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農合制度范文10篇

時間:2024-04-02 15:4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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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農合制度

新農合醫療制度優化研究

1.新農合醫療制度價值分析

從新農合醫療制度本身來看為了讓其能夠與國家發展及社會發展達成匹配,在其涉及過程中并未采取強制性措施,也就是說農村居民對參與社保具有篩選權力,這也使得相關資金籌備由多方共同籌資構成。在籌資過程中政府無疑占據了主導性地位,換句話說若要保持社?;鹂煞€定運作必然需要政府的支持,當然也需要農村居民積極配合。一直以來我國都是典型的農業大國,即便是在國家工業如此發達的今天依然改變不了農業大國這一屬性,這也使得國家一直對“三農”問題都抱有密切的關注。國家明確指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黨中央、國務院為解決農村居民看病就醫問題而建立的-項基本醫療保障制度,這反也反映出了當與政府對農村居民生活的重視程度。盡管如此但依然存在部分農村居民對該制度抱有遲疑、觀望態度,態度并不積極。農村居民對制度的態度直接決定了制度的可行性,因此在大力推廣新農合醫療制度的同時應當切實考慮農民需求,這樣才能夠充分發揮新農合醫療制度的實際價值。從價值角度來看新農合醫療制度使農民的生命權與健康權得到了保障。相對而言部分農民屬于低收入群體,在家庭聯產承包制度導向下使的農民家庭經濟條件與社會聯系不緊密,當出現經濟風險時農民家庭只能通過內部生產資料進行風控。假設農民不幸出現嚴重疾病時,那么醫療費用將給農民家庭帶來巨大的經濟壓力,而正是這種經濟壓力使得部分農民放棄治療,這樣農民的健康必然得不到保障。新農合醫療制度價值的出現無疑讓上述情況得到了緩解,最起碼降低了農民看病的經濟負擔,這對于社會穩定發展也有著深遠意義。另一方面新農合醫療制度也體現了醫療資源配置的合理化。相關數據表明在衛生事業投入上,城鎮投入幾乎是農村的2倍有余,從中可以看出衛生資源分配出現了不平衡的狀態,也反映出了城市與農村的貧富差距。通過新農合醫療制度的有效實施從一定程度上緩解了上述不平衡的狀態,在政府帶動下實現了對農村合作醫療的補助讓農村居民的基本權利得到了保證。同時新農合醫療制度為農民抵御疾病風險提供了有力的支持,特別是對于農民因病致貧、返貧產生了極其有效的控制作用。綜合來看新農合醫療制度對于促進我國社會平衡發展有著十分積極的意義,同時也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支撐點。

2.新農合醫療制度特征分析

新農合醫療制度若要發揮其實際效用必然需要與經濟社會環境發展緊密貼合,而在不同時代下制度也具備不同特征。從發展角度來看我國新農合醫療制度曾經出現了多次更替并在更替過程中不斷演變、完善、健全。目前新農合醫療制度在社保體系當中已經具備了導向性地位,它與城鎮醫療保障共同組成了整個社保體系。在新時期新農合醫療制度也體現了一定程度的時代化特征。首先在當前新農合醫療制度當中參與了商業保險。這種結合擴充了醫療保障的范圍深度,讓農民的受益面得以增大。在商業保險作用下可讓農民醫療費用報銷額度大幅度上升使得農村醫療保障水平得以促進。這對于農民抵御重大疾病起到了關鍵性的作用。當商業保險與新農合醫療制度融合后對于國家來說即可對醫療保險進行層次劃分,可將管理、經辦以及監管工作進行分離來提升事務處理效率。商業保險也可使農村醫療保險介入門檻降低,讓更多的農民關注醫療保障服務并加入其中。新農合醫療制度與以往的醫療制度在籌資機制上表現了較大的差異,它要求各級政府在醫療基金籌集上必須要給予財政支持,也就是說政府承擔了出資義務,必須向農村居民參保者提供相當數額的醫療基金。當前新農合醫療制度在保障側重點上強調了應該建立適應農村的醫療保障制度,并將其付諸于提升農民抵御大疾病風險能力。在資金管理上以縣為統籌單位,一般情況下統籌基金層級愈高,其范圍也將得到提升,以此可促進經濟體相互促進并增進了風險控制能力,降低突發性風險給農民帶來的損失。

