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難范文10篇

時間:2024-04-17 08:4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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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難

執行難究竟難在何處

執行工作是法院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執行工作又是法院工作的重點和難點,多年來困擾著法院工作的就是“執行難”問題。如何解決“執行難”已成為各級法院的大問題。黨中央對此也十分關注,曾以文件轉發地方各級黨委,并引起地方各級黨委的重視。但是,“執行難”的問題還是沒有得到徹底解決。頑癥在哪里,筆者以辦案的親身體會談談自己的看法。

“執行難”難就難在因素多,使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難以實現。這些因素主要有:一是當前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的過程中,當事人經營風險意識不強,從而導致許多資金有投入而無產出;二是政府部門的行政干預,盲目發展企業開發項目,舉債建企業辦廠子,經營自主權不到位,在經濟活動中超過其責任能力時不愿承擔責任;三是在市場經濟環境中,當事人的誠實信用理念不強,法律意識談漠,欠債不還,能逃則逃;四是一些地區的政府和部門大局意識差,地方保護主義思想嚴重,從局部利益出發,干擾法院的執行工作;五是有些執行人員的執法水平不高,執行方法和作風簡單粗暴,使社會各界對法院的執行工作不理解或不支持。

究其造成“執行難”的具體原因,還要從具體現象談起。現象之一:以前在計劃經濟時代,一些政府部門以提高干部職工生活福利為名,盲目發展企業開發新項目,在沒有資金、沒有經營管理人才的情況下,大肆辦公司和經濟實體,結果有的企業建成就停產;有的企業有產品無市場;有的企業產品質量低劣;有的企業產品缺乏競爭力。這些企業盈利少,虧損大,遺留一大批債務。這些企業大部分歇業,或已破產,或無資金周轉,根本無力再恢復生產。現象之二:政府行政手段干預決定企業的生存,以“脫鉤”或以改制為名逃避債務,或將幾個企業的有效資產統一重組為新的企業,留下“空殼企業”應付債務。就是人們常講的“空房子、空桌子、空戳子(公章)、空帳戶、空架子”的“五空企業”。這些企業的主管部門多半是政府。這些政府部門還債意識差,拒不履行義務,學法、守法意識淡薄,對法院的執行采取拖、躲、頂、纏的方法,有的還以政府是行政機關無錢還債為由,拖延執行;有的政府機關領導人長期不與執行人員見面,只派無職無權的人與執行人員周旋;有的直接抗拒法院的執行,傳票拒絕收、談話拒簽字。有的被執行單位借助一些不明真相的上級領導向法院施加壓力;有的利用上級領導機關或領導人向法院說情,一味強調協調;有的政府機關領導自以為是人大代表就為所欲為,量法院對他難以采取強制措施;有的政府機關自以為級別比執行法院級別高,通過上級領導、機關和領導人向上級法院打招呼。這就使法院在執行中左右為難,從而使大量的“涉府”案件難以執行。現象之三:有些債權人自己風險意識淡薄,出現風險后,在某種程度上,它把人民法院從審判機關的位置演變成了他的“債務人”,把市場經濟所產生的一些經營風險轉嫁成為法院執行工作的壓力,以交訴訟費為由,要法院為債權人背負和承擔經營風險的包袱,使人民法院執行工作不堪重負。現象之四:被執行人難找,為一件案子往往找被執行人要跑上幾十趟,有的即是找到了人也沒有財產可供執行。說找人難,那么找被執行人的財產就更難。在執行過程中,有些被執行人采取賴帳、拖帳、躲債、逃債的方式,使申請人的權利不能及時兌現。久而久之,債務人比債權人狠,抗法事件頻頻發生,法院的權威不屑一顧,判決書如廢紙一張。導致有些債權人認為到法院打官司不如“黑道”來得快,從而使法律削弱了保障經濟活動正常運行的功能。

綜上所述,引發“執行難”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因此解決“執行難”需要多方面的支持與配合,需要采取多種解決問題手段。“執行難”問題能否解決,不僅直接關系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更直接關系到人民法院全面履行憲法賦予的審判職能和貫徹落實黨的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關系到國家尊嚴和法制的統一。只有解決“執行難”,人民法院維護司法公正的權威才能得到最終體現。

