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訴訟范文10篇

時間:2024-04-03 01: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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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訴訟

新聞訴訟中新聞真實分析論文

一、對新聞真實的界定

甘惜分在《新聞學大辭典》中這樣界定,新聞真實是“新聞報道反映客觀事實的準確度。真實性是新聞報道的基本原則。新聞報道是客觀事實在記者頭腦中的反映,主體與客觀必須一致,否則就是對客觀事物的歪曲”。①童兵指出,新聞傳播的真實,就是指新聞報道與所反映的客觀現實的相符合程度。②

可見,從本質上講,新聞就是人們對客觀世界的一種認識,而新聞真實講的就是主觀與客觀的符合問題,符合便真實,不符合便不真實。符合度越高,便越真實,越低則越不真實。新聞真實不同于文學真實、歷史真實、科學真實等其他類型的真實,它是在新聞專業主義下的真實。這種真實及其程度受到社會環境、新聞事件本身的復雜程度、新聞從業者個人認知水平等因素的綜合影響。具體說來,新聞界普遍認為,為確保新聞報道真實應達到以下三個要求:一是具體事實真實準確,即時間、地點、人物等新聞信息要素、所引用的材料、背景資料等都要力求真實;二是應做到概括真實,即應反映事物的整體面貌;三是應力求本質真實,即新聞報道應當盡可能地透過現象,將事物的本質呈現出來。

而所謂新聞訴訟,是指新聞媒體因已刊出的具體新聞報道而引發的新聞侵權官司。新聞訴訟中的“新聞真實”,特指具體新聞報道的真實,即已刊出的具體新聞報道與客觀事實之間的符合度。③

二、司法界對新聞真實的判定

目前我國與新聞訴訟密切相關的法律規定主要有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和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前者有關新聞真實的規定有四處,后者有兩處。其中關鍵詞是新聞報道內容的“基本真實(屬實)”、“基本內容失實”、“主要內容失實”、“嚴重失實”、有無“侮辱他人人格的內容”等。從這些規定中不難發現,新聞報道是否真實是司法界在處理與新聞媒體有關的侵權糾紛時考慮的重要因素之一。綜合分析典型新聞訴訟案例,可以看出,司法界在處理新聞訴訟時有關新聞真實的考量標準集中在以下兩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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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訴訟研究論文

一、對新聞真實的界定

甘惜分在《新聞學大辭典》中這樣界定,新聞真實是“新聞報道反映客觀事實的準確度。真實性是新聞報道的基本原則。新聞報道是客觀事實在記者頭腦中的反映,主體與客觀必須一致,否則就是對客觀事物的歪曲”。①童兵指出,新聞傳播的真實,就是指新聞報道與所反映的客觀現實的相符合程度。②

可見,從本質上講,新聞就是人們對客觀世界的一種認識,而新聞真實講的就是主觀與客觀的符合問題,符合便真實,不符合便不真實。符合度越高,便越真實,越低則越不真實。新聞真實不同于文學真實、歷史真實、科學真實等其他類型的真實,它是在新聞專業主義下的真實。這種真實及其程度受到社會環境、新聞事件本身的復雜程度、新聞從業者個人認知水平等因素的綜合影響。具體說來,新聞界普遍認為,為確保新聞報道真實應達到以下三個要求:一是具體事實真實準確,即時間、地點、人物等新聞信息要素、所引用的材料、背景資料等都要力求真實;二是應做到概括真實,即應反映事物的整體面貌;三是應力求本質真實,即新聞報道應當盡可能地透過現象,將事物的本質呈現出來。

而所謂新聞訴訟,是指新聞媒體因已刊出的具體新聞報道而引發的新聞侵權官司。新聞訴訟中的“新聞真實”,特指具體新聞報道的真實,即已刊出的具體新聞報道與客觀事實之間的符合度。③

二、司法界對新聞真實的判定

目前我國與新聞訴訟密切相關的法律規定主要有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和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前者有關新聞真實的規定有四處,后者有兩處。其中關鍵詞是新聞報道內容的“基本真實(屬實)”、“基本內容失實”、“主要內容失實”、“嚴重失實”、有無“侮辱他人人格的內容”等。從這些規定中不難發現,新聞報道是否真實是司法界在處理與新聞媒體有關的侵權糾紛時考慮的重要因素之一。綜合分析典型新聞訴訟案例,可以看出,司法界在處理新聞訴訟時有關新聞真實的考量標準集中在以下兩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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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修改稿亮點:界定網絡侵權新聞侵權管轄權

