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農田保護條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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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基本農田,是指為滿足本省對糧食、棉花和其他農產品的基本需求而劃定并特殊保護的農田。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保護基本農田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按照保證農業用地,兼顧非農業建設用地的原則,根據當地的土地資源、人口增長、經濟發展狀況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并制定措施保持基本農田面積的穩定。
第四條 全省基本農田保護面積應當保持在人均1.1畝以上。省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省農業部門編制全省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各市(地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全省統一規劃和當地實際情況,確定本行政區域的基本農田保護面積,編制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
基本農田按土地質量等級和綜合生產能力劃分為三級:
(一)高產穩產農田為一級基本農田;
(二)中產農田為二級基本農田;
(三)一般農田為三級基本農田。
第五條 縣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基本農田保護工作。
縣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基本農田質量的監督管理。
縣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水利、規劃、林業、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協同土地管理和農業部門實施基本農田保護工作。
鄉級人民政府在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和農業部門指導下做好本行政區域的基本農田保護工作。
第六條 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劃定工作以縣(市、區)為單位進行,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農業、水利、規劃等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一經劃定,應當逐塊定位、劃界,設置永久性保護標志,制定保護措施,建立檔案,并向上一級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工作所需經費,從耕地占用稅地方留成部分列支。
第七條 國家鼓勵開展培肥地力、提高基本農田質量和等級的活動。各級農業部門應當做好基本農田的土壤營養診斷、肥力測定、配方施肥等服務工作。
第八條 使用基本農田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履行興修農田水利、改良土壤、保持水土、提高地力的義務。
對破壞耕地和掠奪性經營等造成基本農田地力下降的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九條 對保護基本農田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條 非農業基本建設一般不得占用基本農田。確需占用的,必須嚴格控制占用面積,可以利用三級基本農田的,不得占用二級基本農田,除國家和省的重點建設項目外,不得占用一級基本農田。
占用三級、二級基本農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占用一級基本農田的,須經省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一條 凡可能對基本農田造成污染的建設項目,應當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其污染防治方案必須經項目主管部門的同級環境保護部門會同農業等有關部門審查同意,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資金和污染防治措施未落實的,不準進行建設。
第十二條 征用、占用基本農田從事非農業基本建設,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繳納有關稅費外,用地單位還應當開發同等面積和質量的基本農田。開發基本農田確實沒有條件的,應當繳納基本農田占用補償費。
基本農田占用補償費標準:
(一)三級基本農田繳納征占土地實際價格的30%至60%;
(二)二級基本農田繳納征占土地實際價格的60%至80%;
(三)一級基本農田繳納征占土地實際價格的80%至100%。
不能開發同等面積和質量的基本農田,又不繳納基本農田占用補償費的,不予辦理建設用地批準手續。
第十三條 占用基本農田中的菜田,按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開發同等面積和質量的基本農田或者繳納基本農田占用補償費的,免繳新菜田開發建設基金。
第十四條 基本農田占用補償費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收繳,縣留用70%,上交市(地區)20%,上交省10%;計劃單列的縣級市留用70%,上交省30%。基本農田占用補償費按預算外資金管理,由同級財政專戶儲存,由土地管理部門商農業、水利等部門統籌安排,必須專項用于基本農田的開發和改造,不得挪用。
挪用基本農田占用補償費的,必須全部退回挪用款額,并由其所在單位、行政監察機關或者上級主管機關對主要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個人非法占用的,以貪污論處。
第十五條 未經批準或者采取不正當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基本農田的,責令其退還非法占用的基本農田,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基本農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并對非法占用基本農田的單位和個人,按非法占用基本農田的面積,每平方米處以10元至15元罰款;非法占用基本農田的單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者是國家工作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行政監察機關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農村居民非法占用基本農田建住宅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決定。
對拒絕、阻礙基本農田保護管理監督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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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劃定、保護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列入政府目標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以及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基本農田的保護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基本農田保護管理工作。
第四條 編制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應當根據基本農田的地理位置、自然條件,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農業資源調查區劃為依據,并與城市規劃、村鎮建設規劃相協調。
第五條 省土地管理部門和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國務院基本農田保護規劃,編制全省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經省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批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的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縣級人民政府的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六條 全省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不得低于1994年耕地面積的80%。
