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權范文10篇

時間:2024-04-16 02: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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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制定權

一、憲法制定權不是一種國家權力其歸屬只能屬于人民

憲法的制定權只能屬于人民,而不能屬于別的任何機關或個人,這是由憲法的性質和功能所決定的。在近代意義上,憲法一詞含義的側重點不在于它在一國法律體系中是否居于核心的位置,而是強調憲法制定的正當性和憲法功能的合理性。美國革命家托馬斯。潘恩在《人權論》一書中一針見血地指出:“憲法是一種先于政府的東西,而政府只是憲法的產物。一國憲法不是政府的決議,而是建立其政府的人民的決議。”憲法具有授予權力并限制權力的雙重功能,既是人民的授權委托書,同時又是人權和公民權利的保障書。憲法是實現全體社會成員利益和幸福的總契約。人民通過憲法將國家權力授予國家機關,并要求國家機關依照憲法的規(guī)定正確地行使國家權力,努力為人民服務。人民不享有憲法制定權,不通過民主的程序,就不可能制定出反映人民意志,體現廣大人民利益的憲法。

如果說憲法制定是人民主權原則的一種體現,那么憲法制定權就是人民主權的一種表現形式。林肯提出的“民有、民治、民享”,是對“人民主權”原則基本精神的一種很好的概括和表達。人民在管理國家事務的過程中,可以通過直接民主的方式來實現自身的利益,也可以通過確立法律規(guī)范并在法律規(guī)范中確立相應的實現人民利益的制度和機制來間接地實現自身的利益。憲法制定是間接地實現人民利益的一種方式。憲法制定是基于人民民主理論產生的,即只有在人民民主的理論基礎之上才有憲法制定活動。憲法制定者只能是人民,憲法制定權也只能屬于人民,任何國家機關和個人都無權作為憲法的制定者,也無權享有憲法制定權。憲法制定權不是一種國家權力,是具有法創(chuàng)造效力的始原性權力,它不需要有任何實定法上的依據。在邏輯上應當是先有制憲權,后有憲法,再有基于憲法的規(guī)定而產生的國家權力。制憲活動的根本意義在于人民通過這樣一種活動將符合人民利益的事項用憲法規(guī)范的形式肯定下來,并在憲法中設立相應的國家機關來保障人民的利益。

探究憲法制定權及其性質,有助于人民群眾增強權利意識,也有助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尤其黨政領導干部增強公仆意識。它清楚地告訴我們:人民擁有不受憲法制約的無限權力。憲法規(guī)定的公民享有的各項權利不是個人權利的淵源,而是個人權利的結果。政府對人民所負的責任以及政府對個人的尊重是人民服從政府的條件及政府合法性的基礎。國家的權力是有限的,人民的權力是無限的。國家的特殊重大事項應交由全民討論或進行全民公決。任何國家機關、政黨或個人都要尊重人民的選擇。

中國共產黨是靠人民的支持取得政權的。中國共產黨成為法定的執(zhí)政黨,這也是人民的選擇。但我們不能認為,這就可以一勞永逸。過去選擇,今天可能不選擇;今天選擇,明天可能不選擇。選擇不應是一次性的,而應是多次不斷的,定期性的。什么樣的組織和個人可以成為人民利益的代表以及代表的資格不應是自我確定,而應由人民確定。這里有一組發(fā)人深思的數字:蘇共在有20萬黨員時奪取了政權,在有200萬黨員時打敗了希特勒,卻在有2000萬黨員時亡了黨。要確保我們黨的執(zhí)政地位,使其不被人民拋棄,光把“四項基本原則”寫進憲法里是不夠的,(筆者認為,四項基本原則是立國之本,無疑是正確的,但把它寫在憲法里是否合適是值得探討的,因為憲法作為法律是調整人們行為的,而不應調整人們的思想)關鍵是要始終做到“三個代表”,建立民主政治,立黨為公,執(zhí)政為民。“三個代表”的核心是代表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這與憲政精神與目標是完全一致的。貫徹“三個代表”,在憲法領域就是要貫徹“主權在民”、“人民利益高于一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原則,在政治領域引入競爭機制。共產黨的組織和黨員只有使自己永遠處于內部和外部的平等競爭中,才能保持本身的青春和活力,不致停滯、倒退和腐敗。