一、執行工作不是單靠法院自身的力量就可以解決的,這是一個社會問題,我們要爭取社會各界的支持。加強法制宣傳工作,提高全民族的法律意識,把普法的重點放在培養和樹立法律權威意識上來,在廣大人民群眾、特別是領導干部的頭腦里樹立法律至上的觀念,形成尊重法律,服從法律,依法辦事的社會氛圍。法律意識的加強、守法水平的提高,必然對全社會的法制建設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二、執行工作離不開黨委領導和人大的監督。積極主動地爭取黨委的領導、支持和人大的監督、幫助,使黨委、人大及時了解法院執行工作的情況,幫助解決執行工作中遇到的各種困難,認真貫徹中央11號文件精神,堅決抵制和消除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擴大執行工作的社會效果。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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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究執行難的原因及策略

執行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實現人民法院審判職能作用的重要環節,也是當事人合法權益得以保護的最終體現。執行效果如何,直接關系到人民法院能否全面履行憲法賦予的審判職責和當事人權利的真正實現,關系到能否維護國家法律的尊嚴和法制的統一。然而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及其他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在進入執行程序,采取執行措施后,有相當一部分因部當事人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而難以執行,即"執行難"的問題十分突出,人們把這種執行不能的裁判文書稱為“法律白條”。它不僅嚴重的困擾著人民法院的執法活動,而且嚴重地損害了法律的尊嚴和人民法院的威信;更為嚴重的是,“執行難”的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必然影響市場經濟的培育和社秩序的穩定。因此,認真分析、探索和解決“執行難”的現狀,全面正確地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人民法院的職責,強化執行體制和方式改革,改善執行工作,是實現公平和正義的前提和保障。

執行難的法院外部原因是:

1、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

2、被執行人故意規避,

3、立法滯后造成的,

4、其他各種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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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執行難”的成因與對策

一、“執行難”難在那里

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執行難”問題在民事司法實踐中日益凸顯,逐步成為社會的熱點、難點問題,引起了決策者的重視和社會公眾的廣泛關注。本來,民事執行的宗旨是落實生效法律文書中所確認的民事權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快捷地窮盡相關執行措施,承擔起保護執行債權人合法利益的使命。但是,在交易信用匱乏,司法權威尚未完全形成,以及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保護主義盛行等特定環境下,民事執行面臨著諸如被執行人難找、被執行財產難尋、協助執行人難求,以及執行標的物難動等難題。

具體來說,“執行難”的原因如下:

1、企業經濟不景氣。目前,是經濟體制轉軌時期,經濟生活中出現深層次矛盾必然要反映到執行工作中來。不少企業,特別是一些國有大中型危困企業,經濟效益差、負債多、虧損嚴重、償債能力差。有些企業已經破產,同時出現幾十個或上百個債權人,還有一些雖然沒有破產,但已經難以為繼,處于停產瀕臨破產的邊緣,連發放職工工資都很困難。面臨這種情況,如果法院強制執行,勢必激化矛盾,影響群眾的生產生活秩序和社會穩定。

2、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同時,社會道德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觀念滑坡,沒有在全社會普遍形成靠誠實信用經營企業的價值觀念。相應的法制方面的發展沒有跟上,守法經營的觀念很差,大量的債務人道德觀念、法制觀念淡薄,逃債、廢債、賴債的思想嚴重。認為逃債有利、廢債發財、賴債不會坐牢,有的債務人甚至目無法紀,視法律和法院判決書為兒戲,公開肆意對抗法院執行。有些個人經法院多次傳票傳喚拒到庭,最后使法院不得不加大執行力度,強制其履行義務。這是“執行難”的根本原因,根源上的問題。

三、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保護主義作祟是“執行難”最大的原因。有的地方和部門從狹隘利益出發,極大控制資金“外流”,有支付能力卻拖著遲遲不履行義務,給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設置重重障礙。有的煽動群眾抗拒。執行在我們的執行過程中,需要辦理車輛過戶、房產過戶手續,有關行政部門拒不協助辦理。需要銀行協助法院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存款時,有些銀行以種種借口不履行協助義務,有的默許被執行人多頭開戶,甚至多達十幾個,使法院難以查詢,有的趁查詢之機劃扣貨款,有的向當事人通風報信、協助轉移存款或出謀劃策逃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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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執行難研究論文

