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議稅法學研究的現狀與反思
時間:2022-04-22 03:59:00
導語:小議稅法學研究的現狀與反思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內容提要】本文認為,中國稅法研究目前仍然處于較低水平徘徊的狀態,而基礎理論研究重視不夠、研究方法尚顯單一、研究人員知識結構不合理,以及缺乏可供挖掘的理論資源等是造成這一結果的主要原因。為此,首先應當加強稅法學界的研究合作,發揮中國稅法學研究會的主體作用,通過研討會、課題協作、創辦《稅法論叢》的形式促進中國稅法研究的進步;其次應當重點培養稅法學教學和科研的高級專門人才,重視基礎理論的研究和運用,為稅法學的發展壯大夯實必要的基礎;最后應當……
一、中國稅法學研究落后的成因分析
稅法在現行法律體系中是一個特殊的領域,它不是按傳統的調整對象的標準劃分出的單獨部門法,而是一個綜合領域。其中,既有涉及國家根本關系的憲法性法律規范,又有深深浸透宏觀調控精神的經濟法內容,更包含著大量的規范管理關系的行政法則;除此之外,稅收犯罪方面的定罪量刑也具有很強的專業性,稅款的保護措施還必須借鑒民法的具體制度。因此,將稅法作為一門單獨的學科加以研究不僅完全必要,而且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論和實踐意義。當憲法學熱衷于研究國家根本政治經濟制度而無暇顧及稅收行為的合憲性時,當經濟法學致力于宏觀調控的政策選擇而不能深入稅法的制度設計時,當行政法學也只注意最一般的行政行為、行政程序、行政救濟原理而難以觸及稅法的特質時,將所有的與稅收相關的法律規范集合起來進行研究,使之形成一門獨立的法學學科顯得尤其重要。這樣可以博采眾家之專長,充分借鑒相關部門法已有的研究成果和研究方法,使稅法的體系和內容更正完整和豐富。
然而,當前我國稅法學研究的現狀是,主攻方向不明確,研究力量分散,研究方法單一,學術底蘊不足,理論深度尤顯欠缺。經濟學者只重視稅收制度中對效率有重大影響的內容,法學家們也只滿足于對現存規則就事論事的注釋,稅法在法學體系中基本上屬于被人遺忘的角落。隨著社會主義法治進程的深入,依法治稅越來越成為人民日益關心的現實問題。人們不僅關心稅收行為的經濟效果,更關心如何通過周密細致的法律措施保證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稅法的功能不僅在于保障政府正當行使職權,同時也在于以法律的形式對相關主體的行為進行約束和監督,使其在既定的框架中運轉,不至于侵犯公民的權利和利益。恰恰在后一點上,我國稅法學的研究相當薄弱。如稅收法定原則的貫徹落實,稅收征管程序優化設計,納稅人權利的保護等,都是我國財稅法學研究亟待加強的地方。
所以,總體來說,中國稅法學目前仍然在較低水平上徘徊。由于中國稅法立法數量多,涉及面廣,其中法律規范的內容還有一些與眾不同的特性,所以人們勉強還能接受稅法作為一個相對獨立的法律部門而存在,不管在位階上它是屬于財政法、經濟法抑或行政法;然而,就現狀而言,中國稅法學能否成為一門獨立的研究學科的確令人擔憂。作為一門獨立的研究學科,首先,應該具有獨立的研究對象;其次,應該形成比較完整的學科理論體系;再次,還應該產生一批高質量的研究成果;最后,該學科應該具有豐富的、可待挖掘的理論資源和廣闊的發展前景。對照這些要求,我們慚愧地發現,中國的稅法學研究的確剛起步,用“幼稚”一詞進行描述并不過分。由于歷史的原因,中國的法學研究自20世紀70年代以后才進入現代法的復興和發展時期。而其中稅法學的研究更是晚了將近10年,從80年代中期才開始產生和發展。