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制度實務分析

時間:2022-05-14 04:16:15

導語:勞務派遣制度實務分析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勞務派遣制度實務分析

摘要:勞務派遣制度是我國用工制度的重要補充,但是一些用人單位利用勞務派遣制度規避責任和風險,在出現人事勞資糾紛時,可能出現“雙害結果”。針對勞務派遣三方主體,從立法規定責任追究、強化監督檢查和加強普法宣傳等方面進行制度性完善,以期實現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權利“雙贏”的結果。

關鍵詞:勞務派遣;用人單位;權利保障;制度建設

勞務派遣具有臨時性、輔助性和替代性的優勢,是很多用人單位選擇勞務派遣工的原因。但在實際工作中,勞務派遣制度的不當運用也對用人單位、勞動者以及派遣單位的權利和義務造成了消極影響。

1勞務派遣制度概述

1.1勞務派遣制度概念解析。目前,我國相關法律對于勞務派遣制度并未作具體的含義規定。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和《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的相關內容,所謂勞務派遣是指勞務派遣單位與派遣工簽訂勞動合同,同時派遣單位與用人單位簽訂派遣協議,將勞動者派遣至用人單位工作,派遣工在用工單位接受用工單位的指揮、監督,進而完成用工單位規定的工作任務的一種用工形式。其實質上是一種人力資源配置方式,也是一種就業形式,一種勞動經濟關系。1.2我國勞務派遣用工現狀。我國在2008年1月1日起實施的《勞動合同法》中第一次對勞務派遣制度作出較為明確的規定,為規范勞務派遣制度和市場秩序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2012年修訂的《勞動合同法》中進一步明確了勞務派遣制度的立法意圖和規制措施。新《勞動合同法》進一步厘清了勞務派遣的基本性質,即勞務派遣僅為主流用工的一種補充形式。為了進一步明確勞務派遣制度的實際運行規制,我國又制定并實施了《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該《辦法》主要就勞務派遣用工單位這一中介服務的主體資格、權利和義務進行了更為細致的規范,為勞務派遣制度合法運行提供法律指導和保障。勞務派遣制度在國際上也被廣泛使用。目前,全球主要發達國家勞務派遣工占總就業人口的比例大多在3%以下,如美國為2%,日本為3.4%,英國為2.6%,德國為1.2%,法國為2.1%。對比可見,我國的勞務派遣用工所占比例明顯較大,原本只是作為用工補充形式的勞務派遣,其發展規模卻超過了國家和社會的預期。由于勞務派遣制度并未成熟和完善,導致其在實踐中出現了一些制度上的漏洞和缺陷,出現越來越多的勞務糾紛,嚴重影響到勞動者的權利和社會的穩定。如何從制度上進行完善,建立科學、嚴格的勞務派遣制度是目前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

