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制度范文10篇
時間:2024-04-13 10:3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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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員責任制度
1、共產黨員要牢固樹立群眾觀點,及時向群眾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2、要注意講究群眾工作方法,對群眾所反映的問題,既要堅持原則,又要做耐心細致的思想工作;要經常走訪離退休干部、困難戶和復轉退軍人;
3、堅持黨的群眾路線,要經常到居民家庭了解實際情況,傾聽群眾呼聲,及時向黨組織反映群眾的意見和建議,努力為群眾排憂解難;
4、熱情接待群眾來信來訪,認真聽取群眾意見,及時處理群眾反映的問題,維護群眾的正當權益。為充分發揮社區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團結帶領居民,投身于社區建設,經全體黨員討論通過,特制定本制度。
一、黨員責任區是黨組織密切聯系群眾,是社區黨員隊伍建設的有效載體;
二、本著便于活動、便于管理的原則,根據社區實際,以居民小組為單位設立社區黨員責任區,對于沒有黨員或黨員比較少的居民小組,由黨支部統籌安排。
干部考察責任制度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對選拔任用干部工作的監督,規范干部考察人員的行為,保證客觀、公正、準確地選拔任用好干部,有效防止用人不正之風,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提出的建立干部考察責任制的要求,結合舟山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干部考察工作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1、黨管干部的原則;
2、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
3、德才兼備、任人唯賢的原則;
4、群眾公認、注重實績的原則。
干部責任制度思考
為規范和完善民主推薦科級干部工作,切實提高科級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質量,**縣根據《黨章》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及有關規定,制定出臺了《**縣科級領導干部推薦責任制度》(以下簡稱《制度》),建立健全了科級干部的選拔任用機制。
一、明確推薦的范圍、條件和資格
《制度》規定:全縣各級、各部門向黨組織推薦領導干部人選的范圍應包括各鄉鎮、縣屬各部委辦局、各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中科級領導班子成員。作為推薦人選的條件和資格必須具備《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所規定的基本條件和資格。被推薦擔任正科級領導干部職務的干部,應具有兩年以上的副科級任職經歷;被推薦擔任副科級領導干部職務的,應具有三年以上工齡和兩年以上科員或中層負責人的經歷;近三年年度考核均為稱職以上;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身體健康;被推薦人選表現特別優秀的,可以破格推薦;對優秀的少數民族干部、婦女干部、30歲以下干部和黨外干部,可適當放寬資格條件。除具備規定條件和資格外,還要符合所推薦職位所需要的黨齡、年齡、文化、專業知識結構的具體要求。
二、規范推薦干部的程序
《制度》規定:各鄉鎮、縣屬各部門向縣委推薦干部前,必須經過縣委和縣委組織部門的同意。以黨委(黨組、總支、支部)和單位名義推薦領導干部,必須經過民主推薦、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后,書面呈報推薦報告。領導干部個人向黨組織推薦領導干部人選,必須符合干部使用條件和推薦程序,推薦人要對被推薦人的現實表現、群眾基礎及過去的工作情況和獎懲情況進行了解和認識,對被推薦人選的缺點和不足要如實反映,不得遷就、袒護、隱瞞。要認真負責、實事求是地填寫《領導干部推薦干部表》,并在表格簽名處簽字,要提供被推薦人的相關情況材料。口頭推薦的,不作為選拔任用的依據。推薦人與被推薦人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近姻關系的不得推薦。
三、明確推薦干部的責任
干部推薦責任制度
根據《黨章》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敦煌市領導干部個人向黨組織推薦領導干部人選責任制度。
一、推薦領導干部人選的范圍
各級領導干部個人(包括離退休老干部)向黨組織推薦領導干部人選,是各級領導干部應當履行的一項重要職責,也是發揚黨內民主,公開、擇優選拔領導干部原則的重要體現。領導干部個人向黨組織推薦領導干部人選的范圍包括:各鄉鎮、黨政部門、人大政協各委辦、紀檢委各室辦、法檢兩院、群眾團體、事業單位中科級領導班子成員及國有企業、國家控股企業領導班子成員。
二、推薦領導干部的條件、資格
