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法院執行難情況調研報告

時間:2022-10-30 09: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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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法院執行難情況調研報告

當前,我院的執行工作面臨的形勢十分嚴峻,主要表現在:執行案件數每年大幅度上升,當事人履行能力差,加之有能力拒不履行義務、肆意對抗執行,暴力抗拒執行等現象犯罪屢有發生,從而形成“有財產難執行,沒財產執行難”“被執行人難找,執行財產難尋,協助執行人難求,應執行財產難動”的被動局面,結果使執行案件大量積壓。我院可統計的歷史執行積案140余件。如果加上當事人多次催促而無法執行,自動放棄而未申請的,執行積案數就更多。可以說,執行難問題不僅成為法院工作的痼疾,而且也成為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生效的法律文書有相當一部分得不到執行,不僅妨礙了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實現,而且使司法的權威受到了動搖,司法的公正性受到了損害和威助,造成社會秩序的混亂和社會不穩定因素的產生。為了解決這一社會難題,從中央到地方,從最高人民法院到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都做了積極的努力,雖然取得了可喜成績,但仍然有許多問題亟等解決。我院執行庭成立以來,為解決執行難問題,采取了一系列之有效措施,毫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雖然到了良好的效果,但形勢不容樂觀。院黨組為了解我院執行難的現狀,分析真正原因,以便采取切實可行的對策。安排我們對我院執行難的現狀進行了調研,現將具體情況報告如下:

一、執行難的表現形成

(一)被執行人確無履行義務的能力。

這類案件被執行人家庭經濟困難,確無可供執行的財產,許多被執行人家里除了房屋之外,一無所有,根本就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不具備執行條件,致使生效的法律文書的內容無法實現。這類情況占執行案件總數的30%。

(二)被執行人有履行義務的能力,但胡攪蠻纏,拒不執行。

這類情況占執行案件總數的40%。具體表現為以下6種形式:

(1)轉移執行財產:被執行人采取隱瞞、轉移、甚至變賣可供執行財產,以造成“一窮二白”、無履行能力的人段象,規避執行。其動機就是使法院無法認定其是否有可供執行的財產,造成案件無法執行。本質上就是用不作為的方式來妨礙執行工作,以達到拒不履行或不及時履行、不全面履行生效有法律文書的目標。這一行為表現在有的被執行人在執行前或執行期間,甚至在審理期間將自己較有價值的財產,如房屋、交通工具、銀行存款等變更到其兄弟、妯娌等親屬名下。

(2)欺騙逃避執行:被執行人以虛假的保證來達到拖延執行的目的,這些被執行在人民法院執行期間,表示愿意還款,并向法院寫下保證書,可到期后以種種借口推脫塘塞,有的甚至避而不見。其目的就是以虛假保證來拖延還款時間和達到要求法院暫緩采取查封、扣押等強制性措施。這類被執行人口頭承諾,筆下保證均是欺騙行為:他們實際沒有履行義務的打算。

(3)公開抗拒執行:這類被執行人明知自己沒有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是不對的,認為“只是欠錢,又沒犯法”,蠻不講理,胡攪蠻纏,公開抗拒執行,圍攻、謾罵執行人員。這些被執行人法律觀念淡薄,無視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調解,甚至用暴力行為對抗法院執行,有的煽動不明真相的群眾,召集親朋共同抗拒執行。

(4)拖賴對抗執行:這類被執行人存在拖一天賺一天的思想,對所欠的款項,能拖則拖,能賴則賴。有的債權人急于收回所欠款項或因人力、時間上的限制,往往會作出一些讓步。如放棄利息,甚至部分本金。所以有些被執行人就抱著僥幸心理和拖延時間對自已越來越有利的思想,以不作為的方式抗拒執行。他們把錢用于他處,就是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5)躲避不愿執行:這類被執行人千方百計打聽人民法院執行人員出擊的時間表,在執行會戰期間早出晚歸、有的住在親戚、朋友家躲避執行,或者在法律文書生效后長期在外,四處躲避。這些人抱著“案件時間久了,自然就消了”的僥幸心理,想逃避執行、拒不履行應負的義務。

