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制度范文10篇

時間:2024-04-01 03:3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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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制度

清末刑事司法制度改革論文

摘要:清末政府在變法修律的大背景下,進行了司法體制的改革,通過法律移植引入了大量的現代化的法律制度,仿照西方國家三權分立原則建立了近代司法機構組織,確立了一系列資產階級的訴訟原則和規則制度。清末刑事司法制度改革是中國刑事訴訟制度現代化的開端。然而由于封建專制主義政體的歷史局限性其失敗是必然的,但這次法制改革對我國當前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提供了經驗和教訓,通過對清末刑事司法改革的研究希望對今天的司法改革有所啟迪。

關鍵詞:清末;刑事訴訟;法制現代化;司法變革

清朝末年,各種社會矛盾錯綜復雜。腐朽、落后的清政府在內憂外患之下無法照舊統治下去。20世紀初,義和團和八國聯軍先后攻占北京,使清政府意識到變法改革的必要性。為了挽救岌岌可危的封建專制統治,尤其是為了收回“領事裁判權”,清政府被迫于1902年開始變法,艱難地邁開了法律改革的步伐。中國社會承襲了幾千年的“民刑不分,諸法合體”的法律體例土崩瓦解,走上了法制現代化的道路。至此,刑事訴訟法在中國開始以獨立的法律部門出現。清末法治改革對中國社會,中國法制發展的進程以及現代法律的發展變化都起著一定的影響,具有積極的意義。本文擬對清末刑事司法制度改革進行研究,借鑒其經驗教訓,推動當前我國的刑事司法制度的建設和司法改革的發展。

一、清末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具體內容

(一)創制中國近現代刑事訴訟法律制度

由于時間所迫,清末法制改革對于西方法律制度進行了全面移植,這種全面引進為后來司法制度奠定了基礎。光緒三十二年,修訂法律大臣沈家本、武廷芳主持編訂了《大清刑事民事訴訟法》。[1](P124)這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近現代意義上的訴訟法草案,該草案工分總則、刑事規則、民事規則、刑事民事通用規則、中外交涉時間處理規則等5章260條,打破了中國法律編纂中實體法與訴訟法不分的傳統模式。其后修訂法律館、法部等機構在繼續修訂訴訟法典的同時,相繼制定公布或擬定了《大理院審判編制法》、《法院編制法》、《各級審判廳試辦章程》。其中《法院編制法》是晚清制定頒布的一部較為全面、系統的法院組織法,確立了司法獨立原則、公開審判原則、審檢分離和合議制度;[2](P318)而《各級審判廳試辦章程》則是歷史上第一部付諸實施的具有現代意義的訴訟法典,它吸收了近代優秀的刑事訴訟原則,從而在中國首次確立了較為完備的起訴制度,檢察官制度,回避制度,推進了中國訴訟制度近代化的過程。1910年,在經過多次反復討論后,終于擬訂完成了《大清刑事訴訟律草案》。《大清刑事訴訟律草案》主要以日本的《刑事訴訟法》為藍本,由日本法學家協助完成,內容較完備,系統采用了資產階級國家的訴訟制度和原則,較完善規定了刑事訴訟程序,是一部當時世界范圍內較先進的刑事訴訟法草案。中華民國成立后也曾使用其中部分內容,極大的推動了中國刑事訴訟制度的近代化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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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清末刑事司法制度改革及其啟示

摘要:清末政府在變法修律的大背景下,進行了司法體制的改革,通過法律移植引入了大量的現代化的法律制度,仿照西方國家三權分立原則建立了近代司法機構組織,確立了一系列資產階級的訴訟原則和規則制度。清末刑事司法制度改革是中國刑事訴訟制度現代化的開端。然而由于封建專制主義政體的歷史局限性其失敗是必然的,但這次法制改革對我國當前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提供了經驗和教訓,通過對清末刑事司法改革的研究希望對今天的司法改革有所啟迪。

關鍵詞:清末;刑事訴訟;法制現代化;司法變革

清朝末年,各種社會矛盾錯綜復雜。腐朽、落后的清政府在內憂外患之下無法照舊統治下去。20世紀初,義和團和八國聯軍先后攻占北京,使清政府意識到變法改革的必要性。為了挽救岌岌可危的封建專制統治,尤其是為了收回“領事裁判權”,清政府被迫于1902年開始變法,艱難地邁開了法律改革的步伐。中國社會承襲了幾千年的“民刑不分,諸法合體”的法律體例土崩瓦解,走上了法制現代化的道路。至此,刑事訴訟法在中國開始以獨立的法律部門出現。清末法治改革對中國社會,中國法制發展的進程以及現代法律的發展變化都起著一定的影響,具有積極的意義。本文擬對清末刑事司法制度改革進行研究,借鑒其經驗教訓,推動當前我國的刑事司法制度的建設和司法改革的發展。