領導干部個人向黨組織所推薦的領導干部人選,必須具備《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所規定的基本條件和資格:具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馬列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的政策水平;堅決執行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開拓創新,實績突出,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有獨當一面的工作能力和實踐經驗,有勝任領導工作的組織協調能力、文化水平和專業知識;清正廉潔,勤政為民,以身作則,聯系群眾,作風民主,有全局觀念,善于團結同志一道工作。凡被推薦擔任正科級領導干部職務的,應具有兩年以上的副科級任職經歷;被推薦擔任副科級領導干部職務的,應具有五年以上工齡和兩年以上科員或中層負責人的經歷。除具備上述規定條件資格外,還應符合所推薦職位所需的黨齡、年齡、文化、專業知識結構的具體要求。
三、推薦領導干部人選的程序
村鎮防火責任制度
根據省政府頒發的《省森林防火實施辦法》和《關于繼續實行甕中捉保護和發展森林資源責任制的通知》精神,以及市、區人民政府《關于實行森林防火行政領導責任追究制度的通知》精神,為進一步落實全鎮森林同,切實加強森林防火工作,有效保護林區社會安定,經研究,決定建立鎮森林防火相關人員責任追究制度。
一、社區、各村委會主任是森林防火的第一責任人,承擔全面領導責任。鎮森林防火指揮部成員對其分管職責權限內承擔相應的責任,鎮駐村工作隊,撲救突擊隊員,村干部和護林員分擔相應的責任。
二、社區、各村委會要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組織領導機構,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全面落實森林防火責任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各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在本轄區內認真履行下列職責:
㈠貫徹執行國家森林防火的各項方針政策,根據轄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工作計劃,并負責檢查監督實施。
㈡組織開展森林防火宣傳教育,增強村民防火意識。
㈢強化野外火源管理,執行野外用火審批制度,適時組織護林員等有關人員上山巡邏。
鄉鎮首問責任制度
第一條為了改進工作作風,增加工作透明度,提高辦事效率,搞好優質服務,樹立政府機關良好形象,優化投資、建設、干事創業環境,促進全鄉社會經濟全面發展,特制定連鎮鄉首問責任制度。
第二條首問責任制度適用于本鄉全體工作人員。
第三條首問責任人是指在本鄉范圍內第一個被到鄉里來辦事的人員或其他有關人員(以下簡稱辦事人)詢問到的工作人員。
第四條首問責任人(以下簡稱首問人)的主要責任:
1、辦事人到鄉里辦事及聯系其他工作時,首問人要使用文明用語,文明禮貌,熱情大方,問聲好,讓個座,倒杯水。
2、辦事人提出的辦理事項屬于首問人職責范圍內能夠解決的,首問人應當及時辦理,一次性告知有關事項,必要時提供有關資料、表格等,耐心、細致、周到地解答有關詢問。
動物疫病防控責任制度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為明確重大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撲滅工作(以下簡稱防控工作)職責,促進防控工作有序、有效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國務院令第450號)、《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辦法》(省政府令第129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工作責任制度的通知》(浙政發〔**〕3號)等有關法規和文件精神,現結合我市實際,就建立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工作責任制度(以下簡稱責任制度)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建立責任制度的主要內容
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工作責任制度,是指對政府和有關部門負責人、工作人員履行重大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撲滅職責進行分解落實,并對因工作失職、瀆職而導致發生重大動物疫情的有關責任人員實行責任追究的制度。
發生重大動物疫情的,根據本市應急預案啟動的級別,上一級防治動物疫病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應當組織專家組,對疫情發生的原因進行調查分析,對防控和撲滅措施進行評估,并由專家組以書面形式向指揮部報告,指揮部審核后提出處理意見,報同級政府批準。
二、明確防控工作職責
憲法責任制度的改善
本文作者:闞晶工作單位:廣西師范大學
我國建立了包括憲法責任制度在內的憲政制度,憲法責任制度的實質就是追究違憲者的責任,憲法責任制度的確立,從此就有了權力受約束的歷史,它是人類政治發展史上的革命,是人類政治的進步,是政治文明的體現。
一、憲法責任的概況
(一)憲法責任的概念憲法責任是法律責任的一種形式,分析憲法責任應從分析法律責任入手。我國法理學界對“法律責任”的認識一般是與“法律義務”、“法律能力”聯系起來的。如李步云先生主編的《法理學》就強調了法律責任的以下幾項原則,包括:無義務則無責任原則,無能力則無責任原則,過錯責任原則等。憲法責任應該是主體在憲法關系(憲法法律關系)中,沒有履行義務或不當履行義務而引起的,憲法義務是主體承擔憲法責任的前提。由此可見,憲法責任則是憲法關系主體不履行憲法義務或不當履行憲法義務所應承擔的否定性后果從確立“憲法責任”的正當性來看,“憲法責任”是一種“違憲”后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的“應然性”。它是以“違憲”為邏輯前提的,并且又是與一定的法律后果相聯系。
