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供應結構范文10篇

時間:2024-04-19 19: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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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供應結構

住房供應結構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37號)精神,維護我市房地產市場“供求基本平衡、結構基本合理、價格基本穩定、市場主體基本規范”的良好局面,結合我市實際情況,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制定和公布住房建設規劃

開展住房狀況和需求調查,全面掌握我市住房總量、結構、居住條件、消費特征、配套設施,尤其是困難群眾居住狀況等信息,為我市發展房地產市場、滿足居住需求提供政策依據。根據房地產市場發展情況,科學合理制定住房建設規劃,明確“十一五”期間,特別是今明兩年普通商品住房、各類政策性住房(含中低價商品房、經濟適用房、廉租房、拆遷復建房等)的建設規劃、項目布局以及進度安排,并向社會公布。

二、強化規劃調控,改善住房結構,切實提高中小套型住房的比例

強化規劃引導,進一步優化住房結構,增加中小套型住房的供應,切實提高普通商品住房在供應中的比重。優先保證經濟適用房和中低價商品房等政策性住房項目建設規劃,加快工作進度,確保供應。嚴格限制低密度、高檔住房項目規劃審批。堅持“總量控制、區域平衡”的原則,凡新審批、新開工的商品住房建設,套型建筑面積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各類政策性住房)面積所占比重,應當達到開發建設總面積的70%。有計劃地擴大全市各類政策性住房新審批、新開工規模,各類政策性住房套型面積應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

三、加大土地供應調控力度,嚴格土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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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供應結構調整意見

去年以來,各地區、各部門貫徹中央關于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的決策和部署,房地產投資增長和房價上漲過快的勢頭初步得到抑制。但是,房地產領域的一些問題尚沒有得到根本解決,少數城市房價上漲過快,住房供應結構不合理矛盾突出,房地產市場秩序比較混亂。為切實解決當前房地產市場存在的問題,要繼續認真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切實穩定住房價格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8號)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26號)提出的各項政策措施,并根據房地產市場的新情況對部分政策措施作適當調整。現就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提出以下意見:

一、切實調整住房供應結構

(一)制定和實施住房建設規劃。要重點發展滿足當地居民自住需求的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各級城市(包括縣城,下同)人民政府要編制住房建設規劃,明確“十一五”期間,特別是今明兩年普通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設目標,并納入當地“十一五”發展規劃和近期建設規劃。各級城市住房建設規劃要在20*年9月底前向社會公布。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省會城市人民政府要將住房建設規劃報建設部備案;其他城市住房建設規劃報省級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各級建設(規劃)主管部門要會同監察機關加強規劃效能監察,督促各地予以落實。

(二)明確新建住房結構比例。“十一五”時期,要重點發展普通商品住房。自20*年6月1日起,凡新審批、新開工的商品住房建設,套型建筑面積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經濟適用住房)面積所占比重,必須達到開發建設總面積的70%以上。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省會城市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上述比例的,必須報建設部批準。過去已審批但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項目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應根據要求進行套型調整。

二、進一步發揮稅收、信貸、土地政策的調節作用

(三)調整住房轉讓環節營業稅。為進一步抑制投機和投資性購房需求,從20*年6月1日起,對購買住房不足5年轉手交易的,銷售時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額征收營業稅;個人購買普通住房超過5年(含5年)轉手交易的,銷售時免征營業稅;個人購買非普通住房超過5年(含5年)轉手交易的,銷售時按其售房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后的差額征收營業稅。稅務部門要嚴格稅收征管,防止漏征和隨意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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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的意見

去年以來,各地區、各部門貫徹中央關于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的決策和部署,房地產投資增長和房價上漲過快的勢頭初步得到抑制。但是,房地產領域的一些問題尚沒有得到根本解決,少數城市房價上漲過快,住房供應結構不合理矛盾突出,房地產市場秩序比較混亂。為切實解決當前房地產市場存在的問題,要繼續認真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切實穩定住房價格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8號)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26號)提出的各項政策措施,并根據房地產市場的新情況對部分政策措施作適當調整。現就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提出以下意見:

一、切實調整住房供應結構

(一)制定和實施住房建設規劃。要重點發展滿足當地居民自住需求的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各級城市(包括縣城,下同)人民政府要編制住房建設規劃,明確“十一五”期間,特別是今明兩年普通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設目標,并納入當地“十一五”發展規劃和近期建設規劃。各級城市住房建設規劃要在20*年9月底前向社會公布。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省會城市人民政府要將住房建設規劃報建設部備案;其他城市住房建設規劃報省級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各級建設(規劃)主管部門要會同監察機關加強規劃效能監察,督促各地予以落實。

(二)明確新建住房結構比例。“十一五”時期,要重點發展普通商品住房。自20*年6月1日起,凡新審批、新開工的商品住房建設,套型建筑面積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經濟適用住房)面積所占比重,必須達到開發建設總面積的70%以上。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省會城市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上述比例的,必須報建設部批準。過去已審批但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項目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應根據要求進行套型調整。

