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施工合同范文10篇
時間:2024-05-08 00: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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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施工人認定問題分析
摘要: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業已成為基礎設施建設的大國、強國。同時,在法制方面,各項法律法規也在為基建工作的健康發展保駕護航。其中,自2005年以來,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三次出臺針對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并為了保護司法實踐中大量存在的無效的建設施工合同中的實際承包方的合法權益,創設了“實際施工人”制度。但隨著我國基建領域的快速發展,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呈現更加復雜化的趨勢,關于“實際施工人”的法律認定問題也引發了一些爭議。
關鍵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實際施工人;效力性違法事由;履行合同的行為模式
一、“實際施工人”概述
“實際施工人”并非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術語,其作為《民法典》合同編中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部分的一個主體概念,最早在2005年1月1日施行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中首次被提到。在《解釋》中,對“實際施工人”的規定更多的是集中在了對其訴訟地位以及訴訟權利上,如第二十五條、二十六條就非常細致地規定了“實際施工人”可以打破合同相對性向分包人、總包人甚至發包人主張權利,以及其可以主張實現的權利限度等問題。但《解釋》并未就如何認定“實際施工人”做出詳細規定,僅在第一條中列舉了“實際施工人”的一種類型,即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借資質型實際施工人”。此后,《民法典》生效實施,我國也相繼于2019年出臺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于2020年出臺了新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新解釋(一)》)。但是新法及新的司法解釋也均未對“實際施工人”的認定做出明確的規定。雖然目前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等正式的法律淵源沒有對“實際施工人”進行明確規定,但根據筆者觀察司法實踐,并參考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著的《最高人民法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等文件的觀點,目前學界對“實際施工人”的概念已經有比較統一的認識。(一)在主體地位上,普遍認為“實際施工人”應當是對應“名義施工人”的存在,其與分包人、轉包人一樣,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屬于承包人地位,前文所提到的“借資質型實際施工人”,與其相對應的“名義施工人”,就是借給其資質的單位,按照《新解釋(一)》第七條的規定,這種情況下的“實際施工人”與“名義施工人”就工程質量問題要共同向發包人承擔責任。這個問題在《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審理指南》中有所闡述:“實際施工人與名義上的承包人相對,一般是指非法轉包……的合同承包人。”①(二)在行為模式上,“實際施工人”要對合同工程以承包人的模式進行實質投入,包括工程材料、輔助施工材料、機器設備、組織人力(工人、農民工除外)、投入資金(如工程墊資、質量保證金)等。這個問題在《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中有所闡述:“實際施工人應當是實際投入資金、材料和勞力進行工程施工的企業或個人。”②(三)“實際施工人”是無效合同的產物,在合同效力上,“實際施工人”是無效合同的合同主體,導致其合同無效的原因應有如下幾種: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2.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3.其他違反《建筑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承包人,如法律規定禁止分包方再分包,禁止將工程肢解發包的再分包人承包人、肢解工程承包人等。根據上述認識,“實際施工人”應有如下幾個類型:1.“無資質型實際施工人”;2.“借資質型實際施工人”;3.“違法承包型實際施工人”。這個問題在《最高人民法院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一)理解與適用》中有所闡述:“《民法典》中‘施工人”’身份的認可是以施工合同合法有效為前提,相關規定并不適用基于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合同關系形成的施工人。”本條中“實際施工人”與總承包人、分包人是并列的,其指向的對象與狹義的總承包人、分包人概念不同,專指非法轉包和違法分包的承包人。
二、關于“實際施工人”的認定目前存在的問題
