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法學的學科定位

時間:2022-09-01 03: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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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法學的學科定位

一、法學是一門科學嗎

法學是否為一門科學,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科學”的定義以及“科學”的包容性。因此,對這一問題作出回答,就有必要對“科學”的含義和范圍進行合理地界定。“科學”的最初含義來自法語,僅指“知識”而已。1976年出版的《法國百科全書》將“科學”解釋為通過揭示現象之中的規(guī)律所取得的全部知識,以及作為這些知識之基礎的認識論。②美國學者沃爾多也認為:“從最廣義上講,即從詞源學和歷史的角度來證明,科學只不過是(雖然這里沒有簡單的事物)‘知識’。從最嚴格的意義上講,科學只是某種類型的知識,是根據專門方法的準則來獲得和證明的知識。”③以這種較為寬泛的定義來衡量,我們可以肯定地說,在人類文明的幾千年發(fā)展中,法學已形成了較為完整的知識體系,并且在歷代法學家的錘煉之下,已形成了以不同方法為主導的各種流派。應當認為,法學有自己特定的研究對象、研究方法和社會功能。對于這一點,法國《拉魯斯大百科全書》也作了明確的回答:“法學確實不折不扣地是一門科學。按照法學的研究對象而言,它是對各種法律事件及其相互關系和分類等方面實踐的認識;按照法學的應用方法來看,又是十分嚴謹的論述和仔細的分析,是演繹方法和歸納程序同時兼用(旨在擺脫大量法律條文背后的各種原理原則的影響);按照法學的實踐或教育目的而言,是要起到協(xié)調社會生活的作用,或者教育公民們懂得各種法律。”④相反,如果將“科學”僅僅等同于“自然科學”,那么,法學與自然科學所要求的邏輯體系與研究范式之間可能存在較大的差距,其科學性也就令人懷疑。歷史上,以“自然科學”的標準否定法學的科學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科學”以對客體的觀察、測量、計算為基礎,立足于經驗的視角觀察問題,而“法學”主要是理解法律語言的表達及其規(guī)范性意義。2、“科學”反映的是事物的因果關系,而法學至多只能反映事物的準因果關系。3、“科學”必須保持價值中立,而法學則很難排斥價值判斷。4、“科學”的方法是通過實驗或資料的收集來進行,而法學只能運用演繹與歸納的方法進行研究,其結果既無法保證準確性,在理論上也不能證成。總之,關于法學是否為一門科學的問題,首先,必須把“科學”作為一個普遍性的概念,用于指稱人類的一種專門性研究活動,而不應把自然科學作為唯一的存在方式與判斷標準;其次,必須反對科學上的“沙文主義”,即武斷的“科學主義”。在此前提下,筆者認為,法學是一門科學。

二、法學是社會科學還是人文科學

對于這一問題,或許很多人從來沒有思考過,也許它根本就不構成問題。但是在人類學問博大精深,知識體系紛繁復雜的今天,在自然科學、社會科學、人文科學三足鼎立的現代知識系統(tǒng)中,法學的定位卻是一個實實在在的難題。大多數人傾向于將法學理解為一門社會科學,但是社會科學的許多特征卻是法學所不具備的。而將法學作為為一種人文科學卻又與法學理論的某些客觀性特征格格不入。盡管人文社會科學的基本特征都可歸納為一種價值論上的問題,但是二者之間仍然有比較大的差異。社會科學的基本思路是對某一事物進行比較客觀的“描述—評價—預測”,而人文科學的基本思路是“解釋與批判”。法學的尷尬恰恰正在于其既要具備解釋與批判的功能,同時還要對社會行為進行比較客觀的“描述—評價—預測”。這種局面的形成是由法學本身的特征所決定的,即法學既要對現實問題作出回應,又要保持一定的超然性。法律本身也必須在理想與現實之間保持一種張力。有的學者指出“法律在規(guī)范層面是封閉的,但是在認知層面卻是開放的”,也正是指此。卡爾•拉倫茲認為,法學的本質是一種規(guī)范研究。規(guī)范研究的本質是對于現實問題的價值解答,也就是說法學的首要任務既不是求真也不是在于描述,而是對事物的價值或意義作出回答。如果說法律的基本功能在于“定紛止爭”,那么,法學在面對現實的紛爭的時候就必須對引起紛爭的行為作出評價。這種評價是法的基本功能所在,但它僅僅是法的功能的一部分。通過對行為的評價,法要實現自己的價值目標或理念,并進而引導人們的行為,使個人的行為與社會的需要達成某種程度上的協(xié)調。從這個意義上講,法是實現人類自我控制的工具。法學就是人們通過對這一工具的研究而實現對人自身的關懷的途徑。法學存在的根本價值也就體現在這種對自我生存困境的關懷之中。所以,我認為,法學的實質是一種“人學”,這是由法與人的特殊關系所決定的,正所謂“道不遠人,遠人非道”。同時,也應指出,將法學定位為人學并不是將法僅僅看作是人類的工具理性的產物。法學應當是人類對于自身生存狀況的理性把握和反思之學,是人類對于自身存在價值的不斷探索與追問之學。

三、法學應該做什么

既然法學的本質是一種人學,那么法學在現代知識體系中究竟應該起到什么樣的作用或曰法學應該做什么就又是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法學是畢其力追求自身的完善還是盡可能實現其社會價值,不同的人可能會有不同的理解和認識。理論法學者尤其是法理學者多以追求法學或法律的自身完善為境界,而應用法學者則更傾向于尋求法學對社會實踐的指導作用。對此,我們不愿作出孰優(yōu)孰劣的評論,但我們可以評價其對社會的價值與貢獻。既然法學不是空中樓閣,總該考慮其對社會的貢獻,“真正的貢獻,只能產生于對中國的昔日和現實的真切的和真誠的關懷和信任……”⑤尤其是法學不能也不該只是某一個或某一類少數人才可以掌握和運用的知識!從這一角度來看,法學應該做什么應當是明確的。我們長期以來已經習慣于將法視為工具,將法學視為工具理性的學科。所以,法學研究一直不能探索出一種自足的研究方式和方法。法學成為了寄生在別的學科之上的寄生學科。法學在近代社會發(fā)展史上曾經長期被排斥在知識系統(tǒng)之外,甚至被當作一門職業(yè)技能來看待。同時,法學在很大程度上依然保持著與其他學科的相對獨立性,法學也依然被法律人這一特殊的人群所擁戴。可是法學在現代知識結構中所表現出來的尷尬局面卻是每一個法律人所不得不面對的一個事實。法學的研究方法對于別的社會科學似乎完全失效,而別的社會科學大舉入侵法學的傳統(tǒng)領域則是不爭的事實。經濟學對法學問題的涉足形成了法律的經濟分析學派。社會學對現代法學的影響更是巨大,法的社會學派已經成為近代三大法學流派之一。總之,法學應該做什么將是一個意義深遠的問題。它不僅涉及到法學的自身定位問題,更重要的是它涉及到法學的歷史使命與終極關懷。法學理論的發(fā)展不應是一個坐等消亡的過程。我們如何參與到現代學術的話語中去,如何與其他社會科學進行對話則是法律人在今天最為重要的歷史使命。

本文作者:劉蘭蘭工作單位:山東女子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