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新農合醫療制度
時間:2022-09-18 02: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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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建立與我縣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農民經濟承受能力相適應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提高農民健康保障水平,減輕醫療負擔,緩解農民因患大病而出現的因病致貧、返貧問題,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意見的通知》和《江西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法(暫行)》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由政府組織、引導、支持、農民自愿參加,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資,以大病統籌為主的農民醫療互助共濟制度。
第二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資金籌措應與我縣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農民家庭經濟能力和醫療費用需要相適應,堅持以收定支、保障適度的原則。
第三條農民自愿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抵御疾病風險而履行繳費義務,不能視為增加農民負擔。
第四條科學管理強化監督。從實際出發,制定相關可操作性政策,健全組織機構,加強資金管理,規范醫療服務,強化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的組織監督和民主監督,建立事前、過程、結果的“三公開”監督制度。
第五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縣為單位進行統籌,實行“縣辦縣管”的管理體制。
第六條積極探索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籌資、組織、管理、監督機制,并在試點中不斷加以完善。
第七條各鄉鎮、村要切實加強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領導,廣泛開展宣傳教育,采取多種形式向農民宣傳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重要意義和當地的具體做法,引導農民不斷增強自我保健和互助共濟意識,動員廣大農民自愿、積極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第八條把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列入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納入鄉鎮人民政府工作年度目標考評。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九條成立大余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負責全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組織、協調、管理和指導工作。成立大余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監委會),負責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使用和管理的檢查監督。管委會下設大余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局(以下簡稱縣農醫局),為衛生局下屬事業單位,局長由衛生局分管局長兼任,其工作經費按相關規定辦理,不得從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中提取。
第十條各鄉(鎮)均要成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及監督委員會。管理委員會由鄉(鎮)長任主任,管理委員會下設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所(以下簡稱農醫所),負責人由鄉(鎮)政府分管鄉(鎮)長兼任,實行條塊結合,雙重管理的模式,即行政由鄉(鎮)政府領導,業務上接受縣農醫局管理、指導、監督和考核;配備1-3名專職人員,另由衛生院、財政所、民政所等部門派人兼職,專職人員在現有鄉(鎮)政府工作人員中調配,辦公地點設在鄉(鎮)人民政府,其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第三章參合人員條件和程序
第十一條凡持有本縣農業戶口的農民均可申請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第十二條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必須以戶為單位。家庭成員(含外出打工人員)必須全部參加,并按標準交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遵守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一切規章制度。
第十三條參合人員實行屬地管理原則,以鄉鎮為單位對參合人員進行造冊,收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并開具財政專用收據,將資金存入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資金專用賬戶。繳款單據和名單交鄉(鎮)農醫所存檔備案。
第十四條鄉(鎮)農醫所根據參合人員繳費名冊統一到縣農醫局辦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證》。
第四章籌資標準及辦法
第十五條參合人員以戶為單位每人每年繳納10元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60周歲以上的老人必須列入其有承受能力子女的家庭賬戶內。農村中“五保戶”、“特困戶”參加合作醫療自繳部分由縣民政部門資助,殘疾人參合繳費由殘聯資助。
第十六條參合人員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于上一年十二月份繳納到位,也可提前繳納。2006年的最后繳費日期截止至2006年2月28日,超過參加合作醫療規定截止日,除出生的嬰兒,在出生30天內每人一次性繳納50元(含政府補助資金及參合個人應交資金)后,可享受參合農民待遇外,不再接納要求參加本年度合作醫療的農民。