二、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不享有憲法制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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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的制定權理論研究

一、會計準則制定權歸誰:財政部還是證監(jiān)會

會計準則制定權屬于政府,這是由會計準則作為市場競爭的重要規(guī)則具有經濟后果、涉及有關各階層利益調整的性質所決定的。維護市場的有序、有效競爭,充當市場競爭的裁判和警察是現代政府的重要職能。因而,政府當然有權也應當制定市場競爭規(guī)則。因此,會計準則制定權應當屬于政府。但是,應當歸政府的哪一個部門呢?具體來說,是歸財政部門還是證券監(jiān)管部門呢?這個問題的解決在理論上取決于人們對會計目標與作用的認識。傳統(tǒng)上,我國會計是基于受托經濟責任關系產生的。會計目標是為了明確受托責任,維護受托責任關系的有效性。會計作用主要是保證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保證國家財經法規(guī)的貫徹執(zhí)行,保證國家稅費的及時、足額課征。國家財政部門是會計信息的主要使用者和受益者,因而,會計工作主要是國家財政工作的基礎,會計工作和會計人員的管理權歸財政部門,會計準則制定和權屬于會計工作管理權的重要組成部分,自然而然地這種權力就屬于政府財政部門。

但是,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fā)展、資本市場的發(fā)達、上市公司的增加、國有企業(yè)的減少、商業(yè)銀行的公司化、資本投資的公眾化,會計目標和作用將逐步發(fā)生變化,會計將更多地服務于企業(yè)投融資活動,會計目標將更加傾向于決策有用觀,參與投資和融資的組織和個人也將成為我國會計信息的重要使用者。但是,我國仍將是一個公有制為主體的國家,國有經濟是國民經濟的主體,保證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保證國家財經法規(guī)的貫徹執(zhí)行,保證國家稅費及時、足額課征仍是我國會計的重要職能。同時,非上市公司在未來相當長的時間里仍將是我國企業(yè)的多數,保證各類企業(yè)會計工作有一個正常、有效的秩序,保證所有會計人員都有合格的品德和業(yè)務素質仍將是一項重要的行政管理目標。因此,今后我國會計將不僅是國家財政的基礎,而且是市場運行特別是資本市場運行的基礎。證監(jiān)會作為證券市場的主要監(jiān)管者應當與財政部共享會計準則制定權,在一個相當長的時期里準則制定可以財政部門為主,證監(jiān)會派人參加,待我國資本市場擴大到一定程度后,再逐步過渡到以證監(jiān)會為主、財政部為輔的體制上去。

二、由誰具體行使會計準則制定權:政府還是民間組織

政府的權力可以由政府自己行使,也可以由政府授權其他組織行使,政府只保留必要的監(jiān)管權,如政府委托國有企業(yè)經營管理國有資產,政府只保留重大決策權和經濟監(jiān)督權,就是政府授權管理的典型例子。雖然會計準則屬于市場競爭的重要規(guī)則,但市場競爭規(guī)則又有法律法規(guī)、行政規(guī)章和公允慣例等多種性質。如果認為會計準則是法律法規(guī),則應由政府親自制定。因為法律法規(guī)是由國家和政府制定并強制執(zhí)行的,以權利義務的雙向規(guī)定為調整機制,調整人們行為關系的規(guī)范。由于會計準則并不規(guī)定權利義務,因而,不屬于法律法規(guī)的范疇。如果認為會計準則是行政規(guī)章(目前我國財政部所持有的就是這種觀點),則仍應由政府親自制定。因為,行政規(guī)章是有關行政機關依法制定的事關行政管理的規(guī)范性文件的總稱。由于會計準則不僅事關政府對會計工作和會計人員的行政管理,而且由于會計準則具有經濟后果性,因而它還事關政府、企業(yè)及其他各方的利益調整,所以在分權制民主政體國家中,它不應由政府單方面說了算,即不應完全作為行政規(guī)章由政府單方面制定。如果認為會計準則是公允慣例,則應由民間組織制定。公允慣例是為了均衡有關各方的利益,有關各方所共同認可和自覺遵守的由獨立組織所制定和頒布的公允做法。在集權制民主政體的國家中,由于會計準則往往是由行政部門如財政部門、證券監(jiān)管部門等強制要求執(zhí)行的,并非企業(yè)完全自覺遵守執(zhí)行的,所以,會計準則也不完全屬于公允慣例。因此,在我國目前體制下,會計準則的性質是難以確定的,會計準則的制定和頒布權應由誰行使,也難以從準則的性質推導出來。企業(yè)會計準則的制定和頒布權是政府親自行使還是委托其他組織行使,主要取決于用哪種方式行使這些權力的效率更高。行使企業(yè)會計準則的制定和權的效率主要取決下列因素:

1.國家政體:分權還是集權。我國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人民民主專政政體,其實質仍屬集權政體。實踐已經證明,這種政體是適合我國國情的、成功的和有效的,是我們應當堅持的。由于在集權政體下,民間組織缺少權威和經費保障,政府各部門之間的關系可以通過更高級別的行政機關或人員進行有效干預和協(xié)調,盡管這種干預和協(xié)調有時不一定很合理,但往往有較高的效率。在集權政體下,政府一般比民間組織辦事效率更高,會計準則由政府制定會更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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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準則制定權爭奪論文

[摘要學術界對會計準則制定的探究主要集中于準則制定過程和準則的經濟后果,通常假設準則制定機構是單個利益集團,不涉及不同準則制定機構之間的權力之爭。本文從準則制定的兩種理論出發(fā),闡明不同準則制定機構是以自身利益為標準行事的,它們之間的權力之爭構成了準則供給的競爭。基于中國現實的分析表明,準則制定機構間確實存在微妙的權力之爭。文章的最后是本文觀點的總結以及此次探究的局限。

信息不對稱在現實世界中普遍存在。防止信息不對稱的管制對會計行業(yè)產生了巨大影響。本文將使用術語“準則制定”來表示不同規(guī)則和管制的建立。

一、新問題的提出摘要:準則制定的兩種理論

管制的公共利益理論認為,管制是公眾對糾正市場失靈的需求所產生的。在這一理論中,準則制定機構或準則制定者被假定為大公無私者,它盡力通過管制使社會福利最大化。因此,準則制定行為被認為是制定成本和信息不對稱改善后所帶來的社會收益之間的權衡。這一理論所存在的新問題不僅在于準則制定者事實上難以確定恰當的滿足公眾需求的管制數量,而且在于它忽略了準則制定者的動機。由于社會公眾和立法機關監(jiān)督準則制定機構以公共利益行事的能力是很微弱的,這就形成一種可能摘要:準則制定機構將以自身利益為標準行事,而非按公共利益制定準則。

公共利益理論的局限導致了準則制定的另一種理論——利益集團理論的出現。利益集團理論認為,一種行業(yè)是在各種利益集團的存在下運行的,這些利益集團會為準則的不同數量、類型、性質和程度向準則制定機構游說,它們構成準則的需求者。準則制定機構作為準則提供者,它試圖在使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時,平衡利益集團各方的需求。實際上,利益集團理論認為準則是一種商品,它既有需求也有供給。利益集團理論能較好地解釋準則實際制定過程,比公共利益理論能更好地猜測準則的實際運作。但是,利益集團理論在把準則看成是商品、不同的利益集團構成準則的需求者而且它們通過游說展開競爭的同時,卻把準則的供給者——準則制定機構簡化為一個利益集團,即準則的制定過程是一個供給者——多個需求者的供給壟斷模型。而事實上,無論是一國內的準則制定還是國際間的國際準則制定,準則制定者都不是只有一種聲音,不同利益集團要么直接構成不同的準則制定機構,要么置身于同一準則制定機構內但卻積極謀求準則制定的主發(fā)言權。本文的探究將集中于前一種情形,即存在若干不同的準則制定機構,各自代表不同的利益集團,彼此都謀求擴張準則制定權力,由此構成了準則供給中的競爭。

二、準則制定權爭奪摘要:準則供給的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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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制定權與修改權研究論文

