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市場信用體系管理制度
時間:2022-11-03 04: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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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市建筑市場信用體系管理,維護建筑市場正常秩序,保障各方主體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市城市規劃區內從事房屋建筑與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活動的各方主體適用本辦法。各方主體包括發包方、承包方、監理企業、造價咨詢機構、勘察設計單位等。
第三條市、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建筑市場信用體系監督管理工作,依據**市建筑市場主體信用評價考核標準,定期對各方主體進行分值量化評價考核,考核結果予以公布。
各有關職能部門依據職責做好建筑市場信用體系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從事房屋建筑與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活動,必須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堅持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的原則。
第五條在本市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活動的建筑業企業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業企業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非本市注冊的建筑業企業進入本市參加工程投標前,應持其資質證書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資質備案。
第六條發包人依法發包建筑專業工程的,應通過有效競爭與中標的專業工程承包人簽訂書面承包合同,并由發包人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總承包單位經發包人同意或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專業工程分包的,應通過有效競爭,總承包單位與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工程分包人簽訂書面分包合同,并由總承包人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承包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
需要分包建筑勞務的建筑施工企業,應通過有效競爭,將建筑勞務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建筑勞務分包企業,并由建筑施工企業與建筑勞務分包企業簽訂書面合同。
第七條發包人進行工程施工招標時,建設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資金的總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除外)不得少于工程概算總額的50%,建設工期超過一年,到位資金不得少于工程概算總額的30%,該項到位資金應有銀行出具的資金到位證明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第八條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不得向招標人或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而謀取中標。
投標人參加工程施工投標時,應向發包人提交銀行出具的工程概算總額的2%以下,但最高額不超過80萬元的《投標保函》。
投標人中標并簽署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標人將合同報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銀行備案后,其出具的《投標保函》終止生效:未中標人向銀行出具未中標通知書后,銀行應給予辦理《投標保函》終止手續:投標人中標后,未按中標要求與發包人簽訂施工合同的,銀行按《投標保函》的約定履行支付義務。
第九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包括分包合同,以下同)應參照使用國家的合同示范文本簽訂書面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簽訂后,承包人應將合同報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承發包雙方不得另行簽訂壓級、壓價、抬價、改變付款方式等嚴重背離報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施工合同實質內容的其他協議。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不得約定墊資或以物(房)抵工程價的條款。
第十一條建筑面積在1000平方米或工程總造價在50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發包人應提交銀行或第三人出具的金額不低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價款15%的《工程款支付保函》。承包人也必須同時向發包人提交銀行或第三人出具的金額不低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價款10%的《履約保函》。
第十二條發包人應在《工程款支付保函》到期當日或擔保額度發生實際支付后10日內,向承包人重新提交銀行或第三人出具的《工程款支付保函》;未按時提交保函或提交保函的金額低于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比例數額,承包人有權停止施工。
第十三條工程施工過程中,因工程設計變更或由發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設備供應不及時,以及工程款支付不及時而造成工期延誤的,發包人應予以簽證順延工期,造成損失的應予以賠償。
第十四條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發生工程設計變更等原因,經簽證確認工程量增減的,所增減的工程價款與工程進度款,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應同步按期撥付。
第十五條勞動保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建筑業企業農民工工資支付的信用監管,建筑業企業應與建筑務工人員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建筑工程款應優先保障建筑務工人員的工資發放,并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支付其工資,不得克扣或者惡意拖欠。月工資不得低于當年市政府頒布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六條發包人不依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拖欠承包人工程款的,或由于發包人原因導致承包人嚴重拖欠建筑務工人員工資的,發包人未在合同約定期限內辦理完竣工決算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要求發包人或由承包人在一定期限內把有關工程決算文件資料提交給工程造價管理機構予以確認。確認結論可作為承包人要求發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依據。
第十七條發包人在審核承包人報送的決算資料時,不得將未經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違約責任與應支付的工程款相抵銷,
第十八條承包人完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施工任務,通過竣工質量驗收,憑工程質量驗收證明終止《履約保函》。發包人憑承包人開具的發包人已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保修款除外)的證明終止《工程款支付保函》。
第十九條承包人對建設工程保修期限內工程施工質量問題承擔工程維修責任。承包人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建筑企業承擔維修任務、維修款從保修款中支付。承包人不履行工程維修責任時,發包人可以委托有資質的第三人維修,工程維修費用經有資質的造價咨詢機構審核后,由承包人承擔。
第二十條工程監理單位及監理人員,在從事建設工程監理時,發現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實際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的,有權要求建筑承包單位改正,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建設工程質量標準或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發包人要求設計單位改正。實行監理的工程,未經監理單位簽字認可,承包單位不得將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裝,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發包單位不得支付工程進度款,也不得進行竣工驗收。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之規定,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分包工程未通過有效競爭辦理備案手續的,發包人將工程發包、承包、轉包或違法分包,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之規定,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發包人另行簽訂壓級、壓價、抬價、改變付款方式等背離報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施工合同實質內容的其他協議,以及在施工合同中約定墊資或以物(房)抵工程價的條款,依據《安徽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之規定,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工程合同價款2%—5%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發包人、承包人單方或雙方未出具保函,或者保函低于規定數額的,視為施工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資料不齊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報告不予備案,可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用人企業未按照規定按月足額支付務工人員工資的,由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其計入不良行為信用檔案。
第二十六條建筑施工企業參與承建未按法定建設程序辦理相關手續的工程項目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之規定,責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1%以上2%以下的罰款,不予當年資質年審或不予資質備案,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謀取中標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取消其1—2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布。
中標人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履行義務,情節嚴重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六十條之規定,取消其2—5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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