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財稅法教學研究論文
時間:2022-08-25 05: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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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律教育人才培養的目標,在職業培訓和能力訓練,在市場導向和學術導向的融合上存在著現實和理想化的較大差距。而財稅法的教學,由于學科本身的交叉性和包容性,而隨著實踐和理論研究的深入,實務性和理論性不可偏廢的要求,對財稅法教學的人才培養的目標提出了新的挑戰。本文試從法學教育人才培養的一般目標以及法學區別于經濟管理類學科的目標模式入手,以財稅法學自身的特點為出發點,探討我國財稅法學的人才培養目標及其改革途徑。
「關鍵詞」財稅法人才培養「正文」
一、法學的獨立性與法學教育的目標
什么是法律?對于這一命題我們無法得出精確的答案。法律是一個獨立的學科,卻不是一個自給自足的學科,為了滿足社會發展的需要,她必須不斷從其他學科中汲取知識來充實法律學科的發展。[1]特別地在經濟學帝國主義彌漫的今天,法學與經濟學的交融和借鑒似乎已經成為學術研究的必然(或曰時尚)。但反觀經濟學自身的發展,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斯蒂格里茨曾指出,不到一個世紀以前,通常一篇經濟學的論文往往以這樣的句子開頭:“經濟學是研究人類生活的日常交易行為的學科。”而今天,經濟學論文通常這樣開頭:“這篇不可避免的長文致力于一種特殊經濟的研究。在這一經濟中,效用函數的二階導數為一些有限的不連續量……只有像拓撲這樣一些基本的數學工具才適用”。[2]經濟學一步步地成為數學、物理學的分支。
那么法學呢?在20世紀學科融合的思潮中,法學和經濟學的聯姻可是說是最令人回味的重頭戲之一。科斯認為在存在交易費用的條件下,法律對于資源配置不再是中性的。法律通過明晰產權,界定經濟主體之間的利益邊界和提供行為規范、在提高效率上發揮著難以替代的作用。而波斯納則以經濟效率為法律定向,試圖為法律之車鋪上一條經濟學的軌道,不僅為在法律分析中引進經濟學的方法奠定了概念基礎,還使法律體系成為隨經濟發展而變化的開放體系。法學與哲學、社會學的交融,又使得法學研究徘徊在理論與實證研究的邊緣。一切的種種,法學的包容性是否使之喪失了自身的性格與魅力。從邏輯的角度看,經常可以看到法學的權利義務觀在一點點被成本效益所代替;而從研究的角度看,那種單純以研究問題為中心的方法,似乎又使得法學研究與正義的理想之間越來越曖昧。法學教育的邊界越來越模糊,而綜合與獨立如何尋求一個適當的平衡?
而財稅法學又與會計學、財政學、稅收學等存在教育內容上的交叉,在大學課程設置上,我們可以看到經濟管理類的財務會計和財政學課程的中都涉及到預算制度和一般的稅收制度,而這些在法學院系開設的財稅法課程中也是必備的教學內容。[3]這種看似重復的課程安排,是否有相一致的教學理念和培養目標,而其間的差異并不是簡單地從教學大綱就可以區分得出。研究財稅法教學的人才培養目標,首先必須研究法學人才培養的方向究竟是什么,而這又與法學研究、法學教育本身的獨立性密不可分。
培養目標是一個國家培養人才的總體規范,具有權威性和導向性。1983年召開的世界大學校長會議一致認為,合格的大學生應具備三個標準:(1)堅實的專業知識,并掌握所攻讀的學科的方法論;(2)具有把所修學科知識同實際相結合的能力,以及同其他學科的成果相結合的能力;(3)大學畢業生不僅要成為一個訓練有素的專家,而且能樂于聽取別人的意見,能把他們的知識進行國際交流。[4]因此也有人總結到教育的四大支柱是:學會知識、學會做事、學會做人、學會與人共處。[5]