二、進一步發揮稅收、信貸、土地政策的調節作用

(三)調整住房轉讓環節營業稅。為進一步抑制投機和投資性購房需求,從20*年6月1日起,對購買住房不足5年轉手交易的,銷售時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額征收營業稅;個人購買普通住房超過5年(含5年)轉手交易的,銷售時免征營業稅;個人購買非普通住房超過5年(含5年)轉手交易的,銷售時按其售房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后的差額征收營業稅。稅務部門要嚴格稅收征管,防止漏征和隨意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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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管理局住房建設計劃

一、編制的目的和依據

編制**年住房建設計劃,既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建立符合我國國情和**實際的住房建設和消費模式的客觀需要,又是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穩定發展的必要途徑,更是強化政府住房保障職能,切實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重要措施。

編制**年**住房建設計劃的依據是:本市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市住房建設規劃(2006-2010年)》、《**市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發展規劃(**—2012年)》。

二、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七大和市九次黨代會精神,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大戰略思想,進一步貫徹中央宏觀調控政策,堅持以居住為主、以市民消費為主、以普通商品住房為主,進一步完善誠信、規范、透明、法治的房地產市場體系和分層次、成系統的住房保障體系,以保障廣大群眾的基本住房需要為重點,切實調整住房結構,合理引導住房消費,確保廣大群眾住有所居。**年住房建設堅持以下四項原則:

1、堅持與市民多層次的住房消費需求相適應。進一步完善住房供應政策,優化供應結構,加大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供應;積極推進住房保障體系建設,重點加快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設,不斷適應市民梯度消費、逐步改善的住房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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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建設規劃(2006—20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房地產業是海口市新的發展階段的一個重要支柱產業。引導和促進房地產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有利于保持國民經濟的平穩較快增長,有利于滿足廣大群眾的基本住房消費需求,有利于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當前,要針對房地產業發展中存在的問題,進一步加強市場引導和調控,保障中低收入家庭和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要求,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特編制《海口市住房建設規劃(2006—2010)》。

第二條本規劃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37號文)、《關于落實新建住房結構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見》(建住房【2006】165號)等有關文件以及《海口市城市總體規劃(2005~2020)》、《海口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總體規劃》為依據,按照國家和本市房地產調控的相關政策,結合本市實際進行編制。

第三條本規劃是落實城市近期建設規劃的重要手段,是對城市近期住房建設進行控制和指導的法定依據,與《海口市城市總體規劃(2005—2020)》共同承擔對2006-2010年全市住房建設的綜合調控。

第四條本規劃的規劃區為海口市區,規劃期限為2006年至2010年。

第五條在規劃期限內,凡在規劃區范圍內進行的各項住房建設活動,應符合本規劃及本規劃的年度實施計劃;與住房建設相關的各項政策、計劃,應與本規劃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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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建設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規劃背景

為服務于廣州建設全省“首善之區”的城市發展目標,貫徹落實《中共廣州市委、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切實解決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若干問題的決定》(穗字[2007]2號,以下簡稱“惠民66條”)、《廣州市關于加快住房和土地供應加強住房管理抑制房價過快增長若干問題的意見》(穗國房字[2007]258號,以下簡稱“穗七條”)和《廣州市住房建設規劃(20*—2010)》的要求,調整住房結構、穩定住房價格,不斷健全廣州特色多層次住房梯級供應和消費體系,滿足不同層次居民家庭的住房需求,努力做好“住有所居”各項工作,保持廣州市房地產市場的持續健康平穩發展,實現廣州市經濟社會的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根據《關于做好住房建設規劃與住房建設年度計劃制定工作的指導意見》(建規[2008〕46號],結合本市制定本規劃。

第二條規劃范圍

本次住房建設規劃范圍包括市轄10個行政區,分別為越秀區、荔灣區、海珠區、天河區、黃埔區、白云區、番禺區、花都區、南沙區和蘿崗區。本規劃所指廣州市或全市是指市轄10個行政區。

第三條規劃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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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建設規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實現建設“和諧遂昌”和“長三角休閑旅游名城”的總體目標,加強對近期我縣住房建設的指導和統籌,特制定本規劃。

第二條本規劃以《遂昌縣城市總體規劃》、《遂昌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總體規劃綱要》為依據,按照國辦發[2006]37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建設部建住房[2006]165號《關于落實新建住房結構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見》、浙江省建房發[2006]183號《轉發建設部關于落實新建住房結構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見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并結合本縣實際情況進行編制。

第三條本規劃是指導《遂昌縣城市總體規劃(2005-2020)》確定的城市建設區范圍內近期城市住房建設項目安排的依據。在規劃期限和規劃范圍內進行的住房土地使用與工程項目建設必須符合本規劃。

第四條規劃原則

第五條規劃范圍與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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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局住房建設規劃工作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務院有關部門:

制定和實施住房建設規劃與住房建設年度計劃,是國務院做出的重要部署,是改善人民群眾生活,提高住房保障水平的重點工作,是落實科學發展觀、引導建立符合國情的住房建設和消費模式的重要措施,是完善住房供應政策和調整住房供應結構、推進住房保障體系建設的重要手段。通過各地區、各有關部門的努力,住房建設規劃工作已經取得了階段性成效。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4號)精神,經國務院同意,現就進一步做好2009年住房建設計劃、*年至2012年住房建設規劃的制定工作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加強領導,認真制定住房建設規劃與住房建設年度計劃

住房建設規劃是對未來幾年住房建設進行調控和指導的主要依據,做好住房建設規劃以及住房建設年度計劃的制定和實施工作是城市(包括縣城,下同)人民政府的重要職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強對住房建設規劃制定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強對住房建設規劃工作的組織領導,抓緊落實部門分工,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形成工作合力,切實提高編制工作質量和效率。要按照“政府組織、專家領銜、部門合作、公眾參與、科學決策”的原則,做好前期調研、專題研究、規劃編制等工作。

制定住房建設規劃與住房建設年度計劃,一是要以國家關于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切實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以及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的相關政策文件為依據,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落實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目標要求。二是要立足我國人多地少的基本國情,根據本地區社會經濟發展水平、資源和環境承載能力,重點發展面向廣大中低收入家庭的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各類保障性住房;采取多種渠道和方式,妥善解決進城務工人員的居住問題。三是要與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近期建設規劃相銜接。

住房建設規劃與住房建設年度計劃應在征求社會意見的基礎上,經城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城市人民政府要在進一步總結*年住房建設計劃制定和公布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在3月底前制定并公布2009年住房建設計劃,在6月底前制定并公布*年至2012年住房建設規劃,并認真組織實施。各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省會(首府)城市的住房建設規劃(計劃)報建設部備案,其他城市的住房建設規劃(計劃)報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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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住房建設計劃

根據省建設廳《關于做好住房建設規劃編制工作的通知》(建房[**]299號)文件要求,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國辦發〔**〕37號)精神,我局對編制《**市城市住房建設規劃》工作高度重視,及時向市政府作了專題請示,由我局聯合市規劃設計研究院共同編制。編制過程中,我局多次牽頭組織召開編制工作座談會,積極做好協調工作,并結合我市居民實際居住狀況和住房需求,認真組織《**市城市住房建設規劃》編制工作,并對規劃初稿進行了兩次書面征求意見,基本上做到了滿足不同收入層次居民住房需求。

為了使編制的《**市城市住房建設規劃》更具科學性、實用性和操作性,我局于**年12月15日邀請了省建設廳及市相關的十個職能部門的專家和領導召開了專家評審會,評委們對規劃文本進行了認真的評審,一致認為規劃的指導思想正確,目標明確,住房建設結構及布局合理;規劃內容齊全,圖件清晰,具有較強的可操作行,規劃成果符合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做好住房建設規劃編制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原則予以通過,經批準現將規劃文本主要內容公告如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市城市近期住房建設的指導和統籌,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住房供應體系,滿足城市不同階層特別是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保證普通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含重點工程拆遷困難戶安置房)以及廉租住房的可持續供給,促進城市房地產市場健康穩定發展,結合**市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劃。

第二條本規劃是落實城市近期建設規劃的重要手段,是對城市近期住房建設進行控制和指導的法定依據,與《**市城市近期建設規劃(**-2010)》共同承擔對全市住房建設的綜合調控作用

第三條規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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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住房供應意見

房地產業是我國新的發展階段的一個重要支柱產業。引導和促進房地產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有利于保持國民經濟的平穩較快增長,有利于滿足廣大群眾的基本住房消費需求,有利于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

針對房地產業發展中存在的問題,為進一步加強市場引導和調控,建設部、發展改革委、監察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統計局、銀監會聯合制定的《關于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國務院辦公廳近日轉發這一《意見》,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中指出,要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堅持落實和完善政策,調整住房結構,引導合理消費;堅持深化改革,標本兼治,加強法治,規范秩序;堅持突出重點,分類指導,區別對待。各地區、特別是城市人民政府要切實負起責任,把調整住房供應結構、控制住房價格過快上漲納入經濟社會發展工作的目標責任制,促進房地產業健康發展。國務院有關部門要組成聯合檢查組,對各地2005年以來落實中央關于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的情況進行一次集中檢查。對宏觀調控政策落實不到位、房價漲幅沒有得到有效控制、結構性矛盾突出、拆遷問題較多的城市,要予以通報批評,并限期整改。

建設部、發展改革委、監察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統計局、銀監會《關于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的意見》全文如下:

去年以來,各地區、各部門貫徹中央關于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的決策和部署,房地產投資增長和房價上漲過快的勢頭初步得到抑制。但是,房地產領域的一些問題尚沒有得到根本解決,少數城市房價上漲過快,住房供應結構不合理矛盾突出,房地產市場秩序比較混亂。為切實解決當前房地產市場存在的問題,要繼續認真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切實穩定住房價格的通知》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提出的各項政策措施,并根據房地產市場的新情況對部分政策措施作適當調整。現就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提出以下意見:

一、切實調整住房供應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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