主要平臺。委托投資符合社會化分工的趨勢,應與自主投資優勢互補、分工協作,發揮應有作用。本研究回顧了委托投資的發展歷程,總結發展中出現的問題,在此基礎上分析委托投資在銀行理財投資管理體系中的定位,提出了委托投資管理中需要重點關注的幾個問題。

關鍵詞:銀行理財子公司;委托投資;資產配置

一、引言

作為一種重要的投資模式,委托投資在資產管理行業有著廣泛的應用。從全國社保基金、保險資金、年金到銀行理財,在各個領域都有著廣泛的使用。但從效果來看,社保基金和保險資金使用委托投資工具較為成功,銀行理財則差強人意。出現這個反差的原因是什么、委托投資在銀行理財投資中到底應該如何定位、委托投資與銀行直接投資兩種模式間如何分工及協調配合、怎樣對委托投資進行科學管理、委托人與管理人的邊界如何劃定等?本文將主要解決上述問題。

二、委托投資的概念及發展歷程

(一)委托投資的概念和起源。委托投資是一種相較于自主投資而存在的投資模式,是指委托人將資金委托給外部專業管理機構,由外部管理人按照與委托人協商確定的投資策略、投資范圍、投資限制進行主動投資管理,外部管理人收取管理費等相關費用并獲取超額業績報酬,委托人獲取投資收益主要部分并承擔對投資管理過程進行監督管理的業務。委托投資外部管理人通常是指依法設立的在投資領域具備投資管理專長的機構,包括但不限于證券公司(含券商子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含基金子公司)、保險公司(含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信托公司、商業銀行及其他具有專業管理能力的資產管理機構等。委托投資在中國的發展起源于全國社保基金。為探索社會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2000年8月,黨中央、國務院決定建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即全國社保基金,并設立社保基金理事會負責管理運營。按照《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全國社保基金運營采取直接投資和委托投資兩種模式并行的投資方式。社保基金理事會負責的直接投資范圍限于銀行存款、在一級市場購買國債等相對簡單的資產投資,而其他投資則委托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人管理和運作并委托社會保障基金托管人托管,這部分資產品類復雜,面臨信用風險、市場風險等多重風險,包括二級市場投資利率債、信用債、一級市場股權、股票、商品、衍生品等。社保基金外部投資管理人根據與社保基金理事會簽訂的投資管理合同,在限定范圍內開展投資,通過專業分工,提高全國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繼全國社保基金之后,銀行也開始借鑒并采用委托投資模式。一是銀行自有資金,主要是通過金融市場部、金融同業部等部門將銀行表內資金委托外部機構開展固收類資產投資,由于存在合理避稅優勢,一般采用定制公募基金的形式;二是銀行理財資金,可投范圍廣泛,且2013年后經歷理財規模大幅上升的歷史時期,在自身投資能力跟不上規模快速擴展要求的大背景下,大量資金通過委托投資方式進入市場,一開始以固收策略為主,而后又開始大量開展權益類策略投資。銀行理財資金有兩種投資模式:一是以委托投資為主,仿照全國社保基金的運作方式,所管理資金主要依靠委托投資進行,采用這種方式的銀行較少,相對激進;二是以自主投資為主、委托投資為輔的模式,這種模式下,委托投資主要通過參與較高風險和收益彈性的資產對理財底倉收益進行增厚,相對比較穩妥,是絕大多數銀行理財采用的投資模式。(二)銀行理財委托投資發展歷程。2014年以來,銀行理財委托投資大致經歷了快速擴張、全面收縮、穩定發展三個階段。對應到自身業務管理水平,大致分為粗放、謹慎和良性發展;而對應到債券市場和股票市場,則體現為上漲階段、下跌階段和結構性機會階段。2012-2016年,銀行理財迎來規模快速增長時期。這一期間,銀行理財產品余額連續三年超越保險資金運用余額,位居資管行業規模榜首。到2015年底,銀行理財產品余額23.5萬億元,同比增長56%。大量資金需要投資資產,但理財投研人員數量有限,開始尋求外部機構承接資金。這一時期委托投資的主要策略是固收,在利率下行期,固收賬戶普遍收益較好。但2016年四季度發生歷史級別的債災,委托投資賬戶普遍受損嚴重。很多銀行剛剛進入這個領域,賬戶存續沒多久就開始大舉贖回,遭受了較大損失。債市波動到2018年初才開始逐漸好轉,緊接著股票市場發生較大風險,整個2018年滬深300指數自高點最大回撤超過30%,且全年基本沒有喘息的機會,銀行理財委托投資賬戶再次遭受較大損失。2017-2018年,接連發生的債災和股災使得銀行理財委托投資業務全面收縮。一部分銀行徹底清倉,完全退出該市場;少部分銀行則邊退邊看,壓縮一定規模、精簡賬戶后等待市場機會。這一時期,委托投資被行業內部普遍妖魔化。2018年后,債市和股市相繼迎來較好表現。2018年全年為利率債行情,2019年城投債表現良好;2019年伊始,隨著中美貿易摩擦出現緩和,國內A股市場迎來估值回歸,2019年4季度后則表現出科技+醫藥+消費的結構性機會。但這一時期,參與委托投資的銀行理財數量不多,多數銀行已在2017-2018年清倉退出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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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公司理財風險與審計分析研究論文

