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疫病防控責任制度通知

時間:2022-11-05 09: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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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疫病防控責任制度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為明確重大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撲滅工作(以下簡稱防控工作)職責,促進防控工作有序、有效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國務院令第450號)、《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辦法》(省政府令第129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工作責任制度通知》(浙政發〔**〕3號)等有關法規和文件精神,現結合我市實際,就建立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工作責任制度(以下簡稱責任制度)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建立責任制度的主要內容

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工作責任制度,是指對政府和有關部門負責人、工作人員履行重大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撲滅職責進行分解落實,并對因工作失職、瀆職而導致發生重大動物疫情的有關責任人員實行責任追究的制度。

發生重大動物疫情的,根據本市應急預案啟動的級別,上一級防治動物疫病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應當組織專家組,對疫情發生的原因進行調查分析,對防控和撲滅措施進行評估,并由專家組以書面形式向指揮部報告,指揮部審核后提出處理意見,報同級政府批準。

二、明確防控工作職責

各級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動物疫病防治工作負總責,政府主要負責人為動物防疫工作第一責任人,政府分管負責人為具體責任人;有關部門和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為規定職責的直接責任人;動物和動物產品飼養、屠宰、加工、經營等場所的動物防疫監管責任人(以下簡稱場所動物防疫監管責任人)為該場所動物防疫監管工作的直接責任人。

(一)各級政府的防控工作職責

1.縣區政府和**開發區、太湖度假區管委會。加強對動物防疫工作的領導,制定本行政區域重大動物疫病的防治規劃、應急預案和年度強制免疫計劃;及時貫徹執行上級有關動物防疫工作任務,部署本行政區域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工作,指導、協調解決防控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落實鄉鎮、街道和有關部門的防控責任,建立防控工作責任制,將動物防疫工作列入對下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年度目標考核內容;建立適應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和畜產品安全管理需要的獸醫隊伍,落實動物強制免疫和疫情測報等人員。完善獸醫行政管理、執法監督、技術支撐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建立動物防疫經費保障機制,完善畜禽撲殺補助政策,制定免疫、疫情測報等“政府購買服務”的政策,落實防控工作所需的經費;完善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機制和應急體系,組建應急預備隊,落實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設施(場所);落實本行政區域內重點動物防疫場所的防疫監管責任人。

2.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按照上級政府和指揮部的統一部署,組織開展強制免疫、疫情測報等工作,完成年度強制免疫計劃規定的任務,做到應免疫動物的重大動物疫病免疫率達100%;建立相對穩定的鄉村防疫測報員隊伍,有效開展強制免疫、疫情測報等工作;按縣區政府和開發區、度假區管委會制定的政策落實強制免疫、鄉村疫情測報、無害化處理所需要的工作經費;落實應急處置所需的人員和無害化處理場所;建立完善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工作責任制,落實每個行政村的動物防疫監管責任人。

(二)有關部門的防控工作職責

1.農業部門。提出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工作的規劃、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按照國家、省和市的要求,擬訂年度強制免疫計劃,并報同級政府或指揮部批準后監督實施;制定動物防疫操作技術方案,組織從業人員開展防疫技術培訓;組織開展防疫督查巡查、免疫密度評估、免疫效果監測和調入動物及其產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確保轄區內畜禽重大動物疫病免疫抗體合格率達到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負責動物檢疫、防疫監督、疫情監測(診斷)與報告等工作,及時掌握各項工作動態;做好應急防疫物資儲備,開展應急處置的技術指導;教育從業人員做好動物防疫工作,督促養殖單位建立和完善養殖及免疫檔案;協同衛生部門開展人畜共患病防治工作;落實轄區內飼養場、養殖小區的動物防疫監管責任人。

2.工商部門。負責督促經營動物及其產品的商品交易市場、超市等單位建立健全動物防疫制度,落實防疫措施;監管動物及其產品經營單位和個人的經營資格和行為;關閉疫區動物及其產品交易市場(經營點);依法查處違法經營動物及其產品的行為;落實動物及其產品交易市場的動物防疫監管責任人。

3.衛生部門。協同農業部門開展人畜共患病防治工作;做好職業人群的公共衛生知識宣傳;負責疫區內人員防護的技術指導,開展高危人群的預防和醫學觀察、人間疫情監測以及病人救治工作。

4.財政部門。將動物疫病的監測、預防、控制、撲滅經費以及動物產品有毒有害物質殘留檢測等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及時撥付;保障防疫設施建設、應急物質儲備、無害化處理等經費及時足額到位;加強對動物防疫經費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確保專款專用。

5.商貿部門。督促屠宰廠(場、點)按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要求,完善動物防疫條件,執行動物防疫制度,落實防疫措施,加強屠宰從業人員的管理。

6.公安部門。協助做好疫點疫區封鎖、強制撲殺以及公路臨時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的設置和檢查工作;必要時,負責做好強制免疫等行政執法工作。