民事訴訟法

在各類網絡侵權案件中,如何確定侵權行為地現在成為一個問題。建議稿規定網絡侵權案件,可以由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絡服務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法院管轄。

侵害他人人格權的,也可以由被侵權人的住所地法院管轄。

近年來各類新聞侵權案件頻繁發生,原告往往對侵權行為結果地做擴大理解,認為媒體傳播之處都是侵權結果地。為此,建議稿規定出版物、電視臺、廣播電臺等侵害他人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等人格權的,可以由出版物的發行地、電視廣播節目的制作地、電視廣播節目信號發射地、被侵權人的住所地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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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媒報道與公正審判論文

關鍵詞:傳媒/新聞自由/審判獨立/公正審判/新聞審判/美國

內容提要:本文主要介紹了美國法院如何保證審判不受傳媒干擾的四方面較成熟的實踐經驗和規則,即訴諸司法程序的手段、限制傳媒取得有關未決法律事宜的信息的權利、對傳媒的事先約束和事后處罰等,指出我國應借鑒美國的經驗,建立科學合理的法律規范,有效治理我國傳媒在追求“新聞自由”中形成的“新聞審判”現象。

美國是最標榜新聞自由的國家,其憲法第一修正案規定:“國會不得制定法律……以限制言論或出版自由。”這一規定充分保障了新聞自由,是美國新聞記者對抗一切限制新聞報道的金科玉律;同時,憲法第六修正案規定:被告在刑事訴訟中有權獲得“由公正的陪審團”及時和公開的審判。這一條為確保公正無私的審判而設計。兩者時有沖突,傳媒對案情的報道與被告獲得公平審判之間的沖突尤其突出,因而美國法院在如何保證審判不受傳媒干擾方面也發展了一些較成熟的規則。

一訴諸司法程序的手段

在美國司法界,一項無可置疑的原則便是法官是法庭的主宰,法官有責任嚴格控制法院和法庭所處的環境以確保傳媒和公眾不干預對被告的公正審判。如果傳媒的報道惹人注目且遍及街頭巷尾,而初審法官又沒有采取有力措施以使陪審員避免任何來自報端的影響,那么其判決就要冒被推翻的危險。在這方面,美國最高法院的最著名、最經典的案例便是1966年的謝波德一案。

山姆·謝波德(SamSheppard)是俄亥俄州的一位著名外科醫生,1954年因涉嫌殺害已有身孕之妻而被捕。他自稱無辜,其妻是外人入室將她擊昏后所殺害。此案公開后,立刻引起全國和地方各媒體的極大關注,有關評論和報道隨即鋪天蓋地而來。在謝波德被捕前,各報紙就認定他犯有謀殺罪。對于庭審過程,傳媒亦緊追不放,記者及照相機、攝影機充訴法庭。在選定陪審員、舉證及認定事實等方面,傳媒極力施加影響。主審法官對此聽之任之,未采取任何措施保護陪審團的判斷不受干擾。此種情形一直持續至有罪判決作出后方才停息。隨后,謝波德以審判過程被嚴重干擾為由上訴至聯邦最高法院,當時最高法院駁回了上訴。1966年,謝波德在依人身保護令獲得聯邦最高法院重審之前,已在俄亥俄州的監獄里度過了10年的時光。這10年之中,最高法院的認識有了很大的改變,在大眾傳播時代保護刑事被告的經驗也日益豐富,最后,最高法院推翻了原判(注:Sheppardv.Maxwell,384U>S.333,362-363(1966)。該案經重審后,謝波德被宣告無罪釋放,幾年后,謝波德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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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侵權損害賠償論文

[摘要]英美新聞侵權損害賠償主要包括一般損害賠償、特殊損害賠償與懲罰性損害賠償。與大陸法系國家相比,其損害賠償的數額相對較高,這對新聞自由和公眾知情權都造成了一定的負面影響。在新聞侵權訴訟中,被告可以舉證證明自己已經道歉或進行了更正、原告已經獲得賠償或已經起訴請求賠償、原告本身名譽不佳等等,以此要求法庭減輕其損害賠償責任。