那么具體到法學教育,人才培養的目標是什么?在馮象《法學院往何處去》一文中談到法學院的三個功用,首先是培育法律人才;其次是供養(雇傭)一批學者,通過課堂教學和著書立說闡明法律的原理;最后則是這樣一套掩蓋現實矛盾、脫離生活經驗而只能循環論證的“學理”和思維方式,被法律專業人士,即律師、法官、檢察官等法律家組成的行會或利益集團全盤采納,宣傳運用。因此法學院不僅是法治意識形態的一個生產基地,也是法律的職業化或業務壟斷的門檻,這也是美國法學家伯爾曼描述過的西方式法律的歷史自主性的一項必要條件。[6]但即便如此,他依然認為法學院即真正一流的法學院的教育,最大的好處不是職業訓練,而是職業批判:豐富知識,訓練獨立的思維,樹立人生的理想。因此馮象指出,法學院不可以走商學院的道路。商人不承擔社會批判的任務。而法學教育不能以MBA為榜樣,滿足于市場、案例分析或分析工具的開發。法學必須關心、提出并試圖回答困擾我們社會的一些基本問題;故而必須堅持學術獨立,與法治及一切功利目標保持距離,才能建立起學術傳統和話語權威。法律不是數理化、醫學那樣的專業,有科學理論和實驗的基礎;也不是文史哲傳統學科,需要長期的知識積累。因此我國綜合大學的法律院系也由過去的專業劃分發展為現在的不分專業的本科教學,雖然本科階段一般性的法學知識的全面教育,并無法充分實現職業培訓的需要,這也并非本科四年的教育可以達成的使命;因此筆者以為不分專業的本科法學教育的重點并不是對法律條文的熟知,也并非對法律程序等技術操作層面的應用自若,而是一種法學理論的傳承,而這里的理論不僅包括傳統的法理學、法律思想史制度史,也包括了民商法、行政法等有著長久研究歷史的學科,更是包括經濟法、國際經濟法等年輕學科。而傳統學科的成熟與新興學科的發展,固然離不開與其他學科的互動,更離不開法學本身的獨立特質的完善。
這些批判對于法學內部許多專業尤其是法理學等注重理論研習傳統亞學科而言,無疑是不容置喙的;而對于財稅法學來說,作為一門應用性很強的學科,它不僅涉及財政稅收領域里的各項法律制度,也涉及到財政稅收領域內的具體技術操作,那么財稅法人才和財稅人才的培養又有何區別呢?
二、財政稅收學的教學目標
(一)課程設置
綜觀經濟管理院系開設關于財政稅收學的課程設置,主要集中在財政基礎理論與財政政策、稅收政策與稅收法律制度、研究與市場經濟相關的公共需求、公共產品、政府與財政職能、公共選擇以及公共部門效率、財政運行機制、政府財政政策等方面的研究。其中,稅收政策與稅收法律制度則主要研究稅收的本質及功能作用、稅收增長與經濟發展的關系以及稅收增長方式、宏觀稅負與微
觀稅負及其稅收政策、法規、稅制結構優化及其改革、中央與地方稅收體系、稅法理論、稅收實務、古今中外稅收比較等。財政學更多的是關注一般財政理論,其中的預算則主要從預算編制的角度進行講授。而國有資產管理和國債這些部分也基本偏重于具體制度的產生設計的理論化研究。
可以說相關的課程設置基本都是從財政和稅本身與經濟的相關聯出發,研究財政政策、稅的各個要素與經濟發展的契合度,以及宏觀經濟政策在國民經濟運行中調控作用的實現程度。
(二)教學方法與實踐研究
與財政稅收在經濟生活中作用的日益顯著和人才要求相比,財政稅收教學在教學計劃、課程設置、教學方法等方面雖然涉及面廣,但仍有所欠缺。首先,教學計劃內容的更新速度,無法適應實務不斷發展的需要;而財政、稅務、會計及相關領域的新知識層出不窮,課程內容受教學時間限制,難以涵蓋這些知識。傳統教學方法以老師授課為主,學生處于被動狀態,單純的講授只能無助于解決當前的而很可能問題;大部分課堂問題已經設計好了答案,只有唯一解,顯然脫離復雜多變的現實情況,用這樣的案例教育學生,不利于培養他們的創造能力;而很多以通過職業考試為導向的教學方法進一步束縛了學生的思維;單純的應用技能的教育與人文知識和自然科學知識教育銜接不當,不能達到大學教育的基本目標。
因此在財政稅收的教學中,研究和實踐在教學大綱里其實是并重的,只是由于實踐受到課時以及其他諸多條件的限制,但一般來說學生的實踐活動還是比較集中于實務性部門,可以接觸具體的稅務實踐,了解一般流程。
