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農合協調小組制度

時間:2022-10-24 1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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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農合協調小組制度

一、協調小組的職能

負責全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的領導、組織和協調工作,主要職能是:

(一)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委、省政府有關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方針、政策和工作要求;

(二)研究制定我市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指導意見并組織實施;

(三)制定市級有關部門在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中的職責和任務,協調市級有關部門各司其職,共同為建立我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發揮積極作用;

(四)對全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進行督促、指導和檢查,總結推廣經驗;

(五)向市政府和省有關部門報告重大事項。

二、工作規則和工作要求

(一)協調小組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例會。根據工作需要或按照市領導同志批示,可以臨時召集會議。

協調小組例會議題主要包括: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市領導同志關于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指示精神;根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協調有關部門及時研究制定有關政策意見;督促、檢查、指導并通報各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建立完善工作的進展情況;就有關重大問題進行協調并提出解決辦法。

(二)協調小組例會的主要內容要形成紀要,經協調小組組長審簽后印發各成員單位貫徹落實。會議決定的事項,按照部門職能,分工負責,具體落實。

(三)各成員單位要發揮各自職能,積極參加例會,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發揮協調小組的作用。

三、協調小組成員單位職責

(一)市委組織部

健全和完善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政績考核體系。指導各地把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建設情況納入縣及縣以下黨政班子重視“三農”問題工作實績考核的重要內容。

(二)市委宣傳部

負責組織協調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宣傳工作,并把此項工作納入文化、科技、衛生“三下鄉”活動計劃;指導文體廣電、新聞等有關單位,積極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新聞報道和典型宣傳;把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建設作為“文明村鎮”建設和驗收命名的重要標準。

(三)市財政局

參與制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有關政策;檢查、督促和指導各級財政補助資金的劃撥及使用情況,加強資金管理和監督,負責督促指導各縣(市、區)財政部門把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即農醫辦)的人員經費、工作經費以及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信息管理系統等建設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四)市農業局(市農辦)

參與制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有關政策;配合做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宣傳推廣;協助組織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調查研究;會同市級有關部門把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納入全市農村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基本實現農業、農村現代化綜合目標體系;結合扶貧開發,支持貧困地區農民積極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結合千村示范、萬村整治工程,研究提出鞏固和發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相關政策建議。

(五)市民政局

負責制定農村五保戶、低保家庭和特困殘疾人等困難群體合作醫療個人出資部分資金的籌集辦法。

(六)市人勞社保局(市編辦)

根據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研究提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機構和經辦機構的設置及其人員配備的指導意見;對設在社保機構的縣(市、區)農醫辦加強指導和管理,確保其正常運行;配合衛生部門提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綜合性政策建議。

(七)市審計局

依法對全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資金的收繳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指導各級審計部門加強對資金管理的監督檢查,并及時提出有關資金監督管理的政策意見。

(八)市體改辦

參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政策的制定;參與對全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建設的督促、指導;研究提出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相配套的醫療衛生服務體系改革的政策措施。

(九)市計生委

充分發揮各級計生部門和農村計生組織的作用,配合做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宣傳發動;充分利用農村的基層計生服務網絡,配合做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和醫療服務管理工作。

(十)市殘聯

參與制定殘疾人等困難群體合作醫療相關政策,協助民政等部門籌集特困殘疾人參加合作醫療的資金。

(十一)麗水開發區管委會

具體負責市區水閣辦事處的合作醫療工作,做好與蓮都區的溝通與銜接,督促水閣辦事處做好合作醫療資金的籌集等工作,并將統籌資金納入蓮都區農醫辦統籌管理。

(十二)市衛生局

市衛生局是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的主管部門,承擔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綜合有關部門意見,提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綜合性政策建議;做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經驗的總結和推廣;負責研究制定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相配套的醫療衛生服務體系改革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負責研究制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工作規范,推進信息化建設;根據協調小組的意見,協調督促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建設政策的落實。

四、協調小組辦公室主要職責

(一)研究提出發展和完善全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計劃、政策和措施。負責制定全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管理辦法、規范和監督管理等相關制度。

(二)組織召開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協調小組會議,落實協調小組會議精神,依據市級有關部門職責和任務,做好綜合協調有關工作。

(三)推進全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資金管理、信息報告、費用結算、公示與查詢等工作的信息化建設。

(四)了解、掌握全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進展情況。負責對合作醫療各項工作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總結,編印工作簡報,及時溝通、交流信息。

(五)負責全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的業務技術指導,組織人員培訓,開展宣傳發動工作。

(六)組織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建設的調查研究,為協調小組及其成員單位制定相關政策提供決策依據。

(七)組織開展全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監督檢查和評估工作,及時總結推廣經驗。

(八)完成市協調小組交給的其他工作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