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范文10篇
時間:2024-03-23 0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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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閑置費征收通知
第一條為加強閑置土地處置管理,盤活存量土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國土資源部《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土地閑置費征收工作,市政府財政、物價、監察、審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能配合實施本辦法。
第三條閑置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是繳納土地閑置費的義務人。凡依法被認定為閑置土地的,除下列情形外,均應按本辦法繳納土地閑置費:
(一)被依法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二)閑置時間未滿一年的;
(三)土地使用者已按合同約定付清地價款后,由于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造成土地閑置的,相應期間不征收土地閑置費;
土地征收程序完善
一、土地征收程序的作用
實體法公正性的實現,必須以程序的公正為保障。沒有程序的公正,實體法的公正就不能實現。科學合理的土地征收程序可以限制土地征收權的濫用,防止行政權力的泛濫,通過預先設定行政機關的權限,規范行政機關的行為,增加土地征收的透明度和公示性,避免暗箱操作和肆意妄為等現象的出現,以保證行政權力的公正合理行使;可以緩解征收者與被征收者間的矛盾,通過對土地征收施加嚴格的程序制約,對被征收者的利益進行必要保護,使被征收者明白征收的決策、執行依據和步驟等信息,增強征收者的權威性和公信力,有利于土地征收的順利進行和征收目的的實現;可以節約成本,提高行政效率,通過規定征收者決策、執行的依據和步驟等重要內容,具有明顯的條件導向性,有利于減少不必要的論證、內部決議等過程,保證結果的一致性和穩定性,避免行政機關專斷和反復無常,同時也可以增加被征收者的可預見性,增強其對行政機關征收行為的信服度,避免產生糾紛,保證土地征收的順利進行。
總之,科學合理的土地征收程序有利于平衡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并促進土地征收的順利進行,帶動經濟和社會發展。
二、我國土地征收程序的缺陷
如上所述,科學合理的土地征收程序起著巨大作用,但在我國,由于立法經驗的不足和立法技術的落后,土地征收程序規定得粗糙,簡單,存在著明顯的缺陷與不足。
(一)我國關于土地征收程序的規定
國外土地征收制度論文
本人所擔當議題為「日本土地征收及損失補償制度」,因「日本土地征收之公共性及其裁判統制」為市橋克哉教授所處理之議題,故本文只就日本土地征收制度進行簡單介紹,即以日本土地征收相關損失補償制度為中心,就日本損失補償制度之有關問題或課題,進行報告。
一、日本憲法29條3項「正當補償」之內容
日本憲法29條3項規定,「私有財產,在有正當補償之下,可供公共所使用。」根據此一憲法條文,作為有關以公共為目的所為土地征收之一般法的土地收用法在1995年被制定;該法就損失補償設有相關規定。因公共目的有興辦事業之必要,并基于該必要性而擬征收土地之場合,成為征收對象之土地或建筑物上所存在的所有權或租借權等,將因公共利益而從己身所有土地上被剝奪。原本,在利益為社會全體所共享之場合,本即應當由社會全體平等負擔之;但實際上,某特定人因特定事業而需用土地之場合,卻不得不讓土地所有人負擔該需用土地,而將之充作公共事業之用。此雖然是現實(實際)情況,但是本來應由社會全體分擔的負擔,卻由該土地被征收者個人所承擔者,乃是不平等之負擔;因此為將此不平等負擔轉由社會全體負擔而被承認的制度,即為損失補償制度。因此,日本憲法29條3項所規定的「正當補償」,若舉土地征收的案例來說,在對照私有財產權的旨趣及平等原則之同時,因土地征收乃是個別且屬偶發地剝奪土地所有權之故,對其補償必須是完全補償;而如此一想法正是議論學說或判例之出發奌.