省人民政府根據全省實際,確定基本農田的布局安排,并向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下達基本農田保護的數量指標;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區行政公署逐級下達到縣(市、區)和鄉(鎮)人民政府,并落實到村社。
第七條 下列耕地原則上應當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
(一)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確定的糧、棉、油和名、優、特、新農產品生產基地;
(二)平原和丘陵一、二臺土的水田和旱地;
(三)大、中城市蔬菜基地;
(四)農業科研、教學和良種繁育基地。
第八條 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基本農田按兩級劃分:
(一)高產、穩產農田,有良好水利與水土保持設施的耕地,經過治理改造和正在按計劃實施治理改造的中低產田,以及長期不得占用的耕地,劃為一級基本農田;
(二)生產條件較好、產量較高、規劃期內不得占用的耕地,劃為二級基本農田。
第九條 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劃區定界工作,以鄉(鎮)為單位進行,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基本農田保護區劃定后,由市(州)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或其委托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驗收結果報省土地管理部門和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基本農田一經劃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或占用。國家和省能源、交通、水利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開基本農田保護區,需要占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耕地的,必須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審批程序和審批權限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后,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發給《基本農田占用許可證》。
第十一條 占用基本農田按下列規定審批:
(一)占用二級基本農田3畝以下(“以下”含本數,下同)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二)占用二級基本農田3畝以上10畝以下的,由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區行政公署批準(其中,成都市和重慶市人民政府可以審批占用3畝以上20畝以下的二級基本農田);
(三)占用二級基本農田10畝以上(成都市和重慶市占用20畝以上)1000畝以下、一級基本農田500畝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批準;
(四)占用二級基本農田1000畝以上、一級基本農田500畝以上的,由國務院批準。
第十二條 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耕地的,除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補償、安置外,由用地單位或個人負責開墾與所占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不符合規定的,依照下列標準繳納或者補足占用基本農田保護區耕地造地費(以下簡稱耕地造地費):
(一)一級基本農田每畝按征地費(包括土地補償費、青苗和附著物補償費、安置補償費,下同)的2倍計算;
(二)二級基本農田每畝按征地費的1倍計算。
第十三條 小型水利工程、人畜飲水工程等直接為農業服務的工程項目,以及占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的菜地,已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的,免繳耕地造地費。以國家投資為主興建的能源、交通、通訊、水利、國防軍工等大中型建設項目,經國務院批準,可以免繳耕地造地費。
第十四條 耕地造地費由批準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負責收取。對收取的費用,按省、市(地、州)各20%,縣(市、區)60%的比例分配,并交當地財政專項儲存,專項用于基本農田的開墾、建設和中低產田的改造,以及基本農田的劃定和保護管理工作。耕地造地費由土地管理部門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各按50%的比例安排使用。
耕地造地費的具體收取、使用和管理辦法,由省土地管理部門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物價行政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第十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省制定的基本農田地力分等定級標準和當地實際情況,制定當地的地力分等定級辦法,由其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土地管理部門組織實施,對基本農田保護區內耕地地力分等定級,并建立檔案。
第十六條 鼓勵農業生產者對其經營的基本農田增施有機肥,保持和培肥地力。在土地承包期間,地力升級的,由集體經濟組織給予獎勵;地力降級的,由經營者予以賠償。
第十七條 在使用、保護和管理基本農田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一)合理利用耕地成績顯著的;
(二)對開發土地資源,保護耕地有重大貢獻的;
(三)積極檢舉揭發亂占濫用耕地、破壞耕地行為的。
第十八條 違反本細則規定,由土地管理部門或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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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本市基本農田的保護和管理,促進農業生產和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基本農田,是指按照一定時期人口和社會經濟發展對農產品的需求,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本條例所稱基本農田保護區,是指對基本農田實行特殊保護而依照法定程序劃定的區域。
第三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基本農田保護區的規劃、劃定、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五條本市對基本農田實行特殊保護。建設項目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其他耕地的,不得占用基本農田。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的領導。市和區、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條例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基本農田保護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基本農田保護管理工作。
第七條鼓勵單位和個人進行基本農田開發,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基本農田的義務,并有權對侵占、破壞基本農田以及其他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檢舉、控告。在基本農田保護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規劃和劃定