3.優化新農合醫療制度對策分析

3.1完善農村醫療衛生管理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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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農合制度研究論文

一、欠發達地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環境特點

1.對推行和參加“新農合”的認識不到位。在欠發達地區,推行新農合制度首先遇到的是觀念轉變問題。一方面由于歷史、經濟、觀念等多方面的情況,地方政府對建立和完善“新農合”制度的長期性、艱巨性和復雜性認識不足,對有關政策理解不透,工作不細,宣傳發動不深入,管理粗放,使有些政策措施未能很好地貫徹落實;另一方面,一些農民對“新農合”醫療制度還是存有疑慮:擔心政府的資金不能落實到位,擔心醫療費用能不能合理、及時、方便得到報銷,擔心醫療費用過高、服務不好、得不到實惠等等。

2.醫療資源缺乏和政府監管缺位。醫療衛生資源是人民健康保障的前提和基礎,而對于經濟社會相對落后的中西部省份來說,農村新型合作醫療工作首先要面對的現實問題就是衛生資源總量缺乏和人均衛生資源的嚴重不足。同時有效監管這些資源,促使農村醫療機構提高水平、保證質量、規范行為、控制費用就成了合作醫療制度有效運行的關鍵,但是現實情況是,越是欠發達地區,監管越是不利。

3.農村居民收入水平低。部分貧困的農村居民受到收入水平低的影響而沒有參與新型合作醫療,也影響到新型合作醫療的資金籌集,最終影響到新型合作醫療的參與率。

4.城市化水平低。農村人口比例高于全國平均水平,加上人均收入水平低,農村貧困人口和接近于貧困線的人口多。在實行新型合作醫療的過程中,要保證把低收入家庭納入進來,必然要幫助他們解決籌資問題,同時還要相應加大醫療救助的力度。

5.地方財政壓力大。以經濟欠發達的江西省為例,2005年,江西省年末總人口4311萬人,地方財政支出564億元,地方財政收入252.9億元。與東部地區人口基本接近的遼寧省相比,2005年地方財政收入674億元,地方財政支出1182億元,可見差距十分明顯。這樣,合作醫療管理部門運轉經費嚴重短缺,而這些地區的政府財力又非常有限,很難自行解決。在市、縣級越是經濟落后的地區必然影響到合作醫療管理工作的開展。即使按照現有的標準,由于合作醫療覆蓋面的擴大和參合農民人數的不斷增加,省級財政的補助資金總數將大幅度增加,將對地方財政構成較大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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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新農合醫療制度

為建立與我縣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農民經濟承受能力相適應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提高農民健康保障水平,減輕醫療負擔,緩解農民因患大病而出現的因病致貧、返貧問題,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意見的通知》和《江西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法(暫行)》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由政府組織、引導、支持、農民自愿參加,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資,以大病統籌為主的農民醫療互助共濟制度。

第二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資金籌措應與我縣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農民家庭經濟能力和醫療費用需要相適應,堅持以收定支、保障適度的原則。

第三條農民自愿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抵御疾病風險而履行繳費義務,不能視為增加農民負擔。

第四條科學管理強化監督。從實際出發,制定相關可操作性政策,健全組織機構,加強資金管理,規范醫療服務,強化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的組織監督和民主監督,建立事前、過程、結果的“三公開”監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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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農合門醫療規章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提高農民健康水平,防止因病致貧、因病返貧,促進全縣農村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中發〔2002〕13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衛生部等部門關于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3號)以及衛生部等七部委局《關于加快推進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的通知》(衛農衛發〔2006〕13號)等文件精神,結合自治縣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指由政府組織、引導、支持,農民自愿參與,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資,以大病統籌為主的農民醫療互助共濟制度。

