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野生動物資源刑法保護
時間:2022-11-14 09:15:25
導語:論野生動物資源刑法保護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摘要:本文以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為出發點討論刑法對野生動物資源的保護,針對長期以來認為該條所規定的屬于行為犯的觀點,本文認為基于生態法益的考量,將其理解為具體危險犯更為合適。本文對關于本罪的相關判決作出評述,認為部分判決在具體細節上還需要結合野生動物所保護的法益加以界定。
關鍵詞:野生動物資源;刑法
一、野生動物資源的保護與法條規定
野生動物指在自然狀態下,非人工飼養的動物。野生動物是生物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有著重要的意義。野生動物資源的保護從更寬廣的視角看屬于生態環境的保護,后者被我國確定為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在建設生態文明之時,為了保護野生動物資源,并為了與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行為斗爭,就有發揮刑法這一“最終手段”的必要性。刑法中間接或直接保護著的野生動物資源的條文并不少,本文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為核心展開討論。
二、條文的分析
(一)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界定。第一款中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有明文的規定。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本罪第一款所稱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是指“包括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的野生動物以及馴養繁殖的上述物種?!毙枰⒁獾氖?,第二款并不要求對象是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二)本罪的保護法益。刑法規范的最終目的在于對法益的保護。因此,在解釋分則條文時要立足于法益保護立場,比照案件事實得出妥當的結論。以本條在刑法分則中的位置來看,能得出本條旨在保護國家對野生動物的管理秩序的結論。野生動物資源無疑是屬于國有的,在這個角度上來說,也可以認為本條保護的是國家對于野生動物占有或所有。但是,還可以提出這么一種理解的思路??紤]到本條在刑法中的位置,本文認為本條首先是以保護國家對野生動物的管理秩序為出發點的,但在第一款的場合,完全可以認為,僅僅抽象違反這種管理秩序并不足以提供充足的違法性,必須把第一款也保護著野生動物資源這種新的“生態法益”納入考慮之中。我國有學者提出了“生態法益”的概念用來解釋和指導司法和立法實踐,按照其理解,生態法益應當作為一種新型法益,雖然暫時還不能與國家法益、個人法益等一樣建立起強大的刑事保護機制,但作為傳統法律主體的國家與公民在生態環境領域的正當需求已經得到法律的逐步承認,以人之利益為主要考量的人的生態法益與人的財產法益、人身法益等傳統法益一樣也開始逐步得到刑法的關照。①可以說,生態法益站在了以保護人的法益為核心的刑法法益保護原則的延長線上。(三)未遂與預備。將生態法益引入解釋中對認定本條未遂與預備有重要影響。通說認為第一款屬于行為犯。②這樣的理解把本罪作為抽象的危險犯,但本罪卻不屬于抽象危險犯。原因在于本罪并沒有值得法律擬制危險的必要性,而行為如果沒有確實造成危險,僅違反規定或作出準備工具的行為不能說是有著類型化的危險。盡管能夠理解本罪保護著國家的野生動物管理秩序,但在具體認定上必須將其與對野生動物造成了實質緊迫的危險結合起來考慮。當行為人為了實施本罪前往野生動物保護區時被抓捕,應考慮的是行為人盡管本著違反“禁獵”這一國家的野生動物保護秩序的動機而行為,但并不能說這種違反達到了值得處罰的程度。在實行本罪的路上被查獲的場合,不會對野生動物造成實質而緊迫的危險,這種僅有違反了抽象規范并無對法益的實質危險的情況不能肯定未遂犯的成立,應按照犯罪預備處理。但當行為人已經進入了保護區,或者并計劃著路上隨時獵捕且客觀上也是可能的。在這樣的情況下,可以認定未遂的成立。對第二款而言,盡管有著“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的描述,但本罪要達到“情節嚴重”。如認為該條文只是對成立犯罪的最低限度的要求的描述,那么盡管行為人在禁獵區、禁獵期、使用禁用工具或方法也不能認定本罪的既遂。情節嚴重指的是對野生動物的緊迫的危險。