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公共利益范文10篇

時間:2024-03-11 16:50:00

導語:這里是公務員之家根據多年的文秘經驗,為你推薦的十篇社會公共利益范文,還可以咨詢客服老師獲取更多原創文章,歡迎參考。

社會公共利益

社會公共利益法律保護論文

一、社會公共利益的含義

社會公共利益是一個極為抽象和模糊的概念。國內外學者對它的理解可謂千人千詞,不一而論。歷史上許多學者曾把社會利益作為個人利益的對立面加以闡述。如18世紀法國唯物主義者愛爾維修就認為,個人利益不能違背大多數人的公共利益,主張要將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結合起來①。英國功利主義法學家邊沁則提倡個人利益應與公共利益相統一,他認為社會公共利益是許多私人利益的相加,增進私人利益就增進了整個社會的利益。美國社會法學的創始人羅斯科·龐德則把利益分為三類:個人利益、社會利益與公共利益。個人利益是指直接包含在個人生活之中,并以這種生活的名義而提出的各種要求、需要或愿望,包括人格利益、家庭關系利益和物質利益。公共利益則是指國家的人格利益與物質利益以及國家作為社會利益捍衛者的利益。社會利益是指包含在文明社會生活中并基于這種生活的地位而提出的各種要求、需要和愿望②。從龐德的描述來看,他所謂的公共利益就是指國家利益,而此處的社會利益可解釋為本文的社會公共利益。

盡管社會公共利益一詞頻頻出現于我國的有關法律條文中——幾乎每一部法律、法規都有涉及到社會公共利益保護的條款,但我國學者對此研究并不多,執法部門援引這些條款的就更少了。對社會公共利益的已有表述可大致分為兩類,一是認為社會公共利益包括了國家利益。如學者陳運來認為,公共利益是指在法與道德等社會規范所調整的秩序中形成的帶有社會普遍性的利益,在目前市場經濟新時期,隨著“國家——社會”二元化結構的初步形成,社會利益逐漸從國家利益中分離出來,兩者共同構成公共利益的內容③。第二種觀點認為社會公共利益和國家利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如孫笑俠教授認為社會利益是與個人利益、集體利益、國家利益相并列的一種利益,它是公眾對社會文明狀態的一種愿望與需要④。社會公共利益的主體是公眾,即社會公眾。社會公共利益的主體既不能與個人、集體相混淆,也不能是國家所能代替的。

筆者認為,把國家利益并入社會公共利益是對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這兩個概念的混淆。市民社會是作為政治國家的對立面而存在的。社會公共利益是一個抽象的模糊的概念,隨著社會的發展而發展。但作為一個經常見諸于法條的專業詞匯,給它確定一個相對明確的外延與內涵還是很有必要的。因此,所謂的社會公共利益是指以社會公眾為利益主體的,涉及整個社會最根本的法律原則、道德的一般原則及隱藏于它們之后的與時代相適應的公平正義觀念。

二、社會公共利益的特點

(一)社會公共利益的主體是公共社會,具有公眾性。利益主體就是利益的擁有者。作為需要主體與需要對象之間存在的一種矛盾關系,任何利益都是一定的需要主體與需要對象之間的對立統一關系,因此,凡談到利益,必會言及利益主體,不屬于任何主體或沒有利益主體的利益是不存在的。社會公共利益的主體是公共社會,是廣大的市民階層。據此我們可以把它同個人利益、群體利益與國家利益區分開來⑤。

查看全文

經濟法在社會公共利益本質研究

一、經濟法社會公共利益本位觀念的確立“法本位”(或稱“法律本位”)作為一個原創命題,我國學者早在20世紀初就已經提出,但到目前為止,學界對于“法本位”的概念還沒有取得一致意見。有的學者認為,“法律本位是指國家權力機關在制定法律的時候,必須首先確立的法律的基本目的、基本任務和基本功能,它反映了法律的基本觀念和價值取向?!盵1](P292-305)有的學者則認為,“所謂法律本位問題,其實是指法律的直接依據,即立法理由:法律根據何種理由而立,或者說由何種觀念派生?”[2]