第九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在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時,應當將基本農田保護作為規劃的內容,明確基本農田保護的布局安排、數量指標和質量要求。區、縣和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確定基本農田保護區。鄉、鎮應當將基本農田保護區落實到具體地塊。
第十條本市劃定的基本農田應當占國務院確定的本市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面積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體數量指標由市人民政府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分解下達。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確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各自行政區域內基本農田的數量不減少。
第十一條下列耕地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
(一)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市人民政府批準確定的糧、棉、油和名、優、特、新農產品生產基地;
(二)高產、穩產田,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土保持設施的耕地,經過治理、改造和正在實施改造計劃的中低產田;
(三)蔬菜生產基地;
(四)農業科研、教學試驗田以及農作物良種繁育基地。
第十二條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劃區定界工作,以鄉、鎮為單位進行,由區、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劃定的基本農田保護區,由區、縣人民政府設立保護標志,予以公告,由區、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檔案并抄送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或者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保護區標志
第十四條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時不得擅自改變承包者的承包經營權。
第三章保護和管理
第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基本農田的保護和管理納入領導任期目標責任制。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與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基本農田保護責任書。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負責其所有的基本農田的保護工作。基本農田保護區內的耕地承包者是該農田的保護人。
第十六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基本農田保護監督檢查制度,定
期組織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基本農田保護情況進行檢查,并將檢查情況書面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十七條基本農田保護區一經劃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或者
占用。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開基本農田保護區,需要占用基本農田,涉及農用地轉用或者征用土地的,由市人民政府報經國務院批準。
第十八條經國務院批準占用農田的,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
的批準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補充劃入數量和質量相當的基本農田。占用單位應當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負責開墾與所占用基本農田的數量與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
占用基本農田的單位應當按照區、縣人民政府的要求,將所占用基本農田耕作層的土壤用于新開墾耕地、劣質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十九條耕地開墾費由市和區、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收取,上繳財政部門管理。耕地開墾費必須專款專用,用于新的基本農田的開墾、建設和中低產田的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其使用計劃,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使用情況由審計部門進行審計監督。新的基本農田的開墾、建設和中低產田的改造,由區、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耕地開墾費的標準為每平方米十元至二十元。耕地開墾費的收取使用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一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基本農田。經國務院批準的重點建設項目占用基本農田的,滿一年不使用而又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基本農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每平方米五元至十元的標準,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繳納閑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國務院批準,由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國有土地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重新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承包經營基本農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二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基本農田。
第二十二條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建窯、建房、建墳、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
(二)挖塘養魚和發展林果業;
(三)排放有毒有害的廢水、廢氣、廢渣;
(四)其他損害基本農田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農業生產者對其經營的基本農田興修水利,保持水土,防止耕地沙化、鹽漬化,增施有機肥料,堅持秸桿還田,合理使用化肥、農藥等農用化學物質,大力發展無公害生產,改良土壤,提高地力。
第二十四條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基本農田地力與施肥效益長
期定位監測網點,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基本農田地力狀況變化報告以及相應的地力保護措施,并在基本農田的營養分析、肥力測定、配方施肥等方面提供指導和服務。
第二十五條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基
本農田保護區內耕地環境污染進行監測與評價,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環境質量與發展趨勢的報告。
第二十六條向基本農田保護區提供的肥料和作為肥料的城市垃圾、污泥
等,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第二十七條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基本農
田環境污染事故的,當事人必須立即采取措施處理,并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第二十八條經批準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耕地上興建國家和本市重點項目