二、土地征收法之程序及征收補償等之內容
簡單就土地征收法所規定的程序流程作一介紹,之后再對征收補償等進行說明。1.土地征收法之程序(1)土地征收之當事人土地征收程序之當事人有「為公共利益興辦事業」之事業主〈起業者、土收3條〉以及土地所有人或關系人。所謂關系人,是指土地所有人以外之權利人〈土收8條〉。(2)土地征收程序—事業認定及征收裁決—土地收用法所規定之征收程序的流程可以加以圖示化,如圖1所示;而征收程序,可大致區分為①關于事業認定階段以及②關于征收裁決階段。所謂事業認定,是在確認具體的起業者或事業計劃,并判斷是否該當土地征收要件之后,對于起業者賦與征收土地權利之行政行為。而所謂征收裁決,是由征收委員會站在第三人的立場,確定起業者的權利內容,在調整起業者和被征收人間的紛爭同時,并確定權利關系,以尋求實現征收權之行政行為。事業認定是由國土交通大臣或都道府縣知事所作成〈土收17條〉,而②階段之征收裁決則是由設置在都道府縣下的征收委員會為之。又、關于事業認定或征收裁決,因一旦作出認定或裁決后,則該被征收土地之利用或權利將單方地(權力的)被限制并同時被消滅;因此上述兩者均被理解為行政行為,而成為抗告訴訟的對象。此外,關于后面將再討論的土地收用法上所定補償金額之計算時奌,現存有「事業認定公告時」以及「征收裁決時」此兩對立見解。(3)裁決裁決程序是透過起業者之申請而開始的,基本上于征收委員會作出裁決后程序終了。裁決可區分為駁回裁決〈土收47條〉以及征收裁決;而征收裁決是由權利取得裁決和交付裁決所構成〈土收47條之2〉。是以權利取得裁決來決定被征收土地之區域、權利取得或消滅的時間奌以及有關對權利之損失補償等事宜項;而除移轉費用等應依據權利取得裁決決定之事項外,對于損失之補償或土地之移轉時間等是由交付裁決來決定〈土收49條〉。2.損失補償(征收補償等)之原則(特別是金錢補償原則)及補償之內容等(1)金錢補償原則日本土地收用法是以金錢補償為原則〈土收70條〉。但是在有關提供換地、作成住宅用地、替代進行建筑工程等情形下,例外地承認現物補償〈土收82條-86條〉。唯,此情形終究是例外。(2)損失補償的內容〈種類〉①對于土地等之補償土地征收之補償之核心,在于對被征收土地其本身作出補償。因屬于對權利本體的補償,所以又被稱之為權利補償。又此一補償必須是「完全補償」。②通損補償〈亦稱為通常所生之補償、附隨性損失之補償〉土地收用法對于因征收所生的通常損失亦予以補償。具體來說,例如對象移轉費用之補償、營業上的損失補償、離作費用之補償等〈土收77條、88條〉。雖然對于這些費用之補償是否包括在「完全補償」里,尚有疑問;但是已包括其中的見解則已逐漸確定下來。③溝渠圍丬之補償損失補償被認為是以因征收而直接受到土地被剝奪等不利益者為對象。因為間接性不利益并不被認為是權利遭受侵害,只不過是事實上的侵害而已。但是,作為此一想法的例外,在日本土地收用法上承認「溝渠圍丬之補償」〈土收93條〉。例如,某人的土地被征收的詰果,有必要新蓋溝渠或圍丬的場合,則承認對其補償。因為對于被征收人以外的第三人亦承認對其補償,因此也可以將之歸類為對第三人補償的一種。又,依據土地收用法所受的第三人補償只限于「溝渠圍丬之補償」而已;但是依據政府的內部基準「因供公共用地所生損失補償基準要綱」〈以下稱「損失補償基準要綱」〉,則對于少數殘存補償或離職者補償等,亦有所規定。以上為損失補償的內容,但是對于補償的計算方法、補償范圍有無擴大到上述補償之外等,尚有問題或課題存在;以下將針對此些問題的所在說明于后。
三、損失(征收)補償相關問題(課題)
土地征收糾紛研究論文
一、我國土地問題的現狀概述。
為防止土地問題的大量出現國家采取了很多措施來保障農民權益的實現,如建立征地補償標準協調裁決機制,征收土地確保農民之請確認、開展百日行動查處違法占地、健全嚴格征地審查報批程序、制定土地區片最低價等,這些措施使農民權利保障得到進一步的深化細化,但是并沒有減少土地糾紛的發生,相反在農民土地維權行為反而比以前增加,不少地方政府解決這類問題的靠的是“公檢法”,這種方法不但沒有解決問題反而使矛盾更加的激烈。
土地問題為何愈演愈烈而且難以制止呢,大部分學者認為應當歸根于征收土地過程中土地審批及實施的違法,對此筆者持不完全同意的態度。大部分地區在征收土地過程中確實存在很多的違法情節,如征收土地知情確認程序沒有認真履行在報批中呈報材料一書四方案過于的簡單不符合要求;土地征收后沒有依法公告和履行登記程序;沒有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召開聽證會聽取群眾的意見;打著公共利益的旗號肆意征收集體土地;截留征地補償款;或者未批先占、少批多占等等,嚴重的損害了法律的權威侵害了失地農民的利益。但是最近在國土資源部一直嚴格規范土地征收審批程序,在百日行動之后地方政府征收土地呈報的程序不敢嚴重、明顯的違法,特別是截留農民征地補償款這一行為已經大幅度的減少了,一般情況地方政府都會制定征收集體土地補償安置的辦法和征收土地補償的區片最低價格,由于法律制度的逐步健全,截留補償款的問題已經很少發生了,可以說很多地方征收農民土地進行的補償是基本符合土地管理法的規定,但是土地問題根本沒有得到解決,原因何在?
