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金融范文10篇

時間:2024-03-22 22:0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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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金融

農村土地流轉金融支持探討

1黑龍江省農村土地流轉中存在的問題

1.1土地產權不清,無法進行質押貸款。由于農戶的產權不清,不能使用土地進行質押貸款,農村土地產權的歸屬問題至今仍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規定,也沒有明確的文件精神指示。在法律中,明確規定貸款者不能使用國土資源作為質押物進行質押貸款,這就使一些擁有土地資源的農民無法使用土地進行質押,或得到銀行貸款,這嚴重制約了農村土地的流轉。1.2社保相關管理制度不健全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障制度,包括居民的社會保險、居民的社會福利、居民的社會求助及對居民的優撫安置、居民個人儲蓄保障等相關內容。目前,黑龍江省農村居民進城務工仍受。到很多方面因素的限制,如:能夠從事的職業有一定的局限性,工作經驗、學歷、薪資待遇等一系列問題都嚴重制約了人們的發展,一部分人寧可在農村種田過著清貧的生活,也不愿意放棄自己的“衣食父母”———土地,因為土地資源是農民最基本的生產、生活保障,如果農民輕易放棄耕田種地,大部分人就會認為是放棄了自己的飯碗。1.3農民對土地流轉相關法律法規不了解。在很多村屯中,村委會、村干部對于土地流轉的相關法律法規宣傳力度不夠,農民的總體文化水平也不高,對土地流轉管理的宣傳政策也不了解。對于相關法規的認識也不到位,這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土地流轉工作的順利開展,制約了資金向農村流動,束縛了金融事業在農村地區的推廣和普及。1.4農村資金外流,信用社金融支持力度不足。黑龍江省農村土地資源流轉經營需要大量的資金投入和金融業信貸的大力支持,在省內現有的金融機構中,唯有農村信用合作社能夠為農村土地的流轉經營提供信貸業務,而其他金融單位僅是吸收存款,這導致農村資金大量外流。近幾年,農村信用社不斷加大對相關支農業務的支持力度,不斷提升支農服務質量和效果,但仍無法滿足農村土地流轉資金需求。1.5金融部門業務創新能力低,服務質量不高。各大金融機構缺乏有效的競爭意識,嚴重缺乏與農村信用合作社的合作意識,且服務手段比較單一。農村信用社主要的服務項目是傳統的存貸款業務,該行的主要收入來源僅依靠貸款業務取得的利息,對金融服務品牌的建設和服務方式方法的創新遠不能滿足農民的需求,無法提供農村土地流轉等相關金融服務項目。1.6農村信用社不良資產比率在增高。目前,很多信用社存在著管理機制不健全、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執行效果不佳、企業經營決策失誤、各類債務廢棄無法收回等問題,這對信用社的資產管理質量產生了嚴重影響,使得信用社在金融業務辦理方面力不從心。同時,因為農業有周期性、高風險性特點,一些金融單位在日常經營中,向商業化靠攏,金融業務資金主要流向了收益較高的城鄉和經濟比較繁榮的城鎮或非農業部門、單位。此外,包括農村信用社在內的一些金融機構,每年都會通過繳納存款準備金、購買國債、金融信貸等業務操作,使大量資金流出了農村,極大削弱了對農村土地流轉的支農作用性。

2黑龍江省農村土地流轉金融支持情況

2.1金融支持不足黑龍江省的金融類行業總體發展水平比較落后,在國內金融行業中競爭力有限,尤其是金融行業的創新能力相對比較落后,雖然近幾年黑龍江省經濟呈穩定發展、年增長率持續上升,但金融行業的服務水平仍遠遠不能滿足本省的社會經濟發展要求,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對農村土地流轉的資金支持力度。本省金融組織機構數量有限,僅有哈爾濱銀行、龍江銀行、陽光農業保險與農村土地流轉有金融業務往來。除省內金融機構數量不足外,還存在金融機構規模不大、影響力太弱的實際問題。2.2金融業務往來中存在的問題黑龍江省農村土地流轉金融業務往來發展過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幾個問題:第一,在業務往來中,不良信貸客戶量逐漸增多,致使放貸金額逐漸增大,但很難全額收回。因為農業耕種受到自然環境條件的制約,很多因自然環境因素造成的破壞是人為無法控制的,這就導致農業信貸風險增大。部分金融單位信貸工作人員的風險判斷意識差,風險的防范意識弱,控制能力不強,造成農信的信用額度低、綜合素質不高、收入不穩定等問題,還造成信貸業務還款不及時、違約率不斷增長。久而久之,金融機構就會逐漸減少農業信貸的業務操作量。第二,金融機構對農村土地流轉的資金支持逐漸減弱,資金大量轉向城鎮,很多金融機構考慮到放貸給農村地區的信貸風險太大,資金回收率低,不敢放貸給農民。還有一些收入相對較高的農民將自己耕種的收入存到銀行,資金通過銀行快速流向了城市,農業生產勞作的流轉資金也隨之減少,不利于農村土地流轉的順利進行。

3加強金融支持力度的基本策略

3.1創新支農土地流轉金融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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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銀行土地金融處成立研究

摘要:土地金融是近代西方的產物,它是利用土地作為長期信用的擔保品,來獲取資金融通的一種措施。20世紀30、40年代,鑒于當時國內農村金融枯竭卻并無完善的土地金融機構與制度,地政學派的代表黃通等人主張仿效西方,積極倡導成立專門的中國土地銀行,為農村提供長期低利資金,并促成建立土地金融制度,以協助推行國民黨的“平均地權”政策,但限于種種因素未能成立起來。最終,中國農民銀行在1941年4月奉命成立土地金融處兼辦土地金融業務。土地金融處籌備時間不足,成立匆忙,在成立后也積極完善組織、業務基礎,不久之后,也展開了洽商、聯系、宣傳業務。土地金融處的成立標志著近代中國土地金融制度的建立,對解決戰時后方土地問題與支持抗戰,意義重大;然而其局限性也較為明顯。