第三條在自治縣境內的農村居民參加新型合作醫療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行農民自愿參加、多方籌資,以收定支、保障適度,基金統籌、互助共濟,公開公平、民主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行大病住院統籌加門診統籌基金補償模式,以大病住院統籌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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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農合協調小組制度

一、協調小組的職能

負責全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的領導、組織和協調工作,主要職能是:

(一)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委、省政府有關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方針、政策和工作要求;

(二)研究制定我市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指導意見并組織實施;

(三)制定市級有關部門在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中的職責和任務,協調市級有關部門各司其職,共同為建立我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發揮積極作用;

(四)對全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進行督促、指導和檢查,總結推廣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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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農合醫療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提高農民健康水平,防止因病致貧、因病返貧,促進全縣農村經濟發展,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中發〔2002〕13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衛生部等部門關于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3號)等文件精神,結合自治縣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指由政府組織、引導、支持,農民自愿參與,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資,以大病統籌為主的農民醫療互助共濟制度。

第三條在自治縣境內的農民參加新型合作醫療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行農民自愿參加、多方籌資,以收定支、保障適度,大病統籌、小病補償,公開公平、民主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大病住院統籌為主,兼顧門診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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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農合醫療制度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深入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完善農村醫療保障制度,減輕農村居民醫療負擔,基本解決農村中存在的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問題,促進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根據《縣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實施方案》及有關規定,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我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以縣為單位統一籌資、統一管理、集中核算為主要形式的大病統籌合作醫療制度。

第三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的籌集和支付要體現權利與義務相統一、公開與效率相結合的原則;基金籌集采用“個人繳費、集體扶持、政府資助”的原則。

第四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參合對象及參合方式:參合對象為戶籍在我縣的農村居民及未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的城鎮居民,參合時均要以戶為單位參加。

第五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實施年度為每年月日至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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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農合門診統籌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增強農民互助共濟意識,引導農民適時、合理就醫,提高合作醫療基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據《五峰土家族自治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實施辦法》(五政發〔2006〕32號)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門診統籌實行“縣級監督指導、鄉鎮統籌管理”的管理體制。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三條鄉鎮合管辦在鄉鎮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的領導下,負責本辦法的實施和管理。縣合管辦對鄉鎮門診統籌實行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鄉鎮合管辦設立專職管理員。專職管理員從鄉鎮衛生院職工中擇優考核聘用,報縣合管辦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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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農合制度可持續發展論文

1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可持續發展的評價標準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在各地的實踐探索過程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也積累了寶貴的經驗。但不可否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仍然存在一些問題。因此,客觀全面的評價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不僅是進一步推動制度完善的重要手段,也是其持續、健康發展的必然要求。具體而言,可以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評價:

1.1籌資政策和籌資管理的可持續

能籌集到足額、持續的保障資金是新農合制度長期存在發展的基礎性條件。只有國家建立了可持續的籌資政策,并建立相關的管理監督體系,才能實現制度資金來源的穩定,新農合制度才會擁有長期穩定運行的前提。因此,要實現新農合籌資的可持續,最重要的就是要實現政策及管理的穩定有效,包括籌資機制、補償機制和基金管理機制各方面制度,并合理將其與其他農村制度結合,才能為新農合制度的可持續提供可靠的前提基礎。

1.2較高的農民參合率

新農合制度的建立是為了保障農民的醫療服務需求。農民的參合率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農民對新農合制度的了解程度和認可率,只有農民對新農合認可,才能有效實現新農合制度的可持續,只有農民從新農合制度中獲得預期收益、得到實惠才會踴躍參與新農合制度,并最終促進新農合制度的可持續發展。因此,為了實現新農合制度的可持續,提高農民的參合率就必須設計惠及農民的制度,并對制度進行廣泛宣傳,促使農民積極參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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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農合醫療制度對農牧民需求的影響

