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動物范文10篇

時間:2024-04-07 02:3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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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

野生動物保護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以下簡稱《野生動物保護法》)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陸生野生動物,是指依法受保護的珍貴、瀕危、有益的和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以下簡稱野生動物);所稱野生動物產品,是指陸生野生動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三條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陸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陸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自治州、縣和市人民政府陸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四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鼓勵、支持有關科研、教學單位開展野生動物科學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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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疫源疫病防治細則

1總則

1.1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應對重大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的應急體系,在重大野生動物疫情發生時,能及時、迅速、高效、有序地進行處理,維護野生動物種群的穩定,確保人民生命安全。

1.2工作原則

堅持“早、快、嚴”的指導思想,遵循預防為主、常抓不懈的方針,以人為本、統籌兼顧,依*科學、依法防治,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各司其責、密切配合,分類指導、管理規范,整合資源、信息共享,群防群控、果斷處理的原則。

1.3編制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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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野生動物資源刑法保護

摘要:本文以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為出發點討論刑法對野生動物資源的保護,針對長期以來認為該條所規定的屬于行為犯的觀點,本文認為基于生態法益的考量,將其理解為具體危險犯更為合適。本文對關于本罪的相關判決作出評述,認為部分判決在具體細節上還需要結合野生動物所保護的法益加以界定。

關鍵詞:野生動物資源;刑法

一、野生動物資源的保護與法條規定

野生動物指在自然狀態下,非人工飼養的動物。野生動物是生物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有著重要的意義。野生動物資源的保護從更寬廣的視角看屬于生態環境的保護,后者被我國確定為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在建設生態文明之時,為了保護野生動物資源,并為了與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行為斗爭,就有發揮刑法這一“最終手段”的必要性。刑法中間接或直接保護著的野生動物資源的條文并不少,本文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為核心展開討論。

二、條文的分析

(一)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界定。第一款中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有明文的規定。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本罪第一款所稱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是指“包括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的野生動物以及馴養繁殖的上述物種。”需要注意的是,第二款并不要求對象是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二)本罪的保護法益。刑法規范的最終目的在于對法益的保護。因此,在解釋分則條文時要立足于法益保護立場,比照案件事實得出妥當的結論。以本條在刑法分則中的位置來看,能得出本條旨在保護國家對野生動物的管理秩序的結論。野生動物資源無疑是屬于國有的,在這個角度上來說,也可以認為本條保護的是國家對于野生動物占有或所有。但是,還可以提出這么一種理解的思路。考慮到本條在刑法中的位置,本文認為本條首先是以保護國家對野生動物的管理秩序為出發點的,但在第一款的場合,完全可以認為,僅僅抽象違反這種管理秩序并不足以提供充足的違法性,必須把第一款也保護著野生動物資源這種新的“生態法益”納入考慮之中。我國有學者提出了“生態法益”的概念用來解釋和指導司法和立法實踐,按照其理解,生態法益應當作為一種新型法益,雖然暫時還不能與國家法益、個人法益等一樣建立起強大的刑事保護機制,但作為傳統法律主體的國家與公民在生態環境領域的正當需求已經得到法律的逐步承認,以人之利益為主要考量的人的生態法益與人的財產法益、人身法益等傳統法益一樣也開始逐步得到刑法的關照。①可以說,生態法益站在了以保護人的法益為核心的刑法法益保護原則的延長線上。(三)未遂與預備。將生態法益引入解釋中對認定本條未遂與預備有重要影響。通說認為第一款屬于行為犯。②這樣的理解把本罪作為抽象的危險犯,但本罪卻不屬于抽象危險犯。原因在于本罪并沒有值得法律擬制危險的必要性,而行為如果沒有確實造成危險,僅違反規定或作出準備工具的行為不能說是有著類型化的危險。盡管能夠理解本罪保護著國家的野生動物管理秩序,但在具體認定上必須將其與對野生動物造成了實質緊迫的危險結合起來考慮。當行為人為了實施本罪前往野生動物保護區時被抓捕,應考慮的是行為人盡管本著違反“禁獵”這一國家的野生動物保護秩序的動機而行為,但并不能說這種違反達到了值得處罰的程度。在實行本罪的路上被查獲的場合,不會對野生動物造成實質而緊迫的危險,這種僅有違反了抽象規范并無對法益的實質危險的情況不能肯定未遂犯的成立,應按照犯罪預備處理。但當行為人已經進入了保護區,或者并計劃著路上隨時獵捕且客觀上也是可能的。在這樣的情況下,可以認定未遂的成立。對第二款而言,盡管有著“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的描述,但本罪要達到“情節嚴重”。如認為該條文只是對成立犯罪的最低限度的要求的描述,那么盡管行為人在禁獵區、禁獵期、使用禁用工具或方法也不能認定本罪的既遂。情節嚴重指的是對野生動物的緊迫的危險。與之相對,行為人盡管準備了禁用工具,在前往禁獵區的途中被公安抓獲,由于其對野生動物傷害幾乎是不可能的,因此只能認定為預備。(四)“錯誤”的分析。本罪的成立要求行為人具有故意,過失不能構成。行為人可能出現違法性認識錯誤或事實認識錯誤。第一,行為人認識到自己在禁獵區、禁獵期使用禁用工具或方法捕獵動物,或者認識到自己捕獵、殺害的是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但行為人認為這樣的行為在刑法上是被允許的;第二,行為人對自己是否在禁獵區、禁獵期及是否使用了禁用工具方法并不清楚,覺得自己殺害和捕獵的并非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在第一種情況下,行為人業認識到自己的行為的性質,但由于行為人對法規范沒有認識,存在著是否予以處罰的問題。應當肯定,這種情況下對于行為人應當處罰。法規范并非是只對于能夠理解的人發生效力,可以肯定行為人應當認識到法規范的存在并理解其中的意義。第一種情況下違法性認識錯誤并不阻卻責任。第二種情況下,需要具體考察行為人對構成要件要素的認識是什么樣的。禁獵區、禁獵期的具體標準確實并非每個公民都應當掌握的信息,在狩獵前行為人有義務去查閱相關的資料,確定自己是否違反了相關規定,如果行為人不履行這種義務至少可以認定過失的存在。這種情況下可以阻卻故意的成立,這是將過失理解為結果避免義務的結論。如認為過失的本質在于結果預見義務,也可以得出在這樣的情況下最多成立過失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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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違法工作方案