對于相對年輕的經濟法而言,合理確定經濟法的法律本位有著更為重要的意義。經過學界的不斷探索與努力,經濟法的社會本位觀念得以逐步確立,并日益為大多數學者所接受。所謂經濟法的社會本位,簡而言之,就是指經濟法要以維護社會利益為己任。經濟法社會本位觀念的確立,有助于其與以個人利益為本位的民法、以國家利益為本位的行政法區別開來。但是經濟法社會本位觀念的確立也并非十全十美,因為社會具有高度抽象性,“也許是我們永遠也無法知道的東西”;同時,經濟法的社會本位也易混淆經濟法和社會法之間的界限,可能會使經濟法再次墜入與社會法進行長期爭論的泥淖之中。因而有的學者進一步提出,應該將社會公共利益確立為經濟法的本位[3](P107-119)。筆者也贊同將社會公共利益確立為經濟法本位的觀點,因為這不僅有利于理清經濟法與民法、行政法以及社會法等其他相關部門法之間的界限,而且符合經濟法的根本性質。經濟法社會公共利益本位觀念的確立不是主觀臆造,而是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的,是為經濟法的客觀發展史所證明的。

二、“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社會公共利益本位確立的依據

通過對經濟法發展史的考察,我們不難發現,從自由資本主義階段到壟斷資本主義階段,從“重商主義理論”、“重農學派”、“歷史學派”、“凱恩斯主義”、“供應學派”再到“新制度學派”,從“戰爭統制經濟法”到“危機管制經濟法”,通篇經濟法的發展史都是國家與市場互動互抑的關系史,國家與市場的關系是經濟法關注的焦點問題[4](P23-27)。

(一)市場失靈:對社會公共利益的悖離

所謂市場失靈,是相對于完美的市場機制理論而言的,一般認為,是指市場發揮作用的條件不具備或者不完全而造成的市場機制不能自我調節的情形,是指由于一定的因素使市場在資源配置方面呈現低效率運行的一種非理想狀態[5](P70)。市場失靈突出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市場的外部性問題。

查看全文

國家利益合同法論文

摘要:國家利益是一個政治性的概念,筆者認為將其放進合同法中,有諸多不妥。因此,以社會公共利益涵蓋國家利益并作為無效合同認定的邊界,符合私法存在的基礎即平等公正、社會自治的精神。

關鍵詞:國家利益集體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合同法

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為公有住房及國有企業資產“不能等同于國家利益”。有學者認為,國家利益是特定的,僅指國防利益。如是,就國家利益、集體利益作為無效合同認定的邊界是否妥當,有何弊端,對國有企業資產、公有住房等國家財產的保護在合同法中又該如何體現,筆者作如下探討。

國家利益與集體利益含義辨析

從本質上看,任何法律都是調整個人、社會和國家關系的規則體系。法律的產生源于利益的分化、沖突。隨著私有制的產生與發展,整個社會也逐漸分裂為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兩大相對立的利益體系,著名的羅馬法學家烏爾比安依照法律所調整的利益不同而將整個法律體系劃分為了公法和私法,他認為:“公法是關于羅馬帝國的規定,私法則是關于個人利益的規定。”這也就是說,在社會生活中存在兩類不同性質的關系,即平等主體之間的、不需要國家公權力參與的關系與不平等主體之間的、需要國家公權力參與的關系,于是產生了作為不同調整手段的公法、私法。無疑,調整平等主體之間關系的合同法當屬私法領域。

對于私法,一個不爭的觀點就是私法以保障個人利益,高揚個人權利為主旨,即使其對公共利益有所保護,也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以個人利益的保護為起點和依歸的。但我國的合同法中,卻一直存在社會公共利益、國家利益、集體利益以及第三人利益這樣并列的利益分類,且國家利益被加以了特別的保護,那么,這樣的規定是否妥當呢?