關鍵詞:土地金融處;初期工作;土地政策;土地金融制度

農業金融大體上分為不動產金融、動產金融及對人信用金融三種。所謂不動產金融,是指以不動產作為抵押從事放款,或以不動產抵押債權為質而從事放款。土地金融即屬部門之一(另一種為建筑金融),是農業金融的重中之重[1]。“欲使農人經濟地位向上,則此種金融最為必要。……得成為土地之所有者。此種金融如能圓滑施行,實為解決佃農問題一有效之辦法。”[2]土地金融的重要性勢必會引起當局密切關注與重視。戰時為建立中國自身的土地金融制度并協助推行“平均地權”政策,中國農民銀行(以下簡稱中農行)在1941年4月1日成立土地金融處(以下簡稱土金處)開辦土地金融業務,向政府機關、農民以及農民團體提供長期低利的農業資金(后也向市民貸予資金)。土金處的成立標志著近代中國土地金融制度誕生,其后開展的各類放款業務對解決戰時農村土地問題進而支持前線抗戰,發揮了一定作用,并有利于戰后促進農村與城市的短暫復興;直到1949年7月撤銷,存在長達8年時間。盡管學術界對土金處的各方面情況有所研究,包括成立背景、業務辦理情況及存在的不足①。但筆者以為,已有研究對土金處1941年度成立的歷史背景、根本目的并未做出深入探討。另一方面,相關論著對土金處在1941年4月1日成立后,該年內的其他基本情況也缺乏完整論述,語焉不詳。筆者擬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利用相關檔案資料匯編與中農行發行的《中農月刊》和《本行通訊》中的有關報道,重點梳理出土金處在1941年的基本情況,并在此基礎上對相關問題做一探討,以期能夠形成對它更為完整、準確的認識。

一、推行“平均地權”政策與建立完善的土地金融制度

在諸多的農業生產要素中,土地是其中主要組成部分之一,也是影響農村經濟發展的最為直接、根本的要素。雖然中國傳統社會的農業生產甚為發達,并以此為基礎建立了舉世聞名的農業文明,但這并不能否認傳統社會土地問題的嚴重性。當然,主要是土地分配與占有的嚴重不均。其中,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在傳統社會中居于主導地位,農民擁有的土地為數很少。加上經常性天災的發生,加劇了農民的貧困。農民土地不斷被大地主、富農等兼并,最終導致絕大多數失去土地的農民無法繼續生存,引發眾多的農民起義,而“均田地”則是他們經常提出的口號,甚至成為農民起義的最終目標。近代以降,受外來資本主義沖擊與國內封建勢力剝削等因素影響,農村大量的土地被兼并、破壞,土地上的農業生產也大受其害,致使近代中國農民極度貧困②,農村經濟發展遭到嚴重破壞。毋庸諱言,盡管在晚清與北洋政府時期政局混亂,軍閥割據稱雄,中央政府和部分地方政府對救濟農村與農民則較為重視,相應地采取了部分救濟措施,但均未著力改革土地占有關系,僅是一些暫時的治標舉措,最終當然無法有效改善農村與農民的面貌。與此同時,農村中嚴重的土地問題也引起社會上一些個人、黨派與其他團體不同程度的關注,他們為此提出各自的理論主張與實踐方式。孫中山先生在他的革命生涯中,一直關注中國的土地問題,其創建的“中國國民黨之前身中國同盟會,對于解決土地問題之主張,即以‘平均地權’四字昭告天下”[3]。眾所周知,解決土地問題關鍵在于土地所有權的歸屬。在孫中山的“三民主義”思想中,民生主義是重要的組成部分,也是社會革命的主要內容。無論是“舊三民主義”還是“新三民主義”,在民生主義中,均有“平均地權”的要求,這成為國民黨解決近代中國土地問題的指導思想,它試圖以漸進改良方式推進解決中國土地問題,反對暴力沒收地主土地。就孫中山的“平均地權”思想而言,其最初主張實行土地國有與耕者有其田,后來演變為核定地價、漲價歸公,再變為定價收買,并重申耕者有其田③的主張。其目的是要使農民成為具有獨立經濟地位和獨立人格的自耕農,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形成農村中的中產階級[4]。但無論是實現土地國有還是耕者有其田,在此過程中均需要大量的長期資金支持,幫助政府進行土地征收及貸放農民等活動。其后,也強調政治建設的第一個目標就是“平均地權”,對土地的處理差不多就是政治上的中心問題[5],始終堅持孫中山用和平方式改革土地制度的路線。由上述理論可知,建立必要又完善的土地金融制度,融通土地交易的長期低利資金是推行“平均地權”政策不可或缺的一步,土地金融制度將在國民黨中提供最核心的資金支持,可以視作此后國民黨開展的基礎。1927年南京國民政府建立后,尤其是在20世紀20、30年代,當時不僅國內有大規模戰爭以及頻繁發生的各種災害,同時還受國際經濟危機的巨大沖擊,近代農村耕地不敷利用,地權分配不良的現象更加突出。據戰前土地委員會調查,全國純粹佃農的數量約占全國農民總數的15.78%,再將兼佃農的數量加入統計,則總數約達全體農民的37.19%,即在租佃制度下討生活者,約占全體農民總數的1/3。至于佃耕面積之廣,更是令人吃驚。根據同一調查,全國佃耕地面積約占全國耕地總面積的30.72%,尤其以西南地區與東南地區更為嚴重,各占60%左右。對此,政府將如何實現“平均地權”政策,是一個重大的、必須解決的課題。而此時農村中資金枯竭④,也對土地利用與分配皆產生莫大影響[6]。1937年7月全面抗戰爆發后,大后方的土地關系讓整個中國的土地關系陷入極其嚴重的階段,成為民國以來土地關系最為嚴重的時期,主要表現在六個方面:土地高度集中,貧苦農民紛紛失去土地;地價高漲,地價與物價高漲是農民失去土地的主要原因;地租高漲;高利貸空前猖獗;捐稅的增加;土地荒廢。總之,抗戰大后方土地關系的惡化不僅使農村經濟滑至險境,整個抗戰經濟也受到極為嚴重的影響[7]。從1940年下半年開始,因各種內、外部因素使然,國統區政治、經濟環境漸趨惡化,在農業和農村領域反映得特別突出:一是從1940年到1942年,國統區的糧食產量大幅度減少;二是土地成為重要的投機對象,加之土地畸形集中和地權的劇烈變動,讓越來越多的農民失去土地、最后淪為佃農或游民。這導致農村時常發生暴動,尤其在四川,農民暴動接踵而至,對農村的穩定與國民政府統治構成極其嚴重的威脅[8],進而,更不利于后方支持前線持久抗戰。要想解決農村中長期以來存在的突出且嚴峻的土地問題,就必須構建完整的土地金融制度;而欲有完整的土地金融制度,先要成立健全的土地金融機構。建立土地金融制度首要是創設土地金融機關,當時的土地問題專家對此也有極其清楚的認識并對此長期倡導。事實上,成立專門且獨立的國家土地銀行籌措資金,借款給農民購買土地,農民清償后土地歸其所有,是西方各國實施土地金融制度的通行做法,如德國、法國的土地信用銀行,美國聯邦土地銀行等。在中國近代農村危機凸顯的20世紀二三十年代,一大批從事農村金融、土地問題研究的學者就已展開有關土地金融的理論探討,如蕭錚、黃通、吳文暉、王世穎等。一方面,他們翻譯并出版西方相關著作,發表一系列文章,介紹美國、德國、法國、日本等國的土地金融制度與現狀[9]。另一方面,他們積極研究中國當時的土地分配情形、土地政策等問題。在此基礎上,蕭錚等人還積極倡議創設中國土地銀行以建立土地金融制度,并在涉及土地政策與土地金融的會議上,都有相關的提案。1935年11月23日國民黨第五次全國代表召開,蕭錚等人提交了《積極推行本黨土地政策案》,周伯敏等人提交了《設立土地銀行流通金融復興經濟案》等幾項提案。他們均建議盡快設立專門的土地銀行并將其作為國家專營事業,同時,會議強調了土地制度改革與農業金融制度的重要性[10]。實際上,此一時期也曾出現關于如何建立土地金融制度的多種看法。如有人提議將農本局改組為土地金融機構,但農本局除流通資金外,尚有調整農產,節制食糧的工作,均不易加以改變[6]。還有人主張直接改革中國農民銀行辦理土地金融業務,如著名學者朱通九、衛挺生等人提出,務必使其以“土地統制”為第一任務,通過發行土地債券購買地主逾額土地,再行轉售給無地農民的方式實現“平均地權”[5]。在此主張的直接影響下,“在民二十五年,該銀行奉財政部令,至少應以五千萬經營土地及農村放款,對于救濟自耕農應特別認真辦理等,此實為我國政府對土地金融關切之史篇”[11]。總體看來,當時國內絕大部分時期是處在軍閥混戰和國共內戰的環境中,既沒有穩定的社會環境,國民政府也并未重點關注土地金融事業⑤。土地金融問題一度擱置。全面抗戰爆發后,蕭錚等人再次提及成立專門的土地銀行以建立近代土地金融制度,并主張在各省建立土地銀行分行,發行土地債券,配合。因而,1938年3月31日的國民黨臨時全國代表大會通過了《戰時土地政策草案》,其中第六條即規定中央應設土地銀行[10],但抗戰初期的緊張嚴峻形勢致使國民政府根本無暇顧及。然而,隨著沿海都市相繼淪陷,抗戰進入最艱難時期,“政府把目光轉向農村”。1940年政府為加強集中管理金融,在四聯總處內成立了農業金融處,以此強化各地的農貸工作。1940年3月,四聯總處公布《中央信托局,中國、交通、中國農民三銀行及農本局農貸辦法綱要》,其中在“農貸種類”中有“佃農購贖耕地貸款”一項,這類似此后土地金融業務中的扶植自耕農放款;然此綱要頒布以來,此項貸款并未推動。1940年4月,手令財政部:“土地銀行實為平均地權過程中重要業務,應從速著手計劃籌備,或即以農民銀行為基礎,兼辦土地銀行之業務。”[12]這份來自最高領袖的指示,增加了土地問題專家們成立中國土地銀行的信心。在隨后的國民黨五屆七中全會(7月1日)上,中央委員蕭錚等12人再次提議:“擬請設立中國土地銀行,以促進,實現平均地權,活潑農村金融,改善土地利用案。”[13]再次強調:平均地權的實施、的實行,有賴于土地金融機構成為唯一的經濟源泉,詳細列舉土地金融機構應有的四項使命,并附具《籌設中國土地銀行辦法綱要》,獲得大會決議通過。此綱要在會后被上報到處審議,蔣要求四聯總處立即組織專家進行討論,盡快拿出商討結論。四聯總處隨即組織來自財政部、四聯總處、農本局、農民銀行、交通銀行等機構的代表與部分土地問題專家,召開座談會。會上就幾個主要問題開展討論:是否由銀行貸款給佃農就能實現“耕者有其田”,“照價收買”政策是否應由銀行機構辦理,在抗戰時期是否相宜,長期信用的年限到底多少年合適?[14]最終四聯總處否定了蕭錚等人的綱要。原因在于,眾多代表除認為中國農村土地集中情形并不嚴重,戰時不宜分化地主外,還指出由銀行貸款給農民購置土地只是實現耕者有其田的途徑之一,需要諸多前提條件;為便利農民,也不宜將長期農貸(即土地金融)單獨劃分出去,可由有發行權的中農行兼辦長期農貸;同時由于“照價收買”政策難以推行、低利債券不易發行等諸多問題,這些均非短期內能夠解決[15]。財政部將討論結果呈請后,蔣于1940年11月26日批示:“查平均地權為三民主義基本要政,土地銀行自為推行此種政策之樞紐。惟查現在中、中、交、農四大國家銀行原訂規章各有主管,但實際業務并無區別,揆諸中央分別設立各銀行之本旨,實有未符。所有土地銀行業務,與其另行新設,不如照中正本年四月初手令責成農民銀行暫行兼辦,積極籌備進行,藉符七中全會之決議。”[16]隨后,蕭錚也獲得蔣的復電:“命農民銀行參照土地銀行辦法之要旨,先行試辦,俾早日逐漸實現土地銀行應有之任務。”[17]至此,設立中國土地銀行的提議被完全否定,由中農行兼辦土地金融業務被提上議事日程,土金處從1941年2月起開始籌辦,定位是中農行所屬的兼辦土地金融業務的機構。