各鎮經發辦、派出所、工商所:

根據國家林業局、公安部、國家工商總局、海關總署的通知,在全國范圍內開展集中打擊破壞野生動物資源違法犯罪活動專項行動,代號為“飛鷹行動”,時間為年3月20日至5月31日。3月28日市綠化管理局聯合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海關印發《關于貫徹<全國集中打擊破壞野生動物資源違法犯罪活動專項行動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部署在全市開展該行動的總體要求和具體措施。根據總體部署,區農委、公安、工商、海關共同制定“飛鷹行動”的實施方案,以打擊破壞野生動物資源違法犯罪活動為重點。結合“迎世博迎奧運”主題活動,開展“愛鳥周”、野生動物保護宣傳月等宣傳活動,引導市民關注野生動物保護事業,培養市民熱愛自然、保護動物的意識。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緊緊圍繞黨中央關于建設生態文明的戰略部署,充分發揮各部門的職能作用和廣大群眾的積極性,切實加強對破壞野生動物資源違法犯罪的專項打擊和綜合治理,有效保護野生動物資源,在全社會積極營造愛護野生動物的良好氛圍,進一步樹立正確的生態觀念,全面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

二、工作目標

通過集中打擊,堅決遏制破壞野生動物資源違法犯罪勢頭,維護我區生態安全和公共衛生健康。通過清理整頓,依法規范野生動物的馴養繁殖和經營利用,維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市場的良好秩序,保護野生動物資源及其棲息地。通過宣傳教育,形成市民群眾自覺抵制野生動物違法犯罪的社會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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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疫病監控工作意見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級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為認真做好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防控工作,有效防控野生動物疫源疫病對人禽的感染,根據上級相關要求,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對做好我縣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與防控工作做如下意見: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把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與防控工作納入重要日程。

春季既是野生動物疫病高發季節,也是抓好重大疫病防控工作的關鍵時期,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級有關部門、有關單位要從保護野生動物、維護公共衛生安全的大局出發,提高思想認識,切實加強對遷徙候鳥等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的監測,絕不能有絲毫的懈怠。要積極動員各方面力量,創造條件,克服困難,強化對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的監測與防控,確保各項監控措施落到實處。

二、完善監測體系,加強巡護監測,切實加大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的監測力度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級有關部門、有關單位要在確定和布設的監控位點基礎上,進一步完善重點區域監測站點的布設,初步形成較為完善的監測網絡。要明確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確保人員提前到崗到位,切實堅守工作崗位,加強對監測區域的野生動物觀察,及時掌握野生動物活動、集群情況、疫情動態等基本信息,發現異常情況,要迅速采取行動,確保第一時間發現、第一現場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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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野生動物保護工作實施意見

為深入踐行生態文明思想,進一步提升野生動物保護水平,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野生動物保護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1〕6號)精神,經市政府同意,結合我市實際,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切實加強野生動物資源保護

