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科定位范文10篇

時間:2024-04-04 13: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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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科定位

護理學一級學科定位

1將護理學定位為一級學科的理論基礎

1.1護理學的護理理念、工作范圍以及工作的性質都在不斷的變化

在我國社會快速發展的大背景下,人們對于護理工作的要求也越來越高了,因此護理工作的內容肯定也要隨之發展和變化。護理專業與醫療專業是有著不同的,前者是更重視人的,而后者則是更重視疾病的,所以護理學的工作理念應是以人為中心,從人的角度和人的思想出發,而不僅僅是傳統的“醫療+護理”的工作模式。在護理人的過程中,在考慮人的生理方面的基礎上,也要考慮人的生活習慣、家庭狀況、生活環境、醫療狀況以及職業危險等因素。所以,護理學的工作范圍和工作性質就也發生了一定的變化,首先,工作的場所不僅僅是醫院了,學校、幼兒園、社區以及工礦企業都是護理學的工作場所,而護士也不僅僅是人健康的照顧者了,同時更應是人健康的教育者和促進者以及預防保健者,因此隨著護理學實踐領域的不斷擴大,其工作范圍也已經超出了醫學上一級學科的覆蓋范圍了,將護理學定位為一級學科就是十分必要的了。

1.2學科發展的自然形態

在我國各個學科的發展進程中,有一種自然的形態在一定的時間狀態和空間范圍內會得到自然的體現,實際上就是一級學科會必然的得到增加,而二級學科會相應的減少。通常情況下,一級學科的研究范圍肯定是要廣于二級學科的,但是隨著我國醫學工作者對于社會課題的不斷研究,二級學科的涉及層面也會更加的廣泛,一級學科就不能全面的覆蓋二級學科了。因此,在社會需求不斷增加以及二級學科越發成熟的前提下,二級學科也必將逐步的發展成為一級學科。而這種學科發展的自然形態在我國所授予的碩士和博士的專業目錄中就得到了一定的體現,最初我國醫學門類的一級學科6個,二級學科88個,而近些年來醫學門類的一級學科已增長到了8個,二級學科則減少到只有53個了。

2護理學發展的實踐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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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音樂學的學科定位

2000年5月,中國音樂學院舉辦民族音樂學論壇,學科定位問題成為爭論的焦點之一,說明這一問題在我國尚未徹底解決。定位是一個學科的基本問題,若不明確,該學科便不能得到很好的發展。因此,筆者認為有必要結合歷史對此問題再進行一些探討。不當之處,希望大家批評指正。

民族音樂學是英文Ethnomusicology的意譯,Ethnology在英文中是民族學,Musicology是音樂學,Ethnomusicology這個英文字就是由Ethnology和Musicology復合而成的。從字面上看,民族音樂學應當是從民族學的角度研究音樂的學問。

民族學是主要采用實地調查法(又稱田野工作法)研究民族發展演化規律的一門社會科學。它期望通過對一個個民族進行實地考察,研究它們各自的起源、分布、社會、經濟、文化、生活方式以及各民族之間的歷史、文化關系。民族學的研究目的是通過梳理上述這些方面在歷史上發展、演變的情況揭示世界諸民族發展的共同規律或某一個民族發展的特殊規律。民族學在歐美一些國家里又稱文化人類學。文化人類學是一種研究人的文化屬性的、屬于社會科學的范疇的學科,它和研究人類自然屬性的、屬于自然科學的體質人類學一起構成了人類學學科。因為人的文化屬性及其民族性不可能分開,所以文化人類學和民族學沒有實質性的差別。民族學源于歐洲,它在相當長的一個歷史時期內主要研究非歐、非西方民族的人類共同體,不涉及西方民族。隨著時代的變遷和學科本身的發展,目前民族學研究的范圍已不限于非西方民族,世界上各種人類共同體,包括西方民族和西方社會中的移民社區,都已經成為它的研究對象。因為民族音樂學是民族學和音樂學的一個交叉學科,所以它一直受到民族學的發展及其各個學派的深刻影響。

民族音樂學早先稱為比較音樂學(ComparativeMusicology),荷蘭音樂學家孔斯特(JaapKunst,1891—1960)首先提出“民族音樂學”這一名稱,并主張用它來代替以往人們習慣稱呼的“比較音樂學”。[1]后,“民族音樂學”便作為標準的學科名稱而固定下來。

