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稅法知識范文10篇

時間:2024-05-17 22: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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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稅法知識

案例法運用財稅知識宣傳教育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財稅法學課程開設的必要性;財稅法學教學應以法學特有的“權利義務”角度為根本研究路徑;財稅法將案例教學與實務實踐操作相結合三個方面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財政稅收在經濟中的作用日益為人們所關注、稅法對于國民的影響是我們所不可想象的、法律法規是法治建設的最基本要件、“依法治國”首先要“依憲治國”、我們現有的法學知識對于研究財稅法是遠遠不夠的、財稅法課堂的教學重視基本知識的講授、財稅法案例教學法最早起源于美國、、加深對知識的全面深入地掌握、豐富案例、拓展視眼的過程、法學是一門實踐性較強的學科等,具體材料請詳見。

【摘要】伴隨著財稅法在經濟法中的凸現,財稅法學逐漸為學者和政府所關注,而堅持權利義務這一基本線索并輔之相關知識的學習才是財稅法人才培養的關鍵。由于傳統法學教育弊端所致,引入案例教學可以有效改進財稅法教學,并結合實證分析的方法,提供給學生必要的實踐機會以保證財稅法專業人才的綜合素質的培養。

【關鍵詞】財稅法權利義務實證分析

一、財稅法學課程開設的必要性

伴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迅猛發展,財政稅收在經濟中的作用日益為人們所關注,計劃經濟體制下諸如行政命令等等直接干預經濟的行政性手段逐漸為政府所摒棄,取而代之的是運用財稅、金融等間接性手段對國家宏觀經濟加以調控。因此,不僅僅得到政府官方的重視,我國的國民也對其傾注了前所未有的熱情,而這一熱情一方面是來源于財稅在國民經濟中的作用,另一方面是源于財稅與國民生活緊密程度的增強,加之人們逐漸對于稅收本質認識的加深,更是給了財稅法的發展以強大的動力。

在國外,稅法對于國民的影響是我們所不可想象的,正如西方的那句諺語所講:人的一生有兩件事是不可避免的,死亡和稅收。因此,各個國家對于稅法的教學和研究也是頗為重視,不論從開設該課程的學校數量還是開設的學時,以及所講的內容方面等等,都是我們所不及的。諸如美國的德克薩斯州大學法學院的稅法的設置位居國家眾多項目之首;俄亥俄州大學要求申請法律碩士課程(MasterofLawsPrograms)的申請者,必須是已經修讀了聯邦個人所得稅等課程。歐洲的很多國家都將稅法作為一門強制性的課程來設置,只是在本科生階段和研究生階段的側重會有所不同。與之相比,我們財稅法課程的開設在全國高等院校中(包括綜合性大學和財經類、稅務類院校)都是極為有限的,稅法課的學時絕大多數是36學時,個別的是54學時,且講授的內容很多的涉及到財經類等經濟方面的內容,對于財稅法學的研究和法學所特有的權利義務并為被其所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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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法教學的目標定位的思考

我國高校開設財稅法課程已有二十多年的歷史,到目前為止,不僅絕大多數法學院系在本科階段已經開設了財稅法課程(本文所指財稅法教學,都是指法學專業本科階段財稅法教學),而且在教學內容和教學方法上也形成了一定的模式,財稅法學科建設成效顯著。但是,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完善,財稅法治建設的推進,財稅實踐對財稅專業人才的培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高校財稅法的教學已經不能滿足財稅實踐的需要,財稅法教學改革也因此成為財稅法學界討論的熱點問題之一。2004年1月北京大學財經法研究中心和北京大學研究生稅法研究會聯合組織的《中國高校財稅法教學改革問卷調查》結果顯示,絕大多數財稅法教學人員認為,除了課時不夠,現階段財稅法教學中存在的問題突出體現在教學內容和教學方法兩個方面。而如何安排教學內容,選擇什么樣的教學方法,都取決于財稅法教學所要達到的目的。因此,財稅法教學的目標定位,直接決定了財稅法教學內容、教學重點的安排以及相應的教學方法的改革,是財稅法教學改革中不可回避的首要的問題。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

一、財稅法教學的目標不能游離于法學本科教育的目標之外

教育實踐是以課程為軸心展開的。法學本科教育改革要調整的基本問題是培養目標問題,但核心問題是課程及其結構問題。因為一定的培養目標總是要通過具體的課程設置來實現,從這個角度看,法學本科開設的每一門課程都具有工具價值,都應該服務于本科教育的培養目標。因此,財稅法學教學目標應圍繞法學本科教育的目標來定位。

