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權屬范文10篇

時間:2024-03-22 22:5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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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權屬

土地權屬爭議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依法處理土地權屬爭議,保護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經濟秩序和社會安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處理土地權屬爭議,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土地權屬爭議,是指因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的歸屬問題而發生的爭議。

第三條處理土地權屬爭議,應當從實際出發,尊重歷史,面對現實,以法律、法規和土地管理規章為依據。

第四條土地權屬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當事人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處理,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先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由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

第五條土地權屬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鄉級人民政府處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負責辦理土地權屬爭議調處的具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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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整理規劃設計土地權屬分析

摘要:隨著近年來國內經濟形勢的發展,對自然資源的開發與利用日益受到了人們的關注和重視,土地資源是我國非常重要的一項自然資源,合理開發并利用土地資源,對于推動我國社會經濟發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雖然我國土地整理工作中土地權屬問題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但是具體落實起來必須將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及經營權等問題解決好。因此,本文主要對規劃設計土地整理中存在的土地權屬問題進行總結,并在其基礎上提出了土地整理規劃設計中解決土地權屬問題的方法。

關鍵詞:土地整理;規劃設計;土地權屬問題

隨著近年來土地整理工作的開展,土地權屬問題被提上了日程。作為土地整理的核心內容之一,近年來土地權屬問題開始引發人們的關注,在土地整理過程中,通過對田、水、路等綜合整治,耕地數量得到了彌補,土地集約利用得以實現,土地利用結構也逐步優化,經濟社會效益明顯提高。然而在土地整理與開發過程中,原有土地產權關系被打破,土地使用者、耕作者與承包者等土地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問題直接關系到土地整理的成敗。

1土地整理規劃設計中的土地權屬問題

1.1農田水利工程中的土地權屬問題。在土地整理過程中,農田水利工程是非常重要的一項內容,在其規劃設計中通常需要根據當地水資源利用與水文條件等情況,結合已建水利灌溉設施來制定,并明確工程的具體規模及位置。在農田水利工程規劃設計中,首先應該堅持維護廣大農民利益,因為水利規劃設計和已有水資源利用規矩存在著很多沖突和矛盾,很多灌溉系統都是依據自然情況劃定的,因此可能會面臨水利設施規劃設計不能正確落實的情況,必須按照灌溉區的具體情況,在打破原來格局的情況下實施農田灌溉。1.2土地平整規劃設計中的土地權屬問題。在土地整理工作過程中,其規劃設計和現行土地承包管理方式存在著一定矛盾與沖突,例如在土地整理規劃過程中,需要綜合治理田地、山林與水利等多方面內容,著眼于大范圍,從大規模上推行農業機械化生產,但是多數以小農戶為單位的生產模式與這種大規模生產管理形式存在著諸多矛盾與沖突。

2土地整理規劃設計中解決土地權屬問題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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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權屬調查項目質量控制現狀

[摘要]土地權屬調查是自然資源調查重要的組成部分。近年來,隨著上?!胺殴芊备母锏牟粩嗌罨凸こ探ㄔO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推進,土地權屬調查工作發生了巨大變化。本文在總結上海市土地權屬調查項目質量控制工作現狀存在不足的基礎上,從質量控制制度建設、質量審核評定體系完善、質量績效考核掛鉤等方面提出改進建議,研究探索土地權屬調查項目的質量控制優化措施,為完善自然資源調查管理提供參考。

[關鍵詞]土地權屬調查;自然資源調查;質量控制

一、引言

近年來,隨著上海“放管服”改革的不斷深化和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推進,土地權屬調查工作發生了巨大變化:項目辦理時效壓縮,工作效率與項目質量如何平衡,對土地權屬調查人員和質檢人員提出了新挑戰;市調查成果管理部門調查作業口徑的調整以及項目件袋無紙化流轉的工作要求,給項目管理帶來了新思路;項目服務審批用途改變和受理環節收件依據的變化,也給項目作業提出了新要求。如何做好新形勢下土地權屬調查項目的質量控制,是擺在全市土地權屬調查機構面前一道亟待解決的難題。