2勞務派遣制度存在的問題探析

2.1存在問題。2.1.1“同工不同酬”問題普遍存在。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同時《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向被派遣勞動者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視被派遣勞動者”。但在實踐中,“同工不同酬”的現象并不是個別現象。從用人單位角度來看,雖然用人單位通過勞務派遣制度招用勞動者,但與勞動者并不直接形成法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勞動者到用人單位從事相關工作的依據是用人單位和派遣單位之間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從合同目的方面來看,用人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形成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用人單位本著節約成本、規避自身風險考慮,往往在勞務派遣協議中約定的報酬要低于單位正式編制同一崗位員工的報酬,對于用人單位來說,這是勞務派遣的“優勢”所在,也是用人單位愿意使用勞務派遣工的主要原因。一項對勞務派遣工與一般職工的勞動報酬差距的匿名問卷調查,顯示,一般企業“同工不同酬”的工資差別約人均2000元。“同工不同酬”的現象導致勞務派遣工產生不滿,工作積極性不足,直接影響其工作實效。2.1.2勞務派遣制度存在被濫用的問題。根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三條規定“用工單位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使用被派遣勞動者,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6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雖然上述規定就“三性”問題作出了說明,但是在實務中關于“三性”的法律界定卻依然模糊,導致該規定有名無實。由于臨時性有嚴格的時間限定即6個月,但是可以通過一次次續約長期使用勞動者;輔助性工作的法律定義則較難確定,一般來說,除用人單位領導職務以下的員工的工作內容均有輔助的性質,所以在實務中輔助性存在與否皆由用人單位解釋;替代性則更為寬泛,目前從實務中來看,一般工作均具有可替代性,唯一性的工作內容除重要的領導崗位、專業技術類崗位外,是否可以替代有很大的解釋空間。2.1.3勞務派遣數量超過法定比例的問題。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四條規定“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但是從實務統計來看,國企勞務派遣用工數量遠遠超出該比例限定,有的達到20%甚至30%。對于10%的比例限定,立法目的主要是禁止用人單位對勞務派遣制度的濫用,維護用人單位的人力資源管理秩序,控制用工人數也是為了維護派遣工合法權益。2.2原因分析。2.2.1勞務派遣制度規定不明晰。我國現行規范勞務派遣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以及《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只就相關的勞務派遣內容作了原則性規定,但用人單位對于勞務派遣制度的適用則無細則確定,特別是“同工不同酬”現象以及超出用工比例10%的法定限額,并未規定明確責任追究機制。同時,立法和執法的不嚴格導致用人單位大量招用派遣工,嚴重影響了勞務派遣制度的管理秩序。當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勞務派遣單位和用人單位往往相互扯皮、推脫責任。此外,由于法律、法規對勞務派遣單位設立的市場準入門檻要求較低,致使大量存在問題的勞務派遣單位得以“合法”設立,其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經常性出現有違公平現象,甚至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現象時有發生。2.2.2用人單位的成本控制和風險規避。用人單位大量使用勞務派遣用工有著諸多考慮因素,首先,因工作任務和人員編制不足所致。現今一般企事業單位的工作任務繁重已是不爭事實,但基于單位人員編制的限定,無法大批量招聘正式合同編制的勞動者,同時,與正式勞動合同編制的勞動者相比,勞務派遣工成本和風險較低,因而成為眾多用人單位人員補充的重要途徑。其次,用人單位與勞務派遣工之間無直接的書面協議約定彼此權利義務,其雙方的權利義務由勞務派遣單位予以隔離,用人單位的義務相對方是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工的工資報酬等相關權利均約定在勞務派遣協議中,派遣工本人并不參與,而是由勞務派遣單位和用人單位之間協議約定,這就導致用工單位可以通過勞務派遣協議規避“同工同酬”的法律規定以及勞務派遣工的其他損害風險。2.2.3勞務派遣工的法律意識淡薄。與勞務派遣單位和用人單位相比,勞務派遣工無疑處于弱勢地位。一方面法律意識淡薄,維權意識較弱,另一方面勞務派遣工作周期短,從事工作內容簡單,流動性大,其本身沒有維權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另外,維權成本較高也是勞務派遣工不進行積極維權的重要原因之一。由于勞務派遣工作的臨時性、替代性和輔助性特點,勞務派遣工對用人單位的歸屬感、集體認同感缺失,其并無長久工作和穩定工作的基礎和心理,故而容忍一時權利受損的態度成為多數勞務派遣工的主要心態。

3規范勞務派遣制度的建議

3.1細化勞務派遣立法,嚴格法律責任追究制度。鑒于目前相關的勞務派遣制度中存在法律漏洞和不明確的問題,我國的立法機關應出臺具體的實施辦法,制定嚴格的責任追究機制,立法規定在勞務派遣協議和其他相關合同中明確約定勞務派遣工的工作報酬實行同工同酬,并強制規定勞務派遣單位對勞動者報酬保障的監管責任。同時,立法要進一步明確勞務派遣工在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及其在工作中所受損害的責任賠償、補償主體,切實保障勞務派遣工的各項合法權利,避免出現損害而無人負責結果。3.2加強對用人單位的監督檢查,確保用人單位對勞務派遣制度合法利用。勞動監察部門、審計部門、人力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大對用人單位的監督檢查,嚴格法律責任追究機制,對突破用工比例的用人單位,采取通報批評、責令整改直至追究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責任的方式來嚴格勞務派遣制度的運用,確保勞務派遣員工的數量符合法定比例、勞務派遣工的權利得以保障和人力資源管理秩序的穩定。3.3加強對勞務派遣工的普法宣傳,建立勞務派。遣工權利維護公益機制相關部門應當加大對勞務派遣單位勞動者的法律知識宣傳,提高其法律素質,為其維權提供法律基礎。同時相關部門應當建立維護勞動者權利的公益機制,及時為勞務派遣工提供正當的法律維權服務,通過與用人單位協商、約談乃至訴訟促使用人單位正視勞務派遣工的合法權利,促進其權利得到合法保障。

參考文獻

1董保華.勞動力派遣[M].北京: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2007.

2張馨予,陳昊.勞務派遣中同工同酬的法律規制研究[J].法制與經濟,2018,2.

3鄭東亮.勞務派遣的發展與規制[M].北京: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2010.

4夏雯婷.我國勞務派遣制度的完善研究[J].法制與經濟,2017,4.

5鄭海紅.關于勞務派遣法律規制的探析[J].法制與經濟,2018,6.6張帆.勞務派遣同工同酬的司法檢視與完善路徑[J].河北法學,2016,3.

作者:李雪原 單位:中鐵物軌道科技服務集團有限公司人力資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