20世紀90年代以來,法學教育得到了跨越式的發展,法學在我國越來越成為一門顯學。然而,在經歷了的重創之后,為了擺脫諸如“幼稚的法學”之類的尷尬地位,法學教育特別強調其科學性和學術性。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高等教育的改革,法學本科教育經歷了從專業(職業)教育——通識(通才)教育的演變過程。通識教育模式實際上主要是以培養法學研究人才為目的,這種結果必然導致大量法學院系的畢業生進入法律實務界以后難以勝任和適應具體的法律實務,使學生的能力和社會的實際要求具有一定的差距。[1]法學本科教育與法律職業、理論教學與法律實踐的嚴重脫節,已經導致法律職業者的抱怨和社會輿論的抨擊。法學教育界于是開始反思我國的法學本科教育,強調法學的社會性,重視法學教育的實踐性、職業性,并進一步提出了素質教育的目標定位。關于法學教育中素質教育的內涵,向來都是眾說紛紜。一般認為法學教育中的素質教育是指以培養學生的職業品質為核心的教育模式,職業品質內在地表現為一種共同的職業信仰和思維方式,外在地表現為處理實際問題的職業能力。[2]其實,通識教育與職業教育本不應被看成非此即彼的絕對對立的兩極。首先,法學教育是職業教育;其次,法學教育不僅僅是職業教育,同時還是一種通識教育。素質教育在一定意義上體現了職業教育與通識教育的有機結合。按照素質教育的思路,法學本科教育的培養目標應該是:培養基礎扎實、專業面寬、心理素質高和適應能力強的能夠從事與法律有關的實際工作和具有法學研究的初步能力的通用法律人才。”[3]從適應這樣一種復合型人才的培養目標規格要求來看,法學本科的素質教育,作為一種教育觀念或教育目標而言,是一種以培養學生具有法律職業的基本品質和技能為目標的教育;作為一種教育模式,雖然它包括的范圍和內容廣泛豐富,既涉及本科課程體系和內容的設計安排,涉及思想品德素質、專業素質、文化素質和身心素質等方面的內容,也涉及教學的方法和手段[4]。但法學本科素質教育的主要內容或核心要素,仍在于法律職業品質和職業能力的培養。

財稅法是一門應用學科,特別是稅法部分技術性較強,按照素質教育的要求,本科學生通過這門課程的學習,應該掌握財稅法基本理論知識,具備財稅相關職業的操守和技巧。但實際上學生通過課堂教學掌握的主要是財稅法基本理論知識,職業技巧主要來源于財稅實踐,職業操守更需要在長期的財稅實踐中培養和形成。因此,素質教育的要求反映在財稅法教學的目標定位上,就是在財稅法教學中,不僅要重視財稅法理論教學,而且要重視學生的財稅實踐活動,尤其要強調后者。但目前組織法學專業的學生參加財稅實踐,在時間安排和具體途徑上都有一定困難。把財稅法教師自身參加的財稅實踐通過一定的方式在課堂再現,或者直接把從事財稅實務工作的人員請進課堂,雖然不能達到學生親歷財稅實踐的效果,但仍然可以彌補學生財稅實踐的不足,在教學中可以嘗試。

二、財稅法教學的目標定位應該體現社會對人才需求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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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籌劃課程教學改革探討

一、稅收籌劃課程的基本特點

(一)綜合性稅收籌劃基本原則中最重要的是合法原則,企業根據稅法的相關規定進行合理的籌劃,最終達到降低稅負的目的。而稅法是在不斷變化、逐步完善的,稅收籌劃的備課及學習,要依據最新的稅收政策,《稅收籌劃》和《稅法》關聯度高。除此以外,《稅收籌劃》和《會計》、《財務管理》等學科也聯系緊密,在具體的籌劃方案中,需要運用會計的內容如不同折舊方法的選擇、財務管理的知識點如貨幣時間價值、現值的計算等。因此,《稅收籌劃》是一門綜合性、時效性很強的課程。(二)專業性面臨全球經濟一體化,國際經貿業務日益頻繁,各國稅制越來越復雜,而且稅收籌劃是一種綜合性管理活動,跨會計學、稅收學、財務管理等學科,且要求從事籌劃業務的人員有豐富的從業經驗,僅靠納稅人自身進行稅收籌劃已經顯得力不從心,作為第三產業的稅務、稅務咨詢便應運而生。現在世界各國,尤其是發達國家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紛紛開辟和發展有關稅收籌劃的咨詢業務,稅收籌劃向專業化發展。(三)實用性稅收是構成企業經營成本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價格和成本不變的前提下,利潤和稅收就是一種此消彼長的關系,上繳的稅金多了,企業的利潤就會減少,反之,上繳的稅金少了,企業的利潤就會增多。因而,研究稅法,調查稅收環境,在不違反稅法的前提下盡可能減輕稅負不僅是合法的,也是必要的。稅收籌劃是增值性的經濟行為,同時依法納稅也是企業應盡的義務,在市場經濟下企業開展稅收籌劃是用來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一種手段。如何通過法律途徑進行納稅籌劃,實現利益最大化,已成為財務決策人員面臨的緊迫問題。