在如何準確認定“實際施工人”的問題上,由于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實際施工人”可以打破合同相對性,對合同外的關聯主體行使其所主張的合同內容的債權請求權,使很多案件的當事人覬覦這種強大的權利,自認為自己的案件涉及建設施工合同的內容,自己就屬于“實際施工人”。這種情況一般有如下幾個誤區:第一,對“實際施工人”所在的合同關系中,合同主體關系、效力性違法事由認定不明,導致錯誤認定“實際施工人”;第二,對“實際施工人”的行為模式,甚至對建設施工合同的內容認識不清,導致錯誤認定“實際施工人”。
建設工程施工備案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維護建筑市場秩序,加強建設工程施工系列合同的管理,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黑龍江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財建[2004]369號)及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承建各類建設工程所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系列合同,包括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簡稱施工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以下簡稱專業分包合同)和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以下簡稱勞務分包合同)
第三條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施工系列合同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四條簽訂施工系列合同應當使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合同文本,即《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和《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
第五條簽訂施工系列合同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遵循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六條施工系列合同主體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條件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建筑市場信用體系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了加強**市建筑市場信用體系管理,維護建筑市場正常秩序,保障各方主體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市城市規劃區內從事房屋建筑與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活動的各方主體適用本辦法。各方主體包括發包方、承包方、監理企業、造價咨詢機構、勘察設計單位等。
第三條市、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建筑市場信用體系監督管理工作,依據**市建筑市場主體信用評價考核標準,定期對各方主體進行分值量化評價考核,考核結果予以公布。
各有關職能部門依據職責做好建筑市場信用體系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從事房屋建筑與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活動,必須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堅持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的原則。
第五條在本市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活動的建筑業企業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業企業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關于無效建設工程合同的認定與處理原則
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建設工程合同不僅關系到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其所涉及的工程還關系到第三人或社會公共利益。因此,我國對建設工程實行嚴格的準入制度。《建筑法》、《招投標法》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進行了嚴格的規定。在審判實踐中,違反建設法律而導致合同無效的情形經常發生。本文對建設工程合同無效進行探討,分析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希望能避免無效合同的簽訂,減少因合同無效給國家、當事人雙方造成的損失。
一、無效建設工程合同的認定