關于這門學科的調研對象以及它同音樂學中其他學科的關系,曾經有過許多爭論。由于ethno這個詞最早是指非基督教、非猶太教的異教徒,加之為了和比較音樂學研究的主要對象相聯系,有人認為它的主要調研對象是所謂“原始民族”或曰“自然民族”的音樂。如美國民族音樂學家內特爾(tl)就曾經指出:“就民族音樂學的實際發展過程及其最具特色的研究來說”這門學科是研究“無文字社會的音樂”,而“‘無文字社會’系指現存的、尚未發展出一套可閱讀和書寫的文字體系的社會。”[2]也有人建議以非歐洲音樂為主,如施奈德(M.Schneider)在1957年指出:“民族音樂學的首要目的,不論其正常與否,就是對非歐洲地區的音樂特征進行比較研究。”內特爾在1956年也曾經說過:“民族音樂學就是研究具有西洋文明以外的文明民族音樂的科學。”[3]還有人說研究西方藝術音樂和通俗音樂以外的音樂就是民族音樂學。如提出這一學科名稱的孔斯特(J.Kunst)就明確地指出過:“這門學科研究一切種族的、民族的音樂”,但他緊接著就又說:民族音樂學“研究所有類別的非西方音樂”,“西洋的藝術音樂以及通俗音樂不包括在這個領域之內”。[4]以提出民族音樂學就是“對文化中的音樂的研究”口號而著稱的美國民族音樂學家梅里亞姆(A.Merriam)在論述到田野工作的時候說:“就民族音樂學而言,它一般意味著在歐洲和美國以外的地區進行實地調查。”[5]民族音樂學的研究是以田野調查為其基礎的,在歐洲和美國以外進行實地調查實際上就意味著只研究非歐音樂。歐美學者們一方面要研究“一切種族的、民族的音樂”,另一方面又要把研究的范圍局限在歐洲音樂之外,本身就是自相矛盾的。這一矛盾之所以產生,一方面受到民族學功能學派的影響,另一方面又受到“歐洲文化中心論”的影響。

民族學中的功能學派,為英國學者馬利諾夫斯基和布朗所創立。此學派強調民族學是一種實用的科學,主張民族學應服務于殖民地治理的實際需要。出于這一目的,他們只研究殖民地、半殖民地被壓迫民族的文化,而不研究西方文化。布朗在其著作《人類研究之現狀》中就明確地說過:“吾大英帝國有非、亞、澳、美各洲殖民土著,若欲執行吾人對彼等之責任,則有兩種急切需要呈現,第一為對各土著系統的研究,欲求殖民地行政之健全必須對土著文化系統之認識。第二為應用人類學之知識于土著之治理及教育。”[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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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音樂學的學科定位

2000年5月,中國音樂學院舉辦民族音樂學論壇,學科定位問題成為爭論的焦點之一,說明這一問題在我國尚未徹底解決。定位是一個學科的基本問題,若不明確,該學科便不能得到很好的發展。因此,筆者認為有必要結合歷史對此問題再進行一些探討。不當之處,希望大家批評指正。

民族音樂學是英文Ethnomusicology的意譯,Ethnology在英文中是民族學,Musicology是音樂學,Ethnomusicology這個英文字就是由Ethnology和Musicology復合而成的。從字面上看,民族音樂學應當是從民族學的角度研究音樂的學問。

民族學是主要采用實地調查法(又稱田野工作法)研究民族發展演化規律的一門社會科學。它期望通過對一個個民族進行實地考察,研究它們各自的起源、分布、社會、經濟、文化、生活方式以及各民族之間的歷史、文化關系。民族學的研究目的是通過梳理上述這些方面在歷史上發展、演變的情況揭示世界諸民族發展的共同規律或某一個民族發展的特殊規律。民族學在歐美一些國家里又稱文化人類學。文化人類學是一種研究人的文化屬性的、屬于社會科學的范疇的學科,它和研究人類自然屬性的、屬于自然科學的體質人類學一起構成了人類學學科。因為人的文化屬性及其民族性不可能分開,所以文化人類學和民族學沒有實質性的差別。民族學源于歐洲,它在相當長的一個歷史時期內主要研究非歐、非西方民族的人類共同體,不涉及西方民族。隨著時代的變遷和學科本身的發展,目前民族學研究的范圍已不限于非西方民族,世界上各種人類共同體,包括西方民族和西方社會中的移民社區,都已經成為它的研究對象。因為民族音樂學是民族學和音樂學的一個交叉學科,所以它一直受到民族學的發展及其各個學派的深刻影響。

民族音樂學早先稱為比較音樂學(ComparativeMusicology),荷蘭音樂學家孔斯特(JaapKunst,1891—1960)首先提出“民族音樂學”這一名稱,并主張用它來代替以往人們習慣稱呼的“比較音樂學”。[1]后,“民族音樂學”便作為標準的學科名稱而固定下來。