二、我校稅收籌劃教學現狀及問題分析

稅收籌劃是一門政策性、時效性與實踐性都很強的專業課,目前,我校稅收籌劃的教學效果并不理想。(一)課程安排不夠合理。對《稅收籌劃》這門課程不夠重視,將其設置為考查課,而考查課基本上以開卷考試或者小論文的形式考核,不能引起學生的重視,學生在得知不是閉卷考試時,往往會對這門課程產生不重要的心理,導致不愿上課或者在有點到壓力的情況下即使去上課,也是在做其他的事情。其次,開課的班級不夠多,重視《稅法》輕《稅收籌劃》,學生停留在稅法的簡單認識和計算上,不知如何運用;最后,在具體的課程安排上,一般是先學習《稅法》,學完《稅法》的下個學期或者下一年度學習《稅收籌劃》,表面來看是合理的,因為《稅法》是基礎,《稅收籌劃》是對稅法的靈活運用。但在實際的教學過程中,學生往往會出現學習《稅收籌劃》時稅法知識早已遺忘殆盡,無法直接進行稅收籌劃新知識的學習,一般需要老師回顧甚至重新講述稅法的相關內容,能夠直接根據老師的提示想起具體的稅法知識點的學生寥寥無幾。(二)教材選用不合理,稅收政策陳舊。當前應用型本科的稅法教材大多選用CPA教材,從學校的初衷考慮是CPA教材每年有更新的版本,稅收政策不至于太陳舊,希望學生提高對自己的要求,盡可能多讓學生吸收知識,提高學生的專業能力。但嚴格來講,CPA教材并不適合應用型本科的稅法教學。因為CPA教材專業、完整、語言表述嚴謹、抽象,學生的感受是稅法難,稅法條文晦澀難理解,再加上稅法對不同環節、不同行為的規定不同,學生在稅法學習的過程中不免有畏難情緒。在基礎沒有打牢的情況下去學習稅收籌劃,困難可想而知。另外,由于CPA教材內容太多,學校安排72課時顯得太少,根據正常的講課速度及學生的接受能力無法在有限的課時內完成CPA教材的所有內容,為了在有限的課時內完成考核任務,一般會把增值稅、消費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納入教學大綱,在有時間的情況下對其他小稅種進行有選擇的學習,而即便是增值稅、所得稅這樣的主稅種,也不可能完全把CPA教材上的所有內容都講完。在稅法中未講解,對應的籌劃就無從學習。最后,稅收政策更新快,時效性強,即使是注冊會計師的《稅法》教材,也依然跟不上政策的變動。無論以哪本最新教材為依據進行備課,相關稅法的知識總是跟不上稅法政策的變化,導致知識點的更新遲滯。而稅收籌劃要依據稅法,市場上《稅收籌劃》的教材也是沒有每年更新的,會有針對某個稅種最新政策的籌劃書刊,比如新個人所得稅的籌劃,但是沒有所有稅種最新政策的籌劃書籍,大部分籌劃的書籍不適合應用型本科學生的學習,教材陳舊或不合適,給老師選教材、備課和學生學習都帶來了一定的困難。因此,應用型本科學校需要有專門的教師團隊來編寫適合學生學習的稅法和稅收籌劃教材。(三)籌劃手段落后。一方面,目前《稅收籌劃》教材里的很多籌劃手段陳舊,由于政策變化或稅收制度的完善,已無法實施,而網絡上即便有案例也大都是根據陳舊的稅收政策,使用最新稅收政策編制的籌劃案例很少,比如新個人所得稅法的出臺,將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四個項目合并為綜合所得,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適用的稅率調整為七級超額累進稅率,降低中低收入人群適用稅率的同時,提高了高收入人群適用的稅率和范圍,教材上相關的籌劃方法大部分不再適用新的個人所得稅籌劃。另一方面,在稅收籌劃實際的教學過程中,師生實踐的缺失,使得有些籌劃方法在理論上成立,在現實中無法操作,理論與實踐的脫節,導致所學的籌劃內容不具有實際意義,學生在工作時依然不能根據企業實際情況進行稅收籌劃。因此,只有及時補充更新稅收政策,在教學中融入實踐,教材及課程設置要凸顯實務性,學生才能在守法的前提下進行籌劃,合理安排應稅行為,達到合法節稅的目的。