一、清末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具體內容

(一)創制中國近現代刑事訴訟法律制度

由于時間所迫,清末法制改革對于西方法律制度進行了全面移植,這種全面引進為后來司法制度奠定了基礎。光緒三十二年,修訂法律大臣沈家本、武廷芳主持編訂了《大清刑事民事訴訟法》。[1](P124)這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近現代意義上的訴訟法草案,該草案工分總則、刑事規則、民事規則、刑事民事通用規則、中外交涉時間處理規則等5章260條,打破了中國法律編纂中實體法與訴訟法不分的傳統模式。其后修訂法律館、法部等機構在繼續修訂訴訟法典的同時,相繼制定公布或擬定了《大理院審判編制法》、《法院編制法》、《各級審判廳試辦章程》。其中《法院編制法》是晚清制定頒布的一部較為全面、系統的法院組織法,確立了司法獨立原則、公開審判原則、審檢分離和合議制度;[2](P318)而《各級審判廳試辦章程》則是歷史上第一部付諸實施的具有現代意義的訴訟法典,它吸收了近代優秀的刑事訴訟原則,從而在中國首次確立了較為完備的起訴制度,檢察官制度,回避制度,推進了中國訴訟制度近代化的過程。1910年,在經過多次反復討論后,終于擬訂完成了《大清刑事訴訟律草案》。《大清刑事訴訟律草案》主要以日本的《刑事訴訟法》為藍本,由日本法學家協助完成,內容較完備,系統采用了資產階級國家的訴訟制度和原則,較完善規定了刑事訴訟程序,是一部當時世界范圍內較先進的刑事訴訟法草案。中華民國成立后也曾使用其中部分內容,極大的推動了中國刑事訴訟制度的近代化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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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刑事司法制度改革論文

摘要:清末政府在變法修律的大背景下,進行了司法體制的改革,通過法律移植引入了大量的現代化的法律制度,仿照西方國家三權分立原則建立了近代司法機構組織,確立了一系列資產階級的訴訟原則和規則制度。清末刑事司法制度改革是中國刑事訴訟制度現代化的開端。然而由于封建專制主義政體的歷史局限性其失敗是必然的,但這次法制改革對我國當前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提供了經驗和教訓,通過對清末刑事司法改革的研究希望對今天的司法改革有所啟迪。

關鍵詞:清末;刑事訴訟;法制現代化;司法變革

清朝末年,各種社會矛盾錯綜復雜。腐朽、落后的清政府在內憂外患之下無法照舊統治下去。20世紀初,義和團和八國聯軍先后攻占北京,使清政府意識到變法改革的必要性。為了挽救岌岌可危的封建專制統治,尤其是為了收回“領事裁判權”,清政府被迫于1902年開始變法,艱難地邁開了法律改革的步伐。中國社會承襲了幾千年的“民刑不分,諸法合體”的法律體例土崩瓦解,走上了法制現代化的道路。至此,刑事訴訟法在中國開始以獨立的法律部門出現。清末法治改革對中國社會,中國法制發展的進程以及現代法律的發展變化都起著一定的影響,具有積極的意義。本文擬對清末刑事司法制度改革進行研究,借鑒其經驗教訓,推動當前我國的刑事司法制度的建設和司法改革的發展。