關于這門學科的調研對象以及它同音樂學中其他學科的關系,曾經有過許多爭論。由于ethno這個詞最早是指非基督教、非猶太教的異教徒,加之為了和比較音樂學研究的主要對象相聯系,有人認為它的主要調研對象是所謂“原始民族”或曰“自然民族”的音樂。如美國民族音樂學家內特爾(tl)就曾經指出:“就民族音樂學的實際發展過程及其最具特色的研究來說”這門學科是研究“無文字社會的音樂”,而“‘無文字社會’系指現存的、尚未發展出一套可閱讀和書寫的文字體系的社會。”[2]也有人建議以非歐洲音樂為主,如施奈德(M.Schneider)在1957年指出:“民族音樂學的首要目的,不論其正常與否,就是對非歐洲地區的音樂特征進行比較研究。”內特爾在1956年也曾經說過:“民族音樂學就是研究具有西洋文明以外的文明民族音樂的科學。”[3]還有人說研究西方藝術音樂和通俗音樂以外的音樂就是民族音樂學。如提出這一學科名稱的孔斯特(J.Kunst)就明確地指出過:“這門學科研究一切種族的、民族的音樂”,但他緊接著就又說:民族音樂學“研究所有類別的非西方音樂”,“西洋的藝術音樂以及通俗音樂不包括在這個領域之內”。[4]以提出民族音樂學就是“對文化中的音樂的研究”口號而著稱的美國民族音樂學家梅里亞姆(A.Merriam)在論述到田野工作的時候說:“就民族音樂學而言,它一般意味著在歐洲和美國以外的地區進行實地調查。”[5]民族音樂學的研究是以田野調查為其基礎的,在歐洲和美國以外進行實地調查實際上就意味著只研究非歐音樂。歐美學者們一方面要研究“一切種族的、民族的音樂”,另一方面又要把研究的范圍局限在歐洲音樂之外,本身就是自相矛盾的。這一矛盾之所以產生,一方面受到民族學功能學派的影響,另一方面又受到“歐洲文化中心論”的影響。

民族學中的功能學派,為英國學者馬利諾夫斯基和布朗所創立。此學派強調民族學是一種實用的科學,主張民族學應服務于殖民地治理的實際需要。出于這一目的,他們只研究殖民地、半殖民地被壓迫民族的文化,而不研究西方文化。布朗在其著作《人類研究之現狀》中就明確地說過:“吾大英帝國有非、亞、澳、美各洲殖民土著,若欲執行吾人對彼等之責任,則有兩種急切需要呈現,第一為對各土著系統的研究,欲求殖民地行政之健全必須對土著文化系統之認識。第二為應用人類學之知識于土著之治理及教育。”[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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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音樂學學科定位論文

2000年5月,中國音樂學院舉辦民族音樂學論壇,學科定位問題成為爭論的焦點之一,說明這一問題在我國尚未徹底解決。定位是一個學科的基本問題,若不明確,該學科便不能得到很好的發展。因此,筆者認為有必要結合歷史對此問題再進行一些探討。不當之處,希望大家批評指正。

民族音樂學是英文Ethnomusicology的意譯,Ethnology在英文中是民族學,Musicology是音樂學,Ethnomusicology這個英文字就是由Ethnology和Musicology復合而成的。從字面上看,民族音樂學應當是從民族學的角度研究音樂的學問。

民族學是主要采用實地調查法(又稱田野工作法)研究民族發展演化規律的一門社會科學。它期望通過對一個個民族進行實地考察,研究它們各自的起源、分布、社會、經濟、文化、生活方式以及各民族之間的歷史、文化關系。民族學的研究目的是通過梳理上述這些方面在歷史上發展、演變的情況揭示世界諸民族發展的共同規律或某一個民族發展的特殊規律。民族學在歐美一些國家里又稱文化人類學。文化人類學是一種研究人的文化屬性的、屬于社會科學的范疇的學科,它和研究人類自然屬性的、屬于自然科學的體質人類學一起構成了人類學學科。因為人的文化屬性及其民族性不可能分開,所以文化人類學和民族學沒有實質性的差別。民族學源于歐洲,它在相當長的一個歷史時期內主要研究非歐、非西方民族的人類共同體,不涉及西方民族。隨著時代的變遷和學科本身的發展,目前民族學研究的范圍已不限于非西方民族,世界上各種人類共同體,包括西方民族和西方社會中的移民社區,都已經成為它的研究對象。因為民族音樂學是民族學和音樂學的一個交叉學科,所以它一直受到民族學的發展及其各個學派的深刻影響。

