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訴訟中新聞真實分析論文
時間:2022-01-31 09: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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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新聞真實的界定
甘惜分在《新聞學大辭典》中這樣界定,新聞真實是“新聞報道反映客觀事實的準確度。真實性是新聞報道的基本原則。新聞報道是客觀事實在記者頭腦中的反映,主體與客觀必須一致,否則就是對客觀事物的歪曲”。①童兵指出,新聞傳播的真實,就是指新聞報道與所反映的客觀現實的相符合程度。②
可見,從本質上講,新聞就是人們對客觀世界的一種認識,而新聞真實講的就是主觀與客觀的符合問題,符合便真實,不符合便不真實。符合度越高,便越真實,越低則越不真實。新聞真實不同于文學真實、歷史真實、科學真實等其他類型的真實,它是在新聞專業(yè)主義下的真實。這種真實及其程度受到社會環(huán)境、新聞事件本身的復雜程度、新聞從業(yè)者個人認知水平等因素的綜合影響。具體說來,新聞界普遍認為,為確保新聞報道真實應達到以下三個要求:一是具體事實真實準確,即時間、地點、人物等新聞信息要素、所引用的材料、背景資料等都要力求真實;二是應做到概括真實,即應反映事物的整體面貌;三是應力求本質真實,即新聞報道應當盡可能地透過現象,將事物的本質呈現出來。
而所謂新聞訴訟,是指新聞媒體因已刊出的具體新聞報道而引發(fā)的新聞侵權官司。新聞訴訟中的“新聞真實”,特指具體新聞報道的真實,即已刊出的具體新聞報道與客觀事實之間的符合度。③
二、司法界對新聞真實的判定
目前我國與新聞訴訟密切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主要有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和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前者有關新聞真實的規(guī)定有四處,后者有兩處。其中關鍵詞是新聞報道內容的“基本真實(屬實)”、“基本內容失實”、“主要內容失實”、“嚴重失實”、有無“侮辱他人人格的內容”等。從這些規(guī)定中不難發(fā)現,新聞報道是否真實是司法界在處理與新聞媒體有關的侵權糾紛時考慮的重要因素之一。綜合分析典型新聞訴訟案例,可以看出,司法界在處理新聞訴訟時有關新聞真實的考量標準集中在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有沒有”——新聞報道的事實有沒有發(fā)生?
新中國第一起因新聞作品引起的誹謗案件就是一例典型。1985年,沈涯夫、牟春霖在上海《民主與法制》上發(fā)表《二十年“瘋女”之謎》一文,稱杜融為達到從武漢調到上海工作的目的,采取哄騙、毆打等手段,誘逼妻子狄振智裝瘋,兩次將狄振智送入精神病院。事實是狄振智確實有精神病,杜融的工作調動本屬正常調動。沈涯夫、牟春霖因捏造事實被判構成誹謗罪,分別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六個月和一年。該案的關鍵是狄振智是否有精神病患史。法院經調查后認為,狄振智確有精神病患史,新聞報道中所謂杜融騙妻裝瘋、逼妻裝瘋沒有“任何事實根據”,認定該文“內容純屬捏造”。
在2004年《中國改革》雜志與廣州市華僑房屋開發(fā)公司糾紛案中,《中國改革》能夠勝訴的關鍵是該社發(fā)表的《誰在分“肥”》一文確屬記者調查得出,新聞報道內容確實存在,有事實根據。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qū)人民法院認為,界定新聞報道內容是否嚴重失實,應依其所報道的內容是否有可合理相信為事實的證據為依據。《中國改革》雜志發(fā)表的《誰在“分肥”》一文,其主要內容并非憑空捏造,所反映的問題基本屬實。也就是說,正如該文所述,原告在國企改革中確實存在國有資產流失和職工安置問題,文中主要內容并非作者憑空捏造。
通過這兩個例子不難看出,法院在處理新聞訴訟時首要考慮的因素是新聞報道中的事實是否存在?如果不存在,確系憑空捏造,那么毫無疑問即為失實;如果主要內容存在、屬實,且在描述上沒有侮辱之詞,就不被視為侵權。
第二,“準不準”——新聞報道的事實是否準確?