論文摘要

行政訴訟的執行,是指執行組織對已生效的行政案件的法律文書,在義務人逾期拒不履行時,依法采取強制措施,從而使生效法律文書得以實現的活動。行政訴訟執行問題是當前法院面對的一個難題,對于原告敗訴時的執行問題,有關法律另有規定,不是本文所要討論的內容。以下提到的執行問題,均指被告敗訴時的執行,即行政機關敗訴案件的執行。雖然我國《行政訴訟法》第65條明確規定,在行政機關不履行判決的義務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采取強制執行措施,但實際上,法院往往難以采取強制,即使采取強制措施,也很難奏效。隨著人們對"行政訴訟執行難"不滿的呼聲越來越高,法院行政訴訟執行工作的效率和成果越來越影響著人民法院的形象,影響著當事人的合權益;影響著當事人對于人民法院執行機構的信心和信任。因此,法院的執行改革只能從徹底解決“行政訴訟執行難”這個社會關注的問題開始。我認為“執行難”的理論根源是對“執行行為”定性錯誤。執行應屬于行政權而非審判權,執行應由行政機關行使而不應由審判機關行使,必須徹底改變“審執不分”的觀念和做法,相應地進行符合執行本質的制度設計。在本文里,我們將重點分析行政機關敗訴案件執行難的原因何在,以及針對這種狀況應采取什么對策。

關鍵詞行政訴訟執行執行難

筆錄不簽字、傳喚不到庭、判決不執行……這樣赤裸裸地對法院和對法律的公然對抗竟然還不是個案。當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媒體的監督下,到新密市白寨鎮政府依法采取強制措施時,到場人員不僅看到了鎮政府上演的一出“空城計”,還親見法警們貼上的封條10分鐘后被撕掉。白寨鎮鎮長更當場向法官揚言,“不尿法院這一壺”。在《行政訴訟法》頒行已逾16年的今天,“不尿法院這一壺”不能不讓人感慨于法治道路的多艱。以司法程序尋求糾紛的解決,這本是法治文明的表征,對于被訴的行政機關而言,行政訴訟有利于監督其依法行政。然而,我們看到的卻是作為被執行人的白寨鎮政府對法律的輕蔑以及對法院的公然藐視。隨著1990年我國《行政訴訟法》的頒布實施,我國行政審判開始走上正軌并逐步趨向完美,但隨著市場經濟的確立,我國行政審判面臨的諸多問題并沒有得到根本解決,法院生效判決、裁定在兌現階段產生執行難的問題,且這一問題是各級人民法院普遍面臨和存在的一種執法現狀,并最終成為當今中國社會的一個熱點問題而備受人們的關注。究其原因,這種情況實際上是中國社會在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諸多社會矛盾與問題在法院執行工作中的集中反映,從根本上說與我國的行政程序和實體法律以及行政訴訟法的某些原則性制度設計上存在缺陷關系甚大。⑴以下針對我國行政訴訟為什么面臨執行難的問題,本人擬從法理和實踐的角度作一些分析,并提出對策思考。

一、行政訴訟執行難面臨問題的成因分析

行政訴訟的執行,是指執行組織對已生效的行政案件的法律文書,在義務人逾期拒不履行時,依法采取強制措施,從而使生效法律文書得以實現的活動。行政訴訟執行問題是當前法院面對的一個難題,行政訴訟執行難面臨的問題我認為主要有三個方面的原因:第一個原因是司法體制的滯后造成執行措施不得力,這是最根本的原因,它是行政訴訟執行難面臨的許多問題的根本緣由;第二個原因是行政不當干預的過多存在;第三個原因是司法腐敗的存在。在行政訴訟執行領域,主要反映在以下幾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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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執行難論文