民族音樂學早先稱為比較音樂學(ComparativeMusicology),荷蘭音樂學家孔斯特(JaapKunst,1891—1960)首先提出“民族音樂學”這一名稱,并主張用它來代替以往人們習慣稱呼的“比較音樂學”。[1]后,“民族音樂學”便作為標準的學科名稱而固定下來。

關于這門學科的調研對象以及它同音樂學中其他學科的關系,曾經有過許多爭論。由于ethno這個詞最早是指非基督教、非猶太教的異教徒,加之為了和比較音樂學研究的主要對象相聯系,有人認為它的主要調研對象是所謂“原始民族”或曰“自然民族”的音樂。如美國民族音樂學家內特爾(tl)就曾經指出:“就民族音樂學的實際發展過程及其最具特色的研究來說”這門學科是研究“無文字社會的音樂”,而“‘無文字社會’系指現存的、尚未發展出一套可閱讀和書寫的文字體系的社會。”[2]也有人建議以非歐洲音樂為主,如施奈德(M.Schneider)在1957年指出:“民族音樂學的首要目的,不論其正常與否,就是對非歐洲地區的音樂特征進行比較研究。”內特爾在1956年也曾經說過:“民族音樂學就是研究具有西洋文明以外的文明民族音樂的科學。”[3]還有人說研究西方藝術音樂和通俗音樂以外的音樂就是民族音樂學。如提出這一學科名稱的孔斯特(J.Kunst)就明確地指出過:“這門學科研究一切種族的、民族的音樂”,但他緊接著就又說:民族音樂學“研究所有類別的非西方音樂”,“西洋的藝術音樂以及通俗音樂不包括在這個領域之內”。[4]以提出民族音樂學就是“對文化中的音樂的研究”口號而著稱的美國民族音樂學家梅里亞姆(A.Merriam)在論述到田野工作的時候說:“就民族音樂學而言,它一般意味著在歐洲和美國以外的地區進行實地調查。”[5]民族音樂學的研究是以田野調查為其基礎的,在歐洲和美國以外進行實地調查實際上就意味著只研究非歐音樂。歐美學者們一方面要研究“一切種族的、民族的音樂”,另一方面又要把研究的范圍局限在歐洲音樂之外,本身就是自相矛盾的。這一矛盾之所以產生,一方面受到民族學功能學派的影響,另一方面又受到“歐洲文化中心論”的影響。

民族學中的功能學派,為英國學者馬利諾夫斯基和布朗所創立。此學派強調民族學是一種實用的科學,主張民族學應服務于殖民地治理的實際需要。出于這一目的,他們只研究殖民地、半殖民地被壓迫民族的文化,而不研究西方文化。布朗在其著作《人類研究之現狀》中就明確地說過:“吾大英帝國有非、亞、澳、美各洲殖民土著,若欲執行吾人對彼等之責任,則有兩種急切需要呈現,第一為對各土著系統的研究,欲求殖民地行政之健全必須對土著文化系統之認識。第二為應用人類學之知識于土著之治理及教育。”[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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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法學的學科定位

一、法學是一門科學嗎

法學是否為一門科學,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科學”的定義以及“科學”的包容性。因此,對這一問題作出回答,就有必要對“科學”的含義和范圍進行合理地界定。“科學”的最初含義來自法語,僅指“知識”而已。1976年出版的《法國百科全書》將“科學”解釋為通過揭示現象之中的規律所取得的全部知識,以及作為這些知識之基礎的認識論。②美國學者沃爾多也認為:“從最廣義上講,即從詞源學和歷史的角度來證明,科學只不過是(雖然這里沒有簡單的事物)‘知識’。從最嚴格的意義上講,科學只是某種類型的知識,是根據專門方法的準則來獲得和證明的知識。”③以這種較為寬泛的定義來衡量,我們可以肯定地說,在人類文明的幾千年發展中,法學已形成了較為完整的知識體系,并且在歷代法學家的錘煉之下,已形成了以不同方法為主導的各種流派。應當認為,法學有自己特定的研究對象、研究方法和社會功能。對于這一點,法國《拉魯斯大百科全書》也作了明確的回答:“法學確實不折不扣地是一門科學。按照法學的研究對象而言,它是對各種法律事件及其相互關系和分類等方面實踐的認識;按照法學的應用方法來看,又是十分嚴謹的論述和仔細的分析,是演繹方法和歸納程序同時兼用(旨在擺脫大量法律條文背后的各種原理原則的影響);按照法學的實踐或教育目的而言,是要起到協調社會生活的作用,或者教育公民們懂得各種法律。”④相反,如果將“科學”僅僅等同于“自然科學”,那么,法學與自然科學所要求的邏輯體系與研究范式之間可能存在較大的差距,其科學性也就令人懷疑。歷史上,以“自然科學”的標準否定法學的科學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科學”以對客體的觀察、測量、計算為基礎,立足于經驗的視角觀察問題,而“法學”主要是理解法律語言的表達及其規范性意義。2、“科學”反映的是事物的因果關系,而法學至多只能反映事物的準因果關系。3、“科學”必須保持價值中立,而法學則很難排斥價值判斷。4、“科學”的方法是通過實驗或資料的收集來進行,而法學只能運用演繹與歸納的方法進行研究,其結果既無法保證準確性,在理論上也不能證成。總之,關于法學是否為一門科學的問題,首先,必須把“科學”作為一個普遍性的概念,用于指稱人類的一種專門性研究活動,而不應把自然科學作為唯一的存在方式與判斷標準;其次,必須反對科學上的“沙文主義”,即武斷的“科學主義”。在此前提下,筆者認為,法學是一門科學。