(注:倘僅從時間上看,我國第一本專門的稅法學著作應為1985年由時事出版社出版的、劉隆亨編著的《國際稅法》,但一般認為,1986年由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劉隆亨所著:《中國稅法概論》一書標志著我國稅法學的形成。參見劉劍文:《中國稅收立法研究》,載《經濟法論叢》(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82頁。),不過,這雖然是中國稅法學研究滯后的一個客觀原因,但是我們認為其并不足以解釋全部現象。因歷史原因耽誤的法學學科并非只有稅法學,刑法學、民法學等傳統學科同樣難逃厄運,可是它們現在卻得到了欣欣向榮的發展。10年來法學研究最引人注目的領域是行政法學,它的起步可能比稅法學更晚。在20世紀90年代初的時候,行政法學還只是停留在利用教科書對現行行政法進行注釋的階段,而今行政法學碩果累累,傲然屹立于法學之林。除此之外,還有環境法學等新興學科的興起和發展也都說明了歷史原因并不是中國稅法學研究落后于時代、落后于其他學科的最主要原因。我們認為,最主要的原因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1.稅法基礎理論研究重視不夠。稅法學并不是不能夠從事現行法律規范的解釋工作,相反,解決稅收立法、執法和司法過程中的現實問題是中國稅法學的天職。稅法的解釋,既有利于法律自身的完善和發展,又有利于稅法的普及,是一件利國利民的好事,同時也是每一個國家法制和法學發展史上一個必經的階段。但是稅法學者在參與稅法活動的各個環節時應該有自己獨特的視角,這種視角不一定與立法者、執法者和司法者、乃至守法者的視角完全吻合,這樣才能保證它作為一門研究學科得以存在的價值和意義。而且總體來說,稅法學的視角應該比參與稅法活動的其他任何人的視角更能把握問題的實質。要鍛造稅法學這種與眾不同的觀察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思路和方法,必須有賴于稅法學基礎理論研究的加強。只有稅法學基礎理論,才能將稅法研究提升到一個新的高度,使之不僅關心在征納過程中稅款的計算、稅收優惠的程度等具體的問題,更會著意將自己置于整個國家法律體系的大環境中,關心自己在法律體系的地位,關心自己與其它法律部門如何協調等;也只有稅法基礎理論才能夠使稅法內部發展成為相互依存、相互制約的科學體系,使概念與概念之間、原則與原則之間、制度與制度之間環環相扣卻又畛域分明??梢哉f,稅法基礎理論研究的廣度和深度決定了稅法學能否獨立地成為一門法學學科,也決定了稅法學自身研究的進展和步伐。反觀中國稅法學界,有關基礎理論研究方面的成果寥若晨星,只是在稅法基本原則、稅收基本法方面有一些介紹性的論述(注:這方面的成果主要有:劉隆亨等:《制定我國稅收基本法應具備的特征》,《法學雜志》第1997年第1期;劉劍文、熊偉:《也談稅收基本法的制定》,《稅務研究》1997年第5期;劉劍文:《西方稅法基本原則及其對我國的借鑒作用》,《法學評論》1996年第3期;張守文:《論稅收法定主義》,《法學研究》1996年第6期;張宇潤:《論稅法基本原則的定位》,《中外法學》1998年第4期;陳學東:《淺論稅收基本法的調整對象》,《楊州大學稅務學院學報》1997年第4期;李剛:《對稅收基本法幾個問題的認識》,《財經研究》1996年2期;華國慶:《制定我國稅收基本法芻議》,《安徽大學學報:哲社版》1998年第3期;郭勇平:《關于我國稅收基本法中稅收司法體系的立法思考》,《楊州大學稅務學院學報》1998年第1期;徐志:《我國稅收基本法之研