的,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應當有基本農田環境保護方案。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時,應當征得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基本農田環境保護方案的同意。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
《天津市土地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一)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耕地的;
(二)無權批準征用、使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準占用的;
(三)超越批準權限非法批準占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耕地的;
(四)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基本農田保護區內耕地的。
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規定,
毀壞種植條件的,由市或者區、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恢復種植條件,處占用基本農田的耕地開墾費一倍至二倍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
管部門依照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三十二條破壞或者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保護區保護標志的,由市或者區、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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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嚴禁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批準在耕地上建房。對不符合建房條件和用地規劃非法占用耕地的已建成房屋(包括臨時搭建簡易房屋、構筑物)以及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房的,一律由市國土資源部門責令自行拆除,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國土資源部門立案查處,依法。
二、嚴厲打擊擅自買賣農村集體土地用于非農業建設和占用耕地進行房地產開發的行為。一經發現,依法查處,沒收非法所得,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市國土資源部門要嚴格報批程序和依法執行報批制度,嚴格控制城市居民到農村建房。
三、嚴格實行基本農田保護“五不準”,即:不準(除法律規定國家重點建設項目之外)非農業建設占用基本農田;不準以退耕還林為名,將平原地區耕作條件良好的基本農田納入退耕范圍;不準占用基本農田植樹造林,發展林果業;不準在基本農田內挖塘養魚和進行畜禽養殖,以及其它嚴重破壞耕作層的生產經營活動;不準占用耕地新建磚瓦窯,不允許從耕地取土燒磚。
四、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建窯、建房、建墳、挖砂、采石、采礦、堆放固體廢棄物或進行其它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對已造成基本農田破壞的,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復墾。
五、禁止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使用宅基地,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每一戶用地面積使用耕地不超過130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超過21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過180平方米。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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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以下簡稱《綱要》)確定的本行政區域內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負責,省長、主席、市長為第一責任人。
三、國土資源部會同農業部、統計局等有關部門,根據《綱要》確定的相關指標和生態退耕、自然災害等實際情況,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提出考核指標建議,報經國務院批準后下達,作為省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
四、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遵循客觀、公開、公正的原則。從20**年起,每五年為一個規劃期,在每個規劃期的期中和期末,國務院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各考核一次。考核的標準是:
(一)省級行政區域內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國務院下達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標。
(二)省級行政區域內的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不得低于國務院下達的基本農田保護面積考核指標。
(三)省級行政區域內各類非農建設經依法批準占用耕地和基本農田后,補充的耕地和基本農田的面積與質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積與質量。
同時符合上述三項要求的,考核認定為合格;否則,考核認定為不合格。
五、考核采取自查、抽查與核查相結合的方法。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每年組織自查,并向國務院報告耕地保護責任目標的履行情況。
(二)國土資源部會同農業部、統計局等部門,每年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進行抽查,作出預警分析,并向國務院報告。
(三)在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年,由國土資源部會同農業部、監察部、審計署、統計局等部門,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進行考核,并將結果報國務院。
六、全國土地利用變更調查提供的各地區耕地面積、生態退耕面積、基本農田面積以及分等定級的數據,將作為考核參照依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將基本農田落實到地塊和農戶。要按照國家統一的規范,加強對耕地及基本農田的動態監測,在考核年向國土資源部、農業部提交耕地、基本農田的面積和等級情況的監測調查資料,并對數據的真實性負責。
國土資源部采用抽樣和衛星遙感監測等方法和手段,建立抽樣調查制度和監測網絡,會同農業部對耕地、基本農田面積和等級情況進行核查。
七、國務院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結果進行通報。對認真履行責任目標且成效突出的給予表揚,并在安排中央支配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時予以傾斜;對考核認定為不合格的責令整改,限期補充數量、質量相當的耕地和補劃數量、質量相當的基本農田,整改期間暫停該省(區、市)農用地轉用和征地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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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我縣采煤塌陷地治理工作,促進資源開發和環境保護協調發展,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提高對采煤塌陷地治理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我縣煤炭儲量26億噸,含煤面積200平方公里,占全縣總土地面積的21%。現有礦井5對,年產煤炭1000萬噸,隨著煤炭開采能力的不斷擴大,采煤塌陷地問題日趨突出。目前全縣因采煤造成的塌陷地累計已達6000多畝,且以每年2000畝的速度增加。大量地表交通道路、水利灌溉和地下水資源遭受不同程度的損壞和污染,對生態環境帶來嚴重破壞。同時大量農民失去賴以生存的土地,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不良因素。各有關鄉鎮(街道)、部門,一定要從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維護人民群眾根本利益、促進全縣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采煤塌陷地治理工作的重要性,進一步增強緊迫感和責任感,加大工作力度,強化治理措施,切實把這項工作抓緊抓好,抓出成效。