一、清末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具體內容

(一)創制中國近現代刑事訴訟法律制度

由于時間所迫,清末法制改革對于西方法律制度進行了全面移植,這種全面引進為后來司法制度奠定了基礎。光緒三十二年,修訂法律大臣沈家本、武廷芳主持編訂了《大清刑事民事訴訟法》。[1](P124)這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近現代意義上的訴訟法草案,該草案工分總則、刑事規則、民事規則、刑事民事通用規則、中外交涉時間處理規則等5章260條,打破了中國法律編纂中實體法與訴訟法不分的傳統模式。其后修訂法律館、法部等機構在繼續修訂訴訟法典的同時,相繼制定公布或擬定了《大理院審判編制法》、《法院編制法》、《各級審判廳試辦章程》。其中《法院編制法》是晚清制定頒布的一部較為全面、系統的法院組織法,確立了司法獨立原則、公開審判原則、審檢分離和合議制度;[2](P318)而《各級審判廳試辦章程》則是歷史上第一部付諸實施的具有現代意義的訴訟法典,它吸收了近代優秀的刑事訴訟原則,從而在中國首次確立了較為完備的起訴制度,檢察官制度,回避制度,推進了中國訴訟制度近代化的過程。1910年,在經過多次反復討論后,終于擬訂完成了《大清刑事訴訟律草案》。《大清刑事訴訟律草案》主要以日本的《刑事訴訟法》為藍本,由日本法學家協助完成,內容較完備,系統采用了資產階級國家的訴訟制度和原則,較完善規定了刑事訴訟程序,是一部當時世界范圍內較先進的刑事訴訟法草案。中華民國成立后也曾使用其中部分內容,極大的推動了中國刑事訴訟制度的近代化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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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制度研究論文

一、問題的提出

1996年3月16日,中國立法機構對頒行于“”后的第一部刑事訴訟法作出了大規模的修改。伴隨著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的施行,一場影響深遠的刑事司法改革在中國發生了。作為這次改革的主要成果,無罪推定、審判公開、辯護等基本訴訟原則得到了一定的貫徹,被告人、被害人、辯護人的訴訟權利也有了不同程度的改善。因此,人們幾乎普遍對這次改革作出了積極的評價,并將其視為中國在刑事法律中加強法治原則的重要標志。[1]

如果對1996刑事訴訟法的修改作一簡要回顧的話,那么,中國立法機構為推進刑事司法改革所作的努力之大還是令人贊嘆的。例如,為防止法官在審判前對案件形成先入為主的預斷,避免法庭審判流于形式,同時也最大限度地發揮控辯雙方在證據調查和事實發現方面的作用,立法機構對刑事審判方式作出了大幅度的改革,引入了源于英美的對抗式審判模式。[2]又如,為增強被告人的防御能力,立法機構改革了刑事辯護制度,使辯護律師有機會在偵查階段為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并且使那些無力委托辯護人的被告人獲得法律援助的范圍得到了擴大。再如,為維護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任意侵犯,有效地約束檢警機構的強制性偵查權力,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對刑事拘留、逮捕的條件作出了改革,建立了財產保釋制度,使得“收容審查”措施得到廢止。當然,新的刑事訴訟法還確立了疑罪從無原則,對一審法院嚴重違反訴訟程序的行為規定了消極的法律后果……

然而,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實施后不久,由于面臨來自各方面的壓力,立法機構和司法機構即通過法律解釋的形式,對該法律作出了一些修改和補充。此后,中國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相繼對刑事訴訟法作出了獨立的解釋,制定了各自的執行規則。于是,一些旨在應對刑事司法改革的“變通之策”大行其道,大量體現刑事法治理念的制度在不同程度上被架空和閑置。刑事訴訟法的施行逐漸出現了危機,刑事司法改革也開始陷入困境。1999年1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刑事訴訟法的實施情況組織了一次“執法大檢查”,就社會各界非議頗多的刑訊逼供、超期羈押、辯護律師權益保障以及刑罰執行中的實體變更等重要問題,展開了全面的調研活動。在這次“執法大檢查”之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相繼以“通知”、“批復”等方式,對糾正和制止超期羈押、刑訊逼供問題提出一些行政化的要求。與此同時,鑒于刑事訴訟法確立的證據規則極為簡單,根本不足以發揮維持控辯雙方公平游戲的作用,而法官在證據適用上又存在著普遍的混亂現象,因此,中國立法機構在法學界的支持下,開始了制定刑事證據法的努力。一時間,諸如沉默權、證據展示、證人出庭作證、非法證據排除之類規則的確立,又成為人們所致力實現的改革目標。

毫無疑問,中國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在整體上并沒有達到立法機構和法學者所預期的目標。中國司法實踐的現狀表明,立法機構在審判方式、辯護制度、強制措施制度等方面所進行的改革,相對于整個刑事司法制度的變革而言,只不過屬于一種技術性的調整而已。而在中國刑事司法制度的整體框架不發生根本變化的情況下,任何技術層面上的“小修小補”都將最終陷入困境。有鑒于此,本文將對中國刑事司法制度的主要問題和缺陷作一簡要的分析。按照筆者的觀點,中國刑事訴訟的問題歸根結底是司法體制的問題,尤其是公安、檢察與法院的法律關系問題。

二、“流水作業”的司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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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司法制度創設論文