(三)培養目標與職業選擇
寬泛的財政學的人才培養目標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這里不妨參照一下會計學界。美國會計學會于1989年成立了“會計教育改革委員會”(AECC),進行會計教育改革的研究,并資助和監督13所高等教育機構實施會計教育改革。AECC前任執行長RichardE.Flaherty在談到AECC的工作時,引用了AECC第一號公報《會計教育的目標》關于會計教育目標的論述:“學校會計教學的目的不在于訓練學生在畢業時即成為一個專業人員,而在于培養他們未來成為一個專業人員應有的素質。”他在談到新會計教育方式時指出:“我們正摒棄一成不變的課程,而采取以目標為導向的會計教育方式……新的會計教育方式強調主動學習,學生積極地參與學習過程,而非僅是被動地接受教授們的知識。啟發式學習已成為改革學校的標竿,減少使用以老師主講的教學方式;老師主講應限于介紹主題與啟發學習的過程。老師授課也應從單向式的演講改變成和學生討論為主的雙向性的教學方式……教學應注重多元化地思考問題,注重問題的發現,鼓勵學生尋找有關的資料,提供多元化的解決辦法,并強調表達與說服的能力。科技已成為學生和老師在教學中經常依賴的工具。教學也逐漸重視全球貿易性的問題,教師彼此間應經常切磋教學的內容和方法,并發展自己對于應用新的教學方法的能力。課程設計應注重它是否有全面貫徹、相輔相成的特色,而非僅是一連串不相關聯的科目。”
由此可見,美國大會計公司和美國會計學會,對會計教育目標的要求是一致的,即會計教育應注重能力培養,為達到這個目標,必須更新教學內容,改革教學方法,改善教學環境,以培養適合社會需要的會計人才。
因此通觀經濟學的人才培養方向,作為供給方的大學教育,與市場需求緊密聯系的。而市場對于實務操作、勝任快速變化的實踐的能力方面提出了更高的需求。對于大學來說,這不僅是教育理念的實現,也是大學教育生存競爭的現實要求。
三、我國財稅法教學的目標與改革趨勢
復雜的社會關系實際上就是人之間的利益關系,利益關系不僅是法律背后的真正推動力,同時也是整個社會全部進程的原始動力所在。經濟和法的所有價值都是為了滿足人的不同需要,即利益。經濟學上思考的是如何實現利益最大化,基于投入—產出或者成本—效益的考慮,而法的最高任務就是平衡利益,從法學的視角來看利益,實際上就是權利關系。基礎不同,立足點不同,實際上也是法學教育與經濟學教育諸多區別的源泉所在。因此財稅法學雖然研究的多關注實際經濟生活的種種,但始終不可脫離法與法治的核心。
因此財稅法教學的目標是培養財稅法人才,而不僅僅是財政專家或稅務專家。
首先,職業道德的訓練不同。在多元化的今天,道德已經越來越中性化了。而職業道德的忠誠標準也不再是唯一的抽象的正義觀念。對于客戶的忠誠已經作為一項普遍的職業道德在各個領域普及化了,但職業道德和道德概念的泛化,實際上使得道德完全為利益所覆蓋。法學不同于經濟學,即使是實踐性強的財稅法學也依然秉承法律傳統,有著獨立的價值判斷。
其次,職業訓練的側重點不同。任何教育都必須關注現實,法學和經濟學等若干社會學科也毫無例外。但經濟學無非更注重的是經濟理論,關心的是經濟理論在現實世界的適用。而法學則從規范性的角度,考慮一種法的穩定性和變動性的中和。財稅的許多基本知識原理是不變的,但作為一種技術性技能則要不斷修正與實踐的距離,而財政稅收法規就是在這種搖擺和平衡中尋求合法的方式實現穩定。
(一)課程設置
如前所述,財政稅收法學作為一門獨立學科,有其獨立的研究對象和研究方法。但由于其實踐性和理論性的要求,實際上又必須將之視為不斷發展的綜合的學科。因此研究財政稅收法學的課程設置,不能僅僅局限于字面上的概念本身,還應該納入一個開放的教學體系中思考。
首先與法學專業課程相關。從部門法的角度看,財政稅法中有諸多涉及憲法規范的內容,而具體的實施又離不開行政法的規范。這是在臺灣等地區與財稅法結合最緊密的部門法。因此對于財稅法的研究和教學來說,這些部門法對于推動財稅法的立法、執法和司法實踐,尤其是如何實現法學理念的貫穿一致,如何實現以法學理論來指導,有著基礎性的意義。即實現厚基礎