查看全文

經濟法的法益目標研究論文

關鍵詞:經濟法;法益目標;經濟基本權;公平;整體調節

摘要:不同的法律部門有不同的法益目標,經濟法的法益目標應是經濟法首先追逐和實現的利益即社會公共利益。這種法益目標,以經濟基本權為權利外形,以實現經濟上的"公平"為核心。經濟法的法益目標的社會根源,是經濟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它是以社會公共性為根本特征的經濟管理關系。經濟法的法益目標依靠社會整體調節機制的作用而實現。

我國現代經濟法的發展是同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緊密聯系的。在市場經濟的發展中,正確地確定與把握經濟法的利益保護目標日益顯得必要。人們不可能設想,經濟法將以保護社會上存在的所有形態的利益作為自己的任務。同樣,也不可能設想,經濟法會不加區別地將任何具體形態的利益作為自己的首要保護目標。究竟它應確定什么樣的利益保護目標即法益目標,這就是本文所要探討的主題。

一、經濟法首要的法益目標--社會公共利益

(一)利益與法益目標

法益應為法律保護的利益。[1]任何部門法都將保護一定的利益作為自己的任務,或言之,將追逐和實現一定的利益作為自己的目標。所以,所有部門法都有自己的法益目標。

查看全文

談論經濟法社會公開利益

社會公共利益是為了論證國家與社會存在的必要,同時也是法律目的,法律秩序的終極價值體現,憲法上也對其進行了一定的規定,其理論價值不可替代,對各項立法的實現具有重要意義,而經濟法是用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必須有自己獨特的制度與內涵,本文就對其進行深入的探討。

一、經濟法在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中的重要體現

(一)經濟法對企業在社會中的地位進行了明文規定。作為市場經濟條件下運行的主題,企業在生產生活中發揮著重要作用?,F代社會分工細密,協作關系十分復雜,因此,企業的活動也必須考慮到整個社會的需求,必須對其經濟行為進行規范化管理,否則將會影響整個社會的經濟秩序。

(二)對社會經濟組織之間的競爭與協作關系做出了規范。社會化的生產與彼此的分工協作和競爭是分不開的,這是屬于整個社會的事,因此,這種競爭必須在公平的前提下進行,在統一的規則中按照既定的程序進行,促進良性競爭,推動經濟發展。

(三)對國家間接調控經濟運行的模式與方法進行了規范。經濟法的模式與方法可以對經濟運行的周期狀況進行有效地控制,協調社會收支的平衡。

(四)對社會保障關系進行了規范。勞動與社會保障成為全民關注的重點,其不僅體現了社會進步的人道精神,也是實現高質量、高水平勞動者的必須環節。為了經濟發展的需求,國家必須對其實施保護。

查看全文

合同法中國家利益研究論文

內容摘要:國家利益是一個政治性的概念,筆者認為將其放進合同法中,有諸多不妥。因此,以社會公共利益涵蓋國家利益并作為無效合同認定的邊界,符合私法存在的基礎即平等公正、社會自治的精神。

關鍵詞:國家利益集體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合同法

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為公有住房及國有企業資產“不能等同于國家利益”。有學者認為,國家利益是特定的,僅指國防利益。如是,就國家利益、集體利益作為無效合同認定的邊界是否妥當,有何弊端,對國有企業資產、公有住房等國家財產的保護在合同法中又該如何體現,筆者作如下探討。

國家利益與集體利益含義辨析

從本質上看,任何法律都是調整個人、社會和國家關系的規則體系。法律的產生源于利益的分化、沖突。隨著私有制的產生與發展,整個社會也逐漸分裂為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兩大相對立的利益體系,著名的羅馬法學家烏爾比安依照法律所調整的利益不同而將整個法律體系劃分為了公法和私法,他認為:“公法是關于羅馬帝國的規定,私法則是關于個人利益的規定?!边@也就是說,在社會生活中存在兩類不同性質的關系,即平等主體之間的、不需要國家公權力參與的關系與不平等主體之間的、需要國家公權力參與的關系,于是產生了作為不同調整手段的公法、私法。無疑,調整平等主體之間關系的合同法當屬私法領域。

對于私法,一個不爭的觀點就是私法以保障個人利益,高揚個人權利為主旨,即使其對公共利益有所保護,也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以個人利益的保護為起點和依歸的。但我國的合同法中,卻一直存在社會公共利益、國家利益、集體利益以及第三人利益這樣并列的利益分類,且國家利益被加以了特別的保護,那么,這樣的規定是否妥當呢?