與之相對,行為人盡管準備了禁用工具,在前往禁獵區的途中被公安抓獲,由于其對野生動物傷害幾乎是不可能的,因此只能認定為預備。(四)“錯誤”的分析。本罪的成立要求行為人具有故意,過失不能構成。行為人可能出現違法性認識錯誤或事實認識錯誤。第一,行為人認識到自己在禁獵區、禁獵期使用禁用工具或方法捕獵動物,或者認識到自己捕獵、殺害的是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但行為人認為這樣的行為在刑法上是被允許的;第二,行為人對自己是否在禁獵區、禁獵期及是否使用了禁用工具方法并不清楚,覺得自己殺害和捕獵的并非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在第一種情況下,行為人業認識到自己的行為的性質,但由于行為人對法規范沒有認識,存在著是否予以處罰的問題。應當肯定,這種情況下對于行為人應當處罰。法規范并非是只對于能夠理解的人發生效力,可以肯定行為人應當認識到法規范的存在并理解其中的意義。第一種情況下違法性認識錯誤并不阻卻責任。第二種情況下,需要具體考察行為人對構成要件要素的認識是什么樣的。禁獵區、禁獵期的具體標準確實并非每個公民都應當掌握的信息,在狩獵前行為人有義務去查閱相關的資料,確定自己是否違反了相關規定,如果行為人不履行這種義務至少可以認定過失的存在。這種情況下可以阻卻故意的成立,這是將過失理解為結果避免義務的結論。如認為過失的本質在于結果預見義務,也可以得出在這樣的情況下最多成立過失的結論。
三、法律適用的相關問題
(一)對于本罪的認定。前文分析了長期以來將本罪看作是行為犯的觀點是錯誤的。事實上,第一款中“捕獵、殺害瀕危、珍稀野生動物”僅僅以未遂而處罰的案例是很少的。大多是對“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未遂進行處罰。對于本罪保護的法益仍有部分判決存在基本認識問題。在【(2015)連刑初字第339號】判決書中,被告人(多人)駕船“開了兩天兩夜到釣魚島附近,繼續向北至沖繩海域,下網后撈到了紅珊瑚(被鑒定為國家一級保護動物)”,被告人出發前有去“外海”捕撈的故意,最終在日本沖繩島海域進行捕撈。法院指出“(被告人)違反國家有關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共同獵捕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紅珊瑚,侵害國家對野生動物資源的管理制度,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北M管釣魚島屬于我國固有領土,但沖繩附近可能屬于公?;蛘呷毡绢I海,判決書全文沒有對該要素作出任何分析說明。按照判決書來理解,本罪規制公民的行為。然而該案完全有可能屬于捕獵了非我國的野生動物的情況,如果認為這種行為也構成此罪的話,那么此罪的界限和保護對象就會非常模糊。(二)對非法狩獵罪構成要件要素的處理。非法狩獵罪的構成要件中,“禁獵區”和“禁獵期”的定義經常發生濫用。與第一款罪不同,第二款所規定的非法狩獵罪要求“情節嚴重”。此外,本罪與第一款要求的對象不同,本罪的對象是除了第一款以外的其他陸生動物。③但是此罪要求著特殊的行為方式“狩獵”?!?2015)郴蘇刑初字第73號】判決書里將郴州市民政局后山、鎖石橋郊區的荒山、蘇仙嶺后山認定為禁獵區,判決書指出:“郴州市蘇仙嶺風景區和后山以及郴州市城區均屬禁獵區,且被告人去獵捕時亦是禁獵期。”這里存在疑問的是,“城區”屬于禁獵區的依據在哪里,最為吊詭的是,行為人在民政局后山的獵捕行為成為了蘇仙嶺風景區的后山。此罪在實務中可能存在著為了入罪而擴大“禁獵區”范圍的做法。這種做法實際上表現了此罪不能合理的處罰實際生活中一切對野生動物侵害的現狀,而由于法條對于野生動物保護的規定并不多,因此此罪容易變成類似口袋罪的情況。就非法狩獵罪來說,這里的“三禁”到底承擔著何種任務呢?應當認為,作為構成要件要素的“三禁”之間的關系是選擇性的,因此只要符合其中任何一種都可以該當本罪。但是,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這一種描述必須在具體的環境下予以考慮,例如行為人準備了禁用的工具、方法在前往狩獵的途中被抓獲的,就不能認定為既遂,甚至是否構成未遂也要考慮到當時的具體情況。
四、結論
刑法對野生動物資源的保護在整個刑法的條文中數量并不多,因此這就使得三百四十一條可能存在承擔過多機能的情況。事實上將本條解釋為行為犯的出發點可能就在于擴大處罰范圍,但是這種擴大是否與刑法對國民自由的保障有著障礙是需要仔細思考的。在此,一方面對本條進行合理的解釋適當擴大適用范圍,另一方面呼吁立法者基于現代社會法益種類增多的新現象,對條文進行合理的調整,這樣才能發揮刑法作為規范的機能。
作者:丁羽振 單位:安徽農業大學
- 上一篇:論刑法所有制經濟的差別保護
- 下一篇:金融創新風險刑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