二、土金處匆忙成立、完善基礎并涉及放款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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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金融創新及策略

一、問題的提出

為解決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網點覆蓋率低、金融供給不足、競爭不充分等問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于2006年12月20日了《關于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準入政策,更好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的出臺和實施,是中國銀行業市場準入政策的重大突破,是一項制度創新,必將對農村金融起到促進競爭、完善體系、增加供給和改善服務的積極作用。然而,農村金融的一些急需解決的突出問題,比如農民貸款難尤其是中長期貸款難問題不是僅放寬市場準入就能解決的,其根本性的問題甚至不是單靠金融就可以解決的。

據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2005年對全國2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1962個農戶的抽樣調查顯示,63%的農戶有借款需求,實際發生過借款行為的農戶占樣本的51%。在有借款經歷的農戶中,通過親戚朋友借款的占58%,從農信社獲得貸款的僅占37%。據調研推算,目前大約僅25%的農戶能夠從正規農村金融機構獲得信貸支持。并且農信社貸款以短期貸款為主,短期貸款占當年貸款余額的比重都在60%左右;對農戶和鄉村企業調查中也反映,大部分農戶和企業貸款都是短期貸款,貸款期限在10-12個月。放寬市場準入后,我們相信能夠增加農村金融服務供給,但涉農貸款的期限結構不合理問題,很難得到有效改善,因為短期內村鎮銀行等新生的農村金融組織還不具備發放中長期貸款的實力,即使正規金融機構和發展起來的新生農村金融組織有發放中長期貸款的實力,也會因農村經濟主體的合“規”資信問題和“有財產而無銀行信用”的制度障礙,使其問題不能得到很好的解決。所以,迫切需要我們在實踐中探索解決農民貸款難和改善涉農貸款期限結構的新途徑和方法,而以農村土地使用權抵押為核心的農村土地金融市場制度的創新是一個重要的方面或突破點。這是對我國農村金融市場體系的完善,具有重要的理論和實踐意義,應給予關注,并采取措施積極推進其建設。