合同無效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社會公共利益,自始不能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合同。不能產生法律效力是指不能形成任何合同當事人締約時所期望的法律效果,而不是指不形成任何法律后果。在合同無效的情況下,會形成返還財產、損害賠償等民事法律后果。無效合同在性質上是自始無效和絕對無效的合同。當事人無須向法院或仲裁機構主張其無效,也不得履行,即使已經開始履行的,也應立即停止履行。我國《民法通則》第58條第1款規定了7種無效民事行為,包括:(1)無民事行為能力實施的;(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4)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5)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6)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7)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我國《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更為嚴謹,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民法》關于無效民事行為和《合同法》關于無效合同的規定均適用于建設工程合同。可見,無效建設工程合同是指由發包人和承包人訂立,因違反《民法》、《合同法》等法律規定而認定無效即沒有法律約束力,國家不予承認和保護,甚至要對違法當事人進行制裁的建設工程合同。《民法》和《合同法》對無效合同的規定是抽象的、具有普遍性的,而建設工程合同則有其獨特性,內容豐富、復雜。建設工程合同無效也有其特殊性,下面作具體分析。
實踐中,導致建設工程合同無效的原因主要集中在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兩方面,綜合考慮建設工程合同的特點和實際情況,無效建設工程合同主要有以下幾類: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承攬建設工程的合同無效。
建筑施工企業的施工能力是保障建設工程質量的前提條件,我國相關法律對建筑施工企業的資質要求非常嚴格。《建筑法》第13條規定,根據建筑企業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工程業績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在取得相映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如果承包方不具備法律、法規對其資質要求或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發包方所簽訂的施工合同應當無效。在簽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時,對承包方的資格審查主要是承包人有無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是否具有與所承包工程相適應的資質證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5條規定,“承包人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簽訂建設工程合同的,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范圍,當事人請求按照無效合同處理的,不予支持。”即,在施工中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的,根據合同效力補正理論,可以認定合同有效。
工程項目合同管理論文
一、合同的基本概念及在建筑工程中的作用
合同是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我國的《合同法》規定,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應遵守下列原則:1、自愿原則;2、合同的法律原則;3、誠實信用原則;4、公平原則。
我處是法人單位,各項目經理部在未經處授權的情況下,一律不得對外簽訂經濟合同。對外經濟合同必須經過處有關部門的審定后由處統一簽訂或授權簽訂。
工程項目施工管理的過程實際上就是履行合同的過程。就我處而言,項目經理部要履行承包商與業主簽訂的施工合同、與處簽訂的經濟責任承包合同、及處與勞務承包人簽訂的勞務承包合同,此外還要履行因項目實施需要簽訂的物資采購合同、加工合同、運輸合同、租賃合同、保險合同等。
合同管理在工程項目管理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已成為與進度管理、成本管理、信息管理并列的一大管理職能。下面,我首先將我們涉及的合同中一個特別重要的合同-----承包商與業主簽訂的施工合同,其在施工中的作用及有關內容向大家作一簡要介紹。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產生及防治
摘要:近年來,隨著經濟和社會的不斷發展,我們可以看到我國的工程規模正處于日益增長的趨勢,因此建設工程在我們日常生活中的位置越來越重要,那么同時它所伴隨產生的一系列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也顯得極其重要。雖然短期內這些問題對我們的工程施工不會帶來太大的影響,但是長期下去這些問題必將會成為我們的工程施工產業正確運轉的絆腳石。因此我們只有深入實踐調查發現這些問題,并聯系實際一起解決問題,我國的工程建設產業才能日益朝著一個健康穩定的趨勢發展。
關鍵詞:工程;合同;糾紛;防治
目前,我們可以發現,在經濟全球化的這一大背景之下,我國的經濟和社會都取得了較大的發展,其中表現最為明顯的便是工程建設的規模正在不斷地擴大。雖然工程規模的擴大不僅反映了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同時也反應出了我國經濟水平的而不斷上漲。但是這一規模的擴大也給工程建設這一行業本身的發展帶來了一些相應的弊端,即建設工程的合同糾紛。因此我們可以認識到這一問題的解決方案對工程建設的持續發展來說是顯得尤為重要的。但現實生活中有很多諸如司法資源的有限性、相關部門的工作失職、解決機制的不完善等因素嚴重影響了合同糾紛的解決,因此為了保證經濟秩序的正常運行和工程建設行業持續不斷健康的發展,筆者通過自己的實地調查與多年的工程經驗總結,對這一問題的解決提出了相應的解決方案,希望對廣大從事工程的相關技術人員提供一些參考和借鑒。