摘要

行政訴訟的執行,是指執行組織對已生效的行政案件的法律文書,在義務人逾期拒不履行時,依法采取強制措施,從而使生效法律文書得以實現的活動。行政訴訟執行問題是當前法院面對的一個難題,對于原告敗訴時的執行問題,有關法律另有規定,不是本文所要討論的內容。以下提到的執行問題,均指被告敗訴時的執行,即行政機關敗訴案件的執行。雖然我國《行政訴訟法》第65條明確規定,在行政機關不履行判決的義務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采取強制執行措施,但實際上,法院往往難以采取強制,即使采取強制措施,也很難奏效。隨著人們對"行政訴訟執行難"不滿的呼聲越來越高,法院行政訴訟執行工作的效率和成果越來越影響著人民法院的形象,影響著當事人的合權益;影響著當事人對于人民法院執行機構的信心和信任。因此,法院的執行改革只能從徹底解決“行政訴訟執行難”這個社會關注的問題開始。我認為“執行難”的理論根源是對“執行行為”定性錯誤。執行應屬于行政權而非審判權,執行應由行政機關行使而不應由審判機關行使,必須徹底改變“審執不分”的觀念和做法,相應地進行符合執行本質的制度設計。在本文里,我們將重點分析行政機關敗訴案件執行難的原因何在,以及針對這種狀況應采取什么對策。

關鍵詞行政訴訟執行執行難

筆錄不簽字、傳喚不到庭、判決不執行……這樣赤裸裸地對法院和對法律的公然對抗竟然還不是個案。當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媒體的監督下,到新密市白寨鎮政府依法采取強制措施時,到場人員不僅看到了鎮政府上演的一出“空城計”,還親見法警們貼上的封條10分鐘后被撕掉。白寨鎮鎮長更當場向法官揚言,“不尿法院這一壺”。在《行政訴訟法》頒行已逾16年的今天,“不尿法院這一壺”不能不讓人感慨于法治道路的多艱。以司法程序尋求糾紛的解決,這本是法治文明的表征,對于被訴的行政機關而言,行政訴訟有利于監督其依法行政。然而,我們看到的卻是作為被執行人的白寨鎮政府對法律的輕蔑以及對法院的公然藐視。隨著1990年我國《行政訴訟法》的頒布實施,我國行政審判開始走上正軌并逐步趨向完美,但隨著市場經濟的確立,我國行政審判面臨的諸多問題并沒有得到根本解決,法院生效判決、裁定在兌現階段產生執行難的問題,且這一問題是各級人民法院普遍面臨和存在的一種執法現狀,并最終成為當今中國社會的一個熱點問題而備受人們的關注。究其原因,這種情況實際上是中國社會在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諸多社會矛盾與問題在法院執行工作中的集中反映,從根本上說與我國的行政程序和實體法律以及行政訴訟法的某些原則性制度設計上存在缺陷關系甚大。⑴以下針對我國行政訴訟為什么面臨執行難的問題,本人擬從法理和實踐的角度作一些分析,并提出對策思考。

一、行政訴訟執行難面臨問題的成因分析

行政訴訟的執行,是指執行組織對已生效的行政案件的法律文書,在義務人逾期拒不履行時,依法采取強制措施,從而使生效法律文書得以實現的活動。行政訴訟執行問題是當前法院面對的一個難題,行政訴訟執行難面臨的問題我認為主要有三個方面的原因:第一個原因是司法體制的滯后造成執行措施不得力,這是最根本的原因,它是行政訴訟執行難面臨的許多問題的根本緣由;第二個原因是行政不當干預的過多存在;第三個原因是司法腐敗的存在。在行政訴訟執行領域,主要反映在以下幾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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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執行難的原因分析及對策探討

*年度綦江法院裁判文書生效的案件為*件,進入執行程序的案件為*件,原舊存案件為*件,已結*件,未結25件,執行標的為*萬元,兌現標的為*萬元,兌現率為*7%,執行工作取得了較好的效果。然而,縱觀我院的執行現狀,執行難的問題仍然存在,如協助執行單位以各種理由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協助執行義務,被執行人法制觀念淡薄,利用各種手段規避法律,拖、逃、賴帳,以及在新的經濟形勢下出現的新問題無相關的法律法規可依據,無法操作等。

一、從執行工作的實踐情況來看,造成執行難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執行立法不完善。到目前為止,全國人大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執行立法和司法解釋還沒有形成一套嚴密科學的執行法律體系。執行方面的法律依據是民訴法的有限條文及相關司法解釋,人們期盼已久的“強制執行法”,雖經多次修改討論,但至今未能定稿通過,千呼萬喚不出來。*年*月*日起施行的《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對當前執行工作作了統一的極具操作性的規定,但是,還沒有從根本上解決執行立法的問題。“執行難”或者“執行亂”從某種意義上說是執行工作無法可依、無章可循,繼而無招可使的反映。