(6)托關系干擾執行:這類被執行人想方設法找關系,找路子與某些領導拉上關系,通過黨政領導對法院施加壓力。想通過關系使案件不能履行或不必履行。嚴重削弱了法院執行干警嚴肅執法的勇氣。

(三)案件審理不公正、當事人意見較大,導致執行困難的。

這類情況占執行案件總數的20%,包括三種情況:

(1)法律體制等客觀原因導致當事人對案件處理結果意見較大。目前我院常見的有:一是司法鑒定不公正的問題,省司法廳批準的司法物證鑒定機構,這些機構及鑒定人都經過嚴格的資格審查程序,才發給資格證書,表面上看起來很嚴,實際上都是私營性質,以嫌取鑒定費為主要目的,只要交了鑒定費,作出的鑒定結論都基本符合申請人的意愿,隨意性較大。對方當事人意見很大,有的出于經濟原因考慮,隨有意見,也不申請重新鑒定。有的雖然申請重新鑒定了,重新選擇的鑒定機構出于同行面子考慮,也是維持的多,變更的少。據此結論作出的判決,當事人就很難服判,也不積極配合執行。二是離婚案件返還財禮問題,我們為執行統一其見,院內規定了5年內考慮返還財禮的意見,按法律規定借婚索取財禮屬于不當得到,但在具體執行中,不能與雙方當事人的過錯大小相結合,特別是男方有較大過錯的,女方娘家對返還彩禮意見較大,即是判了,也不愿執行。

(2)審判作風不嚴謹,釋法明理工作不到位。有的審判人員,面對文化素質較低而不懂法的當事人,缺乏耐心。只講一遍法律規定,做調解工作簡單了草,如果當事人聽不懂或即是聽懂了還暫時想不通,則一判了之,導致當事人對處理結果不理解,負有義務的一方不愿履行義務。

(3)個別審判人員接受一方當事人吃請或說情,人為導致案件處理結果不公正。表現在離婚案件返還財禮的數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偏差較大,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刑事自訴傷害案件的賠償范圍、各類條據的認定都有較大出入等等。這部分案件的當事人普遍認為,既然一審法院都這么做了,上訴還有什么用,既不上訴也不愿執行。

(四)法律文書校對不嚴格,錯誤百出,甚至關鍵部分出錯,造成為執行困難。

這種情況占執行案件總數的10%。由于部分審判人員工作責任心不強,導致已生效的法律文書出現嚴重錯誤,有的將被執行人住址寫錯,致使執行人員多次前往而找不到被執行人;有的將賠償數額小數點弄錯,2萬余元錯寫為2千余元;有的已生效的判決書沒有上訴程序等,為案件執行造成了嚴重障礙。

二、執行難的形成原因

(一)執行立法滯后。近幾年來,我國法制工作無論是在立法方面還是在執法方面,都取得了可喜的成就,但至今沒有系統的、全面的、完整的執行立法。目前,法院在執行工作中最基本的法律依據就是民事訴訟法第三編中的第二百零七條至二百三十六條,這些法律條文過于原則,不夠具體,可操作性不強。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份頒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998年6月份頒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以及其他一些針對執行工作中出現的具體問題的司法解釋,雖然解決了不少問題,但仍不夠完善、系統。特別是在依法治國方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已經確立和不斷發展的情況下,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釋已不能滿足執行工作的需要。“執行難”的狀況與在執行工作中就有些問題的處理無法法律依據有很大關系。

(二)被執行人法律意識淡薄,缺乏法制觀念。當前,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步伐邁得很大,在加強立法的同時開展了各式各樣的普法教育,人們的法制觀念有所提高,遵紀守法已成為大多數公民的自覺行為。但是,對執行法律知識的宣傳工作嚴重滯后,相當一部分人的執行法律意識淡薄,認為生效的法律文書只不過是白紙黑字,一紙公文而異,“要錢沒有,要命一條”。更有甚者采取逃避的態度拒不履行;有的被執行人的親屬、朋友、鄰居及不明真相的人圍攻執行人員;有的被執行單位的干部職工在執行時起哄鬧事;有的有義務協助執行的單位拒不協助。所以說,公民薄弱的執行法律意識,是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主要障礙,是執行難的最基本的原因之一。