筆者認為地方政府在呈報和審批過程中存在違法性,對于農民屬于來講屬于程序上的問題,并不是關系農民的切身利益的問題。引發農村土地糾紛的根本原因征收土地對農民的補償標準,即土地被征收后農民能夠得到多少的補償,失去土地依靠什么來維持生活的問題。
二、我國現有的征地補償制度。
關于現行的征地補償依據是《中華人民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該條對于征地補償是這樣規定的: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土地征收中補償管理探索
一、土地征收補償制度之現狀
根據憲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國家征收集體土地應當對被征收土地的農民進行不降低生活水平為原則的補償,從所有權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權能分析,任何標的物的流轉應當遵循等價有償原則,否則違背市場經濟規律。在美國,財產法將憲法規定的合理補償規定為補償所有者財產的公平市場價格,包括財產的現有價值和財產未來盈利的折扣價格。“對抗政府的一系列的干預,補償可能是一個很有力的武器。”我國現行的土地補償制度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補償原則
各國的土地立法中都規定了土地征收補償制度,我國也不例外,目前通常采用的補償原則主要有三個;一是征收土地的補償費是補償或補助性質的,而不是地價;二是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有用途補償;三是依照法定標準予以補償。隨著我國《物權法》的頒行,對征收補償又作了更加明確具體的規定,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新的規定體現了黨和國家關于征地補償安置必須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的原則。
2.補償項目及支付對象
1998年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規定,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2007年頒行的《物權法》增加了新的規定:征地補償費用包括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農村土地征收探究論文
一、中國農村土地征收糾紛的基本特點
土地征收是有權行政主體基于公共利益以法定程序征收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土地并承擔補償責任的法律制度。2007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物權法》第42條明確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近年來,過度征收、違法征收甚至野蠻暴力征收農民土地的現象屢見不鮮,農村土地征收糾紛已經成為農民維權活動的核心內容。在城市化進程中,城郊集體土地成為土地征收糾紛的重災區,并繼而向農村推進。違法征地、暴力征地使得征地糾紛成為目前社會糾紛中極其突出的熱點問題。農村土地糾紛已取代稅費爭議而成為影響農村和諧的主要因素。
二、農村土地征收糾紛產生的根源
中國農村土地征收之所以糾紛不斷,主要根源在于:(1)地方財政制度弊病促使“征地忙”。2001年后,隨著稅費改革推行,農民負擔開始逐步減輕,并使稅費矛盾趨向緩和。長期依靠稅費收入的地方財政被迫進行結構性轉嫁,土地成為地方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2)部分地方政府追求政績,盲目招商引資。(3)集體所有權主體虛位,農民維權能力薄弱。(4)征地程序設置不合理,透明性和公正性不足,農民在征地程序中的平等協商權、知情權沒有得到保護。(5)征收補償安置制度不合理,拖欠情況嚴重。(6)征地裁決機制不健全,糾紛解決機制不暢通,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信訪等救濟途徑沒有發揮作用。
雖然中國憲法、土地管理法和物權法等都規定,國家征收土地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但是,在土地管理法中又規定,建設用地只能為國有土地,因此任何集體土地要進行開發建設必須先轉化為國有土地。這實際上意味著供應土地可以出于任何目的,也使政府征收土地的目的難以被有效限定在公共利益之上。在實踐中,地方政府絕大多數土地征收都屬于商業開發,而非公共利益。土地的增值被政府和開發商所分享,這刺激了政府儲備大量土地備而不用,大量征地引發大量糾紛也就不足為奇。
三、完善土地征收糾紛解決機制的建議
土地征收初論論文
土地法律制度是以土地所有權為核心而構建起來的。我國土地的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的二元結構,使得我國土地法律制度具有其自身的特點。作為土地所有權發生根據的土地征收法律制度亦如此。一般意義上的土地征收,為國家對個人土地所有權的征收;而我國的土地征收,則是國家對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征收。簡言之,我國的土地征收實質上即集體土地征收。(注:梁慧星主編:《中國物權法研究》(上),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32頁。)土地征收作為土地法中的一個基本制度,對社會經濟生活及民事主體的財產權都具有重要的影響。另外,由于土地是稀缺資源,對其征收即意味著對土地資源的重新利用,從資源利用的效益最大化出發,也有必要對土地征收持十分謹慎的態度。從現實的土地征收法律制度出發,探討土地征收及其引發的法律問題,對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的完善及土地權利的保護不無裨益。
