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保險范文10篇

時間:2024-04-13 08:4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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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保險

醫療責任保險意見

為建立、健全醫療糾紛處理和醫療風險社會分擔機制,充分發揮保險保障和社會管理功能,提高患者、醫務人員和醫療機構防御醫療風險的能力,保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維護醫療正常秩序和社會穩定,促進醫療衛生事業可持續健康發展,特制訂“常熟市醫療責任保險實施意見”。

一、醫療責任保險的概念

醫療責任保險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投保醫療責任險,保險公司根據《醫療責任保險條款》規定承保醫療責任保險業務,并依法分擔醫療機構在醫療活動中因醫療事故或醫療意外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執業過程中醫療事故處理與賠償風險的一種社會分擔機制。

二、醫療事故的概念

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三、實施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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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侵權責任保險

一、專利權的侵權責任范圍

專利侵權責任保險,是為被保險人(潛在的侵權人)所設計的一種責任保險,其保險標的主要是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我國《保險法》第50條規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因此,在我國,專利侵權責任完全可以作為責任保險的一種標的予以投保或承保。

依據包括我國專利法在內的各國法律,未經專利權人的同意侵犯了他人的專利權須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也是專利侵權責任保險中,保險人所承擔的保險責任。但由于各國法律的相關規定有所差異,因而如何確認被保險人的侵權責任范圍則成為專利侵權責任保險首先必須解決的問題。

我國《專利法》的規定表明,侵害他人專利權的責任范圍包括故意和非故意兩種侵權責任,故意侵權的損害賠償將超過非故意侵權,且將被處以懲罰性的損害賠償。

二、保險人的賠償責任范圍

從理論上講,專利侵權責任保險的保險人應賠償在保險有效期間,因承保事故的發生,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的專利侵權損害賠償。但多數國家的專利法將專利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分為懲罰性的和非懲罰性的。目前多數責任保險都承保非懲罰性的損害賠償,但對于懲罰性的損害賠償,各國的保險人則采取不同的方式來處理,如瑞士再保國際商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士再保)的示范專利侵權損害保險合同(以下簡稱示范合同)將懲罰性的損害賠償列為除外不保事項;有的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不提及懲罰性的損害賠償,也有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對懲罰性的損害賠償特別約定承保。當然有些國家的法律明文規定禁止保險人承保懲罰性的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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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責任保險通知

各學區、直屬各類學校,鄉鎮中小學、幼兒園:

為積極防范和妥善處理各類學生傷害事故,保護師生和學校的合法權益,根據教育部年12號令《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教育部等十部門年23號令《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等法規和省教育廳、浙江保監局聯合下發的《關于積極推進校(園)方責任保險工作的通知》(浙教裝[]147號)文件及有關會議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現就積極推進校(園)方責任保險工作通知如下:

一、校(園)方責任保險的實施,能有效轉移學校面臨的責任風險,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各中小學、幼兒園要本著對學生負責的宗旨,充分認識實施校方責任保險可降低和轉移校方責任風險的現實意義,積極投保校(園)方責任保險。

二、縣教育局將逐步把校(園)責任保險投保工作納入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考核內容,各地各校務必深刻領會有關文件精神,指定專人負責做好該項工作。

三、現行校(園)方責任保險的保險費為每生每年5元,每名受傷害學生每年累計賠償限額為30萬元,每所學校每次事故最高賠償限額為450萬元。保險費按照“誰辦學、誰支付”的原則,不得向學生收取。學校支付的保險費用可依據財政部、教育部有關規定列支。

四、要求投保的學校、幼兒園請在9月20日前把學生的花名冊和《校(園)方責任保險投保單》報送到教育局勤工儉學辦公室,聯系人:,聯系電話:,詳情請點擊《省校(園)方責任保險工作手冊》(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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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侵權責任保險

一、專利權的侵權責任范圍

專利侵權責任保險,是為被保險人(潛在的侵權人)所設計的一種責任保險,其保險標的主要是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我國《保險法》第50條規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因此,在我國,專利侵權責任完全可以作為責任保險的一種標的予以投保或承保。