近段時間,證券公司存在委托理財黑洞和巨額虧損的事件屢屢被曝光,震驚了管理層和廣大投資者。這些丑聞不但沉重打擊了市場本已十分缺乏的信心,推動了股指的持續下跌,而且使券商陷入了面臨嚴重虧損,大量資金無法償還的經營危機,嚴重影響了證券市場的持續健康穩定發展。

本文通過介紹審計人員對某證券公司進行的全面審計,使大家對證券公司違規理財業務的實質及由此導致的財務風險、經營風險、乃至社會危害性有更加清晰的認識。在此基礎上,對審計人員在實際審計工作中所運用的審計方法和技巧作了初步小結。

一、證券公司委托理財承諾保本付息,雙方實質上是借貸關系,是證券公司為擴大自營證券業務而采取的一種變相的融資手段

受托投資管理業務,是指證券公司作為受托投資管理人(以下簡稱“受托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投資委托人(以下簡稱“委托人”)的投資意愿,與委托人簽訂受托投資管理合同,把委托人委托的資產在證券市場上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的組合投資,以實現委托資產收益最優化的行為。證券公司只是以人的身份從事受托投資管理業務,收取委托費用和投資收益分紅。然而實際上證券公司在與委托人簽訂委托理財合同時,在合同里或補充合同中基本上都附有保本付息的條款,承諾按照遠高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成本向委托人歸還本金和支付利息,所有的證券投資風險全部由證券公司承擔,委托人只是純粹的債權人。

2000年10月18日,A集團公司與B證券公司簽訂《資產管理合同》,合同規定的內容在形式上完全符合證券監管部門制定的有關規程,但雙方以此為基礎簽訂《補充協議》上卻規定證券公司保證集團公司委托資產的年收益率為7.822%.2000年10月13日、18日,B證券公司某營業部收到A集團公司合計轉入的2000萬元委托資金,11月2日B證券公司即以預付收益的名義從中返還了156.44萬元給集團公司,其實際利率遠高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

審計人員因此認為,證券公司和委托人之間實際上是資金的借貸關系,這種廣泛開展的委托理財業務在本質上只是證券公司用于融通資金擴大自營業務的一種手段。在審計某證券公司的實際案例中,除極個別客戶外,99%以上的委托理財客戶都是按期收取利息的債權人,而不是真正的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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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財務政策研究論文