三、關于我校《稅收籌劃》課程教學改革的思考

(一)合并《稅法》和《稅收籌劃》兩門課程。學習的最終目的是為了使用知識,服務于個人或企業的各類活動。由于《稅法》、《稅收籌劃》兩門課程有著天然的聯系,《稅法》是《稅收籌劃》的基礎,《稅收籌劃》要依據《稅法》,是對稅法的靈活運用,《稅法》不能只停留在認識和簡單的計算上,要通過學習稅法,會使用、會籌劃,在合法的前提下,能為自己或企業的經營活動帶來利益。因此,建議合并這兩門課程,稅法和稅收籌劃一起上,且是同一位老師,每學習完一章稅法的內容,就學習對應的籌劃方法,或者把籌劃穿插進稅法相對應的知識點里,不僅能提高學生學習的效率,節省重復學習的時間,而且通過對稅法知識的籌劃運用,能激發學生對枯燥的稅法知識的興趣,兩門課程相互促進。在開設時間上,最好將稅法課程安排在中級財務會計、財務管理之后,這樣學生有相關知識的基礎,可以更好的理解稅法及稅收籌劃的內容,提高課堂效率。(二)培養實踐型教師,編寫教材。由于目前市場上并沒有稅法和稅收籌劃合并的教材,國家又不斷出臺、落實減稅降費政策,稅收政策變化快,籌劃方法時效性強、實踐性強,既要依據最新的稅收政策,又需要根據企業或個人具體的應稅行為才能進行成功的籌劃。因此對編寫教材的教師要求高,既要能及時收集完整、準確的稅收政策,又要有一定的實踐經驗。因此學校可以在寒暑假期間為教師提供一定的實踐機會,比如去企業或者稅務局實踐學習,讓教師充分了解實踐中的問題,避免編寫出來的教材籌劃方案脫離實際,授課時只是照本宣科,縮小理論和實踐的距離。同時,鼓勵老師考取相關執業資格證書,比如注冊稅務師、注冊會計師,培養專業型、實踐型教師團隊,只有這樣的老師,編寫出來的教材才能滿足當下應用型本科的教學。在具體的教材編排中,可以將《稅法》和《稅收籌劃》兩門課程的內容進行合理合并,比如第一章介紹稅法總論,即稅收、稅法的基本概念,稅法的原則和要素等理論知識,第二章介紹稅收籌劃概述,即稅收籌劃的概念、特征,稅收籌劃要遵循的原則,籌劃的目標等。通過前兩章的學習,讓學生明白稅法不只是國家稅收政策、國家宏觀調控經濟的杠桿,納稅人還可以通過對稅收政策的能動反應即稅收籌劃得到稅收利益,合理安排自己的經營活動從而相對或絕對的降低自己的應納稅額。另外,市面上很多書籍對稅收籌劃存在錯誤的引導,很多人以為稅收籌劃就是偷逃稅款,其實籌劃和逃稅、漏稅等行為有著根本的區別。通過正確認識稅收籌劃,在一開始就讓學生明白籌劃和企業、自身的利益息息相關,激起學生學習稅法和稅收籌劃的興趣。第三章開始正式進入具體稅種的學習,分別是增值稅、消費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大小稅種,在每個稅種內容之后分別安排對應稅種的籌劃,比如第三章為增值稅,那么第四章為增值稅的稅收籌劃,第五章為消費稅,第六章為消費稅的稅收籌劃,以此類推。建議將大小稅種都列入教材大綱,根據重要程度對稅收政策進行適當刪減,必須要想辦法化繁為簡,幫助學生形成一個簡明有效的知識體系,目的是讓學生盡可能的了解每種稅,重要的稅種重點掌握,小稅種簡單掌握。在每一章的最后,建議將納稅申報的內容也加入教材編排,提高學生的實踐能力和操作能力,為今后的工作打下基礎。在具體的課程安排上,分兩學期開設,分別為稅法與稅收籌劃(一)、稅法與稅收籌劃(二)兩門課程,稅法與稅收籌劃(一)主要講授增值稅、消費稅、土地增值稅等稅收政策及籌劃手段,稅法(二)主要講授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房產稅等稅收政策及籌劃手段。這樣,不僅解決了老師因時間少只講重要章節的問題,也讓學生有充分練習的時間,還為老師采用多種教學方法調動學生積極性提供了時間條件。(三)更新籌劃方法,采用多元化教學模式。隨著“互聯網+”、5G技術的快速發展,為高校稅收籌劃課程帶來了更多的可能,為教師教學、學生學習提供了更多的便利。高校應采用互聯網技術,建立稅法及稅收籌劃實訓平臺,與當地稅務部門、稅務師事務所、企事業單位建立實踐實習基地,同時研發或使用稅收政策、稅收籌劃教學APP軟件,培訓、鼓勵教師錄制MOOC或微課、讓教師充分利用現代化信息技術,及時收集最新稅法政策,合理設計教學方案,科學運用信息化手段,對網絡中浩瀚的稅法資源做到有針對性的篩選,整合稅法網絡課程和傳統課堂教學內容,根據最權威網站國家稅務總局網站最新的稅收政策更新稅收籌劃方法,改善高校教師缺乏信息技術素養的現狀,激發教師教學轉型的內在動力。教師可以先采用多元化的教學模式,比如項目教學法、PBL教學法、案例教學法等,激發學生學習的積極性,通過老師講解主要稅種自學小稅種,從一般到特殊再到一般的探索過程也使得學生的思維能力得到鍛煉。幫助學生理解、掌握各稅種的理論知識后,讓學生實訓上機進行各稅種的納稅申報,然后再通過案例和討論等形式讓學生在老師的引導、啟發下自主進行籌劃方法的探究。最后,讓學生去實踐實習基地親身體會涉稅事項業務。這樣的課程安排一方面涵蓋了現行稅法理論、納稅申報以及合法籌劃三項內容,與社會對高端稅務人才的要求是一致的。另一方面屬于層層遞進式,既避免對內容的重復講授,讓知識具備連續性,在學生對所學理論知識掌握和記憶的前提下,提高其實踐操作能力。在實際的教學中,由于不同的學生對知識的接受力、理解力不同,有些同學對于老師講的基本知識點就感覺有難度,而有些同學希望老師能多講一些、多拓展一些深入的內容如注冊會計師、注冊稅務師的內容,因此在傳統課堂上,無法有針對性的輔導學生,對于不同程度的學生,老師可以在教學APP上設置不同的知識范圍,指定所有同學必須掌握的知識點(即學校基本考點)、拓展的知識點(如注冊會計師考試的知識點),因材施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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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稅法學研究的現狀與反思

【內容提要】本文認為,中國稅法研究目前仍然處于較低水平徘徊的狀態,而基礎理論研究重視不夠、研究方法尚顯單一、研究人員知識結構不合理,以及缺乏可供挖掘的理論資源等是造成這一結果的主要原因。為此,首先應當加強稅法學界的研究合作,發揮中國稅法學研究會的主體作用,通過研討會、課題協作、創辦《稅法論叢》的形式促進中國稅法研究的進步;其次應當重點培養稅法學教學和科研的高級專門人才,重視基礎理論的研究和運用,為稅法學的發展壯大夯實必要的基礎;最后應當……