二、法學是社會科學還是人文科學

對于這一問題,或許很多人從來沒有思考過,也許它根本就不構成問題。但是在人類學問博大精深,知識體系紛繁復雜的今天,在自然科學、社會科學、人文科學三足鼎立的現代知識系統中,法學的定位卻是一個實實在在的難題。大多數人傾向于將法學理解為一門社會科學,但是社會科學的許多特征卻是法學所不具備的。而將法學作為為一種人文科學卻又與法學理論的某些客觀性特征格格不入。盡管人文社會科學的基本特征都可歸納為一種價值論上的問題,但是二者之間仍然有比較大的差異。社會科學的基本思路是對某一事物進行比較客觀的“描述—評價—預測”,而人文科學的基本思路是“解釋與批判”。法學的尷尬恰恰正在于其既要具備解釋與批判的功能,同時還要對社會行為進行比較客觀的“描述—評價—預測”。這種局面的形成是由法學本身的特征所決定的,即法學既要對現實問題作出回應,又要保持一定的超然性。法律本身也必須在理想與現實之間保持一種張力。有的學者指出“法律在規范層面是封閉的,但是在認知層面卻是開放的”,也正是指此。卡爾•拉倫茲認為,法學的本質是一種規范研究。規范研究的本質是對于現實問題的價值解答,也就是說法學的首要任務既不是求真也不是在于描述,而是對事物的價值或意義作出回答。如果說法律的基本功能在于“定紛止爭”,那么,法學在面對現實的紛爭的時候就必須對引起紛爭的行為作出評價。這種評價是法的基本功能所在,但它僅僅是法的功能的一部分。通過對行為的評價,法要實現自己的價值目標或理念,并進而引導人們的行為,使個人的行為與社會的需要達成某種程度上的協調。從這個意義上講,法是實現人類自我控制的工具。法學就是人們通過對這一工具的研究而實現對人自身的關懷的途徑。法學存在的根本價值也就體現在這種對自我生存困境的關懷之中。所以,我認為,法學的實質是一種“人學”,這是由法與人的特殊關系所決定的,正所謂“道不遠人,遠人非道”。同時,也應指出,將法學定位為人學并不是將法僅僅看作是人類的工具理性的產物。法學應當是人類對于自身生存狀況的理性把握和反思之學,是人類對于自身存在價值的不斷探索與追問之學。

三、法學應該做什么

既然法學的本質是一種人學,那么法學在現代知識體系中究竟應該起到什么樣的作用或曰法學應該做什么就又是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法學是畢其力追求自身的完善還是盡可能實現其社會價值,不同的人可能會有不同的理解和認識。理論法學者尤其是法理學者多以追求法學或法律的自身完善為境界,而應用法學者則更傾向于尋求法學對社會實踐的指導作用。對此,我們不愿作出孰優孰劣的評論,但我們可以評價其對社會的價值與貢獻。既然法學不是空中樓閣,總該考慮其對社會的貢獻,“真正的貢獻,只能產生于對中國的昔日和現實的真切的和真誠的關懷和信任……”⑤尤其是法學不能也不該只是某一個或某一類少數人才可以掌握和運用的知識!從這一角度來看,法學應該做什么應當是明確的。我們長期以來已經習慣于將法視為工具,將法學視為工具理性的學科。所以,法學研究一直不能探索出一種自足的研究方式和方法。法學成為了寄生在別的學科之上的寄生學科。法學在近代社會發展史上曾經長期被排斥在知識系統之外,甚至被當作一門職業技能來看待。同時,法學在很大程度上依然保持著與其他學科的相對獨立性,法學也依然被法律人這一特殊的人群所擁戴。可是法學在現代知識結構中所表現出來的尷尬局面卻是每一個法律人所不得不面對的一個事實。法學的研究方法對于別的社會科學似乎完全失效,而別的社會科學大舉入侵法學的傳統領域則是不爭的事實。經濟學對法學問題的涉足形成了法律的經濟分析學派。社會學對現代法學的影響更是巨大,法的社會學派已經成為近代三大法學流派之一。總之,法學應該做什么將是一個意義深遠的問題。它不僅涉及到法學的自身定位問題,更重要的是它涉及到法學的歷史使命與終極關懷。法學理論的發展不應是一個坐等消亡的過程。我們如何參與到現代學術的話語中去,如何與其他社會科學進行對話則是法律人在今天最為重要的歷史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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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思想政治課學科定位探索