一、土地征收與土地征用土地征收與土地征用具有相似性,但并非同一概念。兩者的相似性,在于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都是國家以公權力強制地對他人的土地權利予以剝奪,使得他人的土地權利因征收或征用而消滅或終止。一般認為,土地征收為國家根據公共利益需要而行使公權力,以補償為條件,強制取得他人的土地所有權,他人的土地所有權因國家的征收而消滅。(注:這方面的見解一般相同。如梁慧星主編:《中國物權法研究》(上),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30頁;張曼隆:《土地法》,臺1996年版,第494頁。)如他人的土地所有權并不消滅,則不能謂之征收。就土地征用而言,則是國家因公共事業的需要,以給予補償為條件,對他人土地所有權以外的土地他項權利為利用,待特定公共事業目的完成時,仍將土地歸還原土地所有人。(注:張曼隆:《土地法》,臺1996年版,第494頁。)他人的土地所有權并不因國家的征用行為而消滅。
在現代法制國家,無論是土地征收,還是土地征用,皆需要有明確的法律依據,自不待言。土地征收或土地征用具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一則可以使政府行使公權力時須依嚴格的程序防止國家權力對他人財產權進行不適當干預;二則可以使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他項權利人在顧及國家公共需要的前提下,通過法律途徑尋求救濟,獲得公正、必要的補償。
名義上,我國現行法基本上僅涉及土地征用。《憲法》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用。”(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即稱,該條例的規制對象為土地征用。(注:該條例頒行于1982年,現在仍然生效。)原國家土地管理局《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規定了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可因“國家征地”而發生變更。(注:原國家土地管理局《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二十條。)在這里,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變更是由于土地的征收還是征用不甚明確。若依通說,“國家征地”應理解為國家對集體土地的征收,因為它引起了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變更。若依現行法的規定,則是對集體土地的“征用”。憲法、法律和法規并未規定“征收”,而只規定了“征用”。另外需要看到,土地征收也是曾經施行過的。(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已經依法沒收、征收、征購為國家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實際上,現行法所規定的土地“征用”確實引起了土地所有權的變更,即集體土地所有權變更為國家土地所有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即規定了“國家依法征用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亦明確了“國家建設征用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注:《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第五條。)這樣,現行法的土地征用客觀上就是一般所指的土地征收。
現行法名義上為土地征用,實際上卻是土地征收。無論是土地征收,還是土地征用,都是國家憑借公權力對他人土地權或土地他項權利予以強制性剝奪,但這種強制性剝奪須以存在公共利益為條件。公共利益具有較為廣泛的范圍。國防、交通事業、水利事業、公共衛生、教育、政府機關及慈善事業等,即其適例。公共利益并非都具有永久性,如軍事工事可因特定軍事目的已完成而無存在的必要。在此情況下,是否無需將他人的土地所有權予以強制征收而是對他人的土地他項權利予以征用,并非無考慮的余地。從公共利益的性質及需要出發,對具體的公共利益事項予衡量,將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予以恰當劃分,使集體土地所有權不致遭受國家公權力的過分干預,應是保護土地資源的一項重要內容。對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予以界定,將土地征用從土地征收中分離出來,使土地征收名副其實,是物權和土地立法中應注意的一個問題。
磚瓦征收土地復墾費意見
為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進一步推進我縣土地開發整理復墾,保持全縣耕地總量動態平衡,促進經濟持續快速發展,我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現就向磚瓦窯廠征收土地復墾費的具體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征收土地復墾費的必要性
加強土地復墾開發整理,是保持耕地占補平衡、保護耕地資源、置換年度用地指標、順利報批土地的必要條件,特別是20**年9月省國土資源廳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耕地占補平衡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冀國土資地字[20**]42號),進一步嚴格了占用耕地補償制度,要求在補充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后,才能申報建設項目用地,因此復墾土地更成為申報用地必需的先決條件。但要大面積地開展土地復墾開發整理,前提又需要大量的資金投入,解決資金問題單純依靠縣財政的投入還遠遠不夠。依法收取土地復墾費,既可以有效地減輕政府負擔,還能在一定程度上制止個別磚瓦廠超面積取土、浪費土地等問題的發生。因此,在當前從嚴控制土地的形勢下,依法收取土地復墾費,通過土地復墾開發整理置換年度用地指標成為必然選擇,也非常有必要。