(二)憲法責任的性質憲法與其它部門法相比具有明顯的政治性,憲法的兩重性決定了憲法責任的兩重性。一方面,憲法責任是法律責任。另一方面,憲法責任與其它部門法律責任相比,具有明顯的政治性。這可以從憲法責任的形式及憲法責任的追究方式等方面得到體現。首先,憲法權力主體是否要承擔憲法責任與特定的政治情勢、政治需要有密切關系,因而具有不確定性。憲法責任的前提是憲法義務,憲法所調整的主要是一國的政治關系,因而,憲法義務具有明顯的政治性。其次,憲法責任的實現具有優越性。特定的憲法關系主體,在特定的情況下,有可能既是憲法責任主體,又是普通法律責任的主體,當兩種責任都要承擔時,就要優先追究憲法責任。憲法責任的主體是公共權力(憲法權力)的行使者,相對于憲法權利而言,更有可能逃避法律責任,根本原因在于憲法權力主體手中的權力,因此要真正追究行使憲法權力者的一切法律責任,就首先必須剝奪其手中擁有的憲法權力即讓憲法權力行使者先承擔憲法責任,從而不至于因為憲法權力主體手中的權力的影響而逃避普通法律責任。再次,追究憲法責任的主體和追究程序具有多元性。普通法律責任的認定和追究是由專門機關即司法機關來進行,而司法機關的活動并不是民主原則,其民主性體現在憲法和法律本身的民主性。但是,憲法責任的追究必須符合民主的基本原則。由于憲法責任的政治性特質,對憲法責任的追究機關包括立法機關、司法機關和某些特設機關,在個別國家還包括總統。由于這些機關的職權范圍、活動方式不一,所以對違憲行為進行制裁時,其適用程序也各有不同。
(三)憲法責任的主體憲法關系主體與違憲主體具有同一性。即凡是憲法關系主體都有可能違憲;但違憲主體并非都要承擔憲法責任。即違憲主體和憲法責任主體不具有同一性,這是分析憲法責任的關鍵。第一,國家(政府)。盡管在憲法關系中,公民與國家(政府)是最基本的憲法關系主體、并且都有可能違憲,但憲法不是用來制裁公民的,而是用來防范、約束和規范政府的,政府是憲法義務的真正承擔者,是憲法責任主體。第二,承擔社會管理、調控職能的社會組織。國家(政府)是憲法約束的對象,是憲法責任的主體,但并非說政府是憲法責任的唯一承擔者。在現代社會,除了傳統的、強大的國家權力,還存在著各種形式的、代表國家承擔著一定的社會管理、調控職能的社會組織,它們因其組織化的權力對其成員或其他公民具有強制性,面對這些權力,個體的抵御能力處于絕對的劣勢。因此,這些組織完全有可能侵犯公民的基本權利,成為違憲主體,為此就必須承擔憲法上的否定性后果,成為憲法責任主體。第三,特定個人。這里的特定個人應限定為:依憲法和憲法性法律產生的、行使憲法權力的個人。這些人基于職務的原因,擁有巨大的權力資源,完全可以利用此資源侵犯公民的權利,破壞憲政秩序,構成違憲并成為憲法追究的對象,因而成為憲法責任的主體。例如國家領導人,舉凡世界各國的憲法規范,幾乎都規定了國家主要領導人的憲法責任。
財政局責任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貫徹、實施國家財政法律、法規,促進依法理財,規范執法行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保證財政行政監督管理工作有效運行,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分局全體行政執法人員。
第二章組織領導
第三條分局成立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行政執法責任工作的領導和監督,分局長為領導小組長。
第四條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成員由財政分局各股室人員組成,負責統籌安排、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日常工作。
黨風廉政責任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明確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對黨風廉政建設應負的責任,保證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黨風廉政建設的決策和部署的貫徹落實,維護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以鄧小平理論為指導,堅持“兩手抓,兩手都要硬”的方針,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一系列指示。
第三條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堅持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紀委組織協調,部門各負其責,依靠群眾的支持和參與。要把黨風廉政建設作為黨的建設和政權建設的重要內容,納入黨政領導班子、領導干部目標管理,與經濟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其他業務工作緊密結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實,一起檢查,一起考核。
第四條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堅持從嚴治黨、從嚴治政;立足教育,著眼防范;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誰主管,誰負責;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
第二章責任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