1企業財務政策的簡述

1.1企業財務政策的含義企業財務政策就是指企業組織財務活動過程中運用一系列財務管理的手段和方法,以實現財務目標的策略。它是以企業為財務主體,在宏觀財務政策的指導下,根據企業的總體目標和現實要求所制定或選擇的一套自主的財務行動準則。

1.2企業財務政策的特點財務政策的類型多種多樣,但其特點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企業財務政策運用的主體是企業;財務政策的運用應具有主動性和靈活性;企業財務政策應具有相對穩定性。

2財務政策體系的構建

企業完整的財務政策體系應當包括財務政策戰略、財務政策類型和財務政策實施三個部分。

企業財務政策涉及到財務活動的方方面面,一個完善的企業財務政策體系,應當與理財的基本觀念和基本內容相適應,它能有效地指導企業財務管理的實踐活動,從理財觀念上看,盡管管理者應當樹立的理財觀念很多,但風險觀念和信用觀念是極具重要的兩大基本觀念;從理財內容上看,盡管涉及到資金運動的各個環節,但融資管理、投資管理、營運資金管理和股利管理是理財的四項基本內容。據此,企業財務政策的類型應當包括:風險管理政策、信用管理政策、融資管理政策、營運資金管理政策、投資管理政策和股利管理政策等六個方面。具體如下:①風險管理政策。②信用管理政策。③融資管理政策。④營運資金管理政策。⑤投資管理政策。⑥股利管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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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需要對私募基金認可研究論文

關鍵詞: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規范發展

摘要:無論從我國資本市場長期健康發展的角度來看,還是從滿足我國居民理財需求的角度來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都具有其他投資產品不可替代的特點。近年來,我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整體呈發展壯大的態勢。

應明確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建立健全相應的監管制度,促進私募基金有序規范發展。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是指通過非公開方式募集,募集資金主要投資于可流通的上市公司股權及其衍生品或其他有價證券,投資者收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資金管理方式。

一、我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現狀

我國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自資本市場設立以來就在民間以委托理財協議的形式悄然發展。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投資管理人隊伍日漸壯大,投資理念更加成熟,民間財富迅速增加,對私募基金的需求不斷擴大,私募基金整體呈發展壯大的態勢。目前,在市場優勝劣汰中幸存下來的私募基金的各參與主體呈現出以下一些新特點:

1.基金經理構成更加精英化、多樣化。以共同基金為代表的機構投資者的發展,造就了一大批具有豐富投資經驗和深厚理論功底的投資經理;同時,在私募基金巨額收益預期的誘惑下,不少證券行業的精英投身于私募基金行業,這也為私募基金經理發展建立了充足的人才儲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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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我國證券投資理財的法律約束論文

005年底,浙江省注冊資本金最大的金華市信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由于違規進行證券投資委托理財造成巨額虧損,面對幾十億元委托理財資金的支付危機而關閉,在被托管清算二年后,2007年底,金信公司被宣告破產。[1]然而,正是這二年多時間,我國證券市場卻經歷了從低迷走向持續火爆。股市的賺錢效應使得大量的銀行存款向股市遷移,大量缺乏證券投資經驗而又急于進入證券市場的中小投資者,紛紛選擇委托理財方式,給證券投資委托理財市場帶來了空前繁榮。公募基金2006年平均超過120%的年收益率,使得2007年上百億元的新基金不到半天就被搶購一空,為了控制基金發行規模,基金管理公司有關“限量發售”、“比例配售”的政策也相繼亮相。[2]大量投資者面對公募基金資源的稀缺性,往往難以抵擋良莠難分的“私募基金”和“證券理財師”們許以高額投資回報的誘惑,簽下了一份份形式各異的證券投資委托理財合同,也為自己的證券投資理財埋下了可能產生的風險和隱患。當前,經歷了股市的一輪深幅調整,在有關部門大力倡導理性投資的背景下,作為法律工作者,如何依法規范證券投資委托理財合同,預防和減少矛盾、糾紛的發生,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本文試就通過對證券投資委托理財合同性質等的分析,就不同理財主體的合同效力問題,作一粗淺的探討。

