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傳播法制建設論文

時間:2022-04-10 09:3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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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傳播法制建設論文

一、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新聞傳播法制建設成就顯著

改革開放以來,我們黨的新聞傳播思想日益成熟,我國新聞傳播領域的立法工作得到高度重視,有條不紊地循序漸進,新聞傳播法制建設取得重大突破,為社會主義新聞傳播事業持續快速發展提供了堅強的法律保證。

1.新聞傳播法制基本框架逐步形成。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新聞傳播領域法制建設取得較大進步。有關新聞傳播的法規散見于憲法和各類法律、法規和規章中,這些法律規范初具規模,正在構建以憲法為統帥,以相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主干,以部門規章為補充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聞傳播法律體系,構成了我國現行新聞傳播法制的基本框架。

2.以《憲法》為核心的基礎性法律日益完善。1954年《憲法》規定了公民的言論自由權,隨后的《憲法》對該條款基本沒有改變。《憲法》第35條關于公民言論、出版自由的規定,第41條關于公民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建議的規定,都是對新聞傳播活動具有根本意義的法律規范。我國的民法、刑法、國家安全法等實體法和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這三大訴訟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都有涉及新聞傳播活動的規范。

3.相關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相繼出臺。國務院制定一系列管理大眾傳播媒介的行政法規,如《外國記者和外國常駐新聞機構管理條例》《音像制品管理條例》《電影管理條例》《出版管理條例》《印刷業管理條例》《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等,幾乎涵蓋所有大眾傳播媒介。與此同時,新聞出版廣電部門制訂一系列專門規章,如《期刊管理暫行規定》《報紙管理暫行規定》《報社記者站管理暫行辦法》《關于出版單位的主辦單位和主管單位職責的暫行規定》《報刊社社長、總編輯(主編)任職條件的暫行規定》等,是報刊管理方面比較完整的法規性文件,對規范和加強報刊管理具有重要意義。這些行政法規和規章的出臺對新聞傳播活動起到很好的規范作用。

4.新聞司法改革逐漸推進。在黨的領導下,我國妥善應對新聞傳播領域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以改革創新的精神推進新聞司法改革,司法理念與司法機制獲得革命性重構,形成與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相適應的新聞司法制度,最大程度地保證了司法公正。在新聞侵權訴訟案件不斷增加的情況下,我國的新聞傳播法制在司法實踐的推動下得到完善和發展。1985年,上海市發生全國首例新聞侵權案———杜融訴記者沈涯夫、牟春霖誹謗案。此后,在我國出現的多次新聞訴訟浪潮中,新聞司法的成功實踐有效助推了新聞傳播法制建設。

5.新聞傳播法制內容不斷豐富。隨著互聯網日益成為思想文化信息的集散地和社會輿論的放大器,網絡信息傳播立法成為新時期新聞傳播法制建設的新特點。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9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促進了我國互聯網的健康發展,維護了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2006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成為保護著作權人、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信息網絡傳播權的重要法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30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在法律層面確立了個人信息尤其是個人網絡信息保護的原則。

二、我國新聞傳播領域法制建設相對滯后

如上所述,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順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在新聞傳播法制建設方面取得了顯著成就。與此同時,新聞執法部門切實加強新聞采編流程、新聞傳播從業人員、駐地方機構等方面的管理,糾正存在的各類違法違規問題,持續加大案件查辦力度,全面整治、規范了新聞傳播秩序。當然,也應清醒地看到,我國在新聞傳播立法方面還比較薄弱,新聞傳播法制建設還有很長的路要走。雖然立法機關、行政部門針對新聞傳播活動頒布了大量法律法規,但至今沒有頒布專門的《新聞法》和《出版法》,這是我國現行新聞傳播法制的主要不足之處。

1.立法數量偏少。在我國240多部現行法律中,文化類法律只有五部。與政治、經濟、社會等領域相比,文化立法在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所占比重偏小,低于教育、科技、衛生等方面的立法。不少方面還存在立法空白,尤其是在新聞傳播立法方面,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重要領域只有一些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新興媒體管理方面的立法比較欠缺。

2.立法層級較低。在新聞傳播方面稱得上法律的,只有《著作權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其余均為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由于法律效力低,處罰權限、處罰力度有限,執行難度非常大,對違法違規者往往起不到約束和震懾作用。