一、中國稅法學研究落后的成因分析

稅法在現行法律體系中是一個特殊的領域,它不是按傳統的調整對象的標準劃分出的單獨部門法,而是一個綜合領域。其中,既有涉及國家根本關系的憲法性法律規范,又有深深浸透宏觀調控精神的經濟法內容,更包含著大量的規范管理關系的行政法則;除此之外,稅收犯罪方面的定罪量刑也具有很強的專業性,稅款的保護措施還必須借鑒民法的具體制度。因此,將稅法作為一門單獨的學科加以研究不僅完全必要,而且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論和實踐意義。當憲法學熱衷于研究國家根本政治經濟制度而無暇顧及稅收行為的合憲性時,當經濟法學致力于宏觀調控的政策選擇而不能深入稅法的制度設計時,當行政法學也只注意最一般的行政行為、行政程序、行政救濟原理而難以觸及稅法的特質時,將所有的與稅收相關的法律規范集合起來進行研究,使之形成一門獨立的法學學科顯得尤其重要。這樣可以博采眾家之專長,充分借鑒相關部門法已有的研究成果和研究方法,使稅法的體系和內容更正完整和豐富。

然而,當前我國稅法學研究的現狀是,主攻方向不明確,研究力量分散,研究方法單一,學術底蘊不足,理論深度尤顯欠缺。經濟學者只重視稅收制度中對效率有重大影響的內容,法學家們也只滿足于對現存規則就事論事的注釋,稅法在法學體系中基本上屬于被人遺忘的角落。隨著社會主義法治進程的深入,依法治稅越來越成為人民日益關心的現實問題。人們不僅關心稅收行為的經濟效果,更關心如何通過周密細致的法律措施保證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稅法的功能不僅在于保障政府正當行使職權,同時也在于以法律的形式對相關主體的行為進行約束和監督,使其在既定的框架中運轉,不至于侵犯公民的權利和利益。恰恰在后一點上,我國稅法學的研究相當薄弱。如稅收法定原則的貫徹落實,稅收征管程序優化設計,納稅人權利的保護等,都是我國財稅法學研究亟待加強的地方。

所以,總體來說,中國稅法學目前仍然在較低水平上徘徊。由于中國稅法立法數量多,涉及面廣,其中法律規范的內容還有一些與眾不同的特性,所以人們勉強還能接受稅法作為一個相對獨立的法律部門而存在,不管在位階上它是屬于財政法、經濟法抑或行政法;然而,就現狀而言,中國稅法學能否成為一門獨立的研究學科的確令人擔憂。作為一門獨立的研究學科,首先,應該具有獨立的研究對象;其次,應該形成比較完整的學科理論體系;再次,還應該產生一批高質量的研究成果;最后,該學科應該具有豐富的、可待挖掘的理論資源和廣闊的發展前景。對照這些要求,我們慚愧地發現,中國的稅法學研究的確剛起步,用“幼稚”一詞進行描述并不過分。由于歷史的原因,中國的法學研究自20世紀70年代以后才進入現代法的復興和發展時期。而其中稅法學的研究更是晚了將近10年,從80年代中期才開始產生和發展。(注:倘僅從時間上看,我國第一本專門的稅法學著作應為1985年由時事出版社出版的、劉隆亨編著的《國際稅法》,但一般認為,1986年由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劉隆亨所著:《中國稅法概論》一書標志著我國稅法學的形成。參見劉劍文:《中國稅收立法研究》,載《經濟法論叢》(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82頁。),不過,這雖然是中國稅法學研究滯后的一個客觀原因,但是我們認為其并不足以解釋全部現象。因歷史原因耽誤的法學學科并非只有稅法學,刑法學、民法學等傳統學科同樣難逃厄運,可是它們現在卻得到了欣欣向榮的發展。10年來法學研究最引人注目的領域是行政法學,它的起步可能比稅法學更晚。在20世紀90年代初的時候,行政法學還只是停留在利用教科書對現行行政法進行注釋的階段,而今行政法學碩果累累,傲然屹立于法學之林。除此之外,還有環境法學等新興學科的興起和發展也都說明了歷史原因并不是中國稅法學研究落后于時代、落后于其他學科的最主要原因。我們認為,最主要的原因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1.稅法基礎理論研究重視不夠。稅法學并不是不能夠從事現行法律規范的解釋工作,相反,解決稅收立法、執法和司法過程中的現實問題是中國稅法學的天職。稅法的解釋,既有利于法律自身的完善和發展,又有利于稅法的普及,是一件利國利民的好事,同時也是每一個國家法制和法學發展史上一個必經的階段。但是稅法學者在參與稅法活動的各個環節時應該有自己獨特的視角,這種視角不一定與立法者、執法者和司法者、乃至守法者的視角完全吻合,這樣才能保證它作為一門研究學科得以存在的價值和意義。而且總體來說,稅法學的視角應該比參與稅法活動的其他任何人的視角更能把握問題的實質。要鍛造稅法學這種與眾不同的觀察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思路和方法,必須有賴于稅法學基礎理論研究的加強。只有稅法學基礎理論,才能將稅法研究提升到一個新的高度,使之不僅關心在征納過程中稅款的計算、稅收優惠的程度等具體的問題,更會著意將自己置于整個國家法律體系的大環境中,關心自己在法律體系的地位,關心自己與其它法律部門如何協調等;也只有稅法基礎理論才能夠使稅法內部發展成為相互依存、相互制約的科學體系,使概念與概念之間、原則與原則之間、制度與制度之間環環相扣卻又畛域分明。可以說,稅法基礎理論研究的廣度和深度決定了稅法學能否獨立地成為一門法學學科,也決定了稅法學自身研究的進展和步伐。反觀中國稅法學界,有關基礎理論研究方面的成果寥若晨星,只是在稅法基本原則、稅收基本法方面有一些介紹性的論述(注:這方面的成果主要有:劉隆亨等:《制定我國稅收基本法應具備的特征》,《法學雜志》第1997年第1期;劉劍文、熊偉:《也談稅收基本法的制定》,《稅務研究》1997年第5期;劉劍文:《西方稅法基本原則及其對我國的借鑒作用》,《法學評論》1996年第3期;張守文:《論稅收法定主義》,《法學研究》1996年第6期;張宇潤:《論稅法基本原則的定位》,《中外法學》1998年第4期;陳學東:《淺論稅收基本法的調整對象》,《楊州大學稅務學院學報》1997年第4期;李剛:《對稅收基本法幾個問題的認識》,《財經研究》1996年2期;華國慶:《制定我國稅收基本法芻議》,《安徽大學學報:哲社版》1998年第3期;郭勇平:《關于我國稅收基本法中稅收司法體系的立法思考》,《楊州大學稅務學院學報》1998年第1期;徐志:《我國稅收基本法之研究》,《浙江大學學報:人文科學版》1999年第1期。),稅收法律關系的研究才剛剛起步(注:這方面的成果主要有:劉劍文、李剛:《稅收法律關系新論》,《法學研究》1999年第4期;張登炎、侯緒慶:《論稅收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湖南稅專學報》1995年第1期;何小平:《稅收法律體系論要》,《政法論壇》1996年第4期;賀玉平:《論稅收法律關系》,《貴州大學學報:社科版》1998年第1期;王成全:《論稅收法律關系主體之間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性》,《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1997年第4期。),稅法與其它法律部門的互動研究也只是在借鑒民法債權制度方面有一些初步成果。(注:這方面的成果主要有:首聞:《略論納稅人的退還請求權》,《法學評論》1997年第6期;張守文:《論稅收的一般優先權》,《中外法學》1997年第5期;楊小強、彭明:《論稅法與民法的交集》,《江西社會科學》1999年第8期;楊小強:《論稅法與私法的聯系》,《法學評論》1999年第6期;楊小強:《日本地方稅法中的民法適用及啟示》,《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1998年第4期;程信和、楊小強:《論稅法上的他人責任》,《法商研究》2000年第2期;費錦紅:《試論稅收優先權與抵押擔保債權》,《浙江經濟高等專科學校學報》1999年第6期。)至于國內目前唯一的一本基礎理論方面的專著,也只能看成是有關稅收基本法的論文集,其內部的體系還有待完善,且總體來說,說理尚不夠透徹,受稅收實務部門起草的《稅收基本法(草案)》所定框架的影響過大。(注:參見涂龍力、王鴻邈主編:《稅收基本法研究》,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但不管怎樣,這些成果畢竟對中國稅法基礎理論的研究起到了較好的示范作用,有助于中國稅法學的理性成熟。(注:值得一提的是,有些稅收經濟學者結合自己的專業也在關注稅法學的進步,并取得了令人稱許的成績。其中有代表性的如許善達等著:《中國稅收法制論》,中國稅務出版社1997年版;許建國等編著:《中國稅法原理》,武漢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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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學涉稅事務處理探討