(三)對執行工作認識不足,重視不夠。一方面,認為法院工作主要就是審判,基本上形成了“重審判、輕執行”的現象,對執行工作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只是片面追求案件審結率,沒有將執行工作同審判工作一樣列入法院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如在人員配備上,把一些年老體弱、專業軍人,司機等調整到執行隊伍里,簡單認為執行工作不需要高深的法律知識,只是“粗活”,身體強壯就行。實際上,這是一個認識上的誤區。另一方面,我國現階段仍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落后的生產力發展水平,決定了目前我國仍然難以有足夠的資金和財物去為法律有效執行創造良好的物質條件,以至于直接影響到我國法律的正常實施。我們西部貧困地區的人民法院,在辦公、生活條件以及交通工具,通訊設備等方面,都相對較落后,雖然經過“兩庭”建設,在辦公用房和辦公高設備等方面有所改善,但遠遠跟不上形勢的需要。由于對執行工作認識不足,人民法院有限的物質裝備沒有向執行機構傾斜,導致執行工作的物質裝備建設跟不上時代要求,使執行隊伍走不動,拉不出,致使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切實保護。

(四)審判工作中存在問題影響執行工作。執行根據上的先天不足往往成為執行不力、執行難的一個重要原因。一方面,涉及有執行內容的民事、商事、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等案件,法律規定都有一定幅度,根據案件事實的不同,如何進行裁判,審判實踐中都可定一個較為準確的結果。但受社會不良風氣的影響,個別法官接受當事人說情、吃請,法官不中立,導致裁判不公正,部分當事人既不上訴也不執行,對立情緒較大。另一方面,裁判文書制作簡單,未能對證據進行逐一認定,亦事對裁判文書的說理部分加以詳實而又明確的表述,導致當事人對裁判文書的公正心存懷疑,對履行裁判文書中所確定的義務持消極態度甚至抵觸情緒,一定程度上導致了“執行難”;個別案件的裁判文書對執行事項的表述模棱兩可,不具體,甚至出現錯誤,以致案件無法執行;第三,審執分離引發的難執行。任何一項制度,在正面進行規范的同時,都會有一些負面影響,人民法院實行審執分離制度,集中力量搞執行,對于加大執行力度起了較大的推動作用。同時也產生了一些負面影響,它或許不是制度本身的問題,但卻存在于工作實踐中。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3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裁定,由審理案件的審判庭負責執行,這就意味著如果在案件審理中作出了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裁定,就得負責到底、直至執行清結。即使有的法院不執行這一規定,這部分案件全部由執行庭執行,作出這一裁定本身也是一件麻煩事。因而,審判人員一般注重的是案件的審理和判決,除當事人提出財產保全申請外,對于不影響案件審理的,一般不主動依職權裁定對被告采取財產保全措施,這就為被執行人在執行程序開始前轉移財產提供了機會,使執行程序開始后的執行工作無法順利進行。

(五)申請人風險意識不強。相當一部分申請人在民商事活動中,風險意識不強,對交易伙伴的履行能力和資信情況不進行認真地考察,引起訴訟進入執行后,便把在民商事活動中產生的風險全部轉嫁到法院身上;還有的當事人,把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件中造成的損害風險,也全部轉嫁給法院,對法院的執行工作既不積極配合,也不理解執行人員辛辛苦苦所做的工作,反而怨恨法院執行不力或偏袒一方。如我院正在執行的于永鋒與趙崇舉、王彥學合伙協議糾紛一案,申請人于永鋒風險意識極差,將價值11萬余元的財產,在被執行人僅付1.8萬元現金的情況下,輕易轉讓給被執行人,也沒有采取抵押、擔保等措施,被執行人接手后的次日就轉讓于他人,將所得4萬元現金一部分用于給兒子結婚,一部分用于償還個人債務,下剩現金揮霍一空,家中僅有磚木結構瓦房三間及簡單生活用品,無可供執行財產及債權。