摘要:憲法制定權不是一種國家權力,其歸屬只能屬于人民。作為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不享有憲法制定權,只享有憲法修改權。憲法制定權與修改權的界限應劃分清楚,不能混淆。人民的憲法制定權應該在更高的層面上得以實現。

關鍵詞:憲法制定權,憲法修改權,人民,權利

憲法的制定權和修改權與憲法制定活動密切相關。它不僅關系到憲法制定的正當性而且也關系到憲法功能的合理性。學術界對此雖有研究,但很不深入;實踐中絕大多數人對此缺乏應有的認識,其巨大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被忽視。故筆者認為,對此問題進行較為深入的研究有非常之必要。下面是筆者對此問題的幾點思考,現提出來與學界同仁交流。

一、憲法制定權不是一種國家權力其歸屬只能屬于人民

憲法的制定權只能屬于人民,而不能屬于別的任何機關或個人,這是由憲法的性質和功能所決定的。憲法一詞含義的側重點不在于它在一國法律體系中是否居于核心的位置,而是強調憲法制定的正當性和憲法功能的合理性。美國革命家托馬斯。潘恩在《人權論》一書中一針見血地指出:“憲法是一種先于政府的東西,而政府只是憲法的產物。一國憲法不是政府的決議,而是建立其政府的人民的決議。”憲法具有授予權力并限制權力的雙重功能,既是人民的授權委托書,同時又是人權和公民權利的保障書。憲法是實現全體社會成員利益和幸福的總契約。人民通過憲法將國家權力授予國家機關,并要求國家機關依照憲法的規(guī)定正確地行使國家權力,努力為人民服務。人民不享有憲法制定權,不通過民主的程序,就不可能制定出反映人民意志,體現廣大人民利益的憲法。

如果說憲法制定是人民主權原則的一種體現,那么憲法制定權就是人民主權的一種表現形式。林肯提出的“民有、民治、民享”,是對“人民主權”原則基本精神的一種很好的概括和表達。人民在管理國家事務的過程中,可以通過直接民主的方式來實現自身的利益,也可以通過確立法律規(guī)范并在法律規(guī)范中確立相應的實現人民利益的制度和機制來間接地實現自身的利益。憲法制定是間接地實現人民利益的一種方式。憲法制定是基于人民民主理論產生的,即只有在人民民主的理論基礎之上才有憲法制定活動。憲法制定者只能是人民,憲法制定權也只能屬于人民,任何國家機關和個人都無權作為憲法的制定者,也無權享有憲法制定權。憲法制定權不是一種國家權力,是具有法創(chuàng)造效力的始原性權力,它不需要有任何實定法上的依據。在邏輯上應當是先有制憲權,后有憲法,再有基于憲法的規(guī)定而產生的國家權力。制憲活動的根本意義在于人民通過這樣一種活動將符合人民利益的事項用憲法規(guī)范的形式肯定下來,并在憲法中設立相應的國家機關來保障人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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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制定權問題論文

摘要:憲法制定權不是一種國家權力,其歸屬只能屬于人民。作為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不享有憲法制定權,無權制定憲法。人民擁有不受憲法制約的權力。我國應通過直接民主的方式制定一部新憲法。人民的憲法制定權應該在更高的層面上得到實現。

關鍵詞:憲法,制定權,人民,權力

憲法制定權與憲法制定活動密切相關。它不僅關系到憲法制定的正當性而且也關系到憲法功能的合理性。學術界對此雖有研究,但很不深入;實踐中絕大多數人對此缺乏應有的認識,其巨大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被忽視。故筆者認為,對憲法制定權問題尤其是對我國的憲法制定權問題作較為深入的研究有非常之必要。下面是筆者對此問題的幾點思考,現提出來與學界同仁交流。