摘要:學科定位不應片面或從單一角度思考。應該從文明傳承、社會發展需要、教育自身發展、學生成長等方面綜合考慮,可以而且應該有多層次的目標定位。

關鍵詞:中學思想政治課;學科定位

對思想政治課的學科定位問題,諸多爭論曠日持久難以達成共識,對思想政治課的批評,我們也見得太多,以至于很難再感到有什么新意.不少所謂“新模式”“新理念”,其實早已是老生常談。作為一名一線高中政治課教師,對此也有許多困惑,總有一種別有一番滋味在心頭的感覺。不過,對于自己任教學科的功能和定位多一些不同觀點的碰撞,多一些理性的思考,有利于我們能從宏觀層面把握教材體系,領會教材指導思想,實現教育教學目的,提高教學效益。那么,如何對其進行學科定位呢。我認為可以從多角度進行思考。

1從教育的本質談定位

可以說教育是人類所特有的有意識地傳遞社會經驗和培養人的社會實踐活動。教育的本質應該是對文明的一種傳承,并利用種傳承促使人本身的一種完善,是人從不完善走向文明、完善的一個過程。而要實現這些功能,需要多形式的教育,學校教育也應本著這一基本精神而展開,為著這一目標而奮斗。學校教育各階段、各學科都應該為這一目標服務。當然。各階段、各學科教育的側重點有所不同、具體的學科定位也必然不同。作為思想政治課,從課程名稱來看,其基本的定位就應該在“思想”“政治”這兩個名詞的框架之內.

“思想”一詞指明高中思想政治課首先應定位于對被教育者進行思想道德教育,幫助他們在繼承人類道德文明的基礎上自覺地提高其思想境界和道德修養。當然,思想道德本身是具有階級性的,當代中國的國家性質要求我們的思想政洽課必須要堅持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教育,加強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引導學生樹立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共同理想和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四有”新人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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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藝術學科定位

電視藝術學的研究對象是電視藝術活動,由此決定基本研究課題是電視藝術創作論、電視藝術接受論、電視藝術文本研究、電視藝術的源泉與影響問題。電視藝術學是電視研究與藝術學之間的交叉學科,它本身又包括電視藝術理論、電視藝術批評、電視藝術史、電視藝術理論史和電視藝術批評史等五個更小的下位學科。

一學科定位首先是研究對象的問題。對于電視藝術學來說,它的研究對象當然是電視藝術———這毋庸質疑,但接下來的問題是:電視藝術是什么?如何理解作為電視藝術學研究對象的電視藝術?這才是問題的關鍵。美國當代文藝學家M·H·艾布拉姆斯的論述給我們提供了啟示:

“每一件藝術品總要涉及四個要素,幾乎所有力求周密的理論總會在大體上對這四個要素加以區辨,使人一目了然。第一個要素是作品,即藝術產品本身。由于作品是人為的產品,所以第二個要素便是生產者,即藝術家。第三,一般認為作品總得有一個直接或間接地源于現實事物的主題———總會涉及、表現、反映某種客觀狀態或者與此有關的東西。

這第三種要素便可以認為是由人物和行動、思想和情感、物質和事件或者超越感覺的本質所構成,常常用‘自然’這個通用詞來表示,我們卻不妨換用一個含義更廣的中性詞———世界。最后一個要素是欣賞者,即聽眾、觀眾、讀者。作品為他們而寫,或至少會引起他們的關注。”

這是一個完備、自足的網狀結構,電視藝術學的所有研究對象都能在這個網狀結構上找到它的位置。而從目前的研究狀況來看,國內對電視藝術的研究主要體現在四大關系上,它們分別是:

(一)創作者與作品創作者與作品有著某種血緣關系,意大利著名畫家達·芬奇把繪畫比作“自然的合法的女兒”就說明了這一點。其實何止繪畫,哪種藝術不是由創作者創作出來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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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音樂學學科定位管理論文