(六)外部執法環境差。

1、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盛行。在現行管理體制下,直接關系法院發展和前途的人、財、物等權力基本上掌握在地方政府手里,法院抗干擾能力弱,有的地方政府或上級部門為保護當地經濟發展等原因,利用職權干預法院執法,甚至在嚴肅的執法活動中彌散著庸俗的社會關系學味道,致使法院難以真正地獨立行使執行權。有些法院為了保護本地的利益,有利于本部門的經濟收入,對外地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不予支持和保護。有的法院甚至與本地當事人串通一氣,抗拒外地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2、有關方面不積極配合。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法院的執行工作往往需要諸如銀行、信用合作社、辦理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的單位及被執行人所在單位和公民個人的協助,由于多種原因,經常出現這些單位和個人對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不積極配合的現象,有的甚至設置障礙,妨害執行;如有的銀行給法院出具假的查詢資料,有的信用合作社千方百計阻撓法院進行查詢、凍結,還有的單位給被執行人通風報信,轉移財產,逃避法院的強制執行。我院所立的執行案件中,大多數是發生在農村的離婚、相鄰關系、承包合同、交通事故賠償等案件,被執行人大多數都是農民,其可供執行的財產多為豬、牛、羊、糧食等,絕大多數被執行人都不會配合執行,當地村社干部和村民怕得罪人,一般都不愿意和不敢協助法院執行。

3、領導干預法院執行工作的現象仍然存在。當前,隨著普法宣傳力度的加大,行政機關領導干部的法律意識不斷提高。但是,干預案件的現象并未完全消除,一些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從本地區、本部門或個人利益出發,以言代法,以權壓法,濫用權力,亂批條子,給法院執行工作提要求、劃框子,非法干預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一些鄉鎮,村委會為被執行人的案件更是難以執行,這些被執行人的領導仍然坐著高級轎車,高消費的公務接待,裝修豪華的辦公室,就是沒有履行能力,法院也奈何不得。

4、市場主體信用觀念和信用制度的缺失導致執行難。這一點突出地表現在我國傳統的“賴帳逃債”不良文化上,例如,“要錢沒有,要命一條”,“欠債的是爺爺,討債的是孫子”等民間俗語,就是這種傳統社會道德的真實寫照。同時,我國市場經濟的信用制度不遠不夠健全,對經濟交往中的種種欺詐行為制裁不力,對欠款不還者缺乏嚴歷的處罰措施,有些人就趁機鉆了空子,“誠實信用”不再是他們經濟交往應遵循的準則,經濟糾紛也隨之大幅度上升,這種觀念上的落后和制度上的不健全,成為“執行難”滋長的社會沃土,這也成了“執行難”的最大外部原因。

(七)農村執行案件的特點導致執行難。我院審結有執行內容的各類案件中,被執行人為農民,且長期居住在農村的占70%以上。這類案件分布地域廣、路途遠、交通和通訊不便,被執行人居住分散,通知、尋找困難;收入不固定,財產狀況難以掌握,可供執行的財產少;自覺履行能力差;申請人與被執行人對立情緒較大、難以相互對話。由于文化素質低,地處農村的申請執行人普遍認為只要向法院提出申請,執行工作就是法院的事、只等法院通知領錢就行了。不向法院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很多案件跑了一兩趟連被執行人都見不著,很難摸清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和財產狀況、導致法院無法執行。有的農民在官司打輸后,為逃避債務,便外出打工,一走了之,這些被執行人去向不明,流動性又強,務工地占不穩定,回家時間不固定,很難找到被執行人和可供執行的財產。

(八)對執行工作限制性規定增多,導致執行難。在當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大環境下,出于維護穩定,防止矛盾激化的原因考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臺了《執行工作紀律處分條例》不論是這一條例,還是上級法院關于執行工作的每一次文件,片面強調程序公正,限制性規定越來越多。對執行工作人員形成了一種高壓態勢。致使開展執行工作如履薄冰,縮手縮腳,執行措施和方式難以窮盡,很多執行人員由于怕犯錯誤,怕用強制執行措施,該查封的不查封,該扣押的不扣押,該罰款拘留的,不罰款拘留,導致一些案件錯失執行良機,遲遲得不到執行,這些情況嚴重制約著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開展。