不少新聞訴訟中,媒體的敗訴則是因為雖有事實依據,但是對該事實的報道不夠準確,在“準不準”上出了問題。《家庭與生活報》關于明星劉曉慶偷稅問題的報道《大明星偷漏稅百萬元》稱劉曉慶近年來偷漏稅上百萬元。而后來法院經調查后認為,劉曉慶雖有偷漏稅行為,但文中披露的數額與能夠查實的數額差距太大,已查實的數額是1萬元,性質是觸犯稅法的違法行為,應受追繳、罰款等行政處罰。而報道所提的偷漏稅款百萬元,則屬應受刑罰處罰的犯罪行為。據此法院判定該報道失實。由此看來,盡管法院認定劉曉慶的偷稅行為確實存在,在“有沒有”上沒有問題,但是該報道不夠準確,夸大了事實,而導致敗訴。
三、新聞界對新聞訴訟中新聞真實的誤解
通過上面的分析,我們不難看出,司法界對新聞真實的判定和新聞理論界有相同之處。但是,與對新聞真實的理論追求相比,新聞界對新聞訴訟中新聞真實的考察則寬容得多。部分研究人員在這個問題上對新聞學專業(yè)背景的遠離也令人遺憾。1.將“消息來源”作為辯護理由
有研究者認為,新聞報道只要有消息來源,那么便可視為是真實的,他們稱之為“來源真實”或是“依據真實”。來源真實是指新聞報道的消息來源確實存在,包括有明確的當事人提供信息,轉引自其他媒體的報道以及記者親身采訪調查所得的資料等。媒體只要證明他們確實獲得了這樣的信息,不必證明這些信息本身真實與否。并且主張,“來源真實”足以證明“新聞真實”,法院就是根據報道的“來源真實”而認定“新聞真實”,進而認定“法律真實”。④
在具體的新聞案例中,也有媒體把有消息來源作為辯護理由。四川興運實業(yè)(成都)有限公司訴北京周林頻譜總公司、黑龍江法制報社、中國衛(wèi)生信息報社侵犯名譽權案中,兩涉案媒體僅僅依據周林頻譜總公司的一面之辭,就發(fā)表文章說興運公司剽竊周林頻譜總公司的科研成果,對其專利構成侵權,結果與興運公司并未侵害專利權的事實不符。而兩報社在法庭上辯稱:該報道系據北京周林公司提供的信息所寫,他們沒有侵權。成都市武侯區(qū)法院認為,兩報社對周林公司提供的情況和觀點未進行核實,亦未在文章中同時發(fā)表興運公司的不同觀點,導致文章明顯失去真實性、客觀性、公正性。被告不服判決最終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的終審判決認為,涉訴新聞的寫法“缺乏事實和法律根據”。媒體不僅沒有贏得訴訟,反而被改判成為主要責任體。
媒體沒有司法權力,加上新聞工作本身的規(guī)律,新聞工作者不可能做到絕對意義上的客觀真實。但是,每一位新聞工作者都應盡力追求事實的真相,在新聞線索面前,新聞從業(yè)者有義務對其真實程度進行求證。新聞界“以狹義的消息來源作為真實的審查判斷對象”⑤與司法界的判定標準存在著差距,這可以說是新聞界對新聞訴訟中新聞真實的最大誤解。
2.以文責自負推卸核實之責
不少媒體在新聞訴訟發(fā)生后以“文責自負”為由,認為不用負擔對新聞真實性的審核之責。甚至有人提出將“文責自負”作為媒體擺脫尷尬局面的一種方法,認為必須實行文責自負。即言論主體作為獨立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言論真實性負完全責任,而使媒體對其言論失實免責,并表示這種做法能減少報道失實的頻率。⑥
筆者以為,雖然讓媒體做到與客觀事實完全相符有些強人所難,但鑒于媒體的強大影響力,媒體對消息來源必須負有審核之責。這不僅僅涉及新聞訴訟時的法律問題,更是新聞從業(yè)者的職業(yè)道德問題。《聯(lián)合國國際新聞道德信條草案》的第一條就是:報業(yè)及所有其它新聞媒介的工作人員,應盡一切努力,確保公眾所接受的信息絕對正確。他們應當盡可能查證所有的消息內容,不應任意曲解事實,也不應故意刪除任何重要內容。⑦在我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法(民)復(1998)11號批復,報刊社對準備發(fā)表的稿件應負責審查核實。由此看來,對新聞真實性進行核實不僅僅是新聞理論界著重強調的問題,更是法律賦予我們的義務。
3.以輿論監(jiān)督為借口