一、憲法制定權不是一種國家權力其歸屬只能屬于人民

憲法的制定權只能屬于人民,而不能屬于別的任何機關或個人,這是由憲法的性質和功能所決定的。在近代意義上,憲法一詞含義的側重點不在于它在一國法律體系中是否居于核心的位置,而是強調憲法制定的正當性和憲法功能的合理性。美國革命家托馬斯。潘恩在《人權論》一書中一針見血地指出:“憲法是一種先于政府的東西,而政府只是憲法的產物。一國憲法不是政府的決議,而是建立其政府的人民的決議。”憲法具有授予權力并限制權力的雙重功能,既是人民的授權委托書,同時又是人權和公民權利的保障書。憲法是實現全體社會成員利益和幸福的總契約。人民通過憲法將國家權力授予國家機關,并要求國家機關依照憲法的規(guī)定正確地行使國家權力,努力為人民服務。人民不享有憲法制定權,不通過民主的程序,就不可能制定出反映人民意志,體現廣大人民利益的憲法。

如果說憲法制定是人民主權原則的一種體現,那么憲法制定權就是人民主權的一種表現形式。林肯提出的“民有、民治、民享”,是對“人民主權”原則基本精神的一種很好的概括和表達。人民在管理國家事務的過程中,可以通過直接民主的方式來實現自身的利益,也可以通過確立法律規(guī)范并在法律規(guī)范中確立相應的實現人民利益的制度和機制來間接地實現自身的利益。憲法制定是間接地實現人民利益的一種方式。憲法制定是基于人民民主理論產生的,即只有在人民民主的理論基礎之上才有憲法制定活動。憲法制定者只能是人民,憲法制定權也只能屬于人民,任何國家機關和個人都無權作為憲法的制定者,也無權享有憲法制定權。憲法制定權不是一種國家權力,是具有法創(chuàng)造效力的始原性權力,它不需要有任何實定法上的依據。在邏輯上應當是先有制憲權,后有憲法,再有基于憲法的規(guī)定而產生的國家權力。制憲活動的根本意義在于人民通過這樣一種活動將符合人民利益的事項用憲法規(guī)范的形式肯定下來,并在憲法中設立相應的國家機關來保障人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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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制定權問題思考論文

摘要:憲法制定權不是一種國家權力,其歸屬只能屬于人民。作為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不享有憲法制定權,無權制定憲法。人民擁有不受憲法制約的權力。我國應通過直接民主的方式制定一部新憲法。人民的憲法制定權應該在更高的層面上得到實現。

關鍵詞:憲法,制定權,人民,權力

憲法制定權與憲法制定活動密切相關。它不僅關系到憲法制定的正當性而且也關系到憲法功能的合理性。學術界對此雖有研究,但很不深入;實踐中絕大多數人對此缺乏應有的認識,其巨大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被忽視。故筆者認為,對憲法制定權問題尤其是對我國的憲法制定權問題作較為深入的研究有非常之必要。下面是筆者對此問題的幾點思考,現提出來與學界同仁交流。

一、憲法制定權不是一種國家權力其歸屬只能屬于人民

憲法的制定權只能屬于人民,而不能屬于別的任何機關或個人,這是由憲法的性質和功能所決定的。在近代意義上,憲法一詞含義的側重點不在于它在一國法律體系中是否居于核心的位置,而是強調憲法制定的正當性和憲法功能的合理性。美國革命家托馬斯。潘恩在《人權論》一書中一針見血地指出:“憲法是一種先于政府的東西,而政府只是憲法的產物。一國憲法不是政府的決議,而是建立其政府的人民的決議。”憲法具有授予權力并限制權力的雙重功能,既是人民的授權委托書,同時又是人權和公民權利的保障書。憲法是實現全體社會成員利益和幸福的總契約。人民通過憲法將國家權力授予國家機關,并要求國家機關依照憲法的規(guī)定正確地行使國家權力,努力為人民服務。人民不享有憲法制定權,不通過民主的程序,就不可能制定出反映人民意志,體現廣大人民利益的憲法。