內容摘要自1984年上海市長寧區法院第一個少年法庭建立以來,我國少年司法制度已經走過了17年的發展歷程。近20年來,少年司法制度在控制青少年違法犯罪、保護青少年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了重大作用。但是,少年司法制度發展到今天也出現了許多問題,少年法院的創設是解決這些問題所必然尋求的出路。我國的少年司法制度應是一種多元化的格局,而少年法院創設的意義在更大程度上是為少年司法制度的完善與發展提供契機和動力。

關鍵詞少年司法制度發展問題少年法院

一、新中國少年司法制度的發展之路

在我國,青少年違法犯罪成為一個突出的社會問題,并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主要開始于“”結束以后。與1899年美國伊利洛斯州芝加哥市建立了世界上第一個少年法庭的歷史背景類似,出于治理日益嚴重的青少年違法犯罪的需要,1984年上海市長寧區法院在全國率先試點建立了我國第一個少年法庭。因為特定的歷史背景、法律依據等因素的考慮,當時的少年法庭實質只是附設于刑庭的少年刑事案件合議庭,1988年才開始出現獨立建制的少年庭。少年法庭一出現就以其獨特的視角、針對性的做法和良好的實踐效果引起司法界的重視、社會公眾的認可和歡迎。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長寧區少年法庭的成功經驗在全國得以推廣。1986年少年法庭發展到100多個。1988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在上海召開“全國法院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經驗交流會”時,全國已經建立起400多個少年法庭。1990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南京召開“全國法院審理少年刑事案件工作會議”,少年刑事審判推向了一個新的階段。在南京會議的推動下,迎來了少年法庭發展的春天,到1990年年底,全國少年法庭已經達到2400余個。截止1998年底,全國共有3694個少年法庭。

今天少年法庭的的組織形式大體上包括以下幾種:(1)少年刑事案件審判庭——專門受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2)少年刑事案件合議庭——附設于刑庭內,受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3)綜合性少年案件審判庭。這種少年庭不僅受理少年刑事案件,還受理有關未成年人保護的民事、行政案件。另外還有一種特殊形式,即在刑庭中指定專人辦理少年刑事案件。與少年審判機構相適應,部分省市的公、檢、司等機關也設立了相應少年機構,配套成龍,初步顯示了少年司法的整體優勢。

一般都認為,長寧區少年法庭的建立是我國少年司法制度發展的起點。少年司法制度自創立以來,在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治理青少年違法犯罪中發揮了重大的作用,近二十年的實踐證明我國少年司法制度的實踐從總體上而言是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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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司法制度發展問題分析論文

內容摘要自1984年上海市長寧區法院第一個少年法庭建立以來,我國少年司法制度已經走過了17年的發展歷程。近20年來,少年司法制度在控制青少年違法犯罪、保護青少年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了重大作用。但是,少年司法制度發展到今天也出現了許多問題,少年法院的創設是解決這些問題所必然尋求的出路。我國的少年司法制度應是一種多元化的格局,而少年法院創設的意義在更大程度上是為少年司法制度的完善與發展提供契機和動力。

關鍵詞少年司法制度發展問題少年法院

一、新中國少年司法制度的發展之路

在我國,青少年違法犯罪成為一個突出的社會問題,并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主要開始于“”結束以后。與1899年美國伊利洛斯州芝加哥市建立了世界上第一個少年法庭的歷史背景類似,出于治理日益嚴重的青少年違法犯罪的需要,1984年上海市長寧區法院在全國率先試點建立了我國第一個少年法庭。因為特定的歷史背景、法律依據等因素的考慮,當時的少年法庭實質只是附設于刑庭的少年刑事案件合議庭,1988年才開始出現獨立建制的少年庭。少年法庭一出現就以其獨特的視角、針對性的做法和良好的實踐效果引起司法界的重視、社會公眾的認可和歡迎。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長寧區少年法庭的成功經驗在全國得以推廣。1986年少年法庭發展到100多個。1988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在上海召開“全國法院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經驗交流會”時,全國已經建立起400多個少年法庭。1990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南京召開“全國法院審理少年刑事案件工作會議”,少年刑事審判推向了一個新的階段。在南京會議的推動下,迎來了少年法庭發展的春天,到1990年年底,全國少年法庭已經達到2400余個。截止1998年底,全國共有3694個少年法庭。