究》,《浙江大學學報:人文科學版》1999年第1期。),稅收法律關系的研究才剛剛起步(注:這方面的成果主要有:劉劍文、李剛:《稅收法律關系新論》,《法學研究》1999年第4期;張登炎、侯緒慶:《論稅收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湖南稅專學報》1995年第1期;何小平:《稅收法律體系論要》,《政法論壇》1996年第4期;賀玉平:《論稅收法律關系》,《貴州大學學報:社科版》1998年第1期;王成全:《論稅收法律關系主體之間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性》,《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1997年第4期。),稅法與其它法律部門的互動研究也只是在借鑒民法債權制度方面有一些初步成果。(注:這方面的成果主要有:首聞:《略論納稅人的退還請求權》,《法學評論》1997年第6期;張守文:《論稅收的一般優先權》,《中外法學》1997年第5期;楊小強、彭明:《論稅法與民法的交集》,《江西社會科學》1999年第8期;楊小強:《論稅法與私法的聯系》,《法學評論》1999年第6期;楊小強:《日本地方稅法中的民法適用及啟示》,《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1998年第4期;程信和、楊小強:《論稅法上的他人責任》,《法商研究》2000年第2期;費錦紅:《試論稅收優先權與抵押擔保債權》,《浙江經濟高等專科學校學報》1999年第6期。)至于國內目前唯一的一本基礎理論方面的專著,也只能看成是有關稅收基本法的論文集,其內部的體系還有待完善,且總體來說,說理尚不夠透徹,受稅收實務部門起草的《稅收基本法(草案)》所定框架的影響過大。(注:參見涂龍力、王鴻邈主編:《稅收基本法研究》,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但不管怎樣,這些成果畢竟對中國稅法基礎理論的研究起到了較好的示范作用,有助于中國稅法學的理性成熟。(注:值得一提的是,有些稅收經濟學者結合自己的專業也在關注稅法學的進步,并取得了令人稱許的成績。其中有代表性的如許善達等著:《中國稅收法制論》,中國稅務出版社1997年版;許建國等編著:《中國稅法原理》,武漢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
2.稅法學研究方法尚顯單一。這首先表現為稅法學對稅收學的長期依賴狀態。從學科關系上看,稅法學和稅收學分別站在不同的角度研究同一個對象,其內在的相通性是毫無疑問的。由于稅收學的研究較稅法學的研究起步早、成果多,因此在稅法學剛剛起步的時候有意識地合理借鑒稅收學的研究成果是非常正確的,它有助于節省時間、加快進程。再加上稅法學本身的特性所致,很多問題必須進行經濟分析才能更清楚地辨析其中的利害關系,所以稅法學的發展離不開借鑒稅收學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成果。然而,這二者畢竟分別屬于法學和經濟學兩個不同性質、具有相對獨立性的學科。稅法學應該有自己獨特的研究方法和研究視角,它所關心的焦點可以在某一點上與稅收學相同或相通,但是在更多的方面,應該是不同于稅收學的。從稅法學的研究整體及其發展過程中來看,稅法學研究長期過分依附于稅收學研究,連許多稅法學研究的成果都是稅收學界的人士在專攻稅收學的同時附帶地作為一個新領域開拓出來的,這就難怪人們善意地責怪稅法和稅法學“活性”不強了。(注:參見劉劍文、李剛:《二十世紀末期的中國稅法學》,《中外法學》1999年第2期。)的確,僅僅從稅法學的角度研究稅法問題會不可避免地受到學科局限性的影響。因此,應當從稅法學自發的需要出發,在研究過程中合理借鑒和參考稅收學的內容,而不是從稅收學的角度出發去裁剪稅法學,這樣才能真正做到從法律角度研究稅收問題。
