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工程施工管理方案通知

時間:2022-06-04 09: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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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工程施工管理方案通知

第一條為加強建筑市場管理,維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和《省建設工程造價計價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房屋建筑、市政道路、供水、排水、燃氣、熱力、園林、環衛、污水處理、垃圾處理、防洪、地下公共設施及附屬設施的施工合同(以下簡稱施工合同)。

本市范圍內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監理、設備采購、造價咨詢、招標、工程代建等建設工程合同適用本辦法的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市建委、市工商局為市建設工程合同行政管理部門,下設市建設工程合同管理辦公室,作為施工合同的日常管理機構。各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屬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

1.宣傳貫徹國家有關經濟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2.全面推廣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組織指導完善;

3.組織培訓合同管理人員,指導合同管理工作,總結交流工作經驗;

4.推行施工合同簽訂審查備案制度,監督檢查合同履行情況,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5.制訂合同簽訂和履行的考核指標,組織對申請“守合同、重信用”單位進行考核;

6.負責協調合同違約損失賠償事宜;

7.負責調解施工合同糾紛。

第四條施工合同的簽訂,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遵循平等互利、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簽訂施工合同必須按照國家工商局、住建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格式,明確相關協議書和合同專用條款的各項內容。建設工程推行工程量清單計價。對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的施工合同,合同條款中必須包含遵循《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相應內容的條款。

第六條簽訂施工合同的承發包、專業分包等合同當事人雙方,應是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或個人,雙方必須具備各自相應資質(或資格)和履行施工合同的信用與能力。

第七條承發包雙方應嚴格對工期、質量和工程價款進行約定。

1.施工工期及調整處理方法應參照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工期定額及省有關規定確定,明確界定開、竣工日期,并約定開、竣工應辦理的手續和簽署的文件等。

2.工程質量標準和要求必須符合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明確采用的質量標準、驗收程序和須簽署的文件及產生質量爭議的處理方法等。

3.工程價款確定應執行現行計價模式和省、市的有關規定,并在合同中明確價款調整的范圍、程序、計算依據等內容。

第八條發包方應與總包方簽訂施工合同。總包方經發包方同意可將承包工程的部分專業工程和勞務部分進行分包,簽訂分包合同。分包合同不得與總包合同相抵觸,若發生抵觸時,以總包合同為準。

第九條承辦人員簽訂合同,應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托書。承發包雙方之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施工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第十條依法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在中標通知書下達后方可進行施工合同備案,依法可以不進行招標的未招標項目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方可進行施工合同備案:

1.初步設計已經批準;

2.工程項目已經列入當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并已辦理報建手續;

3.具有滿足施工需要的設計文件和有關技術資料;

4.建設資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設備來源已經落實;

5.已取得規劃部門的規劃許可。

第十一條施工合同審查備案程序:

1.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20日內由承包方將承發包雙方協商一致的合同草案報送合同管理辦公室審查備案。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簽訂施工合同。

2.合同管理辦公室在收到施工合同草案和完整輔助資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提出意見。承發包雙方應按審查意見進行修改,重新報送。合同草案符合要求并由合同管理辦公室加蓋備案章后,方可正式簽訂施工合同。

第十二條施工合同審查的主要內容:

1.承發包雙方是否具備相應資質(或資格)和履行合同的信用與能力;

2.是否具備簽訂合同的必要條件;

3.合同條款是否完備,內容是否與中標條件一致;

4.承發包雙方駐工地代表是否具備規定的資格條件;

5.工期、質量和合同價款等條款是否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

6.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工程施工合同是否符合《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有關要求;

7.是否符合現行法律、法規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施工合同一經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法律保護,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轉讓、變更或解除。

履行合同中有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一經查實,合同管理辦公室應責令改正,或提交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但必須簽訂書面協議,并于5日內將協議報送合同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十四條對假冒其他組織或他人名義簽訂施工合同,或將合同用于違法活動,或以分包工程名義實為轉包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各自的職責進行查處。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主管部門或本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既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市建委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施行,原《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實施辦法》(政辦發〔1996〕17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