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難究竟難在何處

時間:2022-02-16 09: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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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難究竟難在何處

執行工作是法院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執行工作又是法院工作的重點和難點,多年來困擾著法院工作的就是“執行難”問題。如何解決“執行難”已成為各級法院的大問題。黨中央對此也十分關注,曾以文件轉發地方各級黨委,并引起地方各級黨委的重視。但是,“執行難”的問題還是沒有得到徹底解決。頑癥在哪里,筆者以辦案的親身體會談談自己的看法。

“執行難”難就難在因素多,使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難以實現。這些因素主要有:一是當前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的過程中,當事人經營風險意識不強,從而導致許多資金有投入而無產出;二是政府部門的行政干預,盲目發展企業開發項目,舉債建企業辦廠子,經營自主權不到位,在經濟活動中超過其責任能力時不愿承擔責任;三是在市場經濟環境中,當事人的誠實信用理念不強,法律意識談漠,欠債不還,能逃則逃;四是一些地區的政府和部門大局意識差,地方保護主義思想嚴重,從局部利益出發,干擾法院的執行工作;五是有些執行人員的執法水平不高,執行方法和作風簡單粗暴,使社會各界對法院的執行工作不理解或不支持。

究其造成“執行難”的具體原因,還要從具體現象談起。現象之一:以前在計劃經濟時代,一些政府部門以提高干部職工生活福利為名,盲目發展企業開發新項目,在沒有資金、沒有經營管理人才的情況下,大肆辦公司和經濟實體,結果有的企業建成就停產;有的企業有產品無市場;有的企業產品質量低劣;有的企業產品缺乏競爭力。這些企業盈利少,虧損大,遺留一大批債務。這些企業大部分歇業,或已破產,或無資金周轉,根本無力再恢復生產。現象之二:政府行政手段干預決定企業的生存,以“脫鉤”或以改制為名逃避債務,或將幾個企業的有效資產統一重組為新的企業,留下“空殼企業”應付債務。就是人們常講的“空房子、空桌子、空戳子(公章)、空帳戶、空架子”的“五空企業”。這些企業的主管部門多半是政府。這些政府部門還債意識差,拒不履行義務,學法、守法意識淡薄,對法院的執行采取拖、躲、頂、纏的方法,有的還以政府是行政機關無錢還債為由,拖延執行;有的政府機關領導人長期不與執行人員見面,只派無職無權的人與執行人員周旋;有的直接抗拒法院的執行,傳票拒絕收、談話拒簽字。有的被執行單位借助一些不明真相的上級領導向法院施加壓力;有的利用上級領導機關或領導人向法院說情,一味強調協調;有的政府機關領導自以為是人大代表就為所欲為,量法院對他難以采取強制措施;有的政府機關自以為級別比執行法院級別高,通過上級領導、機關和領導人向上級法院打招呼。這就使法院在執行中左右為難,從而使大量的“涉府”案件難以執行。現象之三:有些債權人自己風險意識淡薄,出現風險后,在某種程度上,它把人民法院從審判機關的位置演變成了他的“債務人”,把市場經濟所產生的一些經營風險轉嫁成為法院執行工作的壓力,以交訴訟費為由,要法院為債權人背負和承擔經營風險的包袱,使人民法院執行工作不堪重負。現象之四:被執行人難找,為一件案子往往找被執行人要跑上幾十趟,有的即是找到了人也沒有財產可供執行。說找人難,那么找被執行人的財產就更難。在執行過程中,有些被執行人采取賴帳、拖帳、躲債、逃債的方式,使申請人的權利不能及時兌現。久而久之,債務人比債權人狠,抗法事件頻頻發生,法院的權威不屑一顧,判決書如廢紙一張。導致有些債權人認為到法院打官司不如“黑道”來得快,從而使法律削弱了保障經濟活動正常運行的功能。

綜上所述,引發“執行難”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因此解決“執行難”需要多方面的支持與配合,需要采取多種解決問題手段。“執行難”問題能否解決,不僅直接關系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更直接關系到人民法院全面履行憲法賦予的審判職能和貫徹落實黨的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關系到國家尊嚴和法制的統一。只有解決“執行難”,人民法院維護司法公正的權威才能得到最終體現。

一、執行工作不是單靠法院自身的力量就可以解決的,這是一個社會問題,我們要爭取社會各界的支持。加強法制宣傳工作,提高全民族的法律意識,把普法的重點放在培養和樹立法律權威意識上來,在廣大人民群眾、特別是領導干部的頭腦里樹立法律至上的觀念,形成尊重法律,服從法律,依法辦事的社會氛圍。法律意識的加強、守法水平的提高,必然對全社會的法制建設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二、執行工作離不開黨委領導和人大的監督。積極主動地爭取黨委的領導、支持和人大的監督、幫助,使黨委、人大及時了解法院執行工作的情況,幫助解決執行工作中遇到的各種困難,認真貫徹中央11號文件精神,堅決抵制和消除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擴大執行工作的社會效果。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

三、進一步提高執法水平,改進工作方法和作風,講求執行藝術,以提高執行質量、效率和效益。在執行中,要有不為權勢所屈的信念,堅持法律宣傳、說服教育,依靠上級領導機關的支持,要敢于和善于運用法律武器,要依法用好用足法律賦予的執行措施和執行手段,嚴格依法辦事,維護司法公正。

總之,人民法院作為國家審判機關,其職責是以審判的形式,依法確認糾紛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在可能的前提下,確保所確認權利義務的實現或履行。案件的執行,關鍵在于被執行人有沒有履行能力。其實部分經濟糾紛案件權利人不能實現權利,正是市場經濟的需要和必然結果。市場經濟條件下,經營必然存在風險,這種風險一旦引起糾紛就成為案件,一部分通過法院審判和執行,權益能夠得到維護實現,另一部分法院雖然確認了權利,但仍不能實現,這樣的結果迫使經營者必須及時總結教訓,不斷提高自己的經營素質和管理水平,盡量減少風險,減少糾紛,從而減少損失。因此,部分案件的權利人不能實現權利正是其經營不善或自己不慎所應承擔的苦果,從而要糾正那種法院的執行工作就是實現當事人的債權的思維方式。在執行工作中一定要走群眾路線,以同志“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要始終把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徹底解決“執行難”問題,促使法院執行工作逐步進入良性運轉的軌道,促進改革、維護社會穩定作出應有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