查看全文

公益維護和經濟法責任模式改革

法律責任是法律保護的屏障?!盁o救濟,則無權利”,而無責任,亦無救濟。經濟法在風風雨雨中走過了20多年,其作為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而重要的法律部門已得到了廣泛的認可。然而,我們仍受困于這么一個簡單而另人疑惑的問題:違反經濟法要承擔什么責任?因而,經濟法責任理論成為了經濟法學者研究的熱點、焦點也是難點問題。經濟法具有自己獨立的法律責任形態嗎?經濟法學界對此眾說紛紜。張守文教授稱之為經濟法“責任的客觀性”問題,指出,經濟法上的“責任的客觀性”問題主要體現在兩個層面:其一,在承認一般法理且認同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部門法的前提下,可以肯定地推論出在經濟法領域,法律責任是客觀存在的;其二,也是最有分歧的,是經濟法上的法律責任是否有自己獨立的責任形態(或稱責任形式)問題。[1]近年來,在經濟法理論研究中,經濟法責任的獨特性問題已經成為了經濟法責任理論研究中的“瓶頸”。鑒于此,筆者試圖從現實生活中去發掘和提煉經濟法的責任形式,進而論證經濟法責任是客觀存在的。

一、出發點:關注社會生活中的公共利益

現象一:生活中無處不在的虛假廣告現象。假設某藥品生產企業虛假廣告數年(或較長時間)。其承擔的法律責任通常有如下情形:(1)對該消費者承擔民事責任;(2)責令停止、罰款、沒收廣告費用等;(3)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我們意識到,個別消費者通過投訴或起訴維護了自己的權益,廣告主也得到了懲罰,然而,問題僅此而已嗎?經驗告訴我們,“對已經發生的欺詐性廣告,具有較強的社會記憶和廣泛的擴散、傳播功能,會長期遺留在公眾心目之中”,[2]這意味著:即使行政機關對虛假廣告者采取罰款,沒收廣告費等行政處罰措施,盡管特定的消費者可能得到了賠償并有可能向其親友宣傳該廣告為虛假廣告而拒絕再次購買其產品,但由于信息不對稱的客觀存在,社會上眾多不特定的公眾并不知悉該廣告為虛假廣告的事實,因而,“更多的消費者因不知情會陷于蒙騙中而永遠不了解事物的真相,具有繼續上當的可能”,[3]這必然使得社會不特定的公眾的利益仍處于一種潛在的威脅之中,此為其一;其二,正是由于不知情的消費者仍有可能購買虛假廣告者的產品,從競爭者角度觀察,該虛假廣告仍在繼續侵害自己的正當競爭利益,所以,更為嚴重的結果是,如果這種虛假廣告的潛在影響不能消除,出于競爭的需要,競爭者將很可能作出相同的決策:進行虛假廣告,正所謂“劣幣驅逐良幣”。這也就不難理解為什么我們的生活充斥著如此繁雜的虛假廣告。我們的交易秩序勢必陷入一種極其混亂的狀態,從而,一方面,消費者會輕易做出購買決策嗎?“市場啟動的原動力是消費者的購買力”,[4]我們怎么來維護原動力?另一方面,在充斥虛假信息的市場中,消費者的每一個消費決策都必須收集大量信息,進行多方反復比較,經過深思熟慮才可能做出,無疑大大增加了交易成本,造成消費者福利的損失,甚至導致市場的萎縮。綜上所述,經過一般法律程序(即前述法律責任的承擔)處理后的虛假廣告仍危害著廣大不特定的消費者的福利,威脅著競爭者的利益,破壞著市場交易的秩序,這些相關者的利益本質上都屬于一種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共利益處于威脅之中。