(一)開展野生動物資源調查。在全市開展陸生野生動物資源調查,摸清全市陸生野生動物種類、數量、棲息地及生境等情況,通過數據匯總和分析評估,建立資源管理檔案,實行動態監測管理。(牽頭單位:市林業局;責任單位:各區市政府、開發區管委。以下各項工作任務均需各區市政府、開發區管委負責落實,不再一一列出)配合省農業農村廳開展水生野生動物資源普查與重要物種的常規資源調查監測,建立棲息地生態環境的常規監測系統,掌握我市與周邊地區水生野生動物種群數量、分布區域和洄游規律等數據。(牽頭單位:市海洋發展局)

(二)健全野生動物棲息地保護體系。結合自然保護地整合優化成果,科學規劃野生動物棲息地保護體系,每個自然保護地至少設立1支巡護隊伍。充分考慮野生動物棲息地生態系統完整性,將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集聚區、鳥類遷徙停歇地等重要區域納入保護范圍,加強生態廊道建設,增強野生動物棲息地連通性,開展野生動物棲息地生態保護與修復。根據野生動物自然分布情況和生物學特性,我市所轄區域已劃定為陸生野生動物禁獵區,全年設定為禁獵期;我市所轄海域劃定為列入國家、省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禁捕(獵)區,全年設定為禁捕(獵)期。在禁捕(獵)區、禁捕(獵)期獵捕野生動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科學研究、種群調控、疫源疫病、航空安全保障,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獵捕野生動物的,應當依法申辦審批手續。(牽頭單位:市林業局、市海洋發展局)

(三)構建野生動物救護體系。進一步健全野生動物收容救護機制,鼓勵開展陸生野生動物收容救護規范化建設,提升收容救護能力和技術水平,建立快速高效收容救護體系。充分依托動物園(展館)、人工繁殖企業、國有林場等建設收容救護中心(站),各區市、開發區至少建設1處陸生野生動物收容救護中心(站)。全面推進陸生野生動物收容救護所基礎設施建設,提高陸生野生動物救護能力。(牽頭單位:市林業局)強化水生野生動物救護,完善水生野生動物救護站建設,依托海洋館等機構設立和建設1—2處水生野生動物研究、救護與保護中心(站)。(牽頭單位:市海洋發展局)

二、建立健全野生動物保護長效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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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為做好野生動物疫情防控工作,依據省防控野生動物疫情第一督導組檢查提出的意見,市﹝2020﹞13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野生動物疫情防控工作及近期工作實踐,依照文件提出的“八步工作法”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依據省防控野生動物疫情第一督導組檢查提出的意見,市局文件精神,切實擔負起野生動物疫情防控職責,加大全市野生動物疫源疫病防控力度,堅決阻斷野生動物疫情傳播,全力維護社會公共衛生安全和生態安全。

二、檢查范圍及內容

(一)摸清全市野生動物人工馴養繁殖場所基本情況,包括養殖單位名稱,法人姓名、聯系方式、養殖地點、養殖種類、養殖數量及是否辦理人工馴養許可證等情況。

(二)對全市涉及野生動物及其產品交易的場所進行全面的常態化巡查,包括集貿市場、超市、飯店、熟食店及野生動物制品加工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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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政策視野下野生動物資源保護探索

摘要:《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禁止以食用為目的非法破壞陸生野生動物資源的條款,這種自上而下的革新會帶來許多問題。為了回應可能存在的問題,以刑事政策角度作為切入口,分析野生動物保護刑事政策現狀及其涵蓋的刑事立法與司法相關轉變,可知其背后的實踐邏輯包含野生動物保護理念的嬗變、野生動物案件犯罪與違法行為界限模糊等。這就要求進一步加大普法宣傳力度,加強民眾法治教育,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實現法治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關鍵詞:刑事政策;野生動物;資源保護

2021年3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簡稱《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341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即新增了以食用為目的的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陸生野生動物罪名,這一規定無疑是將早前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中關于全面禁止食用陸生野生動物的精神予以吸收。這種自上而下的立法革新帶來的轉變會接連影響到眾多下位面,其帶來的問題也是連鎖式的。在這一背景下,若以刑事政策的角度作為切入點,在分析我國當前野生動物刑事政策的基礎上,分析其內含的實踐邏輯,或許可以提出有益于司法實踐的政策考量。