依據包括我國專利法在內的各國法律,未經專利權人的同意侵犯了他人的專利權須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也是專利侵權責任保險中,保險人所承擔的保險責任。但由于各國法律的相關規定有所差異,因而如何確認被保險人的侵權責任范圍則成為專利侵權責任保險首先必須解決的問題。

我國《專利法》的規定表明,侵害他人專利權的責任范圍包括故意和非故意兩種侵權責任,故意侵權的損害賠償將超過非故意侵權,且將被處以懲罰性的損害賠償。

二、保險人的賠償責任范圍

從理論上講,專利侵權責任保險的保險人應賠償在保險有效期間,因承保事故的發生,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的專利侵權損害賠償。但多數國家的專利法將專利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分為懲罰性的和非懲罰性的。目前多數責任保險都承保非懲罰性的損害賠償,但對于懲罰性的損害賠償,各國的保險人則采取不同的方式來處理,如瑞士再保國際商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士再保)的示范專利侵權損害保險合同(以下簡稱示范合同)將懲罰性的損害賠償列為除外不保事項;有的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不提及懲罰性的損害賠償,也有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對懲罰性的損害賠償特別約定承保。當然有些國家的法律明文規定禁止保險人承保懲罰性的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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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侵權責任保險

一、專利權的侵權責任范圍

專利侵權責任保險,是為被保險人(潛在的侵權人)所設計的一種責任保險,其保險標的主要是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我國《保險法》第50條規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因此,在我國,專利侵權責任完全可以作為責任保險的一種標的予以投保或承保。

依據包括我國專利法在內的各國法律,未經專利權人的同意侵犯了他人的專利權須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也是專利侵權責任保險中,保險人所承擔的保險責任。但由于各國法律的相關規定有所差異,因而如何確認被保險人的侵權責任范圍則成為專利侵權責任保險首先必須解決的問題。

我國《專利法》的規定表明,侵害他人專利權的責任范圍包括故意和非故意兩種侵權責任,故意侵權的損害賠償將超過非故意侵權,且將被處以懲罰性的損害賠償。

二、保險人的賠償責任范圍

從理論上講,專利侵權責任保險的保險人應賠償在保險有效期間,因承保事故的發生,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的專利侵權損害賠償。但多數國家的專利法將專利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分為懲罰性的和非懲罰性的。目前多數責任保險都承保非懲罰性的損害賠償,但對于懲罰性的損害賠償,各國的保險人則采取不同的方式來處理,如瑞士再保國際商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士再保)的示范專利侵權損害保險合同(以下簡稱示范合同)將懲罰性的損害賠償列為除外不保事項;有的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不提及懲罰性的損害賠償,也有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對懲罰性的損害賠償特別約定承保。當然有些國家的法律明文規定禁止保險人承保懲罰性的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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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保險分析論文

一、責任保險

責任保險,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依法應負的民事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保險,又稱為第三者責任險。《保險法》第50條規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付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按保險標的的不同,可將其分為雇主責任保險、產品責任保險、職業責任保險和公眾責任保險等。

根據《保險法》的規定,責任保險的保險標的顯然屬于民事責任,后者又包括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兩種。由于違約責任可以通過訂立信用保險合同或保證保險合同來解決,因此責任保險的保險標的即是侵權責任。

一般認為,1855年英國鐵路乘客保險公司向鐵路部門提供鐵路承運人責任保險,是歷史上首次出現責任保險。1875年,英國又出現了馬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可以看作是汽車第三者責任險的先導。隨著工業生產的不斷進步,責任保險的范圍也不斷增大,其在社會生活中的重要性也日益突出。而如前所述,責任保險以被保險人對于第三者的侵權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這使得其和侵權法之間產生了沖突。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責任保險使侵權責任社會化。侵權責任本應由侵權行為人來承擔,但責任保險使得侵權行為人(即投保人)的侵權責任轉嫁給保險公司,并通過保險公司這一媒介轉嫁給整個社會來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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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保險發展論文

[摘要]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它作為一種立足于財產保險而發展起來的一種保險,其最顯著的特征當屬其第三人性,第三人對被保險人的賠償請求,是責任保險得以存在的基礎。從國外保險業發展經驗來看,大力發展是將保險業做大做強的一個有效途徑。本文借鑒了西方發達國家關于責任保險的先進理論研究成果及實踐經驗,指出現行我國責任保險存在的問題,論述了我國加強責任保險的必要性、可行性,最后對如何完善我國責任保險制度提出建議。