二、堅持因地制宜,科學治理采煤塌陷地
根據《縣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縣土地復墾規劃》,結合實際,抓緊科學編制塌陷地治理規劃,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縣國土資源局要根據土地開發復墾規劃,結合市政府下達的任務目標,結合各礦區實際情況,逐年編制塌陷地治理計劃,并分解下達到各復墾義務人。治理工作要從實際出發,區別主次先后和輕重緩急。
在組織塌陷地治理中,要堅持因地制宜、科學管理,實施綜合開發,實現綜合效益。要按國家規定,對塌陷地治理實行項目管理。采煤塌陷地治理項目由縣國土資源局組織實施。凡是已經穩沉的塌陷地區,要作為一個項目綜合規劃設計。治理工作要堅持種、養、建、游一體布局,生態措施與工程措施并舉,環境面貌、生態條件與生產建設統籌安排。塌陷地平均深度不超過1.5米,且非常年積水的采煤塌陷地,一般應在塌陷穩沉后兩年內治理為農用地;塌陷平均深度超過1.5米或不超過1.5米且常年積水的采煤塌陷地,應在塌陷穩沉后三年內按照綜合開發、經濟合理的原則,治理恢復到可利用狀態。
三、加大投入,加快采煤塌陷地治理步伐
按照《省地質環境保護條例》和國家、省、市有關文件精神,按照“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治理”的原則,有關部門要督促復墾義務人依法履行復墾義務,沒有條件復墾或復墾經驗達不到要求的義務人應繳納復墾費。塌陷基本農田的復墾費繳納標準,按《省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塌陷非基本農田的,復墾費繳納標準按《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辦法》的有關規定,原則上按不低于耕地開墾費的標準收取。
篇7
關鍵詞:調查;基本農田;認定;工作內容
收稿日期:2011-03-22
作者簡介:張慧江(1963―),男,貴州人,高級工程師,碩士,主要從事測繪工程檢驗與管理方面工作。
中圖分類號:S147.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9944(2011)05-0213-03
1 引言
為了全面掌握冊亨縣基本農田實際情況,確保基本農田調查工作質量,保證基本農田圖件、數據、實地三者一致,建立冊亨縣基本農田數據庫,加強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的保護,嚴格控制建設占用耕地,合理劃定基本農田的保護區,以建設促保護、推進基本農田的質量提高,實現可持續利用,堅決遏制亂占耕地現象,對該縣的基本農田情況作了全面調查。
2 基本農田調查工作準備
2.1 精心組織,統籌安排,分工負責
縣國土資源局規劃股負責提供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基本農田調整的有關資料;用地股提供建設項目占用、補劃基本農田資料;土地整理中心負責提供土地開發復墾資料、圖件;法規股負責提供歷年違法建設占用基本農田相關檔案,表冊資料;地籍股負責提供歷年土地變更調查涉及基本農田有關的災毀資料,將提供的資料落實上圖;各基層國土所負責現場踏勘勾繪。
2.2 有計劃、分步驟,確保進度和質量
依據《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技術規程》、《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基本農田調查技術規程》等相關規定制定了工作方案,將整個工作分成資料收集、實地核查、核實認定、數據庫建設、最終成果檢查驗收5個工作步驟。對工作任務細化分解到位,對各部門職責明確到位,對內職能分工到位,規定了各項任務完成期限,有效保障了基本農田調查上圖進度和質量。
2.3 統一思想認識,強化成果質量控制
統一思想認識,明確基本農田調查上圖精神,提高對基本農田調查上圖重要性的認識,加強對上圖工作的組織領導,增強做好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建立基本農田調查成果質量“三檢一驗”制度,即作業隊伍自檢、各鄉鎮第二次土地調查領導小組檢查、冊亨縣基本農田上圖工作辦公室組織相關部門檢查、縣級驗收確認制度。
3 基本農田調查工作內容
3.1 數據采集與整理
3.1.1 數據采集
充分利用收集的第2次土地調查成果和含基本農田信息的1∶10 000、1∶50 000紙質基本農田分布圖以及基本農田占用、補劃、調整等資料,采集基本農田的基礎資料。
3.1.2 數據整理
將采集到的資料進行整理,形成包括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縣級基本農田劃定圖、基本農田匯總表、基本農田劃定和補劃的相關文字資料在內的圖件資料,表格資料和文字資料。從而達到了基本農田規劃、補劃、調整圖件與相應批準文件表述一致;基本農田補劃、調整的地塊標繪清晰的要求。
3.2 調查上圖內容
建立基本農田要素層,在土地利用數據庫中建立基本農田保護塊層和基本農田圖斑層。基本農田落實上圖,將基本農田保護塊落實至土地利用現狀圖上,反映出調查區域內基本農田的分布狀況。基本農田面積統計,統計匯總出調查區域內基本農田的面積和基本農田圖斑地類面積。基本農田圖件編制,編制標準分幅基本農田分布圖及縣級、鄉級基本農田分布圖。
3.3 上圖方法
由于劃定的基本農田資料沒有電子圖件,如將紙質的基本農田劃定、補劃、調整圖件掃描矢量化后,與數據庫中的土地利用圖斑層套合,將會使基本農田劃定、調整資料上的保護塊的界線與第二次土地調查土地利用數據庫的圖斑界線之間產生間隙,且會出現很多碎多邊形。如用目視判讀轉繪法,利用地形因素,參照影像判讀在調查底圖上,確定基本農田位置、范圍、地類,從土地利用從數據庫中提取相關地類圖斑界線作為基本農田保護片(塊)界線的方法比較適宜。因此,采用判讀轉繪法。
(1)依據基本農田劃定、補劃、調整圖件上的基本農田保護塊界線,目視判讀標繪在土地利用現狀圖的相應位置上,從數據庫中提取相關地類圖斑界線作為基本農田保護塊界線。
(2)按照《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基本農田調查技術規程》中的上圖要求,對提取的基本農田保護塊,逐一輸入屬性數據。
(3)對基本農田保護塊層數據進行拓撲處理,對不滿足拓撲要求的進行修改,對基本農田上圖內容、基本農田保護塊與提供的基本農田劃定、調整、補劃數據是否一致進行檢查,對不一致的進行修改完善。
(4)將基本農田保護塊層與數據庫中的地類圖斑層疊加,提取基本農田圖斑,建立基本農田圖斑層。添加基本農田圖斑層屬性數據。
(5)對基本農田圖斑層數據進行拓撲處理,對不滿足拓撲要求的進行修改。
3.4 基本農田認定
(1)2009年9月22日原有基本農田采集上圖完成后,出標準分幅圖和統計匯總表交冊亨縣基本農田上圖工作領導小組組織用地和基本農田劃定部門的相關技術人員進行認定,提出完善要求,進行修改完善,形成原有基本農田上圖成果。
(2)2009年10月25日根據原有的基本農田成果,由冊亨縣基本農田上圖工作辦公室會同相關部門,確定劃補的地塊后,再進行數據采集、上圖,形成成果后。冊亨縣基本農田上圖工作辦公室組織用地股、地籍股等相關部門檢查核實基本農田調查成果與所提供的基本農田劃定、補劃和調整的資料是否一致;是否嚴格遵循《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基本農田調查技術規程》的要求,基本農田上圖的位置、界線、范圍、分布與基本農田劃定圖件是否相符;基本農田調查上圖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貴州省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經核實認定,其成果完全符合相關政策和技術要求。
3.5 數據編制與數據匯總
將數據庫中的行政界線層、地類圖斑層、線狀地物層與基本農田塊層和基本農田圖斑層疊加,形成基本農田分布圖。按照《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基本農田調查技術規程》中的編制要求分別編制出標準分幅基本農田分布圖和縣級、鄉(鎮)級基本農田分布圖。
以基本農田保護塊為單位,利用基本農田圖斑層中“基本農田圖斑地類面積”字段屬性值,計算基本農田保護塊范圍內各基本農田圖斑的地類面積,生成了“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基本農田調查統計表”。再由計算機逐地塊統計到村,由村匯總到鄉鎮、再到縣形成一整套的基本農田數據,生成“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基本農田調查匯總表”。