一、野生動物資源保護刑事政策形成與發展

(一)野生動物立法與罪刑法定原則

野生動物保護法律規范是逐步建立的,1988年頒布的《野生動物保護法》邁出了野生動物保護法治化的第一步。關于野生動物保護法律,初期的立法理念核心為“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現在看來是符合當時的社會經濟水平的。在這之后,經歷了多次修訂,終于確立了“保護野生動物”的立法理念核心,這一理念更有助于維持生態平衡、實現可持續發展目標[4]。當然,除了《野生動物保護法》,還有眾多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司法解釋、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等文件,如《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條例》《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漁業法》等,總體呈現出分布分散、內容多樣的特征。有學者將當前野生動物保護法律規范的特點概括為“多頭立法、區別立法”[5]。也有學者認為,當前野生動物保護的立法特征為“行政與刑事相結合的二元保護模式”[6]。野生動物保護刑事立法是野生動物法律規范中的一小部分,主要體現在《刑法》第341條。在修法前,第341條第一款規定了“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及第二款“非法狩獵罪”;修法后第一款變更為“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第二款為“非法狩獵罪”,并增補第三款“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陸生野生動物罪”。有學者從刑法教義學的角度認為,新增的第三款相比先前罪名體系,在行為方式和行為對象方面都有了擴展[7]。然而,野生動物保護的刑法規定同樣受到罪刑法定原則的約束。按照文義解釋,第三款定罪條件包含違反前置法、以食用為目的、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除珍貴瀕危以外的陸生野生動物、情節嚴重等,因此,若不滿足入罪條件,依據罪刑法定原則應當排除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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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野生動物保護條例

第一條為了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維護生態平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陸生野生動物的保護管理、馴養繁殖、開發利用、科學研究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陸生野生動物是指國家、省重點保護的和有益的,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以下簡稱野生動物);所稱野生動物產品,是指野生動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省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名錄,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報國務院備案。

有益的和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野生動物名錄,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野生動物資源的管理,執行加強資源保護、積極馴養繁殖、合理開發利用的方針,制定保護、發展和合理開發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的規劃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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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管控工作情況報告

為深入貫徹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以及國家林草局關于貫徹落實全國人大常務委《決定》的通知(林護發22號)文件精神,在縣委、縣政府的精心組織安排部署下,積極配合縣市場監管局、縣公安局、縣農牧農村和科技局等職能部門加大對市場的監管力度,全面禁止加工、銷售和經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違法行為。同時,在森林公安局的配合下,深入鄉鎮及重點林區大力開展野生動物保護政策宣傳活動,嚴厲打擊非法捕食野生動物的不法行為。并要求生態護林(草)員切實加強日常的巡護工作,做好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的監測工作,做到早發現、早上報、早處置。形成了縣、鄉、村三級聯動的管控機制,有效推進我縣野生動物資源的保護工作。現就今年來我縣野生動物管控工作開展情況匯報如下:

一、全縣野生動物人工繁育,特別是食用類野生動物養殖情況。

按照省、州林草局相關文件精神,積極配合縣市場監管局開展了對全縣野生動物經營場所進行全面摸底調查活動。經調查,全縣范圍內無野生動物人工養殖場所。

二、貫徹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以及國家林草局關于貫徹落實全國人大常務委《決定》的通知(林護發22號)情況,包括工作開展、退出方案制訂等情況。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家、省、州相關文件精神,在縣委、縣政府的精心安排部署下,我縣采取有力措施著力加強野生動物的保護工作。一是全面貫徹執行《縣規范放生管理辦法》,依法、科學、有序管理放生,切實維護縣生態環境安全、平衡;二是由縣市場監管局牽頭、縣公安局(森林公安局)、縣林草局、縣農牧農村科技局等部門配合,對全縣經營市場、餐飲、賓館、超市等場所開展聯合執法大檢查活動,嚴禁非法經營、加工、銷售野生動物資源及其產品的違法行為;三是縣林草局結合疫情防控、護林防火等工作,抽排人員組成聯合宣傳小組,深入鄉鎮和重點林區開展林草政策宣傳活動。通過宣傳車播放的形式,用藏漢雙語向農牧民群眾講解禽流感及肺炎的發生與捕食野生動物之間的關聯性,教育引導農牧民群眾養成良好的生活習慣,堅決杜絕食用野生動物;四是縣林草局聯合縣森林公安局深入林區開展打擊非法捕獵野生動物違法行為整治行動。在全縣范圍及重點區域張貼《關于嚴厲打擊破壞野生動物資源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始終保持高壓態勢,嚴厲打擊一切非法經營、銷售、捕獵等破壞野生動物資源違法行為,強力維護野生動物資源安全;五是劃定管護責任區域,要求生態護林(草)員堅持日常的巡護工作,做好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的監測,做到早發現、早上報、早處置,嚴格管控野生動物資源情,杜絕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的發生和蔓延;六是加大嚴厲打擊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力度。由縣森林公安局牽頭、林政、野保等部門配合,不定時進入林區督促檢查護林員巡護情況,森林資源及野保工作開展情況,確保巡護到位,防范捕獵野生動物違法行為的發生。

三、存欄食用類人工繁育野生動物后續處置及補償措施的意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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