[關鍵詞]新聞侵權/損害賠償/激冷效應/英美法

在英美兩國新聞侵權案件中,損害賠償是對受害人予以救濟的最主要、最常見的手段。本文擬對英美新聞侵權損害賠償的類型、數額、責任的減輕等諸問題作一簡要分析,以期對當下我國大量涌現的新聞侵權案件的處理有些許借鑒意義。

一、損害賠償的類型

英美法中多將損害賠償區分為補償性損害賠償(compensatorydamages)與非補償性損害賠償(non-compensatorydamages)。前者可進一步劃分為一般損害賠償(generaldamages)與特殊損害賠償(specialdamages),后者具體又包含象征性損害賠償(nominaldamages)、蔑視損害賠償(contemptuousdamages)、懲罰性損害賠償(punitiveorexemplarydamages)等幾種不同的形式[1]。其中,新聞侵權案件中所涉及的主要是一般損害賠償、特殊損害賠償與懲罰性損害賠償三種類型。

1.一般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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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損害賠償論文

[摘要]英美新聞侵權損害賠償主要包括一般損害賠償、特殊損害賠償與懲罰性損害賠償。與大陸法系國家相比,其損害賠償的數額相對較高,這對新聞自由和公眾知情權都造成了一定的負面影響。在新聞侵權訴訟中,被告可以舉證證明自己已經道歉或進行了更正、原告已經獲得賠償或已經起訴請求賠償、原告本身名譽不佳等等,以此要求法庭減輕其損害賠償責任。

[關鍵詞]新聞侵權/損害賠償/激冷效應/英美法

在英美兩國新聞侵權案件中,損害賠償是對受害人予以救濟的最主要、最常見的手段。本文擬對英美新聞侵權損害賠償的類型、數額、責任的減輕等諸問題作一簡要分析,以期對當下我國大量涌現的新聞侵權案件的處理有些許借鑒意義。

一、損害賠償的類型

英美法中多將損害賠償區分為補償性損害賠償(compensatorydamages)與非補償性損害賠償(non-compensatorydamages)。前者可進一步劃分為一般損害賠償(generaldamages)與特殊損害賠償(specialdamages),后者具體又包含象征性損害賠償(nominaldamages)、蔑視損害賠償(contemptuousdamages)、懲罰性損害賠償(punitiveorexemplarydamages)等幾種不同的形式[1]。其中,新聞侵權案件中所涉及的主要是一般損害賠償、特殊損害賠償與懲罰性損害賠償三種類型。

1.一般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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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傳播法制建設論文

一、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新聞傳播法制建設成就顯著

改革開放以來,我們黨的新聞傳播思想日益成熟,我國新聞傳播領域的立法工作得到高度重視,有條不紊地循序漸進,新聞傳播法制建設取得重大突破,為社會主義新聞傳播事業持續快速發展提供了堅強的法律保證。

1.新聞傳播法制基本框架逐步形成。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新聞傳播領域法制建設取得較大進步。有關新聞傳播的法規散見于憲法和各類法律、法規和規章中,這些法律規范初具規模,正在構建以憲法為統帥,以相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主干,以部門規章為補充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聞傳播法律體系,構成了我國現行新聞傳播法制的基本框架。

2.以《憲法》為核心的基礎性法律日益完善。1954年《憲法》規定了公民的言論自由權,隨后的《憲法》對該條款基本沒有改變。《憲法》第35條關于公民言論、出版自由的規定,第41條關于公民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建議的規定,都是對新聞傳播活動具有根本意義的法律規范。我國的民法、刑法、國家安全法等實體法和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這三大訴訟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都有涉及新聞傳播活動的規范。

3.相關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相繼出臺。國務院制定一系列管理大眾傳播媒介的行政法規,如《外國記者和外國常駐新聞機構管理條例》《音像制品管理條例》《電影管理條例》《出版管理條例》《印刷業管理條例》《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等,幾乎涵蓋所有大眾傳播媒介。與此同時,新聞出版廣電部門制訂一系列專門規章,如《期刊管理暫行規定》《報紙管理暫行規定》《報社記者站管理暫行辦法》《關于出版單位的主辦單位和主管單位職責的暫行規定》《報刊社社長、總編輯(主編)任職條件的暫行規定》等,是報刊管理方面比較完整的法規性文件,對規范和加強報刊管理具有重要意義。這些行政法規和規章的出臺對新聞傳播活動起到很好的規范作用。