3.立法質量不高。少數法規規章出臺前調研不夠,有的內容脫離現實,在實際工作中難以貫徹執行;部分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之間存在相互抵觸的問題,在實際工作中有時出現“依法打架”的現象;一些部門規章更像政策性文件,原則性要求多,操作性強的行為規范少,缺少違反規定應承擔的責任和處罰性條款,在實際工作中往往無所適從。造成新聞傳播領域法制建設相對滯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客觀原因,也有主觀原因。客觀上說,新聞輿論處在意識形態領域的前沿,對社會精神生活和人們思想意識有著重大影響。因此,新聞傳播領域立法具有特殊性,不同于經濟、政治、社會領域立法,許多問題十分敏感,不僅要處理好發展與管理的關系,還要考慮國內管理規定與國際通行規則的關系,需要反復調研、周密論證。從主觀上講,長期以來我們強調新聞傳播工作的特殊性,重政策、輕法律,習慣于行政手段,對新聞傳播領域立法的緊迫感不強,對新聞傳播領域立法的需求、特點和應當著力攻關的問題研究不夠。

三、大力推進新聞傳播法制建設是大勢所趨

2014年11月,中央人民廣播電臺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全國人大常委會教科文衛委員會主任委員、原國家新聞出版總署署長柳斌杰透露,國家正在研究傳播立法。柳斌杰表示,新媒體發言隨意,吸引眼球;傳統媒體管制嚴格,面容呆板。一樣的傳播兩個尺度,讓傳統媒體常常感嘆“帶著鐐銬跳舞”,環境不公。而傳播立法的出臺,將終結這一局面。他認為,依法治國,新聞傳播也要有法治思維,走向法治軌道。否則,底線不清、邊界不明,媒體不好把握。哪些東西能傳播、哪些不能傳播,法制、道德、社會秩序的底線要明確,用各種條條框框把體制內的管得很死,眼看著它們的影響力減弱,阻礙它們發揮作用;新媒體發展越來越好,影響力越來越大,形成另外一個輿論圈,這種發展不平衡是不可取的。另一方面,傳播立法能使媒體獲得自主權,媒體依法行使法律賦予的職權,可以依法判斷自己的行為。柳斌杰在前些日子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全國人大已經在研究新聞傳播立法,今后凡是屬于公共新聞傳播范疇的,包括互聯網新聞服務等,都將納入到新聞法管理中來,不過自媒體這一傳播形式暫不會納入。柳斌杰在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召開之后的這兩次表態,在新聞界和社會上引發很多討論和大量點贊。毋庸置疑,大力推進新聞傳播立法,是適應我國經濟發展新常態、輿論生態大變革的迫切需要,對于建設現代傳播體系、加強國際傳播能力建設、規范新聞傳播秩序、有效開展國際輿論斗爭,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1.推進新聞傳播法制建設是全面落實依法治國方略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國是我們黨治國理政的基本方略。文化建設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五位一體總體布局的重要組成部分,文化法律制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不可或缺的重要內容。沒有完善的文化法律法規,就不可能形成完備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也不可能得到全面貫徹落實。同樣,沒有完善的新聞傳播法律法規,就不可能形成完備的文化法律法規。目前,新聞傳播領域法制建設相對滯后,與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要求不相適應,與國家不斷推進法治建設的整體進程不相適應。必須進一步加快新聞傳播領域立法步伐,推動新聞傳播領域的建設和管理走上制度化、規范化軌道。

2.推進新聞傳播法制建設是提高新聞傳播工作科學化水平的重要途徑。提高新聞傳播工作科學化水平,需要從多方面努力。其中,加強立法工作,充分發揮法律法規的規范和引領作用,是一個十分重要的方面。新聞傳播法律法規是對新聞傳播規律的概括和總結,相對于新聞傳播方面的政策而言更具有穩定性、規范性和強制性。通過法定程序把黨在新聞傳播領域的政策主張上升為國家法律,就使黨的政策主張獲得了國家強制力的保障;把新聞傳播實踐中形成的新成果、新經驗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就為新聞傳播事業發展提供了更為科學、更為具體的遵循。這不僅有利于保證社會主義新聞傳播事業沿著正確方向發展,而且有利于推動新聞傳播工作不斷從經驗型向科學化轉變。

3.推進新聞傳播法制建設是維護國家安全的有效手段。當前,世界范圍內各種思想文化交流、交融、交鋒更加頻繁,“西強我弱”的國際輿論格局還沒有根本改變,新聞輿論領域的斗爭更趨激烈、更趨復雜。對我實行“西化”“分化”,是境外敵對勢力的一貫戰略。近年來的一個突出特點,就是利用包括互聯網在內的媒體大量輸送西方價值觀和所謂的“新聞自由”,大肆妖魔化中國。面對激烈的國際輿論斗爭和嚴峻的意識形態挑戰,特別是我國對外開放不斷擴大后新聞傳播領域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如果不盡快做好立法方面的準備、建立健全相關法律制度,就難以有效抵御境內外敵對勢力的文化滲透、在新聞傳播的劇烈競爭中贏得話語權和主動權。

作者:程少華單位:全國宣傳干部學院科研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