二、上海市土地權屬調查項目質量控制現狀

目前,上海市土地權屬調查項目質量控制管理存在的不足大致有如下幾點:一是質量控制制度不夠健全。首先,二級檢查制度落實不嚴格。根據《測繪成果質量檢查與驗收》規定,測繪成果質量通過二級檢查一級驗收方式進行控制。目前,土地權屬調查設置為作業科室初審,質量管理科室復審。但在實際工作中,作業科室往往缺乏專職質檢人員,由作業人員或科室負責人兼職初審,并且初審大多流于形式,質檢壓力積壓在復審環節。其次,質量管理日常監督力度不夠。員工養成良好的作業習慣是確保項目質量的關鍵,目前調查機構對新作業口徑統一指導、質量問題及時糾正改進的重視程度不高。二是質量檢查體系不夠現勢。近年來,隨著權屬調查項目的內容不斷擴充,尤其是開展了自然資源調查,土地權屬調查項目的工作內容和工作方法都發生了較大變化:2019年,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信息中心、上海市房地產測繪管理辦公室聯合頒布了《上海市土地權屬調查業務操作手冊》,對土地權屬調查和成果管理工作提出了新要求;2021年,上海土地權屬調查業務系統正式啟用了第三次全國國土調查成果數據,使得土地權屬調查的工作方式、數據格式、地類標準等都發生了變化。這些新變化使得原有質檢標準存在評分標準不現勢、檢查內容不合理等問題,調查機構的質檢部門應主動迎合新的形勢要求,積極調整改進質檢內容。三是質量績效考核不夠完善。土地權屬調查項目的績效大多按照項目數量和產值計算,與質量相關的績效獎勵力度不夠,甚至缺失,容易造成作業人員為了獲取較多獎金,一味追求項目數量和產值,而對項目質量的重視程度不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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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權屬問題工作通知

各區縣房地局:

為切實貫徹《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國土資源部第17號令),結合本市實際,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的分工

(一)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負責下列土地權屬爭議案件的調查處理:

1、跨區、縣行政區域的;

2、爭議一方為中央國家機關或其直屬單位的,且涉及土地面積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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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權屬爭議處理制度

第一條為了正確、及時地處理土地權屬爭議,保障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據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土地權屬(包括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的調解處理。

本辦法施行前,土地權屬爭議已經雙方協商解決,或經上級政府、司法機關調處裁決的,不再重新處理。同一爭議有數次協議或裁決的,以最后一次協議或裁決為準。

一九八七年—月一日以后用地發生的土地權屬爭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和《**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的規定處理。

第三條土地權屬爭議,應本著從實際出發、尊重歷史、有利生產、維護團結、互諒互讓的原則解決。凡國家有規定的,按國家規定處理。

第四條農村集體土地,按照一九六二年“四固定”(固定勞力、土地、耕畜、農具)時劃定的范圍確定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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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權屬確定和爭議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妥善處理土地權屬爭議,保護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簡稱《土地管理法》,下同)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土地權屬爭議,是指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對土地所有權、使用權歸屬的爭議。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土地權屬的確定和爭議的處理。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條土地權屬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鄉(含鎮,下同)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土地權屬爭議,由土地管理部門具體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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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權屬爭議處理制度