2000年5月,中國音樂學院舉辦民族音樂學論壇,學科定位問題成為爭論的焦點之一,說明這一問題在我國尚未徹底解決。定位是一個學科的基本問題,若不明確,該學科便不能得到很好的發展。因此,筆者認為有必要結合歷史對此問題再進行一些探討。不當之處,希望大家批評指正。

民族音樂學是英文Ethnomusicology的意譯,Ethnology在英文中是民族學,Musicology是音樂學,Ethnomusicology這個英文字就是由Ethnology和Musicology復合而成的。從字面上看,民族音樂學應當是從民族學的角度研究音樂的學問。

民族學是主要采用實地調查法(又稱田野工作法)研究民族發展演化規律的一門社會科學。它期望通過對一個個民族進行實地考察,研究它們各自的起源、分布、社會、經濟、文化、生活方式以及各民族之間的歷史、文化關系。民族學的研究目的是通過梳理上述這些方面在歷史上發展、演變的情況揭示世界諸民族發展的共同規律或某一個民族發展的特殊規律。民族學在歐美一些國家里又稱文化人類學。文化人類學是一種研究人的文化屬性的、屬于社會科學的范疇的學科,它和研究人類自然屬性的、屬于自然科學的體質人類學一起構成了人類學學科。因為人的文化屬性及其民族性不可能分開,所以文化人類學和民族學沒有實質性的差別。民族學源于歐洲,它在相當長的一個歷史時期內主要研究非歐、非西方民族的人類共同體,不涉及西方民族。隨著時代的變遷和學科本身的發展,目前民族學研究的范圍已不限于非西方民族,世界上各種人類共同體,包括西方民族和西方社會中的移民社區,都已經成為它的研究對象。因為民族音樂學是民族學和音樂學的一個交叉學科,所以它一直受到民族學的發展及其各個學派的深刻影響。

民族音樂學早先稱為比較音樂學(ComparativeMusicology),荷蘭音樂學家孔斯特(JaapKunst,1891—1960)首先提出“民族音樂學”這一名稱,并主張用它來代替以往人們習慣稱呼的“比較音樂學”。[1]后,“民族音樂學”便作為標準的學科名稱而固定下來。

關于這門學科的調研對象以及它同音樂學中其他學科的關系,曾經有過許多爭論。由于ethno這個詞最早是指非基督教、非猶太教的異教徒,加之為了和比較音樂學研究的主要對象相聯系,有人認為它的主要調研對象是所謂“原始民族”或曰“自然民族”的音樂。如美國民族音樂學家內特爾(tl)就曾經指出:“就民族音樂學的實際發展過程及其最具特色的研究來說”這門學科是研究“無文字社會的音樂”,而“‘無文字社會’系指現存的、尚未發展出一套可閱讀和書寫的文字體系的社會。”[2]也有人建議以非歐洲音樂為主,如施奈德(M.Schneider)在1957年指出:“民族音樂學的首要目的,不論其正常與否,就是對非歐洲地區的音樂特征進行比較研究。”內特爾在1956年也曾經說過:“民族音樂學就是研究具有西洋文明以外的文明民族音樂的科學。”[3]還有人說研究西方藝術音樂和通俗音樂以外的音樂就是民族音樂學。如提出這一學科名稱的孔斯特(J.Kunst)就明確地指出過:“這門學科研究一切種族的、民族的音樂”,但他緊接著就又說:民族音樂學“研究所有類別的非西方音樂”,“西洋的藝術音樂以及通俗音樂不包括在這個領域之內”。[4]以提出民族音樂學就是“對文化中的音樂的研究”口號而著稱的美國民族音樂學家梅里亞姆(A.Merriam)在論述到田野工作的時候說:“就民族音樂學而言,它一般意味著在歐洲和美國以外的地區進行實地調查。”[5]民族音樂學的研究是以田野調查為其基礎的,在歐洲和美國以外進行實地調查實際上就意味著只研究非歐音樂。歐美學者們一方面要研究“一切種族的、民族的音樂”,另一方面又要把研究的范圍局限在歐洲音樂之外,本身就是自相矛盾的。這一矛盾之所以產生,一方面受到民族學功能學派的影響,另一方面又受到“歐洲文化中心論”的影響。

民族學中的功能學派,為英國學者馬利諾夫斯基和布朗所創立。此學派強調民族學是一種實用的科學,主張民族學應服務于殖民地治理的實際需要。出于這一目的,他們只研究殖民地、半殖民地被壓迫民族的文化,而不研究西方文化。布朗在其著作《人類研究之現狀》中就明確地說過:“吾大英帝國有非、亞、澳、美各洲殖民土著,若欲執行吾人對彼等之責任,則有兩種急切需要呈現,第一為對各土著系統的研究,欲求殖民地行政之健全必須對土著文化系統之認識。第二為應用人類學之知識于土著之治理及教育。”[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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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大學語文學科定位建設思考