二、征收土地復墾費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2條規定: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土地破壞,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復墾費。20**年9月30日國土資源部等七部委聯合下發的《關于加強生產建設項目土地復墾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凡從事燒制磚瓦等生產建設活動造成土地破壞的單位或個人是土地復墾法定義務人。復墾義務人必須根據破壞土地面積和類型、復墾標準等,依法繳納復墾費;對1999年1月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以后尚未履行復墾義務的,復墾義務人必須依法補繳土地復墾費。
三、征收的范圍和標準
土地征收程序健全策略論文
[摘要]土地征收關系到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沖突與平衡,對社會影響深遠,必須有科學合理的法定程序作保障。但當前,我國土地征收程序尚存在很多缺陷,需要在事業的認定、征收范圍的決定、征收補償以及征收的執行與完成等階段加以改革、完善。
[關鍵詞]土地征收土地征收程序土地征收程序的缺陷土地征收程序的完善
土地在我國具有特殊的重要地位,既是重要生產資料和財產,也是人民安身立命之本,還是重要的環境資源要素。土地征收意味著對所有權的剝奪,牽涉的權益很多,權益之間的沖突也很大,需要按照嚴格的法定程序進行。沒有科學合理的土地征收程序作保障,就會嚴重地影響土地征收活動和國家建設活動的順利進行,也會加劇和激化政府與農民之間的矛盾,更會影響農村和整個社會的安定團結。所以,建立科學完善的土地征收程序迫在眉睫。
一、土地征收程序的作用
實體法公正性的實現,必須以程序的公正為保障。沒有程序的公正,實體法的公正就不能實現。科學合理的土地征收程序可以限制土地征收權的濫用,防止行政權力的泛濫,通過預先設定行政機關的權限,規范行政機關的行為,增加土地征收的透明度和公示性,避免暗箱操作和肆意妄為等現象的出現,以保證行政權力的公正合理行使;可以緩解征收者與被征收者間的矛盾,通過對土地征收施加嚴格的程序制約,對被征收者的利益進行必要保護,使被征收者明白征收的決策、執行依據和步驟等信息,增強征收者的權威性和公信力,有利于土地征收的順利進行和征收目的的實現;可以節約成本,提高行政效率,通過規定征收者決策、執行的依據和步驟等重要內容,具有明顯的條件導向性,有利于減少不必要的論證、內部決議等過程,保證結果的一致性和穩定性,避免行政機關專斷和反復無常,同時也可以增加被征收者的可預見性,增強其對行政機關征收行為的信服度,避免產生糾紛,保證土地征收的順利進行。
總之,科學合理的土地征收程序有利于平衡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并促進土地征收的順利進行,帶動經濟和社會發展。
土地征收管理工作匯報
一、明確征地工作主體和相關部門職責
按照《土地管理法》和《省土地征收管理辦法》規定,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征收工作。根據我市實際,市政府委托區、區政府和高新區管委會、旅游經濟開發區管委會、風景名勝區管委會作為土地征收具體實施主體,對所轄范圍內的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等負全責。因征地引發的信訪、訴訟、行政復議等由土地征收具體實施主體負責處理,并承擔相應責任。
各級國土資源部門具體負責土地征收的組織工作,會同有關單位做好土地征收勘測調查、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建設用地報批等工作任務。土地征收具體實施主體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根據年度建設用地計劃,擬訂年度土地征收相關費用支出計劃(土地征收相關費用包括征收補償安置費、地上附屬物和青苗補償費、耕地開墾費、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政府補貼部分等相關費用),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納入年度土地出讓收支預算,確保土地征收相關費用及時足額到位。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落實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工作。城鄉規劃部門負責在預征收土地公告前,確定所征收土地的用途。農業部門、有關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具體監督土地補償費用的分配使用以及土地征收有關工作。
二、規范土地征收程序
(一)擬征收土地公告。土地征收前,由縣(市)人民政府擬征收土地公告。區、區和高新區、旅游經濟開發區、風景名勝區范圍內擬征收土地公告由市政府。
(二)土地征收勘測調查。勘測調查由土地征收具體實施主體的國土資源部門、財政部門,土地所在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被征地村,被征收土地聯產承包戶或土地使用權人,勘測定界承擔單位參加。屬于單獨選址項目用地的還應有項目單位人員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