第十七條參合人員自繳資金到位后,地方和中央財政對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人員給予補助,并依次到位。其補助標準為:縣財政每人每年補助3元、市財政每人每年補助3元、省財政每人每年補助14元、中央財政每人每年補助20元。
第五章資金管理
第十八條合作醫療資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合作醫療基金的財務管理按照江西省財政廳、江西省衛生廳關于印發《江西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財務制度(試行)》的通知(贛財社[2004]11號)要求進行管理。做到資金封閉運行即管錢的不管賬,管賬的不管錢。
(一)縣財政局在農村信用社設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財政專戶”;
(二)縣農醫局在農村信用社設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財政支出賬戶”;
(三)在收繳農民自籌經費期間,鄉鎮財政所可設短期過渡戶,過渡戶月末應無余額;
(四)各級財政部門配套的合作醫療補助資金,應按時一次性轉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財政專戶”;
(五)基金利息納入合作醫療基金專戶,不得作為其它用途;
(六)縣農醫局每年提取農民個人繳費部份的80%(8元)設立農民家庭門診帳戶,用于支付家庭成員的門診醫療;
(七)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總額扣除家庭門診帳戶后的剩余全部列入全縣醫療共濟基金,用于農民住院醫藥費補助。按年籌資總額的10%提取風險基金。
第六章就診
第十九條合作醫療實行定點醫療機構診治,承擔合作醫療服務的定點醫療機構由縣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后另行下文。
第二十條農民可憑《農村合作醫療證》到縣內任何一家定點醫療機構就診。
第二十一條鄉鎮衛生院無醫治條件或醫治無效者,出具轉診證,轉縣級醫院治療,不得越級轉診住院(確屬急診例外),需轉縣級以上及縣外醫療機構治療的,需經縣人民醫院出具轉診證明并報縣農醫局同意后方可。
第七章補助范圍及標準
第二十二條家庭門診帳戶的本金歸家庭成員共有,費用包干,超支不補,結存轉家庭門診帳戶下年使用。實行年度審核制度。
第二十三條住院統籌基金的補償按住院醫院等級和費用額度確定補償標準。規定范圍內住院醫藥費用補償標準表,院分娩平產補償150元,手術產、產科并發癥和合并癥按住院補償,補償金額不低于200元。
第二十四條列為統籌基金支付范圍的門診大病(慢性病)的補助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參合農民用藥范圍及醫學檢查項目參照《大余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本用藥目錄》及《大余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檢查項目、診療項目與醫療服務實施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住院費實行限時結報制度,住院結報時應核準參加合作醫療名單,憑戶口本、身份證、醫院原始醫藥費發票、住院期間費用清單、出院小結等10天內到戶口所在地村委會出具證明,到參合地鄉鎮農醫所實施兌付。
第八章醫療服務管理
第二十七條加強對農村衛生機構的行業管理,提高衛生服務能力和水平,確保農民能得到較好的醫療服務。
第二十八條縣衛生行政部門對定點醫療機構醫務人員每年進行一次準入考試,實行動態管理。
第二十九條定點醫療機構應建立和完善各種診療規范和管理制度,并全面達到江西省鄉、村衛生機構基本建設標準。
第三十條醫療服務機構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轉診、視病施藥,處方用藥一般三日用量,住院病人實行一日清單制。杜絕大處方,人情處方,濫檢查和冒名就診。
第九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縣農醫局應定期向監委會匯報工作。
第三十二條縣農醫局應定期不定期向管委會匯報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收支、使用情況,建立鄉(鎮)公告、村公示制度,縣農醫局公布舉報投訴電話,保證參合人員的參與、知情和監督權利。
第三十三條實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年度審計制度,縣審計局根據實際需要可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收支和管理情況進行不定期審計。
第三十四條管委會、監委會及縣農醫局有權檢查、監督全縣定點醫療機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情況,鄉(鎮)農醫所有權檢查、監督本鄉鎮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情況,定點醫療機構有提供相關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資料的義務。
第十章加強領導
第三十五條各鄉鎮政府必須加強對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的領導,列入目標管理。每年召開專題會議,研究部署農村合作醫療工作。加強監督檢查,定期考核。各相關部門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
第三十六條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對農村合作醫療的宣傳教育,采取多種形式向農民宣傳農村合作醫療的重要意義和當地的具體做法,引導農民不斷增強自我保健和互助共濟意識,動員廣大農民自愿、積極參加農村合作醫療。
第十一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因突發性流行疾病和自然災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大范圍危、重病人的救治所發生的醫藥費用不列入本辦法之內,由當地政府綜合協調解決。
第三十八條農民參加其它類別的醫療保險不影響本辦法的補助。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隨著社會經濟增長和醫療共濟基金運行情況試行后逐步完善。
第四十條本辦法由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自二00六年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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