如果說以上所述的稅法學在處理與稅收學的關系時是過于機械的話,那么,稅法學在處理自己與法學其他學科的關系時就是失之狹隘了。實際上稅法與法理學、憲法學、民法學、行政法學、刑法學、訴訟法學、國際投資法學、沖突法學等部門法學的關系非常密切,稅法學應該善于站在法理學和憲法學的高度處理稅法問題,稅法學也應該吸收和借鑒民法學和行政法學中的具體概念、原則、制度等研究成果;此外,作為宏觀調控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經濟法的國家依法調控經濟之理念也應隨時指導稅法學的研究和實踐??偠灾?,稅法不是一個孤立的學科,它必須借鑒其他法學學科乃至于政治學、經濟學、社會學的成果才能不斷發展和完善。稅法每天面對的都是日新月異、快速運動的社會經濟生活,各種新事物層出不窮,稅法學首先必須借助于相關學科的知識對其加以理解和接受后,才有可能回到自己的領地上研討出科學合理的應對之策。如果稅法學研究時帶有明顯的學科狹隘性,就稅法論稅法,而沒有將其放到與其他學科的廣泛聯系中,或是更廣闊的理論背景中加以分析,所得出來的結論必定有失允當,難以為整個國家的法律體系所認可。我國稅法學研究長期以來的確表現出缺乏兼容性的弱點,很少有人主動地開拓自己的研究領域,相反卻總是愿意亦步亦趨地圍繞著現行稅法,要么著力論證變革舊稅制,實施新稅法的合理性,要么對現行稅法提出一些修修補補的意見。這充分說明了稅法學缺乏學術遠見、安于現狀,同時也再一次展示了中國稅法學的不成熟。
3.稅法學研究人員知識結構不合理。雖然我們對于稅法學機械地照搬照抄稅收經濟學的內容持批評態度,但是研究稅法學又的確不能不掌握稅收經濟學,否則研究不可能深入下去。這主要是因為稅收立法關于稅種選擇、稅率確定以及減免稅的幅度等方面的決策都必須要考慮它們可能帶來的經濟效果,而稅收經濟學對此已經有成熟系統的研究,因此稅法學完全可以合理借鑒。比如稅收經濟學對各種稅種之優劣比較、稅收公平和效率原則的具體衡量及其演變,稅收的宏觀與微觀經濟效果、不同歷史時期稅收的職能之發揮,以及課稅的理論依據等方面都已經取得了很好的成績,而這些對于稅收立法觀念的形成意義重大。(注:從某種意義上說,筆者以為,稅收學與稅法學是站在不同的角度對同一個問題進行研究,因為稅收法律關系與稅收關系從來就是合二為一的整體,理論上所謂稅收法律關系是對稅收關系進行法律調整的產物的提法只是學者們為了顯示自己學科的特定價值而人為的區分。所以,完全可以說,稅法學是研究如何對稅收關系進行法律規范的學科,稅收學是研究如何對稅法進行經濟分析的學科,二者研究對象重疊,研究視角各異,研究內容各有側重,但研究成果卻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共享。參見劉劍文主編、熊偉副主編:《財政稅收法學者參考書》,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4~37頁。)稅法學者所要作的,不否定稅收經濟學,而是在充分理解和掌握的基礎上超越它,以一種批判的眼光積極主動地運用這些知識填充自己的體系大廈。為了使稅法學學者的眼界開闊,擺脫狹隘性的束縛,首先“當然要致力于本部門法、本學科的研究,要鉆進去;但也需要顧及相關和相鄰的部門法和學科,要研究它們的相互關系,為此,有時需要跳出來,站在更高、更廣的角度統觀整個法的體系和法律科學體系的全局。”