現象二:生活中缺陷產品大量流入市場的現實?!叭毕莓a品”是指由于企業在產品設計上的失誤或在生產線某環節出現錯誤,導致大批量危及人身安全及財產安全的產品出現,而且這些產品已流入市場。依目前法律規定,缺陷產品生產者可能承擔退款、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吊銷營業執照等行政責任以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另人遺憾的是,這些承擔責任的方式卻透露出了它的無奈:怎樣消除已經流入市場的缺陷產品可能對不特定的消費者及其他社會大眾造成的損害?“為加強對缺陷汽車產品召回事項的管理,消除缺陷汽車產品對使用者及公眾人身、財產安全造成的危險,維護公共安全、公眾利益和社會經濟秩序”,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等部門了《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然而,值得我們進一步思考的是,第一,在紛繁復雜的市場中,難道只有汽車產品才可能存在嚴重的缺陷?第二,目前,我國正在研究和制訂缺陷產品管理和召回制度,但這并不是有效之舉,因為,在任何商品都可能是缺陷產品的情況下,我們難道要對任何一種商品都制定一部召回缺陷產品法律嗎?那么,缺陷產品對社會公共利益(不特定社會公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利益)的危害如何消除?

二、社會公共利益之維護———法律責任形式的創新

查看全文

經濟法的社會公共性探討論文

一、社會公共性的內涵

經濟法是調整發生在政府、政府經濟管理機關和經濟組織、公民之間的以社會公共性為根本特征的經濟管理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①其中,對于何謂“社會公共性”,學界至今仍沒有定論。筆者將從經濟法的意志和法益目標兩方面分析社會公共性的內涵。

(一)社會公共性包涵社會性和公共性

經濟法是社會法,所體現的意志和私法、公法不同。以民商法為代表的私法體現私人的意志,以行政法為代表的公法體現國家的意志,而經濟法體現的是社會公共意志。社會公共意志即大眾的、社會普遍性的意志,是關于公有性而非私有性、關于共享性而非排他性的。這一意志指導經濟法在協調本國經濟運行之時關注社會性和公共性,例如,社會穩定、基礎設施、公共服務,等等。經濟法的意志決定了社會公共性包涵社會性和公共性。

(二)社會公共性包涵公益性和干預性

經濟法協調國家經濟運行中的個體利益和公共利益,并以社會公共利益作為其首要法益目標。公共利益是屬于公眾的利益,它代表利益分配的公平性而非獨享性、利益本位的社會性而非個人性。要實現公眾的利益,必須依靠一定的干預。這里的干預,除了內在自發性的,還有外在強制性的;除了市場機制調節,還有國家權力干預;除了私人自治,還有公共決策。只有借助國家干預才能實現社會公共利益。經濟法的法益目標決定了社會公共性的公益性和干預性密不可分。

查看全文

淺談社會經濟權利的嬗變論文

論文摘要:從人類社會的發展史上看,社會公共利益的產生、存在先于個人利益,受其影響,對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亦早于對個人利益的保護。在前國家社會中,習慣法上的社會經濟權力和社會經濟權利是重疊的。國家的建立促使國家經濟權力與社會經濟權力分離,在國家經濟權力受到公法的有利保護的同時,制定專門的法律法規保護社會經濟權力非常必要。

論文關鍵詞:社會經濟利益;習慣法;社會經濟權利;社會經濟權力

在經濟法的學理研究和立法實踐中,對經濟利益獨立性的認可表現在其作為一個經濟法上的基本原則,即社會經濟利益原則的確立。但是,社會經濟利益原則既出現在私法法域,亦出現在公法法域和以經濟法為代表的第三法域。這種狀況導致了法律體系內部的混亂與沖突,同時也阻遏了法律對社會經濟利益的保護。實現社會經濟利益和法律保護的有效協調與統一,從歷史中搞清社會經濟權力或社會經濟權利的起源是非常必要的。