一、證券投資委托理財的概念

委托理財是近年來在我國資本市場上出現的一個新概念。對于委托理財這樣一個資本市場術語的解釋,目前尚未有比較明確的法律上的定義。“簡單地說,委托理財就是委托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產委托給專業機構管理,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要求的投資類別和方向自主進行投資,由此產生的收益和損失歸于委托人的一種合同安排”。[3]

證券市場作為資本市場的重中之重,是各路英雄、各種投資工具匯集的地方。證券投資委托理財,就是委托人將其擁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的資金、證券等金融性資產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在一定期限內管理、投資于證券市場,并按期支付給委托人一定比例收益的資產管理活動。證券投資委托理財是一種將社會閑散資金與證券專業投資技能加以有機結合的新的投資工具。在我國大力發展資本市場的宏觀背景下,它從一定程度上滿足了社會投資者為追求資本的流動性而對金融投資產品多樣化的迫切需求,也有利于推動資本市場的發展。

二、我國證券投資委托理財的發展現狀

“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必然會有證券市場。”[4]1990年,為了適應改革開放和經濟發展的需要,上海和深圳兩個證券交易所相繼成立。1992年10月,成立了統一監管全國證券市場的中國證監會。1998年上半年,為了進一步發揮證券市場的融資功能,成功地進行了5只證券投資基金的試點工作,開創了我國證券投資委托理財的先河。我國新修訂的《證券法》,也已將證券資產管理列為證券公司可以經營的業務范圍,從而為證券公司開展委托理財提供了法律依據。近年來,為推動證券業的規范發展,鼓勵證券公司在業務和管理等方面開展創新活動,在中國證監會的核準下,綜合類證券公司積極嘗試和開拓證券投資委托理財業務。[5]經過不到十年的快速發展,截止到2007年底,我國開辦了證券公司130多家,兼營證券業務的信托投資公司100多家,各類基金管理公司58家,基金數量321只,基金資產總規模6312億元。[6]此外,還有形式各異總規模超過萬億的私募基金。[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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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談企業財務政策的體系及途徑選擇

自20世紀80年代以后,由于企業經營國際化及企業合并等經濟因素的影響,財務導向的企業管理逐漸成為西方企業管理的新趨勢。可以預言,在不久的將來我國大多數公司將逐步進入財務導向型的企業管理階段。在這種經濟背景下,如何選擇財務政策將成為企業財務管理中的核心問題之一。

1企業財務政策的簡述

1.1企業財務政策的含義企業財務政策就是指企業組織財務活動過程中運用一系列財務管理的手段和方法,以實現財務目標的策略。它是以企業為財務主體,在宏觀財務政策的指導下,根據企業的總體目標和現實要求所制定或選擇的一套自主的財務行動準則。

1.2企業財務政策的特點財務政策的類型多種多樣,但其特點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企業財務政策運用的主體是企業;財務政策的運用應具有主動性和靈活性;企業財務政策應具有相對穩定性。

2財務政策體系的構建

企業完整的財務政策體系應當包括財務政策戰略、財務政策類型和財務政策實施三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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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定性委托合同論文

一、委托理財合同性質

在《委托理財糾紛案件審判要旨》一書中,作者將委托理財中雙方主體的關系與委托、信托、借貸等關系進行對比,認為它們與委托理財的內容有相似之處,但本質并不相同。以上任何一種法律關系都是無法準確的囊括委托理財的內容。因此,筆者認為“委托理財是一種獨立的法律關系,是一種新型的管理制度”。委托關系與信托關系是法院在判決案件時最常用的定性。因此本文重在討論委托合同關系和信托合同關系。(一)委托關系。委托合同是指一方委托另一方處理事務,另一方依據委托人的指示代為處理所委托的事務的合同。委托理財合同常常被“委托”、“”的字樣所引導,其性質被認定為委托關系,符合我國比較主流的觀點。委托合同對于合同擬定形式、合同有償無償性并無特定要求,而對受托人承擔責任時也僅以過錯為要件。委托合同的成立標準較為簡單隨意。(二)信托關系。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信托合同成立的要求較高。只有經過證監會批準的綜合類證券公司才有從事受托投資管理業務的資格,受托人只能以自己的名義辦理受托事務。將案件的性質認定為信托合同關系,意味著受托方將承擔更嚴格的責任。