(注:漆多?。骸督洕ɑA理論》,武漢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10~11頁。)要做到這一點,必然要求稅法學者的知識結構不能過于單一,不能因為研究稅法就不愿意涉獵其他領域。如果不具備深厚的法理學基礎,如果不能夠站在財政憲法的高度考察稅法的本質要求,如果不能理解稅法從民法、刑法、行政法或訴訟法、國際私法中借用過來的概念、制度的準確含義,稅法學在這些學者眼中無非只是如井底之蛙所能看到的天空一樣。同理,稅法學內部的研究分工也不宜太細,研究稅法學基礎理論的學者,必須同時對各個具體稅種法或程序法有所了解;專攻稅法學各專門領域的研究人員,也不僅應當從整體上把握稅法學研究狀況,還應當適當掌握稅法學其他部分的研究信息。而我國稅法學研究人員在這些方面都比較欠缺,國際稅法、國內稅法和外國稅法不能連為一體,不愿意橫向地學習其他領域的知識,導致高質量的研究成果難以產生。
4.稅法學研究缺乏理論資源。同樣是受“”的影響,民法學和刑法學在停滯十余年后能夠隨著改革開放的春風而蒸蒸日上,行政法學也能在短時間內發展壯大,這與重視理論資源的挖掘和利用是有著很大的聯系的。以民法學為例,民法已經有二千多年的發展史,國外的法典、學術史料浩如煙海,新中國成立前也有過短暫的繁榮時期,而臺灣地區對民法學的研究從未間斷過,且早已達到很高的水準,這些都是民法學能夠在短時期內恢復活力的重要條件。中國民法研究恢復起動后,民法學界非常關心挖掘這些理論資源并孜孜不倦地加以學習和汲取。翻譯外國著名民法典和民法學著作,校勘民國時期的歷史資料,引進臺灣的專門著述,使得民法學有條件站在前人的肩膀上有所突破。這是任何一個學科都不可能超越的發展規律。稅法學并不是沒有理論資源。從第一次世界大戰后稅法首先在德國獨立以來,稅法學的研究已經取得了很多頗具價值的成果,其中德國的稅法學者研究最為透徹,日本次之。我國臺灣法學界于20世紀60年代初開始重視稅法學的研究,并迅速在基礎理論、稅收實體法、稅收程序法等領域出版了大量的文章、專著,其研究偏重于理論概括和邏輯統一,深受稅收法定主義思潮的影響。(注:參見楊仁澤:《現代“租稅法”之評介與研究》,載臺灣朝陽大學《法律評論》第33卷第4期。)發展至今天,臺灣稅法學者更傾向于站在財政憲法的高度,利用稅收法定主義的內在要求,對各種現行立法全面進行理論檢討和得失評點。(注:參見葛克昌:《稅法基本問題》(財政憲法篇),中國臺灣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版。)這些都是稅法學寶庫中的瑰寶,是我們繼續從事深入研究寶貴的理論財富,不千方百計地試圖挖掘其合理內核,卻完全不顧其存在而只是在一些細節末節上隔靴搔癢,這是一件十分令人痛心的事情。遺憾的是,中國稅法學界很少有人專治于外國稅收學名著的翻譯,至今為止只有日本學者金子宏的《稅法原理》在大陸翻譯出版。(注:參見[日]金子宏:《日本稅法原理》,劉多田等譯,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89年版。)而臺灣學者的著述則由于眾所周知的原因難以與大陸讀者見面。這樣一來,一方面是已有資源的無端浪費,另一方面是中國稅法學研究的低水平徘徊,這對有志于繼續從事稅法學研究的學者們提出了嚴峻的挑戰。當然,我們沒有絲毫理由責怪他人不去從事經典文獻的翻譯和挖掘工作,因為外語是稅法學研究者知識結構中不言而喻的重要組成部分,稅法學者最起碼應該掌握一門外語才有可能深入從事研究,其中尤其德語和日語為最佳。而何況,真正應該去嘗試翻譯的艱辛,為稅法學的繁榮興旺修橋鋪路的,應該是稅法學者們自己,而不是他人。