有人認為,為了及時有效地監(jiān)督不合法或不合理的事件、現象,應該允許新聞報道出錯。富士康事件就是一個很能說明問題的例子。盡管這一2006年最引人注目的“新聞官司”,從3000萬元到1元再到雙方善意的和解,最終并沒有真正走上法庭,但媒體在此過程中表現出來的亢奮很能說明問題。在事實真相未明之前,新聞界的看法可以總結為一句話:現在的新聞輿論監(jiān)督沒法做了!而對于事實真相,大家并不關心。等到雙方和解之后,大家才恍然大悟,方將目光集中于“事實的真相究竟是怎樣的”。⑧盡管雙方和解的最終原因我們無從知曉,但《第一財經日報》總編輯秦朔在《為什么是和解,還有歉意》一文中說的“我們也有瑕疵”、“報道略有夸張”兩句話,讓我們能感覺到其中的微妙。而《南方周末》記者傅劍鋒在調查整個事件后指出,《第一財經日報》僅憑QQ就與自稱是富士康員工的某男子聯(lián)系,并且沒有進行實際調查,因而進行了“一個完全喪失基本新聞規(guī)范的報道”。如果雙方對簿公堂,《第一財經日報》“必輸無疑”。⑨
媒體有輿論監(jiān)督的權利和義務不假,但這不能成為新聞失實的借口。新聞真實應該是有效進行輿論監(jiān)督的前提和基礎。⑩尤其在我國目前的社會環(huán)境與輿論環(huán)境下,對媒體進行輿論監(jiān)督的新聞真實性要求應該更高,否則,媒體就極容易走上被告席。
4.認為法律真實高于新聞真實
法律真實是指公檢法機關在訴訟證明過程中,運用證據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它應當符合實體法和程序法的有關規(guī)定;而新聞真實是指新聞報道必須如實反映事物的原貌。兩種真實都來源于客觀真實——客觀事物的本來面目。有關新聞真實與法律真實的關系,有學者指出,新聞真實具有局限性、時效性、相對性的特點,不可避免地與法律真實產生沖突。法律真實是可以通過證據證明的真實,更接近于客觀真實,因而高于新聞真實。11還有人反對新聞真實在本質上是認識論范疇,認為新聞真實包含客觀真實和法律意義上的真實兩層含義,指出新聞不能僅僅停留在客觀真實這個層面上,而要上升到法律意義上的真實層面。12法律真實高于新聞真實的觀點,經不起推敲。在此,首先應該明確,此處所講的新聞真實應該是新聞訴訟中的新聞真實,是新聞真實在新聞訴訟中的界定問題。其次,要注意區(qū)分勝訴與新聞真實兩個概念,不能簡單地以為媒體贏得官司就等于新聞真實了。在新聞侵權訴訟中,司法界在新聞真實方面更多考慮的是“基本真實”、“主要內容屬實”等。很顯然,這種考慮離新聞規(guī)范中所要求的真實還很遠。求真,無限地接近客觀事實,應當成為新聞工作者不懈追求的永恒目標。
四、結語
一方面真實被新聞界稱為“生命”;另一方面,失實新聞卻大行其道。不論是學界還是業(yè)界,對虛假新聞的深惡痛絕和對新聞真實的強烈呼吁,可以說從來都沒有停止過。我們認為,新聞訴訟中的新聞真實,首先是一個新聞理論范疇中的問題,然后才是在法律范疇上的界定問題。也就是說,新聞真實必須奠基在新聞專業(yè)主義標準之上。脫離了新聞專業(yè)主義的背景,僅僅強調司法界為新聞輿論監(jiān)督提供更寬松的環(huán)境,或強調在具體的新聞報道中如何搜集證據,避免侵權,都難免有膚淺之嫌。為避免走上被告席,從新聞界自身來講,亟需消除對新聞訴訟中新聞真實的誤解,樹立正確的新聞真實觀,明確客觀報道、平衡報道的重要性。新聞真實問題,實際上更是新聞職業(yè)道德問題,從中我們也可以看到我國的新聞規(guī)范制度亟待建立與完善。
注釋
于海:《西方社會思想史》,復旦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53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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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新聞訴訟中,新聞真實與否成為判斷新聞報道是否侵權的重要依據。司法界對新聞真實的考察,集中于事實的“有沒有”和“準不準”。新聞界對新聞訴訟中新聞真實的認識存在種種誤解。實際上,新聞訴訟中的新聞真實首先應是新聞理論范疇中的問題,其次才涉及法律范疇上的界定。
關鍵詞新聞真實新聞訴訟新聞規(guī)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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