(二)協助執行單位以各種理由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協助執行義務,造成執行難。這種行為多因一果,有的是管理上存在問題,有的為儲戶保密,有的怕工作麻煩等,但都造成在協助執行的過程中,有關協助單位未嚴格按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導致執行難。如在房管局查詢過程中,無論有無查詢結果,經辦人員有時互相推諉,不按規定填寫書面查詢結果;由于房管局的檔案過于混亂,有的案件查詢時間過長,未及時回復;在查詢案件時,讓執行承辦人自己翻閱、查詢,檔案室的人員不主動查詢,且叫承辦人自己填寫結果或填寫“經執行人員查詢,結果為……”,給執行工作帶來不便。有時到中行、農行查詢,中行、農行除了要求承辦人出示工作證與執行公務證外,還要求出示身份證,這種行為違反了中國人民人民銀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查詢、凍結、扣劃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銀行存款的通知》。郵政部門在查詢時只能在縣內查詢,在鄉鎮無法查詢,為此給執行工作帶來不便。

(三)市場經濟條件下出現的新問題。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型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給執行工作增加了新的難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如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力作為一種生產要素,可以自由流動,離開戶口所在地外出打工的人員增多,這些人中相當一部分無固定收入,無確定的住址又無可供執行的財產。在訴訟階段可采用公告送達、缺席判決等手段來解決訴爭標的,在執行階段連被執行人都找不到,造成執行執行難度加大。

(四)在新形勢下,有的企業不適應形勢的發展,經濟效益不好,因涉及地方穩定,工人就業、稅收等等因素又無法關、停、并、轉,但欠債又無法償還,若強制執行企業只能倒閉,若不強制執行,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又難以保障,這也是影響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又一的原因。如某銀行申請執行某廠借款糾紛一案,該廠用機器設備和廠房設定抵押貸款經判決后逾期未償還。執行過程中,人民法院經多次協商未果,若評估拍賣抵押財產還帳,工廠就只能倒閉,工人失業,造成社會不穩定因素增加,不拍賣財產工廠又無法償還借款本息,無法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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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法院執行難情況調研報告

當前,我院的執行工作面臨的形勢十分嚴峻,主要表現在:執行案件數每年大幅度上升,當事人履行能力差,加之有能力拒不履行義務、肆意對抗執行,暴力抗拒執行等現象犯罪屢有發生,從而形成“有財產難執行,沒財產執行難”“被執行人難找,執行財產難尋,協助執行人難求,應執行財產難動”的被動局面,結果使執行案件大量積壓。我院可統計的歷史執行積案140余件。如果加上當事人多次催促而無法執行,自動放棄而未申請的,執行積案數就更多。可以說,執行難問題不僅成為法院工作的痼疾,而且也成為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生效的法律文書有相當一部分得不到執行,不僅妨礙了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實現,而且使司法的權威受到了動搖,司法的公正性受到了損害和威助,造成社會秩序的混亂和社會不穩定因素的產生。為了解決這一社會難題,從中央到地方,從最高人民法院到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都做了積極的努力,雖然取得了可喜成績,但仍然有許多問題亟等解決。我院執行庭成立以來,為解決執行難問題,采取了一系列之有效措施,毫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雖然到了良好的效果,但形勢不容樂觀。院黨組為了解我院執行難的現狀,分析真正原因,以便采取切實可行的對策。安排我們對我院執行難的現狀進行了調研,現將具體情況報告如下:

一、執行難的表現形成

(一)被執行人確無履行義務的能力。

這類案件被執行人家庭經濟困難,確無可供執行的財產,許多被執行人家里除了房屋之外,一無所有,根本就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不具備執行條件,致使生效的法律文書的內容無法實現。這類情況占執行案件總數的30%。

(二)被執行人有履行義務的能力,但胡攪蠻纏,拒不執行。

這類情況占執行案件總數的40%。具體表現為以下6種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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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案件執行難原因論文