[關鍵詞]責任保險,無過錯責任原則,過錯原則,強制責任保險

一、我國責任保險發展的歷史及現狀

我國責任保險的發展起步相對較晚,最初是在20世紀50年代初期很短一段時期內開辦了汽車第三者責任險,還有一些在涉外經濟領域按照國際慣例辦理的很少量的責任保險。這一時期責任保險不僅業務量小,而且社會輿論對于責任保險是否會弱化法律對致害者的懲戒爭議較大。20世紀50年代后期到70年代末,我國保險業整體進入“冬天”,這部分業務也同時停辦了。1979年保險業恢復經營以后,國內首先開展的責任險業務仍然是汽車保險的第三者責任保險。但是由于社會環境等種種因素,其他責任保險業務仍然只在涉外經濟領域發展。到了20世紀80年代末以后,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改革的深化及法制環境的日趨完善,為我國責任保險市場的發展提供了契機,《民法通則》、《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醫療事故處罰條例》等有關損害賠償的民事法律法規進一步完善,社會公眾的法律觀念和維權意識增強,為責任保險市場的發展奠定了一定的法律基礎。特別是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向社會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有效地激活了保險市場上消費者對責任保險的需求,為開發研究責任保險產品、開拓責任保險市場提供了廣闊領域和難得的發展機遇。而近年來各種安全事故的頻發,企業間競爭的進一步加劇,以及企業主保險意識的不斷提高,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如律師、注冊會計師、醫療人員、金融服務專業人士面臨的損害賠償責任日益增大等等,都預示著我國責任保險市場具有較好的發展前景。

近幾年來,我國責任保險得到了一定的發展,在社會上日益引起廣泛關注,但受社會環境和市場環境的影響,其規模和作用不能滿足高速發展的國民經濟和日益增長的社會需求的需要。2004年至2007年責任保險保費收入實現從33億元增長至67億元,責任險業務規模一年一個臺階,增長速度均超過當年財產保險業平均增長速度,年均增長20%,保持了持續健康較快增長的良好勢頭(如圖1所示)。然而,我國責任保險總量不大,2007年,占整個財產險業務的比重僅為3.35%(不含機動車輛強制責任險)。與全球責任保險業務占財產險業務總量的平均比重15%以上的水平相比,一方面表明我國責任保險發展明顯滯后,財產保險市場結構亟待調整;另一方面也說明責任保險市場有很大的發展潛力,整個財產保險市場還有很大的上升空間。

二、我國現階段發展責任保險的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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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責任保險制度

1.環境責任保險的產生和現狀

環境污染具有緩慢性、間接性、復雜性等特點,環境侵權鑒定極其困難。隨著環境問題引起越來越多的國家重視,環境侵權領域發生了一系列有利于受害人求償的變化,如起訴資格的放寬、被告擴大、無過失責任原則、舉證責任倒置、因果關系推定、巨額賠償等等。但是企業排污難免,因此背上了更加沉重的包袱,甚至面臨破產、倒閉。為了促使企業進行綠色生產,促進經濟循環發展,同時及時有效救濟受害人,迫切需要將如此大的環境侵權責任風險轉嫁出去,實現環境侵權責任社會化,環境責任保險制度也就應運而生。

環境責任保險制度在西方發達國家正日趨成熟和完善。國外有以下三種環境責任保險的立法模式:第一種,以德國為代表,即采取強制責任保險與財務保證或擔保相結合的環境責任保險制度。該國《環境責任法》第19條規定:“為了保證某些特別危險設備的經營人能夠承擔本法規定的賠償責任,設備經營人必須與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合同,約定一旦發生特定的損害,保險公司即予以賠償”;第二種,以美國為代表,即采取強制責任保險為原則的制度。美國針對有毒物質和廢棄物的處理、處置可能引起的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實行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第三種,以法國為代表,即采取任意責任保險為主,強制責任保險為輔的環境責任保險制度。在西方發達國家,環境責任保險已成為了責任保險的重要組成部分,并呈現出了強大的生命力,促進了生態經濟的發展。