一、涉稅課程特征

稅金計算、上報、籌劃等涉稅業務的處理要遵循相關法律法規,其中稅收法律法規是核心(簡稱“稅法”)。稅法必須以保障稅收活動為其存在的理由和基礎,而稅收在財政收入中的主導地位,使得涉稅業務處理必然要用到財政學中所學的基本知識。財政學需要運用經濟學的基本原理、基本分析方法和基本結論,使得涉稅業務處理以微觀經濟學和宏觀經濟學為基礎。稅金核算業務要遵循會計核算制度,涉稅業務處理必須具備一定的會計學知識。可見,涉稅業務處理已打破了各課程體系之間的分界,需融合多學科知識。融合多學科理念的涉稅課程內容上必將是零碎分散的,必須挖掘各學科之間的內在聯系及其規律性,加以歸納總結,將知識系統化。

社會經濟發展的地區不均衡性和整體變化性,決定著國家為實現特定時期的調控目標,會不斷調整稅收法律法規,這必然影響涉稅業務實踐操作。時效性要求教學緊隨稅收政策法規的調整步伐,不斷更新、充實、完善,也要求教學過程應著重培養學生終生學習的能力和品質。基于本科階段涉稅課程特征,涉稅課程教學應堅持學科融合、強化實踐、注重思維能力與思維品質的培養。

二、教學團隊建設

(一)師資素質要求

(1)融合多學科知識背景。涉稅課程多學科融合與交叉的特性要求授課教師須具備相關學科知識背景,用以詮釋“企業涉稅”課程的教學內容。(2)歸納總結能力。融合多學科理念的各項稅收法律規定內容零碎分散,教師須具備挖掘各學科之間的內在聯系及其規律性,加以歸納總結,將理論知識系統化的能力。(3)實踐能力。以提升學生實踐操作技能為企業涉稅課程教學的重心,要求教師熟悉企業涉稅處理工作流程,并能準確處理涉稅事務,從而有的放矢地組織實踐教學,培養學生的實踐能力。(4)與時俱進完善知識結構。涉稅課程教學內容的時效性,要求教師具備隨著稅收政策法規的調整不斷更新、充實、完善知識結構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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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學體系問題論文