如果說憲法制定是人民主權原則的一種體現,那么憲法制定權就是人民主權的一種表現形式。林肯提出的“民有、民治、民享”,是對“人民主權”原則基本精神的一種很好的概括和表達。人民在管理國家事務的過程中,可以通過直接民主的方式來實現自身的利益,也可以通過確立法律規(guī)范并在法律規(guī)范中確立相應的實現人民利益的制度和機制來間接地實現自身的利益。憲法制定是間接地實現人民利益的一種方式。憲法制定是基于人民民主理論產生的,即只有在人民民主的理論基礎之上才有憲法制定活動。憲法制定者只能是人民,憲法制定權也只能屬于人民,任何國家機關和個人都無權作為憲法的制定者,也無權享有憲法制定權。憲法制定權不是一種國家權力,是具有法創(chuàng)造效力的始原性權力,它不需要有任何實定法上的依據。在邏輯上應當是先有制憲權,后有憲法,再有基于憲法的規(guī)定而產生的國家權力。制憲活動的根本意義在于人民通過這樣一種活動將符合人民利益的事項用憲法規(guī)范的形式肯定下來,并在憲法中設立相應的國家機關來保障人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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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制定權論文

摘要:為防止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制定權的失范,把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制定權的配置納入法治化的軌道,是我國行政法治化進程中必須解決的一個緊迫的現實課題。在法治化的目標和原則下進行考量,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制定權的原始配置和不同種類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制定權的具體配置都凸顯了一些現實的問題,有必要進行規(guī)范和改進,以完善法律的內容和規(guī)范制度的建構。保障該權力合法、適當的運行和更好的保障行政相對人權益。

關鍵詞: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制定權,基本原則,配置

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制定權可以概括為國家行政機關為實施和執(zhí)行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而制定、修改、廢止除行政法規(guī)和規(guī)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和行政措施等的權力。[①]由于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制定權的權力主體有多樣性、多層次性等特點,而且權力本身缺乏規(guī)范性的程序規(guī)制,行使頻繁等特點。在實踐中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制定權存在較多的失范現象,為防止這種權力失范,對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制定權的配置進行系統(tǒng)的研究,納入法治化的軌道,是我國行政法治化進程中必須解決的一個緊迫的現實課題。

一、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制定權配置的基本原則及其對權力的規(guī)制

為防止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制定權配置的無序和失范,保證該權力合法、適當、高效的運行,配置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制定權除遵循行政法的最基本的原則——合法性原則和合理性原則外,還應該遵循以下的原則:

(一)協(xié)調、統(tǒng)一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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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物權法的制定和實施

有一部法律,從起草到修改,從征求意見到最后審議通過,跨越了13個春秋,其間歷經全國人大常委會七次審議,大小修改100多次,并廣泛向社會各界征求了上萬條意見,其時間跨度之長、吸納意見之多、立法決策之慎,堪稱空前。這部法律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2007年3月16日,它終于在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上以高票通過表決并將付諸實施。

物權法是我國社會主義民法典的核心內容,對于維護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具有重要意義,與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也息息相關。物權法的制定,不僅是一個博采各方智慧、凝聚全民共識的立法過程,也是一個普及法律知識的過程;不僅是近年來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的典范,也是我國法治社會建設的一座新的里程碑。

為什么說制定物權法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

“物權”,這個法律術語聽起來有些陌生,但其實與我們每個人都息息相關。小到一粒紐扣、一個茶杯,大到一棟房屋、一座礦山,這些物都要分你我,定名分,歸主人,如此方可止糾紛,息爭斗,平是非,穩(wěn)秩序。

所謂物權,是指對物的權利,簡單地說,也就是人們對自己的有形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所擁有的權利。

物權法就是確認物、利用物、保護物的法律,它與規(guī)范專利等無形財產的知識產權法、規(guī)范財產交易關系的債權法,一同構成了國家基本的財產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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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完善法規(guī) 正確行使行政處罰權

XX市人民政府于2002年8月15日頒布了《XX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試行辦法》(第209號令),自2002年9月15日起實施。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是深化城管體制改革、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的重大舉措,也是市委、市政府交給執(zhí)法部門光榮而艱巨的任務,該辦法實施以來,市行政執(zhí)法支隊及各區(qū)行政執(zhí)法大隊依照辦法開展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然而在工作中,我們也發(fā)現由于該辦法中部分條例規(guī)定的執(zhí)法范圍、職責不明確,甚至無法可依,導致出現執(zhí)法盲區(qū)及執(zhí)法難作為的狀況。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一、《XX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試行辦法》第三章中“對違法建筑物、構筑物逾期不拆除的,經市、區(qū)人民政府批準,由執(zhí)法局組織強制拆除”的規(guī)定無法可依