當前,法院的執行工作面臨的形勢十分嚴峻,主要表現在:執行案件數每年大幅度上升,標的額越來越大;當事人履行能力差,加之有能力拒不履行義務、肆意對抗執行、暴力抗拒執行等違法犯罪行為屢有發生的情況,從而形成“有財產難執行、沒財產執行不能”“被執行人難找、執行財產難尋、協助執行人難求、應執行財產難動”的被動局面,結果使執行案件大量積壓。可以說,執行難問題不僅成為法院工作的痼疾,而且也成為了一項嚴重的社會問題。生效的法律文書有相當一部分得不到執行,不僅妨礙了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實現,而且使司法的權威性受到了動搖,司法的公正性受到了損害和威脅,造成社會秩序的混亂和社會不穩定因素的產生。為了解決這一社會難題,從中央到地方,從最高人民法院到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都做了積極的努力,雖取得了可喜的成績,但仍然有許多問題亟待解決。筆者結合執行工作的實踐,僅就民間案件執行難的原因及其對策作一探析。

一、執行難的原因

法律上的執行,是指法律賦予執行權的國家機關依照法定程序,依靠國家強制力,將已經發生效力的法律文書所確定的內容予以落實的執法活動。它的任務和目的是依法強制義務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保障權利人的權利和國家利益得以實現。執行難,是一果多因的現象,就洋浦地區民間案件執行情況而言,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法律意識淡薄,缺乏法制觀念。表現為:一不懂法,二是懂法而抗法。應該說,當前,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步伐邁得大,在加強立法的同時開展了各式各樣的普法教育,人們的法制觀念有所提高,遵紀守法已成為大多數公民的自覺行為。但是,執行法律知識卻很少向公民進行宣傳,有相當一部分人的執行法律意識淡薄,認為生效的法律文書只不過是白紙黑字,“要錢沒有,要命有一條”。筆者不久以前曾執行過一宗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申請人即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因受被申請執行人的兒子即刑事案件被告人的毆打致傷,花去醫藥費、住院費等共二萬多元。法院在以故意傷害罪依法判決其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同時判令其父母作為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向申請人賠償各種醫療費用。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被執行人拒不履行,執行人員找他們談話、做工作,要求其按法律文書履行義務,他們競理直氣壯地說:“人都坐牢了,還賠什么錢?如果要賠錢,還坐什么牢?”。可見其法制觀念淡薄到何種程度。而這只是其中一個例子,更有甚者采取逃避的態度拒不履行,還有的被執行人的親屬、朋友、鄰居及不明真相的人圍攻執行人員;有的被執行單位的干部職工在執行時起哄鬧事;有的有義務協助執行的單位拒不協助。所以說,公民薄弱的執行意識,是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主要障礙,是執行難的最基本的原因之一。

(二)當事人存在抵觸情緒。一般而言,民事案件當事人既然起訴到法院通過打官司方式來解決糾紛,說明雙方矛盾已經發展到一定的對立程度。從中國歷史上長期主張“無訟”的觀念講,中國人是最不情愿打官司的,“一場官十年仇”就是這種觀念的寫照。有些當事人之間因糾紛結下怨恨,大部分通過訴訟后能夠逐漸解除,案件審理判決后也能自動履行。但有些案件,需要依法強制執行,說明雙方結下的怨恨很深,至少尚未消除。因此,被執行人出于報復心理,進而產生抵觸情緒,對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采取硬抗的方式拒不履行。最突出的是涉及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當事人雙方因瑣事而引發矛盾甚至斗毆打架,法院依法判決后,義務人拒絕履行賠償義務。由于糾紛的原因就是矛盾沖突所致,因此,當事人不可能自動履行義務,甚至很可能對抗法院的執行工作。

(三)達成調解后反悔。在執行過程中,我們發現有些當事人在案件調解處理中,經審判人員做調解工作達成調解協議,但事后又感到吃了虧;有些當事人在調解協議生效后又自感當初考慮不周,提出新的要求;有的當事人明知理虧,同意調解,但又怠于履行;也有的在簽訂調解協議時草率等,都可能使義務人一反常態,拒絕執行。如某居委會申請執行符?菖?菖借款糾紛一案,雙方經法院主持達成和解協議,即符?菖?菖應償還居委會借款人民幣65000元,2003年8月10日前履行40000元,9月10日前履行完畢。但事后符覺得當初考慮不周,因為借款并不是其一個人的意思,是大家借來買船出海捕撈的,必須由全體船員共同償還,而不能由他一個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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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村委會案件執行難的思考