第一條為依法、公正、及時地做好土地權屬爭議的調查處理工作,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土地權屬爭議,是指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歸屬爭議。第三條調查處理土地權屬爭議,應當以法律、法規和土地管理規章為依據。從實際出發,尊重歷史,面對現實。第四條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土地權屬爭議案件(以下簡稱爭議案件)的調查和調解工作;對需要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的,擬定處理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專門機構或者人員負責辦理爭議案件有關事宜。第五條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單位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由爭議土地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前款規定的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由鄉級人民政府受理和處理。第六條設區的市、自治州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下列爭議案件:(一)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二)同級人民政府、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交辦或者有關部門轉送的。第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下列爭議案件:(一)跨設區的市、自治州行政區域的;(二)爭議一方為中央國家機關或者其直屬單位,且涉及土地面積較大的;(三)爭議一方為軍隊,且涉及土地面積較大的;(四)在本行政區域內有較大影響的;(五)同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交辦或者有關部門轉送的。第八條國土資源部調查處理下列爭議案件:(一)國務院交辦的;(二)在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第九條當事人發生土地權屬爭議,經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依法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鄉級人民政府提出處理申請,也可以依照本辦法第五、六、七、八條的規定,向有關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調查處理申請。第十條申請調查處理土地權屬爭議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申請人與爭議的土地有直接利害關系;(二)有明確的請求處理對象、具體的處理請求和事實根據。第十一條當事人申請調查處理土地權屬爭議,應當提交書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材料,并按照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申請書應當載明以下事項:(一)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郵政編碼、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職務;(二)請求的事項、事實和理由;(三)證人的姓名、工作單位、住址、郵政編碼。第十二條當事人可以委托人代為申請土地權屬爭議的調查處理。委托人申請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寫明委托事項和權限。第十三條對申請人提出的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的申請,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進行審查,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見。認為應當受理的,在決定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書副本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在接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30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的處理。認為不應當受理的,應當及時擬定不予受理建議書,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當事人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同級人民政府、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交辦或者有關部門轉辦的爭議案件,按照本條有關規定審查處理。第十四條下列案件不作為爭議案件受理:(一)土地侵權案件;(二)行政區域邊界爭議案件;(三)土地違法案件;(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爭議案件;(五)其他不作為土地權屬爭議的案件。第十五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決定受理后,應當及時指定承辦人,對當事人爭議的事實情況進行調查。第十六條承辦人與爭議案件有利害關系的,應當申請回避;當事人認為承辦人與爭議案件有利害關系的,有權請求該承辦人回避。承辦人是否回避,由受理案件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決定。第十七條承辦人在調查處理土地權屬爭議過程中,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取證。被調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協助,并如實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第十八條在調查處理土地權屬爭議過程中,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對爭議的土地進行實地調查的,應當通知當事人及有關人員到現場。必要時,可以邀請有關部門派人協助調查。第十九條土地權屬爭議雙方當事人對各自提出的事實和理由負有舉證責任,應當及時向負責調查處理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有關證據材料。第二十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調查處理爭議案件時,應當審查雙方當事人提供的下列證據材料:(一)人民政府頒發的確定土地權屬的憑證;(二)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批準征用、劃撥、出讓土地或者以其它方式批準使用土地的文件;(三)爭議雙方當事人依法達成的書面協議;(四)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機關處理爭議的文件或者附圖;(五)其他有關證明文件。第二十一條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查證屬實,方可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第二十二條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的現狀。第二十三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受理的爭議案件,應當在查清事實、分清權屬關系的基礎上先行調解,促使當事人以協商方式達成協議。調解應當堅持自愿、合法的原則。第二十四條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二)爭議的主要事實;(三)協議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第二十五條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由承辦人署名并加蓋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印章后生效。生效的調解書具有法律效力,是土地登記的依據。第二十六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調解書生效之日起15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調解書送達當事人,并同時抄報上一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第二十七條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提出調查處理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第二十八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土地權屬爭議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調查處理意見。因情況復雜,在規定時間內不能提出調查處理意見的,經該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第二十九條調查處理意見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二)爭議的事實、理由和要求;(三)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法規等依據;(四)擬定的處理結論。第三十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調查處理意見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報送同級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下達處理決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查處理意見在報同級人民政府的同時,抄報上一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第三十一條當事人對人民政府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在規定的時間內,當事人既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處理決定即發生法律效力。生效的處理決定是土地登記的依據。第三十二條在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過程中,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第三十三條鄉級人民政府處理土地權屬爭議,參照本辦法執行。第三十四條調查處理爭議案件的文書格式,由國土資源部統一制定。第三十五條調查處理爭議案件的費用,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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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制度

第一條為依法、公正、及時地做好土地權屬爭議的調查處理工作,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土地權屬爭議,是指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歸屬爭議。

第三條調查處理土地權屬爭議,應當以法律、法規和土地管理規章為依據。從實際出發,尊重歷史,面對現實。

第四條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土地權屬爭議案件(以下簡稱爭議案件)的調查和調解工作;對需要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的,擬定處理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專門機構或者人員負責辦理爭議案件有關事宜。

第五條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單位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由爭議土地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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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制度

第一條為依法、公正、及時地做好土地權屬爭議的調查處理工作,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土地權屬爭議,是指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歸屬爭議。

第三條調查處理土地權屬爭議,應當以法律、法規和土地管理規章為依據。從實際出發,尊重歷史,面對現實。

第四條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土地權屬爭議案件(以下簡稱爭議案件)的調查和調解工作;對需要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的,擬定處理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專門機構或者人員負責辦理爭議案件有關事宜。

第五條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單位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由爭議土地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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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權屬調查實施工作方案

一、調查目的和意義

(一)目的

通過農村土地第二次調查工作的實施,進一步完善土地調查、土地統計和土地登記制度,初步實現《物權法》對土地產權管理的有關要求,維護土地權利人合法權益,滿足國土資源和社會經濟發展對土地權屬信息的需求。

(二)意義

1.開展第二次土地調查,全面掌握我區耕地的數量、分布和基本農田狀況,是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的根本前提;是監督、考核各鄉鎮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任務目標完成情況、保障國家糧食生產能力的重要內容。

2.開展第二次土地調查,全面掌握城鎮、村莊以及獨立工礦區內部工業用地、基礎設施用地、商業用地、住宅用地以及農村宅基地等各行業用地的結構、數量和分布,是科學制訂土地政策、合理確定土地供應總量、落實土地調控目標的重要依據;是挖掘土地利用潛力、大力推進節約集約用地的基本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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