二、制度設計

(一)指導思想

農村土地金融制度應以推進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資本化和制度效益的最大化,為農業生產經營提供有效的金融服務和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為立法指導思想。其制度構建或創新的主要目標:一是通過農村土地使用權抵押,使土地經營者從金融機構取得中長期信貸資金投入,實現農業可持續發展。二是通過土地的資本化和農村土地使用權與金融的內在結合,使土地財產權益得到最大化的實現。三是通過農村土地金融制度內生機制的高效運作,自主實現農村的城鎮化和促進城鄉一體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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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城鎮土地金融界定及設計

城鎮土地金融的內涵及特點

(一)概念界定土地財產是由若干實物和虛擬形式構建的一個動態集合,在不同的時序階段表現出具體的、復雜的、復合的形式。土地金融的內涵,是基于土地產權分割基礎之上形成的一切貨幣和信用活動的總和。從外延上看,它體現為土地產權分解下的各種土地權利在社會生產、消費、交換和分配領域中與貨幣、信用相結合的具體形式和機制。它包括兩個層面:第一是由市場績效、制度創新所決定而形成的各種土地權利金融形式,即土地金融產品市場;第二是在政府導向下且不斷被強制性制度化固化而形成的用以調節社會收入分配的政策性土地金融。(二)特點1.實體性。土地金融的對象是土地自身。作為一種稀缺資源,土地具有自發增值傾向。土地提供了“物”的擔保,其本身不可滅失,具備良好的信用基礎,與一般虛擬資產相比,它更可靠、更安全。2.靈活性。土地金融參與主體多樣化。國家、企業、個人等都可在土地各項權利的設立和剝離之上,采取貸款、投資、股票、債券、基金、信托、租賃等多種形式,最大化地吸收社會閑散資金,用于實現特定的目的,促進土地可持續利用。3.政策性。政策性是土地金融制度最重要的特征。國家是土地金融最重要的參與主體,土地金融制度是國家進行土地市場調節的工具,可以成為政府推行特定目的的土地和產業政策的重要手段。4.收益穩定性。土地“物”的擔保為土地金融收益的穩定性提供了可靠保障。即使市場出現較大風險,由于土地本身不可滅失,使土地權利人可以自由選擇執行土地權利金融產品向不動產實物轉化的期權,因此,可以很好地保障土地權利人和投資人的收益,所以說土地金融具備收益穩定性的特征。5.價值動態性。土地市場價值的不確定性影響土地金融產品的當期和遠期價值。從短期看,在即期市場利率、匯率等風險因素影響下,土地金融產品的價格會圍繞其內在價值進行上下波動;但從長期來看,由于受到資源的有限性和需求的無限性的影響,其價格走勢應該與其內在價值逐漸吻合,即從長期的走勢來看,土地金融產品的價值是看漲的。