一、大學語文課程的開設

大學語文是一門有著悠久發展歷史的學科。在我國高等教育體系中,“大學語文”是很早就開設的一門公共基礎課程,最早可追溯到20世紀初的民國時期。20世紀90年代中期,黨和政府大力倡導實施文化素質教育,《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決定》[1]提出更高層次的“素質教育”,為了響應中央號召,全國大多數高校都紛紛開設了大學語文課,并把大學語文課作為對學生實施文化素質教育的一門主干課程。

(一)大學語文學科發展現狀

在許多高校里大學語文教育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壓力,往往處于被忽視的尷尬地位,大學語文正在被或已經被各種新興的、熱門的、實用課程所取代,課時被不斷壓縮、削減或干脆取消,大學語文正在逐漸失去自我并走向邊緣化。學生對于大學語文課的反應則更為直接,“休閑課”“放松課”“高四語文課”等是廣大學生對大學語文冠以的別稱。

(二)大學語文學科發展特點

大學語文在中國大學的教育學科體系中是比較特殊的一個領域,呈現出明顯的錯位和滯后的狀態:歷史悠久但是發展比較緩慢;作用重大但是重視不夠。因此,在高校素質教育改革中,我們應該從學科定位和課程體系建設兩個方面來進一步明確大學語文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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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馬克思主義理論與思想政治教育專業的學科定位問題

馬克思主義理論與思想政治教育專業是1996年教育部修訂研究生專業目錄后出現的一個新的專業名稱。在此之前,本科生專業目錄中有思想政治教育專業,研究生專業目錄中也有思想政治教育專業,兩者是一致的;1996年以后,本科生專業目錄中仍然保留著“思想政治教育專業”,而研究生專業目錄中的思想政治教育專業被改為馬克思主義理論與思想政治教育專業,兩者出現了不一致。由此也就帶來了一個問題:本科專業中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研究生專業中的馬克思主義理論與思想政治教育兩者之間到底是什么關系?權威的說法是修改后的《專業目錄及名稱代碼表》把原來的“馬克思主義理論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合并了。[1]但是如此一來,卻產生了這一專業的學科定位問題。

一、新專業名稱產生的學科定位問題

從研究生專業目錄修訂后的這六七年的情況來看,本科的思想政治教育專業在數量上沒有大的發展,而研究生的馬克思主義理論與思想政治教育專業卻獲得了突飛猛進的進展,增設該專業的學校如雨后春筍,幾乎所有的重點高校都在短短的幾年中擁有了該專業的碩士點、博士點。表面上的繁榮掩蓋了該專業的學科定位問題。

首先,從“馬克思主義理論與思想政治教育”這個專業名稱來看,至少可以產生如下幾種理解:

1.“馬克思主義理論”與“思想政治教育”。這種理解把馬克思主義理論與思想政治教育看作兩大板塊的合成,但是對這“兩大板塊”的理解也可能產生歧義,一種理解是“兩大板塊”就是兩個專業,“馬克思主義理論與思想政治教育”是更高層面的一個大專業;另一種理解是“馬克思主義理論”是“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內容,“馬克思主義理論與思想政治教育”是以“馬克思主義理論”為主要內容的“思想政治教育”。前一種理解的缺陷是,“馬克思主義理論”從來沒有在本科生專業目錄和研究生專業目錄中出現過,“馬克思主義理論”被視為一個專業的依據不足;后一種理解的問題是,“思想政治教育”當然是以馬克思主義理論為主要內容的,“馬克思主義理論”與“思想政治教育”聯結為一個專業名稱顯得多余。

2.“馬克思主義理論與思想政治”的“教育”,即“馬克思主義理論教育”與“思想政治教育”。這種理解有兩個問題,第一是不合乎閱讀習慣,因為“思想政治教育”本身是一個完整的概念、一個有歷史的專業名稱,長期以來已經被習慣于簡稱為“思政”,因此通常人們不會這樣來斷句和理解;第二是這種理解會把“馬克思主義理論與思想政治”視為教育的內容,“思想政治教育”本來的專業性被抹殺了。“思想政治教育”作為專業和學科并不是“思想政治方面的教育”而是“怎樣進行思想政治教育”。因此,如果這樣來理解,“馬克思主義理論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就失去了學科的差別性,也就不需要這種“重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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