二、對委托理財合同性質的定性

有學者認為判斷委托理財合同的標準是看合同的約定當中,受托人對財產是否享有完全的管理處分權。如果受托人享有受托財產的完全管理權,則應被認定為信托合同。若受托人依據委托人的指示,對受托資金進行管理,則應認定為委托合同。但筆者認為應按照受托方主體的不同進行分類:(一)受托方為金融機構。當受托方為金融機構時,委托理財合同的性質應當為信托合同。金融機構信托理財業務憑借其豐富的投資管理經驗以及專業理財能力,實現雙贏的局面,不僅解決了投資者缺乏專業投資經驗的問題,也拓展了我國金融領域的業務范圍。在委托理財合同的受托方為金融機構時,將其定性為信托合同的理由有以下幾點: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第二條對信托的概念有所規定。由此可見,受托方為金融機構時,將委托理財合同的性質定性為信托合同,符合法律的規定。第二,信托財產應當獨立于金融機構本身的財產,實行分賬管理。客戶本金的所有權歸屬于委托方,受托方享有對客戶資本的管理權,但委托人在信托期間不得隨意提前支取理財資金,符合信托合同的規定。第三,金融機構與委托方簽訂委托理財合同,委托理財合同中會約定保底條款。此條款有利于委托方的利益不受損失,也會增加受托方的資產比例,使其在投資盈利時獲得更加可觀的回報。但是投資的比例越大,承擔的風險就越高,金融機構作為專業的投資人,具有較高的風險承擔能力,更為專業的投資眼光和技能,因此應當承擔更為嚴格的責任。第四,信托合同要求締結書面合同。受托人應當及時訂立委托理財合同,并且示明注意事項。金融機構在投資領域享有更多的資源,有熟練的投資技巧,如果僅讓金融機構承擔一般的管理義務,容易造成財產的損失。因此,應當最大程度的保護委托人的利益,要求管理人謹慎投資、恪盡職守。(二)受托人為自然人。在委托理財合同當中受托人為自然人時,一般只要不違反民法通則、合同法以及國家金融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法律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認定其訂立的委托理財合同有效。本人認為受托人為自然人時的委托理財合同將其性質界定為委托合同更為恰當。委托合同是諾成、非要式合同,有利于自然人之間的委托理財。雙方當事人簽訂委托理財合同,在發生糾紛時依照合同約定進行審判。委托合同的成立,有利于風險的分配,也能減輕受托人的責任,有利于社會的和諧與穩定。

[參考文獻]

[1]李永祥,主編.委托理財糾紛案件審判要旨[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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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理財企業監管工作匯報

按照市、縣政府的工作部署,我局從清理主體資格和規范經營行為入手,對民間投資理財咨詢類公司開展了專項檢查。現將相關情況匯報如下:

一、前期工作開展情況

目前,我縣登記注冊的民間投資理財類企業只有1家——縣投資理財咨詢公司,成立于2013年2月27日,按省、市相關文件要求,我局已于2013年11月11日對該公司進行了規范,責成其變更為“縣投資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并規范其經營范圍為:實業投資與投資項目管理;房屋中介服務(以上經營范圍不含前置許可項目,涉及后置許可項目的憑有郊許可證或審批文件從事經營活動)。另有2家公司投資咨詢公司,其登記許可的經營范圍不涉及金融業務,且現在均已停業。