3.6 質量控制管理
(1)建立了質量管理制度,用制度來控制各環節的工作成果質量,明確各個工作人員的工作職責,把各項工作的責任落實到人。
(2)制定技術操作規范,統一技術要求和質量標準,達到了操作規范,質量標準統一的目標。
(3)及時溝通、請示、協商解決問題,對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及時與冊亨縣基本農田上圖工作辦公室溝通、協商解決,對無法處理的技術問題及時的請示上級主管部門和相關的技術專家解決存在的技術問題,從而提高了工作進度又確保了成果質量符合規范。
(4)從各個環節的細節抓起,細劃了工作任務,從這項工作的開始就嚴格要求,抓好了原始資料的選用和審核、到基本農田數據采集、上圖、建庫、檢查、圖件編制、統計匯總等環節,每個環節都嚴格檢查審核,無論哪個環節不合格就返工,不把問題帶到下個環節,從而確保了工作成果質量。
(5)落實責任,嚴格檢查,對每個環節實行了由作業人員自查,技術質檢人員檢查合格后進入下個環節,原有基本農田上圖工作完成后,交冊亨縣基本農田上圖工作辦公室進行檢查審核,并修整存在的問題,待冊亨縣基本農田上圖工作辦公室提供補劃圖件后,先從數據采集開始,到工作完成自檢合格后,再提交到冊亨縣基本農田上圖工作辦公室審查認定,從而確保了工作質量。
4 基本農田調查工作成果分析
4.1 基本農田的面積及構成基本農田的地類分布狀況
通過本次調查,冊亨縣第2次全國土地調查劃定9 918塊基本農田保護塊,面積為33 143.54hm2,由耕地和其他地類構成,其中耕地31 024.46hm2,其他地類2 119.08hm2(園地0.04hm2,林地65.85hm2,草地5.22,城鎮村及工礦用地2.99hm2,交通運輸用地458.85hm2,水域及水利設施用地471.09hm2,其他土地1 115.04hm2)。
4.1.1 基本農田地類結構
冊亨縣現有耕地31 024.46hm2,本次基本農田調查上圖基本農田凈面積31 011.41hm2,其中水田為基本農田的8 149.78hm2,占基本農田的26.28%;旱地22 861.63hm2,占基本農田面積的73.72%。
4.1.2 基本農田的分布情況
者樓鎮基本農田總面積1 865.88hm2,其中水田637.31hm2,旱地1 228.57hm2。坡妹鎮基本農田總面積4 416.38hm2,其中水田1 005.87hm2,旱地3 410.51hm2。冗渡鎮基本農田總面積3 081.25hm2,其中水田538.62hm2,旱地2 542.63hm2。丫他鎮基本農田總面積2 622.71hm2,其中水田936.3hm2,旱地1 686.41hm2。巧馬鎮基本農田總面積4 427.50hm2,其中水田692.49hm2,旱地3 735.01hm2。秧壩鎮基本農田總面積1 423.08hm2,其中水田650.58hm2,旱地772.50hm2。雙江鎮基本農田總面積1 398.76hm2,其中水田328.32hm2,旱地1 070.44hm2。 巖架鎮基本農田總面積1 973.14hm2,其中水田578.87hm2,旱地1 394.27hm2。八渡鎮基本農田總面積1 274.65hm2,其中水田483.72hm2,旱地790.93hm2。慶坪鄉基本農田總面積2 617.76hm2,其中水田520.59hm2,旱地2 097.17hm2。達央鄉基本農田總面積930.53hm2,其中水田355.28hm2,旱地575.25hm2。威旁鄉基本農田總面積2 868.58hm2,其中水田636.77hm2,旱地2 231.81hm2。弼佑鄉基本農田總面積1 218.58hm2,其中水田605.34hm2,旱地613.24hm2。百口鄉基本農田總面積892.61hm2,其中水田179.72hm2,旱地712.89hm2。
4.2 基本農田調查上圖匯總數據與劃定數據分析
4.2.1 基本農田上圖概況
原劃定基本農田面積31 505.0hm2,其中水田10 761.3hm2,旱地20 744.2hm2,本次調查基本農田上圖面積31 011.41hm2,黔西南州在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分配給冊亨縣基本農田保護指標31 000.0hm2。冊亨縣本次調查基本農田上圖面積符合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面積要求。統計結果顯示冊亨縣基本農田現有面積是31 011.41hm2,就是說冊亨縣現有基本農田面積略大于上一輪土地規劃中基本農田的面積,在數量上沒有減少。
但是在基本農田上圖的過程中發現基本農田地塊范圍已經與原來的情況發生了較大變化。原因是由于上一次基本農田成圖和統計方法與本次基本農田上圖和統計方法上存在差異;同時歷年來的建設特別是農民建房占用了一定數量的基本農田,加之歷年來的土地開發整理和自然災害、生態退耕、農業結構調整等每一種因素都導致了基本農田在位置和數量上發生了變化。
4.2.2 基本農田減少及補劃情況
本次調查基本農田上圖面積比原劃定基本農田面積減少493.8hm2。通過分析資料得到減少的原因包括1冊亨縣實行退耕還林政策以來,占用原劃定的坡度比較大的基本農田105.0hm2。因水沖、沙壓、泥石流等自然災害毀損的基本農田占26.3hm2。3冊亨縣龍灘電站庫區淹沒區淹沒用地占用基本農田362.5hm2,涉及巖架鎮118hm2、達英鄉59.7hm2、壩賴鎮107.63hm2、百口鄉68.47hm2、弼佑鄉5.46hm2、八渡鎮2.65hm2。這部分需補劃的耕地,貴州省國土資源廳于2006年在廣西河池地區用專款購買了省外耕地指標,以占補平衡的方式解決了這個問題。
4冊亨縣平班水電站建設項目需補劃4.82hm2,按照基本農田補劃原則、依據和技術要求,通過調查摸底、地塊踏查、質量評估,基本農田補劃領導小組審核,從調查選取的補劃地塊中,補劃質量相當的基本農田面積5.06hm2。按技術要求上圖,從而保證了二次調查基本農田調查成果數據、圖件和實地3者一致的目標。
5 結語
由于基本農田圖件與土地利用現狀圖的成圖精度不一致、數學基礎不一致及其他原因,導致基本農田保護塊的范圍線與土地利用現狀圖上的地類圖斑界線不能吻合。因此,在實際工作過程中,應充分分析造成界線不吻合的原因,并根據實際情況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塊的范圍線。比如因成圖精度或數學基礎不一致而導致界線不一致,且經過坐標轉換和幾何糾正處理后,基本農田保護塊與土地利用現狀圖的地類圖斑的空間位置、形狀基本一致的,建議以土地利用現狀圖地類圖斑界線作為基本農田保護塊的界線;如果是由于其他原因導致界線不一致,且通過坐標轉換和幾何糾正處理后,基本農田保護塊與土地利用現狀圖的地類圖斑的空間位置、形狀也不一致的,原則上應以經基本農田劃定部門認定的基本農田保護塊界線上圖,或由基本農田劃定部門確定此類基本農田保護塊的界線。
由于冊亨縣行政村、圖斑、面積等變化,基本農田保護責任需要重新調整落實。根據冊亨縣行政區劃的調整,及時與各鄉鎮、村聯系,將基本農田保護面積進行相應的調整合并,重新落實,確定保護面積,落實保護責任;加大土地復墾力度,確保復墾耕地的質量和數量,做到先補后占,實現占補平衡;建立耕地儲備庫,將可流轉型的耕地資源納入耕地儲備庫,并加以保護,以備應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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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
一、指導思想和目標任務
認真貫徹落實《省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和《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關于嚴格保護耕地,確保基本農田總量不減少、用途不改變、質量不降低精神,我鄉積極響應上級號召,通過劃區定界,建立標準化基本農田保護區,健全基本農田保護監管體系,以建設促保護,探索長效機制,發揮典型示范作用,全面提升我鄉基本農田保護管理和建設水平。通過建制度抓落實,在鄉、村、組、戶四級聯動下,通過保護區劃定,使保護區逐步實現“基本農田標準化、保護責任社會化、監督管理信息化”,以點帶面促進全鄉基本農田的保護工作規范化,自覺化。
二、加強領導成立組織
為了進一步加強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及時解決保護基本農田工作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研究落實基本農田保護的長效措施,確保基本農田“五不準”制度的貫徹落實,堅決杜絕非法占用、破壞基本農田行為的發生,經黨委、政府研究決定,成立鄉基本農田保護工作領導小組。其成人員如下: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具體負責基本農田保護相關工作的實施,辦公室設在嚴店國土建設管理所,吳光元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
三、劃區定界明確任務
根據我鄉實際,全鄉以村為單位劃為15個基本農田保護區,埋設固定標牌,同時劃定具體界限,標明面積,土地用途,以及保護區具體責任人、監管人等。鄉政府與村民委員會簽定基本農田保護責任狀。各保護區健全基本農田保護網絡體系,具體落實到村、組、農戶,保護責任落實到具體田塊承包人,基本農田保護區劃定主要承擔以下具體任務:
(一)開展基本農田整理。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安排土地整理項目,加大投入,建設高標準基本農田,提高基本農田的糧食生產能力。
(二)規范加強基本農田基礎性工作。進一步完善基本農田基礎數據和檔案標志,加快現代技術手段的運用,逐步建立和實施基本農田保護信息管理和動態監測系統。
(三)完善落實基本農田保護規章制度。研究建立基本農田保護的監管體系,嚴格執行和落實各項基本農田保護措施。
(四)探索建立基本農田保護長效機制。重點探索責任權利相結合的基本農田保護政策和加大基本農田建設力度的集中投入機制。
四、基本農田建設要求
(一)基本農田標準化
保護區基本農田經過土地整理達到以下基本要求:
1、土地集中連片。在開展土地整理的基本農田項目區內做到無零星分散建筑物、無廢棄地、無閑散地。
2、田塊平整、規則。基本農田要有利于機械化耕作,坡地基本實現梯田化,達到“保水、保肥、保土”要求。
3、水利設施配套。基本農田排灌水設施建設要符合當地機耕作業、農作物對地下水位的要求,坡地要加強水土保持工程建設,旱地要積極推廣節水灌溉技術。
4、田間道路通達。田間道路布局合理,適應耕作和田間管理要求,同時適應機械化耕作需要。
5、防護林網配套。主干路、溝、渠兩旁要按照項目規劃設計要求營造農田防護林。
(二)基礎工作規范化
1、檔案資料完整齊全。基本農田保護圖件應做到清晰,具有統一標定的區、片、塊位置和編號,反映基本農田現狀,圖表冊等有關資料要整理歸檔,永久保存并做到逐級備案。
2、數據資料及時更新。規范完善基本農田保護管理臺賬,建立基本農田變更統計制度,落實動態監測措施,及時更新基礎數據;基本農田變化情況要及時反映到基本農田登記表并落到土地利用現狀圖上,做到圖表冊與現狀一致。
3、保護標志統一規范。基本農田保護標志要經濟適用、整潔持久,主要設置在交通沿線和城鎮、村莊周邊;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統一編號、登記,標志內容要明確保護范圍、面積、要求及責任單位等。
(三)保護責任社會化
1、完善責任體系。完善鄉、村、組各級基本農田保護目標責任制;建立基本農田保護動態監管制度,形成執法監察網絡;加大宣傳力度,特別是利用好土地日,采用宣傳車巡回宣傳基本農田保護法律法規知識,使群眾家喻戶曉自覺遵守;開展動態巡查,及時發現、糾正和查處涉及占用基本農田的違法行為。
2、明確保護責任。基本農田保護面積、范圍、期限、責任人應當明確,并與實際一致,土地使用證或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上應注有保護面積和責任人。
(四)監督管理信息化
以基本農田基礎資料和土地變更調查為基礎,逐步建立基本農田基礎數據庫和信息管理系統,系統運行可靠,信息采集、處理、上報、反饋及時有效,準確反映基本農田現狀和利用變化情況,可為基本農田審核、補劃、執法監察、統計分析等提供依據。
五、保障措施
1、加大資金投入。每年由政府撥付一定的資金,對受自然災害破壞的基本農田,進行及時整理,維護。
2、定期巡查。結合“四個工程”定期巡查制止破壞和非法占用基本農田的行為,并大力宣傳保護基本農田就是保護我們的生命線的重要意義。
篇9
【英文關鍵詞】 Soil Pollution; Hazard; prevention and cure
【正文】
一、我國土壤污染現狀及危害
(一)我國土壤污染現狀土壤污染大致可分為:重金屬污染、農藥和有機物污染、放射性污染、病原菌污染等多種類型。據報道,目前我國受鎘、砷、鉻、鉛等重金屬污染的耕地面積近12000萬公頃,約占總耕地面積的1/5;其中工業'三廢'污染耕地1000萬公頃,污水灌溉的農田面積已達330多萬公頃。 污水灌溉等廢棄物對農田已造成大面積的土壤污染。如沈陽張士灌區用污水灌溉20多年后,污染耕地2500多公頃,造成了嚴重的鎘污染,稻田含鎘5-7mg/kg.天津近郊因污水灌溉導致2.3萬公頃農田受到污染物。廣州近郊因為污水灌溉而污染農田2700公頃,因施用含污染物的底泥造成1333公頃的土壤被污染,污染面積占郊區耕地面積的46%.80年代中期對北京某污灌區進行的抽樣調查表明,大約60%的土壤和36%的糙米存在污染問題。另一方面,全國有1300-1600萬公頃耕地受到農藥的污染。除耕地污染之外,我國的工礦區、城市也還存在土壤(或土地)污染問題。
(二)土壤污染的危害 1.土壤污染導致嚴重的直接經濟損失對于各種土壤污染造成的經濟損失,目前尚缺乏系統的調查資料。僅以土壤重金屬污染為例,全國每年就因重金屬污染而減產糧食1000多萬t,另外被重金屬污染的糧食每年也多達1200萬t,合計經濟損失至少200億元。對于農藥和有機物污染、放射性污染、病原菌污染等其他類型的土壤污染所導致的經濟損失,目前尚難以估計。 2.土壤污染導致食物品質不斷下降我國大多數城市近郊土壤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有許多地方糧食、蔬菜、水果等食物中鎘、鉻、砷、鉛等重金屬含量超標或接近臨界值。 3.土壤污染危害人體健康土壤污染會使污染物在植(作)物體中積累,并通過食物鏈富集到人體和動物體中,危害人畜健康,引發癌癥和其他疾病等。 4.土壤污染導致其他環境問題土地受到污染后,含重金屬濃度較高的污染表土容易在風力和水力的作用下分別進入到大氣和水體中,導致大氣污染、地表水污染、地下水污染和生態系統退化等其他生態問題。
二、土壤污染的特點土壤污染具有明顯的隱蔽性、滯后性、累積性和不可逆轉性等特點,土壤一旦受到污染,則需要很長的治理周期和較高的投資成本,造成的危害也比其他污染更難消除。 土地污染具有隱蔽性和滯后性。它往往要通過對土壤樣品化驗和農作物的殘留檢測,其嚴重后果僅能通過食物給動物和人類健康造成危害,因而不易被人們察覺;因此,從產生污染到出現問題通常會滯后很長的時間。土壤污染具有累積性,污染物質在土壤中不容易遷移、擴散和稀釋,因此容易在土壤中不斷積累而超標。土壤污染具有不可逆轉性,重金屬對土壤的污染基本上是一個不可逆轉的過程,許多有機化學物質的污染也需要較長的時間才能降解;土壤污染很難治理,積累在污染土壤中的難降解污染物很難靠稀釋作用和自凈化作用來消除。因此,治理污染土壤通常成本較高、治理周期較長。
三、我國現行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及其存在的問題目前,我國涉及土壤保護的法律法規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刑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水土保持法》《土地復墾條例》《基本農田保護法》《農藥安全使用標準》《農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標準》《農田灌溉水質標準》及大氣、水、固體廢棄物污染防治法等。另外,為了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防止土壤污染,保護生態環境,我國于1995年制定了《土壤環境質量標準》(GB 15618—1995)。盡管相關的法律法規不少,但大多針對經濟利用、土地管理和利用、土地規劃及土地權屬問題方面,對土壤污染防治的規定分散而不系統,缺乏具可操作性的細則和有威懾力的責任追究條款我國現有的土壤保護法律法規存在的問題主要有 :
(一)《環境保護法》《環境保護法》羅列的污染種類的滯后性,該法第20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環境的保護,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鹽漬化、貧瘠化、沼澤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壞、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種源滅絕以及其他生態失調現象的發生和發展,推廣植物病蟲害的綜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農藥及植物生長激素。”該法于1989年頒布,但是對于所處的社會發展狀況而言,以上的羅列已經基本概括了所可能發生的污染種類,而這不發放置今日,就存在著些許的滯后性,無法窮盡污染種類,致使污染發生之時,無追究污染著責任的法律依據,其應當包括有放射性物質和化學物質的污染、亂堆放生產廢物和消費廢物,以及包括生物性污染在內的污染及其他可能造成土地退化的不良(有害)影響;
(二)《土地管理法》 1.調整對象的局限性《土地管理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對于防治土壤污染,該法也作了原則性的規定,即在第35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維護排灌工程設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鹽漬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這條規定是在《土地管理法》第4章,耕地保護當中提出的,而并非在總則當中對此問題加以表述,這就導致了這部法在調整土壤污染問題時,調整對象存在著明顯的局限性; 2.土壤污染防治意識的缺乏性該法第43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字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除外。該法第36條規定:非農業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可以看出的是,該法對于基本農田的用途有著嚴格的規定,對于其他耕地的利用范圍則放寬限制,而興建鄉鎮企業則又放寬了農用地轉化為建設用地的條件,而鄉鎮企業產生排放的“三廢”物質,則是導致農村土壤污染的最大元兇,而對于鄉鎮企業和基本農田土地布局和使用規劃的缺失,又是導致鄉鎮企業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耕地污染嚴重的原因。
