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型城市循環經濟法制定的外部性

時間:2022-12-08 08:5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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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型城市循環經濟法制定的外部性

[摘要]資源型城市循環經濟法制定時,在保障企業或個人獲取收益的同時,綜合考慮生態環境與經濟層面的短期與長期利益協調問題,并有效利用環境資源,積極保護和治理環境,實現循環經濟的生態效率目標。文章提出了基于多階本征模態函數分析的經濟法制定對資源型城市循環經濟發展指數影響關系模型,采用經驗模態分解法進行資源型城市循環經濟發展指數的特征分解,結合參數空間變異性分析方法進行資源型城市循環經濟發展指數預測。實證結果表明,設計的資源型城市循環經濟法制定的外部性模型具有顯著性,預測結果準確可靠。

[關鍵詞]資源型城市;循環經濟法;外部性分析;經驗模態分解;經濟指數預測

我國部分資源型城市面臨資源枯竭的問題。當資源枯竭時,資源指向性的城市可能將陷入結構性衰退,面臨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的嚴峻問題,實現城市的循環經濟轉型發展已迫在眉睫。

一、資源型城市循環經濟法的制定

1.資源型城市循環經濟法制定的必要性資源型城市以往多采用粗放式的發展模式,高強度的資源開發不僅導致了資源浪費嚴重,而且使環境問題更為突出。而循環經濟以資源的高效和循環利用為核心,因此,發展循環經濟可以解決資源型城市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之間的矛盾,促進了城市經濟的可持續發展。這樣看來,發展循環經濟就成為了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之路的必然選擇。但要保障循環經濟的順利開展,必須要有健全的法律體系的支撐和服務。通過循環經濟立法,能夠把握“資源—產品—再生資源”,促進資源永續利用,有利于防止污染,確保環境得到保護。因此,健全循環經濟法律體系,制定循環經濟法律相應的激勵與懲罰機制,提高民眾參與度,加大執法力度,可以實現經濟效益與生態效益共同發展;做好循環經濟生態建設,確保城市良性發展。同時,資源型城市還應結合自身情況,制定合理的、個性化的循環經濟地方法律,為國家層面的法律體系提供配套和補充。2.資源型城市循環經濟法現狀目前,我國循環經濟法律體系尚不健全,缺少責任條款的保障,配套措施不完善、法律實際權威性較弱,且缺乏一定的企業法律責任規定與政府監督文件;能夠對全局產生重要影響的實質性法規的數量相對較少。我國《循環經濟法》中政府部門職責和企業職責等劃分尚待明確,分散式規定使得主體未能準確認知自身權利與義務。[1]

二、資源型城市循環經濟法制定的外部性分析

1.外部性基礎理論外部性理論是經濟學知識,此類問題往往出現于生產領域、消費領域。[2]外部性分為正外部性和負外部性。正外部性,也稱外部經濟,主要是指主體行為給他人帶來收益,而后者可不為此支付費用的現象。而負外部性,稱為外部不經濟,主要是指主體行為影響了其他人或企業,使之額外支付了成本費用,但后者又得不到相應的補償的現象。在解決負外部性問題時,國家干預起著重要作用,比如:制定法律制度、加強執法等。2.循環經濟法制定的外部性分析循環經濟立法是發展循環經濟的必然要求,通過法律約束,加之政府監督和市場運行機制的協調配合,以妥善解決外部不經濟問題。[3]當前,企業或消費群體等經濟活動主體在能源開發與利用活動過程中,只考慮能源的生產成本或消費成本,而未將由此引發的環境污染治理成本計入考量體系,導致了環境質量降低,產生了嚴重的環境污染問題。圖1列出了資源環境外部性的影響因素。資源環境外部性體現在資源權利、產品價格和政府管理三個方面。資源權利主要是指產權歸屬界定問題,即資源使用的決策權和收益權。由于其具有差異化特點,必須根據不同環境資源的特點來明確資源權利的歸屬;成本價格主要體現在資源開發、產品生產和消費環節,應考慮環境污染或治理成本;政府行政管理主要包括立法、執法,其主要起到監督與引導作用,促進循環經濟,消除環境污染導致的負外部性。3.外部性問題的解決途徑在企業主體按照自身利益最大原則來進行經濟活動的過程中,因為過于重視局部利益而極有可能忽視其可能引發的環境污染等負外部性影響。循環經濟法的制定屬于制度需求,在企業、消費者和政府之間存在的復雜化的經濟關系中,使得所有參與主體的利益最大化。針對環境資源外部性的特點,將污染環境的外部成本內化到企業、消費群體和政府等市場主體中,這就是資源環境成本內部化,即在產品定價中將其計入環境資源成本。在資源利用過程中,開發者、消費者要根據損害環境的程度為環境的外部性行為支付一定對等的經濟代價。同時,要建立建全的公眾參與制度,充分發揮公眾的參與和監督作用,強化公眾參與意識,加強環境監督權利。

三、模型構建

為了實現經濟法制定,筆者對資源型城市循環經濟發展指數的影響建模。首先,采用層次分析和模糊參量融合方法對資源型城市循環經濟法制定的外部性分析參數建模,得到資源型城市循環經濟法制定的外部性分析的層次分析模型:以上算法設計實現了經濟法制定對資源型城市循環經濟發展的外部性促進因素分析。

四、實證分析

為了測試該模型在實現資源型城市循環經濟法制定的外部性分析中的應用性能,筆者采用實證分析軟件SPSS14.5進行了實證分析,數據采集來自于國家統計局數據,采樣時間為4~8年五年間數據,得到回歸統計分析結果(見表1)。以表1的數據為統計樣本,分析資源型城市循環經濟法制定的外部性約束模型,得到資源型城市循環經濟法制定對經濟發展的促進性作用(見圖2)。從圖2可知,筆者設計的資源型城市循環經濟法制定的外部性模型具有顯著性,預測結果準確可靠。因此,資源型城市循環經濟法制定的外部性問題涉及資源的權利歸屬、能源產品成本和政府管制作用,參與主體有企業、消費者和政府。通過法律約束、政府監督和市場運行機制協調配合,可以妥善解決外部不經濟問題。總之,在“減量化、資源化、再利用”的循環經濟理念下,通過資源的高效循環利用,促進經濟的高質量發展。明確政府職權和職責,提高行政效率,鼓勵循環經濟的正外部性,預防和制止環境污染等負外部性問題的發生。循環經濟立法是發展循環經濟的內在要求,在企業、消費者和政府之間存在的復雜化的經濟關系中,通過循環經濟法促使了所有參與主體的利益最大化。

[參考文獻]

[1]王淑君,朱先奇,史彥虎.山西省農業循環經濟發展水平評價和效率分析[J].數學的實踐與認識,7().

[2]陸靜超,赫然.我國發展城市水資源循環經濟的問題與對策研究[J].理論探討,6(3).

[3]袁小英.基于熵值法的中國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業循環經濟發展水平評價[J].世界農業,7(6).

作者:金文芳 單位:安徽省公安教育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