7.林業部門。負責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的監測,在當地政府領導下,與有關部門共同做好野生動物疫情應急處置;督促野生動物馴養繁殖單位和經營場所執行動物防疫制度,落實防疫監管責任人和防疫措施。

8.交通部門。督促運輸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承運動物及其產品;協助做好疫點、疫區的封鎖以及公路臨時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的設置和檢查工作。

9.工業部門。督促皮革加工單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生產加工,加強對加工市外購入生皮的監管。

10.監察部門。監督檢查各級政府及有關單位在預防、控制、撲滅重大動物疫情工作中的履行職責情況,依紀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11.其他各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履行防控工作職責。其中,監獄、駐軍等單位所屬的動物飼養、屠宰、經營場所由相關部門負責制定責任制,落實動物防疫監管責任人;城管部門要加強巡查,嚴禁在城區市場外經營活禽。

(三)場所動物防疫監管責任人的職責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場所動物防疫監管責任人由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人、工作人員或受委托履行動物防疫監管職責的人員擔任。其職責是:督促所監管的場所業主完善動物防疫設施條件,落實免疫、消毒、隔離等防疫措施;督促業主建立免疫檔案、經銷臺賬等防疫記錄,執行動物檢疫、畜禽標識等制度;定期對監管場所進行檢查,督促業主整改所發現的問題,對經教育、督促仍不整改的,或對監管中發現的問題業主無法解決的,應及時向政府或有關部門書面報告。

三、建立責任追究制度

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和場所動物防疫監管責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導致重大動物疫情發生的,應追究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的行政責任和場所動物防疫監管責任人的責任。

(一)縣區政府和開發區、度假區管委會

1.不按要求層層建立責任制,落實鄉鎮、街道和有關部門的防控責任,致使防控職責不清、防疫監管措施不到位的;

2.不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重大動物疫病防治規劃、應急預案和年度強制免疫計劃,或不及時部署、督查防控工作,使本地區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工作目標不明確、任務不落實的;

3.重大動物疫病防控機構、隊伍不健全,或專業技術力量不足,或防疫設施薄弱、保障措施不到位,致使預防控制措施不落實的;

4.畜禽撲殺補助措施不完善,免疫、疫情測報等政策不明確,或動物防疫經費落實不到位,導致重大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撲滅措施不落實的;

5.重大動物疫病防控應急物資準備不充足,延誤對重大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撲滅的;

6.不履行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職責;不按照規定啟動應急預案,對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沒有及時采取預防、控制、撲滅措施,導致疫情擴散蔓延的;對上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的疫情調查不予配合或者阻礙、拒絕調查的。

(二)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

1.不按照規定要求組織開展強制免疫工作或免疫密度未達到規定要求的;

2.未建立完善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工作責任制,未落實相應場所動物防疫監管責任人,致使防控職責不清、防疫監管措施不到位的;

3.未建立與工作量相適應且相對穩定的鄉村防疫隊伍,或免疫補助經費不到位,致使鄉村防疫人員責任不落實、強制免疫工作不落實的;

4.未建立鄉村疫情監測報告體系,致使未能及時發現并報告重大動物疫情的,或不落實應急處置所需的人員和無害化處理場所,延誤疫情處置的;

5.鄉鎮、街道動物防疫工作存在弄虛作假,虛報情況,造成工作失誤的。

(三)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1.不及時向當地政府提出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工作建議,或不擬訂年度強制免疫計劃,或擬訂的強制免疫計劃不符合國家和省的要求,使本地區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工作目標不明確、任務不落實的;

2.不按規定開展防疫督查巡查、免疫密度評估、免疫效果監測工作,導致沒有及時發現免疫空白,或免疫效果明顯低于規定要求的;

3.不組織開展調入動物及其產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或檢疫和防疫監督措施不落實的;

4.不及時掌握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工作責任制落實情況,不及時匯報存在的問題,造成防控工作責任不落實,監管措施不到位的;

5.在重大動物疫情報告期間,不采取臨時隔離控制措施而導致動物疫情擴散的;或不及時劃定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不及時向本級政府提出應急處置建議的;或對動物撲殺、銷毀不進行技術指導或者指導不力,或不組織實施檢驗檢疫、消毒、無害化處理和緊急免疫接種的。

(四)有關部門

1.不履行或不按規定履行本部門職責,導致動物強制免疫、疫情監測、檢疫監督、流通防疫監管、緊急情況處置等防控措施不落實或者無法落實的;

2.不履行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職責,導致疫情擴散蔓延的。

(五)場所動物防疫監管責任人

1.不按規定檢查、督促業主完善動物防疫設施條件,落實強制免疫、消毒等防疫措施的;

2.沒有及時發現防疫隱患,或不按規定向政府和有關部門書面匯報監管中發現的防疫人員、經費、物資不到位等問題的。

各地、各部門要依據本通知精神,建立健全本地區、本部門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明確職責。同時要加強對責任制落實情況的考核,考核結果作為政府及部門政績考核、單位和個人年度工作目標考核的重要內容,促使各項防控措施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