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明確規(guī)定:“行政機關對當事人實施行政處罰必須遵循的法定程序,對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權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該法律第三條第二款還規(guī)定:“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其次,《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guī)劃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施行”。以上法律明確規(guī)定行政機關沒有強制執(zhí)行權。《XX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試行辦法》作為政府令只是規(guī)章,其制定的前提是不得與國家法律、法規(guī)相抵觸,因此其規(guī)定的行政執(zhí)法局強制拆除當事人的違法建筑無法可依。建議修改為:“……逾期不拆除的,經市、區(qū)人民政府批準,由行政執(zhí)法局依照法定程序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二、《XX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試行辦法》第十五條關于違法行為人承擔拆除違法建筑的費用的規(guī)定無法可依

XXX區(qū)城建監(jiān)察隊伍自1984年成立以來,依法拆除了上百萬平方米違章建筑,但從未向違建人收繳過拆除費用。即使在給當事人的自拆通知書上注明其應承擔的費用,實際工作中仍無法操作。一是《XX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試行辦法》第二章第十三條規(guī)定:“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的規(guī)章可以在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guī)定。”而要求違法行為人承擔拆除違法建筑的費用的規(guī)定不在有關法律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因此《XX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試行辦法》沒有法律依據;二是《城市規(guī)劃法》第四十條明確規(guī)定:影響城市規(guī)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罰款。因此收繳拆除費用顯然是缺乏法律依據的。《XX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試行辦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在行政執(zhí)法實踐中是很難操作到位的。即使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法院依照什么法律、法規(guī)追繳拆除費用呢?

三、《XX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試行辦法》第二條所確定的適用范圍不夠明確,容易造成執(zhí)法管理上的“盲區(q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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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鑒別選擇制定著作權價格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著作權的價值和使用價值;決定著作權價格的外在因素;總結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著作權貿易在我國是一個新興的領域,但是在國外卻已有相當的發(fā)展、著作權是一種無形的知識產權,具有商品的屬性、著作權的價值、一部作品是著作權人腦力勞動和必要的物化勞動的結晶、作品是作者創(chuàng)造性腦力、體力勞動的結晶、著作權的價值中還有作者在創(chuàng)作過程中消耗的一定的物質材料或支出的一定的費用、著作權的使用價值、成本并非著作權價格的決定因素、轉讓方的預期收益、作品所處的生命周期、非著作權人獲得著作權的方式、作品本身內在質量、交易雙方自身的條件、著作權價格支付方式等,具體請詳見。

著作權貿易在我國是一個新興的領域,但是在國外卻已有相當的發(fā)展。中國自1992年加入《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和《世界著作權公約》,尤其是2001年末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與國外的著作權貿易日益繁榮,與國際間經濟文化交流的規(guī)模日益擴大。作為一個新的利潤增長點,國內很多出版單位都把著作權貿易作為一項重要工作,但對于很多出版單位來說,開展著作權貿易缺乏可資借鑒的經驗,尚處于摸索階段,尤其是對著作權價格的構成缺乏必要的了解,導致與國外的著作權交易價格競爭激烈。為確保著作權貿易的順利實現,精心的選題策劃、縝密的市場調研以及出版單位自身的實力等因素都是必不可少的,此外,在著作權貿易談判中,雙方磋商的焦點往往是著作權的價格,因為著作權的價格高低直接涉及到交易雙方預期得到的經濟利益,價格也是著作權貿易能否成功的重要因素。

對于著作權價格的掌握不但要貫徹好定價原則,即版稅率的制定要遵循國際慣例,并結合經營意圖確定適當的價格,而且還要掌握決定著作權價格的各種因素以及運用適當的談判策略技巧,這樣才能使著作權價格的確定合理、有利。

著作權是一種無形的知識產權,具有商品的屬性。按照一般原理,著作權的貨幣價值,即著作權價格同樣也是由其價值和使用價值決定的,因此,首先要對著作權的價值及使用價值的構成進行分析。

一、著作權的價值和使用價值

㈠著作權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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