一、前國家社會的利益觀念、分類及其關系

摩爾根在對印第安人進行了長期觀察后提出,處于蒙昧時代的人,“財產是極其微弱的。他們對財產的價值、財產的欲望、財產的繼承等方面的觀念十分單薄。這里的財產觀念單薄指的是私人財產的觀念。與此相反,古代人卻有著極強的集體觀念,如低級野蠻時代的村莊周圍就出現了木柵,中級野蠻社會的人們用石塊砌成堡壘保衛公共住宅。原始人的這種做法充分表明,他們有著明確而且肯定的集體觀念。

我國著名的歷史學家呂振羽先生在《史前期中國社會研究》中對我國鄂倫春族的“烏力楞”制度的考察為我們解析史前社會的利益觀念提供了直接證據。鄂倫春人的季節性狩獵一般都采取集體的形式。狩獵工具是各家自己購置的,平常歸各家私有。但是在出獵的時候,所有“烏力楞”的財產都是公用的。他們獵獲的食物一律在整個“烏力楞”中平均分配。由此可見,鄂倫春人不但有“我們的”觀念,也有“我的”觀念,而所謂“我的”就是私有觀念。簡單講,“我的”觀念中體現的就是個人利益,“我們的”觀念中體現的就是社會利益。

查看全文

行政訴訟公益監督論文

內容摘要:在《行政訴訟法》制定之時,立法機關對檢察監督的范圍加以較大限制還有一定的理由和根據,但在現時的條件下,仍然將檢察監督局限于抗訴一途就完全沒有道理,已經不適用今天我國行政法治的現實需要了。因此,修改《行政訴訟法》,增加關于檢察監督的具體條文,進一步明確檢察監督的對象、方式和手段是非常必要的。

關鍵詞:行政訴訟檢察監督行政公益訴訟

《行政訴訟法》總則第10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這一規定確立的檢察監督的范圍是非常寬泛的,其涉及的監督對象可以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行政訴訟所有參加人、參與人,甚至可以包括與被訴行政行為有關的其他任何行政機關、組織和個人;其監督方式可以包括檢察機關為實現監督目的能夠和應該采取的任何方式,如主動提起公訴,支持原告起訴,出席法庭審理和在法庭審理中提出糾正違法的意見,依上訴審程序提出抗訴,依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以及查處審判人員在行政審判中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為等;其監督手段可以包括為實現監督目的能夠和應該采取的任何監督手段,如接受當事人和其他公民、組織的申訴、控告、檢舉,聽取與案件有關的利害關系人的陳述、申辯,調閱法院案卷材料,向有關行政機關以及公民、組織了解情況、調取證據,以及必要時委托有關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等等。

當然,這只是對《行政訴訟法》總則第10條規定的字面理解,《行政訴訟法》的具體條文對檢察監督并沒有規定這么廣泛的監督對象、監督方式和監督手段?!缎姓V訟法》的具體條文關于檢察監督的規定僅有一條,即第64條。該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根據這一規定,行政訴訟中檢察監督的范圍非常狹窄,其涉及的監督對象僅僅包括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其監督方式僅僅包括依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監督手段則更沒有具體規定??梢?,《行政訴訟法》總則確定的檢察監督的基本原則在該法具體條文中并沒有得到很好的落實,或者說,落實得很不好。當然,法律總則確定的基本原則在以具體條文具體化的過程中總是要受到一定具體時空條件的限制,具體條文對于基本原則總會留有余地,因為基本原則需要適用更廣泛的時空。但是,就《行政訴訟法》總則確立的檢察監督基本原則與其具體化的具體條文的關系來說,在1989年全國人大通過的《行政訴訟法》中,二者太不成比例了,太不協調了。如果說,在16年前,在《行政訴訟法》制定之時,立法機關對檢察監督的范圍加以較大限制還有一定的理由和根據的話,那么,在現時的條件下,仍然將檢察監督局限于抗訴一途就完全沒有道理,完全不適用今天我國行政法治的現實需要了。

因此,修改《行政訴訟法》,增加關于檢察監督的具體條文,進一步明確[1]檢察監督的對象、方式和手段是非常必要的。由于時間的關系,這里不討論行政訴訟中檢察監督的所有問題,而只探討行政訴訟中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問題。

關于檢察機關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的必要性問題,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考察:

查看全文