二、加強中國稅法學研究的對策與方略
面對嚴峻的深層次問題,稅法學實在再不應該為其表現的出版繁榮而盲目樂觀。驀然回首,人類歷史上影響巨大的20世紀已悄然隱退,稅法學與稅法學者們都已經沐浴在新千年的曙光中。要想使稅法學在新千年和新世紀的滾滾長河中有所發展,稅法學界任重而道遠!就其近期規劃而言,我們主張加強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以期促進稅法研究盡早走向正軌:
1.加強合作研究。為了適應依法治稅的需要,促進稅法學研究水平的提高,有的學者主張“團結全國現有的從事稅法教學、研究工作者與從事稅收法制建設的實際工作者,把現有比較分散的、小規模的研究轉化為方向明確、有規模效益的研究,把過去院校研究和業務部門相脫節的情況轉變為理論與實際相結合,使教學科研部門和業務部門密切聯系,把零星的間斷的對外聯系變成有組織的、系統的對外交往?!保ㄗⅲ阂妱⒙『啵骸吨袊惙▽W研究會籌備工作的報告》,《稅法研究》1998年第4期。)的確,中國稅法學界面對稅法的落后狀況,迫切需要以合作的形式增加科研投入,發揮規模效應和避免重復研究。合作的形式多種多樣,只要有助于開闊思維,知識互補就行,如:(1)加強課題合作。下達科研課題的單位不妨有意識地設置優先考慮條件,鼓勵不同地區、不同行業的研究者們開展橫向合作。通過這種合作有助于集思廣益,加強研究人員的凝聚力。且因為研究的需要自愿組合,優勢互補,并無操作上的困難之處。(2)發揮中國稅法學研究會的職能,通過年會、小型研討會、項目論證會以及創辦刊物支持出版等工作,將之建設成中國稅法學研究的一個堡壘,為科研合作提供條件和機會。(注:中國稅法學研究會已于1998年3月28日成立,它是全國稅法學界教學、科研和實際工作者自愿參加的全國性社會團體和學術團體。見《稅法研究》1998年第4期。)(3)創辦《稅法論叢》,使深入細致的研究成果能夠及時集中地得以發表,發揮理論輻射作用?!抖惙ㄕ搮病窇摫3指咭幐瘛⒏咂瘘c,代表著中國稅法學研究的最高水平和發展方向,使之變成中國稅法學者的一個繁榮溫馨的理論家園。
2.培養稅法人才。稅法教育在各個綜合性重點大學的法學院系和各專門政法院校中的本科階段很難進行得非常深入系統。在有限的課時內要求將稅法總論、稅收實體法、稅收程序法等由點到面地全部講透不大現實,只可能走馬觀花,難于深入。而在專門的稅務院校和財經院系里又不大可能對稅收從法學的角度涉及太多。但是隨著稅法的日益復雜以及稅法與其它法律部門聯系的日趨緊密,涉稅訴訟的增加和稅法風險防范意識的加強,稅務部門、企業對高層次的稅法專業人才的需求將會越來越大。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我們建議在本科教育階段加大稅法學的課時量,而在教學內容的安排上強調更側重于通過對基礎理論的灌輸培養學生自覺的稅法思維習慣和解決具體稅法問題的分析理解能力。這樣做一方面滿足了實務部門對真正的稅法專業人才的需要,另一方面也為這些人繼續進行研究生階段的教育奠定了扎實的基礎。而稅法學科研人員的培養主要還是要通過研究生教育的形式,以碩士、博士、博士后的縱向梯次結構引導有志之才不斷攀登,培育稅法學研究的后繼人才,為稅法學在不久的將來之興旺發達積聚力量和資源。