城鎮土地金融的框架設計

借鑒國際上對政策性金融和商業性金融的劃分,結合城鎮土地資產特點,嘗試將城鎮土地金融劃分為政策性土地金融和商業性土地金融。政策性土地金融是以剝離國家所有權、結合金融創新形成的,利用歸集國家土地所有權對絕對地租以及級差地租Ⅰ和級差地租Ⅱ的一部分形成的資金池,使國家能夠用經濟的杠桿引導土地和房地產市場發展的方向,以土地增值收益的“漲價歸公”的實現路徑,實現土地和房地產市場的穩定有序;商業性土地金融是剝離以地方政府等土地權利為主的、與土地其他權利人要求土地級差地租Ⅱ的一部分經濟利益形成的收益來源,以增加地方土地開發投資的連續性和穩定性,實現土地增值收益“社會共享”,形成土地增值收益在不同利益主體之間的高效分配。(一)政策性土地金融政策性土地金融是在顯化并強化國家土地所有權主體地位的基礎上,通過對屬于國家土地所有權內容的權利束進行剝離,結合金融創新,形成國家土地所有權資本資產價值的運作和流轉體系,并執行土地金融政策,參與宏觀調控。其內容包括以土地調節基金為主的一系列金融工具的綜合運用,其他還包括土地發展基金、土地征用基金、土地開發基金、地方政府土地債券等。其中土地調節基金是整個政策性土地金融的核心。1.土地調節基金。土地調節基金是賦予國家土地所有權實質性的經濟內容,即以經濟手段體現土地所有權權益,并且,通過對土地的開發權、收益權、管理權的分離,結合金融創新和深化,形成的一種體現國家土地所有權經濟收益的金融工具。其意義在于:借助經濟手段,對全國土地市場和房地產市場進行宏觀調控,實現資金轉移,扶持欠發達地區以及建立農民、農村經濟發展的長期資金來源。土地調節基金包括中央和地方兩套機制,即形成以中央為主體的,旨在通過用資金引導及扶持等多種方式,平抑發達地區土地市場價格,同時將部分建設資金轉移到欠發達地區的一套機制;以及以地方政府為主體的,通過一系列投融資活動,為城市土地開發和基礎設施建設提供資金支持的金融體制。對于前者來說,實際上是通過資金在地區之間的轉移,同時配合國家的計劃和行政手段,實現全國范圍內土地市場的區域平衡,以實現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等戰略目的。它以國家的綜合利益和社會利益為主的,兼顧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公共物品的性質。后者主要立足在地方層面上,通過對本地區土地開發和基礎設施建設所需的資金進行多渠道的募集,從而以投資拉動的方式,產生“擠入效應”,刺激居民的有效需求,將居民儲蓄及時轉化為社會投資,通過乘數———加速數的原理,擴大社會投資的規模,從而帶動本地區的經濟發展,因此促進本地區經濟發展是其最終目的。2.土地發展基金。土地發展基金是一種公益性的基金。其資金的來源主要是政府撥款或政策性的金融機構提供的貸款。如澳大利亞1994年成立的土地基金,其資金來源主要是政府的連續撥款。在1994年至2004年期間,政府每年撥款1.21億澳元用于該基金的建立和運營。用建立土地發展基金的模式加強對不發達地區的支持和援助,是國際上可以借鑒的一種成熟經驗。所以,對于我國中西部欠發達地區的土地開發、基礎設施建設事業和公共事業,可以采取建立長期發展基金的方式加以扶持。3.土地征用基金。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允許的前提下,國家以擬變更用途土地的一部分資本化增值收益為保證,將擬一次性發放被征地農民補償的資金作為被征地農民的再投資,形成基金池,根據土地未來的增值收益,按期向被征地農民支付投資收益,形成對被征地農民的長期的資金支持機制,滿足失地農民長期的生活和發展需要,緩解城鄉矛盾,實現城鄉經濟的統籌、和諧發展。4.土地開發基金。土地開發基金是指:按照地方行政管理權和土地開發權分離的原則,利用經濟手段將地方的土地開發權從國家土地所有權中剝離,形成單獨的物權,由地方政府設定,并報中央備案,地方政府將之授權或委托給開發機構或公司,由未來的土地出讓后形成的一部分級差收益Ⅱ的資本化為擔保,形成資金池,為地方政府的授權或委托的土地開發行為提供連續穩定的資金支持。5.地方政府土地債券。政府以特定的土地類稅收,如每年向地方政府交納的印花稅、土地使用稅以及土地增值稅等為擔保,向居民發行債券,以其募集的收入投資于土地的一級開發,然后將土地增值收益的一部分以投資者利益的形式派息返還。這樣,一方面解決了城市政府進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資金不足的瓶頸,另一方面則擴大了居民的投資渠道,緩解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儲蓄壓力。該類債券有稅收作為付息保障,有望獲得很高的信用評級。(二)商業性土地金融商業性土地金融包括兩個層面:一是在土地一級開發過程中,以地方政府土地權益的實現形式為基礎的金融工具設計,包括公司性質的股票、債券,或以財產信托方式運營的土地信托(典型的如設立土地開發權后進行土地開發信托)等;二是基于土地及其后續階段———物業(房地產)形成增值收益之上的土地金融工具設計,包括土地投資基金、土地資產支持債券、土地資產支持受益憑證以及其他一些土地項目融資等。1.土地開發信托。政府與信托機構簽訂土地開發信托合同,將待開發土地以信托的方式轉移到信托機構,由信托機構以該土地未來產生的收益流為基礎,向市場募集資金,所募資金用于土地的一級開發的投資,待土地開發建設完畢并順利出讓后,由政府統一對土地出讓收入做出安排,即向土地開發和建設商支付土地的投資利潤,向信托公司支付土地所有權管理和經營費用,向市場投資者派發投資收益(這部分由信托公司具體實施、具體操作),最后,留存的收益可用于成立土地基金。利用信托所特有的連接資本市場、產業市場和貨幣市場的特性設計土地開發權信托,可以解決當前城市土地儲備、開發中亟待解決的融資問題。2.土地股票。土地儲備機構可以成立城市土地經營股份公司,公開向社會發行公司股票,募集儲備資金。在初期可以采取私募的方式,尋找一些特定的、有實力的投資公司或金融機構作為多元化投資的主體,以確保資金來源的穩定性,降低資金運作的風險。但是,發行股票具有較高的成本,包括項目報批,聘請法律中介、會計中介、承銷商等。另外,股權融資會稀釋原有股東的控制權,降低了原股東分享股價上升所帶來的收益,這也提高了發行股票的融資成本。3.土地開發(儲備)債券。土地債券是土地儲備機構或城市土地開發公司為籌集土地收購資金而向社會公開發行并且承諾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約定條件償還本金的債權債務憑證。投資者可以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轉讓該債券,獲取現金,也可以通過向金融機構質押尋求套現[18]。從具體實現形式來說,在現有法律法規條件下,大型國有企業依托城市政府發行企業債券比較常見,該類企業債券已具有“準土地開發債券”的特點和功能。4.土地投資基金。土地投資基金是指,由投資者不等額出資匯集,由專業信托投資機構管理,以分散風險、集中收益原則為指導,專門投資于有收益的土地類型或成片待開發為熟地的生地,以獲取土地資本的增值收益。土地投資基金方式具有如下優點:第一,土地投資基金的投資收益率相對較高。在美國,房地產投資基金的平均收益率達到6%,高于10年期美國國債的收益率。第二,土地投資基金的收益率比較平穩,價格波動性較低。實證研究證明[19],反映在美國上市的房地產投資基金業績的NAREITEQUITY指數,在各時期收益率的波動方面,要明顯比反映在美國上市股票業績的納斯達克指數、道•瓊斯工業指數和標準普爾500指數等平穩。第三,土地投資基金具有明顯的抗通貨膨脹能力。一般而言,當通貨膨脹率上升時,固定收益證券的價格面臨著下降的壓力。但是,由于土地的特殊性,其投資價值會隨著CPI的上漲而上漲,因而具有保值性。第四,與直接土地投資相比,土地投資基金降低了投資者進行投資的門檻,使更多的投資者能夠享受土地增值帶來的收益。設計土地投資基金產品最大的障礙在于相關法律制度不完善。《證券投資基金法》所針對的投資基金是證券投資類的基金,而非產業投資類的基金。要發展土地投資基金,必須首先加強產業投資基金法律體系的建設。5.LABS(土地資產證券化)。土地資產證券化(LandAssetsBackedSecuritizations,簡稱LABS),是將一組流動性差的國有土地資產經過適當分類,使其能夠產生穩定的、可預測的現金流收益,并通過內部和外部信用增級的方式,將未來現金流的收益權轉變為可在金融市場上流通的、信用等級較高的證券。其實質在于將土地未來連續、穩定的收益流剝離,形成一個優質的資產池,然后將這筆預期優良的資產池打包出售給以信托形式建立的SPT或以子公司性質成立的SPC,實現土地資產“真實銷售”,然后對之包含的風險因素進行重新評估、重新組合,通過內部和外部增級的方式,徹底實現土地未來收益資產的“破產隔離”,然后在此基礎之上向投資者發行以此未來收益流為擔保的證券,實現資金融通。

結論及建議

構建功能齊全、立體化的城鎮土地金融是解決中國城鎮經濟增長資源瓶頸的必然路徑,同時也是城鎮土地使用制度深入改革的必然要求,它通過土地和金融“兩極結合”的方式,能夠對城鎮存量土地資源進行最大最佳利用,能夠對極度依賴于農地轉用的城鎮擴展方式起到較顯著的抑制作用。更重要的是,通過政策性土地金融的引導功能,有效調節土地級差收益在不同區域的合理分配,有助于縮小區域發展差距,實現社會公平正義。以上嘗試對城鎮土地金融的內容和框架做出了概略的定性描述,但從實施條件來看,現階段全面推進城鎮土地金融建設還存在巨大的現實困難,應從區域實際出發,切實把握好城鎮用地擴展的“度”:積極試點城鎮土地“年租制”,推行城鎮土地征用制度和城鎮土地儲備及出讓制度改革;適度鼓勵地方進行土地金融創新,例如重慶市的“地票交易”,努力促進城鄉土地資源的節約集約利用;同時,完善城鎮土地金融配套制度和市場中介環境建設,加速城鎮金融體制改革,為催生城鎮土地金融創造有利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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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金融創新及建議詮釋

論文關鍵詞:農地金融;農地使用權抵押;制度創新;政策建議

論文摘要:為完善農村金融服務組織體系,解決農民中長期貸款難問題和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迫切需要進行以農村土地使用權抵押為核心的農地金融制度創新。為此,本文嘗試提出我國農村土地金融制度設計,并提出相應的配套改革措施和政策建議。