「關鍵詞」稅法學;體系「正文」

稅法學在我國法學教育中的重要地位開始被接受。但是稅法學在我國畢竟進入法學教育才十余年,還很不規范,大多數學校法學專業還不是作為一門課程,僅僅是作為經濟法學的一章簡單介紹一下,稅法應該是一門獨立的學科,而且它在法學教育中的地位應該等到提升,成為法學專業骨干課程。在美國、歐洲和亞洲許多國家都是作為法學的必修課程。如果稅法學作為一門獨立的學科,就需要建立自己科學的、規范的理論體系。目前,稅法學在這方面還存在著很多問題:體系不規范、內容不穩定,名稱不統一,缺乏一個統一的教學大綱約束。

為了更好規范稅法學的內容體系,筆者提出如下幾個問題與同行探討。

1、關于稅法學與稅收學的區分問題

目前作為法學教育的稅法學與作為財經類的稅收學體系過于接近。固然,二者的聯系以及內容有一定的相互重復是不可避免的。但是,畢竟這兩門課程分別屬于不同的兩個學科門類,應該有各自的邏輯體系。

首先,稅法學的理論基礎應該是法學而不應該是經濟學。應從稅收法律關系的特殊性來構筑稅法學的理論基礎,以此與稅收學相區別。稅收學的基礎的研究目標應該是對稅制進行經濟學分析,探索稅制各要素與經濟變動之間的函數關系,不斷優化稅制結構,達到稅收的最佳調控目標。稅法則是從憲法權利(權力)出發確定權利、義務,并使這些權利、義務得以實現作為研究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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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發展觀與中國財稅法理論之創新

【摘要】“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科學發展觀的提出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這一發展觀要求以人為本,要求全面統籌、協調發展。中國財稅法學的發展正面臨一個巨大的轉折點,“科學發展觀”理論能夠給中國財稅法學的發展指明新的發展方向。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我們必須創新中國財稅法學研究方法、構建中國財稅法學的范疇體系、轉換中國財稅法學的研究范式、拓展中國財稅法學的理論空間、加快中國財稅法學的制度建設。惟其如此,中國財稅法學才能在科學發展觀的指導下迎來繁榮的春天。

【關鍵詞】科學發展觀全面統籌協調發展中國財稅法學理論創新

【正文】

一、科學發展觀的內涵與要求

(一)科學發展觀的提出與內涵

發展觀,是對發展的本質、發展的規律、發展的動力、發展的目的和發展的標識等問題的基本觀點與基本態度。[1]發展觀作為意識形態,其正確與否,對于經濟社會的發展具有重要的影響。可以說,發展觀在一定程度上直接決定了一個國家在發展問題上所采取的基本策略與基本方針。我們黨歷來重視發展觀問題,也在不斷探索科學的發展觀,但一直沒有將之明確表述出來。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第一次明確提出了新的、科學的發展觀,這就是“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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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學體系問題研究論文

「關鍵詞」稅法學;體系「正文」

稅法學在我國法學教育中的重要地位開始被接受。但是稅法學在我國畢竟進入法學教育才十余年,還很不規范,大多數學校法學專業還不是作為一門課程,僅僅是作為經濟法學的一章簡單介紹一下,稅法應該是一門獨立的學科,而且它在法學教育中的地位應該等到提升,成為法學專業骨干課程。在美國、歐洲和亞洲許多國家都是作為法學的必修課程。如果稅法學作為一門獨立的學科,就需要建立自己科學的、規范的理論體系。目前,稅法學在這方面還存在著很多問題:體系不規范、內容不穩定,名稱不統一,缺乏一個統一的教學大綱約束。

為了更好規范稅法學的內容體系,筆者提出如下幾個問題與同行探討。

1、關于稅法學與稅收學的區分問題

目前作為法學教育的稅法學與作為財經類的稅收學體系過于接近。固然,二者的聯系以及內容有一定的相互重復是不可避免的。但是,畢竟這兩門課程分別屬于不同的兩個學科門類,應該有各自的邏輯體系。

首先,稅法學的理論基礎應該是法學而不應該是經濟學。應從稅收法律關系的特殊性來構筑稅法學的理論基礎,以此與稅收學相區別。稅收學的基礎的研究目標應該是對稅制進行經濟學分析,探索稅制各要素與經濟變動之間的函數關系,不斷優化稅制結構,達到稅收的最佳調控目標。稅法則是從憲法權利(權力)出發確定權利、義務,并使這些權利、義務得以實現作為研究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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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稅研究論文

論文摘要:依法治國作為我國基本的治國方略,已莊嚴地寫入了《憲法》,這是我國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的一件大事,對稅收工作產生極為深遠的影響。1988年國家稅務總局(當時的國家稅務局)提出將依法治稅作為新時期治稅思想。10多年來,依法治稅工作取得了可喜的進展。但在推進依法治稅的過程中,我們看到依法治稅工作離黨和國家的要求還有一定距離,有悖于依法治稅的現象時有發生。本文從依法治稅的概念,揭示了依法治稅的內涵,從法律至上、職權法定、義務法定、程序法定、作為法定,對依法治稅作了詳盡的解釋。緊緊圍繞依法治稅的地位,著眼于稅收的特征決定了依法治稅的核心地位、稅收在市場經濟中的重要地位決定了依法治稅的核心地位、稅收與稅法的關系決定了依法治稅的核心地位、稅收工作的主要矛盾決定了依法治稅的核心地位,闡述了依法治稅在稅收工作中所處的位置。面對我國依法治稅實施的進程和現狀,從立法、執法、依法治稅環境、執法干部隊伍四方面發現和分析了現階段依法治稅存在的問題,并針對問題,提出了提高法律級次,完善稅收立法體系、以重在治權為核心,完善稅收執法體系、進一步完善稅制,使稅法更加嚴密、健全護稅協稅體系,優化依法治稅的社會環境、強化信息化建設,完善依法治稅的技術支撐體系、加大稅務稽查力度,嚴肅查處稅務違法行為、建立責任追究制度、改進稅法宣傳教育方式,注重實效、提高干部素質,加強執法主體建設等九個方面的解決措施。