一、新農合制度對醫療需求方———農牧民的影響

(一)農牧民參與新農合的狀況

1.農牧民參與水平及其原因

截至2007年底,調查樣本鄉鎮(蘇木)全部實施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覆蓋率為100%,農村牧區居民參合率為89.15%,并且自愿參加新農合的比例超過了95%。這表明,農牧民對實施新農合制度存在著潛在的需求,新農合制度的推行得到了農牧民的基本認可,農牧民具有較高的參與積極性。盡管農牧民的新農合參與率較高,但仍有近10.85%的農牧民沒有參加新農合。研究和探討究竟哪些因素制約了這些農牧民參加新農合,對于新農合制度的推廣和普及具有重要意義。根據調查表明,制約農民參加新農合的因素大體可以歸為三類:一類是農民自身因素導致農民放棄參加新農合,另一類是新農合制度設計上的問題制約了農民參加,還有一類是其他原因。農牧民由于自身原因而放棄參加新農合的比例為36.96%(見表2)。其中,19.57%的農牧民因為平時比較健康、很少生病而放棄參加新農合,這部分農牧民的平均年齡在36歲。由此可見,在自愿參加的制度下,新農合存在著一定程度的逆向選擇行為,即身體健康的年輕人往往會放棄參加新農合;15.22%的農牧民因已經參加了公費醫療、學生意外傷害保險等其他健康保險而沒有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只有2.17%的農牧民因為經濟困難而沒有參加新農合。相比之下,農牧民由于新農合制度設計不完善而未參加新農合的比例較大,達到45.65%(見表2)。其中,8.70%放棄參加新農合的農牧民認為報銷手續太復雜,為了報銷有限的醫藥費農牧民需要花費較多的時間成本,從經濟上來說不合算。對上繳的新農合費管理不信任而不愿意參加的比例為4.35%,這主要是因為在以前的合作醫療實行時期,很多地方都出現了挪用農村合作醫療資金和農牧民交錢、干部吃藥的問題,這嚴重損害了農牧民的利益,影響了農牧民對新農合的信任。還有2.17%的農牧民認為新農合指定的村診所、鄉衛生院或縣醫院的藥品價格和醫療服務價格比其他醫療機構要高,雖然新農合對部分醫藥費進行報銷,但最終從新農合受益的不是農牧民而是醫療機構。由于在外地打工或工作而放棄參加新農合的農牧民工所占比例最大,達到19.57%。這主要是由于大部分實施新農合地區規定僅補償在本旗縣內指定的旗縣醫院、鄉衛生院或村診所看病發生的醫療費用,到旗縣外就醫所發生的醫療費用需要旗縣醫院開具相應的轉診手續才能予以補償。而農村牧區許多外出務工農牧民是到外旗縣、甚至是到外省市務工,需要花費一定的時間成本和經濟成本。另外,有17.39%的農牧民因為年齡太大、病情太重或因年齡太小不符合新農合醫療條件等原因沒有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綜上所述,農牧民不愿意參加新農合既有農牧民自身的原因,也有新農合制度設計上的原因,然而,新農合制度本身不完善則構成了制約農牧民參加的主要原因。

2.農牧民對新農合制度的認知程度

一項新政策實施的前提條件是參與各方對政策本身有充分的了解。新農合醫療的目的在于通過對農牧民醫療開支的補償來減輕農牧民由于醫療支出所帶來的經濟負擔。因此,農牧民對新農合制度的認知在很大程度上體現為農牧民對新農合補償范圍的認知程度。農牧民了解新農合的主要途徑是鄉村干部的宣傳,其次是電視、廣播及報紙等媒體的宣傳。調查發現,新農合制度在運行過程中面臨的一個突出問題是,農牧民對本旗實行的新農合的補償類型和補償范圍的理解與政策宣傳的內容存在偏差。根據新農合的政策文件,在所調查的樣本村中,參加新農合的農牧民可以報銷門診費和住院費。然而,根據對農牧戶的訪談,7%的農牧民認為,他們參加的新農合僅能補償門診費;25%的農牧民認為,僅住院費能夠報銷;57%的農牧民回答,門診費和住院費都可以報銷;還有近11%的農牧民說不清楚合作醫療到底能補償門診費還是住院費(見表3)。由此可見,今后應該進一步加大宣傳力度,提高宣傳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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