一、涉村委會案件形成的主要原因

涉村委會案件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究其主要原因有以下幾方面:

(1)出于公心、為民辦事、動機良好、缺乏打算。如張顯明申請執行廟壩鎮新明村欠款一案,廟壩鎮新明村委會為了解決全村的照明問題,向張顯明借款一萬多元架設了廟壩場鎮至該村的高壓線路,在此之前,村民大會決定,由各戶分擔安裝費用。由于該村系貧困村,外出務工居住的很多,造成遲遲不能歸還借款。如高燕鄉河岸村為了解決全村的照明問題,購置了一臺變壓器由于沒人管理,電線脫離,一村民路過觸電身亡。

(2)疏于管理。修齊鎮茶峰村為了解決幾個村村民過河的問題,找有關部門“化緣”,修建了一座鐵索橋,由于村委會疏于管理,造成一村民路過掉下受傷。

(3)措施不力.又如東安鄉密水村為了解決全村人行路難的問題,修一條騾馬路,在施工過程中,對一危險地帶,沒有警示標志和安全保護措施,造成一人從該處摔死。

二、涉村委會案件執行難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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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如何緩解法院執行難

執行難是指人民法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所確定的權利,由于一些障礙因素的存在,無法使之實現或難以實現的現象。法院執行是民事訴訟、仲裁、公證、調解等制度的保障手段,即當人民法院、仲裁庭對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作出終局裁判,或者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債權文書以強制執行的效力,而一方當事人拒絕按照法律文書中所載明的義務主動履行時,另一方當事人即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①。通過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使國家法律所保護的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義務人的義務得以強制履行。因此,解決法院執行難對依法治國、維護社會的穩定,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經濟的良性循環起著重要的作用。法院執行是司法活動的最后一道防線,能否及時兌現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有效及時保護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直接關系到當事人的權益和社會的穩定,關系到司法權威,關系到人民法院的聲譽和形象。為此,筆者就如何破解法院執行難從原因和對策兩個方面進行淺析,以供參考。

一、法院執行難的原因分析

人們在觀念上存在誤區,有的人將執行難的原因簡單地歸結于法院,忽視制約、防礙法院執行的一切因素,片面認為案件交給法院,由法院執行,就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執行完畢,一旦執行不到位,就對法院產生懷疑,認為法院不公或法官無能、無力。事實上,作為法院本身根本不存在執行難,人民法院設立專門的執行機構,執行自身作出的法律文書,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法院自身的形象,何樂而不為。執行人員嚴格按照法律程序,對有履行能力的被執行人通過執行和解或強制執行結案,對符合中止、終結執行條件的,依法按程序中止、終結執行,作為法院則案結事了。

反思執行難的原因,有的學者指出,“執行難”存在四大阻滯因素,一是當事人缺乏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風氣,逃避執行現象頻發;二是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盛行,司法權力地方化、領導干部以權壓法等不正當政治因素不同程度存在;三是經濟社會轉型期的市場主體異動頻繁,導致被執行人懸空,企業的市場風險意識薄弱及規避風險的手段匱乏;四是執行工作的規范化水平不高,久拖不執、消極執行現象嚴重,暫緩執行、中止執行、終結執行等操作隨意性大,執行隊伍現狀與執行案件數量多、難度大的客觀情況不相適應等②。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解決人民法院“執行難”問題的報告》中將“執行難”歸結為“被執行人難找、執行財產難尋、協助執行人難求、應執行財產難動”。受學者的啟示,結合基層法院的執行工作實踐,筆者認為導致執行難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自身存在的主、客觀原因。

被執行人在客觀上無履行能力。案件能否順利執行,首先要看被執行人是否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標的物,有的案件原告因案件時效,明知被執行人暫無執行能力而起訴,法院判決生效后,被執行人缺乏實際的履行能力,無財產可供執行,必然導致民事執行難,而當事人認為法院判決的,就進了“保險箱”,就應當由法院來兌現,既不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也不告知被執行人的去向,直接找法院要案款。有的案件被執行人客觀上不具備履行能力,比如靠撫恤、民政救濟、“吃低保”維生,無法執行,而法院依法中止執行后,申請人也不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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