依法治稅是稅收工作的基礎,是依法治國的重要組成部分。依法治國的廣度和深度決定了依法治稅的進程,依法治稅工作的完善和改進又進一步促進了依法治國方略的實施。所以,必須從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工作,實現依法治稅,規范征收工作,做好稅收工作的高度來認識。只有責任明確,監督有力,依法治稅的各項措施才能落實,才能最終實現依法治國的總體目標。所以,依法治稅尤為重要。

一、依法治稅的概念及內涵

依法治稅是指依照稅收法律來管理稅收,達到依法征稅、依法納稅和依法管稅。依法治稅具體應包括以下五層意思:

1、法律至上。即在思想觀念上,承認法律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把法律看作是開展稅務機關工作的依據和評判稅務工作的核心標準;任何稅務機關和稅務干部,不論級別高低、職務大小,都必須服從法律的權威,而不能凌駕法律之上。這里所講的法律,不僅僅指稅法,而是泛指一切與稅務相關的法律。

2、職權法定。即稅務機關所具有的稅收征管職權是由法律授予或設定的,各級稅務機關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活動,非經法律或法規授權,不能具有并行使某項稅收職權。這是因為稅務機關所具有的權力是公共權力,對于公權而言,凡是法律法規沒有授予的,行政機關不得為之;當然法律法規禁止的,更不得為之。否則,就是超越職權或濫用職權,必然要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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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財稅法教學研究論文

「摘要」法律教育人才培養的目標,在職業培訓和能力訓練,在市場導向和學術導向的融合上存在著現實和理想化的較大差距。而財稅法的教學,由于學科本身的交叉性和包容性,而隨著實踐和理論研究的深入,實務性和理論性不可偏廢的要求,對財稅法教學的人才培養的目標提出了新的挑戰。本文試從法學教育人才培養的一般目標以及法學區別于經濟管理類學科的目標模式入手,以財稅法學自身的特點為出發點,探討我國財稅法學的人才培養目標及其改革途徑。

「關鍵詞」財稅法人才培養「正文」

一、法學的獨立性與法學教育的目標

什么是法律?對于這一命題我們無法得出精確的答案。法律是一個獨立的學科,卻不是一個自給自足的學科,為了滿足社會發展的需要,她必須不斷從其他學科中汲取知識來充實法律學科的發展。[1]特別地在經濟學帝國主義彌漫的今天,法學與經濟學的交融和借鑒似乎已經成為學術研究的必然(或曰時尚)。但反觀經濟學自身的發展,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斯蒂格里茨曾指出,不到一個世紀以前,通常一篇經濟學的論文往往以這樣的句子開頭:“經濟學是研究人類生活的日常交易行為的學科。”而今天,經濟學論文通常這樣開頭:“這篇不可避免的長文致力于一種特殊經濟的研究。在這一經濟中,效用函數的二階導數為一些有限的不連續量……只有像拓撲這樣一些基本的數學工具才適用”。[2]經濟學一步步地成為數學、物理學的分支。

那么法學呢?在20世紀學科融合的思潮中,法學和經濟學的聯姻可是說是最令人回味的重頭戲之一。科斯認為在存在交易費用的條件下,法律對于資源配置不再是中性的。法律通過明晰產權,界定經濟主體之間的利益邊界和提供行為規范、在提高效率上發揮著難以替代的作用。而波斯納則以經濟效率為法律定向,試圖為法律之車鋪上一條經濟學的軌道,不僅為在法律分析中引進經濟學的方法奠定了概念基礎,還使法律體系成為隨經濟發展而變化的開放體系。法學與哲學、社會學的交融,又使得法學研究徘徊在理論與實證研究的邊緣。一切的種種,法學的包容性是否使之喪失了自身的性格與魅力。從邏輯的角度看,經常可以看到法學的權利義務觀在一點點被成本效益所代替;而從研究的角度看,那種單純以研究問題為中心的方法,似乎又使得法學研究與正義的理想之間越來越曖昧。法學教育的邊界越來越模糊,而綜合與獨立如何尋求一個適當的平衡?

而財稅法學又與會計學、財政學、稅收學等存在教育內容上的交叉,在大學課程設置上,我們可以看到經濟管理類的財務會計和財政學課程的中都涉及到預算制度和一般的稅收制度,而這些在法學院系開設的財稅法課程中也是必備的教學內容。[3]這種看似重復的課程安排,是否有相一致的教學理念和培養目標,而其間的差異并不是簡單地從教學大綱就可以區分得出。研究財稅法教學的人才培養目標,首先必須研究法學人才培養的方向究竟是什么,而這又與法學研究、法學教育本身的獨立性密不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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