。
而與經濟專業課程相關,則主要體現在具體的實踐應用上,由于財政、稅收涉及的都是具體實務性規定。對于各種行為合法性的判斷必須結合具體的技術性標準,有實際的參數指標,如果缺乏對基本的財稅知識的了解,就缺乏參照,使得很多判斷僅從理論中來,而無法結合實際。即實現重應用。
因此財稅法的課程設置應當考慮的是和其他課程乃至其他專業(如基礎會計知識、稅務知識、基礎財政理論等)的結合性,而非只為講授而講授,注重了與其他相關學科部門的融合與交流,即實現寬口徑有特色。而是否單獨以財稅法冠名則僅是稱謂問題。
(二)教學方法和指導思想
在中國法學教育由本科教育開始,法學思想一脈相承,但在本科和研究生階段的側重點有所不同。而在財稅法的教學上,本身課程設置就少,而如何實現思想的貫穿則是教學指導的統一指導性的要求。只有在切實可行,不僅對實踐本身更對理論有著引導意義的思想指導,才可能有符合教學需要的方法論。
首先,做正確的事和法律是否存在區別?往往人們犯的錯誤是,在談純粹的法理學問題或思想史的時候,往往以公正正義為評價標準。而涉及具體的民商事、經濟法律問題的時候,往往又以經濟分析的方法分析利益問題。任何標準都存在沖突矛盾,也存在調和的空間。財稅法及其教學,要解決的不僅是用經濟手段處理現實糾紛,更是用法律視角看待事件后的正義觀。因此要使這種標準在真實世界中得以踐行,必須在法學教育中深化,即體現法律氣質。
其次,關于教學方法。方法論其實更多具有工具意義上的性質,即它本身是中性的,就好比社會學的方法論、經濟學的分析方法在諸多社會科學中的廣泛應用。因此教學方法存在著借鑒和共通之處。就財稅法而言,從本科到研究生階段,應當秉承由廣而深的思路,即本科的財稅法教學主要以講授為主,而涉及的也基本為一般性的概念問題,集中于法規的學習。但研究生階段,不僅僅滿足于現實狀況,而是由“是什么”轉而進行“應當是什么”,以及如何縮減其中的差距等深層次思考,教學就應當圍繞此目的深入下去,這實際也是財稅法教學區別于財政稅收學教學的重要特征,后者一般體現為對現有規范的謹遵,當突破成為一種利益要求時,往往以經濟界的呼聲為先導;而前者,則是權衡了各方面利益,以符合法律規定的方式實現制度的變革,這其中的技巧則是法學院的授課和法律實踐兩方面研習的結合。
因此教學方法具體而言就是,教師的主要任務是通過理論講授引導、啟發學生思考,幫助學生解決疑難問題,學生則通過法規學習、小組協作、案例研究、模擬操作、文章研討等方式,調動起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通過課堂教學達到鍛煉能力的目的。為了使學生把各門課程的內容能夠聯系起來,對一項業務的過程有一個全面的理解,楊伯翰大學在會計教改中,還采用一種專家小組教學法。也就是由若干人組成專家小組,專業分別是財金、成本會計、審計、稅務和法律。每班學生每天上3小時的課,并允許這些教授輪流上課。這種教學方法也可以引入財稅法教學中來,可是參考課程設置改革,使得財稅法教學成為一個活的講堂,一個理論與實踐交融的課堂。
如今的教育重在素質和能力的培養,而不是僅僅讓學生記住一些課本知識和規章制度。再進一步,大學教育應當培養學生終生學習的能力。要實現這一目標,必須對教學的各個要素-師資隊伍、硬件配置、課程設置、課程內容、教學方法等進行改革。
(三)教師隊伍和教材建設
通才和專才之間總是存在矛盾的,既然身為老師,實際上對專和精深的要求就更偏重一些,因此對于財稅法教師,不能強求每位都是百寶廂。因此師資隊伍的關鍵在于整體水平和學科交叉性。當然若是能有科研教學帶頭人,既有自己專的一面,對于其他方面也能基本面面俱到,則更能帶動學科研究和教學的發展。