4.新聞司法改革逐漸推進。在黨的領導下,我國妥善應對新聞傳播領域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以改革創新的精神推進新聞司法改革,司法理念與司法機制獲得革命性重構,形成與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相適應的新聞司法制度,最大程度地保證了司法公正。在新聞侵權訴訟案件不斷增加的情況下,我國的新聞傳播法制在司法實踐的推動下得到完善和發展。1985年,上海市發生全國首例新聞侵權案———杜融訴記者沈涯夫、牟春霖誹謗案。此后,在我國出現的多次新聞訴訟浪潮中,新聞司法的成功實踐有效助推了新聞傳播法制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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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仔隊現象研究論文

【內容摘要】文在對狗仔隊的含義、特點進行闡述之后,首次運用博弈論,從隱私權與知情權的矛盾沖突入手,分析狗仔隊現象產生、發展的原因,并指出限制狗仔隊的有效方法。

【關鍵詞】狗仔隊;博弈;隱私權;知情權;有效方法

一、狗仔隊的含義和特點

狗仔隊(paparazzi)最先出現在1958年,原本的意思是“追蹤攝影隊”,它成為一個世界型的詞匯應該是在1960年,當時意大利著名導演費里尼拍了一部影片叫《甜美的生活》,里面的男主角就是一個追蹤攝影隊,這個詞后來被香港翻譯成為“狗仔隊”,成為中文中的普遍的說法。而狗仔隊在粵語中本是香港人對專職跟蹤任務的警探的謔稱,后大眾傳播媒體借用來指專門從事跟蹤并偷拍名人隱私照片的攝影記者或業余攝影員。①但對于狗仔隊的定義,仍是莫衷一是。

陸谷孫先生主編的《英漢大詞典》把“狗仔隊”解釋為“專門追逐名人偷拍照片的攝影者”,并注明源自意大利語(縮印本,上海譯文出版社,1993年8月,上海)。人們在使用時,卻大大擴展了其范圍,這個稱呼不僅可以用于攝影師,還包括記者、主持人、電視攝像師等。②另一方面,雖然這個名稱所指的對象出現了很大的擴展,但其所包含的內涵一直沒有很大的變化,許多人在使用時已經將這個詞從人的稱謂改變為對一種采訪手段的稱謂。

狗仔隊所用的采訪手法比較特殊,不同于以往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1.藏在可以觀察到公眾人物的私生活的地方,比如家的對面,等待有價值的新聞;2.接跟蹤公眾人物,在其最希望被采訪的時間內進行采訪,以得到具有爆炸性的新聞;3.造戲劇化的場面,然后加以演繹,讓當事人出面澄清,使傳聞變新聞;4.點利用照片、圖像資料,加強可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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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仔隊現象博弈管理論文

【內容摘要】文在對狗仔隊的含義、特點進行闡述之后,首次運用博弈論,從隱私權與知情權的矛盾沖突入手,分析狗仔隊現象產生、發展的原因,并指出限制狗仔隊的有效方法。

【關鍵詞】狗仔隊;博弈;隱私權;知情權;有效方法

一、狗仔隊的含義和特點

狗仔隊(paparazzi)最先出現在1958年,原本的意思是“追蹤攝影隊”,它成為一個世界型的詞匯應該是在1960年,當時意大利著名導演費里尼拍了一部影片叫《甜美的生活》,里面的男主角就是一個追蹤攝影隊,這個詞后來被香港翻譯成為“狗仔隊”,成為中文中的普遍的說法。而狗仔隊在粵語中本是香港人對專職跟蹤任務的警探的謔稱,后大眾傳播媒體借用來指專門從事跟蹤并偷拍名人隱私照片的攝影記者或業余攝影員。①但對于狗仔隊的定義,仍是莫衷一是。

陸谷孫先生主編的《英漢大詞典》把“狗仔隊”解釋為“專門追逐名人偷拍照片的攝影者”,并注明源自意大利語(縮印本,上海譯文出版社,1993年8月,上海)。人們在使用時,卻大大擴展了其范圍,這個稱呼不僅可以用于攝影師,還包括記者、主持人、電視攝像師等。②另一方面,雖然這個名稱所指的對象出現了很大的擴展,但其所包含的內涵一直沒有很大的變化,許多人在使用時已經將這個詞從人的稱謂改變為對一種采訪手段的稱謂。