一、問題的提出

為解決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網點覆蓋率低、金融供給不足、競爭不充分等問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于2006年12月20日了《關于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準入政策,更好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的出臺和實施,是中國銀行業市場準入政策的重大突破,是一項制度創新,必將對農村金融起到促進競爭、完善體系、增加供給和改善服務的積極作用。然而,農村金融的一些急需解決的突出問題,比如農民貸款難尤其是中長期貸款難問題不是僅放寬市場準入就能解決的,其根本性的問題甚至不是單靠金融就可以解決的。

據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2005年對全國2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1962個農戶的抽樣調查顯示,63%的農戶有借款需求,實際發生過借款行為的農戶占樣本的51%。在有借款經歷的農戶中,通過親戚朋友借款的占58%,從農信社獲得貸款的僅占37%。據調研推算,目前大約僅25%的農戶能夠從正規農村金融機構獲得信貸支持。并且農信社貸款以短期貸款為主,短期貸款占當年貸款余額的比重都在60%左右;對農戶和鄉村企業調查中也反映,大部分農戶和企業貸款都是短期貸款,貸款期限在10-12個月。放寬市場準入后,我們相信能夠增加農村金融服務供給,但涉農貸款的期限結構不合理問題,很難得到有效改善,因為短期內村鎮銀行等新生的農村金融組織還不具備發放中長期貸款的實力,即使正規金融機構和發展起來的新生農村金融組織有發放中長期貸款的實力,也會因農村經濟主體的合“規”資信問題和“有財產而無銀行信用”的制度障礙,使其問題不能得到很好的解決。所以,迫切需要我們在實踐中探索解決農民貸款難和改善涉農貸款期限結構的新途徑和方法,而以農村土地使用權抵押為核心的農村土地金融市場制度的創新是一個重要的方面或突破點。這是對我國農村金融市場體系的完善,具有重要的理論和實踐意義,應給予關注,并采取措施積極推進其建設。

二、制度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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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機形勢下土地保障調研報告

市委書記××提出,××作為××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全省加速崛起的格局中,要按照胡總書記在××考察時提出的“三保一弘揚”重要講話精神,蘇榮書記關于“要努力提高××經濟占全省比重”的指示要求,將省政府工作報告提出的各項目標任務落到實處,并最終體現到加快××經濟發展,迅速做大經濟總量上。××是一個傳統農業市,要做大經濟總量,關鍵的一條就是要始終堅持把項目建設作為經濟工作的重中之重,作為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的重中之重。任何項目建設都離不開土地,面臨新時期新形勢新任務,我們國土資源部門要認真做好“保護和保障”這篇文章,以開展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和機關效能年活動為契機,以服務××經濟建設為中心,圍繞“擴大內需,堅定信心促發展”這條主線,主動服務,開拓創新,努力做到管理科學嚴格、保護行之有效、保障持續有力、審批集中高效、服務優質快捷、效能明顯提高,具體要解決好在以下幾方面問題:

一、科學編制規劃用好用足計劃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指導土地利用的綱領性文件,起著科學、有序、持續發展的引導作用。我市現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于加強土地管理,保護耕地特別是保護基本農田,優化城鄉用地結構和布局,協調生態環境建設,保障經濟社會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我市工業化、城鎮化進程不斷加快,現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已難以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目前全國正在進行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為我市發展提供好的機遇,我們務必認真把握,修編中切實注意二點:一是要符合實情,用好基礎數據。現各地正在開展第二次土地調查,規劃修編務必要結合第二次土地調查現狀成果,結合××經濟發展規劃,統籌、科學、集約、節約謀劃好各類用地布局,否則就成了紙上談兵。二是要重視修編的戰略思路。修編的戰略思路要比修編的具體方法更為重要,把修編的思路統一到市委、市政府提出來的推進六大產業、創建宜居城市的高度上來,讓新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成為促進我市經濟騰飛的“助推器”,而不是成為制約我市經濟發展的“瓶頸”。

用好用足土地利用計劃至關重要,省廳今年預下達我市計劃建設用地指標僅為4000畝,而07、08年我市在省共報批建設用地38329.9035畝,在當前的形勢下××要實現經濟“彎道超越”,必須有用地保障,我們國土資源部門在“保增長、擴內需”今明兩年要積極爭取、合理使用建設用地計劃指標。一是積極爭取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具體來講:1、在年初分配指標時向省廳爭取多要一些;2、在項目立項時,項目要多爭取列為國家、省重點項目,爭取多用省里指標;3、多報批用地,早日完成報批任務,爭取省廳調劑指標;二是合理分配建設用地計劃指標。重點要保障好擴大內需的投資項目、保障性民生工程、重大基礎設施、優質工業項目、生態環境建設,以及農民工返鄉創業項目用地,建設用地指標要向重點保障的項目傾斜,向明月山機場、洪屏電站等重大項目和重點招商引資項目(如:產業基地)的用地傾斜。

二、破解瓶頸多造地優質服務多報批

首先要做好土地開發,多造地才能多用地。08年我市土地開發項目8個,批復新增耕地10032.125畝,目前只完成2個,08年底前我市可用于占補平衡指標節余9596畝,扣減因滬瑞高速和浙贛電氣化改造計劃補耕2500畝,實際節余只有7096畝,形勢嚴峻,已經成為我市報批用地甚至制約經濟發展的瓶頸;我們務必要按照“先做加法、再做減法,先造地、再用地”的工作思路,大力實施“造地增糧富民工程”,確保有足夠的耕地開墾指標,不會造成因沒耕地開墾指標而報批不成用地。其次要做好報批材料。建設用地報批材料要求很高,不僅需要紙質的“四書一方案”,還需要電子格式的圖件資料,電子政務要求以后通過網上做建設用地報批,這就需要我們工作人員要熟練技能和要求,從而保證報批資料合格,不至因為報批資料不合格退回耽誤時間。第三要做好溝通協調工作。要加強與部、省廳及相關單位的聯系,積極溝通,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第四要強化宗旨觀念。我們要一切從人民的利益出發,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在項目建設用地要加強服務意識,做到“五個一”、“四個不讓”,即:一張笑臉相迎、一句問候暖心、一把椅子讓座、一杯熱茶相待、一個滿意的結果;不讓政策在這里受阻,不讓群眾在這里冷遇,不讓時間在這里拖延,不讓差錯在這里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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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農”金融服務創新思考

摘要:農村土地產權改革是提高農業產業化、規模化、集約化發展,推動農業產業優化升級,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重要途徑。為盤活農村“沉睡的資產”,促進農村土地產權發揮現實效力,逐步改善農村產業發展結構,本文基于對農村土地產權改革背景下“三農”金融服務創新的思考,從“三農”金融服務的實踐、挑戰、機遇、運行體系以及政策設計等方面進行詳細闡述,將金融元素深度融入農村土地產權改革,為打通金融服務“三農”的“最后一公里”以及實現鄉村振興保駕護航。