今天少年法庭的的組織形式大體上包括以下幾種:(1)少年刑事案件審判庭——專門受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2)少年刑事案件合議庭——附設于刑庭內,受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3)綜合性少年案件審判庭。這種少年庭不僅受理少年刑事案件,還受理有關未成年人保護的民事、行政案件。另外還有一種特殊形式,即在刑庭中指定專人辦理少年刑事案件。與少年審判機構相適應,部分省市的公、檢、司等機關也設立了相應少年機構,配套成龍,初步顯示了少年司法的整體優勢。

一般都認為,長寧區少年法庭的建立是我國少年司法制度發展的起點。少年司法制度自創立以來,在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治理青少年違法犯罪中發揮了重大的作用,近二十年的實踐證明我國少年司法制度的實踐從總體上而言是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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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少年司法制度完善措施論文

摘要:我國少年司法制度自誕生以來,在治理少年犯罪和保護少年成長上發揮了重大積極的作用,但仍存在很多問題,尚待完善。本文旨在理論和實踐兩個層面對我國少年司法制度進行反思,并提出包括樹立正確的少年司法理念———保護、教育、復歸,加強少年立法,創設少年法院,確立全面調查、合適成年人參與、指定辯護、審判不公開、刑事污點取消、暫緩判刑和社區矯正等制度等設想。

關鍵詞:少年;少年司法制度;反思

在美國,1899年伊利諾斯州《少年法院法》的頒布,標志著少年司法制度的誕生。至今,少年司法制度已經在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建立,并成為各國法律體系中的基本制度之一。我國第一個少年法庭于1984年11月在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建立,這標志著少年司法制度在我國的誕生。此后,少年法庭因其獨特的視角、針對性的做法和良好的實踐效果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認可和支持,并在我國各地得到了成功推廣。1988年7月,長寧區人民法院“少年犯合議庭”改建為獨立建制的“少年刑事審判庭”,這使我國少年司法制度的發展進入了一個新階段,少年立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進展,少年法庭在全國普遍建立起來,少年司法制度從地方性制度轉變為全國性制度。經過了二十多年的發展之后,我國的少年司法制度在實踐中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并初具規模,在保護少年合法權益、治理少年犯罪等方面起到了積極和重大的作用。但是,與國外少年司法制度百余年的發展歷史相比較,我國的少年司法制度還欠缺成熟和完善,近幾年來還出現了一系列新的問題。

一、現狀

目前來說,現在我國少年司法制度處于在困境中發展的時期。一方面少年法庭普遍面臨案源不足、人員和機構不穩定等;另一方面,少年法庭受到一些質疑,因為少年犯罪問題仍較嚴重,少年司法制度的發展陷入困境。具體來說,存在以下缺陷:

1.1相關立法與現狀脫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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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司法制度探析論文

【摘要】我國少年司法制度自誕生以來,在治理少年犯罪和保護少年成長上發揮了重大積極的作用,但仍存在很多問題,尚待完善。本文旨在理論和實踐兩個層面對我國少年司法制度進行反思,并提出包括樹立正確的少年司法理念———保護、教育、復歸,加強少年立法,創設少年法院,確立全面調查、合適成年人參與、指定辯護、審判不公開、刑事污點取消、暫緩判刑和社區矯正等制度等設想。

【關鍵詞】少年;少年司法制度;反思

在美國,1899年伊利諾斯州《少年法院法》的頒布,標志著少年司法制度的誕生。至今,少年司法制度已經在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建立,并成為各國法律體系中的基本制度之一。我國第一個少年法庭于1984年11月在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建立,這標志著少年司法制度在我國的誕生。此后,少年法庭因其獨特的視角、針對性的做法和良好的實踐效果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認可和支持,并在我國各地得到了成功推廣。1988年7月,長寧區人民法院“少年犯合議庭”改建為獨立建制的“少年刑事審判庭”,這使我國少年司法制度的發展進入了一個新階段,少年立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進展,少年法庭在全國普遍建立起來,少年司法制度從地方性制度轉變為全國性制度。經過了二十多年的發展之后,我國的少年司法制度在實踐中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并初具規模,在保護少年合法權益、治理少年犯罪等方面起到了積極和重大的作用。但是,與國外少年司法制度百余年的發展歷史相比較,我國的少年司法制度還欠缺成熟和完善,近幾年來還出現了一系列新的問題。

1.現狀

目前來說,現在我國少年司法制度處于在困境中發展的時期。一方面少年法庭普遍面臨案源不足、人員和機構不穩定等;另一方面,少年法庭受到一些質疑,因為少年犯罪問題仍較嚴重,少年司法制度的發展陷入困境。具體來說,存在以下缺陷:

1.1相關立法與現狀脫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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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少年司法制度思索

在美國,1899年伊利諾斯州《少年法院法》的頒布,標志著少年司法制度的誕生。至今,少年司法制度已經在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建立,并成為各國法律體系中的基本制度之一。我國第一個少年法庭于1984年11月在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建立,這標志著少年司法制度在我國的誕生。此后,少年法庭因其獨特的視角、針對性的做法和良好的實踐效果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認可和支持,并在我國各地得到了成功推廣。1988年7月,長寧區人民法院“少年犯合議庭”改建為獨立建制的“少年刑事審判庭”,這使我國少年司法制度的發展進入了一個新階段,少年立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進展,少年法庭在全國普遍建立起來,少年司法制度從地方性制度轉變為全國性制度。

經過了二十多年的發展之后,我國的少年司法制度在實踐中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并初具規模,在保護少年合法權益、治理少年犯罪等方面起到了積極和重大的作用。但是,與國外少年司法制度百余年的發展歷史相比較,我國的少年司法制度還欠缺成熟和完善,近幾年來還出現了一系列新的問題。

1.現狀

目前來說,現在我國少年司法制度處于在困境中發展的時期。一方面少年法庭普遍面臨案源不足、人員和機構不穩定等;另一方面,少年法庭受到一些質疑,因為少年犯罪問題仍較嚴重,少年司法制度的發展陷入困境。具體來說,存在以下缺陷:

1.1相關立法與現狀脫節

制約少年司法制度發展的主要因素一直是少年立法的不健全。我國已經制定了專門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對于少年案件尚無專門的實體性和系統的程序性的法律法規,出臺的一些有關司法解釋,遠遠不能滿足需要,總體上說,這些規定欠缺對少年成長狀況的研究,并沒有充分反映出少年特殊的身心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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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司法制度發展論文

內容摘要自1984年上海市長寧區法院第一個少年法庭建立以來,我國少年司法制度已經走過了17年的發展歷程。近20年來,少年司法制度在控制青少年違法犯罪、保護青少年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了重大作用。但是,少年司法制度發展到今天也出現了許多問題,少年法院的創設是解決這些問題所必然尋求的出路。我國的少年司法制度應是一種多元化的格局,而少年法院創設的意義在更大程度上是為少年司法制度的完善與發展提供契機和動力。

關鍵詞少年司法制度發展問題少年法院

一、新中國少年司法制度的發展之路

在我國,青少年違法犯罪成為一個突出的社會問題,并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主要開始于“”結束以后。與1899年美國伊利洛斯州芝加哥市建立了世界上第一個少年法庭的歷史背景類似,出于治理日益嚴重的青少年違法犯罪的需要,1984年上海市長寧區法院在全國率先試點建立了我國第一個少年法庭。因為特定的歷史背景、法律依據等因素的考慮,當時的少年法庭實質只是附設于刑庭的少年刑事案件合議庭,1988年才開始出現獨立建制的少年庭。少年法庭一出現就以其獨特的視角、針對性的做法和良好的實踐效果引起司法界的重視、社會公眾的認可和歡迎。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長寧區少年法庭的成功經驗在全國得以推廣。1986年少年法庭發展到100多個。1988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在上海召開“全國法院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經驗交流會”時,全國已經建立起400多個少年法庭。1990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南京召開“全國法院審理少年刑事案件工作會議”,少年刑事審判推向了一個新的階段。在南京會議的推動下,迎來了少年法庭發展的春天,到1990年年底,全國少年法庭已經達到2400余個。截止1998年底,全國共有3694個少年法庭。

今天少年法庭的的組織形式大體上包括以下幾種:(1)少年刑事案件審判庭——專門受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2)少年刑事案件合議庭——附設于刑庭內,受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3)綜合性少年案件審判庭。這種少年庭不僅受理少年刑事案件,還受理有關未成年人保護的民事、行政案件。另外還有一種特殊形式,即在刑庭中指定專人辦理少年刑事案件。與少年審判機構相適應,部分省市的公、檢、司等機關也設立了相應少年機構,配套成龍,初步顯示了少年司法的整體優勢。

一般都認為,長寧區少年法庭的建立是我國少年司法制度發展的起點。少年司法制度自創立以來,在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治理青少年違法犯罪中發揮了重大的作用,近二十年的實踐證明我國少年司法制度的實踐從總體上而言是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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