一、我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產生
(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產生糾紛的原因
就我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產生糾紛的原因而言,筆者以自身總結與他人的探討的方式,總結出了以下幾方面的原因:一是合同雙方權利與義務的不對等性,也即是合同的不合理性導致了合同糾紛的產生,這些合同內容中大多對發包方的權利制約很少,相反對承包方的權利制約了很多,同時也對承包方的義務做出很多規定,這就為工程埋下了隱患,同時也引起了合同糾紛的必然發生。二是普遍的合同違約現象,合同中雖然對合同雙方的權利與義務都做出明確相應的規定,但是總有一方常常會不按時履行義務而導致工程的延誤,造成一些不必要的損失。三是合同文本本身的不規范性,就目前來看雖然我國已經出臺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國家希望以此來達到規范承發包雙方的權利、責任從而達到降低工程風險的目的。但是現實生活中仍然有些包發方總是采取一些不合理的手段來簽訂一些不平等、不規范的合同,在出事之后又利用含糊、籠統的條款來轉移工程風險。四是合同條款的前后矛盾性,即合同內容出現前后不一的現象。這種合同由于受到簽訂人或者是擬約人文化水平的限制,亦或是受到法律知識欠缺的影響,導致我們所簽訂的合同文本出現合同條款前后矛盾或不一致的情形等,諸如此類的原因都對合同糾紛的產生起到了一定的助推作用。
我市工程施工管理方案通知
第一條為加強建筑市場管理,維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和《省建設工程造價計價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房屋建筑、市政道路、供水、排水、燃氣、熱力、園林、環衛、污水處理、垃圾處理、防洪、地下公共設施及附屬設施的施工合同(以下簡稱施工合同)。
本市范圍內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監理、設備采購、造價咨詢、招標、工程代建等建設工程合同適用本辦法的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市建委、市工商局為市建設工程合同行政管理部門,下設市建設工程合同管理辦公室,作為施工合同的日常管理機構。各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屬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
1.宣傳貫徹國家有關經濟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2.全面推廣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組織指導完善;
施工合同全民管理論文
論文摘要: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深入,尤其我國加入WTO后,建筑市場全面與國際接軌,建筑企業是否注重合同及合同管理已成為企業經營成敗的關鍵。結合我國施工企業合同管理中的常見問題,針對企業如何依法經營、防范和規避經濟風險,對新時期施工企業合同的信息系統管理進行了探討。
論文關鍵詞:施工企業;合同;信息系統;管理
隨著改革開放,建筑市場不斷規范,建筑業的不斷發展,合同管理已經成為施工企業的全民管理,它的研究將給我們帶來更多的啟示。
1引言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建立和不斷完善,國內建筑市場在逐步走向法制化和規范化;市場經濟在某種意義上可說是法制經濟、契約經濟、合同經濟。隨著我國加入WTO組織,尤其是申奧的成功給建筑業帶來了勃勃生機,我國建筑市場將逐步與國際建筑市場接軌,國外建筑商的進入使建筑市場的競爭將更加激烈,承包商如何完成工程施工,爭取更大的經濟效益、爭取索賠和避免反索賠,最終使整個工程項目取得成功,合同管理已成為工程項目管理中舉足輕重的內容。一個企業的經營成敗和合同與合同管理有密切關系。因此,必須十分重視合同及合同管理,而且合同管理必須是全過程的、系統性的、動態性的。本文結合筆者多年來的一些經驗作些探討,可為施工管理人員的工作提供借鑒和參考。
2施工合同管理中的常見問題
施工項目管理論文
摘要:施工項目是指企業自工程施工投標開始到保修期滿為止的全過程中完成的項目。施工項目管理是企業運用系統的觀點、理論和科學技術對施工項目進行的計劃、組織、監督、控制、協調等全過程管理。
關鍵詞:項目管理現場施工
項目管理的內容與程序要體現企業管理層和項目管理層參與的項目管理活動。項目管理的每一過程,都應體現計劃、實施、檢查、處理的持續改進過程。
企業法定代表人向項目經理下達“項目管理目標責任書”確定項目經理部的管理內容,由項目經理負責組織實施。項目管理應體現管理的規律,企業利用制度保證項目管理按規定程序運行。
項目管理的內容主要包括:編制“項目管理規劃大綱”和“項目管理實施規劃”,項目進度控制,項目質量控制,項目安全控制,項目成本控制,項目人力資源管理。項目材料管理;項目機械設備管理,項目技術管理,項目資金管理,項目合同管理,項目信息管理,項目現場管理,項目組織協調,項目竣工驗收,項目考核評價和項目回訪保修。
項目管理的程序主要有:編制項目管理規劃大綱,編制投標書并進行投標,簽訂施工合同,選定項目經理,項目經理接受企業法定代表人的委托組建項目經理部,企業法定代表人與項目經理簽訂“項目管理目標責任書”,項目經理部編制“項目管理實施規劃”,進行項目開工前的準備,施工期間按“項目管理實施規劃”進行管理,在項目竣工驗收階段進行竣工結算、清理各種債權債務、移交資料和工程,進行經濟分析,做出項目管理總結報告并送企業管理層有關職能部門,企業管理層組織考核委員會對項目管理工作進行考核評價并兌現“項目管理目標責任書”中的獎懲承諾,項目經理部解體,在保修期滿前企業管理層根據“工程質量保修書”的約定進行項目回訪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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