關于教材建設,由于財政稅收法的包容性,決定了不可能有單一的教材可以涵蓋,需要一系列的教材計劃,其內容既有財政與稅的經濟解釋、也有財政法以及憲法、行政法對財政稅收問題的規定和解釋,當然也包括法理學的基本概念體系。而作為實踐性學科,法規和案例的匯編整理也構成了教材的一部分。必須改變課程內容上輕應用性的狀況,增加實踐與實際操作的內容與分量。真正體現理論觀點能夠用于分析解決實際問題。在教材中反映實踐發展的最新成果,體現課程本身的綜合化趨勢。同時,教材的編寫就包括了國際交流比較借鑒的重要因素在里面,尤其如何充分利用網絡時代的信息化水平。
(四)職業目標與職業道德
財稅法教學的人才培養目標,也是放在法學教育的大背景下來談的。從理論和實踐的劃分來看,無非是兩類人才:理論型和實務型,當然政治人才同時包含于二者之間。因此由于社會對人才的需求是多元化的,涉及不同領域各個層面。而法學恰恰能對社會的這種需求做到呼應。因此在法學和社會需求方面如何建立一種良性循環機制,如何實現法學職業目標和職業道德的吻合以及統一,則是對法學教育的評估標準之一。
職業并不意味著純粹的實踐,實際上若從廣義的角度來理解實踐,理論研究也未嘗不是一種實踐。在這里區分理論型和實務型,只是一種偏重,基于行文的方便。
以美國會計教育為例,在職業界和教育界的配合下,形成會計人才的供給(教育)與需求存在緊密的聯系:職業界把對會計人才的需求通過一定的渠道反映到教育界當中,教育界把職業界的需求作為學生的培養目標,并取得了職業界的支持。會計職業團體不定期地對會計教育狀況進行評估,以改進會計教育,使會計人才符合社會發展的需要。從這一點出發,就不難理解何以美國的會計教材寫得生動,教學方法更加多樣化,富有趣味性。因為不這樣做,就達不到教學目標,生產出來的“產品”就不為社會所接受,那么就沒有人申請會計專業,最終結果可能是會計專業的“死亡”。當然這只是一個側面反映市場的需求,只是在法學領域她的職業目標更與職業道德歸屬相聯系。
如前所述法學教育的指導思想,蘊涵著法律共同體的信念在里面,無論如何法學最終的魅力在于她是代表了公正正義的價值判斷,財稅法因其實踐性,雖然有被忽視的趨勢,但隨著權利意識的重視,尤其是納稅人權利的提出以及學者在制度上的設想和構建,實際上已經反映了理想和現實之間的差距經由法學實踐而逐漸縮小。
四、結語
財稅法學在市場經濟發達的今天,由于其跨學科性色彩濃厚,無疑已經成為一門顯學。而財稅法的教學不僅影響著法學研究的延續,更是影響著財稅法治的建立和財政稅收等國家宏觀經濟制度的完善。教育從來就是一件關系國家命脈的大事,而財稅法的時代性決定了其進程,包括教學進程的每一步,都關系著國家基本決策。而財稅法人才培養,作為教育的目標和關鍵,必須與時俱進,合理定位,才能真正實現教育對社會的推動作用。
「注釋」
[1]參見波斯納:《法理學問題》,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532-544頁。
[2]邁克爾•;佩雷曼:《經濟學的終結》,經濟科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1頁。
[3]參見北京大學經濟學院、光華管理學院的課程設置。Seeat/和/的相關內容。
[4]參見李玢:《世界教育改革走向》,轉引自唐玉光、房劍森:《高等教育改革論》,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260-261頁。
[5]參見阿什比:《科技發達時代的大學教育》,轉引自唐玉光、房劍森:《高等教育改革論》,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261頁。
[6]參見伯爾曼:《法律與革命》,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3年版,第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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