三、解決執行難的對策和建議

執行難做為一個社會問題,不是在很短時間內所能徹底解決的,必須引起社會各界的高度重視,需要人民法院和各有關部門的共同努力,才能真正地實現黨的十六大提出的“切實解決執行難問題”的要求。

(一)制定獨立的強制執行法。以司法實踐上看,目前案件的執行率低,執行難的問題日益突出,其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強制執行法律規范的不健全,立法滯后。一方面,執行規定的不明確使執行工作的隨意性大,有時甚至是執行權利過分集中于一人手中;另一方面,法律條文的不健全、又使得執行人員無處下手,有時在處理一些問題時,無法可依,使當事人有機會鉆法律的空子,通過一切非法手段逃避執行,而執行機構往往由于沒有明確的可適用的法律依據,無法采取有效的措施,最終導致案件無法執行。因此,亟需要明確、具體、具有可操作性的強制執行法,來約束和規范當事人和執行機構、執行人員的行為與活動,從而保障強制執行工作的有序進行。

(二)加大法制宣傳力度,強化公民自覺守法意識和誠信觀念。在多辦案、快辦案、辦好案的同時,通過各種形式宣傳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采取舉辦電視講座,發放宣傳資料,新聞記者跟蹤執行等方法,把有關法律規定和執行工作之難通過報紙,電視臺、廣播電臺等新聞媒體大力宣傳,在全社會形成“生效法律文書必須執行”的法律意識,形成以抗拒、阻礙、干擾人民法院執行為恥,以服從、協助、支持人民法院執行為榮的法制環境。進一步增強市場主體的自我防范意識,減少不良經濟交往的出現。使申請執行的人明白,一個案件能否得到執行,主要取決于被執行人的實際履行能力,實質是雙方當事人交易風險的延續,只要法院執行人員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及時采取了執行行為,窮盡了法律手段,即使申請人的權利沒有全部得到實現,也應當認為法院已經盡到了法律賦予的職責,同時,使被執行人明白,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若拒不履行,抗拒執行、將受到法律的追究。唯有如此,人民法院才能卸掉沉重的包袱,走出執行難的怪圈,使執行工作步入良性循環的軌道。

(三)重視黨委、人大、政府支持、爭取社會各界積極配合。堅持黨的領導,主動接受人大的法律監督與政協的民主監督、積極爭取政府及社會各界的支持與配合,這是人民法院所必須遵循的根本原則。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涉及面廣、牽扯的領域、部門較多,僅靠法院自身力量是不夠的,只有黨委高度重視,政府支持,有關部門密切配合,人民法院的執行才有堅強的后盾。近年來,為支持法院執行工作,*縣委、縣政府和人大、政協都做了大量工作,傾注了一定的心血,為我院執行工作的開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動作用。今后,這方面的工作還需更進一步加強。就法院的執行工作可定期不定期的向縣委、縣政府作專題匯報,在執行隊伍建設、辦案經費不足等問題上尋求支持,對一些重大疑難案件,或在執行工作中遇到的阻力和困難,主動向人大、政協反映情況,爭取通過這些渠道動員社會各界支持法院執行工作。

(四)積極穩步推進執行體制改革,為執行工作提供不竭的動力。

1、深化執行管理體制改革。可以比照交警部門的管理體制,在高級法院轄區內將執行機構垂直管理,建立統一管理和協調的新體制,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的執行工作實行統一指揮、統一調動、統一管理。這樣便于采取委托執行、異地執行、交叉執行、提級執行和統一執行相結合的多管齊下的辦法,對解決“執行難”問題會收到更好地效果。

2、加大執行機構改革力度。在擔負主要執行工作的基層法院,加強對全院執行工作的協調和管理,實行執行實施權和執行裁判權的分權制衡,成立執行局,在執行局內部,設置一個綜合科,一至二個執行庭。綜合科行使執行裁決權,同時負責后勤服務,統計等工作;執行庭行使執行實施權,具體負責案件的執行工作,以權制權,防止執行權異化濫用,加強對案件的監督,增強工作的透明度,強化執行人員的責任感和緊迫感。