3.重視基礎理論。我們一再提到基礎理論研究的重要性是因為,一旦缺少它,稅法將只是一具沒有靈魂的軀殼,生命與活力再也與它無緣。基礎理論的研究,首先應當重視法理學,實際即是要進行“稅法的法理學研究”,將稅法理論及其研究條理化、體系化和規?;?。一方面要將法學上的一些共性問題,如價值、效力、功能等放到稅法的具體環境中深入研討,使其為稅法理論的完善做出貢獻;另一方面也要著力從稅法學自身出發,對稅收及稅法的起源、原因、性質以及主體間的相互關系等展開法理分析,為其尋找法理淵源。在這種方法的指導下,抽象的法理可以用來指導具體的稅法活動,而從具體的稅法制度和概念中也能總結出一般的法理,這樣才可能引導稅法學走向成熟。重視稅法基礎理論的研究還需要關注稅法在憲法上的含義和要求。隨著稅收法定主義思想在各國的普及,憲法對稅法的要求越來越具體和規范,稅收立法、執法的每一個環節不僅要考慮是否合法,更要考慮是否合憲。不少學者站在財稅憲法的角度研究稅法,不少國家有專門的機構對稅收立法和執法過程中是否違憲進行審查。如果這種觀念也能夠通過稅法學者的研究和宣傳在中國得以普及,稅收法治將不會再是一個遙遠的夢。當然,除了增加理論深度的法理學和提升效力位階的憲法學以外,稅法基礎理論還應該多借鑒國家學說、政治學、公共選擇理論、社會學等相關科學的先進成果,以豐富自己的理論殿堂。
4.挖掘學術資源。如前所述,稅法學雖然在歷史上出現的時間并不長,從整體上看其理論深度和學科完善性都不能與源遠流長的民法等學科相媲美。但是經過幾十年的努力,稅法學也已經積累了可觀的學術成果和立法資料,這是中國稅法學應當充分挖掘和利用的學術資料,是中國稅法學走向成熟的不可逾越的必經之路。面對國內外稅法學研究水平的巨大反差,作為中國唯一的全國性稅法學理論研究團體,中國稅法學研究會應當責無旁貸地挑起這副歷史重擔,在挖掘學術資源,承繼學術傳統方面不遺余力地調兵遣將、組織實施。對于國外的學術專著和具體代表性立法文件,應全面收集,建立外文稅法資料中心。對其中特別具有理論價值和參考意義的,應當積極組織人員翻譯出版。由于這決不僅僅是翻譯者個人完成科研任務的問題,而是關系到中國稅法學整體的發展,因此凡是有能力的個人或單位都應該積極支持這一項偉大的事業。至于我國臺灣、香港、澳門地區以及其他華語國家的稅法資料也應該利用各種機會收集和整理,并建立中文稅法資料中心。設想中的這兩個資料中心不應為某一個或幾個單位所壟斷,而應該面向中國稅法研究會的全體會員開放。如果因為資金、設備、場地、人員等原因而無法接納太多的研究人員時,最起碼在短期內應該向全體理事開放,并通過理事輻射全國。
5.拓寬研究領域。作為稅法學研究對象的稅收法律關系本來就復雜多樣,現有國際稅收分配法律關系,也有國內稅收法律關系;既有稅收憲法性法律關系,又有稅收行政法律關系和稅收征納法律關系(注:參見劉劍文、李剛:《稅收法律關系新論》,《法學研究》第21卷第4期。),稅法學沒有理由厚此薄彼,而應當滿懷熱情地將它們納入自己正常的研究范圍中來。在研究的過程中,不同的研究者在不同的時期可以根據自己的特長和優勢進行研究重點定位和調整,但是不能從整體上割裂各個部分之間的有機聯系。與此同時,稅法學還應當注意加強與法學其他學科的聯系,加強彼此之間相通點的研究。這方面稅法與民法之間關系的研究已經進步,并且有了一些較高質量的成果,與其他學科的聯系研究還遠遠不夠,稅法與憲法(如稅收權利的憲法保障、稅收立法等)、稅法與刑法(如各種稅務違法犯罪行為等),稅法與外國投資法(如稅收國民待遇等)、稅法與訴訟法(如稅收行政訴訟中的舉證責任等)、稅法與國際私法或沖突法(如大陸稅法與港、澳、臺三地稅法間的沖突與協調等)其實都能找到跨部門合作研究的共同關心的問題。今后稅法學必然在繼續加強自身基本理論研究和制度建設的基礎上,在跨學科研究方面不斷深入發展。除此之外,中國稅法學還應該大力加強外國稅法和國際稅法的研究,通過比較、借鑒和參考國外稅收立法和實踐的先進經驗,豐富和發展迫切渴望進步的新世紀的中國稅法學。
- 上一篇:社保部門領導工作安排
- 下一篇:透析語文才情的優化與創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