狗仔隊所用的采訪手法比較特殊,不同于以往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1.藏在可以觀察到公眾人物的私生活的地方,比如家的對面,等待有價值的新聞;2.接跟蹤公眾人物,在其最希望被采訪的時間內進行采訪,以得到具有爆炸性的新聞;3.造戲劇化的場面,然后加以演繹,讓當事人出面澄清,使傳聞變新聞;4.點利用照片、圖像資料,加強可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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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輿論監督管理論文

開展輿論監督,針砭社會時弊,維護民主法制,這既是社會主義制度下新聞工作者的職責,又是黨和法律賦予他們的權利。近年來,隨著“中國質量萬里行”活動、中央電視臺《焦點訪談》以及其他一些媒體的報道,輿論監督更加普及和深入人心。然而,由于主客觀方面的原因,一些新聞工作者在行使這項神圣的權利時,有的竟吃上了新聞官司,有的還以敗訴告終。如今,新聞官司有逐年增多的趨勢。

因輿論監督而導致的新聞官司增多,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并不是壞事,它體現了公民權利意識的覺醒,但是卻給新聞界帶來了很大壓力。過多的新聞官司,肯定會牽涉記者的大量精力,使其產生畏難情緒和心理壓力,客觀上也會沖淡輿論監督的效果,這樣下去也不利于輿論監督工作的健康發展。所以,在輿論監督中,記者增強自我保護意識,盡量避免新聞糾紛發生,就顯得十分必要。

縱觀目前我國的新聞糾紛,大多是個人或單位(原告)訴記者及新聞媒體(被告)侵犯了其名譽權、隱私權和肖像權。根據我國《民法通則》、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和1998年《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條文的規定,新聞侵權主要是指侵害人通過新聞傳播媒介(如報紙、雜志、電視、廣播等)向公眾傳播不真實的情況,或情況雖真實,但屬于法律禁止傳播的事實,或運用侮辱、誹謗性語言,從而侵害了公民或法人的人格尊嚴,造成精神上的損害。明晰了這幾點,我們在實施輿論監督過程中就要既有所為,又有所不為,這樣就會減少侵權行為的發生,即使不得已走上法庭,也會勝券在握。

堵源頭確鑿“消息來源”

目前,因輿論監督而引起的侵權案件,常見的一種情況是“消息來源”有誤。一般說來,“消息來源”有兩個途徑,一是記者通過深入實際而獲取的第一手資料;二是依靠其他渠道取得的材料。在輿論監督中,記者應對“消息來源”慎重選擇,合理使用,將侵權報道杜絕于無形。

如為記者直接調查核實掌握的材料,只要報道時尊重事實,且不漫無邊際地“發揮”,一般不會構成侵權。而記者從其他途徑獲取的“消息來源”,則要視具體情況不同對待。《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根據國家機關依職權制作的公開的文書和實施的公開的職權行為所作的報道,其報道客觀準確的,不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也就是說,記者根據權威部門的結論或者材料進行報道而有損他人名譽時,即使事后引發訴訟,也可不承擔侵權責任。因此,對于這些權威的消息來源,記者可以放心大膽地使用。但在實踐中,應注意區分哪些是權威的消息來源,國家機構、政府部門及有影響的社會團體都是具有權威性的,但是,對于不屬于本職范圍內的事項而言,它們又都不具有權威性。比如,對某人犯罪的錯誤報道,如果是根據公安、紀檢等部門的消息而報道的,就構成侵權,因為這些部門無權認定是否構成犯罪,如果是根據法院的消息而寫的,則不構成侵權。通過其他途徑獲取消息來源比較常見的情況還有群眾的“舉報”、“投訴”或“提供新聞線索”,對這類消息,記者不可偏聽偏信、草率報道,一定要慎重處理,做認真細致的核查,相互印證無誤后再下筆形成文字,否則極易導致侵權事件發生。如陸俊狀告《羊城體育》一案,陸俊受賄這一消息來源于足球俱樂部一位負責人,記者為了搶新聞、制造轟動效應,沒有經過必要的核實就寫出報道,只能吞噬敗訴的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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