二、監管中存在的問題

(一)“打擦邊球”現象突出。《廣告法》調整范圍為金融機構,而對新興的投資理財咨詢、服務等的廣告存在模糊不清的界定。因此,企業對外宣傳時,有可能會存在不同程度的故意鉆法律空子,規避法律責任的情形發生。(尚未發現)

(二)“打游擊戰”現象突出。企業LED店堂廣告多屬于企業自建,企業對自己的宣傳內容可以隨意修改,市場巡查人員一到就改,一走又恢復,增加監管難度。巡查執法人員對此行為又無法律授權的強制手段。(尚未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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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個人理財關系法律性質探討論文

1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法律界定

個人理財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為客戶提供的財務分析、財務規劃、投資顧問、資產管理等專業化的服務活動。從概念可以看出,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是涉及到多種銀行業務的綜合性的新型金融業務。按照監管部分確定的分類方式,個人理財業務可分為理財顧問服務和綜合理財服務。前者指商業銀行向客戶提供財務分析與規劃、投資建議、個人投資產品推介等專業化服務,客戶根據商業銀行提供的理財顧問服務管理和運用資金,并承擔由此產生的收益和風險。后者指商業銀行在向客戶提供理財顧問服務的基礎上,接受客戶的委托和授權,按照與客戶事先約定的投資計劃和方式進行投資和資產管理,風險與收益由客戶或客戶與銀行按照約定的方式承擔。來源:公務員之家()

近年來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步步深入,各商業銀行日益重視個人理財業務的發展,監管當局也對個人理財產品的創新和風險控制給予了高度關注。自2005年以來。監管機構了多個專門規范個人理財業務及其風險的規范性文件,如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和《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以下簡稱《指引》),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國家外匯管理局的《關于<商業銀行開辦代客境外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中國銀監會辦公廳的《關于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風險提示的通知》和《關于商業銀行開展代客境外理財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等。這些規范性文件的出臺使我國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有了比較清晰的規范依據和保障。

2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法律關系性質界定的法律障礙

2、1金融分業經營體制卞商業銀行法格局對商業銀行理財的制約

1993年以來,我國金融業一直實行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政策體制。雖雖然我國現行法律對混業經營已顯現出認可的趨向,但實際上仍然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政策,商業銀行不得開展證券、保險等金融業務。在這種體制下,商業銀行不能全面涉足證券、保險、信托等業務,只能部分、代銷部分證券、保險、基金等產品。這就使得銀行個人理財服務只能停留在信息服務、咨詢建議、方案設計等較低層面上,并導致銀行根據客戶的具體情況為其量身打造來源:公務員之家()有效的投資組合,客戶進行投資計劃的實施,這些高層次的個人理財服務更是無從談起,個人理財業務保值增值的功能大大降低,產品附加值低并且銀行利潤空間有限,使得銀行個人理財對部分客戶難以形成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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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財務政策簡述及選擇探究論文

摘要: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和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企業作為市場主體的獨立自主性地位日益確立,這使得企業財務行為逐步成為一種積極的、主動的行為,自主選擇性財務政策成為理財人員自主理財的外在表現。

關鍵詞:財務政策財務政策體系財務政策的選擇

引言

自20世紀80年代以后,由于企業經營國際化及企業合并等經濟因素的影響,財務導向的企業管理逐漸成為西方企業管理的新趨勢。可以預言,在不久的將來我國大多數公司將逐步進入財務導向型的企業管理階段。在這種經濟背景下,如何選擇財務政策將成為企業財務管理中的核心問題之一。

1企業財務政策的簡述

1.1企業財務政策的含義企業財務政策就是指企業組織財務活動過程中運用一系列財務管理的手段和方法,以實現財務目標的策略。它是以企業為財務主體,在宏觀財務政策的指導下,根據企業的總體目標和現實要求所制定或選擇的一套自主的財務行動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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