關鍵詞:農村;土地;“三農”;金融;創新

近年來,農村土地產權的一系列改革措施,為“三農”金融服務帶來新的發展機遇。“三農”金融服務的創新,對挖掘農村土地產權的金融價值、構建新時期農村土地產權管理運行模式,提升農村居民的經濟收入與生活質量等方面具有重要意義。

一、“三農”金融服務的實踐

我國在“三農”金融服務創新中進行過實踐探索,并逐漸摸索出實踐模式,如農用地抵押貸款、入股權抵押貸款、擔保貸款等。例如貴州湄潭采用“農民+政府+土地金融機構”的方式,由地方政府出資成立土地金融公司,可接受非耕地資源為押品,為農戶發放貸款;山東壽光采用“農民+村委會+金融機構”的方式,村委會可對農戶進行信用評級,經管站對土地估值辦理抵押手續,銀行發放貸款;重慶市采用“農民+金融機構”的方式,可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權證,農戶可用其抵押申請貸款;四川成都采用“農民+擔保公司+金融機構”的融資方式,政府出資成立擔保公司,農民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反擔保物抵押給擔保公司,由擔保公司擔保,銀行放款;遼寧法庫采用“農民+合作社+金融機構”的方式,農民以承包土地入股合作社,合作社以入股土地抵押申請貸款。上述貸款模式已在全國試點區域試行,但是否具有全國普遍性,仍需待考證與評估。

二、“三農”金融服務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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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金融變革理論及實踐

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以及城市金融和農村金融之間存在一個很大的差異,即土地抵押權限的不同,多數發展中國家為確保農村土地發揮社會保障功能、維護社會穩定,在允許城市土地和房產進行抵押流轉的同時,大都限制農村土地和房屋的抵押流轉。在我國,雖然經過一系列法律的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一種用益物權的權能,已經可以在市場上作為特殊商品進行流轉,但流轉的形式主要是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合作等形式,多部法律仍明令禁止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這導致農村缺乏有效抵押擔保物,只能開展小額信貸業務,而小額信貸業務貸款額度小、利率高、期限短,無法滿足種養大戶和農業產業化經營的有效金融需求。因此,需要逐步修改完善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的相關法律法規,逐步放寬農村土地產權,逐步允許農村土地產權抵押,從而加快農村金融和農村經濟發展。本文從理論分析、法律演變、存在問題三個角度分析農村金融與農村土地產權改革之間的互動關系,首先對農村金融、農村和農村經濟發展三者關系進行理論分析,其次回顧我國的演變和存在的法律障礙,然后剖析我國農村金融和農村中存在的問題,最后提出通過土地產權抵押改革拓寬農村貸款抵質押物范圍,從而促進農村經濟金融協調可持續發展的建議。

一、農村金融、農村與農村經濟發展的理論關系

正如阿馬蒂亞•森的研究結論所強調的,權利剝奪、能力缺失是導致發展中國家貧富差距拉大的真正原因(1998)。發展中國家農村勞動力資源豐富,資本尤其是貨幣資本相對缺乏,加上農業比較收益率相對較低,因此農村發展中普遍面臨資金短缺問題,資金、勞動力外流嚴重,金融抑制和資金缺乏問題已經成為阻礙農村經濟發展的一大瓶頸,從而使農村陷入貧困的惡性循環①。如何不斷增加農村生產的貨幣資本,打破貧困的惡性循環是重要因素。農村金融體系承擔著為農村生產融通資金、盤活農村生產經營的輸血功能,是現代農村經濟的核心,也是制約發展中國家農村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農村土地產權改革通過增加土地產權的完整性和流轉程度,能夠提高農村經濟單位的有效需求,從而激活農村金融的作用。由于農業生產風險較大、農村中小企業、微型企業和種植大戶等缺乏啟動資金和抵押擔保物,最大的存量資產就是耕地、宅基地和住房,由于無法抵押,這些資產就只能是死的資產,無法變現,因此農村的有效金融需求也相對缺乏。而通過增加土地產權的完整性和流轉程度,則能夠將農村土地資源配置到效率最高的領域,從而獲得三種收益:一是提高土地的規模經營,減少因城鎮化、農業比較收益低、權利不明確不穩定而帶來的拋荒、短期行為等問題;二是通過流轉(轉讓、出租、承包、入股、抵押)等能夠盤活農民的存量資產,使他們獲得產權轉讓的額外收入;三是通過擴大農村土地作為抵押擔保物的功能,能夠增強農民通過正規渠道獲得貸款的能力,從而豐富農村金融信貸模式,吸引更多資金投入農村經濟建設。我國正在進行的農村不斷拓展農村土地產權的邊界,既調動了農民的生產經營積極性,也吸引了更多貨幣資本投入農村,從而帶動了農村經濟發展。由此,我們提出如下假設:

假設Ⅰ:農村金融抑制是制約農村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提高農村金融效率能夠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假設Ⅱ:農村有利于提高農村金融效率,從而加快農村經濟發展。我們通過構建一個包含金融部門的內生經濟增長模型,采用加入公共資本存量影響的柯布-道格拉斯生產函數,來證明農村金融、農村對農村經濟發展的作用。假設農村經濟實體有兩個部門,實物生產部門和金融部門,在金融部門中,存在兩種不同性質的金融體系:農村政策性金融體系和商業金融體系,農村政策性金融體系是普惠型金融的重要部分,以政策性金融為主,商業金融體系以商業性金融為主。農村產出由消費C和儲蓄S決定,而農村總產出由資本存量、勞動力和社會公共資本共同決定:Y=C+S=AKαLβPξ(1)商業金融部門的作用在于將儲蓄轉化為投資,假定其轉化比率為θ,我們假設這一轉化比率的提高有賴于金融部門的工作效率λ。而政策性金融作用于特定的領域,即為農村提供公共產品和準公共產品,具有較強的外部性,如對農林漁牧等基礎產業和農戶、婦女、農民工等弱勢群體提供的信貸支持。具體而言,通過政策性金融所形成的資本水平可以采用社會公共資本來表示,這與商業銀行通過有效儲蓄所形成資本積累是不同的。政策性金融體系提升公共資本的能力來源在所有儲蓄中所占有的份額γ和將儲蓄轉化為投資的效率μ,由于政策性金融具有提供一定的福利性質,因此我們假設其工作效率是相對固定的。土地產權改革通過對農村商業性金融部門和政策性金融部門的疊加影響而作用于農村經濟發展。一是土地產權的逐步放寬和完善,能夠增加農村經濟單位(農戶、專業合作社、涉農企業)的有效金融需求,并提高農村商業金融體系的轉化比率θ,從而提高私人資本積累水平,促進農村經濟增長;二是能夠提高農村政策性金融的工作效率,從而增加社會公共資本的供給。農村社會公共資本對農村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體現在提供私人資本所不能提供的公共產品上,如農村教育投資、農村水利等基礎設施、縮小城鄉地區差距等。產權制度是農村經濟中的基礎制度,清晰的產權界定有利于提高政策性金融的激勵效果,從而改進農村政策性金融的工作效率,通過政策性金融的杠桿作用撬動更多的社會公共資本投資于具有正外部性的公共產品,從而促進農村經濟增長。這印證了我們的假設Ⅱ,即農村產權改革能夠改進農村金融效率,從而加快農村經濟發展。