3、實行執行案件的流程管理。對傳統的執行工作模式進行大膽地改革,即對執行案件的立案、送達、調查、執行措施,異議審查,辦案期限等環節,進行環環限時,實行全程跟蹤管理,建立案件的月通報制度,加大對案件的審限監督,以避免案件久執不結。

4、推行“黨組成員,審委會委員包案”制度。由于執行工作難度大,涉及面廣。在具體執行中決策難、協調難。為鼓勵執行人員迎難而上,加強對執行工作的領導,應推行院領導和審委會委員主執重大疑難案件制度,每年選一批在本轄區內影響較大,執行難度大的案件,分包給各黨組成員、審委會委員親自帶隊執行,以保證重大疑難執行案件的案件質量和及時執結,力爭取得執行案件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五)消除障礙,講究執行藝術,切實加大執行力度。

1、公正執法,確保辦案質量,解決執行依據先天不足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及省政法委都先后制定下發了“六條禁令”“七不準八不許”等規定,但接受當事人吃請、說情等現象,還沒有徹底根除,法官不中立的問題依然存在,法律文書錯誤、漏洞百出,案件進入執行環節總有這樣那樣的問題使執行人員底氣不足。要破解“執行難”,首先要嚴格執行審判紀律,確保公正執法,采取各種行之有效的方法,提高辦案質量。利用審監評查,法律文書競賽等手段,切實增加法律文書的說理性和表述的明確性,減少筆誤,真正解決執行依據先天不足的問題。

2、積極探索新的執行方法和執行藝術,解決被執行人難找、執行財產難尋、被執行財產難動,協助執行人難求的問題。對于有可能轉移執行財產的應抓好訴前、訴中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期間,應具有執行意識,充分考慮到以后的執行工作。積極主動地提前介入,采取財產保全,先予執行等措施、牢牢掌握執行的主動權,以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對采取欺騙手段逃避執行的,應提高執行人員的執行水平和執行藝術。注重研究新方法、新對策,充分抓住被執行人的“痛處”,在其最顧忌的地方上撒鹽巴,不能簡單采取一扣押、二查封、三拘留“三爺頭”式工作方式,應當做到執行嚴肅性與靈活性相結合,教育疏導與強制措施相結合,依法執行與社會效果相結合。對于拖賴不執行的,應強調申請人的舉證責任,利用執行公告、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予以曝光,督促被執行人在一定期限內履行義務,選擇收獲季節突擊執行。對躲避不愿執行的,應打破八小時工作制,實行全天候辦案,利用春節,節假日突擊執行,組織夜間、午間、凌晨突擊行動。對抗拒不執行的,要通過報刊、電視等新聞媒體,采取“新聞曝光”“信息批露”“司法審計”“限制高消費”等方法,充分發揮社會輿論的力量,促使其履行義務。制定執行工作快速反映預案,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可履行義務的線索,執行干警保證隨調隨到。積極采取懸賞執行、交叉執行、提級執行、開庭執行、執行聽證等執行措施,切實解決執行工作的“四難”現象。

3、用足用活強制措施,加大處罰力度。積極探索推行執行警務化工作制度,對所有執行工作人員實行半軍事化管理,充分發揮法警在執行工作中的作用,大膽靈活地采取搜查、查封、扣押、拍賣等強制措施。對抗拒執行的當事人,經進一步辯法析理,耐心教育仍不思悔改的要狠狠打擊,充分利用法律規定的強制措施,堅決予以懲處。對那些逃避執行觸犯刑律的,準確適用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刑法第313條的立法解釋,加大對拒不履行法院裁判和暴力抗法行為的懲處力度。

總之,執行難問題的解決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它是一個龐大的系統工程,既需要維有效的當前措施,也應當研究長遠的改革方案,使之隨著市場經濟的逐步建立、完善,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進程不斷推進而逐步得到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