篇10
第一條 為保護耕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__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耕地保護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耕地,是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于種植農作物的土地。
本辦法所稱基本農田,是指按照一定時期全市人口和社會經濟發展對農產品的需求,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而確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耕地保護工作。
市、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耕地保護的管理工作。
農業部門負責耕地質量監測、新增耕地地力評定及其他與耕地質量相關的工作。
環保、林業、水利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耕地保護工作。
第五條 耕地保護堅持總量控制、占補平衡、用養結合、生態管護相統一的原則。
第六條 生產建設活動用地應當集約節約利用,科學挖潛存量,不占或少占耕地。
第二章 耕地日常保護
第七條 耕地保護實行目標責任制度。
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逐級簽訂耕地保護目標責任書。目標責任書的內容包括:
(一)耕地保有量;
(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
(三)新增耕地面積;
(四)其他內容。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耕地保護目標責任書。目標責任書內容包括:
(一)耕地保有量;
(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
(三)其他內容。
第八條 耕地保護實行責任目標考核制度。市人民政府定期組織國土資源、農業等部門對縣(市、區)人民政府耕地保護工作進行考核,并對耕地保護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九條 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會同農業部門建立耕地質量等級定期調查評價制度,并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設立保護標志,實行特殊保護。
基本農田一經劃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或者占用。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基本農田建設投入,維護排灌工程設施,加強耕地質量管理和農業環境保護,發展生態農業,對田、水、路、林、村綜合整治,提高耕地質量。
第十一條 土地承包經營者應當使用有機肥料提高地力,防止土地污染。
第十二條 生產建設活動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耕地損毀的,生產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進行復墾。
有條件復墾的,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會同農業、林業、環保等部門對復墾土地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交付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
沒有條件復墾的,應當繳納土地復墾費。土地復墾費專項用于土地復墾。
第十三條 生產建設活動經依法批準占用基本農田的,建設單位應當進行耕作層剝離和再利用。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耕地排放不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廢水、固體廢物等污染物。
第三章 耕地占補平衡
第十五條 依法批準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的,占用單位應當開墾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的,應當依法繳納耕地開墾費。耕地開墾費專項用于開墾耕地。
耕地開墾費按照被占用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法定倍數收繳;占用基本農田的,按照法定倍數的最高值收繳;使用易地耕地占補平衡指標的,按照指標交易價格收繳。
使用易地耕地占補平衡指標的,應當依法報經批準。
第十六條 依法批準的非農業建設占用基本農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照被占用的數量和質量進行補劃。本行政區域內沒有條件補劃的,應當依法申請易地有償補劃。
第十七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提供占補平衡指標的鄉(鎮)人民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補償。
第十八條 補充耕地責任單位按下列規定確認:
(一)城市批次建設用地,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
(二)村莊、集鎮批次建設用地,由所涉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
(三)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由建設單位負責。
第四章 農村土地整治
第十九條 農村土地整治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整治規劃,尊重農民意愿,維護農民權益,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第二十條 農村土地整治包括:
(一)耕地和基本農田整治建設;
(二)農村建設用地整治;
(三)生產建設活動損毀土地的復墾;
(四)歷史遺留損毀土地與自然災害損毀土地的復墾;
(五)未利用土地的開發;
(六)土地整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加強農村土地整治項目的組織實施。
農村土地整治項目應當向社會公告,并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施工、監理等單位。
第二十二條 農村土地整治項目竣工后,由國土資源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驗收。項目的驗收內容包括:
(一)規劃 設計和預算計劃執行情況;
(二)新增耕地數量完成及質量情況;
(三)資金使用與管理情況;
(四)項目管理規章制度落實情況;
(五)土地權屬調整落實情況;
(六)成果資料歸檔情況;
(七)其他內容。
第二十三條 農村土地整治項目資金實行專帳管理、專款專用,并接受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四條 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加強項目后期管護,明確管護主體,落實管護責任,促進項目有效利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依照本辦法規定應當繳納土地復墾費而不繳納的,由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處以應繳納土地復墾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破壞或者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保護區標志的,由國土資源部門責令恢復原狀,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向耕地排放廢水、固體廢物等對耕地環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由環保部門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