目前,我國責任保險占產險的比例還不到3%,環境責任保險所占比例更是微乎其微。構建環境責任保險制度,實現環境侵權責任社會化是發展循環經濟亟待解決的問題。

2.環境責任保險的特征

(1)環境責任保險本質上并非純正的第三者責任保險。環境責任保險是一種責任保險,理所當然具有傳統責任保險的特性,即具有第三者責任險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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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保險意義分析論文

摘要:責任保險中的被保險人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時,需依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向第三人賠償保險金。然而,是否能因此引伸出保險事故中的受損害第三人,有權直接向保險人請求保險金給付,則不無疑問。基于責任保險保護第三人利益特性,如果未對此問題予以說明,則對于責任保險受損害第三人在保險訴訟中,將處于不利地位,甚至可能發生求償無門情形,因此有必要對此一問題進行深入分析說明。

關鍵詞:責任保險;第三者;保險金;賠償

1責任保險的意義

《保險法》第50條第2款規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付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因此,責任保險的意義,即被保險人依法對第三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時,由保險人負賠償責任的保險。由此觀之,責任保險是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之保險。當被保險人對第三者造成損害,依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必須向第三者承擔賠償責任時,由保險人承擔。

2責任保險中的第三人

2.1責任保險中第三人之意義與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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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責任保險立法研究論文

[摘要]盡管海上責任保險發展的歷史并不長,但是海上責任保險正占據日益重要的地位并有獨立發展的傾向;海上責任保險立法也開始更加注重對受害人的保護并有進一步強制化的趨勢,雖然這并不意味著強制責任保險將完全取代任意責任保險;此外,海上責任保險立法還出現了國際趨同和統一化的趨勢,并且在一些領域內已經成為現實。

[關鍵詞]海上責任保險;保賠保險;強制保險

以海上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作為承保對象的海上責任保險是海上保險的重要類型之一,保賠保險以及船舶碰撞責任險等都屬于海上責任保險的范疇。自從海上責任保險誕生后,海上責任保險在規模數量、承保范圍以及組織形式等方面都有了很大發展,船舶碰撞責任條款已經成為船舶保險的必備內容,大的船東保賠協會也已發展到十幾家,其所承保的船舶總噸位占世界船舶總噸位的90%以上。不過,隨著近幾十年來人類科技和文明的巨大發展和進步,海上責任保險正面臨著一場新的變革,海上責任保險開始出現獨立化,其立法出現強制化和國際統一化的趨勢。

一、海上責任保險的獨立化傾向

盡管海上責任保險在19世紀上半葉就已經在英國出現,但在其后近一個世紀的時間里它并沒有得到人們的特別重視。船舶碰撞責任險一直隸屬于船殼險,而且它在海上責任保險中只占很少的一部分。雖然保賠保險在海上責任保險中幾乎占有壟斷地位,但是由于保賠協會所具有的相互性和會員封閉性,普通人對其根本就不了解,更別說理解其制度模式與運作機制了。在20世紀早期,一位保險評論家在談到保險時認為海上保險所承保的風險不過是貨物、船舶、運費以及造船人的風險;而到了20世紀中期,另一個評論家認為海上保險的三個分支是貨物保險、船舶保險和運費保險,保賠保險則只是在對船舶險所作的注解里被提及到。這正是對當時海上責任保險地位的形象說明。

不過從20世紀五六十年代開始,海上責任保險的地位開始發生轉變。在“托利·勘庸”事件后,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以下簡稱《油污責任公約》)規定了海上油污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由于商業保險人拒絕承保船東的上述責任風險,船東互保協會就成為唯一可以向船東提供此類責任風險保障的組織。保賠保險由此引起人們的極大關注,其在海上保險中的地位也得以大幅提升。現在,占世界商船總噸位90%以上的船舶都在保賠協會投保了保賠險,每年“船東保賠協會國際聯盟”的16家保賠協會的保費(會費)收入總額都在10億美元以上。在海上保險領域已經形成了貨物保險、船舶保險和責任保險三足鼎立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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