二、我國農村土地產權改革的演變和法律障礙

居民資產是個人生存和發展的基礎,財產權(物權)有助于保障居民資產,提高社會的經濟福利和效率,對財產權的法律保護創造了有效益地利用各種資源的激勵(理查德•A•波斯納,1997)。波斯納認為個體具有自由處置財產并享有財產處置收益的權利,從而使得財產能夠在市場自由轉讓,發揮市場經濟有效配置資源的作用,把資源和財產從較低價值的用途配置到最高價值的用途,使財產增值,增加社會財富。同時,伴隨財產的自由轉讓,同類財產會向利用效益高的使用者集中,從而產生積聚效應和規模效應,既實現了經濟效率,也使產權所有者能夠分享產權轉讓帶來的收益。土地承包經營權屬于財產權和物權的范疇,發達國家對物權的界定大都兼顧了權利的全面性、排他性和可轉讓性。我國2007年頒布的《物權法》也對物權(財產權)進行了較為全面的規定:“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土地使用權抵押權具有物權性質,屬于擔保物權的一種類型,指抵押權人不依賴土地使用權人的意志而實現的對土地使用權進行處分,通過折價、變賣、拍賣、抵押等方式而使自己獲得優先受償的權利(杜滿秀,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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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金融供需不平衡問題研究

[摘要]現階段我國農業發展迅速,與此同時對農村金融服務的方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農村金融的改革跟不上農業改革的步伐,無法為農村經濟的發展提供更好的服務。存在運用到“三農”的農村金融資產較少、數字化普惠金融服務模式未完全在農村地區建立、農村信用信息體系不健全、金融機構對農村“三權”抵押貸款意愿不強烈等導致農村金融供需不平衡的問題。建議建立數字化普惠金融服務模式,解決農村金融供需不平衡問題。

[關鍵詞]農村金融;數字化;普惠金融

一、農村金融服務開展的基本情況

1.金融助力農村經濟發展,滿足農民愿望。金融是目前農村經濟發展的重要命脈,隨著振興鄉村戰略的持續推進,“三農”領域對金融服務的需求、農民的生活方式以及生活習慣也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對現代化金融服務的需求呈現出越加旺盛的態勢。2.推廣金融科技,實現金融普惠性。金融科技的發展讓人們的生活變得更加方便快捷,金融機構應當借助金融科技的力量,通過在鄉村建立金融服務點、服務站,讓農民更加貼近金融科技帶來的便捷,喚醒農村“睡眠”資產,提升金融服務質量,形成金融資源“取之于農、用之于農”的可持續、數字化農村金融服務模式。3.采用數字化普惠金融服務模式,解決農村金融供需不平衡問題。數字化普惠金融將現有的金融服務模式進行一定的創新,以互聯網技術為載體,通過大數據、云計算、智能終端等金融科技手段,打破了時間和空間的限制,降低了成本,彌補了農村在金融服務方面的欠缺。滿足了農民的需求,解決了農村金融供需不平衡的問題。

二、農村金融服務存在的問題

1.運用到“三農”的金融資產較少。目前,我國農村整體經濟實力不強,農村金融業務成本高、利潤低、風險大等問題依然存在,農村金融服務供給不足,無法滿足“三農”發展的需求。隨著“三農”的發展和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深入推進,多樣化的農村生產模式以及銷售模式對金融服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現存的金融服務模式卻無法完全滿足農民的需求,為農民資金結算以及進一步使用造成阻礙。2.數字化普惠金融服務模式未完全在農村地區建立。互聯網技術不斷發展對我國金融領域產生較大影響,催生了一系列金融服務以及金融產品,讓金融服務變得更加便捷、金融產品變得更加全面。由于農村地區差異較大,不同地區各有其特點,無法通過一種模式完成全國范圍的數字化普惠金融模式的建立,因此數字化普惠金融服務模式并沒有在農村地區完全實現。3.農村信用體系尚不健全,貸款較難。目前,我國農戶依然存在融資難的問題,融資難的主要原因在于農戶的信用體系不健全,金融機構因信用信息不全無法為農戶提供貸款服務。同時,各級地方政府,特別是縣、鄉人民政府掌握著農民的諸如土地承包和土地確權、新農合等基礎信息,大多散落在不同部門,調取信息的過程較為困難,這也成為金融機構無法為農戶提供貸款服務的主要原因之一。4.金融機構對農村“三權”抵押貸款意愿不強烈。2015年8月,國務院專門下發指導意見,明確提出開展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工作。銀行金融機構在處置農地經營權抵押物時,可供選擇的方式主要有再流轉交易、協商收購、仲裁、訴訟等。再流轉交易方式下,受土地的不可移動性等因素制約,再流轉的空間范圍局限于缺乏競爭的當地市場,再流轉所面臨的風險較大,效率較低,金融機構可能因此遭受損失,從而導致金融機構對于農村“三權”抵押貸款意愿不積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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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產權權能視角下農村經濟論文

一、農村土地金融的現狀

就目前情況來看,我國實行的是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制度。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與進步,社會對農村土地金融發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制度的弊端日益凸顯出來,一定程度上阻礙了農村土地金融和農村經濟的良好發展。具體來講,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未明確確定“集體”這一概念。

一方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已明確規定農村的土地屬于集體。另一方面,對于“集體”這個概念的界定卻比較模糊。《土地管理法》、《民法通則》中雖然都有關于“農民集體”的表述,但沒有良好解決“農民集體”同農民個人的利益關系。因此,我國農村土地產權主體出現模糊不清的現象,從而導致土地流轉的利益主體虛化,不能良好適應現代農業的發展要求。

2.土地抵押權上的矛盾。

在農村土地產權制度下,土地抵押權是其權能內容之一。就目前我國關于土地抵押權的立法來看,存在不一致性。在《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規定農村土地可以被轉讓、抵押等。但是在《擔保法》中,又規定歸集體所有的土地(比如宅基地、耕地等)使用權不能抵押。因此,根據《擔保法》中的規定,農民的宅基地、耕地等的抵押權受到法律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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